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问题

2024-10-14

农村工作问题(精选8篇)

1.农村工作问题 篇一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延庆县司法局 袁艳华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县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与现状

(一)我县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我县共有15个乡镇,370多个行政村。据延庆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我县常住人口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5%;常住外来人口3.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7%。2013年农村人均收入15504元,较北京市农村人均收入低15.4%。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县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案卷归档等。下辖18个镇(街)依托司法所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配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376个行政村均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配备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除此之外,还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在延庆看守所筹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坐班,为符合条件的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近三年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1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15件,人身损害赔偿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0件,工伤9件,追索劳动报酬316件,追索赡养费18件,受援人中农民工432人,涉案金额达191.9万元。

2012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337件,人身损害赔偿1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3件,工伤8件,追索劳动报酬196件,追索赡养费5件,受援人中农民工264人,涉案金额达390.2万元。

2013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6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34件,人身损害赔偿3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6件,工伤11件,追索劳动报酬455件追索赡养费17件,受援人中农民工552人,涉案金额达767.7万元。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县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从案件比重来看,2012年我县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4.3%,2013年为83.4%,2014年为69.9%,由此可见,我县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农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县是北京远郊区县,农村人口比重大,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0.5%,而农村人口中经济困难人口多,因而涉农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较多。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县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967件,占受援总数的5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214件,占受援总数的12.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58件,占受援总数的3.3%;工伤待遇争议28件,占受援总数的1.6%。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在我县农民工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案由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比如,201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7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116人,其中一起多达64人。这些农民工群体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食宿费用高,维权更心切,为此,我中心专门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案件办理程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为5人以上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集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执行为一体的全程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兄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当前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外来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县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县法援中心仅有在编工作人员2名,单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从案件的具体承办来看,由于我县律师资源少,我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只有刑事案件均指派给律师承办,当出现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时,还会出现难以指派律师的情况。随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纠纷,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因为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宅基地使用、征地拆迁、村民待遇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这些纠纷不但关乎农民切身利益,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不把这些事项涉及的权利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将会处于无助的境地。

(三)与城市相比,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复杂,农民维权成本高

一是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相对复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法律意识、举证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另外,侵害农民权益的主体还可能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而且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农民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更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二是由于维权成本高,农民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的主要是律师费部分,但农民自己还要交纳诉讼费。虽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农民还要交纳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等为数不小的费用,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因此,很多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调解和行政手段来解决。

四、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新机制,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县共有社会律师10名,法援中心公职律师1名,难以满足刑事援助案件指派的需要,更不要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我县也已经建立“点援制”,但囿于律师资源的短缺,难以真正实现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因此,需要创新机制,解决我县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张的问题。借鉴国内同行的有效做法,结合今年市县两局推行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尝试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由于县域内律师资源有限,而全北京市律师资源充足,县法援中心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招标,通过洽谈、议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合同制实行案件指派到所,由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律所承担选派律师、指导办案、反馈信息等责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承办进度、当事人满意度等监督考核。案件承办从分散到集中,有助于提高律所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律所要获得并保有承包合同,除了要满足相应资质外,对办理每个案件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支持,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实现职能分区,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改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实施专业律师坐班制,提升法律咨询接待水平。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增多的趋势,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最迫切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将经济困难农民土地承包、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和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针对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节约农民维权成本

由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应继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凡是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争取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2.农村工作问题 篇二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化流转不容易。股份合作-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 始终在小范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 难成规模化气候。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 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 就可能受到影响。近两年因朝阳县政府提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 朝阳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约2.35万亩, 占总耕地面积的2.5%, 涉及农户数504户, 签订流转合同504份, 较前几年土地流转面积虽然有所提高, 但流转数量还是微乎其微, 没有形成大规模流转。

二是流转认识不到位。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认为只要有了土地, 生活就有了保障, 宁可粗放经营或边务农边外出打工, 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特别是实行粮食补贴后, 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 担心得不到惠农资金补贴, 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

三是流转规模小。由于农户承包地块过于零散, 流转缺乏必要的组织引导, 企业想租地因农户多条件苛刻而增加成本, 农户愿租地因意见不统一而难以流转。

四是流转行为不规范。多数农户流转土地未签订流转合同, 通常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 个别签订合同的, 也存在表述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 村组干部一般不知情, 容易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 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 思想认识错位。

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 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 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缺乏鼓励和推广, 对不利的模式没有批判和限制;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 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 谈合色变。

2. 政策法规错位。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 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 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 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 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 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

3. 管理服务错位。

基层管理机构力量薄弱, 人员编制受限制, 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人员进行管理指导或指导不到位;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 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 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 一定要慎重对待。因此, 建议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 统一指导, 有序推动。

2.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一是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创业中介组织等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体系。重点是积极培育以县、乡 (镇) 农经部门为主体的非盈利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依托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 做好流转规划、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3.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 在制度设计上进一

3.浅析农村计划生宣传工作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计划生育;农村;问题;方案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经过广大人民群众几十年努力,人口自然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人口观念的影响,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探究。

1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面临新问题

1.1弄虚作假现象严重近年来,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欺诈现象欺诈现象在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农民起假离婚,隐藏新生的孩子。隐藏是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对新出生人口的主观隐瞒[1]。

1.2 婴儿性别失调严重目前,男女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相当严重。有一个或两个女儿出生的育龄妇女,大多数将会通过怀孕后到医疗机构检测胎儿性别,选择胎儿类别,使男婴比例增加。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相关医疗机构监督,对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单位严重监管,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1.3 未婚生育问题突出在政府部门没有登記,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证据收集的社会抚养费都存在很大的困难,计划生育部门在当地找不到人,经常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还不得不放弃他们的管理。未婚生育通常可以村民的默许和嫉妒,是导致这种现象越来越多的原因。

1.4 存在多妻生育现象一些私营企业老板为了更多的孩子,通常通过多次妻子的方式达到目的。给妇女和儿童留下足够的财产,定时支付她足够的生活费。一些私营企业老板,采用许多手段拥有更多的妻子和儿子。这类人通常有更多的家庭,他们实际上通过一夫多妻,进而达到超生的目的。

2 问题分析

2.1 传统养儿防老意识农业是古代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城市居民通常有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仍主要由子女负责。妇女的婚姻是一个村庄扫地,失去资格即使人解决通常习惯于力量也出来了。事实上,赡养父母的女儿而更多的女人在村子里或邻居村民的挤兑和欺凌,不得不迁走,或送住在女婿回家。这是现实的概念和仍然很受欢迎的因素[2]。

2.2 基层计生管理部门有意为之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结果是双方达到自己的目的,完全反对这个计划生育政策和原则。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则。收集的社会抚养费,是执行器的经济处罚以外的法律依据,但也成为一些计划生育管理谋取私利的借口。但放任这种行为发生,甚至希望更多的育龄妇女所以,直到孕妇七个快速门或追到女性的生殖的一些城镇现在规定。

3 主要解决方案

3.1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在检查考核的矛盾、方法和手段不断与时俱进。计划生育真正突破而紧迫的问题,随着国家的财政增长、计划生育的方法将优先实现处罚裁决为主转变。目前的情况,因为政策法规难以配套,真抓实干不能到位,上级要求定的太高,整个国家无法达到教育事业。个人和整体。局部和全局的冲突将评估机制可以彻底解决总统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因为只要这些指标控制增长会自然控制。这种做法不符合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工作项目太多样。现在控制人口的增长属于农村计划生育重符合政策的出生率[4]。

3.2大力推进实行村民自治计划生育在村民自治,通过村民实现自身的订单教计划生育工作。新时期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特性,村民的熟悉主要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改善管在村里有责任感、生命关闭的影响、个人行为改变的诞生。可能是因为,人口控制和俱乐部的过程,而不是单单依靠村民自治在未来可能有价值的村民自治。选举委员会选举村庄整个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有效的力量集结支持家庭政策倾斜。

3.3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调整家族村社干部管理干部,作为特殊群体村干部适度提高家庭工资待遇,。工作主动性发挥,加强家族村社干部。当根据村庄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甲方计数家庭评估进入村庄工作,使村级组织成员真的会在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实现家庭后,增加现场行业动态,提高服务水平和家庭的村干部工作水平。实行目标任务量化管理,定期检查,严格的奖惩制度,,应当采取排的计划生育政策。以适应发展的需要,生活工作的情况。

3.4建立法举报奖励制度计划生育工作困难的工作奖励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权威检测和监管部门。大部分情况下,人员违反法律内幕的报告和纪律,并报告现役人员有限公司大量增加人员也不现实;。部分的管理人员和超生合谋违法,他们也参与了非法活动的学科。报告奖会员管理工作全职家庭仅仅依靠农村干部是不够的,原因一是乡镇专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后,公共利益压低通常不与对象的阴谋的家庭,,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结论

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单靠宣传很难解决。但法律和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是万能的,应该制定一些更加符合现实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根本上解决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旧的生育观念中解脱出来,使计划生育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马传松,朱娇.农村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补锅匠现象”及其治理[J].红旗文稿, 2004, (19): 25-27.

[2]李长庚,刘世杰.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思考[J].农村工作通讯, 2004, (7): 40.

[3]江立华,陈雯.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历程回顾[J].人口与发展, 2009, (3): 109-112.

4.农村初中体育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 篇四

“生命在于运动”“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是广为流传的话。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随之也出现了心理压力的增大和体育活动的减少,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而体育活动又是保证人类健康的一剂良药,学校体育又是学生终身体育的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亿万青年身体素质的提高,以及良好运动习惯的养成,开展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冬季长跑”等一系列体育活动,更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战略眼光。农村初中学校的一些领导也开始对体育有所重视,但受到农村乡镇经济的牵制,人的体育意识、物质基础、师资数量和质量、地区差异和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问题都受到影响。因此要完成体育教材中所规定的教学任务,是一个值得思索的大问题。

我认为目前,农村初中体育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学校领导重视体育工作程度不够,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体育的倾向突出。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任意缩减体育教学课时;体育课时得不到保证,经常被挪做他用,或是用来补语、数、英主科课程,或是用来排练节目,或是用来清理卫生等,学生体育锻炼的时间无法得到保证。

二、体育教师队伍青黄不接。部分体育教师思想教育、专业知识、业务水平不高,对待学校的体育工作往往是课时无保证,课程无进度,教学无计划,体育课处于一种“放羊”式的教学状态。

三、体育器材管理不善,严重缺乏。一些学校常用的体育器材残缺不全,仅有的器械长期束之高阁,闲置不用,造成流失或破损。

5.农村工作问题 篇五

[摘 要]:本文分析讨论了农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农民消防意识淡薄、农村消防设施简陋、农村收获季节火灾多等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对策。

我国近13亿人口,其中9亿是农民。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规定多数是涉及城市消防监督管理的,而涉及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较少。然而,从火灾统计数字来看,搞好家村防火工作尤为重要。1998年全国火灾四项指数分别为:起数84062起,死2389人,伤4905人,损失138430.9万元。其中,乡镇发生火灾28623起、死1025人、伤1645人、损失39192.2万元,分别占火灾总数的34%、42.9%和28.3%。作者在对息县24个乡镇的火灾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没有发生过火灾的乡村极为少见,并且在当前农村消防工作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农民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宣传、消防监督难以实施。

目前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还较低,对应有的消防法规知识和消防应急常识了解甚少。农村实行生产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除考虑个人的责任田和搞好其它经营活动外,对防火安全考虑不多。农村集体开会少了,贯彻上级文件和集体学习少了。七十年代初期开始普及的有线广播喇叭,到八十年代末也逐步被收录机、电视机所代替。加上农村政治观念相对淡薄,即使收听、收看也无非是电视剧和戏曲节目,再加之农村征订报刊少。因此通过新闻媒体向其传播灌输消防常识收效不大。其次由于农村点多、面广、线长,火灾隐患相对分散,加之警力不足(每个大队监督干部只有几个人,每县至少有数万户),即使发现火灾隐患也难以落实整改,导致消防监督工作难以实施。

二、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

农村街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防火间距,由于农村建设大多缺乏统一规划,基本上仍延续旧宅基地,家家相连,没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农村建筑受传统影响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多为三级耐火建筑,加之有的地方仍保留畜耕,养有牲畜,农家小院内四处堆放有做饲料或生活取暖使用的植物秸杆。有的农民家里有汽车、摩托车及拖拉机、机动柴油三轮车,因距离城区较远,家里存有几十斤甚至几吨的汽油、柴油,留作自用或兼作经营,更增加了火灾隐患。据调查,在息县这样的经营站点,少的村庄有十几个,多的数十个不止,且没有任何消防安全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殃及数家,甚至火烧连营。

三、安全用火用电常识缺乏,措施不完善。

农村火源较多,诸如用植物秸秆做饭、取暖,小孩玩火,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农民吸烟比较普遍,无论是在场边地头,还是灶前床边,不分场合,危险性较大。还有一些地方烧香拜佛现象也存在,也是造成农村火灾的在隐患。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家用电器逐步走进了农家。农村家用电器线路普遍没有经过正式电工安装,无保险丝,电线老化,沿可燃物敷设等现象严重。加之农村小作坊多,如饲料粉碎、油料加工、粮食加工,这些电器多数不经电工安装,合格率较低。

四、农村收获季节防火问题突出。

农村收获季节的防火历来被政府所重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消防法。据调查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打麦场火灾隐患很多。由于实行了承包责任制,缺乏集体管理,农民普遍安全意识差,电线乱拉乱扯,无水缸水桶,农机无防火罩进场现象普遍存在,劳动过程中的随意性大。其次,公路打场现象很严重。近几年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国道、省道公路打场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乡村公路打场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路面狭窄,有些农民甚至将麦秸垛设置在临街的房屋边,垛垛相连,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烧毁小麦,也将殃及农民住宅。有些地方随着机械化收割程度的不断提高,虽然减少了麦场火灾,但麦田火灾随之增多。由于大型联合收割机收割留麦茬较多,加之将麦秸抛在田里,影响秋种,农民干脆点燃麦茬,一旦失控往往酿成大面积火灾。今年收麦期间息县此类火灾就有50多起,其中过火面积100亩以上的有6 起,最大一起过火面积250余亩,殃及34 家,共烧毁麦地3650亩。息县中队最多一天受理火警12起。

农村防火工作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农村防火工作落到实处,就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效地发挥消防宣传、消防监督的作用,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防火工作,是摆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面前的一项紧近任务。本人结合在基层工作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参考: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公安消防机构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即参谋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监督职能和奖罚职能。从而营造一个高效运行机制。

在消防工作中,长期以来一直沿袭着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一家包揽的做法,而作为消防工作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广大群众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们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我们要积极当好政府参谋,以便通过政府来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决策、计划和组织职能,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地走入消防工作中来,为消防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达到“有一份热,发一份光”,达到“消防重担大家挑,人人头上有指标”,变“要我负责”为“我要负责”,变“孤军作战”为“齐抓共管”的良好运行机制。

二、强化分级管理,采取“双向参与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应明确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及同级消防监督部门以及各辖区派出所所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强化分级管理,各尽其职。政府是消防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消防工作中起着宏观指导和决策作用。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则应为政府当好参谋,同时也是消防监督机构的具体执行者。农村派出所则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按照分工具体实施。

所谓“双向参与制”就是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行政执行部门的工作内一道管理,将消防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合二为一,变消防监督部门独家管理变为各部门齐抓齐管,形成集体合力。如在农村收获季节,农业、农机、电业、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联手进行麦收防火安全检查;工商、劳动、城建等部门联合进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专项治理;农户安全用电问题可由电业部门对农村电工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严格用电制度等。通过这些管理手段,扩大消防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

三、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农村消防安全教育。

农村消防宣传教育要形式多样,发挥各宣传媒体、职能部门及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字幕、墙壁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例如:在每年的11月9日,即全国的消防安全宣传日,息县组织县直各单位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有关人员,出动消防宣传车辆和张贴消防宣传条幅,并且走上街头,向过路的行人散发消防知识传单,回答行人提出的关于消防方面的疑难问题,在当地电台上广播消防知识。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活动,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定,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使消防科目走进课堂。我国中小学生的消防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近年来,因小孩玩火发生的火灾呈逐年上升趋势,所以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势在必行。

四、因地制宜完善消防设施,建立多种形式的民办消防组织.农村火灾易燃物多,报警及行车不便,很容易形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农村消防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第一要因地制宜完善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利用常年有水的河流、坑塘修筑便于取水的设施作为消防水源,利用自来水管线安装公共消防栓,在农村街道、固定的麦场边沿建立永久性的消防水池,以备自救取水和消防车给水。第二要发展多种形式的义务消防组织。对农村现有的打更队、巡逻队进行防火灭火培训,有条件的乡村可购置小型消防车或手抬消防泵、灭火器等轻便消防工具,以便机动灵活地扑救初期火灾。

五、加强基层派出所的分级管理:

由于目前我国一个县只有一个消防队,每个消防大队只有几名防火干部,这远远不能满足全县的消防工作,除了县里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大型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大型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县消防大队负责外,其它一些小的加油站、点,液化气经销站、点,小型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乡、镇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应该由各乡、镇派出所负责,业务不熟悉的地方应该向当地消防大队请教。通过这样的分级管理能够扩大消防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基层的消防安全,减少基层火灾的发生。

六、政府下发文件,加强农业收获季节的消防安全。

6.农村工作问题 篇六

一、我市农村客运现状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截止到2011年,我市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868.5公里。其中,县级路3条,共56.8公里;乡级路13条,共168公里;村级路463条,共643.7公里。拥有简易站6个(其中两个为租赁方式),候车亭8个,招呼站牌50个。

(二)班线及车辆运营情况。我市农村客运基础相对较好,客运班线布局合理。截至目前,我市拥有泊头-富镇、泊头-西辛店、泊头-交河等农村客运线路37条,按照2公里辐射到村的标准,客运班线覆盖率为100%;拥有客车总数121部,座位数2299座,日发车250余车次,日周转输送旅客4000余人次。票价按照《河北省旅客运价规则》规定标准为0.18元/人千米收取。

(三)运营模式及经营现状。我市农村客运班车经营模式为单车承包经营模式,即由个人实行承包经营,挂靠沧运集团泊头分公司,由公司排定车辆班次、发车时间,承包经营者向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我市农村客运运营状况总体较好。其中,正港路沿线乡镇和北部乡镇至市区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状况相对较好,南陈路沿线乡镇至市区的客运班线经营状况相对要差些,但绝大部分处于盈利状态。

二、主要问题

(一)农村客运基础设施条件有待提高。一是客运站场设施建设滞后。目前,我市农村客运站场仅有6个,均为简易站,功能不健全,仅能完成车次周转、车辆临时停靠单一功能,缺乏一站多用、经济实用的功能,致使农村客运缺乏有效运输组织。市区客运站位于我市东部,但我市大部分客运班线都是西线或北线,造成大量客运班车需穿行整个市区,而且受停车场面积等因素影响,大部分农村客运班车不能保障进站始发,只是选择市区临时停靠点接送旅客,如泊信商厦路口、交通局路口等,从而造成市区交通拥堵,特别是信誉楼、泊信商厦路口,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二是农村公路基础较为薄弱。我市农村公路路网等级低,再加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尽完善,从而造成部分农村公路路面损害较严重,安全附属设施不到位、缺失现象严重,个别连接行政村的公路中甚至存在危桥,致使部分农村公路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农村客运班车的通达条件。

(二)经营机制不完善。我市农村客运主要还是采取单车承包的经营机制,经营主体虽然集中到企业,但实际是挂靠经营,市场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低。这种经营方式就造成经营者往往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这些经营者热心经营“热线”、人次多的“热点”,对“冷线、冷点”热情不高,甚至对新辟农村客运班线有强烈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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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难度大。我市农村客运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从事运营的车辆多为“夫妻车、父子车、兄弟车”,虽然经过培训,但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相对来说还是较差。在有一定经济效益、车次利益均衡时,还比较服从管理。当其经济效益下滑时,经营者经常会通过违规经营来追求经济利益,比如串线经营,自动停运,给沿线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三、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一是加大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我市农村客运现状,对农村客运车辆市区停靠点进行重新规划,建议在市区西部或北部安排临时车辆停靠点,禁止农村客运班车进入市区,缓解市区道路通行压力,同时,适时启动市区客运总站建设工程,彻底解决市区道路交通制约瓶颈。二是完善农村客运站管理体制。在保证农村客运站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广告、门面租赁等经营活动来弥补农村客运站运营和维护资金的不足,对有等候设施的招呼站,可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或在站旁预留从事零售经商的空间,提高经营者积极性。三是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线网布局。结合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网,尽可能扩大农村客运线网覆盖面及深度,构建布局合理、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农村客运网络。

(二)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农村客运市 —3—

场监管力度,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专项整治、综合治理等方法,按照职责分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以及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快农村客运结构向公司化经营方式转化。公司化经营是农村客运发展的大方向,公司化运营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客运的集约化规模经营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比较规范的运输市场秩序。同时,行业监管部门面对的是运输企业而不是个体经营者,监管、执行力度和工作效率也会有所提升。

7.农村防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1 农村防雷现状

据相关部门统计, 农村雷击次数占总雷击次数的70%以上, 其中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占总伤亡人数的90%以上, 由此可见农村雷击较为严重, 其防雷形势较为严峻。但在实际防雷工作上, 农村防雷设施基本空白, 其检测和技术等多项服务更是少见。防雷宣传由于农村地广人稀, 受众对象少, 宣传环节薄弱, 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对农村防雷工作不够重视, 未做具体合理安排等原因造成农村防雷处于不规范, 随意发展势态。此外, 农民收入逐年增加, 越来越多的多层自建楼房涌起, 室内电气化设备明显增多, 但大部分设备未安装防雷设施, 甚至不知道防雷的必要性。由此可见, 农村防雷工作开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防雷工作要深入群众、深入田间地头, 从思想上加强防雷意识, 通过防雷成功案例引导他们参与防雷, 从雷击灾害事故中使他们认识到防雷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领导, 建立健全农村防雷体系, 增强农村防雷基础能力, 全面改进农村落后的防雷面貌, 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 农村防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建筑房防雷问题

农村房屋大多数都是自建房, 采用砖瓦结构, 少部分是钢筋混凝土结构, 在建造初期基本没有考虑防雷装置施工, 连基本防雷装置避雷针、避雷带都没有, 钢筋结构没有直通屋顶, 引流作用不好[1]。先天建设防雷不足留下重大雷击隐患。同时室内各种电子电气设备不断增多, 各接入线路连接较为混乱, 临时搭接、随意拉扯现象严重, 易发生雷击入侵室内造成设备受损等危害。

2.2 农村防雷意识薄弱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低, 接触防雷知识少, 面向农村防雷知识宣传面窄, 使大多数农民的雷电认识较模糊, 对自我防护的防雷知识掌握更少, 导致在雷雨天气由于不规范作业等发生雷击事故。比如农民选择在大树下或孤立的简易棚中避雨, 或携带金属制品农具在雷雨中行走等都是引发雷击事故的主要因素。另外, 地方相关部门领导存在侥幸心理, 认为不做防雷发生雷击事故的频率也较低, 对农村防雷工作较为轻视, 基本未做任何安全措施, 最终导致雷击事故。

2.3 防雷宣传力度不够

据相关部门统计调查, 对于农村防雷, 有65%的农户不知道需要做雷击防护, 有15%的农户不知道怎样做防雷装置, 剩下20%的农户没有经济能力去做防雷措施。由此可见, 大部分的农村人群是由于对防雷相关知识和其防雷措施不了解导致防雷工作进度缓慢的问题。由于农村地广人稀, 简单的防雷宣传难以使更多人受益, 再加上通讯不发达, 农民接受教育条件有限,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多渠道宣传。部分工作人员因农村防雷工作劳动量大, 需要耗费精力多, 不愿做实地深入宣传, 宣传面不够广、宣传不够深入, 使得农村防雷工作一度难以开展[2,3]。

3 农村防雷科学举措

3.1 加强防雷科教宣传

要特别加强农村防雷科教宣传工作, 争取使科教知识更加通俗化, 使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众可以一目了然, 并记到心里去, 并多次、多村落、多空间开展科教, 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 充分利用简单易懂的科教片、图片、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扩大其影响力, 使科教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另外应广泛宣传国家气象法和地方相关防雷法规, 以增强村民防雷减灾法律意识。

3.2 加强政府引领, 强化防雷减灾管理职能

地方气象部门应深入农村实地, 掌握第一手防雷资料, 制定相应的防雷管理法规及农村防雷部署安排, 切实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能。通过合理安排, 有序引领农村防雷工作进展, 通过建设避雷铁塔设施、防雷宣传栏、配置防雷安全员及信息员等方式推进防雷安全示范村建设, 以点带面, 逐步大范围开展农村防雷管理工作[4]。同时在防雷管理执法中, 做到规范、严格、认真, 以防雷为目的, 尽量避免不和谐事件, 取得多部门支持和群众的信赖, 最终使得农村防雷工顺利开展。

3.3 做好农村基础科学防雷工作

对于农村室外架空线路安装避雷保护器, 防御直击雷入侵, 村内电线杆上安装室外浪涌保护器。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选址, 指导村民选择不易发生雷击区域。院内和周边环境, 树种最好选择笔直高大的树, 可对房屋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对于接入的电话线路应将其绝缘子的铁脚接地。雷雨天气尽量把各种电器关闭, 不要触摸金属水管等, 做好各项基础防雷工作。

4 结语

农村防雷工作是一项重要且持久的工作, 需要地方政府部门以大局为重, 加强重视, 切实把农村防雷落实到位, 真正使群众受益, 减少灾害伤亡损失。各级气象部门应根据地方实际防雷工作现状, 加紧安排, 加大各方面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 做到技术下乡、服务到位, 最大程度保证农民群众的生命和合法财产利益,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郑建卫.农村防雷减灾的思考[J].大众科技, 2010 (4) :94-95.

[2]朱明, 丘志彪, 蔡木民, 等.探讨农村雷电灾害的成因及防雷减灾对策[J].气象研究与应用, 2012 (1) :90-92.

[3]周红彬.农村防雷现状及科学防雷措施[J].宁夏农林科技, 2012 (7) :65-66.

8.农村工作问题 篇八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近年来,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索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话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索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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