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2024-09-30

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共8篇)

1.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述

摘要:通过介绍追溯、可追溯性和追溯体系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了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进展状况,掌握农产品食品在法规、监管制度建设以及追溯系统设计规范等方面的成效, 为探索建设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思路和借鉴。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追溯体系;概述

农产品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必需品,然而近年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地威胁世界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引起农产品消费信任危机,影响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世界各国积极寻求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中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被证实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手段。

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撤出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强化产业链上各企业的责任意识,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和信息知情权,为政府提供快捷、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鉴于此,本文通过介绍追溯、可追溯性和追溯体系的概念和产生背景,概述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进展状况,掌握农产品食品在法规、监管制度建设以及追溯系统设计规范等方面的成效,为探索建设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思路和借鉴。追溯体系的应用背景

“追溯”最早被应用于汽车制造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行追溯是从20 世纪80 年代疯牛病事件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最早由法国等部分欧盟国家提出。2000 年7 月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共同推出(EC)NO 1760/2000 法令《关于建立牛科动物检验和登记系统、牛肉及牛肉制品标签问题》,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牛肉产品可追溯性要求,旨在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帮助识别食品的身份、流通环节和来源,按照从原料生产至成品最终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信息,确认和跟踪食品生产链相关产品的来源和去向,在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查找问题原因,迅速召回问题产品。2001年7月上海市颁发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的可追溯体制,正式将可追溯制度应用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追溯、可追溯性和追溯体系概念

追溯,在中国“溯”意逆水而行,后引申为追求根源,比喻回首往事、探寻渊源。在韦伯斯特字典中,追溯是指对某一活动或进程的历史进行跟踪或详细分析的能力。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定义:追溯是跟踪和溯源动植物食品和饲料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的能力,具有跟踪和溯源双向性的特点。可追溯性,最早在1987年的NFEN ISO 8402中被定义为:通过记录的标识追溯某个实体的历史、用途或位置的能力。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定义是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何特定阶段的能力。

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对“可追溯性”的定义是:加工、储运、流通等任何过程的能力,以保持食品供应链信息流的完整性和持续性。欧盟《通用食品法》(EC178 /2002)的定义是指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禽畜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ISO 22005: 2007)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跟踪饲料或食品在整个生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B /T 6582-1994)将可追溯性界定为: 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场所的能力。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中对可追溯性的要求是:通过记录证明来追溯产品的历史、使用和所在位置的能力(即材料和成分的来源、产品的加工历史、产品交货后的销售和安排等)。

可追溯体系是可追溯性概念在产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理论表述。欧盟《通用食品法》(EC 178/2002)认为是追踪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信息系统,目的在于食品质量控制和出现问题时召回。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将可追溯体系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美国农业部第830号农经调查报告首次将食品可追溯体系按照“深度、宽度和精确度”三个标准进行评价,其中宽度指系统所包含的信息范围,深度指可以向前或向后追溯信息的距离,精确度指可以确定问题源头或产品某种特性的能力。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技术角度解释了食品可追溯体系,即采用EAN/UCC 系统对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各个环节上的管理对象进行标识,通过条码和人工可读方式记录信息,一旦食品出现卫生安全问题,可以通过这些标识追溯到问题食品的源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概况

自英国出现首例疯牛病以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纷纷采取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出现。目前,全世界己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专门机构,并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追溯体系,对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过程进行严格地监控、跟踪与追溯。

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仍然处于研究和起步阶段,但近年来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理论与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追溯管理和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进展。3.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3.2 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建设概况

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的建设,逐步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农产品食品追溯体系技术规范,以保证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指南》、《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茶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畜肉》、《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生产单位代码规范》、《果品质量安全追溯产地编码技术规范》、《亚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追溯编码规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相关指南和标准,旨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借鉴了欧盟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我国农产品质量快速溯源过程中电子标签应用指南》以及《食品安全追溯应用案例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等规范和应用指南。这些技术规范的实施,切实有效推动了我国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顺利展开。结束语

在欧美发达国家以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已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我国在牛奶、猪肉、海产品、有机食品等产品已实施了产业链全程安全追溯,实现了“产品质量有保证、企业诚信可考量、问题责任可追究”的管理创新,创建了“中国制造”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缩短了与国外在这方面的差距。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确保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郑火国,刘世洪,孟泓,等.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构建[J].中国农业科学,2009.

[2] 赵月皎.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发展现状[J].吉林农业,2012. [3] 陈志雄.茶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及应用[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1. [4] 秦岚,张培英.国内外食品安全追溯现状与发展[J].条码与信息系统,2012. [5] 于辉.我国食品企业实施可追溯体系研究-以蔬菜出口企业为例[D].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6.

[6] 文向阳.食品安全追溯应用现状与发展[J].热点聚焦,2006.

2.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二

1 目前实现产品可追溯性的主要手段是利用产品信息编码进行过程标识

对于流程型企业,通常的做法是通过产品编码,用工艺卡、检验单等 (书面的或电子的) 记录产品及各过程信息。河蟹生产涉及养殖水域、苗种、饲料、渔药等,养殖模式复杂,要针对养殖经营企业的生产过程,结合生产实际,运用过程信息编码和产品信息编码相结合的方法,完整、动态地标识产品形成过程各环节的信息,从而满足养殖经营企业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需要。

2 建立河蟹质量追踪体系的必要性

河蟹质量的可追踪性,是指单个蟹农或特定的一群蟹农养殖的河蟹,可以从蟹农一直追踪到上市完成的成蟹,同时,也可以从上市的成蟹反追回到它的源头———蟹农。河蟹质量追踪,实质上是对河蟹身份的识别,是河蟹质量的根本保证,它是通过建立河蟹质量追踪系统来完成的。建立河蟹质量追踪系统的根本目的,在于明确河蟹产品的特定身份,确定任何河蟹产品质量问题的来源,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河蟹,可以追踪到原产地,乡村或农户,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保证该地区河蟹的继续生产,为蟹农、消费者和社会提供潜在的益处,对稳定河蟹销售市场,保证和稳定河蟹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的河蟹养殖业对河蟹养殖生产的诚信度及其来源要求越来越高。河蟹养殖销售经营企业要求河蟹产区在提供河蟹的同时,除河蟹的品质、价格因素外,还必须提供河蟹产地的生态环境,主要生产技术,防治河蟹病害使用的渔药品种和用量,河蟹中药物残留量及其使用的各种物资是否符合卫生条件等信息。

为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国内河蟹养殖经营企业品牌战略的推行,许多河蟹养殖、经销商要求河蟹产区必须建立河蟹质量追踪体系,提供河蟹生产、收购全进程的相关信息,以便实施河蟹质量追踪,从根本上保证河蟹的产品质量。

3 河蟹质量追踪如何建立

质量追踪就像一条输送带,把河蟹养殖生产的所有环节连接到一起,把所有的河蟹生产,收购、储存过程的信息,都一项不漏地收集和保存起来,以便及时发现河蟹质量在哪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而要做到上述要求,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3.1 确定需要追溯的产品质量信息

可追溯性要求标识涉及的产品或服务交付过程中一组有序的特定人员所执行的连续的服务职能都是可追溯的。而且,在合同要求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所要求的质量记录范围。产品质量信息涵盖了每件产品或每批产品在原料接收、产品生产和成品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信息,可分为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两大类。

3.2 对蟹农实行统一编码,建立蟹农数据库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所有养蟹户依次进行统一编码,其目的是明确蟹农的身份,分别建立蟹农的户籍数据库,掌握蟹农的基本情况,包括适宜养殖水域面积,养殖河蟹历史,劳动力情况,生产技术水平,历年交售河蟹的等级和质量状况等。以便根据这些情况,对蟹农进行分类指导,进行技术培训,实行个性化服务和动态管理。

3.3 建立蟹农质量管理小组,锁定质量追踪目标

在对蟹农实行统一编码的基础上,根据各户的实际情况,把20~30户蟹农编成一个质量管理小组,并对其进行统一编码,这个编码就是蟹农管理小组的身份。通过质量管理小组,把蟹农组织起来。蟹农在质量管理小组内,可以互相学习交流河蟹养殖生产经验,相互监督技术措施的落实,互相监督河蟹分级和交售的河蟹质量.达到互帮互助搞好河蟹生产、交售工作的目的。

蟹农质量管理小组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以便锁定固定的河蟹质量追踪目标,这是建立河蟹质量追踪体系的基础和保证,否则质量追踪就无法进行。

3.4 构建产品及过程信息编码体系

信息编码作为产品或过程的唯一标识,其产生和消亡的过程应直接反映养殖企业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客户反馈的全过程。信息编码能够帮助管理人员迅速定位和提取相关的质量信息,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根据流程型生产和质量可追溯性的特点,河蟹在养殖生产流程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信息编码,覆盖整个生产流程,具有完整性。收购原材料编号和检验顺序号保证了原材料从到货到验收合格入库期间的唯一性,同时又是生产最终产品的依据。生产批号使用批顺序号唯一标识同一工艺流程、同一批原料,并规定不同的编号范围来区分各工序,由生产批号加成品检验号共同标识成品。编码中全部使用年、月、日数字以保证产品质量在未来1~4月内的可追溯性。编码的组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含必需的标识因素,在注重简洁的同时保留足够的位数。

3.5 建立蟹农小组数据库,实行河蟹渔技员专职化

管理以蟹农质量管理小组为基本单元,建立蟹农基础数据库,对养殖河蟹的水域,使用的投入品(苗种、饲料、天然饵料、药物、微生物制剂),河蟹养殖生产全过程实行有效监控,作为分析查找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而要做到这一些,则必须固定河蟹渔技员,对分管蟹农实行专职化管理。同时,对河蟹渔技员要有详尽的考核办法和十分明确的责任制,把河蟹渔技员的收益和奖惩与分管蟹农小组的养殖效益挂起钩来,以此增强河蟹渔技员的责任心,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3.6 确定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实现方案

准确、完整而有效地录入和保存产品质量信息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前提,科学合理的产品及过程信息编码是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的关键。产品及过程信息编码体系应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从养殖企业管理着手,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质量信息控制程序,通过科学的产品及过程信息编码来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从原材料信息查询最终产品信息,从最终产品信息追溯原材料信息,保证信息双向查询准确、畅通。设置适当的约束条件,严格按照实际生产流程的顺序输人信息。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定偏差出现的原因并及时进行修正。产品及过程信息编码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已初步成型,从原材料开始即与产品在养殖生产线上同步流动,并不断补充新的信息,最终在产品成型后形成完整的编码。生产流程中技术、管理信息一旦形成,即以编码为主键录人数据库,依据编码进行追溯。依据产品及有关过程信息编码搜索相应数据库中保存的记录,即可快速、准确地定位所需查找的质量信息,实现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追溯性。

4 结语

3.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三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并已开始在许多方面付诸实践。为此,我国各省、市纷纷在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老百姓的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北京市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北京市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依据欧盟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我国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采用国际通行的EAN/UCC编码技术,以生产履历中心为管理平台,以IC卡和产品追溯码为信息传递工具,以产品追溯标签为表现形式,以查询系统为服务手段,实现蔬菜从生产基地、加工贮运、批发市场及零售市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其工作原理:为每一个生产经营主体配备IC卡,记录主体信息及产品信息;产品在交易过程中,须通过IC卡读写设备将有关信息向下一环节复制传递;在复制传递的同时,将双方信息相捆绑,并上传至履历中心数据库;产品进入零售市场前,产品信息通过IC卡传递累加;当产品进入零售时,通过IC卡识别及标签打印设备打印追溯标签,实现可追溯。该系统由生产履历中心、追溯码生成及标签打印系统、IC卡授权管理系统、追溯信息识别及传递系统和信息查询平台5个部分构成。

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智能化追溯监管系统

南京市按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志溯源,实时监控”的思路,借鉴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产品实行产地编码的管理模式,通过以IC卡监管体系为依托建立并实行了农产品进场销售的“索票索证”制度,设立IC卡监管公示牌,用于亮证经营。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IC卡智能化追溯监管系统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管理平台、用户平台、IC卡智能管理、检测检验和语音查询系统,其工作原理:以优质安全农产品标志为质量溯源的重要载体,以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站为监管平台,以IC卡号和防伪查询码为查询手段,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信息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再到消费者手中的传递。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要由企业端信息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质量数据平台和终端查询系统三部分组成。企业端信息管理系统主要针对蔬菜生产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条码技术,应用EAN/UCC系统对蔬菜生产信息、包装信息、物流信息以及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标准化编码,控制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对蔬菜从种植、收购到加工包装全过程进行计算机管理。食品安全质量数据平台以山东省质监系统的金质工程网络平台为依托,主要接收企业端、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各种信息,借助该平台可以保证终端市场(超市)每天能接收到最新的信息。通过扫描蔬菜产品包装上的追溯码,市场(超市)终端查询系统将准确地显示公司的基本情况、蔬菜的种植农户以及施肥和用药情况、收购时间、加工人员和加工日期、检验信息等各项数据。

大连、上海、南京、无锡、杭州、宁波、青岛、重庆、昆明、成都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4.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四

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食品品质如何保证无疑是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而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方面,《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条例》)作出了详细规定。昨日,昆明市商务局就《条例》进行了听证。

《条例》要求,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要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同时还要将结果上传至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而未经品质检验或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厂)。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猪肉菜质量追溯体系平台,并与商务行政部门建立的肉菜质量追溯体系时平台相连接,及时报送相关屠宰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的建立,使每头进厂屠宰的猪都可以查出是谁拉来的,从哪来拉过来的,包括所在区县的检验检疫证明都有据可查。

来自中企肉联的听证代表申定祥表示,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的猪肉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还应该与农业部门的肉菜质量追溯系统平台相连接。“这样才能做到无论从哪个渠道,消费者都可以追溯到,所买的肉来自哪个屠宰场、哪个养殖场等等,做到更加完善的追溯体系建设。”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具体管理。

农业、卫生、工商、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清洁卫生的原则。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其他区域逐步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第五条 从事生猪和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生猪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

第七条 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域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规划、国土、环保、农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商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专项规划;

(二)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三)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等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四)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与回族等民族聚居区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直线距离在500米以上;

(六)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有毒、有害场所。

第九条 乡(镇)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生猪屠宰设备;

(三)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四)有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五)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

(二)有符合环保标准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的处理设施及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除具备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肉品冷却间和专用运载工具;

(二)实行封闭式屠宰;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 员。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他区域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和身份证明;

(二)生猪屠宰厂(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等资料;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猪屠宰厂(场)的新建、改扩建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厂(场)建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屠宰许可证和屠宰许可标志牌。

第十六条 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审验标准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和转让屠宰许可证。第三章 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生猪屠宰实行屠宰许可、集中检疫的原则。未经屠宰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工作,不得实行厂(场)外检疫。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死猪;

(三)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三)屠宰的淘汰种猪及晚阉猪不得上市鲜销。第二十二条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屠宰的生猪产品应当离地存放,胴体不得带有血、毛、粪、污物、有害腺体及病变组织;

(三)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

(四)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

(五)病害肉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四章 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销售下列生猪产品:

(一)未经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

(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含肉店)应当建立生猪产品上市的相应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生猪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禁止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予以封存,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营、加工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经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第二十七条 宾馆、饭店、学校、集体伙食单位等应当使用检疫、检验合格并持有屠宰生猪凭证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 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不得敞运。经营生猪产品的个体经营户,应当在运输途中保证生猪产品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九条 外地进入本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许可的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二)运输条件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附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

(四)经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合格。

第三十条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转让屠宰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没收经补检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疫病传播,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生猪产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没收生猪产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猪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生猪屠宰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毛等。

5.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五

近几年来,我国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设,在建立和推广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起步较晚,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6.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六

【发布日期】2017-03-28 【生效日期】2017-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的企业。本规定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适用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自制食品;不适用餐饮企业销售非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三、基本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作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是部门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三是分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工艺差别大、规模水平参差不齐,既要坚持基本原则,也要注重结合食品行业发展实际,分类实施,逐步推进,讲究实效,防止“一刀切”。

四是统筹协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同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促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

四、追溯信息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一)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产品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应当将使用的食品标签实物同时存档。

2.原辅材料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确保记录内容上溯原辅材料前一直接来源和产品后续直接接收者,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及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

3.生产信息。企业应当记录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原辅材料入库、贮存、出库、生产使用等相关信息;二是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三是成品入库、贮存、出库、销售等相关信息;四是生产过程检验相关信息,主要有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等内容,包括原始检验数据并保存检验报告;五是出厂产品相关信息,包括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企业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企业对相关内容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

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4.销售信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5.设备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设备的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及维护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

6.设施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预处理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根据工艺有无单设或不设)、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相关的管理、使用、维修及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7.人员信息。企业应当记录与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培训、资质、上岗、编组、在班、健康等情况信息,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类别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8.召回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记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来源、发生召回原因、召回情况、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9.销毁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召回食品处理工作机制,记录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当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当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0.投诉信息。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如实记录相关食品安全、处置情况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实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贮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过程的相关信息。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销售信息。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散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来自不同的预包装食品混合而成,应当记录混合品种及比例等情况。

(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

1.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

2.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运输、贮存、交接环节等基本信息

1.运输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相关的运输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企业的运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运输相关信息,包括运输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交通工具、运输时间、运输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双方交接情况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运输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运输的,还应当记录运输过程的相关信息。

2.贮存信息。包括由食品生产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原辅材料和成品,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餐饮企业异地贮存采购的产品,相关的贮存企业,或其他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企业的贮存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贮存记录管理制度,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包括贮存产品的产地、名称、数量、批次、入库、出库、仓库管理、双方交接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保障食品安全贮存要求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贮存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还应当记录贮存的相关信息。

3.交接信息。交接环节是指食品、食用农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交付接收过程。应当保证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即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有效衔接,并保存相关凭证。

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应当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要求记录的信息基础上,记录交接的时间、地点、人员、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信息,保证食品、食用农产品在不同主体间流转有序,确保食品安全,并保存相关凭证。

4.其他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食品、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企业应当记录的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等信息,参照前述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内容,如实记录、保存。

五、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一)信息记录。一是有效。记录的信息应当全面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实际情况。企业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采集频率、采集方法、建立追溯平台形式等要求。防止发生问题后,应当记录的信息没有记录、记录的信息无法使用或记录的频率过低等,导致无法查清问题原因的现象。信息应当形成闭环,前后衔接,环环相扣。二是真实。企业应当真实记录采集的信息。能够实时采集的信息,应当实时采集、自动记录。手工记录的信息,要核查记录人员是否如实记录。纸质信息,要保存原始记录;电子信息,要保存初次采集数据。手工记录的信息,后期录入计算机的,要核查信息录入是否真实。所有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确保信息记录内容完整。

(二)信息保存。一是不能灭失。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要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无论采取何种保存形式,都要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等问题。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不能修改。建立追溯体系所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规范上、制度上保证不能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必须保存修改前的原始信息,并注明修改原因。

(三)信息衔接。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追溯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有效衔接。食品生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的采购和销售信息,餐饮企业的采购信息,及其相关的贮存、运输等信息,要保证有效衔接。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农业部门逐步构建贯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通过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餐饮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现与农业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三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逐步构建贯通进出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效衔接。

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建立、实施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科学严谨,可追可溯。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规范,适用和涵盖企业组织实施追溯的人员,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追溯的记录,追溯方式及相关硬件、软件运用,追溯体系实施等要求。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信息手段记录,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和保存信息。

(二)统筹推进,积极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严格组织实施。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要依托追溯体系,及时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涉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通报。

(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企业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分析问题、查找原因,特别是对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制度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整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方式、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调整追溯体系的相应要求,确保追溯体系运行的连续性。

七、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履行领导责任,组织、协调、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定和本规定,结合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建立与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不同的追溯责任主体之间有效衔接。探索建立指导与监督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追溯工作信息化平台,掌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及建立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并通过预警管理、远程监督、指挥联动、现场检查等协调机制,促进企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

(二)先行试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不同品种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追溯依托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不同追溯方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增减等多方因素,做好试点工作。可本着先主后次、先简后难原则,在一类或几类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中选择代表性企业先行试点,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探索途径、总结经验。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推广试点经验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日常指导、完善和监督工作。防止急功近利,追求形式、走过场等行为,切实做到分类实施,稳步推进,逐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大米、小麦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重点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督促落实。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情况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损毁、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不断探索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用企业追溯信息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分析总结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施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八、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

(一)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推动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工作,探索、制定行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搭建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行业追溯实施情况咨询平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和解决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品行业技术发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三)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社会共治,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企业,鼓励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

通过大力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我国食品行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7.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七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8042:1994) 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对可追溯性的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 对商品或行为的历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踪的能力。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来保障食品安全的成果全世界都有目共睹。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 我国通过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加快了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步伐。而步伐的加快, 带来的不仅是一系列的成就, 同样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本文着重在对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现状分析的基础上, 给出对策建议。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植根于农产品供应链信息流的断裂, 即信息不对称。 (图1) (1) 生产经营者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小生产、大市场的生产模式下, 生产经营者之间混乱的产销关系, 极易造成信息流的断裂; (2)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基于利益驱动和与消费者有限次博弈之间的不合作, 生产经营者将不会主动告知消费者农产品的信息, 而消费者更无法从外观直接获取农产品的全部信息; (3) 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小农生产下复杂混乱的生产流通网络, 监管网络无法完全覆盖, 从而形成的监管空白、监管滞后和被动监管等都是生产与监管环节信息流断裂的外在表现; (4) 监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主要表现为监管者监察到的信息无法准确、快速地传递给有需要的消费者; (5) 监管者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初级农产品生产归口在农业部门, 企业原料把关又在质检部门, 市场准入归口在工商部门, 在农产品监管的各个环节中信息流往往无法进行充分对接。

三、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概述

(一) 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基本思想。

对农产品供应链实现可追溯, 就是基于供应链思想、现代信息科技及物联网技术构建一个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 对农产品的养殖、种植、加工、防疫、检疫、物流与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储存并对整个供应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 即实现正向可跟踪;农产品经过市场销售到达消费者手中后, 消费者可以根据农产品的追溯码进行信息的查询, 在出现质量问题时,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进行逆流查询, 快速有效地找到有问题的原料或加工环节, 有助于事后补救措施的进行, 即实现逆向可追溯。

(二) 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必要性。

近年来, 国际和国内苏丹红、疯牛病、瓜果时蔬农药残留超标等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农产品的恐慌。而可追溯体系强调农产品的唯一标识和全过程追踪可以强有力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此外, 农产品是否具有可追溯性已经成为了国际市场上农产品贸易的一大壁垒。例如, 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就要求出口到本国/地区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由此可见, 对于我国而言, 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我国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也是打破国际市场上农产品贸易壁垒, 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 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可行性。

能否建立起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主要依靠于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环境可行性。

目前, 溯源技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电子信息编码技术;二是综合溯源性技术。目前, 我国多采用二维码、条码等技术, 虽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不足, 但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在我国完全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

可追溯农产品具备明显的市场优势与提价空间, 然而面临着建立追溯体系的前期巨额投入, 只有一些生产规模大、农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存在经济可行性。若地方政府或地域性组织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政策扶持, 整个行业实现农产品供应链可追溯都存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我国现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令人堪忧, 农产品供应链实现可追溯的呼声也愈发高涨, 在各大农产品销售点, 打着可追溯旗帜的农产品虽然价格虚高, 但是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依旧选择购买, 并养成了选择性偏好, 媒体也借助其话语权希望尽快向西方学习构建起一个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在我国是大势所趋。

四、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现状

(一) 成就。

我国2006年通过并施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14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 》,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 (试行)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继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水果、蔬菜跟踪与追溯指南》等规范化应用指南。各个省、市也在推动, 如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的《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这些都在制度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

在具体落实中, 商务部已经在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进行了肉菜流通追溯的多批次试点, 如北京市“牛肉产品追溯应用试点”、新疆吐鲁番哈密瓜追溯信息系统等。而由地方政府扶持、地域性组织自建追溯系统, 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信息可追溯的农产品也不在少数, 这些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日本、东盟、欧盟和美国等国家。

(二) 不足。

我国在构建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 追溯体系的法律制度不全, 落实不到位。农产品实现可追溯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条例中有章可循, 但是我国并没有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而一些相关部门出台的多项追溯应用指南与实用方案等都不具有强制性, 在落实中也就大打折扣;其次, 追溯体系多头推动。不仅有企业自主建设, 不同的政府部门也都在推动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 政出多门, 不同的体系之间无法形成合力, 生产特点不同的企业其追溯标准也不一样, 该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追溯体系成为了重点。此外, 还存在可追溯农产品售价虚高、追溯信息参考价值低、消费者认知程度低等问题。

五、完善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议

一个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应由多个模块共同组成, 各个模块相互之间形成合力, 并落实在行动上, 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图2)

(一) 全国范围内宣传与行业内阶段性试点双管齐下。

目前, 我国消费者对可追溯性的正确认知程度较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阶段性试点与推广的进行。因此, 需要以政府、媒体为主, 企业为辅的认知宣传, 促使消费者养成优先选择具备可追溯性农产品的偏好, 使可追溯农产品比非追溯农产品更具有市场优势, 从而提高农业个体户与企业参与追溯体系的积极性, 并为以后的全面推广打下群众基础;其次, 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需要一个由点到面的摸索过程, 生产特点不同的企业其追溯标准也不一样, 所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宣传的同时, 有选择地在特定农产品行业、特定城市进行阶段性试点, 探索出不同农产品行业信息追溯的可行模式。最终在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信息追溯平台上实现不同行业追溯体系的兼容。

(二) 农产品追溯制度与追溯监管制度同步建立。

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主要是建立标准化追溯的制度。我国目前的追溯体系杂乱无章。所以, 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或是政府与权威机构的操作指南来规范, 建立农产品追溯码的标准化、追溯技术的标准化、同行业追溯标准的统一、监测技术的标准化、问题农产品召回及销毁流程的标准化等。标准化后, 可追溯农产品不仅可以方便管理, 确保信息流在各个环节点的充分对接, 也方便与国际接轨, 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优势;其次, 由于可追溯不等于安全, 而只有确保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追溯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追溯制度才有意义, 对监管的问责才有依据, 所以在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时也要同步建立起相配套的追溯监管制度。健全的追溯监管制度亦可以反向激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制度。对农产品供应链实施全覆盖监管, 并在监管中添加现场环节, 即存在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监察, 并将监管记录储存实现可追溯。

(三) 建立农产品追溯激励制度

1、供应链内部激励制度。

建立伙伴关系, 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对农产品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信息跟踪, 从而达到对农产品产、供、销的规范作用和对不能实现产源信息追溯的农业个体户和企业的激励作用。此外,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与奖惩机制, 以提高农业个体户与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减少用非追溯农产品冒充可追溯农产品的可能性。

2、政府外部激励制度。

政府的激励侧重于解决建立追溯体系门槛高的问题。政府可以对已经实施或者有意向实施追溯体系的农业个体户或企业给予相应的正向激励, 如经济上的奖励、技术上的支持或政策上的便利等, 以此提高其参与追溯体系的积极性。此外, 对违规生产或生产问题农产品的个体户或者企业给予反向激励, 即加大处罚力度与监管力度, 以约束其生产行为, 甚至促使其参与追溯体系。

(四) 搭建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

让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到所购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质量信息, 是构建追溯体系的初衷, 所以搭建全国统一的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追溯平台是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外在表现与关键所在。从农业生产者开始对农产品的农田所在地、使用农药品种、使用次数、使用剂量、收获时间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加工环节中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使用量等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流通环节中运输信息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问题农产品召回的重量、批次、时间与销毁的时间、地点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监管者对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和对于农产品的抽检信息等进行记录并上传到共享平台。从图3可以直观看出追溯信息的传递过程。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对多方的追溯信息进行整合, 实时更新并公示于多方共享的平台, 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透明度, 让消费者吃得安全并安心, 这便是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的价值所在。 (图3)

(五) 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

由于发达国家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较为完备, 所以在构建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时, 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必然会少走不少弯路。如学习欧盟的食品追溯法律体系。欧盟以《第178/2002号法案》为核心的农产品/食品追溯法律体系主要分为2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基本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领域原则性规定;第二层次是在基本法案所确定原则指导下形成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所以, 我国在进行阶段性试点的过程中需要摸索出适合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并对特定农产品行业制定特定的追溯标准。

六、结语

民以食为天,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则成为了重中之重, 基于供应链视角下, 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可追溯, 是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而一个健全的农产品供应链追溯体系应以全国多方共享农产品信息的追溯平台为外在表现形式, 达到可追溯农产品价值增值、问题农产品责任到人、生产经营者增收、监管者监管便捷、有法可依、消费者食用放心的目的, 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刘秀萍, 赵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J].中国蔬菜, 2010.7.

[2]曾楚锋, 张丽芬, 徐娟娣, 舒杰, 刘东红.农产品产地溯源技术研究进展[J].食品工业科技, 2003.6.

8.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模板 篇八

摘 要 新时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势在必行。结合农产品可追溯性的内涵,指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意义,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现状,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2--0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1]提出:建立追溯体系,以生猪等“菜篮子”为重点开展追溯试点,力争5 a内大部分合作社、龙头企业实现可追溯的目标。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势在必行。

笔者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现状,提出未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发展对策。

1 农产品可追溯性的内涵

“可追溯性”的定义是引自于质量保证的ISO 804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基础和术语》:通过记载的识别,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2]。

对于农产品而言,Wilson等[3]指出,食品可追溯性是指描述农产品生产历史,以及从种植者到消费者餐桌整个过程的信息。

2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意义

2.1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毒奶粉”“毒生姜”“毒韭菜”等事件的出现,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隐患,甚至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这些问题的出现,使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因此,亟需建立可行性的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可以实现对农产品从种植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达到加强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的目的。

2.2 我国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白蕴芳[4]等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使得最终产品难以满足社会需求,这是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和挑战之一。通过建立可追溯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创新,以及有效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

3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发展现状

3.1.1 政府层面上,已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标准

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在我国发展较晚,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这些制度和标准的建立,为可追溯系统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3.1.2 行业层面上,逐步建立以行业协会为组织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严志雁[5]等以靖安白茶为例,设计出了以行业协会为组织,以农产品管理系统为数据采集端,数据中心为管理端,利用多种溯源终端进行查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3.1.3 企业层面上,企业建立的质量可追溯体系长期效益未充分体现

周炜[6]等对首农集团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的进行了总结。元成斌[7]等对四川省60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调研,发现: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质量追溯体系;企业真正实行质量可追溯体系时较短,实施质量追溯体系带来的长期效益尚未体现出来。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对农产品的全程监控关注度不够

当前,我国对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重视程度还不够。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往往是以事后的处罚来代替前期全程的监管,并没有充分关注农产品的全程监控。

3.2.2 农产品供应链协调起来难度较大

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不同环节中,质量安全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设计和开发不同的可追溯系统,统一协调起来难度非常大。这种分段管理的模式,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农产品的全过程供应链可追溯。

3.2.3 资金面临较大缺口

建立可追溯系统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配备相关的软、硬件,并且需要培训专门的管理人员,所以前期投入成本较高。而可追溯系统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投入较大的管理和组织成本。由于我国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是以农户为主,所以,较高的成本投入使得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

4 对策

4.1 加强政府的政策设计

我国应借鉴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优点,加强政府的政策设计,制订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可追溯体系。

4.2 加强管理模式研究,协调管理机制

由政府农产品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上各企业相互间的信息共享。对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进行整合及修订,形成完整统一的可追溯体系,做到管理模式统一、管理机制协调。

4.3 加大政府的资金支持力度

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产品相关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加入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企业和农户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财政补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农户参与进来。

5 结语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建立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势在必行。相信在政府的支持下,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努力下,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必将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韩长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J].江西农业,2015(7):1.

[2]杨明,吴晓萍,洪鹏志等.可追溯体系在食品供应链中的建立[J].食品与机械,2009,25(1):146-150.

[3]Wilson T P, Clark W R.Insights From Industry Food Safety An Traceability in the Agricultural Supply Chain: U Sing the Internet to Deliver Traceability[J].Supply Chain M anagement,1998(3):10.

[4]白蕴芳,陈安存.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路径[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4):117-122.

[5]严志雁,钟家有,唐先辉,等.以行业协会为组织的农产品追溯体系——以靖安白茶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6):22819-22820.

[6]周炜,初晓宁,张昊.首农集团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中国奶牛,2014(2):42-46.

[7]元成斌,吴秀敏.食用农产品企业实行质量可追溯体系的成本收益研究——来自四川60家企业的调研[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17(7):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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