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读后感800字(通用7篇)
1.《送法下乡》读后感800字 篇一
星火队送法下乡普法材料
一、农村信访问题
1.信访应该遵守怎样的秩序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2.除了信访之外还有哪些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
答:信访只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其他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还有复议、诉讼、仲裁等。
(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民商事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等等。
二、法律援助
3.公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土地承包问题
4.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答: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5.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四、房屋买卖问题
6.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7.土地管理对农宅基地问题有那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村委会相关问题
8.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六、婚姻问题
9.婚姻法有哪些禁止结婚的规定?
我国法律在保障男女婚姻自由的同时,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亦作了明文规定。
(1)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间不可以结婚,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容许的问题,而主要是医学科学已经证明,近亲结婚对人种繁衍和子孙后代的建康与发展极为有害。所以,法律禁止他们结婚。(2)婚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患麻风病的人与他人结婚,会传染给对方,会遗传给后代。所以,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禁止其结婚。这里说的“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以及其他需进行隔离治疗的传染病,还有近年在我国已出现的艾滋病毒患者。这些疾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所以,也应当禁止此类病患者结婚。
10.什么是直系血亲?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与侄(女)、甥(女)之间。
11.彩礼问题。
【案例】王男的母亲早逝,父亲是残疾人,因此迟迟未订亲。经媒人介绍,终于和同村村民李女定下婚约。王男给李女送见面礼4000元,第二年又送看家礼 1000元,第三年按照当地风俗,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王男又送了彩礼1万元。但举行仪式后不久两人就分居,随后各自外出打工。
春节回家,王男要求与李女补办结婚登记。但随后得知,李女在打工期间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王男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李女返还彩礼。经审理,法院判决,李女返还王男彩礼5000元。
【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涉及彩礼纠纷还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3.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习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而如属于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通常不予支持返还的请求。
4.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5.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针对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6.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索还彩礼,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评析】王男和李女属自愿缔结婚约,按当地习俗由王男给付婚约彩礼15000元。双方虽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在法律上仍均没有配偶,双方住在一起为同居关系,法律并不干预。
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男要求李女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毕竟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李女所收彩礼部分会用于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支出,因此,酌情扣除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判决李女返还彩礼。
七、农民工外出务工方面
12.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否则按我国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农民工本人。
13.农民进城务工后原承包的土地,村组织能否收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村组织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14.什么是劳动合同?农民工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是农民工在求职路上的“护身符”。
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审查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并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年审的记录。
15.劳动合同文本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居民身份证号码;⑶劳动合同期限;⑷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⑸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⑼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载入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须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
16.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条款是否有效?
有些用人单位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此类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类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
17.“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不符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在签订的协议中“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亦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应拒签订有这类条款的合同。如果已签,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确认这种条款无效。
18.农民工在什么情形下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9.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暑期送法下乡策划书 篇二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暑期送法下乡”活动
策
划
书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
承办单位:民商经济法学院文化创建团队律师文化营
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宣传
活动赞助方:兰州雷诺律师事务所兰州融博律师事务所2012年6月23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暑期送法下乡”活动策划书
一、前言
1.活动宗旨: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并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和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法制建设、真正实现建设新农村的宏伟目标;落实本协会“弘扬法制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宗旨;提高基层法制建设水平和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为协调城乡法制建设的不平衡状态,努力促进农村法制建设和实现城乡又好又快的发展。举办这次活动也是为了锻炼当代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争取在课外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一方面,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我们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为此我们三下乡活动本着入农村,了解民情,了解村民的心声,真正为村民办实事而进行。我们的主要活动有模拟审判,法律宣传,问卷调查,文艺汇演,支农,支教等。我们怀着同样的梦想参加了这次的社会活动,在活动中我们体会快乐,在活动中我们汲取更多的知识。
二、活动主办方及承办方: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
承办单位:民商经济法学院文化创建团队律师文化营
甘肃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宣传协会
三、活动主题
深入农村基层 普及法律宣传 关爱农村教育 帮助农村子女成长 丰富大学生生活 积极奉献社会基层弘扬法律文化落实科学发展观
四、活动目的及意义
在我国经济不断高速发展的当下,我国依然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比例高。但是农村发展的总体情况不容乐观,总体文化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极为淡泊。针对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现状,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针对农村问题,用大学生所学的知识回报农村、服务农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农村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五、活动可行性
基于对当地实际情况的了解,根据我们的活动经验积累,结合我们的活动内容,当活动进入开展阶段争取在最大的程度内完成计划的事情。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我们将展开调研,同时针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展开活动,促进大学生与当地人民的交流,积极投入活动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做好学生支教,丰富农村孩子的课堂生活以及课外生活。
六、活动具体安排
1.活动时间:
本次活动定于暑假期间进行。具体时间为2012年7月8日——7月23日。
2.活动对象:
本次活动针对甘肃省()县()村的全体村民,同时也会辐射到附近其他
乡的村民。
3.活动策划组:
总策划:宋维兵刘学涛副策划:陈宣辰韩小露连 峰策划人:宋维兵连 峰
审核人:草珺 甘肃政法学院校团委书记
杨进安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
马建兵 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法律宣传协会
指导老师
4.活动准备阶段:
为了成功举办此次活动,我们团队做了详尽的准备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人员安排:
活动联络组:
(1)行政组组长:宋维兵
(2)经费组:
一组组长:郭红霞组员:任恒业 尚艳芳马玉芳
二组组长:刘学涛组员:孙彩霞 孙芳娟郑 鑫
三组组长:张富强组员:韩小露 王 菲尤亮亮
(3)后勤保障组
组长:畅广旺
5.活动进行阶段:
(1)活动形式:
a.法律专题调查:主要以进户问卷方式展开。就农村农民当前存在的实际法
律问题展开调查,以便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展开。在此过程中,就农民生活当中存在的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给予适当的解答。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7号展开。
b.法制研讨会:请当地政府领导、农民代表与本协会全体下乡人员就当地的法制情况做具体分析、研讨。发现当地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8号举行。
c.模拟审判进农村:主要以农村常见民事、形事案例为主。同时举行一场由农民朋友自己参加的审判。此次活动举行一件刑事案例,两件民事案例。主要在7月21号开展。
d.法制讲座:主要以农村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主,比如:农村宅基地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e.“我学法、我知法、我守法、我用法”签名仪式:号召当地农民一起举行签名仪式。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f.进农村义务劳动:帮助当地农民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此项活动主要在7月21号举行。
g“手牵手、心连心”小型晚会:这是本协会此次下乡的最后一项活动,在晚会上将举行有奖问答互动环节。此项活动在7月23号晚开展。
h.“法律的声音”广播节目:每天17:00——19:00由协会人员轮流在当地广播上播出协会的广播节目《农村法制》。
i.义务支教:每天由小分队支教组负责为当地小学学生开展素质拓展教育。教习内容应该新颖化,不能拘泥于学生的课本内容。
j.访谈问答:对当地村民进行不同专题的访谈,了解村民日常生活中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专题访谈。另外,就单亲孩子送去赞助商的亲切关怀。
(2)活动行程:
a)7月7日从兰州出发,由宋维兵带队
b)7月9日法制专题问卷调查
c)7月12日法制研讨会 法制讲座
d)7月23日模拟审判
e)7月19日义务支农
f)7月23号晚小型晚会
11)7月23日参观当地文化遗址
12)7月8—7月23日义务支教
13)7月8—7月23日广播节目
(3)下乡生活:主要由宋维兵、刘学涛负责。具体实行一对一负责制。
七、经费预算(单位:元)
总金额:5512元
1.车费:兰州←→会宁:15(人)×51(元)×2(次)=1530
会宁←→改口村:15(人)×20(元)×2(次)=600
公交费:15(人)×2(元)×1(次)=30
2.行李费用:32元
3.传单:1000(份)×0.05(元)=50
4.问卷调查表:1000(份)×0.05(元)=50
5.工作证:15×4=60
6.条幅:1(条)×7(元/米)×10(米)=90
7.食宿:15(人)×12(元/人)×15(天)=2500
8.演出服装:200
9.租借音响:3天×20元/天=60
10.10 奖品:预计为300元
3.金坪工商所送法下乡总结 篇三
通过这次送法下乡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也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一致好评。群众都提出积极的要求,群众代表讲:“这样的活动要多办一些,是好事情,通过学习,我们才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所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这对我们在下一步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中找到了方向。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经验,使我们的法律宣传工作深入到千家万户,这就是我们工作的目标。
金坪工商所
4.33某乡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方案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围绕全乡工作大局,着眼于提高我乡公民法律素质,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活动时间
2017年4月15日至5月25日结束。
三、主要内容
《宪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方法步骤
本次“送法下乡”活动采取集中和分组两种形式进行。具体方法是:以案说法、难题解答、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等方法进行。
(一)按照集中“送法下乡”活动具体安排表实施。深入到人员密集的村委会或集贸市场采取现场说法、当场调解、发放宣传材料、观看图展等形式进行。
(二)按照分组“送法下乡”活动具体安排表实施。由政府领导带队,相关负责人参加,带领普法宣传队到学校、厂矿、建筑工地等进行法制讲座,司法所协调配合。
(三)具体授课人员由普法办公室人员组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态势,确保此次活动有声有色、富有实效。
(二)积极准备,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确保人员到位、内容新颖、效果明显 为了提高全乡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促进全乡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讲正气、树新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乡工作实际,在全乡广泛开展“送法下乡”宣传活动。授课时间不少于120分钟,授课人员名单和参加集中“送法下乡”活动人员名单,于4月14日前报政府办公室,并做好授课、现场说法、资料各项准备工作。
(三)司法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局“送法下乡”活动的部署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做好协调,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四)为了确保此次活动落到实处,将成立督导组,对此次“送法下乡”活动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5.某乡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工作总结 篇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本年度全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通知》(文治县办1号)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全乡“七五”普法规划,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明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进一步深化农村依法治理,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今年,我乡紧紧围绕“增强普法依法治理,构建和谐安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主题,联接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到全乡9个村发送各种法制宣传材料和图片展等等,在全乡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取得了较好的功效。我们重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升认识,增强领导,精心组织,贯彻落实
这次全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我乡非常重视,把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纳入乡人民政府工作要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接到通知后,我乡快速成立了领导小组,由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覃帅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谷玉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日常工作。二是制订实施方案。依据省、市、县的要求,并联接我乡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白了指引思想、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方法、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并下发到全乡各村委会、各单位。从而使我乡这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是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5月7日,由乡政法委牵头,召开了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对开展我乡本年度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安排。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务求实效。
在宣传年活动中,我乡紧紧围绕“增强普法依法治理,构建和谐安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主题,充分整合各方资源,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应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把此次宣传活动办成了一项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群众性普法盛事,快速掀起全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的热潮。
1、设立了法律咨询宣传招待日。为了使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年活动集中教育和日常普法宣传教育相联接,取得更好的普法教育功效,从6月10日开端,以后每月的10日、20日(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提早)推行司法所所长法律咨询宣传招待日制度。开展活动以来,共招待群众法律咨询12人次。
2、举行启动议式,开展了一次法律宣传进农家活动以来,共发放3000余份。
利用赶集的机会举行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启动仪式,开展了一次法律宣传进农家活动。参加活动的有乡政法委、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领土所、林业站、财政所、中心小学人员及XXX两委。此次活动共设立法律咨询台2个,发放《农村实用法律知识读本》300余本,发放有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设立大型宣传标牌1个,解答法律咨询10余人次。展示交通展板16次,此次活动声势浩大,功效显著,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
6.《送法下乡》读后感800字 篇六
我在这次三下乡中明显提高了以下几点:
一、主动提问
我当学生干部的日子也不少,就是不好意思主动的去找一个提问,有点害羞。
但自我当了这队长之后,不论什么事情自我都得出面,他们有问题就问我,有难点就向我提,而我也是学生,也会有问题,在这儿老师不在的时候我就相当于是老大了,什么事都要解决,不会了怎样办呢,只有自我去问啊,就这样,我在同学们问我之前先向老师或者是当地的负责人了解过来,这样一来,活动开展的顺利,同学们也就都有了信心。
二、关心他人
以前都是有活动了大家在,开展结束了就自走自的了,从来没有说还要在一齐那么多天的,透过这一次,我明白了原先关心他人也是交朋友的一种方式。
三、不断的学习新知识
在此刻的社会知识时代,不能够快速的学习新事物就会落后,这次活动让我是亲历了一回,没有新的信息就不能够更好的开展活动。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行,这一点是主点,能够在活动中得出这来,是我最大的收获了!!
7.《送法下乡》读后感800字 篇七
结
“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工作总结2007-12-08 14:00:4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工作总结“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工作总结(2)“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工作总结
为了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净化农村市场环境,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工商局关于今冬明春在全省开展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了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查处农村消费品
市场、农资市场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做好集中行动的安排部署
我局根据《关于今冬明春在全省开展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及时印发给各分(县)局,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并召开了由各分(县)局市场分管领导、市管科负责人和市局市场处、消保处、巡查队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提高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很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和农资市场监管作为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市局在会上还就“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从“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重点突破、明确责任、加强督察”五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各分(县)局根据市局《实施方案》,从辖区监管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市、分(县)局都相应成立
了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市场监督管理处(科)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各分(县)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各自辖区的特点,认真开展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向辖区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红盾护农送法下乡”集中行动的开展情况,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支持工商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农资市场安全和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利用各地召开“两会”的有利时机,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二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咨询会、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维权法律法规和商品消费知识,引导和教育经营者提高依法、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三是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合作,邀请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参与“红盾护农送法下
乡”集中行动的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进行广泛的宣传,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送入千家万户;四是利用12315维权网络和申诉举报电话方便、快捷的优势,把农资市场的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调处涉农纠纷,主动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止目前,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912人(次),执法车辆2715台(次),深入到全市65个乡、镇,271个自然村,深入到农家院落、田间地头,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92场(次),听取法律宣传和咨询16200多人次,发放《红盾护农送法下乡简明读本》15400册,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材料25580页(份)。受理解决消费者申诉3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三、以“三位一体”模式强化农资市场监管
为使农资市场监管日常化、长效化,促进工商部门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管、物价、供销、乡镇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搞好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我局采
取了工商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模式,共同维护好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监管。以市场巡查为主要手段,确定检查的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为、重点环节,采取“六查六看”的检查方式即:一查主体和经营范围,看有无证、照(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是否超经营范围;二查行为,看有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和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违章行为;三查标识,看有无假包装、假商标标识,有无批准文号、品种审定、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四查广告合同,看广告发布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登记,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欺诈;五查源头,看有无制假窝点;六查制度,看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制度、生产销售承诺制是否落实。在市场巡查中全面落实“两帐两票一
卡一合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已经建立的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帐制度、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制度、生产销售承诺制度,对农资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实行合同管理,制订了《农药买卖合同》、《化肥买卖合同》、《种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各农资经营单位强制推行。对农资市场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与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农资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根据辖区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结合经营户口建立农资专项整治档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查处取缔无照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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