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2024-07-0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共8篇)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一

金泰煤业有限公司

6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方 案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编制 6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要求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在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现就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各分管负责人各系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以矿长黎冬梅为组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总工为副组长,五职分管技术负责人、副总及现场安全监管人员为组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各分管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排查时间

定为2018年6月1日早班。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排查内容和范围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各系统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4、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本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对本矿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然易爆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10、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五、开展方式

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统筹领导、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全员发动,奖优罚劣”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统筹领导、明确职责。矿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按照个系统各部门进行检查,扎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为主、上级督促为辅。矿部要明确“自查自纠为主、检查督促为辅”的指导思想,针对本方案确定的各时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从检查、发现隐患、定整改责任人、定时限、定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等各方面完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要按照明确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检查出所有隐患编制治理台账和隐患闭合验收台账。

(三)全员发动,奖优罚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仅是隐患排查小组的工作,更要发动全体参与人员,发挥全体参与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事半功倍地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矿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验收工作情况及矿部自身工作情况,对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在此项工作中敷衍塞责的人员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各分管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重视,不流于形式,不走马观花,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

(一)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各分管负责人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全面落实矿长负责制。要成立矿部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二)切实强化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列出隐患治理计划,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确保在短时间内隐患整治到位。各分管负责人要定期(每旬一次)组织督查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完毕才能复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矿部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杜绝产生新的隐患,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强化隐患的检查、发现隐患、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复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分管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标语、三级安全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2018年5月26日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二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工作原则, 继续在全省农机领域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有效提高农机“三率”水平, 促进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 无牌行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 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等。

(二) 无证驾驶。

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符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等。

(三) 未检验作业。

主要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而投入农业生产作业的行为;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 拒不排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行为等。

(四) 违规发放牌证。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发放牌证的行为;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行为;为非拖拉机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为已经注销的牌证继续年检的行为等。

(五) 瞒报谎报事故。主要包括:农机事故预防与统计报告工作不力, 瞒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等。

(六)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

主要包括: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 应急装备配备不足、应用培训不到位等。

三、方法步骤

在工作方法上,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导检查相结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 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在时间安排上, 从今年6月开始到年底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 (6月)

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 落实责任, 确保专项行动尽快启动。各级农机部门要迅速行动, 督促基层单位和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二) 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 (7月-11月)

各市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对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紧密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机安全管理实际, 联合有关单位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对各类农业机械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工作纪律, 对组织工作不力、存在违规发放牌证和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 全面总结阶段 (12月)

各市对推进“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要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要因地制宜,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明确目标和任务。特别是要加大“三夏”麦收期间的整治力度, 消除事故隐患, 保证作业安全。要统一部署, 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配合, 把专项行动与推进农机化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不断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向纵深发展。

(二) 落实责任, 标本兼治。

各级农机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 细化工作目标, 落实工作责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要把标本兼治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将查处违法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强化治本之策。要与全省开展的“平安行、你我他”、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平安农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和“三率”提升活动相结合,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全面推进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坚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长期抓、反复抓, 积极探索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 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和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监控, 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突出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规发放牌证、瞒报谎报事故等行为的打击和治理, 督促提高拖拉机“三率”水平, 大力排除安全隐患, 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 大力宣传, 营造声势。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 不断加大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 对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宣传, 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曝光,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浓厚氛围, 形成强大舆论声势。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三

《通知》明确了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是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通知》指出排查治理范围为: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内容为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知》明确了省有关部门的期责分工,具体为: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非涉外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电力企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企业)、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渔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铁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民航福建监管办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医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省技术质量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涉外星级宾馆、饭店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省煤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要求做到“四个结合”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健全“三个机制”,既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机制、分级监控治理机制和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努力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围绕重点时段有序推进。

《通知》指出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重点时段实施。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为确保工作有效落实,《通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提出了六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五个重点”:要突出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有关键性影响的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等重点行业;要突出抓好工作滞后、事故多发的市县、工业园区等重点地区;要突出那些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企业;要突出做好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要突出那些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

大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整改,确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重点用于隐患的整改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督办,确保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及时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做到整改到位一个、验收合格一个、销号撤案一个。

(四)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方法,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要强化行政执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坚决取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广泛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知识,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与工作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违法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等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公开隐患排查治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建立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四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在2016年以来探索实施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包括通则、细则、实施指南),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推动公司安全文化落地生根。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作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治本之策,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基于双重预防、贯穿双重预防、围绕双重预防”的总体要求,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

2况,在月度安全生产会议上对双重预防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布置下月重点及改进目标。

五、实施步骤及任务分工

(一)建章立制,全员培训(1月份)

公司成立双重预防组织机构,由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定》和《2018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各单位组织全员学习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标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体系(包括通则、细则和实施指南)、山东济矿民生热能有限公司双重预防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安全科统一命题,各单位分别组织全员学习效果考试。

(二)排查风险点,辨识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价(2月28日前)双重预防工作小组牵头,各单位配合,采用头脑风暴法,发动全体员工参与排查风险点、辨识危险源,然后逐级汇总,形成公司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职业病危害清单。

工作小组采用LEC法,对风险点内的每一项危险源(潜在事件)逐一进行评价与分级。按风险点内各危险源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级别。

(三)编制风险控制措施,明确管控层级,列出管控清单并进行风险告知(3月15日前)

双重预防工作小组负责对所有风险点内的每项危险源编制风险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管理、培训教育、个体防护、应急处置五个方面。

双重预防领导小组负责评审确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控制措施与实际相符,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有效落实。

工作小组针对不同风险等级,明确管控层级(公司、部门、班组、岗位),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具体管控措施。编制公司作业活动、设备设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风险点统计表。通过有效方式告知企业主要风险相关内容。

安全科牵头,各单位配合,组织全员开展风险评价结果告知培训。

(四)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确定排查计划,实施隐患排查治理(3月31日前)

工作小组负责编制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含职业病隐患排查清单)、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含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排查清单),将风险辨识、评估活动中确定的危险源和风险点作为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清单应以列表的方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列表中至少应包括:排查范围(区域、部位、场所等)或内容、排查标准或要求、排查方法、排查周期、责任分工等信息。

安全科负责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公司按照排查计划,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由各组织级别分别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并及时、准确填写相关排查记录。隐患排查类型、周期、实施主体应符合通则、细则等地方标准的要求。

隐患排查结束后,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由隐患排查组织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并填写隐患描述、隐患等级、建议整改措施、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治理期限等内容,以适当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信息。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

6的源头。

(五)加强督导跟进。工作小组成员要结合实施步骤,对各单位完善实施双重预防机制情况进行动态督导,跟进指导,及时纠偏,确保推进过程方向正确,精准发力。

(六)严格检查考核。公司将完善实施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凡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未按计划开展工作,或达不到效果要求的,依据《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安全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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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五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筑安全防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住建发„2011‟352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全县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号次常务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29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核心,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放在突出位置,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为实现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并进一步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整治主要内容和重点

1、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监管部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情况。

施工单位:加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充实管理力量,强化生产安全管理,不断改进完善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农民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纠正“三违”行为,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费等情况。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审查、审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带班制度,监理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巡视检查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重大危险源等旁站监理等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核批准、实施及验收、检查及监控等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一是深基坑工程: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 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检查验收、变形监测等。

二是高支模工程: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查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查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

三是脚手架工程:查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搭设、检查验收及使用等。

四是建筑起重机械:查起重机械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查安装公司是否具有并符合其安装资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安装、拆除、检测、验收、使用及维修保养等。

3、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今年以来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范意识,进一步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是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

二是认真排查建筑施工现场(特别是临时生活设施)是否处于洪水、泥石流、滑坡体等自然灾害发生区域。

三是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 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建设局成立了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小组:

组 长:# # 县建设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 # 县建设局建管股股长 成 员:### 县建设局监理公司经理 ### 县建设局法规股股长 ### 县建设局城建股股长

陶 强 县建设局房管股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建设局建管股。主要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县建设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电话:####。电子邮箱。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8月底之前):动员部署阶段。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紧紧围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具体部署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9月至10月):自查整改阶段。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要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32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县建设局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第三阶段(10月):集中整治阶段。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的全面大检查,进一步治理纠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县建设局将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整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和做法。

(四)总结分析阶段(10月31日之前)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认真总结分析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系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的成果、存在不足和问题,以及下步工作措施等,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县建设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站在安全发展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好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

(二)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整治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本企业和在建工程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召开会议,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传达落实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法人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

(三)强化整改,确保实效。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县建设局将详细记录在案,按照“三定”原则进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逐项检查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将实行挂牌督办。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工作,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县建设局将切实加强对施工、建立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坚决给予打击。对拒不整改或走过场的,尤其是施工现场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建设局将把名单及详细情况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将从重从严查处。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11]10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11]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 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安全管理 部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长效运行。

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2005]133号)中所列举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徽省经信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二章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省煤矿实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1.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2.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6.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 7.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8.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9.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10.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 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

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2)设臵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

(4)巷道失修严重的。(5)风速超限的。

(6)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在石门揭煤、煤层采掘前未按规定进行预抽瓦斯的。

(3)对煤层瓦斯开展预抽未达规定值的。(4)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5)抽采工程、抽采计量严重失真的。

(6)非突出煤层预测突出指标超标或出现瓦斯异常,未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的,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2)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统断电、闭锁功能失常的,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的等。

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矿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2)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机构设臵、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3)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设计审查、备案违反有关规定的。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使用管理不严格的。

(5)治理重大瓦斯隐患的整改措施、资金不到位的。

五、恒源煤电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轨道上山及主要轨道运输联络巷上部车场未采用甩车场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3.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煤巷等辅助工程时,不编制施工设计,不上报恒源煤电公司生产技 术部批准的。

4.无经批准采区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5.提人绞车或乘人装臵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

6.在独头煤层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的。

7.矿井(或采区)主要回风巷存在积水高度超过500mm以上的。

8.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采、掘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

9.在矿井总回风巷、采区主要回风巷设臵风流控制设施。

10.停工、停风区未进行瓦斯检查恢复作业。

11.无措施排放瓦斯,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不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一风吹”。

12.独头巷道(盲巷)停风10日及以上,备用工作面微风、无风未及时处理,或仅打栅栏,采用临时密闭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有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通入密闭墙内。

14.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区内,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在24h内封闭完毕。

15.随意或无措施启封临时和永久密闭的。

16.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瓦斯涌出异常未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7.使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 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地点供风。

18.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突出危险区(包括突出威胁区)前,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

19.未执行彩带放炮制度的。

20.未预计采区、工作面的涌水量,采掘头面未按预计水量配备相应能力的排水系统。

2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未进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未开展至少一次的水害隐患排查,排查结果未经公示的。

22.提高上限及承压水上开采6(10)煤等存在突水威胁工作面未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及采前安全评价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3.井巷过大中型断层、承压含水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导含水构造地带未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七

供电行业的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技术要求高,业务种类包括电网规划建设、检修和技改大修、设备运行管理、电力负荷分配、需求侧管理等。受自然环境、社会因素、人为因素、设备自然老化等影响,这些业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同时也必将伴随着一些安全隐患,而这些安全隐患如果得不的及时、有效消除或控制,有可能会发展成事故,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对于供电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也是供电企业一项长期性、常态性的重要工作。

1 供电企业排查隐患重点

为了有效开展供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在全业务、全过程排查和治理的前提下必须有重点、有方向。基于供电企业各环节、业务的特点和重要性分析,供电企业隐患排查重点如下:

1.1 重要客户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

重要客户指的就是那些对供电稳定以及安全要求比较高的单位或部门,这些单位如果因为供电故障等原因引起无法正常使用电,则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应该对重要客户的供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重要客户的隐患排查与治理主要是对电网结构、供电设施、电源配置、应急电源、客户用电设施等进行检查;同时,检查重要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安全运行管理、有序用电方案是否执行到位。供电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分析会对配电网、设备、作业隐患、自然灾害引起的风险进行分析,布置下一步整改完善措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是达不到客户要求的尽快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计划、整改项目等等,然后一一进行落实。

1.2 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设备是供电的基础,对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必须落实到各个方面。对各种管理制度、工作机制、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环境、运维管理、现场运行规程、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改造计划管理等等进行检查。充分利用各类在线监测、试验、红外检测等技术手段,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工作,对在线监控及各类预试发现的隐患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止因设备、电网及二次系统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对设备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以国家的有关电力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准,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在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彻底、无死角进行整改,杜绝反复出现同一隐患的现象发生。

1.3 用户需求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对用户需求侧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管理包括很多方面,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关系首先必须是合同关系,双方严格落实安全职责。供电企业在管理上要抓好用电监察工作包括安全用电,落实好负荷预测和分配管理、用户备用电源管理、停送电联系制度、用户电力设备准入、电力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各种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等等进行检查管理,对任何一项出现问题都必须重视,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动态管理,有跟踪、有落实,实行闭环管理。检查客户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是否建立健全,要逐户逐条逐项描述存在隐患、治理措施、治理情况、客户责任人、联系方式等,掌握客户安全隐患状况,督促帮助客户治理整改,实施逐项整改销号。

1.4 宣传与提高

供电企业在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宣传与提高。宣传主要是根据国家和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政策、制度等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使安全隐患排查意识不仅深入电力从业人员的内心,也同样深入客户的内心,保证双方都能够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足够重视,达成共识。在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供电企业和客户可以一起合作进行隐患排查,在隐患排查和治理结束后,彼此交流隐患排查经验,从而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水平。

2 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

2.1 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组织,迅速落实

供电企业各级对于隐患排查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必须落实到实处,对于所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治理,将一切隐患都消除在萌芽之中。在治理隐患的过程中,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组织上必须有秩序,落实到行动上,必须积极有效。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基础上,务必协调安排好隐患排查治理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分层、分级、分类、分专业的“四分管控”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抓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登记报告、治理改进、评估验收“六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各级安监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隐患未完成整改前要进行重点监控,整改完成后要进行评估销号,实现对重大隐患的闭环管控。除此之外,要围绕隐患排查的内容,认真组织隐患治理人员,策划隐患排查策略,强化隐患排查责任人责任,使用一切方法将隐患消除,保证安全的生产环境,保证供电的安全、稳定以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2 结合实际情况,不留死角进行隐患排查及治理

隐患排查是电网安全运行工作中的重点,必须将隐患排查与日常的工作相结合,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供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计划并认真实施,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处处强调隐患排查和治理,时时关注安全隐患治理情况,争取人人注重安全,保证安全,在生产中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不留死角的进行隐患排查,追求实际效果,不走形式,争取达到实际效果。工作中,首先必须设置专人进行隐患排查;其次,可以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活动以及隐患排查活动;再次,请供电专家、技术能手来对作业现场等进行隐患分析,安全评价等。在进行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效果,不走形式和过场,深入细致的进行隐患排查。排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有效的进行隐患治理。最终达到无死角进行排查,工作过程无隐患,取得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2.3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闭环管理

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每条隐患必须进行登记,然后由责任人负责整改和进行督办,整改完成后由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给予销号,形成闭环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每项安全隐患都可以被消除,有据可查,隐患原因、隐患责任、责任人员、整改措施都非常清楚,没有分歧,治理隐患也就相对容易。各单位、部门要按照分层、分级、分类、分专业的“四分管控”原则,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抓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各类隐患的检查发现、风险评估、分类评级、登记报告、治理改进、评估验收“六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对重大隐患,各级安监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隐患未完成整改前要进行重点监控,整改完成后要进行评估销号,实现对重大隐患的闭环管控。

2.4 巩固隐患治理效果,杜绝新隐患出现

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过程中,必须要杜绝“反复”现象的发生,也就是一条隐患反复出现。如果一条隐患反复出现,就是隐患治理的不彻底,或是整改措施不对,治理过程中存在走过场、重形式,而没有起到治理隐患的效果。出现隐患反复出现的现象,一定要重视,坚决按照国家标准来整改,绝不姑息放过。一定要保证隐患的治理效果,杜绝新隐患的出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良性运转。

2.5 总结隐患排查经验

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对每一处隐患,都必须认真分析,总结。按照隐患类型对隐患进行分类,针对每一种安全隐患都有专业的隐患排查措施,总结每一类用电、供电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经验,用这些方法和经验应用于治理新的安全隐患中,可以达到有效的治理效果,避免走弯路、错路。

2.6 加强人员培训

对供电所的从业人员,必须加强两方面的培训。一方面是专业业务素质的培训,一方面是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的培训。对员工进行业务素质的培训目的是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排查隐患能力,强化技术,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能够快速有效。对电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的培训,目的是强化电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能够处处以安全为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对电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目的是使所有的电力从业人员都学会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从安全管理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排除、治理隐患。

3 结束语

供电企业对于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力度、效果直接关乎着用电客户用电的稳定与正常,影响范围非常的大,所以供电企业对于隐患排查应该非常重视。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过程中,应该使用闭环管理方法,抵制反复出现的隐患,杜绝新隐患的发生,这样供电企业的供电工作才能正常进行,广大客户的生活、工作才能得到保证。

参考文献

[1]杨远佐.浅谈电力企业外部安全隐患治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2).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八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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