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例分析

2024-10-05

药家鑫案例分析(精选10篇)

1.药家鑫案例分析 篇一

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课程作业

化学化工学院级姓名学号得分

题目及要求:药家鑫之死,是谁惹的祸?

要求了解药家鑫事件始末,观看视频“《看见》:柴静专访药家鑫案双方父母”,运用矛盾分析法,反思药家鑫悲剧的原因和启示。

药家鑫之死,是谁惹的祸?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后又在父母的陪同下自首„„

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药家鑫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案进行维持原判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剧烈反响,为此中央台记者柴静对药家鑫父母做了一个专访《看见》,引起了社会的人们的反思„„

让我们用矛盾分析法来分析一下药家鑫悲剧。

“两点论”的方法告诉我们成长环境是主要的问题所在。从《看见》我们了解到药家鑫生活在一个充满压力和压抑的环境中。从小父母对他要求十分严格,动不动就大骂,甚至关禁闭。必然对于幼小心灵的他无异于在环境之下扭曲的生长。父母的过高的要求,严格的管理,残酷的惩罚制度,必然导致一个花季的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他心里充满的永远是恐惧,怕自己做的不好受到的是父母的责骂。正像他说的那样:怕有麻烦,怕受到责备,才去用刀子连捅八刀。从家庭我们看到的是压抑的药家鑫,看不到一点希望,不断地去追求父母心中的完美,完全脱离了现实社会的复杂性,让我们看到的是一场血腥的场面;从社会的角度看来,药家鑫同样生活在一个阴暗的环境中,父母偶然把她带入了歧途,然而社会也没有救他,就这样一步一步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另外一个的因素是他自己没有及时的认识到自己在走向的是犯罪的道路,在小的时候父母的管教之下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开始步入歧途,没有及时的改过,没有分清是非关。

“重点论”原因无非就是环境结果把药家鑫送上了犯罪的道路。在专访中我们看到的是父母哭泣的泪水,述说着自己管教孩子的不足。追求完美是他父母的唯一的标准。没有给孩子独立思考的权力,没有留给孩子自由的权力导致在撞人之后失去了理性的考虑,没有考虑到后果是什么。

通过“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分析,我们得到一些启示。父母是原因走向犯罪的道路是结果。像这样的事件不是偶然性,在这种环境下不步入歧途也难怪。脱离了现实就会改变事情发展的本质。在内容和意义上也就还会发生变化。原因和结果是密切相关的,现象和本质是不可分离的,内容和形式是统一的。在看是偶然的背后却存在着必然的现象,所以说我们说问题即使矛盾的又是统一的。

授课教师签名

2.药家鑫案例分析 篇二

故意杀人,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构成条件为: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备刑法上的因果联系;三、主体,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主体, 而不受通常的十六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四、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 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 为逃避责任的而杀人的行为, 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故意杀人罪成立无任何争议。当时社会舆论一边倒的认为药家鑫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凡是持不同观点者都被认为是替药家鑫开脱。之所以公众对此案审判的关注远远超出一般刑事案件, 舆论争论的焦点不在怎样定罪而是在如何量刑上, 是对现有死刑存废问题争论。

让我们从我国刑法的量刑说起,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 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条文中, 一般情况下量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 刑罚是从轻到重。但是从二百三十二条可以看出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从重到轻, 显示出对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加重性, 体现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这种罪行的打击是极其严厉的。在实践中, 对于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 在量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重刑。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 主要包括一下几种情况: (1)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 义愤杀人; (3) 激情杀人; (4) 受嘱托杀人; (5) 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 生母溺婴等。

药家鑫辩护人一审曾经提出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并不是准确的罪名。实际上我国刑法中对激情杀人并没有规定, 只是理论上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恶性。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 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 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 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不属于激情杀人, 显然其行为不符合上述情节较轻的情况。

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上述三种刑罚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 而且三种刑罚跨度很大, 量刑空间大。具体到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对药家鑫杀人案量刑的首选就应该是死刑, 假如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可以是无期徒刑, 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定从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教唆他人犯罪等。

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 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该, 药家鑫自首情节属于从轻减轻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法庭审判时时以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为由没有支持从轻减轻量刑的主张。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都明确强调, 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 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初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也明确指出:“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 并认罪、悔罪的, 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都明确反映了一个基本精神, 即民事赔偿情况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重要影响的。根据司法实践, 如果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可判处被告人死刑, 同时宣布缓期2年。在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有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缓期执行指判处死刑同时宣布缓期两年, 期满未犯新罪的转为无期或有重大立功转为有期徒刑。事实上只有极少数会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所谓死缓是缓而不死, 其后表现良好立功还可以获得减刑, 保外就医, 重获自由都有可能。看到这里就不难理解当初为什么张家不愿意接受药家的经济赔偿, 因为死者家属要顺利拿到赔偿金往往附带要谅解被告, 而得到家属谅解后被告就极有可能被判处死缓, 缓而不死, 赔偿金成了拿钱买命。

笔者的观点是在现有情况下,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药家鑫判处死刑是合理的, 体现了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随着近年来慎用死刑的呼声高涨, 对药家鑫这类事前没有预谋的, 再犯罪可能性低的杀人案件可不可以用“活”刑来代替死刑呢?如判处死缓, 期满2年后转为无期徒刑并不许减刑假释, 类似西方法律中的终身监禁, 让其终身受罚。在法律实践中故意杀人案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往往由于杀人者无可执行个人财产, 使得法院的赔偿判决成了空头支票无法兑现, 而终身监禁者在监狱中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赔偿金。这样保全了一条生命, 同时被告也将用一生的时间来承担自己过错的惩罚。既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保全了一条生命, 同时也杜绝出现死缓转为无期, 因其立功减刑, 使得实际执行刑期过短。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3.药家鑫身后未了局 篇三

2月21日,上午10点多,药庆卫(药家鑫父亲)的代理人马延明走出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法官告诉他,药庆卫起诉张显名誉侵权一案,本月底或下月初,法院就会下判决书。

这是一个充满了国产电视连续剧元素的真实故事:车祸、凶杀、逃跑与自首、忏悔与声讨、两个家庭的悲情、法庭内外的疑惑、专家与网民的较量……最先出场的两个年轻人已先后入土,接任主角的是他们的家人以及各自的代理人。这桩已跨越3个年头的悲惨故事,至今还没有看到结局。对一起个案的消费狂欢

2012年2月8日,根据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微博里提到的“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张妙之父张平选、丈夫王辉、药家鑫案中原告方民事代理人张显等人结伴去药家“取钱”。这是自药家鑫伏法之后,双方唯一在钱财上发生关系的事件,但事情的结局,并非张妙的遗属如愿“取”到20万元“赠款”,而是王辉突然打了代表药庆卫来处理此事的马延明两拳,每拳的价格是人民币100元。当初引诱他们前来的是20万元的“赠款公告”,但王辉带走的却是派出所开具的200元罚单。

在舆论评价中,张妙遗属的这一次行动,也没再能享受以前的同情。去年4月22日,西安市中院判决药家鑫死刑,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元,但张妙家人毅然放弃了这笔赔款。为什么他们当初放弃那4.5万,现在又来索要这20万?让我们从头说起。

在药家鑫一案进入公众视野后,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如沙漠风暴般袭来:“富二代”、“军二代”、等级歧视、教育失败、治安不靖、司法不公、贫富差距、官民对立、权力黑幕、底层愤懑……这些极易煽动人们心头怒火的元素,很快树起了一面靶子,上书3个大字:“药家鑫!”舆论万箭齐发,声讨的怒火滚滚而来,药家鑫一家微弱的辩解声完全淹没在风暴中,平心静气不带偏见的讨论变得十分困难,被视为代表精英表态的李玫瑾教授“药家鑫连捅8刀是弹钢琴的惯性行为”说,由于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被视为替杀人者开脱的中央电视台),不仅惹火烧身,招来铺天盖地的嘲讽和谩骂,也更加强化了公众对杀人凶手药家鑫的憎恶感及喊杀声。

后来人们知道了,药家鑫的父母也是无权无势的普通人。他们省吃俭用,把孩子培养成音乐学院的学生,不是为了让他去杀人的。而且,如果不是杀了人,药家鑫还很可能成为“教子成功”的样板:他有才华,在学校得过不少奖状;他知道体贴父母,业余做家教赚辛苦钱。但药家鑫在开车撞人后,不仅不施救,反对受害人连捅8刀,其凶残程度让所有人瞠目结舌;他在电视忏悔中还说出“农村人难缠”这样暴露等级歧视观念的话,更加惹起了全民愤怒。

在这种情况下,张妙的遗属应该宽恕药家鑫吗?应该表现出仁慈等更高层次的道德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西安伦理学者姚轩鸽说:“老百姓对公正的要求向来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这是他们关注药家鑫一案的心理基础。在中国的社会公正尚且难以保证时,不能对当事人有比‘公正’更高的道德要求。”

姚轩鸽的老师、北大哲学系教授王海明在他花了22年时间写就的《新伦理学》一书中,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这被称为“报复公正”或“赔偿公正”。但是王海明进一步阐释说,对损害生命的“报复公正”不一定通过生命来赔偿,也可以“生命的等价物”来偿还。

以此观点看来,药庆卫一家希望“拿钱买下儿子一条命”并无可指责之处。但药家鑫还是被法院判了死刑,其中一条重要理由是“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很复杂,有中国民间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的影响,有代理人张显对张妙遗属仇恨情绪的煽动,有社会舆论对药家鑫一片喊杀声等等。当此时,张妙遗属的道德抉择乃深受环境影响,他们要考量宽恕了药家鑫会有什么回报(不仅仅是赔款)?这样做是不是值得?但情势容不得他们细细地作理性考量,社会舆论汹涌而至,除了少数呼吁宽恕的,更多的呼唤是“杀了药家鑫,为张妙报仇”!

2011年6月4日,药庆卫在微博里写道:“事发后,我们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赔偿事宜,在一审前我们已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同意我们的赔偿(30万现金另加车一部)。张显得知此事后,极力阻挠受害人接受我们的赔偿。”

2011年3月23日之前,张显只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一名普通教师。3月23日,西安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药家鑫案,张显作为原告代理人出现,此后他的名声迅速地像自己的名字一样显赫起来。他在博客和微博上不断发表极具仇恨和煽动性的言论,在法庭上,他激情高呼:“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2011年4月2日,在西安市中院审判人员与张妙丈夫王辉谈话时,王辉强硬地表达了“要命不要钱”的坚决态度。

这种情势之下,正如陕西省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后来所说:“药家鑫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

究其实,所谓的“杀人偿命”,所谓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杀子之仇,不共戴天”等,是在法律不健全、不公正和难有作为的时期派生出来的古老观念,它是一种私刑私法的“报复公正”观,透射的是对“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同等报复”的蔑视和不相信、不尊重。这种“等害交换”的结果,往往求得的不是当事双方的和解、和谐,而是“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仇恨叠加。

姚轩鸽认为,在药家鑫案审理过程中,全民式的激情澎湃,消费狂欢,其实也是一种犬儒主义的表现,是对根本性的“社会不公”视而不见,嗫嚅难言,而借着对一起个案的围观、评论发泄仇恨和怒火,其结果,是制造了更大的社会断裂。“民意”在哪里?

“不采访、不采访、这个事不采访!”2012年2月17日,上午10点,王辉在电话里以一连串重复的短句,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张显和张平选两人的手机关机,记者未能联系到他们。药庆卫的代理人马延明,也代药庆卫表达了此时无心接待记者的态度。药庆卫的另一名代理人,北京律师兰和,称自己受到了“网络黑帮追杀”,其手段包括“专业化团队化地进行信息发布,对异议人员进行人肉搜索、人身攻击,跑去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司法局将兰和开除出律师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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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等。奇妙的是,在另一方,张显也称自己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受到了“栽赃抹黑……软刀子杀人”。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谌洪果说,药家鑫案审理期间,国内几大门户网站做了调查,据说当时的主流民意认为“药家鑫该杀”。那么这种“主流民意”是否真实可靠?

由于中国民众发声渠道单一,“民意”往往被窄化为网络声音。中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网上充斥着水军、谣言和各种不负责任的说法,网络声音与其说是呈现了民意的多元化,不如说是呈现了更多的混乱。

谌洪果曾在课堂上跟学生们说:中国的传统思想是批判“多元民意”的,但民主精神恰好是要尊重少数人利益,因为我们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人。法律没有必要迎合“主流民意”。当年苏格拉底就是被“民意”杀死的。以集体的名义杀人,谁也不负责任,谁也说不清楚。如果社会缺乏根本的制度公正,所谓“民意”,所谓“主流民意”,就只是被政治因素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物件而已。

谌洪果举例说:在药家鑫杀人两年前,杨佳也杀了人。杨佳的杀人手段更残忍,他杀了6个警察,各种武器都用上了,但杨佳被判死刑引起的是广泛的同情,而药家鑫却“人人皆日可杀”,是药家鑫比杨佳更该死吗?在药家鑫一案审理的过程中,如果90%的民众不同意杀药家鑫,药家鑫未必会死。当时张妙的遗属已经走出了第一步,却又被“民意”裹挟回去了,断然拒绝了与药家达成谅解的机会。

药家鑫杀人,暴露的是他对生命的极度冷漠;而在网上的激烈讨论中,我们也看不到多少对生命的尊重。“喊打喊杀”的网民们,往往并不觉得自己有任何阴暗的心理或见不得人的动机,一切都出自于道德本能,出自于“该说就说”的坦诚,他们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维护者,然而不幸的是,仇恨四处蔓延,社会裂痕就会不断发展。

让死者安息,还生者平静

专门拍摄少年死刑犯的日裔美籍摄影师Toshi,在美国各大监狱奔走了10多年,无数次地面对临刑前的死囚。他也见过很多受害者的家属。出乎他预料的是,在犯人被执行死刑后,那些被害人家属的快乐没有丝毫增加。Toshi说:“在死囚被执行前,他们还有一个发泄的对象,而执行后,他们连一个对象都没有了。但社会大众认为死刑就会让他们满意,再不会关心他们。”

那么,在药家鑫伏法后,张妙的遗属们又会是怎样的心情昵?

2011年5月31日,药家鑫之父开设了微博,其初衷是,“张显在微博上对我们进行的不实描述及言论,对我们的污蔑、诽谤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给我们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压力,造成了网民对我们的误解。”因此他要解释并澄清一些事实。自从药家鑫毙命后,药庆卫老伴患了抑郁症,他患了面瘫,他年近8旬的岳父也被“人肉”出来了。2011年8月4日,药庆卫向法院起诉张显侵犯其名誉权。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同情药庆卫一家。这种情况,当然使张妙的遗属及代理人张显感觉不舒服。

从经济人的立场来看,张显帮助张妙家人实现了几乎所有的愿望:既要了药家鑫的命,又得到了数倍于药家“买命钱”的社会捐款,还收获了各界数不尽的同情和安慰。然而,正因为放弃了民事赔偿,对药家的报复似乎就还存在些缺憾,而培养出杀人凶手的家庭竟然能同他们一起分享来自社会的同情,就更加容易让人心理失衡了。

在今年2月8日的“取钱风波”现场高呼“我张显现在不是代理人,我今天是看热闹来了”的张显,在药家鑫案结束后,仍通过博客和微博,不断代表张妙遗属发布声音,充当着代言人的角色。

在名誉侵权案开庭之后,张显博客上仍然出现这样的话(张显称是代张妙家人发布):“踩着张妙的生命,药家鑫成为犯罪名人。踩着张妙的生命,同时踩着我们一家的尊严,药庆卫成为道德名人。换言之,药家鑫用刀子杀人,药庆卫却用‘爱心’杀人。他用。爱心’博取世人同情,煽动世人对我们仇恨,想利用世人的仇恨之火将我们一家烧死。药庆卫杀人手段如此高明,我们一家水深火热。”

看来,法庭对药家鑫的死刑判决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也并没有融化两家人的仇怨。这是为什么?药家鑫死后,央视记者柴静访问张平选时,张平选曾说“对他(药家鑫)妈他爸也是觉得有点同情”,看来张平选内心也有过挣扎,有过朴素的宽恕之心。但从上面的言论可以看出,在药家鑫伏法后,张显还在宣扬仇恨,而不是推动和解。张显并非仅代表他自己,也并非仅仅是代表张平选和王辉,他的背后还有一大群人。在药庆卫诉张显的名誉权官司开庭那天,有一些人围在法庭门口,打横幅喊口号:“药庆卫翻案不得人心!”“西电老师张显万岁!”

在这股风潮的操控下,张妙的遗属们在斗争方面尚有馀勇可贾,但似乎不太了然如何在法律和伦理的框架内理性行事,比如为了维护“要药家鑫死!”的坚定决心,他们主动放弃了4.5万元民事赔偿;外界给他们的捐款据说总计有100多万,张、王两家并未公开这些善款的明细和用途,却又以“要钱给张妙母亲看病”为借口,登门索要药庆卫给过又被张平选退回的20万元赠款。

在网民纷纷质疑“我们捐给你的钱花到哪了?”之后,张显又代表张妙遗属发布告示,称他们到药家取钱是为了“全部捐献给当地农村贫困儿童”。那么这是一场对药庆卫的羞辱吗?但结果似乎适得其反。

在围观过“取钱闹剧”之后,有的网民得出的结论竟然是:“看来药家鑫没有说错,农村人确实难缠!”……没有人再顾得上指责药家鑫了,因为活着的人们在忙着互相指责,至于那位可怜的女工张妙,也早就从人们的口头和耳边淡出了。

张妙被害了,药家鑫伏法了。可他们身后的两个家庭最终能够相互宽容、谅解、和解吗?起码现在还看不到希望。他们应该这么做吗?似乎也无强求的必要。这两个家庭都是不幸的,他们都是受害者,张妙的小儿子在尚未懂事时就失去了母亲,药庆卫一家更失去了背负家庭希望的儿子。就让他们各自平静地生活下去,各自默默地舔舐心灵之伤,各自勇敢地面对未来,似乎是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

(原载《南风窗》,有删节)

4.药家鑫事件感想 篇四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驾驶自己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在此事件发生之后,身边的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并分别发表了个人的意见和看法。有同学认为,药家鑫之所以会如此丧尽天良和他受到的家庭教育是离不开关系的;有的同学则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社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有的说,大学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还有待加强。在陈述这种事件发生的背后各方都有着不可推卸责任的同时,一部分同学还对如何加强法律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激烈的讨论和踊跃的发言后,由我部团总支学生会主席李雯婷同学做了简单总结,并讲述了自己对整个事件的看法。

在我看来,虽然这已不是我第一次看到报道这个案子了。但我与大家一样,对这个让人无法理解的案件有着深深的疑问。

药家鑫情急之下的灭口之举,如此作为我想并不是特例,可恨,就如同一个小偷被当事人发现后,恐其将事情败露,而犯下更大的错。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想人 人都不会认为自己会做出这样丧尽天良的事来,但是一个人道德教育的是非高低也正是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体现出来的。现在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被金钱地位模糊化,当自身利益受威胁的时候,不计后果的采取如此野兽派作风,最后后悔莫及。身边越来越少的人告诉我们要做一个善良的人,所以药家鑫在肇事之后,为摆脱赔偿以 及名声受损后果,残忍的杀害受害者企图掩盖事实的真相。可是显然事后他知道自己错了,在极其恐慌的情况下又无意撞伤了其他人。但是对于一个已经知错的人,过多的指责也是无用的,反而会伤害他那些无辜的亲人,而且我们的谴责并不能改变什么。所以就适可而止吧,道貌岸然的我们只能伤害更多的人。

网上也曾有人发帖来说明药家鑫在此前是个什么样的人,里面将其写成一个文静,内向,不与人冲突,学习好的典型的好学生式性格。而这样的描述反而施恩更加无法理解,为何会到这这起无法让人理解的案件的发生。在今日说法节目里,记者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查,而我也依据其调查,加上专家的评论,来进行了更深的思考,希望我的思考能帮助大家理性的来看待这起悲剧。而不是泛情绪,仅仅从情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从网上的帖子及今日说法中,我了解到,药家鑫的确是一个文静,内向,不与人冲突,成绩优秀的孩子。在网上还有说法是他的父母对他寄予厚望,而且他由于家庭管教过于严格可能存在自卑心理。而在今日说法节目里,专家后来的评论也是说家庭教育及“直升机父母”造成了悲剧。且都动不动就给他打上泯灭人性,杀人恶魔的情绪化标签。专家所说的观点很有道理,但我想让大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件。

我认为,他被捕后所说的那句话:“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已经体现了他的深层动机,及性格的不健全。这句话包含了他对失去自己现在地位的恐惧,应对突发事件的盲目性,以及不敢面对现实的逃避心理,我认为而大家所忽视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是像他一样的,很多人存在的,对农村人的根深蒂固的严重的歧视心理。这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心理偏见,才导致他在无法自控时,在错误的价值道德观前选择了,结束那些再他的道德观里低贱的生命,以达到结束他极力想逃避现实的目的。还有其强烈的虚荣心,包括与优秀学生的强烈自负心理。还有就是对方是个弱势的女性。其次,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制教育的失败,因为药家鑫在当情绪爆发时,其不够强大的法律意识完全无法阻止其心理缺陷所产生的疯狂念头及疯狂行为。

在其后他第二次撞到人之后,下车就想跑这个行为,所体现出的强烈的逃避心理,就是对将要承担责任的极端的恐惧。而在第二次被撞者的亲戚阻止其逃跑,药家鑫曾想要将其用车撞到,这也同样体现了在超极端的恐惧下,其所作出的毫无理性,疯狂的以逃避为目的的愚蠢行为。可以说,当时的药家鑫是在突发事件面前诱发了其根深蒂固的心理缺陷,最终导致其精神崩溃,从而在极端恐惧的情绪驱使下,以逃避为目的,而在毫无理性状态下选择的其心理缺陷所能导致的方向的行为。

可以说,他在那段疯狂的时间里,他在被巨大的情绪左右下,而随着自己的各个缺陷所摆布,而采取的极端情绪化的行为的状态就是恶魔的状态。

而我们应该从他的教训中去反思,来寻找那些有一天同样足以至我们于死地的缺点,并改掉它们。同时,这个案例同样告诉我们,我们要学去去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让情绪左右了我们的判断,否则我们也肯能变成魔鬼。还有,我们要明白,歧视别人,对别人抱有多大的偏见,最终会通过其他方式让我们自己受到伤害。所以,学会包容和理解,会减少我们自己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当然,以上都是基于不完全的信息通过我的思考的出的一点感悟。或许里面会有其他因素我由于信息或能力原因没有考虑到,而得出了这个不够完善的推论。希望各位网友能多多指正,来让我们能从这个悲剧中挖掘出原因,并以此来反思我们自己,改变我们的心理缺点,以阻止将来有一天我们会成为类似悲剧的主角。

当然,我们站在这件事的面前并不能视而不见,或者说置之不理。因为事件的背后更有着糜臭的社会风气,不健全的法制,可畏的人言在作祟,仿佛置身事外的我们也脱离不了干系,所以在指责别人之前,请好好反省自己是否是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小学时的那句话:“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不应随着我们学识的增长而不屑的抛之脑后。

5.药家鑫事件的读后感 篇五

我要对扬言保药家鑫不死的叫兽们说:“你们认为你们很了解药大学生,真的是这样吗?我认为了解的不全面,补全的法子就是你们替张妙感受一下药家鑫这位优秀大学生的车技和刀法,药家鑫事件的读后感。虽然药死了,但是你们还可以到阴间去感受的嘛。不过药家鑫做了鬼也不会放过你们,因为你们没有保住他,他在阴间等候多时了。你们对药家鑫多少还是了解一点儿,但诸位”教授“应该不会不知道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吧,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要全面地看问题,不能孤立地看问题,读后感《药家鑫事件的读后感》。所以你们应该了解一下张妙,要不然你就是偏心啊,你的话就是偏向杀人一方啊。了解张妙的途径如下:你们每个人都分别经历一次红色雪弗兰(不是同一辆)的撞击和一位壮汉手持剁肉刀(随时从超市买一把新的)对诸位进行八连捅。(特别注意要分别进行,因为车子会受损,剁肉刀也会钝的)声明:文章”药家鑫事件的读后感"来源于网络或由网友自行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及观点,爱侃聊吧保持中立

6.关于药家鑫案社会调查报告 篇六

药家鑫已经伏法,但是舆论的声音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药家鑫案件已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像个社会事件:舆论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民众对法院公信力的质疑,网民对权,富,势的抵触,被害人家属在司法与舆论之间,更倾向把希望寄托后者…药不死,舆论死;药不死,民意死;药不死,良知死。关注案件的同时我们认真思考了药加鑫案件背后的现实土壤。为了了解药杀人的背后原因、了解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以及由此案引发的社会舆论影响等一系列问题。2011年5月到6月底,我们就此案面向大学生做了一个社会调查。该调查以问卷形式邮件的方式发放给各大高校学生。

案件概括: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深夜驾车看望女友,撞倒女服务员后,看到对方抄车牌,便对其连捅8刀致死。药家鑫落网后称:“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法维持死刑判决。6月8号,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调查分析:

1.关于大学生对药案的关注程度,有着区域的差异。据所调查的数据显示,陕西本省68%的大学生对此案很关注,32%的大学 1

生对此案只是听说过;外省的大学生有1/3是非常关注的,但一般关注的则属大多数。由此分析,大学生对于此案的关注程度还是很高的,此案在大学生中间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2.在为药家鑫辩护许多人都认为药家鑫的行为有“自首”情节,应该得到减刑。对此,我们做了一个社会调查。数据显示:三分之二的同学认为药的行为属于“自首”情结;但是,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同学认为,虽然其行为属于自首,但他仍然不能得到从轻处罚。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减轻其罪罚。法律还有规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自首行为不应从轻处罚。最终,药家鑫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

3.药家鑫案震动了广大市民,而这个青年才俊的杀人动机更值得深入探讨。对于药家鑫杀人背后的原因,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同学们普遍认为原因有家庭教育不当、高校教育的缺陷、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药本人的人性的缺失,而最重要的则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和其人性的缺失。

心理学家分析说,药所受的家庭教育极为苛刻,性格扭曲;加上长期的弹钢琴习惯,造就了其心理压抑和思想极端。但是许多人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杀人的借口。在其残忍杀人的背后是人性、道德的缺失,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4.网上有一个调查,是对于药案审理的关注点,调查后发

现大学生对于药案的审判之后有没有黑幕的关注程度最高,比例是46%,其次是宣判的结果,占32%,最后是司法程序,占到22%。由此看出,大学生开始对司法公正不信任,民众开始对法院公信力进行质疑。5.关于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数据显示:有90%的同学认为影响极大,有民意妨碍法律公正的嫌疑;10%有的认为影响不大。在经历了“我爸是李刚”案等“官二代”和“富二代”的类似案件之后,人们早就对法律的公正和政府的信任发出了质疑,药案是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可信度的质疑与叫板。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舆论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6.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理人情之间:有68%的人认为应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剩下的32%觉得应该在两者之间在一个折中点,理由是:药家鑫是精英知识分子,是可造之才,应该在给其一个机会。

一边是法律的尊严,一边是法理人情,中国大学生在这样的选择中,如何自处?一方面有人叫嚣着“不把药家鑫处以死刑,不足以平民愤”,一方面有人持“激情杀人论”,认为药加薪作为精英知识分子,法律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药家鑫该接受怎样的判决,不应该由舆论来决定,而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否则法将不不法。然而法院的宣判也不应该漠视公众的诉求,因为法院的审判不能超然于社会观感之外,它要通过判例引导社会价值和公众行为。

7.药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或者是残忍杀人?调查数据范围显示:有约三分之一的人认为药是激情杀人,在这个立场上有极少数人认为其同时也属于残忍杀人;同时有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不管是哪种“杀人论”,药都不值得从轻处理。

在网上诸多论坛和跟帖中,各种杀人论争论不断,但是不管是依据专家的发表的言论来说,还是依据法律的判定而言,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不过是杀人者的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药家鑫杀人不属“激情杀人”,因被害人无不当言行。所谓“激情杀人论”,不过是“药家鑫们”企图通过这样的谬论来达到减刑的目的罢了。

总结: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对药的惩处,早就不仅仅是一起交通事故或者一件普通杀人案这么简单了。它折射出社会上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①社会环境:社会的心理健康、社会道德、社会人际交往、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贫富差距、平民与“官二代或富二代“的较量;②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教育制度僵化)、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③人性与道德,④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制建设、法律尊严、司法公正等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对药家鑫案的调查,以及该结果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我们提出了一下几个建议:

① 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同时加强法律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保障司法公正;

② 改革教育制度,优化教育环境,尤其注重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③ 改善舆论环境,公共传媒优化其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政府要重视舆论,同时公众也要慎用舆论;

④ 调整社会制度,重视社会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关注弱势群体;

⑤ 大学生应该以此为戒,努力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珍爱生命,关爱他人,增强法律意识。

结语

7.从药家鑫案反思社会暴戾 篇七

社会中弥漫着一股暴戾之气。现在的人火气太大,一个个像火药桶,一点就着,动不动就恶言恶语,动不动就拳头相向、动刀子、泼硫酸。有男朋友杀女朋友,有女朋友杀男朋友,有官员杀情人,有下级杀上级,有商人杀竞争对手,甚至有雇凶杀父母的。肇事司机撞了人,不仅不施救反而故意结果伤者性命的事情已经不止一起。我们的社会的确是有病了。

当前社会的病可以称作返祖病。最新考古成果证明,人类在幼年时期,在猿人时期就自相残杀,并且吃同类的尸体。我们说这是野人,而野人离兽的距离比较近。但人类是复杂的,在某些历史时期里,文明人的自相残杀一点不比野人逊色。为什么有时候文明人依然像兽?

2000多年前,孟子把道德不够好的人统统称作禽兽。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人去之,君子存之”。人和禽兽的很小区别,究竟有哪些?孟子认为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没有这些品质,就不是人了?。如果用这把尺子来衡量今天的人,恐怕有相当一部分要被归入非人一类,即禽兽。孟子开盼药方是学习,是自我修养,说学习的目的就是“收其放心”,把丢掉了的这四颗心找回来。

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世界上无论什么民族,其“所以异于禽兽者”都“几希”,都需要调教。调教得好,人与生俱来的动物性就会得到抑制,反之,则会爆发。而现在,动物性似乎正在爆发。

爆发的原因是社会风气出了问题。现在的风气是重物质而轻精神,人际关系则是重竞争而轻合作。太长的时间里,我们容忍了商家关于“熏家”、“贵族”和“豪门”之类的蛊惑,容忍了影视剧中对这类生活,以及恶性竞争和暴力的展示,也容忍了教育领域里培养出人头地的是才的骗子式喧嚣,也容忍了现实生活中大大小小的暴办。全社会都处于一秆发热的状态之中。高烧不退,神志不清。药家鑫就是一个例子。据说其父母对他要求非常严格,但只是对他的学业要求严格。这不仅是为人父母者的教训吧?

个体需要教育,社会群体也需要教育。杀药家鑫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这是法律在行使社会教育的重任。但教育是多方面的,需要一服退烧药来浇灭这股暴戾之气。如果贫富之间的差距得到显著的遏制,社会竞争进入一个更加公平和公正的轨道,形形色色的恶势力能得到应有惩罚,也许,人心会慢慢地平和。心平了,气顺了,烧也就退了。人都对他有意见。这事儿该管的部门是检察院的上级或者纪检部门,我们作为局外人就不妄加评论了。

说起来,现在咱这里是用横幅表达对于领导的热爱了,我们走到哪里都能发现一些横幅,不是表达信心的口号,就是欢迎领导光临指导什么的。而且,现在的技术也先进,很多地方的横幅都用显示屏代替了,平时发布各种消息,领导来的时候就变成欢迎词,看着就让人有一种高科技的感觉,而且也适合经常更换。反正领导来得多,内容也不会过时,成本也降低了不少。

条幅这东西,大约与锦旗什么的,算是一个系列,最大的功用基本是正面的形象。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们这里能够公开开打出来的东西,往往就是以正面形象为主,很少能够见到公开场所利用这种传播方式表达负面情绪的,以至于我们往往都忘了这种条幅、横幅有时候还是能作为其他信息载体而存在。

这大概与我们始终强调正面引导的传播理论有关,在这个理论指导之下,基本所有的面向公众的傳播都以正面内容为主,就像横幅拉起来之后不是庆祝就是祝贺,至少也是个“开张志喜”什么的。当然,咱这里现在也有其他用法了,检察院的这个事件算是一例,还有人直接做了骂人的锦旗给某些机构送过去,那种幽默感真是挺充盈的。不过在这里说句题外话,故宫因为被盗案迅速破获而给公安部门送上的那个错字锦旗不属于这个情况。

等到横幅之类的东西用在这种地方,确实还是挺能吸引眼球的,主要是不太常见,有着一种狂欢与黑色幽默的气质,而且还出自检察机关,让那些平时显得很严肃的机构有了点儿更为人性的味道。

8.药家鑫案例分析 篇八

要性

西安交大大学生药家鑫肇事杀人案虽然已经过去了,但他的案件很值得我们大学生去仔细的分析,这是一个关系到我们大学生道德与法律休养的问题,为了提高我们的道德与法律休养,我们有必要去认真探讨一下。

首先,此人的杀人动机是,觉得农民难缠,弄不好会被讹上。他一定听过社会流传的一句话,撞伤不如撞死。无奈当时心情紧张,撞人以后没想到反复碾压这个办法,只好用刀。我认为用刀是预谋,而不是辩护律师说的慌乱杀人。据记者采访报道,当时车上有一把当天买的单刃切肉刀,放在包里,包在副驾座位上。此人撞人以后先拿上包,然后下车查看。理由是父母曾经叮嘱过,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但问题来了,撞了人以后还能不慌不乱想起父母的教诲,可见当时并没有方寸大乱,或者说对车祸的结果已经有明确认识,至少思考了下一步该怎么办。这就说明,带刀下车就是准备杀人,刑法里这叫做犯罪预备。这是当然的主观恶性,并且是预谋,有计划,虽然预谋计划时间很短。

其次,杀人逃逸以后,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这期间,22日上午,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调查过被告,民警当时问,撞人当晚,西北大学南校区附近还有一起车祸,问他有没有印象,并询问了他当晚的行车轨迹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22日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开始调查,证明当时已经掌握部分线索,否则不会找他。就算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0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可是此人当时没交代,所以23日的交代跟“主动”“直接”没有关系,不属于自首。为什么公诉人会认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可以不是应当,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案件性质恶劣,发生了死亡的后果,认定自首也不能对定罪量刑产生多大影响,公诉人何不顺水推舟做个人情?

更可恶的是案发后不久被告人被羁押,据记者报道,此人在看守所里还参加了服刑人员的元宵晚会,唱着歌,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就差吃着火锅唱着歌了。还在看守所里学日语,叫人不禁感叹,多好的心理素质啊。后来写了两封道歉信,估计是努力思考想办法出去的动力使然。道歉信结尾说,如果政府能宽大处理,就怎么怎么样回报社会,云云。可见此人对自己出去还抱有幻想,十足的法盲。

关于民事赔偿,据被告人父母说,家中经济条件很差,没有太多能力对受害者家属赔偿。可是此人开着雪佛兰泡着妞,花钱美容拉双眼皮,请着120元一节课的老师,并且开车去三原县做家教,来回油钱都出不来,纯属钱多烧的。可是人家父母给记者装可怜,说家里竟然没钱,真是可笑。

整个事件的过程我们已经看的很清楚,很透澈。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应该注重的是我们的素质,而不仅仅是我们的成绩,成就。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

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大学生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9.药家鑫案是法官独立判案的胜利 篇九

备受社会关注的药家鑫案6月7日有了最终结果: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法官独立判案的胜利。

从一开始,药家鑫案就沾染了过多情绪化的言论。它考量着当下人们对于善恶的识别能力,对现行法律的信任程度,以及生而为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品德品质。

不可否认,对于药案,舆论有过脱离理性的狂热表达,有专业人士认为,类似“药家鑫不死,国无宁日”的民愤仅仅是虚拟的立场正义,对待药家鑫更多的是需要理智而非情绪,舆论应更多地鼓励法官独立判案。

而现在的结果,就是法官独立判案的结果。

人的生命权,是最大的权利。无论强与弱,穷与富,显与贵,每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侵犯。可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药家鑫,却在开车撞伤妇女张妙后,错上加错,极其残忍地将张妙杀死。对这种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绳之以法,才能伸张社会正义,彰显法律的威严。

从程序上来讲,本案的审判显示了司法公正。据了解,面对社会上的各种声音,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药家鑫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权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保护了药家鑫的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诸多权利。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多媒体和社会公众代表到庭旁听了庭审,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本案的审理程序和过程。

最后,又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严谨的死刑复核程序,为本案公正审判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药家鑫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关键在于药家鑫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将公正建立在客观认定的事实之上,建立在依法采信的证据之上,建立在严格规范的程序之上,彰显的是法律的正义,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这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至关重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谈到这里,不得不感叹,一起人性悲剧,两条年轻的生命,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人性、死刑存废、教育、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激烈论战,药家鑫案也由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升为一起社会公共事件,而今,在药家鑫案盖棺论定之际,我们应该点燃两支悼念的蜡烛,一支为张妙,一支为药家鑫。

也许会有人对悼念药家鑫的提议不解甚至愤怒。我以为,死去的生命是没有罪恶的,是平等的,我们悼念张妙和药家鑫,都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

这是一种博大,一种坚强,一种勇气,更是一种力量。

触犯法律者受到制裁,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很多。家长们该如何培养孩子的健全人格?如何教育孩子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利?在关注司法个案时,尊重和维护法制的权威,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每个公民应有的努力。

10.药家鑫案例分析 篇十

药家鑫,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一个大学学生竟然做出了这种事情,驾车将人撞了之后又下车将人连续又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这是多么令人发指,一个受过祖国高等教育的人,居然可以做出这么丧尽天良的事情,这件事情值得我们社会反思,尤其是值得我们现在大学生好好思考一下,父母辛苦的将我们养大成人,并且省吃俭用的将我们送到学校,让我们接受教育,最后还供我们上大学,含辛茹苦的把我们培育成人,本来想让我们好好回报祖国的,但是,这件事情的发生使得很多人都反思孩子在学校到底学到了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子的事情发生呢?我们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在学校中每天积累知识,学习为人处事的道理,可以还是发生了这样子的事情,虽然药家鑫案是个别案件,但是却是值得我们思考了,一个大学生在学校不但没有学习到中华的传统文化,反而心里越发的有问题,想事情越发的偏激,使得他的心里有问题,最后让他在救人与不救人之间,选择了一个极端,将人捅死,我们不可以像他一样,我们需要理智的对待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因为我们并不是没有接受过教育的人,做事情不计后果,我们最起码也是国家培育的后备人才,我们不可以那么没有理智的处理有些事情,如果当我们对待和药家鑫一样的事情时,我们切记不可以和他一样,不理智的处理,最后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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