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4-10-31

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通用10篇)

1.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

(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利项目。根据其所获得的奖励额度,市政府给予1:1的配套再奖励。另设立市级专利奖项,奖金另定。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三亚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的票据);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年在三亚市政府网站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2.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三条资助的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受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必须是户籍地在铜川市辖区,每年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考入全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第二批全日制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国家实施免费教育院校除外)。

(二)具备条件

(一)的贫困家庭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资金。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及残疾学生。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经济能力上学的学生。

第四条资助标准

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5000元,每人一次性资助,不得重复申请其他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资助对象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教育局)领取《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填好后,连同家庭贫困程度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和诚信承诺书报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的申报材料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需资助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资助对象确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六)对批准享受资助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一周。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六条资助资金的领取

(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县享受资助对象的多少将专项资金

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受资助的贫困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并领取资助资金。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资金领取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铜川市贫困家庭大学生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两份。

第七条资金的管理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基础教育专户”,区县财政拨付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责任追究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失实或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放弃进入被录取院校就学机会而领取资助款的,经核查属实后,将追回全部资助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财文[2006]310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颁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2-1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

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4.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2012年06月12日15:14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期刊资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宗旨是:通过有重点、持续性的资助,促进我国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水平较高或者专业和地域特色突出、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学术质量和同行评价。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签订资助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管理目标和要求

第六条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编辑出版规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校质量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主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学术期刊。

第十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匿名审稿制度。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字样。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总体上适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稿费;

2.审稿费;

3.翻译费;

4.学术会议费;

5.编辑培训费;

6.相关管理费;

7.其他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获得资助的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合格拨付下一资助经费;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同行专家评议和定量指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每年须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科研工作,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团队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与奖励方式。学生科研项目采取前期资助与评优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项目的申报

1.申报对象:我校全日制大二至大四本科学生。

2.申报要求: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鼓励创新性研究项目申请;鼓励跨学科协作研究的项目申请;鼓励以调查为主的项目申报。

3.申报程序:本科学生科研项目每年定期申请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团队成员(包括团队负责人在内)不得超过6人,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支及以上科研项目团队的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科研项目申请书”,经一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书面推荐,项目申请书统一报校团委。推荐人原则上作为项目的指导教师。

4.申报作品的形式: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

第三条立项与资助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会同科研处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批正式立项后,核定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每项500元。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

1.本科学生申请科研项目须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完成科研项目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及时到学校计财处报销有关费用。

2.学生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原则合理使用。学生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项目所需书刊资料购置费、调研差旅费、印刷复印费及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第五条结项与奖励

1.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5个月。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科研项目结项表》,随同项目研究(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2000字以内。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及所附的有关材料必须是中文(若是外文,请附中文本),请以4号楷体A4纸幅面排版(文章版面尺寸14.5×22cm),附于申报书后报送校团委。

2.项目结项:校团委收到结项材料后,会同科研处等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统一鉴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颁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3.项目奖励:校团委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结项成果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并颁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项目奖励证书”。

4.优秀科研项目可推荐参加校全国挑战杯和科研科创竞赛;项目组成员可申请综合测评加分、科研奖学金等相关奖励。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西南财经大学

6.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深圳市港口物流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促进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财政资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对财政资助规模进行测算,并在当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 财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资金资助、绩效评估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港口和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资助计划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财政资助决算;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编制财政资助指南,受理财政资助申请,组织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建立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的相关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组织财政资助项目的验收,并对财政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支出结构、决算,上报市政府;

(二)会同市交通部门下达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财政资助资金拨款;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财政资助资金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财政资助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财政资助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财政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按要求提供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提供市交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估所需的生产和财务资料;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与财政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政资助对象、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财政资助的对象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含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

(二)经市交通部门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专业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的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型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与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财政资助: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者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申请单位近2年内有走私、逃避银行债务、偷税、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财政资助的情 况。

第十条 财政资助采取奖励、补助两种方式。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一)对初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二)设立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创新奖,每年奖励1至2家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市重点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主要是对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给予财政资助以及对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

(二)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信息平台项目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园区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100万;

(三)全市性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或者服务平台承担单位申请补助的,必须获得市交通部门的立项批准,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补助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40%以 内,原则上最高额不超过400万;

(四)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的投入与财政资助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财政资助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公开发布财政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财政资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每年集中组织专家对各类财政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请企业与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将通过评审的财政资助申请纳入财政资助项目库。

第十五条 财政资助的审批程序:

(一)市交通部门对已经进入财政资助项目库中的申请进行审议,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资助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交通部门将资金资助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三)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交通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获批准的财政资助申请人与市交通部门签署深圳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受财政资助的单位对所取得的资金,必须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与市交通部门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市财政部门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财政资助资金拨入专用账户;

(三)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者改变资金用途的,市交通部门可以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八条 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政府采购:

(一)道路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后勤服务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全市性道路装箱运输行业信息系统及服务平台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二)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发展支出。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财政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财政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书面送交市财政部门:

(一)绩效评估工作在每年受理财政资助申请前举行1次,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财政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财政资助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本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估实施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财政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一)市交通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审计,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财政资助项目完成后,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送市财政部门;

(三)财政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细则可以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交通部门3年内 不受理其财政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与财政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由市财政等部门依法处理。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财政资助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交通部门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7.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特别是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吉创业和提供科技服务,加大对留学人员在我省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十一五”规划》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开展吉林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我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简称资助经费)的申报与管理,充分发挥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我省创业、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依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资助经费从省人才开发资金中专项列支。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四条 资助经费分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资助两类:

(一)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省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每年资助10个项目。

(二)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5—7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的留学人员,在我省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及成果转化。每年资助20个左右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外大学(企业)正式受聘工作两年以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一年以上;目前在我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的留学人员可申请项目资助。

第六条 优秀类项目申报条件:

(一)留学人员拥有经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将在我省企业(或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的;

(二)研究项目属于我省重点支柱产业、优先发展领域和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扶持的;

(三)研究项目属于国内外领先水平,需要加快开发的。

第七条 启动类项目申报条件

启动类项目主要资助近3年内回国来我省工作的留学人员。

(一)留学人员主持的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开发前景或潜力的科研项目;

(二)留学人员拥有的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将在我省进行转化或应用的;

(三)留学人员在我省兴(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以我省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开展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九条 由省内各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和拟定资助额度。

第五章 经费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人填写《吉林省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长民营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确定资助额度。

第六章

经费的划拨、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州)所属单位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拨至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中省直单位、民营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获得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由领导小组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共同管理。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应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如聘用人员,购买项目所需的图书资料、办公用品、器材器械等物品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方面经费需求,制定经费预算。所在单位应按受资助者提出的经费预算,保障经费日常支出。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在工作中有支配经费的权力。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挪用占用资助经费,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受资助者接到资助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开展科研工作。对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收回项目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受资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要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后须向所在单位和领导小组报送资助项目总结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经费决算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者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经费,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

(一)挪用资助项目经费他用;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三)受到党纪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

(五)有重大经济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8.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促进我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资助代偿工作,勤工助学及其他,资助经费筹措与管理,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特别加分10个方面。

(一)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主要从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办公条件、制度建设3个方面进行考评。

1.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一次以上,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分工。

2.办公条件。包括专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

3.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勤工助学管理、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及其他。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主要从建立三级认定组织、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信息档案、统筹运用各项资助政策4个方面进行考评。

1.建立三级认定组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2.规范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学生申请、评议、审核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对象。每年进行复查、核实。

3.建立信息档案。根据审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逐一建立信息档案,并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统筹运用各项资助政策。将国家和省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等各项政策统筹运用,受助学生面达20%以上。

(三)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主要从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2个方面进行考评。

1.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效果好。

2.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按规定标准、时间、程序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从贷前管理、贷后管理2个方面进行考评。

1.贷前管理。在省下达的贷款控制额度内,按照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费和住宿费的原则及学生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每个学生的贷款额度。经办人员熟悉贷款工作业务,热情为学生服务,按规定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工作。

2.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和与贷款毕业生有效联系的机制,能够及时取得全校贷款情况及每个贷款学生的信息。及时核实贷款资金到账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规定时间核实银行方面提交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信息资料。组织贷款毕业生按规定做好贷款毕业确认工作。主动配合银行向贷款学生提示、提醒贷款还款日期,向到期未还款的学生催还贷款。

(五)资助代偿工作(包括服兵役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基层就业学费和贷款补偿工作)。主要从材料审核与上报、资助代偿的实施、档案管理3个方面进行考评。

1.材料审核与上报。如实审核符合条件学生的学费和助学贷款情况,准确汇总申请信息,规范填写汇总表,并按时上报文字材料和汇总表格。

2.资助代偿的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向入伍学生补偿学费或助学贷款,并督促学生及时还款,或按政策规定代替学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将偿还凭据交寄学生或其家长。

3.档案管理。建立专门的资助代偿学生档案,材料齐全,明细清晰完整,查找方便。

(六)勤工助学及其他。主要从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及其他资助政策2个方面进行考评。

1.勤工助学。按规定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认真履行学校职责,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合理支付勤工助学报酬,加强管理和协调,明确法律责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学费减免及其他资助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资助经费筹措及管理。主要从资助经费提取、资助经费使用、争取社会资金3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经费提取。按事业收入的5%(民办高校按学费收入的3%)足额提取资助经费。

2.资助经费使用。对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方面。

3.争取社会资金。积极争取企业、社会团体在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八)政策宣传与育人教育。主要从政策宣传、育人教育2个方面进行考评。

1.政策宣传。大力宣传资助政策,将“资助宣传手册”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会同银行向学生宣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金融信贷知识。2.育人教育。把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监督。

(九)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主要从资助报表报送、资助工作信息报送、信访工作3个方面进行考评。

1.资助报表报送。按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和材料。按时、准确采集贷款毕业生个人信息并报送教育部。

2.资助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将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信访工作。建立信访档案,及时、合理处理来信来访问题,按时办理上级批办件。

(十)特别加分。主要从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高、资助工作有创新、资助研究工作有成效、配合上级工作4个方面进行考评。

1.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高。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履约率达到95%以上的和还贷履约率比上期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给予奖励加分。

2.资助工作有创新。在政策范围内,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取得明显成效,被省资助中心认可或宣传的给予奖励加分。

3.资助研究有成效。积极开展资助研究工作,具有较为突出研究成果的给予奖励加分。

4.配合上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等给予奖励加分。

第三章 考评指标、计分方法和考评等级

第四条 考评指标。详见“附件:山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评分表。”

第五条 考评计分办法。考评按项目、分指标计算得分,共分9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各一级指标分值为: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18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12分,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10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18分,资助代偿工作9分,勤工助学及其他7分,资助经费筹措与管理8分,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6分,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及信访工作12分。

第六条 特别加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为100%的高校,设置加分3分,95%以上的加2分;对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比上期明显提高的,根据提高的比例加分,提高5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以上两项最多加3分,不重复计分。

对资助工作有创新的高校设置加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资助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奖励加分,最多加3分。

对资助研究工作有成效的高校设置加分。本校师生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3篇计1分,最多加2分;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加1分。

对配合上级工作有成效的高校设置加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抽调参加上级工作,配合调研等,最多加3分。第七条 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在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最终得分多少,均不能评为良好以上:无机构和专职人员的;严重违反规定评审和发放奖助学金,师生反映强烈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履约率不足90%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生资助绩效考评采用学校自评、省组织检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和信访工作情况确定“资助报表、信息报送和信访工作”项目得分,加上省检查核实的项目得分,为各高校最终得分。

(一)学校自评。学校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计算自评得分,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的自评情况,省属高校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高校(含民办)由市教育局汇总报送。

(二)省组织检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学校自评情况,组织专家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9.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流入地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五条 资金分担。资助资金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幼儿园可以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时,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2),经所在幼儿园审核初评,由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3),并同时将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第七条 资格审核。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幼儿园上报的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进行审核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低保家庭资格、孤儿资格;民政部门对审核无误的,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资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资助申请表留存一份后返回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第八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反馈的经审核合格的幼儿姓名、人数,由幼儿园按月统计计算受资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4),于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助资金,并附报各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

第九条 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资助人数、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拨付资助资金到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十条 资金发放.资助资金采取资助卡发放形式,由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将资助资金存入受资助幼儿的银行卡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每年于7月15日、12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分别报送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报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记账,确保资助资金安全使用、因受资助幼儿在学期内退园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结余的,结转下一学期继续使用,同时抵顶下一学期财政应拨资金。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幼儿园要建立学前资助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资助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资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岳阳县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为了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考勤

1、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日考勤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应出勤天数。其中,乡镇领导干部每月出勤天数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吃住在乡镇机关或村、组。

2、有关单位对科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进行每日考勤纪实,并坚持每月向县委组织部抄报上月领导干部考勤表。

3、科级领导干部连续旷工5—10天,累计旷工10—20天的,予以诫勉,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11—15天,累计旷工21—30天,考核定为不称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请假审批权限及请销假程序

4、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的下列情形,应请示报告:⑴出县外学习、考察、洽谈项目等(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⑵因工作需要出国;

⑶因病因事需要请假。

5、因公外出或请假的请示报告由部门或乡镇领导干部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抄报县纪委、监察局。

6、部门副职因公外出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班子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班子正职签注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应由主管部门正职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县委组织部备案;部门正职外出或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7、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县上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会议

除外)。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外出、请假3天以上,须征得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8、乡镇党委、政府副职、人大主席外出、请假5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签注意见,经县委、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9、对未经请示擅自外出或经请示未获批准而外出的,按旷工对待。因离岗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0、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外出或请假,假期届满后,应到审批机关销假,按时上班工作。

三、日常管理监督

11、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全县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2、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3、科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日常监督责任。

14、对科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内容是:进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党风廉政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进行纠正;对发现的重大、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及干部主管部门报告。

15、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应召集一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联席会议,参与部门包括县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综治办、计生局、信访局。对通过干部管理监督信息网络反映出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向县委报告。

16、对因干部日常监督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负有日常监督责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考核优秀人员。

四、附 则

17、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班子指县属科级建制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各类领导班子,本办法所指的科级领导干部指经县委常委会提名、任用的乡镇、县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企业单位领导干部。

18、各乡镇党委、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一般干部日常管理办法,以加强干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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