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出租管理协议

2024-08-02

物业出租管理协议(通用5篇)

1.物业出租管理协议 篇一

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不包括以下事项:

(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

(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九条各单位出租物业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原因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单次出租期限最长应不超过12年。

第十条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城市区域规划、消防安全、涉及的债权债务、原单位经营情况等。

(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出租目的、战略符合性说明、出租效益测算、同地段租金水平、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前期招租宣传推广情况:各单位应至少在物业租赁期满(或物业公开招租)3个月前开展物业出租招租推广工作,可通过现场张贴招租预告,平面媒体、报纸、报刊、宣传册等媒介投放广告,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公布(预)公告,并做好招租信息反馈资料收集,建立潜在意向客户台账,作为招租文件编制和决策参考依据。

(四)出租条件: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租金调整等。

(五)招租文件:主要包括招租公告(稿)、招租文件、合同文本(稿)、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一)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

(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五)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其他情形

(七)集团认为不得出租的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二条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分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集团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自行审批三级。

(一)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权限范围: 1.权属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2.权属登记为非工业、非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审批流程:

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并由本单位董事会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职能部室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定后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纳入集团“三重一大”管理范围。属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范围的,集团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开展招租,并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3.市国资委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4.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二)需报集团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权限范围:

1.符合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物业出租项目。2.单次出租物业达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

(2)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

3.涉及城市更新改造的(如“三规合一”、“三旧”改造),或已列入集团重点开发建设计划的物业对外出租。

4.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事业)之间以自行协商方式确定的物业出租。

5.集团认为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6.单次出租物业不符合集团审批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开展的物业出租项目,应报集团备案。审批流程

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由本单位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

2.集团收到项目立项材料后,由工程技术环保部牵头,会同法务室、财务证券部、安全应急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提请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

3.项目单位按照集团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

4.属需报集团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工程技术部备案。

(三)各单位自行审批权限。

除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上报集团审批的物业出租项目外,其它物业出租项目由各单位自主审批,并自行开展公开招租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职能部门工作分工。

(一)工程技术环保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组织做好资产评估专家评审,提请上会审批等,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各项工作。

(二)法务室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合法性、租赁合同,指导各单位物业出租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财务证券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测算及资产评估,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资产评估工作。

4.安全应急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消防)安全的符合性,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消防)安全工作。

5.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招租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监督检查招租过程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各单位纪检部门监督检查物业出租行为有无违规违纪。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项目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一)关于物业出租相关事宜的请示文件;

(二)物业出租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租赁合同;

(三)物业出租项目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四)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五)物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及意见反馈情况;

(六)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

(七)廉政风险签证背书单;

(八)法律顾问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物业出租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相关制度应报集团备案。

第三章 招租管理

第十六条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 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外的物业出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如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两次公开招租无报名者的,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招租条件设置。

(一)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资产评估价格三者就高确定招租底价,有特殊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二)租金调整设定: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

(三)转租规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

(四)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准入标准应优先引入有实力、信誉好、品牌有影响力或国内外500强、省内百强的企业; 确定承租人后,应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可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选择承租人; 招租文件应注明不予准入的行业,规避经营业态的风险。

(五)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优惠。

第二十一条 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的情形包括: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做好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

(一)各单位物业出租给非国有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但单次合计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则可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直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不需进行资产评估。

(二)各单位对可以不公开招租的物业,其租金水平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或询价,并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三)各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其中涉及的项目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物业出租应优先采取现场多次报价或网络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物业租赁合同原则上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版本,同时根据企业和租赁物业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租赁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物业四至、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

(四)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五)物业交付日期;

(六)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八)物业转租的约定;

(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三)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承租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机构时);

(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物业租赁除签订租赁合同外,应单独补充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廉政等责任协议。

第二十七条物业出租涉及需办理相关消防证件方能投入使用的,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消防办证保证金,约束承租方承诺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应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

(一)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

(四)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

(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情形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不得再承租集团范围内相关物业。出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

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其他规定。

(一)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

(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需要增加租赁面积或延长租赁期限,各单位应按新的出租事项实施公开招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三)不允许以提供物业作为入股条件,收益参照物业租金的合作方式;不允许以承包方式变相出租。

第三十条集团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应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一物业一档案的原则建立资料台账,做好物业出租的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应包括目录、物业基本资料、文件审批流程、公开招租过程资料、合同审批流程、合作合同、合同履行检查情况及相关电子文档等,全力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物业租赁期间,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消防、生产安全等管理,安全检查密度每月不得低于一次,并做好相关纸质检查纪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建立承租人管理机制。

(一)建立承租人资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对物业租赁应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承租人管理机制,积累与企业建立租赁关系或承租意向的客户资源,编制成册,并标注必要的承租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信情况、联系方式、经营业态、突出业绩或特点等。

(二)建立承租人风险评价制度。物业出租单位应定期对企业现有承租人进行评价,包括承租人租赁合同履约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业主日常管理和检查配合度、相关证照和手续完整度、承租人经营情况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综合评价承租人,对其划分等级。

(三)建立承租人风险预案。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事先做好物业租赁的风险预案,并根据承租人风险评价情况,及时督促其依法经营,严防欠租违约行为,确保租赁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当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业主单位应按照风险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全资产,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缴。同时,做好诉讼准备,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

第三十三条物业租赁期满的管理。

(一)各单位应提前做好租期将满物业招租工作,避免出租租赁真空期,并按集团的有关规定报集团审批或备案。建立承租人管理机制。

(二)各单位应做好物业、移交财产和相关资料的回收核实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是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行为第一责任人,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截止至12月31日)的物业出租有关情况(按市国资委统一表格样式)报集团备案,每年11月底至12月初将下一年物业(出租)经营计划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对照物业(出租)经营计划,梳理完成物业出租经营推进及完成情况并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集团物业信息化管理及建设要求,及时组织做好系统数据的录入、更新及维护等工作,确保集团物业管理动态数据库运行平稳、安全及可靠。

第四十条 各单位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项目公司的经营投资项目涉及承租本企业物业的;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与租户) 篇二

甲方:长沙盈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本物业名称:『麓南商业广场』

物业坐落位置: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与清水路交汇处东南角(中南大学本部对面)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商业

座落位置:麓南商业广场 号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所购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协议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保、车辆、装饰装修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 等;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甲方有权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手册》、《装修手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5.根据实际需要,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季度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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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每季度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修装饰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本物业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修装饰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本单元房屋的使用功能;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结清各项费用,同时应明确告知受让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和义务,自转让行为完成之时,由受让人自动无条件承接;

9.告知并监督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遵守本物业管理制度,并对承租人、使用人及乙方访客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10.本单元房屋出租时,应同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以便甲方进行管理;

11.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的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连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承担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为保证商场运营秩序和维护广大业主安全,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出入人员管理,含乙方自身、租赁客户、聘请人员、来访人员等,严格依照甲方所制定的商场出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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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等。

三、商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的维护和管理

商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停车场、连廊、地下排水管等。

四、环境卫生

1.负责商场公共部位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及经常性保洁。

2.对物业区域内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五、保安

1、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乙方(或承租人、使用人)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损失人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2.责任:负责管理区域内车辆秩序的管理;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管理。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良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二、设备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物业路面整洁、维修及时、无破损;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整无损;

四、环境卫生:定期消杀,垃圾及时清理,环境整洁;

五、绿化:花草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虫和枯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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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安:公共区内秩序良好;

八、消防: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维修及时。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本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收取,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服务费用。

二、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地下负一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空调费按实际使用情况另行计算);

2、一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3、二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注:空调由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开放,每年不低于6个月,开放日视天气情况而定,且每天开放时间不低于7小时,每年开放或停止开放空调时间物业服务中心将予以公示),空调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由全体使用商户分摊;

4、三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5、四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6、五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7、六层按

元/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不含空调费用);

三、本商场给水方式为市政管网供水,不提供二次加压服务。

四、乙方出租本单元房屋时,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由租户承担的,乙方仍应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乙方转让本单元房屋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因乙方拖欠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导致甲方中断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陪偿责任,同时保留司法催收的权利。

第五条 保证金

一、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

1、乙方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所租商铺一个月租金标准)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作为在商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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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的保证金。

2、如乙方违反合同及经营管理规定相关条款,需扣除经营管理保证金的,物业公司将从乙方与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交纳的经营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3、乙方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相关制度时,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4、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不能有效解决消费投诉、质量问题的,物业公司可先动用保证金实行赔付,以避免对商场经营造成其它不良影响,乙方应在一周内补足保证金差额;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间发生服务、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应按时前来处理,如未及时解决,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物业公司有权在管理保证金里扣除,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需在7个日内补足差额,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5、如在经营期间乙方以任何借口擅自关门、停业、张贴非经营性文字及其他任何不利于商场经营、声誉的行为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将商铺用于经营其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的,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全部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将保证金补足。逾期每日将收取差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前述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管理公司损失的,乙方仍应补足实际损失。

6、合同到期(若乙方不续约)或终止,乙方费用已结清并在一年内无商品质量投诉、服务投诉及债务纠纷的,物业公司应在乙方归还商铺且清缴全部欠款一年后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物业公司从其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统一经营管理保证金中抵扣其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的租金和水电费、物管费等其他应付款项。

二、拆除隔墙保证金

若乙方需要拆除隔墙,则需向物业公司缴纳人民币(¥:)作为赔偿金,待墙体恢复原状后无息退还。

第六条 车位使用管理服务及收费标准

1、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委托甲方管理;

2、在本区停车场内停车需服从管理处安排,停放在指定位置;

3、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将公示全体商户,如政府相关部门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本项目停车收费则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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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根据《建设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收取和使用。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自有商业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对擅自提高部分乙方有权拒绝缴纳。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交纳滞纳金。

五、乙方装修时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乙方无理拒绝对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予以配合。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事宜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签订正式物业管理协议之日止;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事宜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及概念释义,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

第 六 页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均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长沙盈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

日期:

3.物业管理代管协议 篇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 达茂旗住建局

受委托方: 达茂旗安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达茂旗惠民小区(廉住房);占地面积:15022.5平方米;建筑面积:18052平方米(代管费15万元人民币);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如甲方新增代管面积,可与乙方另签合同协议。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配电系统、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路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6.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

第四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五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甲方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物业代管费15万元人民币;支付期限:以年为准。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五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4.物业管理补充协议 篇四

物业管理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将所属博盈投资广场C座1F、3F租赁给乙方用做中西餐厅、KTV营业场所,并委托丙方进行物业管理,在双方业已签定的《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公约》等文件基础上,现乙方就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关系

1、甲方做为乙方所租赁物业的产权拥有者,下称“业主”。

2、乙方做为本物业的承租方,有权按与甲方的租赁契约约定使用本物业,为本物业使用人。

3、丙方受甲方(本物业业主)委托负责本物业的管理,下称“物业管理公司”,丙方下设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物业的管理,下称“物业管理处”。

4、乙方作为物业使用人,有权接受和监督丙方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服务,但无权直接行使只能由业主方能行使的权利。

5、丙方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接受业主监督,执行业主合理合法的指令。

二、考虑到乙方所租用物业为公共营业性质的场所,以及在投资广场整体环境中的影响,为避免对其他业主、租户或物业使用人的利益的影响,三方约定,由丙方按下述方案对乙方营业区域的人员出入进行管理:

1、乙方在试营业前必须在本物业的如下位置安装控制人员出入的通道门: ①裙楼1F-3F主楼梯处位于乙方所租区域内的引梯连接位置需加装门,共一处;

②上述主楼梯的各层通往A座的出入口均需加装门,共三处; ③3F乙方租用区域的KTV东向出入口需加装门,共一处; 物业管理补充协议2003-10-13 以上叙述共需安装门共五处,全部由乙方负责安装到位,并由丙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乙方方可营业,否则丙方有权采取措施禁止乙方营业。

2、丙方负责对上述通道门按以下方案进行控制:

①每日正常下班时间以后(暂定为下午6:00),由物业公司保安负责将1F至3F主楼梯各层出入口所加装的门全部锁闭,然后开启1F引梯连接位置的门及3FKTV东向出入口的门,乙方宾客可自由使用主楼梯通行,此时主楼梯间与KTV及中西餐厅成为封闭的独立整体,只供乙方使用。

②每日早上(暂定为上午7:00)物业公司保安锁闭1F引梯连接处门及3F的KTV东向出入口门,同时开启1F至3F出入口的门,此时主楼间与乙方营业区域隔离,不供乙方使用,而供其他各层租户正常使用。

③上述各门锁钥匙全部由物业公司控制,乙方应予配合,不得私自更换、加装锁具或拥有钥匙,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承担。

④现写字楼1F大堂西侧与乙方租用区域连接的通道门亦由物业公司负责控制,具体控制方案由丙方制定。

⑤上述控制方案丙方拥有修改权,但需预先书面通知甲、乙方并得到甲方允许。乙方如有异议,则需书面提出后三方协商一致方可修改。未正式修改前,丙方有权严格按此方案执行,包括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

三、乙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应遵守《业主公约》及甲、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以外,还需按以下约定接受丙方管理:

1、乙方应在聘用员工后立即将员工个人资料全部如实向物业管理处申报,不实或不及时申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为所有员工配发统一有效的工作证件做为证明其身份的标识,并将证件式样报物业管理处备案。

3、乙方员工应统一由固定的专用通道进入乙方租用区域,丙方有权拒绝乙方员工从非专用通道进入投资广场(包括乙方租用区域)。

4、乙方员工进入投资广场应佩带证明其为乙方员工的标识,否则丙方有权按封闭式管理中的临时出入人员对其进行管理,包括禁止其出入。

5、乙方员工未经物业管理处允许,不得擅自到乙方租用区域以外的任何区物业管理补充协议2003-10-13 域滞留。

6、乙方员工出现在投资广场各公共区域时应注意行为举止得当,丙方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对于明显影响投资广场形象的有权禁止其进入或强行驱离。

7、乙方应对其员工在投资广场物业范围内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凡由乙方员工造成或引发的事故或损失,乙方均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四、乙方在使用所租用的物业时应避免对毗连物业使用人造成任何影响,包括:

1、不得占用任何公共区域(凡不属乙方租用的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或在非租用和公共区域做其他影响投资广场整体形象的事情,绝对禁止利用租用区域以外的公共区域和周边室外做半成品分拣、临时堆物、垃圾堆放等。

2、乙方因营业需要在非租用区域和公共区域做任何类型的广告宣传、粘贴散发或悬挂宣传物,进行较大规模的活动等均应当事先24小时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获得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禁止。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丙方有权禁止乙方利用非租用区域做摄像、照相背景、临时营业场所或其他用途等。

3、乙方营业所产生的噪声、油烟、气味等如对广场其他使用人造成影响,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暂停营业进行整改,此间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责任。

4、乙方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各种垃圾、以及因乙方原因对投资广场物业的其他部分造成的污损均由乙方负责清理。

五、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有权使用指定的停车场,但需接受丙方管理,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员工或乙方宾客应将车辆停放在丙方指定的位置,否则丙方有权采取措施拒绝或清离指定位置以外的车辆。

2、甲方、丙方均不在任何情况下对乙方及乙方宾客所停放的车辆的损毁等负任何责任。物业管理补充协议2003-10-13

3、因乙方或乙方宾客所停放车辆对物业设施或第三方人身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均应无条件予以赔偿。

4、乙方应遵守《业主公约》或甲、丙方关于停车及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丙方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文件约定,为乙方租用区域和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就相关事宜另约定如下:

1、乙方应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在入驻时向丙方交纳水电押金。

2、乙方应按时向丙方交纳水电费,否则丙方有权催收并停止水、电供给。其他由丙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有偿服务均可按此原则处理。

3、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丙方为乙方提供公共区域的保洁、维修、保安等物业管理费所含服务,现三方明确约定,此服务不含以下范围:

①乙方租用区域内的保洁、保安、维修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②不属乙方租用,但事实上由乙方独自使用或占用的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维修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比如:C座西向弧形消防通道。

③双方在其他约定及本约定、后续补充约定文件中的其他项目。乙方如要求丙方对上述项目提供各种物业服务,需要另行收取服务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4、因乙方对租用区域自行装修改造不当而造成的物业设施设备的损坏,不属于物业管理费用所含维修范围,丙方在提供此类维修后需要向乙方另行索赔所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在维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故障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对乙方装饰装潢物和其他物品的损坏范围,但确实因维修需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丙方均不予负责。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乙方不予承担。

5、关于乙方在所租用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三方约定如下:

①乙方租用区域内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②因乙方租用区域内的安全事故对毗连区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物业管理补充协议2003-10-13 ③因第三方过失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丙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甲方其他租户、客户过失对乙方财物等造成的损失。

④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省市及甲、丙方制定的关于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否则,丙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干涉,包括强制其停业整顿。

⑤乙方应配备专业安全人员,并接收丙方物业管理处的专业指导管理,如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

七、其他约定。

1、本协议作为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的补充,但如前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均以本协议所述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以供共同遵守执行。

3、本协议一经三方共同签署即生效,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均需三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亦采用此原则解决。

甲方(签章): 授权人:

乙方(签章): 授权人:

5.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篇五

甲方(发展商):江门市新会区华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江门市新会区碧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碧华园封闭式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制订本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碧华园小区 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中低层框架结构商品房

座落位置:江门市新会区新会大道中45号碧华园

建筑面积:约90000M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甲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甲方在销售碧华园商品房与业主签订《商品房购买房屋合同》时,协助乙方签订《碧华园物业管理手册》,并在向业主办理移交房屋手续前,要求业主与乙方办理委托银行缴交物业管理费的手续。

3.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4.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房屋在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5.提供和逐步完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

1)小区出入口车辆管理系统一套 2)小区各楼房对讲、监控系统一套 3)小区绿化照明、车场照明系统一套 4)小区宣传栏一套 5)小区路灯系统一套

6)小区车场消防系统一套 7)小区垃圾房、工具房各一间

6.负责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双方约定日期向乙方移交。(附表一)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并书面告知业主及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的行为。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他使用功能。

7.督促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负责向业主或责任人提出赔偿。

8.向业主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

服务。

9.依据本协议向甲方及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10.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1.每半年或一年向小区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12.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及业主。

13.乙方在与甲方签定协议有效年内,有义务协助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过渡业主委员会续约。

第二条

一、人员配备:

①办公室:经理1人; ②办公室:主任1人; ③物业管理员3人; ④保安员:15人; ⑤绿化:1人; ⑥清洁:4人; ⑦维修、财会。

物业管理人员配备若少于以上数量、造成管理服务质量达不到本协议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属下员工的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人员配备(按实际管理调整,不少于以下配置)

1、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

2、绿化、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3、安全防范服务;

4、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6、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第四条 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碧华园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房屋的保修及维修基金等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最新文件执行。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及保险的费用)

1、小区住宅、车位收费标准为:0.8元/m2;

2、别墅收费标准为:1.0元/m2。

三、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办公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法定税费;

8、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五条1、2、其他约定:

甲方应无偿向乙方提供办公室一间,员工宿舍一套。甲方应协助乙方与购房业主补签《碧华园物业管理手册》,并协助乙方收取管理费。

3、4、乙方自行购买所需的办公用品、保安服装及对讲机。乙方需将服务投诉率控制在10%以下,如乙方管理服务质量差劣,服务投诉率在10%以上,并在限期内未能整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在出现收费难经多次协商催收,仍无法解决造成无法维

持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自动放弃管理,将管理权交还给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

5、乙方不得擅自中途离场放弃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现象,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一切赔偿。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本协议中已规定的和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暂定叁年,期满再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一

提供小区下列工程建造资料复印件。

一、本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总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及说明书

三、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智能化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五、单体建筑、结构、设备验收合格报告

六、总体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七、其他必要的图纸资料

附二

具体管理内容:(按房管局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

1.管理处(由管理处主任和物业管理员负责)①负责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制订、修正小区的管理计划,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全体业主的决议。

②处理好管理处与发展商、业主、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③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素质。

④负责客户管理工作,包括办理入住手续,迁出手续,费用的计收和催收,建立住户档案,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⑤督促清洁绿化、保安等操作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⑥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2.安全保卫管理(由保安人员负责)①对小区实施24小时保安站岗执勤,对出入口等关键部位实行24小时监控。

②保安每班5人,三班轮值,其中正门主入口和次出入口各1人,负责出入管理,对外来人员先登记,发放临时出入证,离开时收回的方式;停车场出入口各设1人,24小时负责出入口车辆管理及停车场内泊

车指挥;监控室24小时值班1人,通过监控录像,发现问题马上用对讲机通知巡逻保安处理。巡逻保安负责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及协助停车场和正、次出入口的管理工作。

③保安员要先培训后上岗,每人须熟练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操作使用。④全体保安要求作风严谨,统—使用礼貌用语。3.清洁卫生管理。(由清洁人员负责)①做好区内卫生清洁工作,每天3次收集生活垃圾;收集垃圾的时间为每天早上9:00时,中午3:00时,晚上9:00时;收集生活垃圾时并清洗垃圾箱,每天清扫楼梯1次、道路2次,每周用地拖拖洗楼梯1次或每月定期清洗2次,确保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②保证区内无乱丢、乱放、乱堆废垃圾、制止乱张贴,乱涂现象。③对区内定期实施防疫灭鼠、灭蚊、蝇等措施。

④保证本小区符合公共卫生要求。灭蚊、灭蝇:春天雨水前(即2月至4月)和夏天(即6月至8月)为蚊子的繁殖期和活动高峰期,每个月应喷药3-4次,而5月、9月、10月每个月可喷药2次,11月至1月每个月喷药1次;灭鼠:春秋为鼠的繁殖高峰期春天(1--3月)和秋天(7——9 月)每隔20天放毒饵一次,每次放3天,3天后收回;而夏天(4----6月)和冬天(10--12月)每个月放一次毒饵。4.绿化管理(由绿化人员负责)①根据天气情况对绿化进行浇水。

②定期对区内绿化进行除杂草、施肥、修剪。③设立植物种属、名称的标示牌,增加社区文化氛围。④保证本小区绿化植物的完整,发现有枯死植物立即补种。⑤防止人为破坏绿化,设立文雅的警示语句。

⑥做好小区内水系的换水和清洁。定期通过抽水淋绿化做到更换水系的水循环,保证水体的清洁。5.档案管理(由管理处负责)

①实行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将资料分为工程技术资料和住户资料管理。

②对业主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并根据房屋的转让、租赁情况而随时更新。

③实行电脑储存与原始资料双档制。6.装修管理(由管理处和巡逻保安负责)①在业主办理接收房屋时签订装修协议,对业主装修方案进行审定把关,明确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立面外观,不得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以保障楼宇安全和楼宇外观。专人跟踪监督业主的装修过程,确保不出现违规乱建现象。

②装修时间,早上7:00点前,中午12:00--14:00,晚上6:00后时段不得进行装修、制造装修噪音。

③每户1000元装修押金,实行装修施工许可证及装修人员出入证制度,装修人员发放临时卡出入,收按金。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管理处确认没有违规乱建后,装修押金退回业主,装修人员交回临时出入卡,退回按金。

④室外空调位置统一安装。

⑤不得擅自改变下水管位置,如发生人为改动而导致漏水现象,由装修业主负责。

⑥不得封闭阳台,设置遮阳篷及花架。

⑦所有装修材料、垃圾用包装袋包装搬运,余泥垃圾统一堆放,由管理公司集中清运。

7.车辆出入管理(由停车场保安负责)业主车辆凭智能卡出入,固定停放在其专位上,其它车辆不得停放。8.设备、设施管理(由维修人员负责)①保证排水、排污管道通畅,发现堵塞及时疏通。

②保证供水、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化粪池定期

吸渣。

③对设备设施实行维修记录。

④保护区内的通讯、电视线路及设备,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抢修。9.消防管理

每个物业管理从事人员均是“义务消防员”,严格按照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定时检查维护和试运行,一旦发生火警信号,按“应急处理程序”执行:

接到报警,判断地点,立即派人到报警点。如灾情轻,通知保安人员自行处理,如灾情严重,打火警119,通知保安部、管理处主任;组织人员疏散;并组织保安人员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做好灾情记录。追究火灾责任人,并向有关部门汇报。10.业主投诉处理

①设置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及时收集业主的投诉意见,对每项意见要有记录,落实整改措施或答复不予整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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