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解协议

2024-07-20

工伤和解协议(精选13篇)

1.工伤和解协议 篇一

关于支付

甲方:乙方:

年日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事故,甲方认可乙方所受伤害为工伤,甲方已经使乙方的伤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已为乙方支付了住院费 元、门诊费元,合计元。现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相关待遇事宜,经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除支付乙方上述费用以外,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元,此补偿金包括乙方受伤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应享受的所有待遇(具体包括乙方6个月工资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贴元),双方一次性解决。

2、乙方因本事故受伤,还有腿部钢板未取出,将来因此发生的手术费,由甲方根据相关单据据实支付。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签署本协议、领取补偿金后不得就本事故于本协议之外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也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或向任何其他机关追究甲方的责任。乙方有违此条,应退还所收取甲方的所有费用,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

4、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签订日期: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见下页:

1、若职工所受伤害没有进行相关认定及评残,可能被有关部

门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2、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此期间的生活费。

3、对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职工

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不签,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

2.工伤和解协议 篇二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相互让步, 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的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 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 实践中由执行员斡旋促成的亦不在少数。当前,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存在激烈的争论,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结为两种:一种可称为“诉讼契约说”, 即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诉讼行为, 属于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 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能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 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 因债权人放弃了执行申请权, 因此法院不再执行[1]。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多将执行和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和解”相提并论, 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乃执行阶段的诉讼和解协议, 因此应类比诉讼和解的规定, 赋予其执行力, 并认为该协议应同时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另一种观点可称为“私法行为说”, 即认为执行和解属于诉讼外和解, 本质上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消解纠纷的办法, 仅为私法上契约, 不能对执行机关产生拘束力, 但和解协议一经达成,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重新划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即采私法行为说, 正如杨与龄先生所指出, 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成立之和解, 纵在法官劝谕下成立, 亦属诉讼外之和解, 并无阻止原执行名义之效力, 但具有实体法上之效力, 当事人受其拘束;在民事执行处成立之和解, 乃诉讼外和解, 仅发生民法上效力, 并无执行力[3]。有关执行和解性质的争论, 多基于大陆法系“诉讼和解”的理论修改而成, 然而, “诉讼和解”性质论的侧重点在于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 而执行和解之性质所应关注的重点是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依据 (原判决) 产生何种影响, 以及和解协议的救济手段与原执行依据如何协调的问题, 忽视了二者在出发点上的差异, 将影响结论的实际意义。

二、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为和解合同

(一) 和解协议之民法坐标———和解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多将和解规定为一种典型合同———和解合同, 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自愿相互让步, 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发生所订立的合同。和解合同是重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权益再次分配的合同, 因而在具备合同一般要件的基础上, 还需满足3个要件:第一, 存在争执或有发生争执之可能;第二, 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步;第三, 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或防止纠纷之合意。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和解合同之概念, 各类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仍属于无名合同。而典型化和解合同, 不仅能够增加法律适用的便利性, 还可以充分关照该合同的特殊性, 兼顾其合同效力与解纷功能之间的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解合同的发展趋势即印证了典型化的必要性。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分则中单设“和解合同”一节, 可以为实践中形态万千的和解协议设立鲜明的民法坐标, 唤醒民事主体对和解的尊重与保护。当事人针对具体权益的行为上的对立或者意见的分歧即为争执, 原法律文书生效后, 当事人之间可能对于该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之实现方式仍存在分歧, 申请人 (债权人) 与被执行人 (债务人) 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正是为解决此特定分歧而达成。此外, 双方通常就履行时间、方式、数额等问题相互妥协, 属于“相互让步”之表现形式, 因此, 执行和解协议能够满足和解合同之要件。

执行和解订立于诉讼终结后, 是当事人对判决所确定权利内容的合意变更, 属于私权处分之范畴, 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中通常不能成为法定的执行名义, 在我国也不具有变更和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去除原判决既判力的效力。因此, 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 也非单纯的私法行为, 而属于和解合同在强制执行阶段的表现形式。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应当满足一般的和解合同之要件, 同时, 执行员将该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将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等影响, 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订立的和解合同。

(二) 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

有观点认为, 执行和解协议应属于实践合同, 只有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后, 该协议才成立或生效。此种观点与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适用现状相吻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承担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可以随时反悔, 一旦反悔,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即使反悔, 一方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的做法导致执行和解协议只有在完全履行之后才产生替代原生效判决的作用, 否则该协议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拘束力。然而,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 即使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不意味着和解协议当然失效;和解协议未经审理并确定为无效时, 仅以恢复执行原判决便直接否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4]。将执行和解协议解释为实践合同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首先,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 执行和解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债务人在单方控制着该协议是否成立, 债务人如果不想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债权人并无制约措施 (现阶段法院并不受理追究执行和解协议之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 , 其权利难以获得保障;其次, 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周。执行和解多包含着债务的免除或期限的宽延, 如果债务人积极履行大部分债务后, 债权人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其剩余债务的履行, 则债务人无法拒绝生效判决书的恢复执行, 该情形又不符合异议之诉的条件, 很难维护自身权益;最后,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多种多样, 如果该合同中约定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若一方履行完给付义务而对方尚未履行, 认为此时“合同不成立”的观点并不利于保护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因此, 笔者认为不宜将执行和解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

(三) 记入执行笔录乃合同的生效要件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一款规定, “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入笔录时并不需要执行员签字, 该和解协议是否应当经过执行员的实质性审查, 法律上未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存在争议[5]。一方面, 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行为并未使其产生对抗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效力, 该记入笔录行为不能改变其私法契约的本质;另一方面,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合意形成于记入笔录之前, 双方将和解协议告知执行员并记入笔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强有力的保障, 如果执行员未记入笔录, 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和解效力相仿, 不能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等后果。笔者赞同将记入笔录视为执行和解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完成此要件时, 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探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二款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方式作出如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通常认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承担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 可以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 不具有可诉性, 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方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法院另行起诉, 而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然而,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评价与保护不能完全脱离私法的路径, 抹煞其可诉性有悖于合同的本质。实践中, 某些和解协议的形式无法同原裁判文书进行抵扣:有些和解协议并没有履行内容;还有些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与原判决确定的履行内容在性质上不一致, 无法抵销。执行和解协议形式的多样性、产生争议的复杂性使得将“恢复执行”作为唯一的救济方法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处理和解协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肯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 一概否定其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矛盾。

诚然,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是债权人最便利的救济方式, 但是, 在履行和解合同更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 或因和解合同的不当履行需要赔偿损失时, 抑或执行和解协议在原判决以外设定了新给付义务等情形下, 另行起诉应当是处理和解协议问题最彻底的方式。因而, 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抑或另行起诉。上述情形下, 原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言辞辩论终结之时, 而执行和解协议为“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由, 因合同不履行或者新给付义务发生争执时, 与原诉之诉讼标的不同, 当然不受原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如果权利人据此另诉主张权利的, 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6]。

摘要: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 也非单纯的私法契约, 其本质为和解合同。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 记入执行笔录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应成为执行和解的唯一救济途径, 肯定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契合。

关键词:执行和解,和解合同,可诉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军.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J].法律适用, 2006, (9) :37.

[2]许尚豪.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J].判解研究, 2004, (6) :143-154.

[3]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3.

[4]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N].人民法院报, 2002-01-11 (B03) .

[5]江必新, 刘璐.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355.

3.我家的“无条件和解协议” 篇三

“据调查,大多数夫妻平均每年吵架不少于135次……”一大早,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了这样一条链接。对这个统计数据我深信不疑,至少,我和老公周恒一年就不止吵135次。

我和周恒结婚4年,儿子天天2岁10个月。自打结婚,我俩就一直小吵不断,为房子如何装修,为儿子应该待在我们身边还是送回老家让婆婆带,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务事……

这不,周末的早上我俩又怄上了,导火索同样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家里洗手池的水龙头出水太小。让我生气的并非事件本身,而是水龙头早在半个多月前就出了问题,我至少跟周恒提过三次,他都一直当没听见。

吃罢早餐,我看窗外阳光明媚,就清理出一堆床单、被套想清洗。按我的习惯,衣服扔进洗衣机之前要先放在盆里搓一搓。但一盆水接了半天也没接满,我忍不住冲周恒嚷嚷:“这个家里还有男人吗?水龙头坏了个把月都没人修,是不是逼我去做女汉子学修理啊?”

周恒还坐在餐桌旁,毫不示弱地反击:“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一大早没事找事是吧?出水小点不是正好节约用水吗?”

“谁找事了?好好好,节约用水,那你来洗呀……”

周恒立即钻进书房关上了房门。跟过去一样,争吵的结束便意味着冷战的开始。

婚前,比我大4岁、硕士毕业的周恒脾气好得不得了,处处让着我,时时呵护着我。不料一结婚,我就失望地发现,他“好好先生”的形象全是伪装,金牛座的他,脾气大,清高,还小心眼儿。

我俩的第一次争吵,发生在我们婚后的第二个月,同样是因为家务事,吵完后,周恒竟整整一天没理我。当时我还不以为然,心想:小样,看你能撑多久!直到当天晚上,他撇下我独自跑到书房睡小床的时候,我才傻了眼。但以我的倔强,是决不会主动跟他求和的。

婚后短短一个多月就“被分居”,我躺在床上睡不着,半个多小时后假装起来喝水,想看看周恒什么情况。没想到,他房门紧闭,已发出隐隐约约的鼾声。我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冷战让我备受煎熬,他却没事人一样,该吃吃,该睡睡,太没天理了!

“你难道不明白,有时候退一步其实就是胜利吗?婚姻中的小天使,就是退一步的那个人。”我在一本两性书籍上看到这样的话,“小天使”这个称呼吸引了我,既然如此,那我就做一次这个“小天使”吧!

第二天,我什么也没说,在周恒起床后主动为他调了一杯蜂蜜水。他心领神会,跑上来拉住我的手向我道谢,我们和好如初。

万没想到,这件事却为我们日后的相处定下了主基调——一旦发生争吵,冷战功力超强的周恒都会等着我主动示好、求和。

冷战中两败俱伤

知道周恒又在等我先低头,这一次我下定了决心要打破“常规”。“小天使”固然可爱,但也应该礼尚往来轮流做啊,每次都让我低头求他,凭什么?!

冷战到第三天,我妈给我打来电话。平时我一般每个周末都会主动往家里打个电话问候父母,这次因为跟周恒冷战,居然忘了打,我妈不放心,便主动给我打了电话。一听到我的声音,我妈便意识到有情况。经不住她再三追问,我把跟周恒吵架、冷战的事说了出来,说着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我妈心疼得不行,对我好一番安慰后说:“我打电话骂他几句,男子汉应当能屈能伸,在媳妇面前低个头算啥,哪有老叫媳妇去哄他的道理!”

哪知,我妈介入后,非但没有中止我们的冷战局面,反而让周恒产生了逆反心理,间接地延长了冷战时间。当晚,我做好周恒爱吃的锅贴,发短信让他下班后早些回家,他过了好久才冷冷地回复:“先让你妈骂我一通,你再来哄我,有意思吗?我吃过饭了!”

给他台阶他还不下,和解成了我的一厢情愿,我没料到事态会发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看来,冷战时间越长,参与的人越多,和好的难度就越大。意识到这一点,我不再考虑和解,决心坚持到底,每天早出晚归,一日三餐都在公司的食堂解决,下班后在办公室耗着。家里本来就只有早餐、晚餐才派上用场的厨房,如今完全没了用武之地。周恒的单位虽然没食堂,但他也不进厨房,早餐、午餐都在外面吃,晚餐基本都是方便面。

就这样过了一周。

周五晚上8点多,我回到家,刚打开防盗门便闻到一股浓烈的泡面味。周恒正在书房的电脑前专注地玩游戏,厮杀声震天。“伙食比我差多了!叫你冷战,天天泡面。”我不由得愤愤地想。

为了引起周恒的注意,我踩着脚上的高跟鞋在屋里走了一圈,故意制造出响亮的声音,但周恒连眼皮都不曾抬一下。

“哼,不理就不理,谁稀罕!”站在洗手间的镜子前洗脸时,我气急败坏地自言自语。

把身体扔在宽大的双人床上,黑暗中我才发现,自己其实并没有刚刚伪装的那么坚强。那天在公司,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我挨了顶头上司的吵,心里一直憋着一股火。我特别想找周恒说说,即便他不能安慰我,单单跟他倾诉一下,我也会觉得好一些。刚刚我进门时,周恒哪怕能正眼看我一下,我就会放下之前的所有不快与他和解,可他竟满不在乎地摆出一副要打持久战的姿态。

我忽然特别想念儿子,可我知道,这个时间,跟着婆婆在老家的他一定早就睡着了。

和他签个“无条件和解协议”

第二天是周六,我醒来时已9点多钟,打开手机微信,一眼看到表妹的留言:“姐,今天陪我去买东西好吗?”婚期在即的表妹,最近正忙着筹备婚礼,想让我做参谋,购置婚宴当日的礼服。抱着誓不主动低头的想法,我洗漱一番后拎包出了门。边往外走我边给表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表妹央求:“姐,你来我这儿一趟吧!”

十多分钟后,我坐在了表妹家的客厅里。我一来,一向鬼点子多的表妹便拿出一式两份的“婚前协议”,要男友在我的见证下签字。“你们还签婚前协议?”我有些惊讶。和周恒结婚时,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要签这个。

“当然啦!姐,现在的新式婚姻,都兴签这个。事先把预防针打好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男人婚后不良行为习惯的发生。总之,婚前协议是婚后和谐的保障……”表妹振振有词。我草草瞄了一眼,协议一共6条,内容无非是男人要大度、要包容,吵架之后要主动向老婆道歉,不能打冷战之类。看着那些明显偏向表妹的条款,我不禁暗自感慨自己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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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表妹逛了一天,回家的路上我接到了儿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妈妈,明天奶奶带我回家。”儿子有些兴奋。我先是惊讶,继而惊喜。婆婆要带天天回来这样的大事,事先肯定通知过周恒,他却没告诉我,我心里对他的怨气又深了一层。

可怨归怨,因为婆婆带着天天回来了,在冷战了9天之后,我和周恒在未分胜负的情况下和解了。

但婆婆这次来,并不是要在我们家长住,而是建议我们送天天进幼儿园,因为周恒的弟媳怀孕了,她要去伺候二儿媳妇。

把儿子留在身边还是送回老家的问题,曾经让我和周恒吵翻了天,但如今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只是随着儿子的归来,我和周恒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小争小吵将更加频繁。假如每一次争吵后都像这一次一样冷战9天,那日子还怎么过?我必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接下来的周末,我安排了一次郊游,一家四口去了郊区的海棠花园。感受着春花烂漫的美丽景致,盘踞在我心头多日的阴霾顿时消弭。在一棵大海棠树下铺开宽大的防潮垫,儿子坐了一会儿就去不远处的沙坑堆城堡了,婆婆也跟了过去,就剩下我和周恒。

或许是眼前明媚的春色让人忍不住想要直抒胸臆,我直接对周恒说:“每次吵完架,我都特别希望能迅速跟你和好,但碍于面子又不想先低头。”周恒也打开了话匣子,说冷战时他其实也很难受,虽然表面上装得若无其事,但内心有种我不再爱他的感觉,我不再给他做饭,任由他天天吃泡面……

或许有很多夫妻跟我们一样,并不是没有了爱,而是在争吵之后都不愿主动充当“婚姻里的小天使”。蓦然间,我想起了表妹和她未婚夫的那份婚前协议,不由计上心来:“老公,要不,咱签个协议吧。”

“协议?哪方面的?”周恒一脸讶异。

“关于家庭和睦的呀!”我说。

“行。既然是为了家庭和睦,我肯定签。”

当晚,我将一份白天已打好腹稿的《夫妻无条件和解协议》打印后递给周恒。协议一共三条:1.吵架后必须于当天无条件和解,绝不过夜,不可以闹分居;2.连续三次自觉遵守协议并主动和解的一方,将被评为“家庭和谐之星”;3.本着节约用水的环保原则,连续三次被动和解的一方将负责为家人手洗衣物一周,不可以用洗衣机。周恒一字一句地读完,呵呵一笑,爽快地签了字。

就在签完协议后的第11天,我们又吵架了——因为儿子的穿衣问题。当晚,儿子睡着后,周恒犹豫着又要进书房,我拦住了他,把那份协议举到了他面前。周恒一看,无奈地停下脚步,默然片刻后转身进了卧室。看着他的背影,我心中不禁暗自得意。

作为夫妻,吵架总是难免的,但很多时候,争吵后双方互不退让,并不是因为有多大矛盾,只是因为碍于面子,不愿放下架子,结果双方都备受煎熬,甚至因为都找不到台阶下而发展成为冷战、持久战,最终损耗感情,伤害婚姻。签一个“无条件和解协议”,是避免这一切不良后果的不错选择。

〔编辑:冯士军〕

4.工伤和解协议书 篇四

乙方: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因乙方工作受伤,甲方已为乙方申请工伤保险,待工伤保险机构将伤残等级评定、确定赔偿数到位后,甲方将保险机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实际核销数额支付乙方。

2、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万元,作为停工留薪期等工伤待遇的其他补偿,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4、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前三项中。

5、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并且不再追究本公司员工孙绍杰因此次事故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6、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内容,不得再

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5.工伤补偿和解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信的原则,现就乙方意外摔伤甲方给予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补偿人民币

.00元,前期就诊期间已支付

.00元,余款

.00元于200x年xx月xx日前支付。

二、乙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就此事向甲方提出诉求。

三、本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诚信履行,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内容的,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00元(大写:

整)。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签字)20 年 月 日

6.工伤伤残赔偿和解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兹有用人单位*****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以下简称乙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发生劳动关系。

乙方在甲方*****项目经理部工作期间,于**年**月**日被铁板砸伤右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送**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并派出专人照顾;出院后甲方将乙方安排在项目部休息疗养,后因冬季全体员工休息,安排乙方回家休息疗养。乙方在家休息至**年**月,伤势基本痊愈后,向甲方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协商一次性解决有关补偿问题。甲方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生活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时正常足额支付了治疗期间工资。

基于乙方主动提出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尊重其意愿,同意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自**年**月**日起终止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现依法就乙方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签署本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1、乙方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治疗相关所有费用等已由甲方承担,工资也已正常支付,甲方不再支付乙方任何医疗等相关费用。

2、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休息疗养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门诊检查处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就业补偿金等费用,总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圆整),双方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关系。

3、甲方对乙方付款方式: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收到本协议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支付到乙方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中。

4、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数额外,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等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同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等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乙方今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一致同意。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乙方指定银行账号:

乙方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捺印)

代表人: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

***同志(乙方)因 本人身体 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本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四 章第 三十六(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条和公司《劳动合同》第 17条第一款 条的规定,从 ** 年 **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现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双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并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

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一式两份)

甲方(***公司 *****项目部)与乙方(姓名: *** ;身份证号码: ****)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同意,双方协商一致(写明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6 条的规定,于**年 ** 月 ** 日起依法终止。甲乙双方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并已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特此证明

*****公司 乙方(签印):

*****项目部(盖章)经办人(签字):

7.工伤和解协议 篇七

关键词:和解;和解协议;诉讼契约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的交流活动增多,产生的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其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虽然当事人起诉到了法院,但并不希望由法院进行判决。由于我国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思想,当事人更希望争议能和平解决。因此,和解是现代化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一份子,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安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节省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一、和解及和解协议概述

(一)和解及和解协议的概念

“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看做是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直接交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或者结果。”[1]在我国,是否有第三人直接参与纠纷调解被认为是和解和调解最本质的区别,其实不然,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和解案件的达成都和法官的参与有关,只不过法官在纠纷解决中作为传达当事人意见的个人,只起到缓和气氛的作用,最终和解协议的达成以及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还是由纠纷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及合意内容决定。

由此可以得出和解的定义:“和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系属中,当事人自愿动议或者接受法官的提议,愿意通过平等协商,就解决纠纷的某种方案达成合意,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内容,经法院认可并以一定书面形式记录,并就此终结案件、产生既判力的活动。”[2]

和解协议即是指纠纷双方在和解活动中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记录双方合意达成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与和解协议的类型

在我国诉讼上和解分为调解型与撤诉型和解。

调解型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和解协议的内容,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双方当事人起诉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撤诉型和解是指纠纷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经由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通过审查,确认纠纷双方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之后,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情况,但这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和强制力。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和解协议的性质

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和解协议是诉讼契约。诉讼契约仍然是契约,只是契约约定的内容不仅包括实体法上的内容,也包括诉讼法上的内容。

诉讼契约的出现使得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界限并不像以前那样清晰:实体法中有关于诉讼法的规定,而诉讼法中也包含着实体法内容,二者相互渗透也是为了更好实现双方的目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在内容上和本质上与诉讼契约大抵相同,都是纠纷双方为了达到诉讼法上的某个目的而就实体事项所达成的合意,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向公法领域渗透的结果。事实上,经纠纷双方履行了的和解协议是可以对程序法上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的,而如果已经可以在程序法上产生影响,就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和解协议可以影响诉讼,可以具有相当于判决的效力。因此,和解协议缺乏的是法律对其效力的确认。

三、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

“诉讼上和解的效力,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和解协议成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诉讼和解协议成立’,意味着协议内容符合实体法要求,并经法定程序认可生效。”[3]而和解协议的效力,就是指经法定程序认可生效的和解协议将会对诉讼程序产生的影响。

(二)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效力

在民事诉讼二审中,纠纷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后,通常有两种作法:一种作法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后将和解协议的内容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调解书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和既判力及强制力;另一种做法是二审上诉人可以申请撤诉,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有效后由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纠纷双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判决,可以就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起诉,和解协议不能终结诉讼程序,也不具有强制力和既判力。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转化成调解书才具备与判决书相同的效力、当事人撤诉后仍然以原事由再次起诉以及当事人只能根据一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明确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和解只能作为当事人撤诉的一种理由,法律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实质上的效力。

(三)完善我國民事诉讼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效力的法律建议

目前和解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在实体法以及诉讼法上都会产生效果,应当在法律上赋予其执行力和强制力。为了使诉讼中的和解真正发挥出维持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我国也应赋予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和解协议以既判力和强制力。因此,我建议在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形式审查之后,将和解协议以和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或者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和解笔录,两者都会被赋予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一。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以纠纷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为基础的、由法院制作的和解书或者和解笔录应当具备终结诉讼的效力、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其一,和解书应当能够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再生效,和解书中确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取代了一审判决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纠纷双方不再上诉,如果发现和解协议出现无效可撤销事由,应按照再审程序处理。其二,和解书应当具有既判力。这体现在纠纷双方不得再以原债权债务关系起诉,即便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如果纠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纠纷另一方可以和解协议为由进行起诉。其三,和解书应当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表现在如果纠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纠纷另一方以和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经法院确认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准予。

综上所述,现代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更加注重保护纠纷当事人没有被纳入程序之内的诉讼利益,也应该在民事诉讼所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给当事人以选择权,“再者,民事诉讼程序过程具有开放性,诉讼系属中,当事人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4]在民诉二审程序中,纠纷双方通过意思自治让渡各自的权利义务,平等协商而达成合意始终是和解的本质内容,法律应当赋予和解书、和解笔录与一般判决书相当的效力,以公法保护纠纷双方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合意,才能使得和解在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真正发生作用,推进我国现代化法制进程。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纠纷与纠纷解决原论——从成因到理念的深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4页。

[2]万钧:“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7期。

[3]陈晓雪:“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4]李旻:“调解语境下的民事诉讼和解”,《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作者简介:

8.和解协议-银行和解协议书 篇八

篇一: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贵金属交易事宜产生争议,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争议事宜达成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客观事实:

乙方在甲方开设的交易账户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客户协议书及交易相(来自: 在点网:银行和解协议书)关文件、交易账户的出金、入金及贵金属产品现货电子交易行为等,均为乙方实际操作及真实意思表示,是

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乙方签订有关交易文件时,已明确知悉有关交易规则及潜在的投资风险,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甲方及其雇员一直严格遵守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以及有关发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未代乙方从事特定交易或做出交易决定,亦从未直接或间接的强迫、误导或诱使乙方进行任何交易。

乙方账户所产生的一切亏损,是乙方因错误判断市场行情造成的,与包括甲方及甲方雇员在内的其他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

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赞助费共计人民币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收款账户:

3、甲方向乙方支付赞助费,不代表甲方承认乙方所提出的主张或索赔请

求,仅基于双方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相关争议之目的而支付。

5、乙方需承担的义务:

乙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向甲方、交易中心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甲方、交易中心、政府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乙方须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10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6、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的,甲方可暂不支付相关赞助费。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赞助费,并且不再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款项;甲方及交易中心有权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投诉。

乙方违反第5条第、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按本条

第款内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消除影响所支付的登报费用等。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争议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8、因本协议及双方因贵金属交易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

乙方 年

日 年月日

篇二: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案号: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XXX(身份证:)

被执行人:XXX(身份证:)

案外人:XXX(身份证:)或者公司

依据

民事判决书申请人X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年

日判决书判决如下:

1、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X借款450000元;

2、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11483元,由被告XXX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月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13993元,计算明细为:

1、由被告XXX归还原告XXX借款人民币450000元;

2、借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小计45个月,借款320000元X2%月利息X45个月=6400X45=288000元

借款100000元%月利息X45个

=2370X45=106650元

3、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小计9个月,月利息X2倍X9个月=17540X9=157860元;

9.和解协议修改版 篇九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人父母):

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浴池负责人,其浴池安全设施齐全,并且在醒目位置标有提醒注意事项,并一直正常经营,因主张年月日带其子在甲方处消费过(洗澡),并称后来发生了不幸,然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其在甲处消费过。对于乙方家庭发生的不幸事情,甲方深表同情。出于人道主义,在韩城市的见证下,与乙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意一次性补助乙方人民币元整。乙方指定为领款人,乙方领取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由乙方及领款人共同署名的收据,并交由甲方管理。

2、乙方承认此次不幸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甲方家属以及甲方经营的浴池主张任何权利。

4、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定本协议。

5、如有一方不按规定履行本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10.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篇十

洪先生

A:你所在公司应该承担你所提及的费用。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1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2款,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公司应承担你因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 17条第 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 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Q: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八年时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再过两年,我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上班时起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请问,十年究竟该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黄女士

A:对《劳动合同法》第 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十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果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 2008年 1月 1日为起算点,无疑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 9月 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第 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14条第 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 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你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应当从进入该公司上班之日开始计算,再过两年,你就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Q: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公司同意,我招聘了 8名业务员,他们都要求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请问,究竟是以分公司名义还是总公司的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呢?

章先生

A:《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你所在的分公司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也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经总公司同意,分公司招聘的 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总公司也可以委托分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Q:我公司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司正在为他们办理“五险一金”的缴纳手续。有少数员工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会保险,而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说可以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请问,签订协议不缴社会保险是否违法?

韩先生

A: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有一部分是要提存为社会统筹基金的。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缴社会保险是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合同法》第 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 52条第 4项又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将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该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有关责任人员会因此受到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Q:我是某安装公司的女职工。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医生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出院后,公司即与我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最近我再次入院做“右拇指切开内固定取出术”,不久又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我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 4万余元。但公司以已有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再次给我赔付。我该怎么办?

曹女士

A:赔偿协议签订时,你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同样无法确定。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你当时自然难以预见损伤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安装公司本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单位优势和你没有经验等情况,通过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责任,使得协议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有较大差距,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因此,你应当自知道 1万元赔款无法弥补损失之日起 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损害赔偿协议。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这样你就可主张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Q:我与公司签订有 2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但是刚入职 2个月,公司就说我违反规章制度,拒绝我去上班,且不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后又告知我被辞退了,辞退的理由是我自动离职。我手中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公司辞退的,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小薛

A:《劳动合同法》第 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见,因辞退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你所在的公司负举证责任。若公司不能证明辞退决定是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话,那么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1.和解协议 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乙双方自愿就劳动争议一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谨予遵守:

1、双方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劳仲裁字[2013]130号裁决书裁决在案,现双方同意按******和解,即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后,双方不再执行此裁决书。

2、支付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甲方于2013年4月27日前将上述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帐户(户名:*****,开户行:徽商银行******支行,帐号:*****747427);

3、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提起不服裁决的民事诉讼,乙方不再申请执行裁决书,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4、违约责任:甲方如果不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履行此协议,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按照劳仲裁字[2013]130号裁决书执行;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三份,各执一份,留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12.和解协议范本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原系甲方职工,因遭遇交通事故所致身体病患(丙方系交通事故肇事者),自2006年7月31日以来未能到甲方处工作。在此期间,甲方秉承关爱职工、人道救助的精神,及时代丙方向乙方支付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同时代丙方向乙方按照每月人民币1200元的标准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至今。现乙方已基本康复,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向乙方的赔偿问题及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根据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丙方自愿同意在之前赔付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行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小写:

¥230000.00元),用于全面赔偿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可能产生的一切民事、劳动关系方面所致的各项损失。

甲方对前述丙方的赔偿义务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如丙方不履行赔偿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代为赔偿。

乙方收到款项后,需向丙方或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2、甲方奉行关爱职工的原则,虽然乙方因身体不便无法到岗上班,但是甲方愿意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2月。在此期间,甲方无须为乙方发放任何工资薪金或者任何形式的补助。

甲乙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届时,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双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3、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丙方或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赔偿事项后,乙方与丙方及甲方之间再无任何民事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丙方及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任何权利。

4、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的赔付请求。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之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纠纷。

5、本协议系叁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丙三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6、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式叁份,自甲、乙、丙三方或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13.执行和解协议笔录 篇十三

时间:2012年2月1日

地点:XX法院

执行员:XXX

书记员: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你们说一下执行意见?

申请人:我们已口头协商好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有书面协议,请你们记录一下。

被执行人:对,我与申请执行人已口头协商好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有书面协议,请你们记录一下。?你们说一下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现将你们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保证于2012年8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6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163.25元,执行费307元,均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你们对以上记录有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被执行人:无异议。?你们还有何说的吗? 申请执行人:没有了。被执行人:没有了。以上笔录已阅无异。

申请人:XXX

被执行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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