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产权证明

2024-10-21

资产产权证明(共11篇)

1.资产产权证明 篇一

产权证明

公司的经营场所由偿提供,地址位于:,房屋间,租赁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产权属所有,因房产证暂不能提供,租赁期间如因房屋产权不实引起的法律纠纷,其责任由承担。

产权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

年月日

房屋租赁协议

甲:出租方

乙:承租方

甲方愿将市(县)街(路)号 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租给乙方房屋间,面积平方米,供乙方 营业使用。

2、乙方每向甲方交纳租赁费元。

3、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其它事项

甲:单位盖章(个人签字)乙:(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资产产权证明 篇二

由于森林资产在财产构成上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化, 其产权的产生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依法界定而产生的产权

有关自然资源法规是资产产权产生的基本方式。因此, 有关法律文件、法律文书是导致产权产生的重要依据。森林资产产权产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论国家、集体、个人都可依据自然资源法规中的某些条文, 依法取得某项资产的产权。但没有完善的经济立法就不会有完善的产权制度, 因此通过经济立法来完善产权制度是稳定山林权属之根本。

1.2 由资产界定而产生的产权

资产界定包含了一系列执法行为, 其结果伴随着产权的产生。资产界定一般由政府的权力机关或经它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界定的结果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来表达, 并伴随着产权的产生。

2 森林资源的现状

2.1 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国有林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 森林资源占全国总量的42.34%。中国正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已近30年, 但中国的国有林场还实行着单一的国有国营的林业经营管理模式, 旧的经营管理体制已严重制约了中国林业进一步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长期以来林区人“靠山吃山”、“资源依赖症”严重, 职工生活窘困, 毁林、盗伐现象屡禁不止, 陷入了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的恶性循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 非生产性支出过大。

2.2 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现状

集体是我国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另一个重要的产权主体, 但集体森林资源的状况并不容乐观。农民个人没有造林护林的利益激励, 没有生产的积极性, 目前一方面是大面积荒芜的山地,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另一方面, 成千上万的剩余劳动力需要找到出路, 形成人力资源的政策性浪费。根据有关部门的权威测算, 我国农村集体林业资源总经济价值至少高达两万亿元以上, 盘活利用这笔巨额集体资产是个急需解决的并有着重大意义的问题。

2.3 非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的现状

非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包括那些以森林资源或生境为生存条件的野生动植物, 包括林下灌木、药材、花卉、食用菌等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 和森林环境的生态资源。然而由于森林法上并未对其权属及其行使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导致客观上经营者若要管理或采伐属自己所有的林木, 必然会侵犯到国家、集体的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的所有权, 这样不利于这类资源的保护, 因为其权利主体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更容易使这些权利显示其外部性而且更容易遭到破坏。

3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建议

3.1 优化森林资源产权结构

森林资源具有整体关联性, 经营者获得特定森林的经营权, 他就必须获得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 林木以外其他植物、微生物及其他非生命物质的所有权、狩猎权、森林旅游经营权, 并享有排除他人不法侵犯和干涉的权利。因此, 我国必须打破森林国家、集体二元所有的结构, 允许经营者享有上述权利, 以使林地、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不被割裂, 保持森林资源产权的整体性, 从而形成森林资源产权多元结构, 建立起混合形态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3.2 开展新“三定”工作

与优化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改革相适应, 必须在农村开展新的“三定” (确定产权归属、界定林地“四至”、划定公益林) 工作。这是整个改革的基础, 也是建立产权流转体系的前提。新“三定”工作不是推倒重来, 而是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界定产权, 稳定财产关系。

3.3 分类经营

分类经营“是林业生产建设自身的革命, 是林业现代化必由之路”。森林分类经营是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分别按两者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和发展, 针对不同类别的森林制定不同的经营管理制度。商品林的经营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所需要的木材主要来自商品林。公益林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国家对商品林地经营采取许可的办法, 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取得商品林地的经营权后, 在该林地上或经营用材林, 或经营经济林, 或经营薪炭林, 或混合经营, 可自由选择, 政府或他人不而侵害和干预。经营者是否拥有该商品林地上的狩猎权, 森林环境经营权, 获得其他动植物, 微生物的收益权, 由经营者与所有者自由约定, 政府不予干预。经营者享有对林木的自由采伐权, 但以不得减损该森林资源的自然及生态价值为限。国家对公益林进行保育, 除公益林自身保育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外, 禁止对公益林中的任何资源进行破坏。国家对公益林的保育, 养护可委托私人管理, 亦可直接通过其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但均须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公益林的保育经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现存的非国有森林或国有森林已经出租、承包的, 如果被划定为公益林, 国家应给予原经营者、所有者充分的补偿。在条件成熟时, 某些公益林转化为商品林更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 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法定程序, 可以转化为商品林, 国家出售其经营权。

3.4 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 建立交易市场体系的条件分析。市场的最重要功能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有效率地加以开发利用。要充分合理地利用一个社会的森林资源, 就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使这些资源流转到最需要它的人的手中, 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产权清晰是进行产权交易的前提。通过新“三定”工作, 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状况基本上可以满足这一条件。资源的自由流动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条件。要使森林产权交易自由地进行, 法律必须赋予主体较完全的产权。目前, 我国的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依附于森林生存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孳息等的所有权, 林产品所有权、森林环境经营权。这些权利都可以进行买卖、交换、出租、承包、赠与和继承等, 但以减损森林资源的自然及生态价值为限。 (2) 建立交易市场体系。在森林产权交易市场的初步发展阶段, 国家必须尽到培植与扶持的职责。目前, 要做好以下工作:①制定和完善规范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②建立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登记公示制度;③设立交易场所, 由社会中介组织负责经营, 交易者在场所内进行交易应交纳适当的费用, 作为交易场所的经营收益。在市场发展的初步阶段, 国家可以给予技术支持、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④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设定行政许可, 符合条件社会中介组织的主体资格地位, 许可其从事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主体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政直属关系, 各交易场所的经营主体之间, 也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摘要:森林资源产权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财产权利, 其核心是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但这套制度带有落后的计划经济特征, 严重地束缚了我国森林事业的发展。改革现有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森林事业发展的产权制度, 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森林资产,产权制度,探析

参考文献

[1]景谦平.森林资产评估的组织与管理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08年.

3.知识产权与会计无形资产的关系 篇三

【关键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在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从法律上同时也需要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的财务管理机制,很多知识产权往往被排除在企业价值财务报表之外,造成大量帐外资产。且现今企业越来越注重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而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首先依赖于会计上的合理核算。现行会计体系框架下,知识产权一般被归类于无形资产,并无单独的会计准则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知识产权在会计上的处理一般参照无形资产。但是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存在一定区别,所以对于知识产权在会计上有必要做一些特殊处理,如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科目设置、列报等。本文仅将知识产权与会计无形资产概念关系做基本比较,为进一步探析知识产权在会计上核算列报提供参考。

一、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法律概念上被定义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种民事权利表明知识产权是私权,法律对这种智力成果给予保护。在我国台湾地区称知识产权为“智慧财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专有权。知识产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知识产=工业产权+版权;广义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版权+边缘保护对象。其中工业产权:专利、商标、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版权: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演绎作品(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边缘保护对象:技术秘密、网络传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这里对于边缘保护对象内容未有一定论断,因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并且其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出现新的内容。但要成为知识产权必有其鲜明特性:(1)独占性:也称垄断性,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2)地域性:在特定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有效;(3)时间性: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4)无形智力成果:没有形态的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6)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通过有形物加以体现,得以复制。

二、会计意义上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存在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概念。这里会计上主要通过准则进行规范。SFAS(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142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不含金融资产)包括商誉、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其142第4段又指出,虽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但该准则中无形资产这一术语指的是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认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样将不可辨认的商誉排除在外。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

三、关系

(1)范畴。知识产权主要是一个法学概念强调权属与保障;而会计上的无形资产强调经济性,需符合会计资产定义、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的计量。(2)涵盖范围。知识产权很多都未纳入会计上无形资产的核算中,如商业秘密等;同样会计上无形资产还包括如矿山开采权等,会计上无形资产也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与商誉。对于商誉由前文可知国际与国内无形资产准则中都被排除在外,主要因为商誉不可辨认。商誉一般来源于企业优越的地理位置、高素质的人员素质、先进的经营管理等,体现为企业的综合获利能力,能够使企业总价值提升,通过外购与自创产生。商誉体现的是一种整合概念,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都可能形成商誉。

四、思考

(1)知识产权成为会计无形资产。首先,知识产权须运用到生产经营中,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如版权中著作权并不进入生产领域,不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企业在财务上不确认无形资产;预计不为企业带来效益或者不再被拥有都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次,满足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如配比、及时、经济实质等以及确认条件。最后,对于内部自创知识产权需分研究与开发两阶段。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而开发阶段成本符合条件才能资本化为无形资产。(2)财务报表。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无形资产,并无知识产权这一栏目,会计三大报表都无法找到有关知识产权成本、增减、收益、投资等情况。因此,企业需对知识产权进行表外披露,同时另编各类知识产权明细表,并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适时调整。以反应企业知识产权财务状况,便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

参 考 文 献

[1]王品华.《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M].西安电子科大出版社,2010

4.产权变更证明 篇四

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将塔机一台出卖给

租赁有限公司。型号为QTZ40塔式起重机、品牌安丘双峰、产品编号,产权备案编号:鲁GH-T

,出厂日期

年 月 日。现将产权变更

租赁有限公司,自变更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所涉及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全部

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与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无关。

本合同一式肆份,市安监站、区安监站、出卖方、买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产生合同纠纷,依法由出卖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二塔机转让费:

出卖方:潍坊市瀛泰净化材料有限公司

买 方:

5.资产产权证明 篇五

1 主要做法

重点抓好五个环节。

1.1 建立组织机构, 搞好宣传发动

区里成立改制领导小组, 街道和村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改制工作, 并坚持宣传教育先行, 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 对区、街、村三级工作人员进行了大规模业务培训, 确保了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组织清产核资, 确定改制模式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分别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登记造册。召开村民 (代表) 大会, 对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公布。对有经营性净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对改制前资本积累较多, 条件相对成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有限公司。

1.3 确认股东资格, 科学配置股权

科学界定股东资格, 对改制村的空挂户、劳改劳教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人员等群体的股东资格认定, 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文件, 并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召开村民 (代表) 会议进行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股”的股权配置制度和“两不增、两不减” (生不增、死不减, 进不增、出不减) 的静态管理机制。

1.4 制定量化方案, 建立经济组织

在清产核资和股东资格认定的基础上, 制定股份量化方案, 明确资产量化范围、集体股和个人股的配置比例。召开股东 (代表) 大会, 制定并通过社区经济组织章程, 选举产生股东 (代表)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设立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成立法人单位。

1.5 加强指导监督, 确保经济组织规范运行

指导新成立的社区经济组织健全完善内部章程, 督促社区经济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组织设置、资产运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规定科学运行、规范经营。

2 初步成效

通过改革, 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增强了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通过建立现代企业运营管理模式, 创新经营思维, 拓宽经营渠道, 优化资源配置, 使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为社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二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改革后, 明确了股东 (社员) 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有效地化解了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与分配中的干群矛盾, 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实现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村民变股东的同时, 配套推进“村改居”工作, 村民变为市民, 在医保、低保等方面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也实现了与城市的对接共享, 促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 全面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3 几点体会

3.1 依法推进, 规范操作是改革成功的基础

始终坚持以法律、政策为准绳, 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事项, 采取户决制、村民代表大会制等形式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依法推进改制。股东资格认定是改制工作最核心的部分, 也是群众最关注的环节, 专门制定了《股东资格认定办法》, 坚持引入法律法规, 结合村情民意, 做到合法、合情、合理。

3.2 因村制宜, 分类指导是改革成功的前提

在方案制定上, 实行一街一方案、一村一章程, 根据村情实际和群众的承受力, 确定改制时间和改制形式。在操作过程中, 先易后难, 稳步推进, 成熟一个完成一个。在改制模式上, 按资本积累数额分别成立有限公司或经济合作社。

3.3 尊重民意, 民主决策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6.资产产权证明 篇六

【关键词】国有资产 产权交易 问题 措施

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是我国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只有加强对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管理才能保障其实现最大的价值。但是就我国当前的现状来说,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发展还不太理想,在交易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和违法现象,鉴于此,引出本文。

一、产权交易的内涵

产权交易是以市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使各种资源进行重新的配置,使资源到需要的人手中,在达到资源有效运用的同时实现资源的更好利用。产权交易是资产由一个主体手中转移到另外一个主体手中的过程。通过产权交易可以获得资产的使用和收益权。产权交易还是财产权的转让过程,财产转让后,产权交易的接收方就获得了该资产的产权,同时也拥有对该资产的经营权。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以等价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产权交易应该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产权交易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才能使产权交易更加有序和合理地进行,这样才能真正的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的不断完善。

(二)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

产权交易要在充满竞争和完善的市场中等价有偿的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产权的高效配置。

(三)坚持公开的同时保证产权交易公正进行的原则

对于产权交易来说,要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就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公开公平的进行产权交易。公开公平进行产权交易是市场中的产权交易要公开和透明化,保证社会大众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到产权交易的具体情况,能够平等的参与到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去。而在进行产权交易的過程中,交易双方应该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交易,使双方的利益受到保障。

(四)保证经济效益的原则

产权交易要在竞争中进行,只有在竞争中的产权交易才能保证我国的产权交易能够实现比较高的经济效益,而这种经济效益又能保障交易中双方的利益。

三、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遇到的难题

(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

对于国有资产来说,在进行产权交易的时候,如果转让主体模糊就很容易影响交易的进程。尽管基于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角度分析,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但实际交易的时候,这个主体显然没有明确化,所以,需要将此主体的代表人或者产权交易的代表者明确化,另外,因为转让主体模糊,也使得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时候可能存在一些不法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法律不完善

与飞速发展的产权交易相比,相关的法规制度明显存在两大缺陷。一是“空间”上分散。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统一的定义,但产权交易立法标准至今全国没有统一,加上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发育很不平衡,有关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都是各自为政。二是体系上混乱。由于参与交易并制定政策的政府和各部门主体众多,都按照自己的标准出台政策文件,导致相互之间“撞车”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督

在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过程中虽然有监督主体,但是监督主体模糊。在具体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就使得在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诸多违法乱纪的现象,使资产产权交易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产权交易的效果不明显。

(四)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不完善

随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产权交易的参与者越来越多。而面对这种现状配套的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来保证产权交易的有效进行,使产权交易双方的利益都能获得一个很好的保障。

四、相应措施

(一)产权转让主体明确化

在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如果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主体不能明确化,就会使产权交易陷入困局。这就需要在资产产权交易前明确产权转让的主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明确是产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保障资产产权交易的完成,使资产产权交易的秩序更加规范化。因而,在产权交易之前,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明确资产产权交易的主体,明确资产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除此之外,也要对违反资产产权交易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二)相关法律体系完善化

国家应该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而出台的法律法规应该是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上为产权交易行为保驾护航。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规定不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也不能只是停留在字面上,不能落实到实处,其应该有具体的措施规定,从而使法律法规更具有权威性和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

(三)监督机制有效化

产权交易要想有效的开展下去就必须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机制会滋生腐败现象。只有拥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指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进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能够更加规划的进行。可以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纳入监督机制中去,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更加合理和更加规范,使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双方杜绝暗箱操作,交易双方都得到收益。

(四)产权交易市场化

当前的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不完善,存在诸多的弊端。而不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直接阻碍了产权交易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不断完善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使产权交易市场更加秩序化和健全化。通过这种方式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保证产权交易双方能够更加明确的进行。因此,必须建立完善和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来迎合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需要。

五、结语

总之,国有资产是我国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重视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保证其顺利和高效进行。同时,需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杜绝腐败现象,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参考文献

[1]李然.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J].新财经(理论版),2013年10期.

7.资产产权证明 篇七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区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 全区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须于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为确保做好该项工作, 区财政局举办了本次培训班。

培训班上, 财政局的有关领导对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作了深入的解读, 并由杭州用友公司的工程师就如何在产权登记系统进行操作进行指导录入, 让培训人员更好更快地掌握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步骤、方法。

8.资产产权证明 篇八

中国有庞大而众多的党政机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单位等, 截止到2005年12月, 各级政府机构行政单位约25.02万 (以各级财政拨款户头统计) 、社团法人1.1万户、事业单位等129.08万户 (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全国政府机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约4236.9万, 其中全国公务员636.9万, 事业单位人员2900万,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700万。相应地, 行政事业性资产规模庞大, 资产主体构成也较为复杂。此外,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规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1年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为2.62万亿元;2002年底为3.04万亿元;2003年底行政事业性资产存量已达3.4万亿元;2004年底达到4万亿元, 其中行政性资产9600亿, 事业性资产3万多亿元;到2005年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已达到4.2万亿元。而且,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增长幅度也比较快, 近十年以年均17%的速度增长。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 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涉及150个中央部门和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共计67.2万户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显示, 截至2006年12月31日,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到8.01万亿元, 其中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 占全部国有净资产总额的35.14%。从单位类别看, 行政单位占25.63%, 事业单位占74.37%;从资产构成看, 流动资产占37.75%, 固定资产占52.19%, 对外投资占2.14%, 无形资产占1.09%, 其他资产占6.83%。虽然无形资产占整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比重还很低, 但从总量上来看, 已经超过800亿元。因此,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有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研究的文献不多, 王志丰 (2005) 和董淑香等 (2006) 对高校无形资产产权及无形资产流失与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张凌 (2007) 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张英 (2007) 对水利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进行了剖析;吴家晖 (2004) 和谢建湘 (2001) 对医院无形资产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已有的研究文献和财政部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的数据来看,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及其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界定的缺失

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种类和范围界定的缺失:一是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5月30日制定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内容、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也进行了规范。但这两个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明显侧重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对无形资产则几乎没有提及;二是从财政部统计的数据来看,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占比重远远超过无形资产。以2006年统计数据来看,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比重相加接近90%, 而无形资产的比重只有1.09%。一方面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确实比重不高, 但另一方面, 还与在统计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认识缺乏高度相关, 以至于遗漏了大量该计入却没有计入的无形资产;三是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无形资产科目和相应的核算, 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范围和种类认识不足, 致使无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2. 在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和“非转经”过程中无形资产产权模糊问题

事业单位的改制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已屡见不鲜, 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比如一些科研院所、规划设计单位很多都已经改制成为市场经济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负盈亏的企业。另外, 事业单位的“非转经”问题也日趋频繁。所谓“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通过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入股、创办经济实体等方式, 将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作经营使用, 并征收资产占用费的经济行为。如厦门市知名的公立医院与美中互利国际公司旗下的医院投资公司合作创办的“和睦家医院”, 近几年著名高校与企业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随处可见。在改制和“非转经”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产权的界定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的界定

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 一方面是受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 不仅凸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 而且不断产生的新的无形资产类型, 例如现代企业竞合关系、虚拟经营及网络化发展, 使得客户关系、供销网络等成为获得超额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对无形资产关注和研究的深入, 社会法律规范的变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 大量过去无法满足无形资产定义要求的无形资源能够被特定经济主体固化和控制, 过去不可辩识的无形资产被独立确认并计量, 例如, 《专利法》、《商标法》的颁布, 使得专利、商标从商誉中分离出来, 权力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通信系统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出现, 使得网络系统具有了独立确指的条件。因此, 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的界定, 除了要认识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传统或典型的无形资产外, 还要关注和界定其所拥有的新兴无形资产。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特征和国际评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分类, 我们把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划分为五类。

1. 权利类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的权利类无形资产,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由书面或非书面契约条款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税收减免权、优惠贷款权、单位资质、政府特许授权、长期合同 (如医院的定点看病合同、高校与企业签订的毕业生优先录用合同) 等。

2. 关系类无形资产

关系类无形资产通常是非契约性的, 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巨大的价值。包括优秀公务员的组合、高校院士与名师的影响、医院名医的影响、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的特殊关系等。

3.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特殊类型, 通常受法律保护,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品牌 (行政事业单位的商标主要是指著名学府、著名医院、优秀机构和社团的名称等) 、专有技术、著作权、设计图纸等。

4. 组合类无形资产

组合类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行政事业单位的组合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知名度、行政事业单位的声誉等。

5. 信息网络类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网络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注册域名 (如政府行政部门的域名) 、行政办公系统软件、信息资源 (如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等) 、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除具有企业无形资产的一般特征外, 一般还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 尤其是行政单位和某些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都具有非生产性和服务性的特征。而且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分散性, 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统计、审计、文化、教育、体育、科技、宗教、环保、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市政、民政、交通、城乡规划、建设、贸易、农林、旅游、矿产、党团……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依凭国家赋予的职权和配置的国有资产承担着各自的社会职能。分散性给我们界定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范围和种类带来了相当大的障碍, 上述借鉴国际分类惯例对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的分类界定应该是一个可行和合理的方式。

三、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中无形资产产权模糊根源剖析

产权是指人们所接受的、由经济物品的存在引起的、与经济物品的使用有关的人与人 (法人) 之间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实际上规定了人 (或法人) 与人 (或法人) 的相互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与经济物品有关的行为规范。无形资产产权的独有特征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力、某项技术或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可见, 这类产权客体的无形化在某种情况下给产权的归属带来了难度。而在现实的经济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改制、合作或“非转经”的行为, 如果对产权不进行清晰的界定, 那么必然会带来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如在高校, 无形资产流失问题就相当严重, 据报道, 北大、清华有40多件商标被人提前注册, 合作办学 (包括国内高校合并、独立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 过程中的无形资产问题界定与归属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产权模糊所致。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在改制或资本化之初就是以具有模糊特征的公共产品形式出现, 相关利益主体希望扩张其对该类资产的权利, 进而通过事业单位改制形成的该类资产的资本化保证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这一判断, 我们应了解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中无形资产产权模糊问题的原因。

1. 由历史原因导致的产权模糊问题

这类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第一, 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国家超经济强制取得的历史与其凭借市场机制实现商品化资本化的现实矛盾导致的产权争议;第二, 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同体共存的计划经济假设与三者异体共存的市场经济实践的矛盾导致的产权争议。

2. 存续条件变化导致的产权模糊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 无论是无形资产的内容, 还是影响其价值的因素都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状态, 因而与之相关的既有权利和责任关系也会因此而修正和变革。第一, 由无形资产内容的扩展引起的产权争议。这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质的无形资本属性;二是关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权益争执。第二, 无形资产贡献要素变化对收益影响导致的产权争议, 即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中无形资产制约要素的变化引起的产权此消彼长的争议。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自然的原因, 某些无形资产要素对收益的贡献呈递减的趋势。与此同时, 另外一些无形资产要素对收益的贡献则是递增的趋势, 这些要素的相关群体因此要求做出新的产权安排;二是新兴无形资产与传统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也呈此长彼消的格局;三是有形资产决定即时变现价格与无形资产决定超额收益引起的产权纠葛。

3. 体制不健全产生的产权模糊问题

综上所述, 我们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和“非转经”过程中关于无形资产产权模糊的问题, 不仅涉及存在判断, 而且涉及贡献判断。而我国现行的政策和法规并没有为我们做出上述判断给出符合规律和目的的依据。一是无法可依,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和“非转经”过程中行政权力商品化资本化的事实, 始终没有一部配套的法律来规范。二是有法难依, 即现行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不能适用迅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制需要。

根据以上分析, 我们不难看出行政事业单位改制、合作和“非转经”过程中的无形资产产权模糊问题既有历史原因, 又有现实原因, 但改制、合作和“非转经”凸现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知识经济诱导的无形资产多样化又要求明晰产权边界, 公平处理各方利益。所以我们的任务既要对产权模糊问题进行辩证思考, 又要寻找科学界定产权的原则, 使模糊在既定的时空中得以相对清晰。

四、解决产权模糊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 合理界定产权, 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势在必行, 在该项工作中界定无形资产产权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我们认为该类政策的制定应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存量无形资产到底是由国家一元所有还是由地方、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或员工多元分享。国有存量无形资产的商品化资本化中地方、企业和事业单位主导的案例已经表明, 多元分享替代一元所有已成为一种潮流。一是公有资产分级所有在国外已有先例, 法国80年代以来的地方自治改革就是如此。二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长时期以低工资、低福利为代价提供了国有存量资产的迅速扩张, 其中不少人已沦为老弱病残, 如果不以资本化的国有存量资产解决职工国有身份转换中的弱者救助问题, 既不合情, 也不合理。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除了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要求之外, 对无形资产的强相关, 使他们要求更多的分割国有无形资产。但是多元分享不能是失范和无序分享, 所以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国家关于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决定已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撑。

第二, 产权界定中效率和公平的矛盾何以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无形资产产权模糊, 除了旧体制的惯性作用外, 更多的则是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所决定的。所以, 应该建立无形资产的动态产权界定观。即每一次产权界定都应是在特定时空下对相关利益群体权利责任的总效益大于总成本的效率至上, 兼顾公平的次优解, 通过一连串随时间变动的产权界定, 去寻找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

第三, 产权界定是由行政强制还是平等协商。有人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必须由政府强制。这一观点因忽视国有资产配置也要接受市场约束而有失偏颇。一是市场经济中产权是由不同主体对资产拥有的不同权利和责任, 这些权利和责任有内容差别, 但没有身份高低差别, 必须由平等协商的产权契约规定各自的行为。二是产权界定通常涉及产权转让行为, 这一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行为显然要受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约束。否则, 国有无形资产既不能商品化, 也不能资本化。

2. 关注无形资产权属, 合理确定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价值

当前, 以科研院所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正在普遍推行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 改革中除了界定上述无形资产的产权之外, 还有必要评估其市场价值。基于对相关案例的研究, 我们认为评估的前提是明了产权的内容、限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

首先, 应关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产权内容。该类资产的产权既可以解构, 又可以重构, 根据系统理论中结构决定功能的观点, 只有了解既定的产权结构, 才能较为合理地判断该项权利或权利束的价值。关于产权解构的情况, 一是基于分治, 二是基于分享。在某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中利用国有存量资产补偿职工身份的实践表明, 国家因对某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历史责任而不得不与其分享权利。关于产权重构, 一是解构决定重构, 解构使人们具备了重构的能力和动力。二是权利主体和生产要素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权利结构的变革, 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基于同一资产的不同权利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实现权利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 而且还可以看到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收益贡献的强弱交替引起的权利重组。三是事业单位的改制和“非转经”使得产权重组相对频繁。由此引起的权利冲突也要求修改现行规章, 以理顺产权关系。

其次, 应关注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产权限制。该类资产如果通过市场进行产权转让, 其评估价值应是其在模拟条件约束下基准日最可能成交价格的专业判断。所以该类无形资产的所有者除了清楚被评估资产的技术限制外, 还应了解被评估资产的权利限制。后者主要表现为权利的时间约束、空间约束和规制约束。

再次, 应关注被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产权瑕疵有显形和隐性之分, 产权的显形瑕疵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已经存在产权纠纷, 而产权的隐性瑕疵是指被评估资产存在或有纠纷。

本文在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现状、范围和种类缺失以及产权模糊等问题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国际惯例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范围和种类进行了界定, 我们把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划分为五大类, 分别为权利类、关系类、知识产权类、组合类和信息网络类无形资产。接着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改制、合作和“非转经”过程中的产权模糊根源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出台产权界定政策和关注无形资产权属等对策和建议, 以期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改制和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汪海粟等.无形资产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王志丰.高校无形资产产权透析.航海教育研究, 2005, (4) .

[3].董淑香.论高校无形资产的流失与知识产权保护.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2006 (6) .

[4].张凌.试论行政事业无形资产管理的构建与完善.财经界, 2006 (6) .

[5].张英.浅谈加强水利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水利经济, 2007 (3) .

[6].吴家晖.谈医院无形资产的运用和经营.卫生经济研究, 2004 (8) .

9.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篇九

产权来源各有不同

置业交易部经理梁文耀表示,房产证上房产“产权来源”方式分如下几种:分割、合并、购买、继承、赠与、变更、交换、析产。

购买方式是最普遍的,目前市场上放盘的大部分盘源都为购买所得再转让。分割与合并是一对相反的方式,分割是指产权人对物业进行重新间隔,房产证由一个变成多个;合并则是逆操作,房产证由多个变一个。继承与赠与的获得方式之前已多次讨论过,赠与房交易有可能出现巨额税费(评估价全额的20%),买家碰到这类型的房源一定要小心。变更是指业主曾经改名,以新名字再重新出证。

只要业主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即使曾经改名也不影响出售转让,不需要特别为改名而专门重新出证。交换一般是指征用补偿,析产与婚姻变动或继承、赠与息息相关。

如果房产证上“房产产权来源方式”写有“分割”字样,这就显示了业主名下肯定不止有一套物业,故此业主起码要承担1%的个税。自从出现“房中房”以来,房管局对住宅分割的审批非常严格,目前很难对物业进行分割。因此,在“限购”令之下,住宅分割房产证对业主“无数为”;而房产证合并则有可能使业主增加购房名额,房管局也不易批准有关申请。

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兹证明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单位盖章……

1此事的风险较大。

2原创范文。可以修改。

房屋产权证明

在年月日,出全资在购买住房(或者其他房)一套(或者几套),因为特殊原因,取得的同意,暂时以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非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者房产。

非经同意,擅自处分者房产的,应当赔偿的该房产在被处分时的所有损失及该所有损失的50%的惩罚性赔偿。

注明:

1本证明的纸上,不得再添加任何文字符号。

2本证明,一式两份,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10.产权证明 篇十

兹有xxx市xxx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村(居)委会(产权方、出租方)将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面积______亩,使用期限为 _________________至 ________________止,租给 _______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使用,________在该土地上建盖了房屋,____________有对该房屋使用权和转租权,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不属于租用、借用、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擅自建盖;不属于道路两侧私搭乱建、开窗破墙、破坏绿地擅自建盖,并同意该场地所从事经营活动,如该场地产权发生争议,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特此证明

xxx市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村民)委员会

11.资产产权证明 篇十一

一、高校无形资产概述

(一) 无形资产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于商誉是与企业整体价值联系在一起的, 具有不可辨认性, 因此不构成无形资产。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因此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定义的内涵和外延均没有较大的分歧, 只是在商誉的处理上, 高等学校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而企业则将商誉单列, 未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但是目前来说, 由于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反映知识产权的全貌, 而且由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身的缺陷造成无形资产的核算难以反映高校真实的财务状况, 也阻碍了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 知识产权概念

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方法:一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二是下定义的方法;三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 学术界和立法实践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而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 其界定为: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保护权。

(三) 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区别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在很多方面存在相同之处, 首先两者均具有无形性, 其次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都是单位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权利, 而无形资产定义的落脚点是一种经济资源, 这种经济资源可以给高校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高等学校无形资产包括了由知识产权演化而来的知识型无形资产 (如专利权、版权等) , 以及与知识型无形资产不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等。

二、高校无形资产列报现状

(一) 有“实”无“名”

高校之间的竞争不仅体现在“实”资产之间的竞争, 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软”资产之间的竞争, 而这种软资产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之间的竞争。高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在计价入账后, 应合理摊销, 凡不是用于经营活动为某一研究项目购入一次使用的无形资产, 应一次性摊销完毕, 借记“教育事业支出”或“科研事业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凡是用于经营活动的无形资产, 应按照预计使用年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 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 摊销时, 借记“经营支出”科目,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因此只要不是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高校, 在计价入账后马上进行一次性摊销, 无形资产有“实”无“名”自然就形成了, 造成了无形资产在决算报表中蒸发, 真正变成“无形”, 这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 产权制度不明晰

由于大部分科技人员集中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 国内多数企业缺乏创新的人才资源和科技资源, 而企业又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为了弥补这一不足, 国家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发研究,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计划, 或与企业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基地以及试制、生产联合体。在这个过程中, 产、学、研各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共同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实行有效的保护, 共同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和各项保护措施, 各方都要严格遵守, 落实到位、到岗、到人, 并对调离或流动的科技人员作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但是由于目前尚未形成产权明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三) 管理薄弱

目前很多高校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类似机构, 但这些部门大部分人员是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的, 缺少专门的知识, 只注重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和管理意识不到位而疏于管理, 导致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四) 土地使用权核算不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并未对土地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高校在对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上也就显得五花八门。就目前的核算体系而言, 有的高校直接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这种核算方式违背了会计准则, 有的高校将其通过建设单位会计待摊投资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核算, 最后形成高校的固定资产, 也有的高校按照制度将其列为无形资产后马上进行摊销, 而这应该是与会计制度最相符但是又是高校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为现在高校都在做大做强, 资产总额是高校做大做强的表现, 谁也不愿意将一大笔资金用于土地使用权购置后马上消失于“无形”之中。

(五)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计量困难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规定:高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应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如由于高校不像企业那样设置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其所有支出均通过事业支出进行处理, 而事业支出在年终全部结转, 没有余额, 因此如何取得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在实务操作中也是个难以破解的难题。即使按照制度规定, 将所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但是在计价入账后又马上进行摊销, 这样核算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实际工作中, 高等学校自行创造发明并已审批注册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一般不作无形资产入账。只有当该项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对外转让或投资时, 才列作无形资产。此外尽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转让无形资产和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但是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和统计制度基本上还处于无序的状态。

(六) 商誉处理不一致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均未对商誉进行明确定义,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对商誉进行定义, 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提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 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商誉的减值测试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财务会计中, 商誉有三种含义: (1) 对企业良好信誉的评价, 即表示对企业有利的经营关系、雇员关系、顾客关系或企业的有利地理、销售网络、良好管理声誉等因素的计价。例如在企业购买、合并过程中, 如果对企业支付价格超出各项资产 (不包括商誉) 的价值, 则差额就是企业的商誉。 (2) 超额获利能力的现值, 代表企业超过正常投资报酬率的预期未来净收入的折现值。 (3) 作为一个主要的计价账户而不是资产项目, 即企业的预期现金流量现值超过对企业投资的差额。在会计实务中, 商誉多取前两种概念, 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认为商誉代表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且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 并未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规范, 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均将商誉认定为无形资产, 造成了因为制度的不同而对同一事项造成的概念上的误差。

三、高校无形资产列报机制改进

(一) 修订现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试行) 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至今已超过10年, 由于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 相关规定已经很难满足对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的需要, 要使知识产权不再真正“无形”, 必须对现行的准则及制度进行修订。首先必须改进无形资产的定义, 使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的范畴与企业无形资产的范畴相一致。将商誉单列, 可有效改变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改变现行对非经营性活动无形资产采用一次性摊销的会计处理规定, 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行分期摊销, 同时增设资产减值准备, 以真实反映高校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其次是拓宽无形资产的核算范畴。从知识产权的定义来看, 应将知识产权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畴, 并在准则及制度上加以明确, 拓宽无形资产的内涵, 才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提高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二) 明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快建立产权清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登记保护制度。在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同时, 更要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在委托开发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对内部员工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 为避免日后权属纠纷, 可通过协议、任务书等与员工明确开发知识产权的归属, 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予以明确。

(三) 提高无形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高校知识产权的种类繁多, 其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 管理范围很宽泛。高校首先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开发与市场化运作,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 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引入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加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登记工作和档案管理, 解决教师在知识产权上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实行准入制度, 实行资格管理, 同时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 对不宜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实行转岗制度。同时高校应引进法律顾问制度,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进行全面跟踪, 对高校一些难以量化的知识产权可进行备案处理, 避免无形资产之真正“无形”。

(四) 规范土地使用权核算

就高等学校来说,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纳入高校会计制度核算还是纳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均存在一定的弊端, 因此应将土地使用权单列出来, 将其提升为一级科目。对于高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按取得时应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教学楼等地上建筑物时, 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 而仍作为“土地使用权”科目单独核算。由于高校对土地使用权不进行摊销, 对其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进行处理。不但可以避免其纳入高校会计制度和纳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弊端, 而且同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也能更好地对接, 为高校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 改革无形资产计量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以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 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购入的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记账。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列示。但是由于高校未实行提取折旧及摊销制度, 而且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 其评估技术有一定的难度, 可考虑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以及期权定价模型, 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六) 加强知识产权表外披露

囿于目前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 使现行财务报告对高校人力资源等对高校长远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一些项目难以全面反映。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没有修订的情况下, 有必要强化知识产权主体的表外披露, 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获取决策所需的信息, 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意识和保护意识。

(七)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

鉴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还处于较低阶段, 各种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高等学校应进一步树立维权意识, 通过法律等手段, 借鉴有关知识产权管理中“避风港”的策略, 在与他方合作时, 合理规避或分散知识产权的风险。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事先审核和与合法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审核的力度, 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在树立维权意识的同时, 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 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参考文献

上一篇:文明学校工作总结下一篇:五年级作文编写神鸟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