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停车场租合同(精选2篇)
1.1.9停车场租合同 篇一
场地租用合同
出租方:贵州铜仁地区农业生产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租用方:陈南华(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商店,甲方同意将“农资中心”大楼部分场地租赁给乙方开办职业培训学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一、场地实行抵押租用:
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在未违反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在五日内退还乙方交付的押金壹万元。
二、场地租赁范围:
1、位于铜仁市锦江南路316号“农资中心”大楼3—7层楼层。
2、大楼院坝和院坝值班室、小厨房、锅炉房。
3、大楼后面原甲方职工食堂(包括厨房、储藏室)
4、大门楼梯间(飞龙洞天)。
三、场地租用时间:
暂定五年,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止,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对外租赁,应优先乙方续租。
四、租赁费的缴纳:
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玖万元(90000.00)整,以 半年为单位缴纳,本合同生效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租金肆万伍仟元(45000.00)整,以后以9月5日和3月5日为缴纳租金时间。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逾期十天不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租用的全部场地,乙方所交的押金壹万元,甲方不予退还。
五、乙方在不改变甲方房屋主体结构,确保大楼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教学需要对甲方大楼室内进行装修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期间,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对安全工作负责全面责任,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室内的办公用具、乙方可无偿使用,但乙方必须爱护,如果成或遗失,由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
八、乙方从事教学需办理的手续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所长沙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月缴纳,如因不按时缴纳水电费,造成停水、停电,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特
殊情况,需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可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
十一、甲方场地产生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应保证乙方所租用的场地按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时交付乙方租用的场地,给乙方造成夫人经济损失,甲方给予赔偿。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铜仁地区农资总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二〇一〇年日月
2.开设采石场租山合同书 篇二
篇一:租赁合同(采石场)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本人的位于草场亩租赁给乙方用于开采沙石所用,草场证号为。
2、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贰拾万元整,分三年付清,首付款为柒万元整,剩余租金分两次付清。
3、乙方开工时需付清首付款。
4、在乙方租赁期限中一切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经开采取得的沙石矿物等一切物品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
5、在乙方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毁约,如毁约需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6、正式开采沙石前甲方允许乙方做试探性开采,不得干涉。
7、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石场租赁合同书
石场租赁合同书
立合同单位:大化县贡川乡清坡村定伏屯 韦景林(以下简称甲方)大化县贡川乡清坡村定伏屯 周石松(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甲方于XX年4月27日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将钳禄山租赁给乙方开采石场。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把位于清坡河右岸集体所有的钳禄山租赁给乙方开采石场。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XX年4月28日至XX年4月27日止,一年租金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
三、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完一年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租金方能动工开采。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所需的场地只有钳禄山和通往钳禄山的道路,如生产所需,乙方需占用甲方农户土地的,由乙方与农户协商按市场价进行相应的补偿。
五、合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干扰、阻挠正常的开采工作,否则,甲方必须负责赔偿乙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期间若上级有关部门下文要求乙方停业整顿的,或
者其他对乙方进行干扰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也不退回租金。
七、甲方准许乙方现有的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若乙方更换大型机械设备进行生产的,甲方视日产量适当调整年租金。
八、乙方无故长时间不生产经营的,甲方不许退回租金。
九、合同期届满时,甲方视石场储量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承租。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年月 日
篇三:租山协议(练)
租 山 协 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信丰县平安采石场租用铁石口村旱塘尾小组原张叫妹名下(张祥光等兄弟)的自留山开采石灰石的租山协议(当时为口头协议),为了使该协议更具法律效力,具体内容书面形式协议如下:
一、山名界址:该山名叫,东靠,南靠,西靠,北靠为界(附山林权执照复印件),经山主及家人兄弟授权,该租山协议由张祥光代为签订。
二、租金:该山租金由原来的每月肆佰伍拾元,新增至每月陆佰元整,经兄弟间协商同意,鉴于母亲年迈,甲方在租期内的每月租山金由张祥光代领,交给母亲使用或分割。待母亲百年后,该山租金自行消失,但甲方然有该山的使用权,直至石场不在开采为止。该山使用权交还乙方使用。
三、双方义务: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租金陆佰元整,由乙方张祥光代领,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及时把本山峰内的林木等清理完毕,以便甲方正常施工。确保甲方在该山体内的正常生产。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该协议签订后,其它任何形式签定的有关该山的协议自行作废。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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