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培训

2024-09-23

担保公司业务培训(共6篇)

1.担保公司业务培训 篇一

///公司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

(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

(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

(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

(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

(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

(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

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

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

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

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

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风险合规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

1、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

2、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

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

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的2‰处罚;

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处罚;

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

7、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3‰处罚,8、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

(一)---

(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

(四)对责任人经济处罚的扣款顺序为: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

(五)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六)对责任人最高处罚金额为责任人当年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它的总额。

(七)担保项目在评审、操作过程中因个人道德品质问题而形成不良担保的,除承担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

2、担保客户名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公司向 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发生担保损失;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

根据 年第 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主办人:

2、项目协办人:

3、移交项目主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综合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编号: 年第 号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

根据公司()第 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一、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二、作为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担保公司业务培训 篇二

我国目前担保公司的主体包括两种, 一是以政府牵头, 为解决符合政府产业导向发展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而以政府为主导, 以财政为资金来源而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 二是由于担保行业利润率高, 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民营担保公司。从立法角度来看, 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 行业监管缺位, 担保机构基本上处于无规则运行的状态。目前的审查审批主要依据财政部01年3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1]77号) 以及银监会06年发布的《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 。但需要指出的事, 财政部文件的适用主体仅限于政府出资 (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众多的民营担保公司, 目前并无相应的管理办法, 但在审批过程中基本以上述文件为参照。

2 关于实收资本放大倍数的理解

财政部[2001]77号文第八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最高不得超过10倍。”此规定应为对担保公司业务发展的硬性指标, 对于该规定的理解, 一方面“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仅指对贷款等业务的担保余额, 而是应该包括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所有信贷业务的担保, 也就是担保公司对外实际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另一方面, 对于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10倍的规定, 应理解为是担保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 担保责任余额的上限, 即在任意时点上, 担保公司都不应超过该限额。在具体实务中, 担保公司往往为了自身快速发展, 盲目承接业务, 导致担保责任余额长时间超过实收资本10倍, 然后, 在通过增资的方式, 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这种模式存在较大政策风险。同时, 由于其业务扩张过快, 担保公司自身也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3 关于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思考

担保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 除政府投资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中小企业的责任外, 基本上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原则的, 这就使得一些担保公司大力开展高风险业务, 具体包括一下几种。

3.1 委托贷款业务

担保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 并无相关禁止规定。但从现实情况来看, 出于商业秘密等多重因素考虑, 担保公司大多不愿提供其发放委托贷款的明细, 商业银行无法了解其资金的具体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存在为追逐高利润而忽视高风险等情况, 商业银行难以对其委贷的资产质量进行细致评估。同时, 委托贷款的开展, 会大量占用担保人的资金, 使其代偿能力下降。另外, 即使是部分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受政府委托发放各种转向扶植贷款, 也存在着核算不清, 占压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可能性。

3.2 长期股权投资

部分担保公司在与中小企业合作的同时, 会选择其认为较有发展前途的公司, 利用其自有资金直接支持其发展, 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 其资金往往转化成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在被投资企业成长之后, 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 或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 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溢价。此种操作模式类似于一般的“风险投资”, 对担保公司项目选择、风险控制、后期管理等都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 风险较大。

3.3 短期投资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投资资本市场的行为, 在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 面临较大风险。

以上主要是从担保公司资金运用的角度来关注担保公司自身经营的风险, 对于担保公司资金的运用, 财政部[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 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 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 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 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 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对于此项规定, 由于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除实收资本外, 经常还包括资本积累、关联交易、对外拆借等, 因此很难区分担保公司用于高风险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就是其实收资本。但是, 在实际审查审批中, 至少应审查其银行存款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资产是否能达到实收资本的72% (90%*80%) 以上, 从而对其是否存在过份追求高收益而累积高风险的情况加以判断。

4 关于担保公司合作模式的探讨

银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应建立在具体的业务模式之上, 依托实际业务业务背景, 从平等互利的角度开展业务合作, 不应在无具体合作计划的情况下凭空核准其额度, 对于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业务范围应严格加以限定, 主要应该倾向于选择实际业务风险相对较低、操作相对简便的信贷业务加以合作。

从合作模式上来看, 目前基本上采用商业银行先行受理, 再要求担保公司担保及担保公司先行受理, 经过其内部评审后再向商业银行推荐客户等两种模式。由于最终授信主体往往自身实力有限, 抗风险能力弱, 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审批的一般授信额度不应为所谓“见保即贷”额度, 同时, 无论哪种合作模式, 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 经办单位均需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 不能单纯的依赖担保公司提供的资料盲目审批, 忽视操作风险。

5 关于担保公司担保范围的探讨

对于担保公司对实际信贷业务风险敞口的担保范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在传统合作模式过程中, 担保公司对实际信贷业务的全部风险敞口加以担保, 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逾期利息、各项费用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对于银行来说, 风险敞口能够得到覆盖。

随着银行与担保公司业务的不断开展, 担保公司特别是一些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 相对银行较为强势, 其担保范围也逐步有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模式发展, 即出现所谓的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公担”的合作模式, 担保公司对于实际信贷业务的部分敞口 (多为80%-90%) 进行担保, 银行自行承担敞口的剩余风险。此种模式对于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其主要弊端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 担保公司在为实际贷款人呢提供担保的同时, 基本会要求实际贷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这些反担保多涉及未上市股权、机器设备、办公厂房、个人财产担保等传统意义上银行无法认可或操作复杂的资产, 诚然, 这种银行接受担保公司担保而担保公司接受实际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模式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础,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上述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的资产, 实际上为贷款人的核心资产, 此外, 更为重要的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担保公司会依托其强势地位, 经常会要求银行放弃对敞口部分要求贷款人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权利, 在贷款人出现不利变化时, 由于其核心资产基本为担保公司所控制, 银行难以通过控制贷款人核心资产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全部依赖于担保公司的代偿意愿及偿还能力, 银行的信贷资金特别是敞口部分的资金面临难以评估的风险。

6 关于要求担保公司代偿时机选择的探讨

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合作过程中, 在贷款人发生变化后, 应立即要求担保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 不应当接受不利于商业银行追偿的苛刻条款, 如部分担保公司提出在贷款出现问题时, 给予一定的缓冲期, 在缓冲期内商业银行只能先行向贷款人追偿, 同时在缓冲期内, 商业银行不得采用诉讼等手段加以追偿等。如前所述, 由于商业银行难以控制贷款人的核心资产, 在追缴过程中所能采用的手段也极其有限, 如果不能从担保公司除及时获得代偿,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将面临较大风险。

综上所述, 担保公司的审查应以商业银行相关规定为主, 以上只是在担保公司审查审批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探讨, 从总体上看, 在目前经济环境下, 对担保公司的合作应本着审慎的态度, 切实维护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3.担保公司业务培训 篇三

债券担保品在金融市场上的应用及优势

近十几年以来,担保品业务在国际金融领域发展迅速,由债券作为担保品提供的相关服务成为最具潜力的金融创新。全球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均建立了强大的担保品管理系统,以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如欧清银行的“担保品高速路”、明讯银行的“流动性中枢”等。

债券担保品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应用十分广泛。例如,在国外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各类衍生品交易中,以债券充抵交易保证金是市场的普遍做法,从其担保品构成来看,现金占比仅为5%,非现金担保品占比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债券。反观我国金融市场,情况恰好相反,衍生品交易或使用现金作为保证金,或没有担保,结果大量的资金沉淀在账户中,造成金融资产的浪费,成本很高且存在结算风险。随着市场日益成熟,投资者对交易成本的敏感性越来越高,以债券作为交易保证金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债券作为担保品主要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流动性强;二是价值相对稳定,易于估值;三是重置及变现成本低。同时,使用债券作为担保品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一是要有发达的二级市场,一旦出现风险能够随时处理、变现。二是要有被市场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这两点我们的债券市场已初步具备了。三是要有先进、高效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已具备世界领先的担保品管理系统,该系统于2010年开始运营,全程实行参数化管理,能够根据交易机构的需求,公平地进行多边交易。四是允许担保品的再交易。五是债券担保品的快速处置保障。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担保品管理服务介绍

以下,我向大家介绍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我们把担保品管理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双边质押类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双边借贷等;另一类是中央质押类业务,此类业务中具有唯一质权方,多个对手方。具体业务类别包括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财政部的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等。2014年,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地方财政库款资金可以存到商业银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债券作为质押,由我公司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该项业务已在北京、深圳等地开展,今年将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委托贷款业务、国债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业务等,都是通过我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债券担保品管理。而在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如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等,同样都需要使用债券来进行质押。

中央结算公司在担保品管理服务方面有诸多优势。首先,作为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提供者,可以说中央结算公司集中托管了国内市场最优质的担保品,足以支撑体量巨大的金融业务,且担保品管理亦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完成,实现了担保品运作的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其次,中央结算公司多年来在担保品管理方面开展了长期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其次,通过加强与国际先进托管机构的交流,吸取经验,创新驱动,在国际同业中形成了后发优势。与国际同业代表相比,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的功能与服务可以说毫不逊色,甚至在某些方面走在了前面。最后,中央结算公司的系统已经达到国家安全认证的最高等级,担保品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毋庸置疑。此外,担保品系统盯市的依据为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发布的中债估值。中债估值被监管部门认可并指定为市场公允价值指标,也是经过市场长期实践验证,被市场成员普遍接受的公允价值。因此,担保品价值计算具有公允性、科学性、准确性。

我们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会不断深化服务功能,今年将重点拓展以下领域:一是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二是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三是地方的社保资金,这都是商业银行获得流动性的重要领域,也需要提供担保品服务;四是各类经营交易场所的中央对手方,比如中金所的国债期货可以用国债充抵交易保证金,今后也可以拓展应用至指数期货。商品期货交易中也可以用债券作为保证金。此外,一些境外机构的跨境业务需要使用债券担保品来防范风险,也是今后待拓展的领域。

对发展债券担保品管理业务的建议

担保品管理在我国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障碍,需要我们逐步克服。

第一个障碍是担保品的再交易,也就是转质押。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担保品再交易的规定不够详细、明确。目前在实务中还未发生过转质押,但是在国债充抵期货交易保证金业务中已有相关实践,允许转质押以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分层管理的模式。在户内出质模式下,通过制度和协议来约定质权转质押的权利关系。从法律角度,无论是质权人还是第二质权人,其利益应该都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个障碍是担保品快速处置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在担保品快速处置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在法律层面相互衔接、明确,以便于实务操作。

第三个障碍是我国托管业务未实现集中、统一托管等,在担保品管理服务中也形成了不小的障碍。

综上所述,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已经面向各个领域全面推广和铺开,作为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优质工具,希望能利用这个系统,为金融市场提供助力。

责任编辑:夏宇宁 印颖

4.担保公司业务培训 篇四

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担保申报书》提供担保申请材料;(二)

担保受理:填写《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三)担保项目初审:确定第一和第二调查人、初审基本内容、实地调查、出示调查报告;

(四)担保项目评审:业务部门进行《基本风险度测评》提出测评建议、落实反担保措施后(大额担保贷款须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填写《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五)

签订合同:签发《同意担保通知函》、审核和签订(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填写《担保费认缴单》;

(六)抵押登记:准备登记资料、办理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七)发放贷款:联系发放贷款、复印借款借据;(八)

担保收费:以《担保费认缴单》收取担保费;(九)

保后管理:重点检查出示检查报告、《担保到期通知函》、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业务档案管理;

(十)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提起法律诉讼;

(十一)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退还抵押、代管原件、《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注销抵(质)押登记;

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担保申报书》,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

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资信证明.;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9.当期财务报表及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11.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人代码证; 2.法人代表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资信证明;7.公司章程; 8.当期财务报表及上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三)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质)押物清单; 2.抵(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6.抵(质)押物为共有,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7.抵(质)押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8.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担保申请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担保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三)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四)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 公司担保业务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 担保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实地调查报告》。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担保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担保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等)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质)押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 担保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按《实地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进行,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三条 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进行《基本风险度测评》。

第十四条 初审结束,担保项目负责人向担保业务部负责人提交《担保实地调查报告》、《基本风险度测评》,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审查结束,填写《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 初审、审查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担保业务部进行初评,提出评审意见,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实地调查报告》、《基本风险度测评》、《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提交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批。

第十九条 对100万元(含100万元)大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审议通过后报批。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计委、中小企业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担保业务部负责。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程序必须按《担保贷款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50万元以下担保贷款,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担保贷款,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请示局长、分管县长同意后审批; 100万元以上担保贷款,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决议后,报分管县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被否决的担保项目,公司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第二十五条 在《担保贷款评审委员会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否决的担保项目可进行一次复议。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担保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业务部发函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担保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第二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由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报总经理审定;

(三)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候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 《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质)押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六)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七)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担保项目资料移交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担保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

保证措施。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三十条 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担保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60%。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三)连续2年盈利;(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通知承贷银行为企业放款、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复印一份银行借款借据存档。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第三十六条 公司担保费率(月率)按担保额1‰标准收取。

第三十七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收费。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业务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业务部存档。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业务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借款封闭管理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 保后检查的内容:(一)债务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四)风险计量和总结;(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担保业务部填制《担保到期通知函》,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前,担保业务部应向总经理报告担保情况。第四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担保业务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二)建议撤保。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 担保项目撤保由业务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九条 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业务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第五十条 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第十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代偿和追偿方案由业务部负责制订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系统,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5.投资担保公司业务流程) 篇五

2010-08-23 09:11:48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665次 评论:0条 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大致环节如下:

一、项目申请

1、客户到公司咨询担保业务,由前台引导客户到担保部接待处;客户也可在各公司网站上申请担保业务。

2、项目接洽人员请客户阅读《客户手册》,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填写《客户访谈笔录》,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做出答复。

3、接洽人员根据《客户访谈笔录》的内容出具意见,交部门初审筛选;

4、经筛选后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进入评审阶段;或出具《项目处理意见书》答复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

1、通知客户准备相关资料并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经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客户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实地调查,将资料汇总后,由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提交二级评审;

3、经二级评审通过并落实相关条件后,项目经理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上报公司审保会。本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从项目受理开始,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企业申请担保项目的,实地审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项目决策审批

根据二级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经公司审保会审定,报决策机构审批。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或做出不予担保的答复);异地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担保手续的完成1、经审批同意担保的项目,为相关银行出具意向性担保函。

2、与企业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质押合同》、《监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同时完善合同公证、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法律手续。

3、经银行审贷会批准后,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正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同时贷款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按照规定收取担保费。

五、保后跟踪

1、项目经理根据与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承保期内按月(季)深入贷款企业调查其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的出入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程度等;

2、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须立即采取措施,并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部门经理。

3、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由担保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担保企业准备还贷资金。

六、担保终止

6.担保公司业务流程及材料 篇六

A.工程类.

工程招投标(保函)担保;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非投标类;业主支付担保;工程维修担保-履约类;工程质量担保

一 招投标担保

1、概念:保证担保人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等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二.操作流程

1.客户申请担保(填写委托担保承诺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项目经理受理业务,收集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填写项目处理表; 2.项目经理初审后将上述资料提交部门经理签字;

3.部门经理审查后将上述资料提交给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审核; 4.审查员审核后将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审查员将资料和保函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将保函签字、盖章; 5.审查员 将《缴费通知单》交财务部开具收据,收取相关费用; 6.审查员将保函交项目经理送达客户在协议上签字,其余资料退还项目经理,公司出具保函或银行审核签字后出具银行保函; 7.项目经理整理项目资料,移交审查员存档备查; 8.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三.招投标担保申请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4.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密码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6.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7.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企业负责人简历(原件,1份)9.公司章程(原件,1份)10.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11.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各成员为共同推举的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资格预审合同通知书或邀标通知书(公开投标除外)(原件,1份)

二、履约保证证明(保函)担保:

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最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针对工程的某一阶段或某一内容也可以单独申请履约保证担保,如工程工期的履约保证担保等、工程保修阶段的履约保证担保等。

二、操作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3、与申请人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

4、申请人按照《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

5、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或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

三、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公章确认证明(盖公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贷款卡、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盖公章);

5.招标文件(盖公章)、公司章程(盖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7.税务登记证副本(盖公章);

8.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9.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10.董事会决议(盖公章)、股东成员名单及签名; 11.拟反担保措施。

四、履约保证担保的分类:

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两类:

(一)属于市政工程的,该类工程的工程款100%由政府财政拨款,无须垫付工程款,风险小风,我公司实行会签审批制。

(二)属于非政府工程的,该类工程的工程款由招标人(“甲方”)支付,可能需要承包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乙方”)垫付部分工程款,存在一定风险,我公司实行评审制。

三、工程履约担保-非投标类

1、定义: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约定履行合约,担保人将向业主方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2、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工程履约担保,填写《工程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三、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15.拟派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与业绩证明材料(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6.拟投入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支付保函除外),(盖公章); 17.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8、安全生产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等。

四、业主支付担保

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

二、操作程序:

1.客户申请业主支付履约担保,填写《履约担保申请书》,如为银行保函,客户同时要向银行出具“开立保函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按清单要求提供); 2.工程部门受理业务,审核程序与投标保函相同;

3.工程部受理通过后,由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并按审批流程进行业务审理报批; 4.经审批同意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书》; 5.落实反担保措施;双方签定《反担保协议书》; 6.出具《缴费通知单》收取担保费/保证金/押金;

7.公司出具保函(如为银行保函需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定保函协议书,银行出具保函),取得保函;

8.项目经理整理资料后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查员存档备查; 9.保后管理、定期检查;代偿和追偿(如有);担保项目终结。

三、申请人(委托人)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验资报告(盖公章)根据需要才提供; 5.近二年审计报告及期财务报表(盖公章); 6.企业资质证明(盖公章);

7.贷款卡复印件(盖公章)、记录原件; 8.上年税务完税证明(盖公章);

9.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简介(盖公章);

10、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盖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简历(盖公章);

1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14.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盖公章); 15.资金来源证明(盖公章);

16.反担保资料(如为资产抵押应提供保险单),(盖公章);

17、项目批文等。

五、工程维修担保-履约类

一、定义: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又不能维修时,由担保人按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二、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三、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六、工程质量担保-履约类

一、定义:保证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方拒不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则由担保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二、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三、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

七、工程分包担保-履约类

一、定义:当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总承包方要为各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方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方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方违约而造成损失。

二、操作程序:

此项业务操作程序与工程履约担保程序相同。

三、资料清单

此项业务清单与工程履约担保清单相同。八.预付款保证担保(预付款保函)

一.含义:保证担保人向工程业主出具与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相等的预付款保函,以防止承包人在收到工程业主的预付款后将款项挪做他用或宣布等。若发生此等情况,则由担保人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二.申请保证担保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3、与申请人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

4、申请人按照《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

5、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函》或与受益人签订《担保合同》。附:大部分担保公司接受的反担保条件 ▲房地产抵押与土地使用权

▲ 购置手续齐全的机器设备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达到公司控制权(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质押或转让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 不动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项目经营权

▲有价证券、银行存单、提货单、存货抵押、收费账户、已付租金的租赁权

▲ 有实力的第三方法人反担保 ▲ 保证金

B.个人融资

一.交易转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卖方将其房产转让给买方时,根据卖方(或买方)的申请,由中兰德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用于卖方偿清原银行贷款(或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楼款),以便顺利办理房产过户的业务。(二)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并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赎楼——过户——取买方《房地产证》——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完结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A.买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B.卖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C、原房地产证复印件; D、原贷款银行欠款明细; E、原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F、原供款记录;

G、原供款存折或银行卡 H、房地产买卖协议;

I、买方已付首期款证明资料;

J、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转贷担保业务(又称同名转按揭担保业务、非交易转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转贷担保业务是指房产权利人为节省贷款利息支出、增加贷款金额、变更还款期限等,根据其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赎楼贷款(或提前发放后续抵押贷款),用于偿清原银行贷款,待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后,再继续在银行办理二手楼抵押贷款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赎楼——注销原抵押登记——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完结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B.房地产证复印件;

C.原贷款银行欠款明细;

D.原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E.原供款记录;

F.原供款存折;

G.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凭抵押回执放款担保业务

(一)含义:凭抵押回执放款担保业务是指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房产在国土部门产权登记中心已办理了抵押登记递件手续并取得了抵押登记收文回执,但客户欲在抵押登记办妥前取得银行的抵押贷款,根据其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凭抵押回执向申请人提前发放贷款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并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抵押登记出件——业务完结

(三)客户所需提供资料

A.抵押回执复印件; B.房地产证复印件;

C.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D.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安居房换证担保业务(又称“绿转红”业务)

(一)含义:是指在确保安居房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可以转换为商品房的前提下,根据房产权利人的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用于提前还清尚在按揭过程中的按揭贷款、向政府部门补交地价及有关税费、满足房产交易和资金需求等,待办妥商品房《房地产证》(红本)及其抵押登记手续后,银行再向客户发放商品房抵押贷款,并收回担保贷款的业务。

安居房换证担保业务包括两种业务类型:

1.安居房《房地产证》(通常称为绿本)换证的担保业务:是指房产权利人以绿本向中兰德申请“绿转红”的担保业务;

2.安居房《购房合同》换证的担保业务:是指房产权利人以安居房《购房合同》向中兰德申请“绿转红”的担保业务。与类型A相比,操作过程增加了《购房合同》转绿本的环节。

(三)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提交材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赎楼——办绿本——办红本——办抵押登记——业务完结

(四)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抵押回执复印件;

2.房地产证复印件;

3.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

4.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 直客式按揭担保业务(又称一手楼按揭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个人为了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一手楼房产,担保公司为个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业务。

(二)业务流程

楼盘审核——客户申请并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办理资料回收——办理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完结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有人户口证明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房产共有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收入证明原件;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六.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个人欲购买消费用途车辆,但不能或不愿一次性付清全款,根据客户申请,由中兰德提供担保,银行向申请人发放汽车按揭贷款,用于向车商支付购车款,待车主交纳购置税及上好牌后再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中兰德(或贷款银行)的业务

(二)业务流程

车商审核——客户申请并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车辆购买及购买保险——办理抵押登记——按揭供款——贷款还清——业务完结

(三)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

3.工作收入证明原件;

4.投保情况证明复印件;

5.家庭住址证明原件;

6.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驾驶证复印件;

8.个体工商户、公司股东、法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工商信息查询单等有关资料;

9.近期免冠照片;

10.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11.车辆合格证复印件;

12.购车合同原件;

13.首期款证明原件;

14.汽车消费贷款转入账户确认书原件;

1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七.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

(一)含义:是指担保公司为自然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二)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并提交资料——担保调查审批——银行放款——分期还款——贷款结清

(三)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1.担保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还贷人、产权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客户基本情况表》;

3.《个人财产清单》;

4.担保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5.担保申请人职务、职称、专业资格、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共同还贷人)的收入证明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原件(如:村民分红凭证等);

7.担保申请人真实住址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单据;

8.担保申请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纳税证明、财务报表、对帐单、融资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9.抵押或质押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等; 10.根据我公司《客户应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提供的其他个人、企业相关经营资料和反担保资料。企业融资担保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包括1年)

(二)办理流程

客户咨询——担保部门受理申请——担保部门进行调查和资料核实,出具调查报告——担保公司内部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银行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公司与银行 金融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监管——到时准时还款,解除担保;到期无法还款,担保公司代偿,被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二.授信额度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为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设立的担保,企业可以在不超过额度总限额和期限内循环使用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办理流程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

(一)含义:是指企业资本性支出的需要,在其自有资金不足且无法独立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其信用而取得融资。

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

(二)办理流程

客户咨询——担保部门受理申请——担保部门进行调查和资料核实,出具调查报告——担保公司内部审批——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银行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担保公司与银行 金融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监管——到时准时还款,解除担保;到期无法还款,担保公司代偿,被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申

供的资

诉讼保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一)含义: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主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和财产执行担保等。

(二)讼保全担保的主要方式: ★ 为申请人担保; ★ 银行向法院出具保函; ★ 用自有资产为申请人向法院做担保。

(三)业务程序

★ 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向担保公司提供案件、保全标的物有关资料,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或物的担保)资料; ★ 担保公司进行项目处理,确定是否同意担保;

★ 签定《委托担保协议书》、缴纳保证金、担保费,办理落实反担保措施有关手续;

★ 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 银行向人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

四、诉讼保全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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