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2024-08-29

“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精选11篇)

1.“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营改增”背景下税务风险的防范探讨

[摘 要]“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发展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它避免了营业税道道征税、不能抵扣、重复征税的弊端,是我国政府一项结构性减税改革。但同时企业必须认识到,“营改增”对于整个行业来说税负是降低了,但是每个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所面对的供应商、客户不同,所以“营改增”对于所处改革中的每个企业税负并不一定是降低的。基于此,文章全面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并相应提出了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结构性减税;风险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7-213

“营改增”背景介绍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序幕。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营改增”试点获得了很大成功,于是国务院从2012年8月1日开始把“营改增”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12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也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有消息称:金融保险业的“营改增”正在加速推进中,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成为了必然趋势,为了更加完善国家财税体制,营业税最终会退出税收舞台。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务院以及相关财政、税务部门出台了相应配套措施和过渡性政策。“营改增”是项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政府的出发点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创建一个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总体来看,“营改增”改革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但任何政策和规定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有些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和自身制度等原因,并没有享有“营改增”相应的红利,反而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所以企业不能盲目地认为“营改增”之后企业税负一定会下降。企业在“营改增”前首先要根据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充分把握“营改增”的政策,全面分析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税务风险,并提前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共享“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2-1 企业税负增加的风险

“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来说其影响是不一样的,税负增加是企业“营改增”中面临的最大税务风险。政府部门的“营改增”改革最终目的是结构化减税,从整体来说“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前实行的是5%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改征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负会得到明显下降。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大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就很难获取充分的进项税额抵扣,面临着税负增加的风险。

2-2 企业税收政策风险

所谓税收政策风险是指企业面临税收政策的变化,在税收实务中没有及时进行应用或者应用不当的风险。在“营改增”改革中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应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误用、乱用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风险。例如:在确认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并通过相应的申报和审批流程,但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税收优惠资格,并没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而是依靠会计处理技巧,达到优惠政策的条件规定。从2011年开始“营改增”税收改革到现在为止,国务院及财政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制度,其中有些政策或规定随着新规定的颁布而废止,有些却和新规定一起并用,企业应该重视这些动态变化、不断调整政策带来的税务风险。

2-3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

“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前多涉及的是普通发票的管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管理等方面是不同于普通发票管理的,所以企业改征增值税后会面临专用发票管理的风险。首先,企业面临不能取得合规的进行税额抵扣发票,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超过了允许抵扣的期限。其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根据真实的企业经济业务,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甚至出现买票、卖票现象的违法行为。最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专门的防伪税控设备开具,企业需要购买和安装操作更加复杂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企业财务人员要熟练操作,以防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企业会计核算风险

“营改增”改革后企业税收实务最终需要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出来。企业核算营业税时只需按照应纳税营业额一定的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即可。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既要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还要核算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还要核算更为复杂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能适应这种改变的话,就不能进行正确的税收业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最终导致多缴、少缴、错缴税款的风险。“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3-1 加强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

所谓税务政策风险是由于企业对税务政策把握不够所致,最根本的对策就是加强“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只有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政策,企业才能知道实务中应该如何做,如何规避该政策带来的风险。首先,企业全面学习“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和过渡性优惠政策,找出企业所属的优惠政策,并按税务规定进行申报和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同时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时效性,避免误用税收优惠政策风险,实际中有些企业就是因为不了解税收优惠申报流程、不知道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浪费”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在对企业应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挖掘的基础上,还应关注财政、税务部门的政策动态,把握税务最新政策,及时更新企业过时的税务政策。最后,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人员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合作。对企业涉及的“营改增”政策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并尽量获得税务部门的书面批复。加强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获得税务师的专业优势,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方面的培训,进而全面评估企业涉税政策风险。

3-2 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税务发票历来是企业税收稽查管理的重点,“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也可以证明这点。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的计税方法,这更突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第一,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财务人员应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环环相扣的特点,建立制度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法,在销售业务、款项回收、发票取得和开具、凭票申报等业务上,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财务人员的职责。第二,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提供内容真实合法的涉税资料,同时企业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书面合同、发票和现金支出信息,确认相关涉税信息的一致性。第三,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管理,确保专用抵扣发票的真实性和取得的合法性。优先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并对供应商的资质、经营范围和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调查,避免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涉税风险。第四,可以专门对企业涉税财务人员进行相关发票知识培训,使其跟上税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对不清楚的内容及时向税务机关或者专业人士求助。

3-3 规范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经济业务的核算和监督上,“营改增”改革改变了企业涉税的经济业务核算方法,从对营业税的核算转变为对增值税的核算,很明显这加大了企业的核算难度,增加了企业涉税核算内容。为了规范企业“营改增”涉税会计核算工作,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第一,应全面提高涉税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把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财务人员进行适时的调岗,或者是快速地从市场上或高校招聘熟悉增值税核算业务的会计人员。第二,规范具体的会计核算业务,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并准确对增值税下每个明细科目进行会计分录、会计凭证的编制和入账核算。第三,根据财政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增值税特殊业务,如: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等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第四,企业“营改增”后如果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或者企业兼营免税、减税业务,兼营非增值税业务,应该分别对这些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否则会给企业带来税务核算风险。第五,还要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表格的填列,正确掌握纳税申报时间和申报流程。

3-4 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企业应该在税务风险形成的全过程中对税务风险进行监控,在税务风险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形成一个预警机制,一旦税务风险预警指标达到某一标准,企业应该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找到相应解决措施。在企业“营改增”过程中,最典型的税务风险预警指标可用税收负担率来表示,一旦税收负担率超过最高界限,企业应该分析税收负担加重的原因。当然如果税收负担率低于设定的最低界限,仍然需要企业给予相当的关注,因为有可能是企业没有吃透政策,或者是过分“利用”政策导致了新的“税务风险”。企业还可以通过可抵扣进项税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这一指标,来测试企业的“营改增”后纳税负担。因为“营改增”后企业最大的改变就是进项税额可以进行纳税抵扣,所以该指标可以督促企业对进项税额的重视,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获取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最后,在企业预警机制的构建上,企业要适应会计电算化的环境,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控,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2.“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二

一、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 有利于维护电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电信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 在税收筹划活动过程中, 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在不违反法规和不损害企业信誉的前提下, 通过采用延缓支付税金减轻税负、合理筹划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等手段, 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管理, 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有利于增强电信企业的竞争能力

税务筹划在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 以及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 以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为手段, 通过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 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 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三) 有助于促进电信企业依法纳税

电信企业实施税务筹划, 要求企业在整个策划过程中符合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依法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凭证、报表, 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电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要求, 有助于提高电信企业的纳税意识, 抑制偷漏税或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一) 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是完全不同的, 营业税是直接按营业额征税, 不考虑企业经营成本;而增值税则减除成本后, 对“增值部分”征税。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增值税税率预计为11%, 税负主要受税率水平、毛利率和营业成本等指标的影响, 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毛利率或抵扣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而使企业受益。

(二) 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处理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电信企业提供通信服务时,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时,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 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营改增后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 现有成本和资本性支出中的一部分将转变成进项税额。当成本及资本性支出的进项税小于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时, 企业税收成本加大, 同时企业利润大幅降低。

(三) 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电信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税制和税率的变化要求企业适时调整经营策略。企业应深入研究营改增后政策的变化, 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策略, 并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采取相应的成本策略, 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总成本费用。当企业内部增值税税负不均衡时, 还应及时进行企业变革, 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此外, 相比于营业税方式,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 电信企业将在抄报税、发票管理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不仅对电信企业的成本有影响, 还会影响到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提高电信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 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电信企业营销活动经常采用捆绑销售、赠送实物等方式。以A电信集团存费赠机捆绑业务为例, 存费赠机业务营改增前是按会计账面收入缴纳营业税, 终端等实物不视同销售;营改增后赠机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赠送终端按市场价格缴纳增值税。针对该影响, 企业应对现行捆绑套餐业务进行梳理, 优化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套餐方案, 如先锁定终端销售价格 (不应低于进货价格) , 其余确认为通信服务收入;再将终端补贴改为话费打折的方式补贴给用户, 在合约计划和客户的发票上明确区分终端销售收入和通信服务收入的金额, 并协同调整计费系统和会计核算方法。

以IPHONE5“存费送机”合约计划为例, 假定裸机销售价格4599元, 购进价格4299元, 办理一个5499元的0元购机业务。现行营业税下, 营业税=5499*3.3%=181.47元;营改增下, 若赠机行为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通信服务收入、赠送终端视同销售的销项税合计=5499/1.11*0.11+4599/1.17*0.17=1213.18元, 减去进项税额=4299/1.17*0.17=624.64元, 应纳税额=1213.18-624.64=588.54元, 比营业税制下多缴纳407.07元;营改增下, 若将5499元拆分为4299元终端销售收入、1200元通信服务收入, 则通信服务收入、终端销售的销项税合计=1200/1.11*0.11+4299/1.17*0.17=743.56元, 减去进项税额=4299/1.17*0.17=624.64元, 应纳税额=743.56-624.64=118.92元, 比营业税制下少缴纳62.55元。

赠送实物、话费、充值卡或积分兑换等是电信企业为维系老客户、发展新客户常用的营销手段。营改增后赠送实物和其他服务若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赠送的实物将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尽量减少赠送实物和其他服务行为, 改为赠送电信服务, 通过折扣模式进行处理, 将价款与折扣额分别列示在同一张发票上, 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 加强投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投资活动是电信企业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 企业进行扩大内部投资或对外进行并购扩张, 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企业进行并购或一些内部投资所需的资金是巨大的, 将对企业的成本有较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研究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以取得预期的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 电信企业可充分利用固定资产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 及时进行事前筹划, 如《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中的相关专用设备投资税费抵免政策, 以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成本。

另一方面, 在电信企业进行并购扩张时, 应周密进行税务筹划。并购、重组等是企业进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资本运营模式, 电信企业选择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难以生存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 只要充分利用双方的有利资源, 改善经营管理, 将可能实现双赢。在并购、重组过程中, 应注意合理利用盈亏抵消, 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在合并纳税出现亏损的时候, 可以运作并购企业亏损递延, 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加强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 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 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 选择适合的筹资方式。银行贷款是电信企业常用的筹资渠道, 银行贷款方式筹资成本较低, 借款利息有抵税作用, 应从企业所得税方面考虑, 在息税前总资本收益率低于或等于其借入资本成本率时借入资金。股权融资也是电信企业重见的筹资渠道, 吸收权益资金能有效地提高自有资本收益率和降低债务风险, 企业应利用好财务杠杆效应, 通过合理安排筹资获得有效的节税, 以提高企业自有资本净收益率, 规避财务风险。

(四) 提高税务筹划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电信企业税务筹划需要大量专业性、政策性强的复合型筹划人才,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 擅长企业发展战略管理实践, 熟悉财务、税务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电信企业税务筹划的成败, 综合素质高是提高税务筹划管理水平的关键前提;反之, 往往会使税收筹划失败, 将因此受到税务部门的惩罚, 影响企业的声誉, 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摘要:营改增后电信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本文探讨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从加强经营活动、投融资的税务筹划等方面, 提出提高电信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水平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企业,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刘芳.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问题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08) .

3.“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基于结构性减税出台的最有力的税改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以来,对企业的税务及财务管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更是直接。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准确深入的分析“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新变化以及具体影响,并结合这些新的特点与要求,完善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实现企业税负的合理降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影响

国家实行“营改增”对于企业来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在以往企业需要交营业税,而营业税需要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就进行缴纳,企业流转一次就缴纳一次,这就使得企业纳税数额整体上升。而增值税则不同,增值税是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的新增值进行税费征收,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税的问题。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由于税费征收的计量项目及数额发生了改变,这就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企业利润得以充分保障。

在营业税改革之前,营业税需根据企业的日常营业额进行征收核算,也就是根据企业的收入按照比例进行税费的缴纳,而增值税则不同,它以企业的销售额为征税依据,在进行销售额税费核算时,营业额可以扣除销项税。例如:融资租入企业由于自身运行及发展特点在“营改增”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却不用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不能够予以抵扣,这就使得租赁企业的纳税金额与同行业相比支出相对较多,因此这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不占有任何优势的,发展前景堪忧。

除此之外,“营改增”对融资租赁投资及服务行业的税费征收都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对其企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增值税的主要计税依据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业务时,只要涉及资金运动,就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只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认证,就能够抵扣。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征收依据较为突出,一旦企业在进行日常业务时虚开或者不开专用发票,将会直接导致国家的税收损失,并且伪造或者以不正规途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面对“营改增”对企业筹划工作的影响采取的优化对策

企业与国家税收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更是改革后的最终获利方。因此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抢占市场份额,就需要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实时了解及更新,并以国家优惠政策为基础,随时优化企业发展计划及步伐,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国家税收政策,以企业对市场环境做出及时应对,增强企业经济实力,高效稳定的实现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

1.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若想高质量的完成税费缴纳,就需要将企业规范制度建立起来,以便于统一管理,实现企业内部建设的一体化。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标准的管理机制,可以将前期工作进行规范化,并实现工作计划的前瞻性。例如:在企业中将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更加细化,将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企业账面始终保持规范化,对核算科目进行合理设置,强化材料采购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事项的有序进行,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加透明化,便于企业管理。

在企业进行材料采买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采买标准为依据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将供应商行为进行规范及考察,坚决抵制与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作用力是巨大的,这就使得企业为了适应发展,对自身经营行为做出了更加合法性及合理性的严格要求,企业综合实力得以提升,在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对生产环节、材料采购环节及销售环节的经营管理模式都做出了相应改变。“营改增”并不只是对税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只有将整体管理管理水平进行提升,才能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为企业规避纳税风险

增值税的征税是以企业的经济活动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的,其征税环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的核算及缴纳时,前提必须保证流程的规范性及合法性,并对其进项税费的抵扣环节进行合法控制,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纳税成本。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一旦出现逃避开具发票问题、以企业内部开出的凭证作为专用发票向外部进行发票开具的行为、进项抵扣数额及科目与企业实际并不相符等行为,都视为偷税漏税,根据数额大小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在企业增值税的管理制度下,内部环境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避免企业由于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直接导致企业违法问题的发生,这类疏忽大意造成的企业损失基本存在于以往的增值税纳税环节。而在“营改增”的非试点区域,国家同样做出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也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3.以延迟纳税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也就是延长资金运动的有效时间,增强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所以企业在以“营改增”为基础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将延迟纳税的合法性进行有效掌控。在企业的正常运行中,首先应将企业现实情况进行彻底分析,其次将“营改增”曾策贯彻到实际的纳税核算中,确认纳税义务的合理期间,这也是纳税筹划的一种,可以为企业提高资金运行能力。

4.将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应用到企业实际中

企业要想从源头上做到有效的纳税筹划,首要条件就应该对国家征税优惠政策进行深度了解,明确优惠界限,尤其是将优惠政策较好的适用于企业发展中,以此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比如说在国家相关的征税政策中,就将“营改增”这一政策进行了较为细化的说明,更在此基础上将优惠政策更加深化及完善,这其中规定了部分纳税人可以使用零税率及免税,企业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首先选用零税率。

面对这一优惠政策,企业要明确零税率及免税的概念及适用条件,零税率顾名思义可以与免税具有相同效用,不需要缴纳税费,但是零税率涉及一项应交税费的抵扣及退税,而免税则不会涉及这一项。在企业的实际纳税核算中,应将税务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将企业实际与纳税优惠进行有机结合,制定符合企业特色的纳税计划。

5.提高企业对纳税筹划的重视度

在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企业应将纳税筹划重视起来,因为纳税筹划不仅能够为企业规避纳税风险,更能够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能力,对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具有一定影响。首先企业应加大对纳税筹划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能够真正的认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运行的重要意义,而“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特点,纳税筹划并不只属于财务部门的职能范畴,其中间更加涉及到企业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为了使企业纳税更加合理,这也就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配合完成。由于增值税的具有极为复杂的征收流程,一旦计算项目出现误差,将会直接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企业形象同样会受到一定损害。

企业为了更好将税收的优惠政策推行至企业内部,应将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纳入企业日常培训中,并使员工能够深刻认识到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一系列影响,增强员工责任感,使其能够具备爱岗如家的职业操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范进行统一指导,对增值税的申报及缴纳流程实行专业化管理,减少问题的发生,使增值税的抵扣失误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营改增”政策对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避免重复征税以及降低纳税成本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营改增”政策的部署实施对于企业的纳税管理也出现了较大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企业的管理部门应该深入解读分析政策的具体要求,结合“营改增”的特点,合理制定纳税筹划措施,尽量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应该严格控制纳税风险,避免“营改增”对税负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企业经营发展的稳健。

参考文献:

[1] 汪治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J].税务园地,2015(18).

4.“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四

通常,大家都以为企业只要购买国债就是免税的。但严格从税法来看,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让收益,需不需要缴税,如何缴税?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下面我们简单举2个例子说明下:

一、如果企业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相关规定:

1、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36号公告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国债持有期间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允许作为免税收入。公告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针对持有期间而言的,企业购买国债后如果不打算继续持有,则应该在确认国债转让收入(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但是此时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则按上述公式予以确定。

例如:2011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期限两年,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7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给B,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的确定。

不考虑相关税费情况下,国债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

2、A公司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2=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5.“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五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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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6.“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摘 要 房地产企业被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变革有着深刻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开发成本的控制,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利用“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来调整企业的纳税成本,规避不利影响,实现平稳、健康、长远的发展。鉴于此,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的现实意义

国家制定的将营业税更改为增值税的政策就是所谓的“营改增”。增值税只是将企业的增值额作为依据计算征收税额的税种,不同于营业税是将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营改增”的目的是国家进行结构性减税,为了避免企业的重复征税,同时解决企业不能退税和抵扣的税务弊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仅如此,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的政策通过进项和销项之间的抵扣,能更深层的优化企业和行业的产业结构。“营改增”政策不仅仅于此,同时能够为各企业的纳税环境更加宽松,税制结构更加优化合理,最重要的将企业的纳税负担进行减轻。政策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发展,纳税体制也将更加公平合理。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1.有利影响

(1)在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扣除土地价款,有望降低税负。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新政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而上述提到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必须要按照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目前符合条件能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

(2)预缴税款的变化,有利于加快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通。在营业税的政策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按照预收款×5%税率来预缴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依照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根据预收款×3%预征率来预缴增值税。

(3)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激发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购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为60%,第2年抵扣比例为40%。尽管新政规定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来抵扣,但对于企业减税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这将有可能激发一些企业对于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的购买需求,由原先的租赁商铺、厂房,转向于购买商铺、厂房,从而将购进商铺、厂房发生的进项税额来分期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2.不利影响

(1)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足,导致税负增加。“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由此可见,进项税额的多少,将会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高低。(2)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可能会增加。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从中扣除土地价款,而地方政府可能会借这一改革利好,从而提高地价,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的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1.强化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财务核算能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会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对此财务人员需要加强有关税收政策的学习,深入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原理,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与国家税务部门保持积极联系。进一步通过开展各类税务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核算能力,从而转变传统的工作思路。

2.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首先由于企业进项税抵扣发票一般是从供应商处取得,对此需仔细确认供应商的身份,明确其是否是增值税的一般?{税人,只有在选择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时,才能确保企业的税额进行了最大额度的抵扣;其次,供应商在通常情况下不给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这时会以降低价格为条件来达到目的,在此情形下,房地产企业为避免受到损失,应当权衡利弊为长远利益考虑;最后,“营改增”实施后,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人员的税务知识的培训力度,对于何种项目可以抵扣,何种项目不可以抵扣,都必须能够区分开,如此才能够避免低税基、低税率抵扣进项税。

3.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改征增值税以后,由于增值税的财务核算相对复杂,并且涉及的业务面较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之前很少接触增值税业务,对其较为陌生,难免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工作失误,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很容易使得企业遭受不应有的税务风险。因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从自身做起,着力提升增值税相关业务水平,针对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范围界定、房地产企业需要对业务流程收入确认时点、营改增对税务岗位和财务核算的要求,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变化、发票取得和开具、发票管理的变化等实操关注点进行培训。

总之,全面推行“营改增”制度,可谓是我国在2016年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使得在我国征收了67年的营业税彻底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此次税制改革是我国政府公平企业税负、降低企业税负的一次重要改革,其重要程度不亚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营改增对于这种房地产行业作为原先以征收营业税为主的行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影响还是较大的。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就显得十分的有意义。

参考文献:

7.“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七

(一) “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缴税办法

1. 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过渡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征税的政策, 按3%计税。其政策适用于工程合同开工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

2. 新老项目区分标准。

新项目的标准有: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 “营改增”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 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没有动工, 2016年5月1日后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并且工程才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老项目的标准有:“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 在2016年5月1日前未完工是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之前没有签订合同, 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 但却正式施工, 所有手续在2016年5月1日后补办的工程叫做老项目。

(二) “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机遇

1. 减少了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前, 施工企业不仅有3%的营业税, 还有其他重要设备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没有办法进行抵扣。而实施改革之后增值税为11%, 虽然提高了税率, 但机械设备购置和原材料等方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 并且在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多的情况下有了留抵税额, 从根本上实现了减负减税的目的。除此之外, 有许多施工企业会有工程转包等现象出现, 营业税就没法进行抵减, 但在“营改增”实施后就可以避免分包时产生的重复计税问题, 给企业减少很多负担并带来了实惠。

2. 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能帮助企业合理的避税, 减少一些支出的重要手段。经过营改增后, 施工企业税务筹划产生多种方式。施工企业的内部可以成立很多的子公司并拥有属于每个子公司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就比较方便了。并且, 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填写上选择纳税人种类时在税务上可以进行研究谋划, 选择合理降低税负的方式, 提高企业的盈利。

(三) “营改增”能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新的挑战

1. 由上游原材料的供应商违规操作产生的问题。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最主要的难题是原材料购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及抵扣问题。由于原材料供应商比较多, 有些供应商的资质弄虚作假, 就会存在一些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不合格, 就增加了增值税无法抵扣现象的概率。甚至, 有时候会出现材料供应商由于发票数额较大就产生中途提高价格的违规行为, 最终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这些问题在“营改增”的改革初期要重点注意。

2. 由建筑施工单位不规范的合同产生的问题。

施工单位招投标时会遇到各式各样的合同文本, “营改增”之后, 不规范的一些合同就会造成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些相关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没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护, 由此引发税务筹划方面陷入了困境。所以, 企业应对这些不同的合同文本进行科学、专业、规范的管理, 才能避免出现申报时因合同不合理产生的问题, 给施工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二、如何面对由于“营改增”带来的税务筹划的新局面

(一)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关注新政策并及时更新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随时关注新政策并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新政策, 避免由于“营改增”产生的一些税收风险, 而且改革之后的税务筹划必须将新的政策体现出来, 及时的把握住优惠政策并将其考虑到税务筹划中去。因此, 施工企业要对企业财会人员强化税务培训的工作, 保证其能充分理解并掌握税改政策的重点和存在的风险。

(二) 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要适合自身实际情况

建筑施工行业涉及的工程领域比较多, 那么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 就要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去承担相应的税务, 因此, 要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至关重要。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是不会产生应交增值税的, 那么可以采用税负比较的方式来实施税务筹划的工作。而有一部分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转变时, 必须考虑自身是不是建立了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 而且要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实施税务筹划的工作。

三、税务筹划的一些措施

为了保证“营改增”改革能平稳的的过渡并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我们在老项目缴税前要测算每个项目的税负多少, 最终判断是选择简易征收还是一般征收。在价税合计一定的情况下, 并且取得的进项可以进行预算, 材料购进金额低于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时选择简易计税比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负低。为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对于新项目, 企业要做好增值税销项税、增值税进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施工企业要尽可能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单位, 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 “营改增”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 施工企业需要认识、了解增值税一系列内容并提前进行谋划, 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做好税务筹划的相关工作, 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姜潞薇.基于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财经界, 2014 (04) .

8.“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师事务所;影响分析

“营改增”税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税务师事务所作为税务服务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来看,“营改增”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发票管理质量要求会明显提升,这亦促使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本文重点探索“营改增”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把握这一改变,扩大业务范围。

一、“营改增”对纳税人的影响

1.规范核算行为

由于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营改增 ”后,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发生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税款计算很容易出错,进而引发税务风险。

2.强化发票管理

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对应税服务只需开具服务业发票即可,但是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会根据业务规模的大小被划分为小规模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发票也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的合规性要求比服务业发票更高,对企业的财务、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或者取得不当会使企业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

3.帮助试点企业测算“营改增 ”前后的税负

由于“营改增 ”可能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所以试点地区政府部门一般会给予试点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事务所可以帮助试点企业准确测算税负变化情况,配合企业与主管财税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4.制定“营改增 ”税务风险手册

事务所可以对试点企业的应税服务流程进行梳理,分析每一环节的涉税风险点,在每一个涉税风险点,都做出相应的风险揭示,要求具体环节操作人员从化解和减少本环节税务风险的角度准备相应的材料,按照既定的模式去操作。

5.为试点企业设置“营改增”会计核算科目,设计账务处理模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至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营改增”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

1.对税务师事务所定价机制的影响

通常来讲,税务师事务所的定价机制较为灵活,对服务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也很多。税收的变化非常有可能影响到服务价格的制定。但是,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将服务价格提高,或者将税收变化作为价格谈判中的借口,则是需要从市场竞争地位、业务划分状况以及自身价格决策制定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地考虑。

2.税务师事务所可抵扣进项少,可能导致到税负的提升

目前,原来咨询签证服务业务适用于收取5%的营业税税率,但是,按照现行规定,这类业务需要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理论上说,“营改增”之后,税务师事务所采购环节中出现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这样总体的税负会有所减轻。但是,由于事务所的实际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很可能导致税负“不减反增”。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主要分担在固定资产以及人工费用上,例如:房屋租金以及员工薪酬等。这些成本的产生却不能获取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成为进项税,所以税务师事务所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以至于其税负有所提升。

3.税款计算的影响

核算规范的咨询服务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方法一般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按照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发生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无论是否已经收回账项,都应该按确认收入的总额作为提缴营业税基数。营改增实施后,事务所对外提供咨询服务确认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会在日常采购环节上,如购买固定资产、物业服务、物流运输、设计制作服务等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时,从供应商方获得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一般可抵扣,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而得,这不同于以往营业税的按照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交营业税的计算方法。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借助“营改增”,拓展业务空间

1.积极做好准备,拓展服务市场

“营改增”在推广的过程中,势必会对企业带来重大影响,这也将为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带来“契机”。所以,税务师事物所务必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1)对“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难点”,并积极制定详尽、有效的应对措施。准确把握市场需求,技术上做好充足的准备。例如:结合“营改增”的核心难题,建立“营改增”咨询库等。

(2)做好内部培训,准备充足的人力资源。“营改增”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之后,势必会扩大执行范围。所以,对其的政策咨询需求也会在短时间的暴增,很多企业还会对应对“营改增”的专项预案感兴趣,税务师事务所面对这些潜在的业务需求,要做好充足的人力资源准备,一旦业务开始大面积执行,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3)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营模式。税务师事务所要结合业务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从“业务招揽”到“承接业务”再到“专项”咨询服务的服务模式,做好充足的业务承接、服务准备工作。然而,这毕竟是一个潜在的市场,具体的“催生”还需要税务师事务所的合理运作。

2.设计“营改增”服务产品,与注册税务师咨询市场对接

设计出专项的“营改增”服务产品,可以有效地同注册税务师咨询市场对接。设计的产品主要有:专场的辅导会或者专题辅导。利用各种专家报告会,吸引大量的企业家对咨询产品进行了解,并促使其产生深入“研究”的想法,从而更好地开展“一对一”辅导业务;出版相关的辅导材料以及光盘。“营改增”刚刚推行阶段,多数企业都对其了解不多,很容易产生“手忙脚乱”的状况,而税务机关的辅导材料并不能完全为其“答疑解惑”,所以,其为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良好的商机;另外,还可以设计专门的税收筹划方案。让更多非试点地区企业充分享受结构性减税的好处。“营改增”本质上是一次结构性减税,是对非试点行业的一次隐型税收优惠,很多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还很难一下子读懂这种“隐型税收优惠”。因此, 为部分大型企业,设计专属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成为“营改增”的最大税务服务市场。

参考文献:

[1]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2]张 云 匡 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以江西三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3]胡 春: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研究——基于上海改革方案和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3(02).

[4]王 骏:“营改增”: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J].注册税务师.2012(07).

[5]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21).

[6]徐 芸:浅谈“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产业发展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2(21).

9.“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九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违者必究)

作者:肖太寿(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刘佩兰(中冶建筑研究院上海公司,中国京冶上海财务部副经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6%)×6%-C,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 =111.3C-5.3B,当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中国京冶公司(用工单位)与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1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1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78万元,社保费用10万元,福利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①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6%)×6%-1 =94.34×6%-1 =4.66(万元)

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78-10-2)÷(1+5%)×5% =9.52×5% =0.48(万元)

因此,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即:100>-365.7(111.3×1-5.3×9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4.18万元增值税(4.66-0.48).(2)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 ÷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3)结论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 =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三)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81 主营业务成本 47619 贷:银行存款 50000

10.营改增工作总结 篇十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11.“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篇十一

【关键词】“营改增”;酒店行业;收益影响;税务筹划

“营改增”相当于一项减税政策,从“营改增”改革试点正式启动,至2016年已经是第4个年头,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营改增”政策对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营改增”政策所体现出来的巨大效益,我国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继续扩大“营改增”政策覆盖范围,促进各行业快速发展。

一、“营改增”对酒店行业的收益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在酒店行业试行之前,酒店企业所需缴纳的流转税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四种流转税税率分比为5%、7%、3%以及2%。综合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6%。 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其他三种税负不变,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增值税具体税率需根据纳税人身份而定,以年营业额500万元为标准,小于该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大于该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两者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3%和6%。与原有的5%营业税相比,小规模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压力明显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压力表面是增加了,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且从公式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由销售额、税率以及进项税额三者决定的。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增值税,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需要结合进项税进行详细分析。在成本费用方面进行合理的进项税抵扣安排可以合理的降低增值税的纳税额。

2.对利润的影响

(1)降低企业收入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是以营业收入作为缴纳基数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金,且即使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所以他是在原有收入基础上增加5%的经营支出,这就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经营成本,便会增加产品服务成本,减少边际利润,以将营业税所带来的成本进行抵消,增加企业收入。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价外税,以不含税收入部分为计算对象,如果企业不能借助于提价方式向顾客转嫁增值税,那么企业的收入将会降低。

(2)减少企业成本

酒店日常运营成本包括很多种,主要有直接成本如:食材成本,其他间接管理成本——人力成本、能源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及其他经营管理成本等,在这些成本费用中,有多种费用都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如人工成本费用等,所以这类费用便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而酒店食材原料、会务费及广告费、修理费、水电费、租赁费等这部分费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便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这部分费用成本便会降低。所以,酒店企业就需要对能够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类型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降低企业成本的目的,比如在选购食材和能源的时候,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型企业进行合作,对比多家供应商产品价格,选择价格较低的商家,以此来减少企业运营成本。

二、“营改增”政策下酒店行业的税务筹划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不同身份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为3%和6%,如果酒店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会明显降低,如果酒店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税负是否降低是不能确定的,还需要结合销售额、税率以及进项税额进行具体分析,所以酒店企业需要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如果酒店企业年经营额接近500万元,而企业自身规模不大,每项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能力对增值税进行进项抵扣,则酒店企业应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享受“增值税”所带来的好处。

2.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

向小规模供应商商采购农副产品,一般都按照3%进项抵扣率抵扣。而根据国家财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副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酒店应和税务机关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争取将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食材等,比照农产品采购,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

3.合理选择供应商

对于酒店企业来说,原材料采购所占用的成本资金是比较多的,通过选择合理的供应商,利用好“营改增”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进而降低企业总运营成本。企业在选择原材料供应商时,尽可能的选择规模较大、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此来减少采购环节所花费的资金,并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即使合作商家的规模较小,也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定期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作为进项税抵扣依据。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4.扩大业务外包范围

人工费在酒店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营改增”之后,酒店企业的人工费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而成本并不会降低,为了减少企业成本,酒店企业可以将需要大量人工的部门划分出来,采用外包形式交由其他企业负责,当外包企业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时,便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将所需承担的增值税额抵扣,在降低企业的人工费成本的同时,还能减少酒店企业总运营成本。同时,还实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减少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任务量,对于提高酒店企业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提高酒店企业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在酒店行业的正式推行,为酒店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酒店企业只有对“营改增”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正确看待“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制定科学的应对措施,才能充分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在“营改增”持续推行的背景下,酒店企业应该通过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合理提高抵扣率、合理选择供应商、扩大业务外包范围等措施,对税务工作进行重新筹划,从而降低税负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褚惠玲.“营改增”对酒店业收益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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