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2024-07-24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精选8篇)

1.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一

征地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特点分析及预防对策

时间:2012-11-05

作者:江朝礼 文恕 刘德华

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工业园区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安置是必经的程序之一。由于现有的征地拆迁政策存在部分不足,并客观上使评估和拆迁工作人员在补偿标准的执行上留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导致暗箱操作,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使得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下面,我们结合四川省成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各类征地拆迁安置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各类拆迁安置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和特点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和认真地剖析,寻找案发特点和规律、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不断增多,数额不断攀升。在几年前,我们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较多是在几万或者是十几万,但近两年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上升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成都某县查办的古城社区会计程某某挪用拆迁补偿款170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上千万元。又如某地以拆迁办主任刘某为首的贪污、受贿案中,5名涉案人员近五年之中,在负责拆迁过程中,多则五、六十次,少则十余次贪污或受贿。且贪污、受贿数额较大,一般的工作人员在几年时间里贪污、受贿数额就高达10万余元,并且从一次几千到一次几万不等,造成国家多支付拆迁补偿款40余万元。

(二)手段不断变化,花样不断翻新。负责拆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除了做群众的工作外,还要负责丈量被拆迁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制作房屋拆迁补偿表、核算补偿数额并上报等工作。部分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做文章,减少违法建筑面积,增加合法建筑面积。利用以上手段,为被拆迁户多报拆迁补偿款,从而大肆收受贿赂,或者干脆伪造被拆迁户档案,从而套取补偿款进行私分。还有采取开具虚假发票冒领公款,或暗箱操作,收入不上账,或以假协议、假占地、伪造有被拆迁户签名的花名册等手段,间接占有土地补偿费、土地配套费、拆迁补偿款;有的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上大做文章,低价转让土地,从中获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三)窝案层出不穷,串案不断出现。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特别突出。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案件线索,揪出一人,就牵带出一片。共同犯罪、群体犯罪出现。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务人员之间或与社会上的人员蓄意串通,内外勾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或收受贿赂。如成都某县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审查叶某某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发现该诈骗案件里可能有职务犯罪的迹象,经过侦查人员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并查处了该县河池社区书记贾某某和主任张某某相互勾结,在河池社区拆迁安置过程中,违规将河池社区的安置房的修建工程发包给叶某某修建, 1 共同收受叶某某70余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窝案串案的增多,说明犯罪主体正在由个人向群体蔓延,是当前涉及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表现。

(四)基层不断发案、人员不断复杂。在办案中查处的涉案人员既有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甚至还有被拆迁的农户,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居多。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村、社基层组织对所拆迁的农户和各种房屋、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和实际丈量等工作。这些人在拆迁确权、丈量、安置、处理公共资产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这就给基层组织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如香山社区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农户获得政府的补偿后搬走了,留下来的房屋都有一定的价值,很多的拆迁公司都想获得该社区旧房的拆除工程,该社区书记叶某某利用职权将社区的旧房拆除工程交给拆迁公司的刘某某,收受刘某某55万元的贿赂。

(五)影响不断扩散,危害不断增大。拆迁户、违章建房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负有拆迁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共同违法建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村民产生攀比心理,致使违章建房户越来越多,违章建筑面积越建越大,不但使国家增加巨额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为村民办理建房手续,造成村民多次对抗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开展,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阻碍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因征地拆迁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恶性刑事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少数工作人员在金钱诱惑下,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追求个人最大物质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但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还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征地拆迁安置领域职务犯罪案发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监管,操作缺乏透明。拆迁办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同时存在一人多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督制约。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赋予了征地拆迁部门较多的职权,且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加上征地拆迁部门内部分工较少,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失控。再就是征地拆迁办只向群众公开拆迁的相关政策,而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都不太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就给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如公兴镇副镇长张某某,利用分管拆迁安置的职务之便,由于在安置房的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副镇长张某某通过“暗箱操作”将修建安置房的工程交给建筑商曾某,收受曾某70余万元的贿赂。

(二)拆管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缺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实际执行中,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使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并且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没有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核实。由于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的缺位等原因,给职务犯罪以可乘 2 之机。

(三)政府定位不准,行政参与过多。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拆迁动员、安置、补偿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如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与政府的激烈对抗,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疏忽了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人员素质不高,利益思想严重。有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同时,由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感觉不到是在犯罪,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化社会监督,加大拆迁透明。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全面推行“阳光拆迁”,以规范征地拆迁的各类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一要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拆迁前举行公开听证,并应向被拆迁人宣传、讲解所执行的拆迁补偿文件和操作程序文件,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让被拆迁人和其他群众了解正当的程序和标准。二要实现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被拆迁房屋的测量和评估等操作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拆迁过程必须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将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向群众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要实现监督途径透明化。要公布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接待信访时间等投诉和复议渠道,以便群众监督。

(二)强化内部监督,加大财务监督。一是要对拆迁流程全监控。实行居民代表参与制和复核制,在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环节应有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的测量、图表的绘制、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对于动产评估和补偿款核定实行复核制,邀请其他居民代表、拆迁工作人员等组成独立小组进行复核。同时,对于动产评估结果、补偿项目、房屋面积、建房时间应及时予以公示,以利群众监督。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的流程监督。房屋拆除工程应由投资方、拆迁人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标,纪检机关应参与监督。加强对拆除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对于有行贿记录的施工队伍禁止进入市场。二是要实现资金流转全控制。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款及其他专用款项,要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推行财务公开制度,推行“资金统管制”和“会计代理制”。建立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审计或者专项的财务抽查,以便及时发现拆迁资金、补偿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规范岗位设置,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管理情况和决策、执行、监督三者既统一又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出纳及审核、审批岗位,不允许一人兼任会计出纳等现象的出现。

(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思想教育。要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什么是犯罪、为什么会犯罪、如何预防犯罪,一旦犯罪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使他们警钟长鸣,自省自律。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 3 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五)强化惩治力度,加大预防措施。要把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起,查办一起,使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分子被及时查办,并绳之以法。不仅要消除职务犯罪分子继续贪腐为恶的条件和机会,也要震慑从事主管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使其有所触动、有所戒惧。并在征地拆迁领域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与征地拆迁部门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堵漏建制,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 四川省双流县检察院)4

2.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二

2009年以来, 郾城区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政府主导型征地拆迁职务犯罪19件22人。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有11件14人, 挪用公款6件6人。2009年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值393.7万元;2010至今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值181.1万元。分析涉案人员身份构成情况, 县处级以上1人, 科级4人, 科级以下25人。县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个体建筑商1人, 拆迁安置部门5人, 城建1人, 房产3人。

一、简要案情摘要

(一) 犯罪嫌疑人何成 (化名) 、何丽 (化名) 、何林 (化名) 等三人在担任郾城区某村的村书记、副主任、会计主任职务期间, 利用政府征收其村土地的便利, 收受征用土地开发商贿赂共6.4万元, 后分别被判处不满三年缓刑。

(二) 犯罪嫌疑人赵怀德 (化名) 、赵和平 (化名) 、赵国平 (化名) 、梁三英 (化名) 、王麦富 (化名) 分别系郾城区某村前后任村正、副主任、会计主任和妇女主任, 五人在任职期间, 于2007年7月受漯河市郾城区沙河沿岸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委托, 负责拆迁工作。五人利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 侵吞但房改造款8.1万元, 后五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三) 孟庙镇某村主任张某、原村书记刘某, 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 贪污该村征地补偿款约9万余元。

(四) 孙庄乡某村村民王某为使自己违法建筑房屋得到正当合法手续, 向房管部门职工史某先后行贿50余万元, 从而使自己非法房屋得到合法身份。

(五)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某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贪污拆迁补偿款达一百余万元, 后李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以上徒刑。

二、犯罪特点

根据所办案件情况, 并结合区纪委、监察部门和院举报部门近年受理群众举报, 涉嫌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立案查处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看, 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涉案单位较多、人员复杂

由于征地拆迁工补偿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点多面广, 导致产生了在拆迁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涉案单位多, 人员复杂的特点, 涉案人员既有拆迁办工作人员, 也有乡镇街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还有村民委会委员, 村党支部负责人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如我们查办11名嫌疑人中, 拆迁办工作人员5人, 街办工作人员2人, 村委会成员4人。

(二) 窝案、串案多

由于土地征用的程序性复杂, 牵涉各环节部门或人员相互配合, 因此联手作案、集体作案更加方便顺利。该院查办的这9起案件, 有6起均为负责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勾结作案, 均属窝案、串案。如某村赵某等人的贪污串案, 就是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负责沙河沿岸拆迁过程中, 合伙贪污补偿款8.1万元。这起贪污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是典型的窝案串案、集体作案。

(三) 犯罪后果影响大

农村征地补偿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它直接侵害的是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 通过行贿手段套取补偿金

漯河市郾城区某村村民王某、孟某为使自己非法建设房屋得到合法身份, 而不惜用重金向房管部门史某行贿先后达八十余万元一案。

三、存在的问题及犯罪原因

(一) 政治觉悟不高, 素质较低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 文化程度较低, 大多数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有的仅仅为小学文化程度, 这些人工作在农村, 平时又不注重政治学习和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根本不具备其履行职务所具备政治、业务水平。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私分一部分村里资金的行为, 是为村委会干部搞福利, 不认为是违法更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他们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诱惑的侵蚀, 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 管理制度不健全, 监督制约不到位

基层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涉及面具有区域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并且涉农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大多又受时间限制, 为了赶时间和完成任务, 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导致在征地补偿中出现了管理漏洞多, 监督缺位而无人过问的不良局面, 从客观上给作案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 财务制度管理较为混乱, 村务公开不透明

通过所办案件发现, 账务不清, 白条下账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把个人的钱和村里的钱放在一起, 混淆公私关系, 导致账目混乱。有的由于村务、财务不公开, 导致群众无法监督, 村居干部履行职务失去制约, 暗箱操作。群众对国家给予的补偿款的数额及款项的发放不清楚, 激发干群矛盾, 导致群众联名举报, 集体上访等事件屡有发生。

(四) 基层干部待遇偏低, “趁机就捞”的心理大肆存在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条件艰苦, 尤其是农村征地补偿工作情况复杂, 同时农村基层干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对偏低。这些现状, 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在得不到正确引导和有效补救的情况下, 想方设法寻找“捞一把”, 利用征地补偿中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摘要:近几年来, 贪污、挪用农民占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费和镇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案件的频繁发生, 不仅影响了农村基层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而且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本文结合几年来政府主导的政府征地拆迁职务犯罪案件, 进行特点、原因等分析, 为做好今后此类工作的先期预防。

关键词:政府主导型,征地拆迁,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反贪工作指导[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M].

3.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三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从犯罪涉及的罪名上看。涉及罪名较为集中,主要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尤其是玩忽职守占了较大比例。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一是基层拆迁工作人员犯罪突出。基层拆迁人员承担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谈判、动迁审核等工作职责,这些人既熟知拆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拆迁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们在拆迁确权、调产安置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发生渎职犯罪的比例较高。二是犯罪主体级别不断升高。

3.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一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错误发证。有关职能部门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发证,使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出售,给拆迁工作造成前所未有的阻力。二是擅自出具证明导致违建房获得合法证件,致使国家巨额资金流失。有些集体用地有一些违规项目,在拆迁冻结令下达后不能再办理任何手续。但是有的人员滥用职权为拆迁户出具不在拆迁范围的证明,违法发放证照,使违建项目取得合法证照。拆迁户据此拒不拆迁,向国家漫天要价,其他拆迁户纷纷效仿,拆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导致政府拆迁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已经拆迁的家庭回迁时间,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国家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和群众不满,可能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出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从犯罪的关联性上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往往和一般拆迁户的诈骗犯罪相互交织,政府拆迁离不开一线人员的具体工作,而一线人员的渎职往往是诈骗国家财产实施成功的一个条件。

5.从犯罪的危害性上看。一是从损失额度来看渎职侵权犯罪是贪污案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拆迁渎职案件涉案数额动辄几十万甚至百万,“不揣腰包”的腐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二是重特大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领域缺乏统一的征地拆迁审批管理规定和政策。目前,土地征地拆迁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但《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拆迁工作并无具体规定,存在着同城同区不同政策,甚至同区在不同时期补偿标准、调查测算方式不一样等适用拆迁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由于征地拆迁适用法律法规随意性较大,导致拆迁工作人员在政策把握、权属认定、测算方法、补偿款标准上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特别是在评估面积的确定、建筑附属物的多少、最终的评估价格等关键节点缺乏有效的监督,这样就极易诱发渎职等犯罪。此外,现有拆迁制度在实践中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也是导致渎职等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环节众多,涉及关系复杂,工作思路往往是重结果、轻过程,制度不够严密,执行力度不足。由于征地拆迁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及时跟上,特别对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部位监管不力,出现一些基层拆迁负责人权力过于集中,这样客观上为少数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留下了“犯罪空间”。如拆迁过程中政府冻结令下达以后,个别部門以没接到冻结令为由为拆迁户办理证照,由于制度监督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案发后司法机关也无从追究其责任。

3.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责任意识相对缺乏。多数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往往都是从机关、街道、房地产企业、社区、村委会等多个单位或组织临时抽调的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业务学习,经短期培训后上岗,有的即使参加过短期培训,但业务素质不强,政策理解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对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理解不深掌握不了大局。同时,有的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疏于职守,对房屋丈量、拆迁资料、测算材料把关不严,实质审查不到位,对于证件本身的真实性、证件记载与实际建筑情况是否相符等实质情况,往往不进行审查。有的已经发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对明显的不正常状况,出于回避矛盾,少惹麻烦,不想得罪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放任心态,使得国家的征地拆迁工作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时间紧、压力大、任务繁重,有时上级部门往往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某一处的拆迁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种命令式层层分解指标的工作要求,使拆迁工作人员背负着很大的压力,为了尽快完成拆迁任务,致使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往往抱着“赶进度、完任务”的心态,不认真审核拆迁资料,不严格审查,导致拆迁户采用虚增拆迁面积,虚增补偿款,伪造产权证明等违规方法骗取国家资金现象的发生。

4.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无从监督。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也是导致渎职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部分拆迁工作人员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本来就知之不多,加上法律政策宣传又不到位,所以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很多村(市)民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无从了解,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更不用说进行监督。有的补偿标准没有公开,致使村(市)民无法清楚应补偿的具体数额,他们的监督更无从谈起。

5.刑罚处罚偏轻,惩罚力度不够。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频发的原因可以归纳出很多,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也有打击不力的问题。

三、预防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对策

1.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规范与流程。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法律法规,就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土地征地拆迁许可程序、拆迁人准入条件、拆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基本方法、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统一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随意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要成立职责明确的拆迁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职责;把好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并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法制教育,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中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严格把好审核关,层层落实责任,分解到人,达到每一个任务、每一个环节都有人负责。二是要加强上级监督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拆迁项目进行抽查,定期进行审计,设立专门的稽查小组,加强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三是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邀请村(社)居民代表参与对拆迁工作中的丈量、登记造册等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等。

3.加大对渎职等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一方面要突出查办征地拆迁领域内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势头。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与纪委、监察、土地、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排除干扰阻力,形成办案合力。特别是针对渎职犯罪案件中其原案一般不是由检察机关查办,给渎职案件的查办带来较大的困难的这一状况,可以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原案由检察机关一并查处,将两者事实全部查清,保证准确地认定渎职犯罪及其原案。此外,进一步强化对渎职类犯罪判决的监督力度,逐步改变渎职犯罪轻刑化这一怪圈,以期达到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

4.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篇四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撤乡并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有力推动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拆迁工作成为当地政府的一项重头工作,但是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呈明显的上升趋势。2009年以来,常州市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0件10人,占立案数的31%,造成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9件9人,玩忽职守1件1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更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由于拆迁引起的被拆迁人暴力对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使拆迁安臵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领域和敏感话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中的渎职犯罪也成为了老百姓议论的重点。

本文结合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经验,从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入手,对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犯罪对策调研,切实杜绝这一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服务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

一、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危害性

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直接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给党和国家、整个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后果和严重性已经触目惊心。其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是在征地拆迁中导致国家资金大量流失;二是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

(二)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村民与开发商、政府机关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

(三)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有所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由此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二、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特点

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在征地拆迁领域滋生的犯罪,集中体现在滥用职权、行受贿、贪污等犯罪上。

(一)从犯罪构成来看,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具有以下三性:

一是犯罪人员的广泛性。涉案人员包括国土部门的相关行政负责人、下属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村、乡负责人和干部,相关拆迁项目负责人等等。

二是犯罪罪名的多样性,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受贿犯罪,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的共同贪污犯罪,有行贿犯罪等多种犯罪。

三是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其突出的表现在涉案金额巨大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往往由于滥用职权或其它职务犯罪造成国家或 者企业损失几千万元,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二)从作案的方式或手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臵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2、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从中收受贿赂,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3、国土部门和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负责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

4、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村集体补偿款。

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三)从危害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非法套取补偿款方面 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作案手法具有多样化:一是重复补偿征地拆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二是凭空虚构征地、动迁项目,骗取补偿款;三是动迁人员与被动迁人相互勾结,虚增房屋、建筑物、附着物的数量或面积,骗取补偿款;四是对拆迁红线内的项目,违规建筑、违规转让,骗取国家补偿款。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 之间,并且都伴随着受贿行贿行为。

1、滥用职权,明知是虚假协议而签字认可。拆迁安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拆迁安臵协议不严格审查,或者明知是虚假协议而听之任之,导致国家损失。例如2009年常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副科长夏军,明知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作出同意补偿的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2、玩忽职守,对补偿协议不认真审查。2004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建林在武进区湖塘镇拆迁组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被拆迁企业常州金球轴承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认真审查,常州金球轴承厂虚构在岗职工人数103人,骗取停工损失补助费43万元。

3、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林炳全担任钟楼区任拆迁安臵办公室主任、张康红担任安臵办公室工作人员期间,明知常州贻成塑料制品成在拆迁期间违规搭建了一批简易房,审批是按照商品房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损失42万元。

4、滥用职权,擅自为违章建筑补办手续,提高补偿标准。钟楼西林街道东岱村党委书记,擅自为被拆迁企业违章建筑补办建房手续,使违章建筑补偿时享受有证房的补偿标准,造成国家损失360万元。

5、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房屋用途,骗取国家补偿款。天宁无房管局督导员李海金,擅自将被拆迁企业一般用房变更为公有住房,致使国家补偿款损失200万元。

6、拆迁领域渎职犯罪,一般都存在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在 查办的10起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起涉嫌受贿犯罪。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普遍存在内外勾结,康国家之慨,中饱私囊的情况,数罪并罚是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重要特点。

三、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从查处的案件分析,产生渎职犯罪有以下原因:

(一)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存在漏洞,工作公开性、透明性不强,监督机制欠缺。

1、工作制度规定不细,审核把关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在拆迁办内部,按照制度规定由拆迁人员进行实地丈量、计算面积和金额,同时必须制作相关资料报事务所审核人员审核,再报国土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最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对于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的方式,制度规定模糊、不具体。而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核把关中,审核人员仅仅以签字了事,内部监督几乎形同虚设。如常州武进区312国道南移征地拆迁补偿中,拆迁办工作人员周建林对被拆迁的厂房未进行实地考察,对提供的资料未认真审查就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导致政府多支付补偿款43万元,周建林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拆迁内容对外公开性不强,外部监督欠缺。其一,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负责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其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三次公示的原有规定存在漏洞,对整个项目的补偿款额、所有实际补偿费用情况、尤其是集体补偿情况,仍然存在制度规定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做到公 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

(二)政策性规定不够细化,导致工作人员可操作的空间过大,权力空间过大。

政策对于征地补偿中的一些情况如合法面积的补偿标准等等规定得很明确,但对于某些情况的补偿规定则没有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的不足给了决策人操作的空间,导致拆迁人员现场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给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进行犯罪以可乘之机。另外,地方政府为了加速拆迁进度,消化拆迁矛盾,往往特事特办、大开口子,也给拆迁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

(三)对现有的政策规定执行不严,给渎职犯罪以滋生空间。

国土资源部对于土地的开发使用包括流转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客观或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对政策性规定执行不严。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生地必须变为熟地后方能进行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由于政府资金压力过大,往往是由开发商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由开发商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在这种方式下,必然存在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各种犯罪滋生,直接导致开发单位所付款超出预算数千万元仍无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而开发商对于超额部分,理所当然转入土地开发使用的成本计算当中,而这一部分成本,最终转嫁到社会和老百姓身上。如常州北大街东侧地块是外商投资项目,预计拆迁费用3亿元,从2006年到现在,增加了7亿费用才拆迁完成。

(四)拆迁工作的组织机构不统一,管理欠规范和科学

在征地拆迁补偿的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几乎由国土部门单独负责,而国土部门又无精力过多关注,具体的工作任务就由几名下属事务所拆迁人员担负。有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成立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或者由乡、镇一级政府的土地拆迁指挥中心负责,缺乏国土部门的专业介入与管理。机构不统一,管理不统一,政府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管理的衔接不够甚至脱节,导致管理不科学、不规范,直接影响政策标准的实际执行。

(五)拆迁人员、乡村干部素质偏低,政治、法制观念不强

从查处的情况了解,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人员,文化程度低,无正式职业多,缺乏应有的政治和法制教育。而相关部门在聘用拆迁人员时没有经过正规筛选录用程序,基于人情关系的原因,有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经验一般要求即录用。由于拆迁任务中,拆迁工作繁琐,常州地区一般把拆迁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办理,拆迁办公室仅仅负责报送资料的审批,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社会闲杂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四、预防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对策研究

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要有效遏制征地拆迁领域中的渎职犯罪,应当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中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统一机构、细化职责、统一标准,堵住拆迁人员自由调控的空间

1、建议政府牵头成立拆迁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从不同职能部门抽调多方力量开展拆迁工作,做到细化职责、责任到人,而不是均由临聘人员一统其责。如派出所与社区或村组织负责住户及人口把关,临时聘用人员具体负责丈量,财政专人负责审计等。

2、对于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政府令,一视同仁,不可随意大开口子,给工作人员徇私情、徇私利以权力空间。

(二)建立、健全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

1、严格内部审查审核制度,对抽样检查,应当由审核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等组成专门小组,会同基层代表进行实地抽样检查审核。对检查出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查,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组成村民居民代表、拆迁人员、出资方代表的现场实地勘测小组进行实地勘测,加强对现场实地勘察的监督力度。

3、加强拆迁补偿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征地拆迁指挥部应当以多种形式将审计的具体情况公布于众,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

4、进一步完善增设事后公示程序。对于事后监督,应当细化到不仅仅是公示村民居民的补偿情况,要对项目拆迁资金的整体情况、补偿对象、补偿具体事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进行明细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分户制成项目补偿手册分发到户,加强群众对补偿工作的监督,杜绝国土部门人员及村委干部从中滥用职权、贪污、行受贿犯罪的空间。

(三)加强人员素质教育,规范管理

1、严格拆迁工作人员选用制度。这些人员不仅包括具备一定 征地拆迁工作经验的无固定职业人员,还应当包括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抽调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如财务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保证被选用人员具备较高政治素质。

2、组织拆迁工作人员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培养正确的时事观、大局观和法制观念。

3、对工作人员明确纪律和奖惩制度。坚决执行劳动合同条款,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不论大小,一律依合同予以坚决解聘。

常州市检察院

5.征地拆迁手册 篇五

为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环鄱阳湖区域旅游产业,完善赣西北地区公路布局、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水平,带动赣西北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江西省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是非常必要的。江西省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东起福银高速,西连大广高速,位于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北部,是沟通福银高速,庐山西海景区、大广高速的一条地方加密高等级公路。

江西省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04.487公里,路线起点于永修县的军山分厂庄上自然村南面山头的福银高速,经燕坊镇、八角岭垦殖场、虬津镇、白槎镇、梅棠镇、三溪桥镇、武宁县的官莲乡、巾口乡、宋溪镇、甫田乡,于澧溪镇与大广高速相接。本项目的建成将把福银、大广高速有机的连成一体。有利于发挥这两条高速路的带动作用,对更快、更好开发庐山西海旅游资源,提升庐山西海的知名度,整合大庐山旅游区意义重大,对带动沿线四县(永修、德安、瑞昌、武宁)一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本项目属省重点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工程计划2009年7月开工建设,2011年8月建成通车。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德兴至南昌、南昌至奉兴(靖安)、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和九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执行。

为加强永武高速公路的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使永武高速的征地拆迁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永武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图》等项目文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指导》。

第一章

征地与拆迁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项目如期开工为目标,坚持思想统一、广泛宣传、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的原则,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方式方法,总结各项目征地拆迁经验教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建立“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征地拆迁管理机制和运做模式,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征迁目标

确保工程建设和工程进度的需要;确保征迁对象按政策及时得到补偿,确保项目建设有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确保生态环境尽量不破坏。

三、征地范围

永修县军山分厂庄上自然村、燕坊镇、八角岭垦殖场、虬津镇、白槎镇、梅棠镇、三溪桥镇、江上乡,武宁县的官莲乡、巾口乡、宋溪镇、甫田乡,于澧溪镇两县十三乡(镇),具体征地范围及面积见红线图和附表。

1、主线边线在填方路段为两侧排水沟(或分隔墙)外边缘以外1米。

2、挖方路段为两侧路堑坡口(或坡顶截水沟)外边缘以外3米。

3、桥梁用地按两侧正投影线以外1米征用。

4、互通用地为各匝道外边缘所框。

四、征迁内容

内容包括:项目的全部用地,以及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构筑物、杆线等地面附着物。

1、征用土地:包括主线工程、互通立交、连接线、交通工程、分离立交、支线工程、改沟、改路工程等工程用地。

2、临时用地、租用地:包括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黑白站、施工场地等公路用地。

3、拆迁建筑物:包括征、租用土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拆迁。

4、拆迁电力、电讯及其它管线设施:包括征、租用土地范围的所有电力、电讯及其它管线设施拆迁。

第二章

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十个阶段:征迁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勘察核实阶段、征地拆迁阶段、资金兑付阶段、拆迁安置阶段、进场施工阶段、服务协商阶段、竣工通车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一)签订协议

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

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各地征迁部门,村组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3、与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及其它设施的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实施征地拆迁

1、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满足交地、施工条件。

2、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征迁办负责组织具体实施,项目征迁办指导、督促、检查征迁进度。

3、督促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履行协议,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要求。

五、资金兑付阶段

1、保证征迁对象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2、依据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按比例分期支付补偿资金。

3、征地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调查及核算汇总上报后,在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清障工作达到交地条件,经验收后,在建设用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全面开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再付拆迁费的50%(拨付比例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4、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拨付比例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5、按照规定、进度分期拨付地方征迁办的管理费用。

六、拆迁安置阶段

按照拆迁安置办法,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因修建高速公路搬迁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原有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地征拆部门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地方征拆办要对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点严格把关并告知项目征拆办,避免乱占耕地。

七、工程建设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回顾。以施工单位进场交地为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好本项目征拆的各种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满足施工单位进场开工的要求;

2、地方政府办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配合国土部门获取土地使用批文,满足项目对用地的法律要求;

3、地方征拆办对征拆户宅基地安置点的选择要按规定、按标准执行;

4、施工单位进场,复核项目用地,正式移交施工用地;

八、服务协调阶段

1、施工过程中需二次征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签征地手续。

2、协调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各方的矛盾与纠纷,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取砂采石、用水用电等手续。

3、加强与个部门的联络,协调好项目办及各参建单位与各个部门的关系。

九、竣工通车阶段

1、涵洞通道接水是否通畅,并经地方征迁办、项目办工程处验收。

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恢复施工便道原貌。

3、督促施工单位对临时用地实行相应的绿化等措施恢复植被。

十、验收总结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征地拆迁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清理,以完善手续为切入点,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办齐各种批文和证照,满足工程交工验收是需要。

2、征地拆迁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移交工作,达到征地拆迁工作无遗漏、批文证照无遗漏、数据资料无差错的目的。

3、征地拆迁竣工验收总结工作:

(一)纂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二)聘请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验收,做出结论性评价

(三)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征地拆迁验收总结是项目验收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土地预审、报批流程

委托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实地踏勘——编制文本——当地政府落实用地指标——与县政府签订耕地占补协议——县国土部门落实基本农田补划——国土规划部门召开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审会——县政府召开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听证会——对照评审意见修改文本——文本送专家签字确认——文本送县政府盖章、图纸送县国土部门盖章——国土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基本农田补划现场踏勘——基本农田专家论证会——对照论证会意见修改文本——送专家签字确认——国土规划部门组织召开项目用地预审会(需提供压矿、地灾、环评报告)——项目办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连同以上成果送国土规划处——规划处受理签署联审意见——国土耕保部门牵头,土地利用、地籍、法规、信访等部门进行联审——国土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国土厅厅务会通过(项目核准、需提供水保)——红线放样——委托咨询机构进行勘察定界——编制呈报说明书、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县政府落实耕地占补的验收批复——国土部门应产权人申请组织召开对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进行听证——县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作土地报批必备件——县政府落实被征地户社会保障并得到省劳动保障厅的批复——逐级上报至国土部(需提供林地、水保)——国土部批复、缴费——基本农田报国务院批复(开工建设)——省国土厅通过媒体公示征地批准事项——以县为单位办理土地证——归档。

二、专项评估、批准流程

包含压矿评估、地灾评估、环保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等 委托咨询机构签订协议——实地踏勘——编制文本——委托评审机构签订协议——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照专家意见修改文本——评审机构对文本修改的确认——地方相关行政部门初审——向行政审批机关申请——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批复——收文、归档。

林地:红线放样——委托咨询机构签订协议——林地现场调查——形成报告——专家论证——修改文本——项目办向林业部门申请——市、县初审——省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收文、归档。

文物调查挖掘:红线放样——委托机构签订调查协议——现场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没有文物)-形成批文——收文、归档——(有文物)——签订抢救性文物挖掘协议——现场挖掘——形成报告——收文、归档-施工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向项目办报告——项目办向文物所报告——签订挖掘协议——形成挖掘报告——批文——收文、归档。

三、征地拆迁流程

项目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县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与地方征迁办签订挖红线沟协议——设计院红线放样——县征迁办向拆迁户告知——挖红线沟——国土部门进行勘测定界——设计单位出具拆迁统计表、工程量清单——实物指标调查、核实、确认——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与杆线单位签订协议——地方征迁办起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市、县政府批准——地方征迁办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补偿协议——按协议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发布迁坟公告、移栽树木等——实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杆线迁移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杆线迁移进度——(获得土地批文后)施工队进场清表——复核红线面积——交地——开工建设——施工——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情况

红线放样:委托地方征迁办签订开挖协议——设计院放边线、中线、打中桩、边桩——地方征拆办挖红线沟——设计、地方征迁办、项目征迁办、业主四方调查、核对、确认征地地类、征拆量等——数字不对的、情况不符合实际的与设计代表沟通、与业主沟通按实际数量更正确认——签订协议实施征地拆迁——施工结束——隔离栅施工——数界牌桩(界牌间隔200米、离隔离栅50公分)

施工进场:土地批准——施工队进场——用施工断面图复核用地面积——设计宽度与红线不对的与设计单位沟通后补征地——红线放位不够的与地方征迁办沟通红线放到位——放挖方、填方、坡顶(坡脚)线——与施工方土地交接——清表——施工

二次征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征地及遗漏征地

四、杆线迁移流程

设计单位出具拆迁统计表——复核公路用地图拆迁清单——与权属单位复核拆迁工程量清单——拆迁工程量合同谈判——拆迁资金申请、复核、审批、支付——权属单位进行杆线拆迁——协调解决拆迁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拆迁——督促检查落实拆迁情况。

五、时间安排

1、土地报批 土地预审批文(3月27日)——县耕地占补平衡造地的验收(国土厅待定)——地方政府与农户签协议(6月1日)——送国土部(国土厅待定)——批复(待定)。

2、征地拆迁

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3月18日)——红线放样(4月18日)——勘测定界(4月23日)——与地方政府的拆迁协议(4月25)——地方政府与农户的协议(5月18日)——与五线单位协议并完成迁移(7月10日)——支付征地拆迁第一笔费用(4月25日)——发布迁坟公告、移栽树木(6月1日)——完成征地拆迁(6月30日)——满足施工单位进场要求(7月1日)——施工单位进场。

第四章

管理规定

一、项目办征迁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和地方协调工作。

2、负责项目土地、林业、压覆矿产、地质灾害、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环境评估等报批及办理相关手续,督促落实相关评估意见。

3、负责协调组织地方征迁办做好土地征用、俯着物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征用、采矿许可、爆破许可、爆破方案审查、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

4、负责编制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计划,提出征地、拆迁方案,核实征地面积和拆迁数量,并组织绘制项目最终用地红线图。

5、负责征地拆迁费用及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期编制征地拆迁计划和资金预算,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缴交有关规费。

6、负责地方关系协调,协助地方政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保障良好的施工环境。

7、负责征地拆迁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征地拆迁工作制度

为加强永武项目的征地拆迁管理,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公示制度

征地拆迁部门应按时在征地拆迁现场或工作地点设立征地拆迁公示栏,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拆迁通告;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安排;征地拆迁工程量、补偿安置方案、监督举报电话等。

2、信访制度

征地拆迁部门应在工作地点设专人负责接待群众,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待来信来访要认真做好记录,处理信访件,要件件有着落。对群众反应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

3、监督检查制度

项目征地拆迁处对县、乡征迁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业务培训制度

建立征地拆迁人员的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

5、责任承诺制度(1)、坚持依法征地拆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督促征地拆迁人员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2)、保证严格履行相关协议,补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

(3)、保证不采取暴力、威胁或其它非法手段,强迫实施征地拆迁行为

(4)、保证拆除的旧材料不污染水源,以及有其它影响未拆迁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5)、保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征地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6、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告诫、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向管辖单位建议更换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1)、消极对待征地拆迁工作,抵制工作安排的(2)、违反征地拆迁资金管理规定的

(3)、借征地拆迁,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造成征地拆迁工作被动局面或造型当事人较大损失的

(4)、违反征地拆迁廉政规定的(5)、未按程序或未依法征地拆迁的

(6)、扰乱征地拆迁次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是非的行为(7)、违反合同条款或拒不改正的(8)、对失职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9)、为处理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一起上访行为,尤其是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10)、未按时按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

三、征地拆迁工作廉政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部门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厅“六条禁令”和监理中心“八不准”的规定。

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群众、内部监督

3、严格执行征地拆迁合同文件,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更改地类、多付少征、多征少付等行为

4、不得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参与被征迁方的宴请和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6、不得私自与被征迁人接触,不得随意透露征地拆迁有关情况

四、征迁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1、征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向财务处申报征地拆迁资金使用计划。

2、征迁办根据征地拆迁协议、征地拆迁清单及征地拆迁进度,审核征地拆迁费用支付申请。

3、对征迁费使用实施监管,要求地方征迁办对拨付的征地拆迁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漏付、错付、延付、多付、少付等。

4、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征迁费用进行检查,地方征迁办必须按时报送征地拆迁费用使用的情况。

5、征迁资金指工程建设中,用于征地拆迁的各类补偿费和与征迁相关的有关税费和征迁管理部门的管理费。

6、征地拆迁资金的支付程序

征地拆迁款支付:地方征迁办提出申请附清单——征迁办审核——地方征迁办出具行政事业行收据——征迁办签署支付意见、填写合同付款申请单(附清单)——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办理并反馈——地方征迁办查收。

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购用车费用:地方征迁办提出申请——征迁办审核——地方征迁办出具行政事业行收据——征迁办签署支付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办理并反馈——地方征迁办查收。

县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按协议随同征地拆迁款一同支付。规费(税)支付:提出申请——征迁办审核、提供支付依据——财务处签署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办理并反馈——征迁办凭支付凭证办理税票、规费收据——征迁办签验——财务处签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其它征地拆迁相关费用的支付:按协议、按财务支付程序办理。

五、征地拆迁考核奖励办法

为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做好协调服务,确保本项目按项目办的要求如期开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 以县为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土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协调服务工作,统一考核。

1、对县征地拆迁办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1)建立征地拆迁机构,人员到位。

(2)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会议,合理安排、统一部署、措施得力。

(3)及时组织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复查核定工作。(4)签订各项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和耕地占补平衡协议。(5)足额及时支付各项补偿款。(6)制定并落实拆迁安置方案。

(7)积极配合电力、通讯等杆线动迁工作。(8)及时处理征地拆迁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9)不得侵害群众正当合法利益。

(10)及时完成其它有关征地拆迁关系协调工作。

2、对县土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1)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2)完善用地规划修改手续(3)组织完成听证材料

(4)编制和实施补充耕地方案并获得验收(5)编制和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6)落实农用地转用方案,落实征收土地方案(7)按时完成工程用地报批手续(8)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标准(9)及时完成其它有关工作

3、协调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1)积极协调项目参建单位与当地各方的关系,及时处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2)积极配合项目建设期间的用水用电、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取砂采石等工作。

(3)积极支持采矿、爆破许可手续的办理

(4)积极做好用地红线的保护工作,禁止在红线内再种植农作物和建其他设施。

4、奖励类别及标准

奖励类别分为进度奖和超前奖,对按期,有效完成前述工作的各县给予进度奖,对提前完成用地材料报批和建设用地交付的县另给予超前奖。对不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和用地报批的县不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发文。

5、考核工作执行人

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奖励考核由省重点办、永武项目办按上述标准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奖励

主要是加强对征地拆迁人员自觉遵守《征地拆迁廉政规定》、《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和《征地拆迁工作制度》的监督

1、审计监督:在征迁实施期间,各地征迁部门随时接受审计机关对执行征迁政策、资金走向的情况进行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督促改进征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检查监督:对各地征迁安置执行情况,特别是农民补偿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3、社会监督:各地征迁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6.征地拆迁施工小结 篇六

一、基本情况

新建铁路重庆至怀化建设项目由铁路第二勘测设计院设计。渝怀铁路小浩至官庄区间由中铁十二局集团一公司、三公司渝怀项目部施工,其中我公司26标段施工管区从DK409+250.95~DK424+300,全长15.05Km,其中:站场2个、改移道路5处、变电所1座。地辖重庆市秀山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境内,途经妙泉乡、肖塘乡、官庄镇的11个自然村。渝怀铁路建设工程从2004年4月30日开工,2004年12月30日完工。本段工程征地拆迁:红线内征地900.51亩,拆迁房子14708.82m,坟墓609穴,施工临时征地133.697亩,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闭路电视线路“三线”拆迁39处,以及砍伐树木等其它项目。

二、征地拆迁工作中实施的政策与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铁道部、重庆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相关文件:铁建设函(2000)1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重庆至怀化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与重庆市主管部门签定的《重庆至怀化铁路征地拆迁实施协议》,《渝怀总指关于渝怀铁路征地拆迁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渝怀铁路重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渝怀铁路重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渝怀铁路秀山段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征地拆迁方面的规定

具体实施的。

三、征一拆迁工作中的实施

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裣单价包干统征统拆,分组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中铁十二局一公司施工部门为主,依据铁路施工用地图严格放线施工,由专人具体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秀山县各乡镇都成立有支铁领导小组,派专人具体负责支铁工作,铁路与地方紧密配合,共同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四、做好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

为认真做好施工中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单位专门设立了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定出施工中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具体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地方水保、环保部门配合,听取地方水保、环保部门的意见,认真做好施工中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经地方水保、环保部门验收认可,该区间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作设施完善,符合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

五、竣工文件的编制说明

7.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七

一、破解“三方面难题”,争取群众支持

针对县城规划区内历史遗留问题多、社会矛盾尖锐、征地拆迁难的现状,该县以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作为突破口,进一步理顺群众情绪,增进民生福祉,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是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组建林权纠纷包案处理工作组、县城规划区内“三送”工作组和乡镇“三送”工作团等专门队伍,出台《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集中开展林权纠纷积案大调处攻坚活动的通知》等9个配套政策文件,全面规范解决了县城规划区15年来没有审批群众建房的问题,化解了县茅坪钨矿、煤矿、华森公司等一批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调处了1000多起情况复杂的山林纠纷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和问题。二是努力解决民生方面的棘手难题。加大民生投入,认真实施了一批重大民生工程,为群众解决了一批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解决了1000多名“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采取果断措施推开职业中专新校区道路,短时间内解决了新校区建成3年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等等。三是转变群众传统观念。从解决群众长远生计、改变贫困生活现状等角度开展征地拆迁动员工作,规划描绘未来生活发展蓝图,帮助群众谋划未来生活致富门路,让征迁户充分感受到政府是为了建设、为了发展、为了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而实施征地拆迁。通过以上举措,有效缓解了多年来群众与村组干部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转变了群众“有土地才有饭吃、有土地生活才有保障”的传统观念,政府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群众“气”顺、心“暖”,更加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二、打牢“三个基础”,整合干群力量

一是落实责任包干。高规格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征地拆迁指挥部,在全县各乡镇和部门精挑细选了150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5个征地拆迁工作组。凝聚县四套班子领导力量,组建了10个由县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各部门单位抽调80%的干部及全县所有后备干部共1000余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攻坚月活动。通过实行县挂点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双层”负责制,把征地拆迁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的每个干部身上,做到包户到人。

二是完善征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宅基地安置、套房安置等多种形式,拆迁户可任选其一获得补偿。规划了16个宅基地安置点,合理设置临街店面,被征迁户可以通过店面经营来改善今后生活,实现长期受益。及时兑现征拆奖励,对配合房屋丈量的、按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时拆房或弃房的、人均房屋面积低于35 m2以下且无违章建筑和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行为的,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实行建房规费减免,对县城规划区内完全失地农户安置建房报建三层之内(含三层)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8项规费。由县财政自筹资金为县城规划区所有失地农民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是强化宣传攻势。成立宣传报道、法规宣教工作组,通过电视专栏、发放宣传册、上门做工作等方式,加大宣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和项目建设意义,大张旗鼓营造征地拆迁的浓厚氛围。通过召开村组干部会、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会、群众大会等形式,做好征地拆迁建房审批规费减免、拆迁奖励等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帮助群众算好经济账。

三、强化“三项措施”,推进高效拆迁

以开展重点工程建设“百日大会战”活动为抓手,整合县、乡、村、组四级干群力量,合力推进征地拆迁。一是高频调度,实施集中攻坚。严格实行县主要领导两天一调度,挂点县领导一天一调度,鼓励发扬“5加2”、“白加黑”连续作战精神。推行现场办公,县领导带头深入征地拆迁一线,高频率密集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各类问题。“百日大会战”攻坚月期间,县党政主要领导不分昼夜先后18次专题调度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安置地、预留地等节点问题,研究制定了科学有效的政策措施,短时间内攻克了困扰多年的节点难点问题。二是强化配合,实行“抱团”攻坚。全面落实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要求乡镇和部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无条件服从征地拆迁工作调度,积极配合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征地拆迁节点难题。组织召开公职人员、党员干部、村组干部会议,充分发挥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头做好家人和征地拆迁亲属的思想工作,做到带头丈量、带头签字、带头拆迁。三是每日督查,形成竞争压力。成立由组织、纪检及县“两办”等部门组成的专门督查组,对各个工作组的征地拆迁进度、干部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每日督查、每日通报,在5个征地拆迁工作组和10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组之间形成了推动工作的强烈竞争态势,大大激发了干部工作热情,高效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

四、落实“三个同步”,确保积极稳妥

征地拆迁既要算土地效益、项目效益和发展效益,也不能忽视群众利益,只有维护好群众的基本利益,才能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一是征地与补偿同步到位。征地过程中,做到土地丈量、农户签字、面积(青苗)审核、公示、清表“一条龙”高效推进,县财政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审核实行即到即审,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足额直达征迁户个人“一卡通”账户,做到不设任何中间环节、不拖欠群众一分钱,及时把补偿款发放到征迁户手中。二是拆迁与安置同步落实。科学制定安置方案,通过召开户主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及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就拆迁安置方案全面征求群众意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群众需要,对安置点的选址、安置房的设计等进行适度调整,确保安置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及时兑现拆迁奖励,让配合拆迁工作的拆迁户优先挑选安置房或安置地,引导农户加快拆迁步伐。三是解困与维稳同步进行。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结合“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将拆迁户列为活动开展的重点对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如为拆迁户全程代办房屋报建审批手续,为找不到过渡房的老、弱、病、残人员免费提供过渡房或赡养场所,酌情把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列入低保对象,为特困群众发放生活补助等等,让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同时组织“三送”干部对被征地拆迁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确保被征迁户思想情绪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三项原则”,保障和谐拆迁

8.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篇八

关键词:城镇化进程;征地拆迁;法律适用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五篇第二十章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而城镇化进程是伴随着大量近郊农村的拆迁与集体土地的征用进行的,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资源配置过程的关键环节,也就成为了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领域,征地拆迁领域内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不仅给国家资金造成了大量损失,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当前以致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在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当前涉农征地中犯罪现状评析

1.涉罪主体的法律身份复杂

在城镇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居干部虽然没有法定职责,但有关宅基地面积评测、违章建筑拆除、土地补偿金和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等许多方面都需要他们参与或配合,因此,这使他们有机会成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此外参与的主体还包括:地方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住房建设部门,职责为拆迁项目的行政许可、公告、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提交拆迁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拆迁人。拆迁人是申请拆迁项目的申请人,也是待拆迁地块的建设方;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评估机构。其性质为社会中介组织,受拆迁人的委托评估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其性质亦为企业,是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参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第一受益人,负责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各种安置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最终受益人。

上述主体中执行公务的包括:①地方政府及其国土、住建部门的公务员:②从事征地补偿费管理的村集体组织人员;③拆迁人为国有企业、国有单位时,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派到拆迁实施单位的人员,如房产管理局委派动产科人员到拆迁实施单位从事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分清各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是正确处理涉罪问题的前提。

2.涉罪的主要形式

从案件性质来看,以贪污罪为主。在查处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案件中大部分涉及的罪名均为贪污罪。从犯罪形态来看,窝案串案现象严重。从已查办的案件来看,不少案件是查出一案带出一窝,查出一人带出一串,结伙作案较多。渎职犯罪大都涉及的是乡镇负责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他们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与村干部狼狈为奸,彼此利用手中的权力相互借力。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主要指村干部利用自己在当地的宗族势力,对于在征地过程中的“不合作者”进行打击报复、暴力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目前这类案件时有出现,触目惊心,影响极大。

3.涉农征地犯罪主体的法律关系复杂

在涉农征地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行政法律关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会对犯罪的定性发生直接影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过程中包括:行政征收关系。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土地征地补偿费、农民安置补助费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争议属于行政纠纷,其中地方政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土要是乡镇政府)压低、克扣补偿费用,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可能构成渎职犯罪,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谎报地类、扩大面积、虚构补偿对象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法律规定都是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管理、分配给村民。因此,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形成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安置条件的管理关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处理。村集体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的补偿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可以通过租赁、合伙、接受入股等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收益。但是,集体土地被征用以后上述有关土地利用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终止,而其他民事主体也依法有权获得补偿,补偿对象为前文提到的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货物、设备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助等。由于这种补偿关系是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其他民事主体在此环节虚构土地利用关系、虚增补偿对象,试图骗取补偿费用,则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涉农征地犯罪的相关罪名及法律适用问题建议

结合上述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种主体、对象、程序内容和法律意义的界定,现就征地拆迁领域犯罪一些疑难问题分析如下:

1.职务犯罪主体与一般主体内外勾结骗取补偿款的应当按照主犯的定性定罪

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被拆迁人、被征地人共同骗取、侵吞、截留、挪用补偿款和安置条件的,其中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渎职罪,而共谋的一般主体则有可能构成职务犯罪的共犯或者诈骗类犯罪,各个主体应当如何定罪是困扰实务部门的问题之一。司法解釋的观点是“主犯说”,即根据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定性确定其他共犯的定性。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又参与共同犯罪的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当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在骗取补偿安置款的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时,有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和诈骗类犯罪的定性争议。例如,上文案例中丙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徇私舞弊,帮助被征地人使虚构、伪造的对象获得补偿,村集体的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丙认定玩忽职守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共犯就存在疑问。又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人为国有单位,其中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使虚构、伪造的拆迁对象获得补偿,有可能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也存在与合同诈骗罪共犯之间如何选择定性的疑问。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且有渎职行为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条件提供便利,并且又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以渎职罪定罪处罚还是以渎职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是实务中的常见疑难之一。

参考文献:

[1]陈望新.浅析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市场,2007(22)

[2]钟永芳,叶小舟.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与预防.中国检察官,2011(2)

[3]周光权.社会转型时期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课题.政治与法律,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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