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30年柳传志:企业教父

2024-08-05

改革30年柳传志:企业教父(共4篇)

1.改革30年柳传志:企业教父 篇一

1978年12月2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并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由此我国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时代。粮食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转变,即从严格的统购统销政策向逐步完善的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历史性转变。

回顾30年来粮食仓储企业的巨大变化,结合公

司改革发展的历程,我觉得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变化之一:粮食仓储设施显著改善

1978年以前,粮食仓储主要以苏式仓、平房仓、简易仓为主,而且大部分仓房均为解放初期修建,仓房陈旧简陋,仓容小,仓储利用率低。80年代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对老、旧和待报废仓房进行翻修改造。为适应粮食增产和收购需要,同时也新建了部分仓库。以大兴路粮库为例,80年代以前,粮库有5栋苏式仓和简易仓,总仓容只有3000万斤,经过多年的翻建和改建,使仓房增加到9栋,仓容达到1亿斤,仓房基本上为高大平房仓。90年代,由于粮食储备逐步增加,曾一度还出现了露天垛存粮的现象,给粮食保管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随着国家对粮食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仓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也随之不断加大。经过30年的建设,尤其是近10年以来企业自身也在仓储建设方面所做的努力,粮食仓储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观。就公司而言,目前有174栋仓房,绝大部分属高大平房仓,仓型有门式钢架仓、大板仓、拱形仓等现代化的新型仓房,仓容从原来旧仓房的每廒间200至300万斤,增至现在的1000万斤以上,对确保粮食安全存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变化之二:科学保粮水平大幅提升

为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过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粮食熏蒸都采用氯化苦或磷化铝。80年代,粮食仓储企业积极开展科技保粮活动,采取了“六面包低氧杀虫技术”,80年代中后期,开始普及电阻测温,到90年代,实行了微机测温、测湿、测虫。目前从测温到粮食账面保管均实现了计算机全面管理。以前粮食熏蒸主要靠人工来进行,现在有了环流熏蒸技术,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减少了对职工身体的伤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实现绿色保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粮食用品,成为粮食仓储企业的共识和努力的方向。为此,公司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把科学保粮做为仓储工作的重要一环,加大科学保粮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努力探索先进储粮设施的科学使用方法,积累经验。对散装储粮全部实现了机械通风、电子测温。为了推动仓储科学技术的发展,马腾空储备库根据地下仓的储粮特点,历时三年时间研制的机械通风和环流匀温技术已于去年下半年通过了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成果技术鉴定,成功解决了地下仓夏季不能入粮的难题,目前此项技术已大面积推广应用于地下仓储粮。今年,马腾空储备库充分运用地下仓气密性好的有利条件,组织技术力量探索试验地下仓环流脱氧气调储粮技术,利用机械通风系统和环流系统在地下仓运用木炭燃烧循环降氧试验,以达到杀虫抑菌、绿色保粮的目的,同时又在新建的12栋地下仓安装自动均温补冷装置,利用仓道的低温环境,抵消粮面空间温度的上升,抑制害虫活动。通过试验,均温补冷后的粮温普遍比一般地下仓低3-4℃,平均粮温可控制在15℃以内,有效控制了储粮害虫的活动,为绿色储粮开辟了新的途径,以上技术的实验和应用,形成了公司科学保粮新的管理模式,为公司推广现代化储粮技术奠定了良好基础。

变化之三:粮食管理日趋规范

过去,粮食保管都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87年以前,主要依据地方法规管理,87年以后,主要依据商业部《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进行管理,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到2003年8月国家出台《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4年5月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7年4月我市出台了《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将粮食管理纳入依法管理的范畴。公司的粮食仓储管理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和精细化,使粮食科学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变化之四: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

80年代以前,粮食仓储的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粮食的测温主要靠保管员用力将粮温杆插入粮垛取得数据。粮食的装卸也基本上靠人背肩扛,粮食的盘运依靠人力车和小推车,劳动强度大,劳动效率低。库存粮食出现潮湿等问题,也是靠人工摊晒等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仓储的管理上运用了“四散”技术,从粮食的运输、入仓、出仓,都实现了机械化操作,大大减轻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如今,运输有散装专用汽车,装卸有输送机,降水有烘干机,清杂有除杂机,降温有通风机,品质检验有检化验设备,测温、记账等全面管理有计算机等等,并实现了电子测控、测温、自动化办公为一体的三网合一。

2.改革30年柳传志:企业教父 篇二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王瑞祥、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名誉理事长王大明在本次论坛发表重要讲话, 提出了中国企业文化实践理论的研究与推广方向;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孟凡驰主持会议, 安徽省国资委主任桂建平、黄山市副市长黄林沐到会致辞, 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秘书长黄新惠、韩旭等领导以及全国企业代表共220余人出席会议。

中航一集团, 武汉钢铁 (集团) 公司, 河南神火集团, 四川宏达集团, 大庆油田, 胜利石油管理局, 鞍钢建设集团等单位作为论坛演讲嘉宾在大会上作了精彩的演讲。本次论坛的协办单位皖北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葛家德作了精彩的主题报告。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赵春福、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理事长高立胜等, 分别就“30年企业文化实践理论创新及规律与方法”作了深入的论述和点评。此次论坛还邀请部分企业文化师代表参加, 并设立了分论坛, 就企业文化师队伍的建设和工作特点作了充分的探讨。

30年来, 全国企业文化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 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 借鉴和吸收国内外企业文化研究成果, 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企业文化理论, 对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召开此次论坛旨在盘点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企业文化创新之大成, 通过“百花齐放、百花争鸣”之途径, 以企业文化理论研究之高度, 指导企业改革发展实践;以企业文化应用研究之创新, 提升中国特色企业文化理论研究再上新台阶。这是所有致力于中国企业文化研究理论工作者与实践推广者的共同需求与责任。

3.西斛村改革开放30年 篇三

西斛村农民喜奔小康路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西斛村, 地处十里长山的脚下, 这里山清水秀, 天然氧吧, 人间仙境。山间的杜鹃花常把游人的笑脸映红, 环山河畔的杨柳倒悬于平静的水面, 林中百鸟飞翔, 不时传来悦耳的鸟鸣, 水中的鱼儿成群结队, 时隐时现自由游荡……

一个村新开5家休闲山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西斛村的农民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的新形农民, 他们中相当以一分, 告别了传统的种田模式, 不再是每年中稻, 种麦, 而是各自在面对市场, 寻觅适合自己发展的致富项目。所以, 他们把大门口的优山美地的自然资源, 变成商业资源, 村里5位有胆识的土生土长的农民在西斛村党支部的帮助支持下, 先后开办了“队长农庄”, “长乐山庄”, “战友山庄”等5家休闲山庄, 总投资300多万元, 解决农民就业100多人, 由于地理条件优越, 交通便捷, 引来镇江, 句容, 扬州, 上海, 苏州等地的游客, 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游人就更多了。他们中间有教师, 学生, 商人, 工人, 军人, 男的女的, 老的少的……有时一天接待游客逾千人次, 游客在树林间漫步, 在环山河畔合影留念, 在歇凉亭里聊天……游客们从这里带走满意, 微笑和欢乐。

农民从粮改菜中得到实惠

近年来, 西斛村大胆放手让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使众多农民从中得到实惠。

这个村的石头岗, 新甸组的农民利用243省道穿村而过的优势, 有的人家把良田改种葡萄, 从中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近年来, 下新甸的农民有几十户人家把100多亩良田改种了蔬菜, 如青菜, 萝卜, 旱芹, 大白菜, 香菜等约有100多个品种。

这里离镇江市区很近, 亦有驻地部队, 农民们只管种植, 管理, 天天都有客户到田边收菜, 而且现金交易, 农民们天天有钱赚, 陈金江高兴地说:他有黄金万两, 不如我日进分文。所以, 他们尝到了粮改菜的甜头, 尽管农民们大天在田里忙碌七八个小时, 但他们忙的很开心, 因为他们忙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在科学种田中喜获丰收。

2008年, 西斛村带领官大农民坚持科学种田, 越种越甜, 特别是在精种水稻时, 始终教育农民防治水稻病虫害时, 只能用低毒农药虽然防治的次数多了几次, 但却保住了粮食的质量安全, 对人体很健康。

从时间中农民体会到, 村里采取的这一举措是正确的, 是可行的, 是健康的。这样既保住了粮食的优质品味, 也得到了粮食产量的提高, 唐岗村的李阿福亲自告诉记者:今年坚持了科学种田, 家中2亩多田收获了健康水稻3000余斤, 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的高产。坚持科学种田, 真是我们农民的必由之路, 实惠之路, 幸福之路。

汪万洪书记说致富

4.改革开放30年征地工作之反思 篇四

一、征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 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做好征地工作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具有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 1998年国家在修订《土地管理法》时, 对土地征用制度做了调整, 主要是上收了征地的审批权、确定了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 在控制征地、增加工作透明度和保护农民权益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 通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 征地工作基本保证了国家各类建设必需用地, 对被征地农民依法进行了补偿, 安置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但应该看到, 征地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来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 由此引发的群众上访、信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一) 征地范围过宽,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目的性难以体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于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作明确的界定, 因此什么情况下才能征地一直不明确。《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 除使用国有土地外都可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实际上扩大了征地范围, 没有体现法律规定征地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条件。

(二) 征地补偿普遍较低, 被征地农民反映强烈

总体上看, 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较低。法律规定, 征地按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 具体测算按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费用。实际工作中, 由于年产值不确定, 倍数标准存在较大幅度, 政府或单位征地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压低征地补偿费用。此外, 法律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未做明确规定, 又容易使征地补偿费用大打折扣。农民反映“压低征地补偿费, 就好比是政府请客, 农民买单。”低标准补偿使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收益。相反, 政府在征地中通过收取各种税费获得不少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后, 农民对低价征用、高价出让反映更为强烈, 心理很不平衡。同时, 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混乱, 有的地方随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三) 安置办法单一, 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长期以来延用的“谁征地、谁安置”的办法随着企业改组改造自主经营, 导致用工制度的变化, 已难以实行, 于是大部分地区选择了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 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让农民自谋职业。就政府而言, 这种方式操作简单;对部分农民来说, 只考虑眼前利益, 也乐于接受, 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本身就少, 加上截留、挪用等现象, 到农民手中所剩无几。由于自身条件局限, 失地农民自谋职业, 很难找到稳定工作, 更无能力与城市其他人群竞争上岗。

(四) 征地行为不规范, 导致了一些征地问题

主要是征地中违法现象多。有的省级政府非法行使了应有国务院行使的审批权, 越权批准征用土地;有的市、县、乡政府在地类和权属上弄虚作假, 规避了土地征用依法审批;有些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能源等) 为自身用地需要, 撇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不申报, 不经依法批准, 直接与农民集体签定协议, 征占土地。此外, 一些项目用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现象较为严重。

二、征地工作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现行的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征地制度的形成与社会经济形态紧密相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我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总体发展战略, 用地需求急剧增加。但是现行征地制度与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一是征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经济成份多样性, 投资主体多元化, 除了国家投资建设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用地外, 还有各种投资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用地, 这些用地项目也通过低补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明显不合理。二是征地补偿费的测算办法偏离市场经济规律。现行征地制度规定的征地补偿费, 是按照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测算。这种测算办法, 没有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 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 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三是传统和单一的安置办法难以适应就业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就业基本是找市场, 传统的安置办法已不可行。同时, 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局限, 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缺乏竞争力, 在失去土地后就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二) 征地制度与供地制度之间产生了巨大利益空间

20世纪80年代末, 我国开始探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对外商投资项目和部分营利性项目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供地形成了无偿划拨土地和有偿使用土地的双轨制。通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 获得颇多土地收益。但十多年来, 征地制度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尽管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补偿倍数, 但实际补偿费用仍偏低, 与供地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政府获得的土地收益形成较大的反差。政府可以较低的补偿征用农民的土地, 之后以较高的价格出让给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利益空间的产生, 使得急于经济发展, 苦于没有资金的地方政府找到了生财之道, 同时也加剧了征地的矛盾。基层政府为了求得低成本发展, 往往是以各种优惠的条件吸引项目, 招商引资, 征地时, 对农民尽量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 能少给就少给, 能不给就不给;对征地补偿费的支付, 也是能拖就拖, 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影响了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 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征地的实施

一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 (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个, 即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 (镇) 农民集体。但是, 谁是集体土地的真正产权代表, 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承包法》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在理论和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不明确, 影响了征地中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行使权力。二是土地收益分配不明确。由于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不明确, 权能不明确, 造成征地补偿的内容、对象, 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制度的建立缺少法律依据。在征地及征地补偿的分配过程中, 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和个人之间如何分配一直有争议。

(四) 与征地制度有关的其他制度尚不完善

征地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征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的内因, 与征地制度相关的其他制度不完善是诱发征地中诸多矛盾的外因。一是少花钱多办事的项目投资方式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科目繁多的税费不利于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土地是一大财源, 使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在考虑通过征地和供地获取收益。当前按国家规定, 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地方。就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费具有很高的积极性。三是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现在对地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 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 而在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面对需要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和这种干部考核内容, 地方干部往往重经济发展。轻保护耕地;重政府创收, 轻保护农民权益;重自身升迁, 轻农民生计。

三、对规范征地制度的几点思考

针对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借鉴一些地方探索改革的成功做法和国外先进经验, 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我们的建议是:

(一) 规范政府行为, 慎用征地权。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关键在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首先应明确界定征地的目的。按照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征地目的应是为了公共利益, 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侵犯了农民土地财产权, 应予以摒弃。其次要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范围。目前城市分批次申报用地, 城市政府既代表土地管理者, 又代表用地者, 弊端很多。随着政企分开,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用地只能是公益性用地, 政府职能主要是统一征地, 向用地者供地。当前, 在遵循既要保障经济建设用地, 又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 应严格控制征地面积, 尽可能少征地, 特别是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到一定时候可先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待条件进一步成熟后, 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退出征地范围, 最后过渡到真正按公共利益范围征地。

(二) 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 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 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征地补偿费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上,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 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测算征地补偿费用重要的是要建立征地区片价和宗地价评估制度。所谓征地区片公, 是指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区域条件, 在一定的区域内, 以土地条件相近的地块为单位, 在综合考虑土地区位条件、土地质量状况、土地潜在利用价值及土地资源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评估确定的该区域征地价格的平均水平, 它应考虑被征用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所谓征地宗地价是指以征地区片价为指导, 对某一征地项目宗地本身实际情况再评估确定的征地价格。在最终确定征地宗地价时, 还应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计算在内。

(三) 着眼于长远生计, 将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征地制度改革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不可避免地会增加社保负担。在提高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情况下,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基础发展状况、人均生活水平及资金保障能力, 与当地社保机构协商, 按“低保”起步、“低保”享受原则确定参保基数;还可通过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积极筹措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安置被征地农民, 要因地制宜, 积极开拓多种安置途径。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等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 可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 赋予被征地集体或农民个人优先开发权;在有稳定收益, 并可长期回报的项目征地中, 可探索将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征地补偿费入股的方式, 既减轻政府在短时期内的资金压力, 又可为失地农民保留和提供长期收益;在有条件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 要积极创造并扩大就业门路, 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 提高劳动就业技能;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要给予政策扶持, 使他们有长期稳定收入, 解决好后顾之忧。

摘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村改革, 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由于体制、机制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 征地问题表现突出,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 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 成为新的困难群体, 诱发农村稳定问题。笔者建议:规范政府行为, 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 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着眼于长远生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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