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监管

2024-08-28

银行信用监管(共8篇)

1.银行信用监管 篇一

149、下列哪一项支出属于金融企业营业费用(D)

A、利息支出B、手续费支出 C、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D、税金

150、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核准。B

A、办公厅B、统计部C、研究局D、主席

151、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组成。D

A、损益表B、利润表C、利润分配表D、财务情况说明书

152、商业银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大关联方交易情况是指交易金额在(A)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A、3000B、1000C、5000D、2000

153、(B)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A、统计部B、银监会C、统计局D、人民银行

154、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A)汇总后披露

A、主报告行B、分行C、总行D、银监会

155、银监会派出机构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求上一级(C)的意见。

A、人事部门B、领导部门C、统计部门D、组织部门

156、《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从(B)起开始实施。

A、2004年9月15日B、2004年11月1日

C、2005年1月1日C、2004年12月1日

157、银监会按(C)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A、年B、半年C、季D、月

15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C)提供的数据为准。

A、综合部门B、监管部门C、统计部门D、主管部门

二、单选题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内予以回复。C

A二个月B七个工作日C 三十日D十日

2、我国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A

A 国务院B 国务院各部委C 省市人大D 中央军委

3、在金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金融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的。B

A平等的B不平等的C完全一致D不一定平等

4、目前,商业银行按照行政授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涉及现金管理和()两种行为。

A 支付清算B 国库管理C 收缴假币D储蓄业务C5、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或()。

A规章B规范性文件C民族自治条例D 司法解释A6、下列行政机关中,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是()。

A县级人民政府B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C 乡镇人民政府D银监局C7、下列关于公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B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C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利 C8、公司在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

A 《全国所有制企业法》B《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C 《公司法》D《个人独资企业法》C9、公司合并时,合并前的债权债务()。

A消灭B 由新设公司承担C由债权人承担D由公司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B10、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日为结息日

A 10B15C20D5C11、下列不属于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A 付款人名称B 出票地C 出票日期D 出票人签章B12、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A抵押交付之日B 登记之日C 签订之日D当事人协商之日B13、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A票据无效B 此项记载无效C汇票不得转让 D可以背书转让C14、某行政机关对公民某甲作出罚款3000元的裁决,某甲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把罚款3000元改为罚款1000元。某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行政讼诉的被告应为()。

A作出原裁判的机关B 复议机关

C作出原裁判的机关和复议机关D作出原裁判的机关或者复议机关B15、在下列各项中属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 对行政处罚不服

C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D 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D16、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C

A 人民政府对其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

B人民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某道路禁止通过的决定

C 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止生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 行政裁决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

17、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A4B 6C 10D 8D18、国务院()、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A 财政B 审计C 税务D 工商B19、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A 慎重B 谨慎C 审慎D 合法C20、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 五B 八C十D 十五A21、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

A50亿B10亿C1亿D5000万C22、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B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C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客观上造成了较大损失。B2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一般B 连带C一般或连带D 一般和连带B2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A为自始无效合同B 为效力待定合同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B2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012年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复习资料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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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影响B 不影响C 部分影响D可能影响B26、关于商业银行的判断,有错误的一项是()

A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并不必须是实缴资本;

B 商业银行的接管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C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最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D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A

2.银行信用监管 篇二

目前,在国际上对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信用评级,通常是以美国标普、穆迪、惠誉为主的三大评级机构,它们垄断了全球90%的评级业务,其一举一动都能引发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蝴蝶效应”,由此构成美国操控世界经济的一个工具。那么,这些评级机构为什么能有如此大的威力,并一次又一次的引发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模式。它们的核心在于维护了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赋予其“市场看门人”的角色。进一步加强对美欧信用评级行业相关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评级行业健康、稳步、长远的发展具有很强借鉴意义。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1 当今世界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信用评级”的基本概念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是以一套相关指标为考量基础,表示出个人和经济体偿付其债务能力(偿还历史记录)和意愿的值。[1]随着发展,出现了狭义和广义之分的概念。狭义的信用评级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债权人如期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其违约风险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而广义的信用评级则是对评级对象履行相关合同和经济承诺的能力和意愿的总体评价。[2]毫无疑问,广义的信用评级是对宏观的、整体的,综合的经济问题的评级,而狭义的则是对具体的个人或企业、或主权的具体评级。无论广义的还是狭义的概念,它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都具有重要作用,并能揭示债务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概念,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拓展。那么,信用评级的监管,是指对信用评级制度中不完善的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的“监督”与“管理”是最重要的,有了“信用评级”只解决了标准问题,而评级的质量和结果却体现了监督和管理水平。通过2012年标普、穆迪、惠誉三大评级机构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对欧洲市场的降级潮,主要包括对具有AAA主权信用的德国、荷兰、卢森堡国家评级的展望,从“稳定”下调至“负面”,和下调了欧洲大量银行的信用评级,这些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的把焦点集中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上。评级机构在危机前,对资产或者主权信用评价很高,在危机发生后,又迅速下调等级,引发市场恐慌,在危机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人们不尽要问:信用评级的监管为什么没能在危机来临之前对失误的评级提出预警?为什么没有起到有效防止市场动荡的作用?“市场看门人”的地位是否被夸大?所以对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研究有利于完善信用评级行业自身的缺陷,从而维护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信用”作为个人、或企业、或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描述让大家形象的感受到:“世界上有两个超级权力拥有者……: 美国和穆迪债券评级公司。……而且,有时候,我们并不清楚谁拥有的权力更大。”[3]或许这一说法有点言过其实,但信用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确扮演着“市场看门人”的角色,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把信用评级引入到对金融领域投资风险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时又忽视了信用评级本身的监管。

实践证明:在信用评级的监管问题上,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更不能顾此失彼。

1. 2 国际上主要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

1.2.1 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监管机制

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下,对信用评级业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当时评级机构处于一种准入门槛较低的自由竞争的状态,通过发行信用评级手册和分析报告对投资人进行收费。随着评级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和评级结果的广泛应用,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的使用了评级结果。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是美国对信用评级机构最早的“政府认可”立法,也意味着信用评级机构跨入了政府认可的监管时代,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随后的30多年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用了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简称NRSROs)注册制度,并将NRSROs的评级结果纳入联邦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依据法规,只有NRSTOs做出的评级结果才能被使用。穆迪、标普、惠誉成为首批获得NRSROs认可的评级机构。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的20多年间,许多评级机构申请加入该组织但都遭到了拒绝。这就形成了三大评级机构在美国的垄断地位,此时自由竞争、行业自律的约束已大不如从前。三大评级机构也从自由竞争的商业机构变成了带有半官方色彩的“准监管”机构。

2001年安然公司出现财务丑闻,这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出了具有实际意义的改革。规范对评级机构的注册和监管,通过放开市场准入和降低进入壁垒来提高行业竞争性与业务透明度,公开NRSROs标准等。鉴于次贷危机中评级机构的表现和不良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在2008年提出了对于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减少法规对信用评级的依赖等方面的规范。这一系列监管措施有利于评级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也有利于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树立信心。这些改革标志着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2.2 以欧盟为代表的新型监管机制

欧盟最早涉及对评级机构的法规是2003/125/EC指令,旨在鼓励评级机构通过建立政策和程序来保证评级结果的公正及防止利益冲突。2006年出台的《资本需求指令》(CRD)明确要求要用信用评级来衡量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CRD规定,欧盟国家的金融机构应使用经过认可的“外部信用评价机构(ECAI)”出具的评级结果,在2008年欧盟正式提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建议,并经次年的欧洲理事会以法规形式批准通过。法规要求,银行和投资公司要得到欧盟法规的认可,就必须采用已注册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来预算资本要求,这就表明巩固了三大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法规中对已注册的评级机构的要求远比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及SEC规定的严格,能够直接干预评级机构的内部制度、经营管理、评级方法和组织程序。这同时也造成了行业准入标准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业竞争程度。2010年欧债危机之后,欧盟考虑建立一个属于欧洲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欧盟监管机构也在积极的创建之中。[4]

2 美欧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给与的有益启示

2.1 保证事前认证制度的执行

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活动中,事前的安全防范总是比事后的道歉要好得多,特别是对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在形成的过程中更为重要。目前,我国市场准入制度是按照服务业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进行准入审查,其透明度明显不够。对评级机构业务资格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也不清楚,评级机构向批准机构提供的相应资质证明更是无从获悉。这就造成了评级机构准入门槛低,机构鱼龙混杂,技术水平差的局面。这方面可以借鉴美欧所采取的自愿、公开、透明、可监督的准入制度,并严把准入关,从源头上控制评级结果的质量。[5]

“水未到先堞坝”,这对起步于2005年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是十分重要的。截至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总体上不充分,资本大部分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投资者对评级认识肤浅、需求不大、信赖不高,使用自然也不普遍,缺乏良好的评级环境。由于市场规模小,可评级产品种类并不多,机构缺乏核心竞争力,80家评级机构集中在相同的细分市场中难免存在过度竞争。与美欧相比,我国证券市场流动性较差,定价工具也不能起到信用评级的功能。评级机构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无论是从市场认可度,到资金,还是到人员技术,数据积累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单单依靠市场自身力量,是不能达到评级行业良好运行的。这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确保事前认证制度的有效执行,促进和规范行业的发展。

2.2 坚守事中执业行为的规范

在确保事前认证制度执行的前提下,还要建立严格的内控配套制度,防止利益冲突现象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利益的冲突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评级机构对发行人、投资人利益的冲突;另一个是评级机构主要业务与附辅助业务的冲突。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对利益冲突的监管。对于第一种情形,好比“一仆不能侍二主”,投资人应根据评级结果,来选择如何投资,这种评级结果是要对投资人负责的。对发行人收费的方式,又要求评级机构对发行人负责,所以就产生了冲突。对于情形二,随着评级机构的不断发展,也推出了很多辅助服务,如咨询服务、预评级、金融产品设计等。发行人是否购买这些业务,就对发行人的评级结果产生了影响。在利益的驱动下,评级机构往往会公布一个较高的评级结果,以满足发行人的需求。

对于利益冲突的规避,可以采取改革收费模式,规范收费方法。评级行业出现了“回到基层去”的概念,采取对投资人收费的方式。[6]从目前来看,这似乎能解决“一仆不能侍二主”的冲突。建立规避利益冲突机制,设置“防火墙”隔离主要业务与辅助业务,以保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如禁止信用评级机构从事创造金融衍生品和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禁止为其股东发行产品作信用评级等所产生严重利益冲突的行为;禁止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强制被评级人购买信用评级以外的产品;禁止辅助性业务,防止这些业务带来的利益冲突风险。

2.3 加快发展本土信用评级行业

我国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评级活动,要坚持“双管齐下”,协调发展的思路。一是积极与国际相关组织建立互信、互利机制,逐步摆脱美国主观意识下的垄断控制和干扰。2012年10月,中国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美国伊根—琼斯(Egan Jones)评级公司和俄罗斯信用评级公司在北京宣布,发起并成立了一个新型国际评级组织——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呼吁构建一个全球性评级机构,以满足全球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有望终结国际三大信用评级的垄断。

我国应借此契机,不断发展我国民族信用评级行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要保持我国的控股权。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第一批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五家评级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资信,上海新世纪评级。其中四家已经或即将被国外资本控股。这威胁到了我国金融主权安全,削弱了我国信用评级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话语权。目前,唯独大公国际始终坚持民族品牌走国际化发展路线。另外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的爆发,又为民族信用评级的发展提供了机会。我国要抓住机遇,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7]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建立和发展本土用评级行业还有漫长而艰巨的路要走。在现有条件下,依靠政府出台各类政策作为保障,并对评级机构实施监管,还应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行业协会,指导评级机构加强风险控制,考核人才执业素养,开展评级技术开发与研究。二是要规范行业行为。它与政府监管相比,行业自律更具有灵活性,能根据经济变化迅速作出调整。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平台实施行业内部控制,促进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总而言之,国际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是国际通行的经济评级体系和管理方法,具有极高的垄断性和权威性。长期以来,以美国标普、穆迪、惠誉为主的三大评级机构,它们几乎垄断了全球90%的评级业务,其一举一动都能引发国际资本市场的震荡。随着2012年世界信用评级集团的成立,有望终结国际三大信用评级的垄断,开创了一个新型国际评级组织,借此机遇,我国在努力加快发展本土信用评级行业,为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奋斗。

参考文献

[1]欧志伟,萧维.中国资信评级制度建设方略[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35.

[2]洪玫.资信评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

[3]THOMAS FRIEDMAN.Rating the Raters[C]//Enron andthe Credit Rating Agencies.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Governmental Affairs,107th Cong.2002:471.

[4]李永,田志鹏,何亚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探讨[J].征信,2012(1):62-64.

[5]张强,张宝.次贷危机视角下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重新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2):22-27.

[6]鄂志寰,周景彤.美国信用评级市场与监管变迁及其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12(2):32-40.

3.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 篇三

证券市场在我国运营开后,证券信用交易不可遏制的成了一个重要角色。那么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完善同样变得重要至极,而对于已经拥有该交易方式上百年的美国证券市场则是我国所应该借鉴和学习的,普及证券信用交易概念后,对两国的状况进行分析。

1证券信用交易的交易制度

证券信用交易其实就是保证金交易,即在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资金或应付证券不足时,通过向证券商交纳一些金钱或证券充当保证金,让证券商代为垫付的一种交易。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发生,这种交易的一些特征也凸显出来。第一,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小额的保证金进行远大于保证金的投资,所以当市场走向与投资者估算大致一样时,则投资者可以获得远超自己本身资金的收益,同样预测失败后的结果也是投资者所承受不起的,这便是财务杠杆性。第二,一般来说,证券商的本身的资金和证券并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从而使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或证券,这样就会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证券商和金融机构两个信用关系,也可以说是双重信用性。第三,上述两者信用关系都会促进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流动,则会有资金流动性。第四,证券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保证金比例的调节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进行控制,从而有宏观调控性。

2国外成熟证券信用交易市场

19世纪是美国证券信用的的开始,美国证券市场因此开始拥有了较强的流动性。20世纪便是美国证券信用的发展,从1933年起分别颁布《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通过用保证金来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的投资方法在20世纪70年代被运用的很是广泛,下一个十年,第三方监管被美国证券市场引入,同时债券回购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样美国证券市场就拥有了大量的资金来源。90年代后因为证券信用的融券进行了结构上的改变和对冲基金的广泛使用使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得以大力发展。

作为拥有世界上最为健全的证券市场的美国是在监管机构,法律监管机制,自律,三者下进行证券交易的。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授权对规定和政策进行适时的改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具体的主体进行信用交易的核准和错误操作的处罚与证券商,证券交易,跨州证券交易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每一个证券交易所都由其自定的规定,主要用于监管投资人的资格和投资的程序。

综合美国从起始就颁布的关于证券交易的法律,美国证券交易拥有了很多的监管规定。第一,准入资格的认证(1)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主要是在与投资者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而资金的额度是由各个的交易所自己规定,投资者也需要登记自己姓名等信息。(2)证券商的资格:《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商所应拥有资本条件,而是否有客户有价证券则决定证券商能否独立地进行交易业务,接受客户款项和证券。(3)证券的资格:能够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证券要么是已上市的有价证券,要么是可以进行店头市场交易的可融资的股票和债券。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65期2014年第3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第二,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美国保证金的调整是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规定的,从始至今已经进行了很多次的调整,当证券的市场价格过低时或者过高时则会调整使整个供求得到稳定。第三,融资的资金来源:证券商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证券商所拥有的资金和其形成合同关系的投资方金额。第四,融券证券来源的规定:投资者用于担保的保证金里的有价证券,证券商的有价证券,证券商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体在有担保情况下借贷的有价证券,投资者拥有的有价证券和在证券商事先与投资者建立公平合同并支付投资者应该的对价的条件下保证金担保的超过保证金部分的有价证券。第五,对卖空行为的监管:《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除在某些情况下不得进行低于最后一次证券交易价格的证券卖空交易,这是对卖空证券价格的限定,对股票的暴跌有一定抑制。第六,分离帐户管理规定:为保证证券商易于结算和使证券交易监管机构能实时的知晓证券交易的情况,设置证券信用交易账户,并用来对保证金比例调节的基本依据。投资者的自有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是无权干预,但对于投资者未能准时缴纳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管理。

3我国证券交易监管机制的历史演变与不足

1984年证券市场开始中国运行开来,几年后伴随市场而生的证券交易所也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铺展开来,从1990年到1993年各个地区连续发布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则中明确表示禁止证券信用交易。自1993年后开始陆续出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易,或透支服务或产生借贷关系。但这时由于没有严格的规定,双方都没法保证提供应付的义务。并且发生挪用投资者资产和投资者无法按时交纳保证金,随后1996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透支等行为的严格通知,明令禁止了这种透支业务。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指出只能以现货进行交易,此后直到2005年10月27日,修订了《证券法》透支业务才有了发展的可能。从最开始的只能有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到允许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所批准的证券公司进行为投资者融资的业务,最后形成如今的大量融资证券机构合法安全的运行。

我国对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有着诸多规定。第一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具有经营该方面业务3年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产在12亿以上,健全的公司结构和具备要求的管理人员与董事长。第二对投资者的规定:要求获知投资者的非隐私信息并对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能力来决定投资者获于的授信额度。第三对进行信用交易的政权规定: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对证券的要求。第四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内对证券信用交易开设账户的要求。第五保证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方法》和《融券融资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内分别对初始保证金与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第六强制平仓的规定:若投资者未按照约定日期交纳保证金则证券公司有权对其资产进行处理。第七风险准备金的规定:应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内对风险准备金的规定。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管机制的不足。第一我国所颁布的法律与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自身与两者之间都有着明显的冲突,如《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法律地位为部门规章,与《证券法》要求的国务院规定并不符合。第二担保账户内资金为信托财产的规定与我国目前诸多法律规定存在偏差,在现实情况中证券公司有着信托人,债权人共同的身份,而這样会使证券公司很难正常的运营。第三队投资者资格的要求过于低,导致股市由于初进者的不明智行为变得动荡。第四未对投资者保证金中的现金保证金进行规定。

4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监督的完善

第一,我国现阶段证券信用交易属于初期,应寻找符合自己的模式来发展,美国的分散授信还是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都是其自身根据问题来形成的,我国应在外国模式的借鉴下走出自己的模式。第二,完善我国法律上在证券信用交易上的不足。

证券信用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产物,相对的,证券信用交易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对于在初阶段证券市场的中国拥有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的分析与我国的现状得出我国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4.银行信用监管 篇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

信用行为的监管。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框架、作用及规范做初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入世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我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培养遵守国际规范、规则的意识,特别是建立信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政府入世,企业同样要入世;政府要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企业同样要按国际贸易规则经营。世贸组织规则中强调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政策透明度原则,其核心是国家信用原则,全球的自由贸易靠的是信用,维护国家的利益靠的是作用力。要更好的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工商部门必须把握新的形势,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倒台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1、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是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确保企业信用的基础。登记注册的信用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使用过程要体现企业信用制度。二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的实力,同时也代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商业信用的能力。加强对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审查管理,查处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是保障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措施。三是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信用行为的审查。四是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资格的审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是对企业经营期限的信用审查。六是对企业章程的条款审查,体现企业诚实信用,按所订立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往往是通过履行合约来表现的,合同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欺诈虚假合同进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保护恪守合同条款、诚实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自己职能,收集企业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失信记录及违约行为的情况,为企业签约提供服务,减少企业签约的盲目性,防止上当受骗,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按市场规则运行的进程。

没有信用可言。

4、企业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工商部门大量的应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模式。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收集整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失信记录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等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地向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1、当前我国企业不守信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合同履约率低。据国家工商局2001年统计,全国每年签定合同超过40亿份,而合同履约率仅有40左右。二是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利用签定合同搞欺诈、骗取钱财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因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而破产、倒闭现象数不胜数。三是逃避各类债务现象严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企业和银行的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遭受损失。四是市场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由于缺乏信用,一些企业害怕上当受骗,非现货交易而不做,丧失营销良机,错过交易的最好的时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五是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突出,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上述这些不守信用的表现值得我们深思。

2、抓好企业信用行为规范,保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在承认其主体追求最大利益行为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其主体合法经营。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开展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守信用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手抓”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只有加强信用意识,才能更好地和国际接轨,这是入世新形势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具体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宣传法规,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要根据我国入世的新形势,加强对企业入世教育,帮助企业了解世贸,了解国际贸易规则,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要组织企业学习《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提高合同履约意识、竞争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和企业公平竞争能力。

二是以建设“服务型工商”活动为契机,开展信用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诚信。要在企业合同订立上为企业把关,防止合同欺诈和不履约行为;要在产品销售环节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三无产品”流入市场;要在经营信用度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企业投机经营不守信用行为;为企业讨回公道、保护合法权益服务;为企业追讨合同欠款服务;为企业宣传自己、创造信用环境服务。

三是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数据库的建立,发挥征信服务效能。工商部门在对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中积累大量的企业信用信自资源,如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业绩、产品情况、商标使用、合同履约、签约动产抵押、投资等等,这些企业信息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东西,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信息社会化。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应用计算机网联技术,加快建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数据库,尽快使征信数据开放。征信数据规范为全社会所用,同时也使企业信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前阶段,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服务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资料、资信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商标使用、合同信用等记录通过工商互联网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阅,同时给每个企业都建立网上经济户口,实行电子监控。

(2)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等,并建立电子档案。对失信企业在工商年检中给予处罚或划定为B级企业,限制企业行为,规范企业信用度。

(3)建立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向社会曝光,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接受社会监督。

(4)通过计算机网络工程提供信息,进行行业监督。工商部门要积极牵头,成立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失信企业进行民间处罚。

四、开展打假治劣,创造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文秘114版权所有

工商部门要通过开展各项活动打假治劣,造就企业信用氛围,保护公平竞争。一是要开展市场巡查,定期检查市场交易行为,对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同时要深挖源头,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打击,彻底捣毁制假窝点。二是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无照经营充斥市场,必然对守信用企业的利益产生影响,要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就必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三是要深入开展消费者维权活动,使假冒伪劣产品没有市场。让那些不讲信用、不讲职业道德、不讲社会公德、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讲信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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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银行信用监管 篇五

用。我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建立运政软性监管体系,创新运政硬性监管举措,优化运政监管外围环境,努力开创运政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建立运政软性监管体系,以更加民主、互动和人性化方式监管道路运输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市场准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所重点建立和完善了严格许可、核准、备案、运输经营招投标等市场准入制度以及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州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州道路运输发展的29条规定,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实行运政许可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严格按照“热情服务要诚,文明用语要响、微笑服务要甜、受到委屈要忍”的服务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为运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窗口服务。与此同时,通过与运政许可责任人、市场监管责任人以及与运输经营者建立三位一体的“三关一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严把经营者资质不达标者莫入市、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者莫营运、从业人员资格不合格者莫从业的三道关口,强化站场的源头监管,防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及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运输安全的责任案件发生。二是在行政合同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偿试。2004年,我所以质量服务、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合同方面,偿试性的与主要客运企业签定行政合同,以行政合同约定的方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履行服务承诺,从而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我们认为,运政管理行政合同作为体现行政的民主性和公平性的有效手段,它所蕴含的宽松、非权力的色彩,更易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所接受,它是《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普遍服务”原则的细化,是运输经营者所承担的“普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互益补充,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运政管理跟进监管措施。三是建立了运政管理行政指导机制。近几年来,我所通过加强与运输企业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加强对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指导,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洽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引导,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行政指导效果。在专业技术指导方面,重点对中小运输经营者开业前所需要具备的经济、技术、人员条件作出指导意见,指明所缺少的要素,帮助他们完善条件、规范经营。在信息发布、提示方面,及时将运输市场分析、站场规划、运力市场需求、道路运输方针政策等信息公布于众,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以此调控运输市场整体发展规模,指导运输经营者优化资源配置。在行政奖惩方面,我们注重通过正面的表彰、鼓励等方式加以褒扬,来引导和影响经营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对违章经营者通过通报等方式加以警示。四是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我所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强化运政监管,实施精细管理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道路运输业质量信誉考核暂行规定》,健全和完善了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并根据企业信誉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企业信誉等级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为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和失信标准并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快速服务待遇;二是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对存在轻微信用问题的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三是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把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运力许可和年审时重点审查、给予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等监管措施;四是建立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采用资质降级、经营权取消等措施。同时,我们还把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道路运输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企业资质评定的主要依据。通过规范的信用管理,使“信用就是市场,信用就是效益”的口号变成现实,使经营者明白不讲信用应负的责任和后果,直至被规则所淘汰,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6.银行信用监管 篇六

第一条为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2003年10月31日)的要求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鄂工商

注〔2004〕204号2004年11月3日)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包括城区工商分局所属的工商所和各县市区工商局所属的基层分局,以及具有经济户口监管职能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领经济户口;

(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五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二章经济户口的认领

第六条企业经济户口是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形成的企业电子档案,由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负责在营业执照发放的当日登录到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基层监管”子系统。

各级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应将核准企业按照所居行业的风险等级予以分级,并原则上将其列为企业信用的A类。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应每日在“基层监管”子系统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并通过“监管助手”项中的“户口认领”模块,在3日内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业。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对认领错误的企业,通过档案移交模块移转。对有认领争议的企业,由注册登记的主管机构裁决。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并以巡查结果的形式登录。

第三章监管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第十条监管计划是各基层单位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十二条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录入和反馈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

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六条各基层单位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

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按照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

城区各工商所的实施办法按本规范统一执行。

7.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与政府监管 篇七

很多人在谈及我国一些著名的旅游景点时,大家抱怨比较多的都是旅游餐饮行业。如2010年2月,就有记者调查发现,在海南,游客自助就餐大多遭遇大排档和饭店欺诈。[1]2012年春节期间,海南三亚的宰客门事件被揭及福建厦门鼓浪屿的天价菜单被曝之后,很多网友纷纷跟帖诉说自己的旅游挨宰经历。[2]到“五一”小长假,尽管三亚旅游餐饮市场较平稳,但仍有一些顽疾存在:消费后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趁游客不注意时强卖等情况依然存在。三亚海鲜排档市场前景仍存在很多未知数。[3]旅游景点餐饮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层面的,错综复杂的,但其根源在于市场欠规范,监管机制不完善。所以,解决旅游景点餐饮市场欺客宰客问题的关键是要构建政府有效参与的信用机制,加强旅游景点餐饮市场的信用制度建设。

一、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的特点、危害

1. 特点。

信用缺失,在我国各类市场或多或少都存在。但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较为普遍,具有“明显”的总特点。一是价格虚高。旅游餐饮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交易往往是“天价”。如2012年春节期间,有游客在微博上反映,其与朋友在海南三亚旅游消费时“三个菜价格4000元”;[4]苏州一游客也反映,其与家人、朋友在厦门鼓浪屿一家海鲜排档吃一顿饭“五菜一汤”要9560元,十来道菜,店家要价13600元,后经协商10000元成交。[5]其他游客也普遍反映,在旅游景点用餐太贵,在大排档消费的价格,比大酒楼的价格还高。二是强买强卖。很多旅游景点餐饮消费不透明。有的餐饮店备有两份不同的菜单以应对不同的顾客,对外地或带外地口音的游客消费者,店家在游客点菜时给一份没有价格或低价格的菜单,到结账时店家出示一份有价格或高价格的菜单;有的店家,当游客进店看到一条大鱼刚问价,就手脚麻利地将鱼捞出摔晕。如果游客不想消费,或稍有质疑,边上就有几名“光头彪形大汉”站着。不想吃眼前亏的游客,只有付钱了事。2012年春节期间发生在一些旅游景点的“宰客门”事件,都出现类似情况。三是“明规则”。据业内人士及相关媒体报道,游客由于导游的引导,被带到“宰客”的饭店吃饭,但是导游则解释说“这是公司的规定”。

2. 危害。

旅游餐饮业欺客宰客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游客吃饭消费付出了高于价值多倍的价格,只有极少数人质疑和投诉,能退回多收的钱的人更是少数,而多数游客都是腰包“出血”,自认倒霉。二是制约旅游景点餐饮业发展。餐饮业欺客宰客虽获眼前蝇头小利,但得不偿失。欺客宰客的“一锤子”买卖做多了,不仅没了回头客,还让外界其他游客对这个地方的餐饮业产生“畏惧”心理。不少旅游景点的餐饮商家开了关,关了换个名字再开,大多数都是因为只贪图眼前短期的利益而形成的恶性循环。[6]三是阻碍当地旅游业发展。旅游、吃饭、购物向来是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游客玩得好、吃得好,旅游业才能兴旺发达。四是损害旅游景点当地人民及政府的形象。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游客吃饭被欺被宰,人们不仅讨伐黑心店家摊主,而且对当地民风有所质疑,对政府监管不信任。

二、基于政府监管的旅游餐饮市场信用机制博弈

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复杂多样的,如店家摊主利欲熏心、游客流量瞬间暴涨及基础设施跟不上等都是重要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经济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由于商家或企业在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商家或企业将始终采取欺诈行为,并获得超额利润,而弱势的消费者,单靠市场自发运行是很难保障其权益的。[7]在旅游餐饮市场上,餐饮店家与店家之间由于平分市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其均衡策略也都是采取欺客宰客行为。三亚海鲜大排档宰客成了“明规则”,而不宰客反倒是“异类”,根源就在于此。由于店家都能从市场欺诈中获益,也就很难有哪家店家会主动站出来揭穿这种欺诈行为。所以,旅游景点餐饮市场存在信用缺失问题,要求政府监管和治理。

政府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推进市场信用制度建设,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在政府监管的旅游餐饮市场上,市场主体有政府、店家和游客三家。其市场状况及效应如下

1. 政府与店家的关系。

假设政府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监管店家的收益为F,店家的收益为R;诚信运行成本为C0,政府监管餐饮市场的成本为C1;政府对店家欺诈行为的处罚费用为C2;店家的市场份额为α(0<α<1)。如果政府不监管,店家欺客宰客将获得超额利润π。这一结果可列博弈矩阵表1。

由表1可知,无论店家诚信交易还是欺诈交易,只要F-C1>0,(1-α)F-C1+C2>0,政府都会干预和监督。假设政府监督的概率为λ,店家的信用概率为μ,那么

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店家的期望收益为:μ(R-C0-F)+(1-μ)(αR-C2)

在这种情况下,店家如欺客宰客,就会被政府处罚和丧失市场,所以只能诚信经营。

2. 店家之间的关系。

假设餐饮市场上只有甲乙两店家,其效应为Ri=(Y1,Y2),Y为店家的支付,两个店家的机会均等,其均衡点为Y1=Y2=R/2。再假设政府对店家欺诈行为的处罚费用C2大于市场诚信运行机制维护成本C0,即C2>C0,店家的市场份额为α(0<α<1),则两店家的博弈矩阵见表2。

可见,在政府监管下店家的上策均衡为诚信经营。

3. 店家与游客的关系。

假设店家的收益为R,游客的收益(效用)为U,诚信运行成本为C0,店家交易成本为C1。如果不吃饭(消费),游客将面临着饥饿的成本C2。这一结果可列博弈矩阵表3。

由表3可看出,在政府干预情况下,店家与游客要获得最大收益和效用,上策均衡为诚信交易和消费(吃饭)。综上所述,政府对旅游餐饮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是必须的。在政府的监管之下,店家会采取诚信经营策略。所以,在政府监管之下,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维护游客消费者合法利益和促进旅游餐饮市场健康运行的根本举措。

三、政府对旅游餐饮市场监管的政策选择

1.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法律作为强制性实施的制度,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有了法律人们才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目前我国制定了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但由于法律本身存在不完备性和局限性,如保守性、滞后性与进步性、稳定性相容,以及法律的执行成本高、法律制度产生逆向选择问题等,加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又使这种不完备性和局限性增强。[8]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有的相互不配套,或存在漏洞,还不能杜绝它所要禁止的不当行为发生。对旅游餐饮市场的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这就要求有明确的法律和规章,既能规范店家摊主的行为,又能给消费者相应义务,更要给执法者足够的权力。一旦消费者受到商业欺诈的侵害,消费者可以依法追索补偿,执法者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还应考虑对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以权谋私或不作为等行为的规定,提高法律和制度的威慑力及运行效率。

2. 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商业欺诈尤其是旅游餐饮业宰客,多数是无良店家摊主为个人私利不顾法律和道德故意而为之,还有是少数经营者不懂价格政策,法律知识缺乏,如对什么是规范的明码标价、什么是价格欺诈等基础的价格法律知识知之不多,只图方便促销,不顾规范行为。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使经营者知晓违规经营的后果尤其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欺诈者教育以警醒,实现内部自律。同时,公开相关信息,给游客消费者提醒,防止上当受骗。如天价海鲜事件发生后,在2012年“五一”小长假前,三亚市物价局发布了三亚市海鲜品社会平均批发参考价格,甚至连缺货信息都一目了然;工商部门在网上公布了201家海鲜排档经营信息,包括经营店户名称、地址、店家负责人、辖区工商所与电话以及奖惩记录等相关内容。[3]这些信息为外地游客提供了参考,最大限度避免出现宰客事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 提升市场监管技术水平。

餐饮业欺客宰客手段隐蔽,案件取证难度较大,时效性、科学性、技术性要求很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执法智慧需要加强。既要加强工作人员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又要以电子政务网络为载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民主监督。主要是积极探索举报网站的建设,建立健全举报网站受理机制,不断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体系,为群众借助网络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便捷的渠道。同时,鼓励媒体协助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不良行为,媒体发现了,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蒙在鼓里。充分发挥媒体的技术优势,有利于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使违法者去掉侥幸心理。

4. 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

有了法律和制度,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就要讲法律信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只有这样,餐饮业经营者才会视欺客宰客为畏途,商业欺诈才会失去自我繁育功能而呈现萎缩和消亡趋势。如2012年春节期间天价海鲜欺客宰客事件发生后,三亚市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海鲜市场整治行动,对存在欺客宰客、敲诈勒索等突出问题的海鲜排档坚决实行“零容忍”,坚决实行“一次性死亡”,坚决依法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效果立竿见影。[3]与春节期间相比,“五一”小长假海鲜市场相对平稳。所以,要根治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的顽疾,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是必须的,而且是长期性的,不能“虎头蛇尾”。

摘要:文章在分析我国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的特点、危害的基础上,运用博弈矩阵模型对旅游餐饮市场信用缺失与政府监管的关系进行了剖析,认为在政府缺位的情况下,旅游餐饮商家为了经济利益将始终采取欺客宰客行为。所以,政府对旅游餐饮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是必须的。政府应不断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并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

关键词:餐饮市场,信用缺失,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1]段辉娜.英国旅游服务对我国自助游服务模式的启示[J].江苏商论,2012,(5):104-106.

[2]蒋丽娟.天价宰客折射旅游市场急需整饬[N].深圳特区报,2012-02-07(A02).

[3]王存福.三亚旅游五一“小考”监管长效机制呼之欲出[EB/OL].http://www.hq.xinhuanet.com/sanya/2012-05/03/con-tent_25172744.htm,2012-05-03.

[4]石述思.维护旅游市场政府应该做什么[N].中国经营报,2012-02-06(A01).

[5]邓海建.“天价菜单”不是一地鸡毛的数字游戏[N].中国青年报,2012-02-07(02).

[6]房舒,陈洋钦.旅游景区部分餐馆和大排档价格太贵游客问的多吃的少[EB/OL].http://www.people.com.cn/h/2011/1002/c25408-1-1247017445.html,2011-10-02.

[7]李泽华,尹元元.农产品市场信用缺失及政府的干预效应[J].中国流通经济,2009,(2):70-73.

8.新形势下企业信用监管模式浅析 篇八

关键词:企业信用;监管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更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企业交易安全可靠,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意义十分重要。在当前行政管理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对企业管理,促进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本文针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模式作了浅析。

一、紧扣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抓好“串联”监管

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必须掌握企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把企业历年年度报告公示数据“串联”起来,再做数据的整合分析,提升监管效率。

当前,我国全面推动企业信息公示。开展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将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信息,还涉及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等其他相关信息,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双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双公示”形式,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串联到一条线上或者一个系统中,自然而然就能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信息链,政府部门在对企业监管时就能使用信息链上的信息,提升对企业信用监管效能,实现资源从分散到集中转变、监管从多头到单一转变、流程从脱节到互联转变。

二、紧扣政府部门开展的联合惩戒,抓好“并联”监管

政府部门职能有所不同,其对企业监管内容也有所不同,推动由多个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销售和服务实施多角度、多方位的监管,形成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并联”路径,是政府部门实施对企业监管最有效手段。政府部门对企业“并联”监管,是推进行政管理全过程联合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地区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汇集、联通和共享,构建企业信用预警管理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应用。推动多部门证照联动监管,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及食品药品等领域市场信息共享。加强综合治税、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信用联动监管,扩大信用信息综合应用成效,健全执法联动机制。

三、紧扣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抓好“横向”监管

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为根据政府行政行为相对集中服务,加快政府部门对企业服务和监管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提高了市场主体等获得政府服务的便捷性的同时,也提高了政府行政权力运行规范性,提高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加强各级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建设,打造“横向关联、纵向贯通、资源共享、协同管理、网上审批、全程监管”的行政审批联动服务平台。通过将行政审批相关权力统一纳入到服务大厅,并向社会公开其权力设置依据、权力实施主体、权力行使环节、权力相联责任等形式,既可推动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又有利于倒逼政府部门转变重审批轻监管或者以批代管的传统工作模式和方式,促使政府部门更加重视加强“横向信息”监管,努力实现创新监管和有效履行监管职能。

依托政务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行政权力数据库,形成覆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联合惩戒的信息化系统。按照不同行政领域管理要求,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统一的政务服务和联动监管工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相关平台之间能够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达到政府部门的企业的“横向”联合监管,促进行政监管协同高效和政务服务阳光便民。

四、紧扣各级政府部门上下条块管理,抓好“纵向”监管

按照政府管理领域和行业分类,实现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加快领域和行业条块化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以统一企业信用数据共享交换目录和标准,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信息化手段,推进联通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业务对口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强化对企业信用监管的资源整合,确保各类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

五、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抓好“事前”监管

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是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一种形式。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承诺。要求企业以规范格式在互联网上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其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惩戒和制约。落实在办理行业评定、行业准入、先进评选、专项资金申报等评审工作中,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格式,提交企业信用承诺书并上网公示。将企业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按行业或领域制定企业信用承诺书的示范样本,推荐评选一批好的企业信用承诺书,供行业内其他企业参考借鉴。

六、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抓好“事中”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要鼓励和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并依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社会影响程度和违法违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事中监管措施。对守信企业应采取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实行失信惩戒和信用约束。广泛开展企业信用审查,在各类政府采购、有形市场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政策性贷款、优惠政策享受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中,加强对企业信用审查和执行过程中信用评估,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实施相应约束,实施差别化监管和定期信用评估,把企业信用风险降到最低。

七、紧扣各级政府部门行政督察,抓好“事后”监管

强化对企业事后监管和联动奖惩,是政府部门长期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在对企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后,要加强事后考核、验收和跟踪检查,并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加大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预警,实行失信预警机制和红黑名单公示机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让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

八、紧扣各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抓好“长期”监管

加强统筹协调,按照精准、长效的监管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把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所有信息归集到一个信息化系统中,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和应用,健全对企业信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状况长期监管,形成企业信用监管数据档案库,使政府部门随时掌握监管对象的信用历史状况,并根据不同的监管要求或者不同的监管对象,更有效地制定监管措施。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监管数据的历史积累,运用大数据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建立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和督查机制,把握监管的主动权,把监管结果要求解决在第一时间和操作层面。

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和行政管理改革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创新创业进入了黄金时期, 要把握对企业监管工作的新趋势、新特点,对企业信用监管理念要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要创新、政策思路要创新,要强化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组合拳”运用,让信用在创造财富价值的同时创新管理,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降低市场经济运行成本,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文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管[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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