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代扣协议(精选9篇)
1.手续费代扣协议 篇一
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问题的处理
问: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还后是否可以作为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发放?这笔收入还需要缴什么税吗?有相应的文件可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原始凭证处理要点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
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
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
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更正错误或结账、调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对调整事项说清楚。
十三、附在办理收付款项的记账凭证后的原始凭证,在办理完收付款项后,必须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十四、附在记账凭证之后的原始凭证,应折叠、粘贴整齐,对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如: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票等),要粘贴在与记账凭证一样大小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对于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行编制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当然若企业在发生预付大型设备款或在建工程款时,管理方面需要提供预付每户款的金额,设三级、多级明细或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功能满足需要。
日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加班费计算方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审计人员如何鉴别发票
审查鉴别发票是审计监督中经常遇到的工作,判断发票的真伪是审计人员应备的基本业务技能。根据实践,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
1、审查发票的有效性。国家对发票实行的是不定期换版制度,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应查明情况,判断是否存在问题。国税发票(普通)自购买之日起,最多连续用6个月.以前审计也发生过这种情况,某单位购货单位发票,从1月开到12月,且都是连号,属同本发票,故认定为假发票
2、审查开票人的笔迹。看发票上开具的每个项目的笔迹、字体、精细、用力程度是否一致。
3、审查发票的复写情况。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正反双面颜色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整,辨别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
4、审查发票的项目内容填写是否移位。正规发票各联次的格式排列都是上下对齐、位置固定的。如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错位,就可能存在问题。
5、审查发票的填写内容。首先要看购货人、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填写齐全,再看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是否只写为: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五金电料、粮油食品等大类名称,且金额较大,诸如此类就要深追细查。
6、审查物品名称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经销范围。
7、审查因果单位是否相符。依据款项支付形式,查看开票单位同收款单位、购货单位同付款单位名称是否相符。
8、审查供货单位,特别是经营承包及个体工商户,是否使用了非己领用的发票。
9、审查发票号码与开具的日期是否自相矛盾。看同一个供货单位的发票,是否存在发票编号与时间顺序颠倒等问题
福利费核算变化不影响企业税前扣除
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维护正常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及账务处理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结合相关规定,本文拟从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列支制度建设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作一些探讨与分析。
财务规定几次修改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运用职工激励机制是我国财务管理多年的一贯做法。
较早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对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及开支范围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后名称进一步规范,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作出相关规定,计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统一为14%,但计提依据不尽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业财务通则》取消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原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按照规定结转处理使用。
财企〔2009〕2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将符合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财企〔2009〕242号文件同时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职工困难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但不在上述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要按规定予以披露。同时要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福利费会计核算变化不影响税前扣除
财企〔2009〕242号文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不影响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财务与税收上的差异仍应按照原规定处理。
1.对流转税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中核算,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支出是指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对其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了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执行,在进行纳税调整时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执行,分别适用。财企〔2009〕242号文件重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每期应付的租金不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会形成重复扣除。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此外,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支出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核算,对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可以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利用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避税,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3.对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下列收入征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
财企〔2009〕242号文件将各类补贴收入纳入职工薪酬核算,对原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的项目调整到工资、奖金等科目中核算,职工薪酬总额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并不因为财务核算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其将上述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对各类补贴及自产产品等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手续费代扣协议 篇二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政部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本办法所指审核的对象,是指负责“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计算、支付和管理的上海国家税务局系统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在实施审核监督时,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第四条 审核工作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一处(牵头中央财政收入监督)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书;二处(牵头中央财政支出监督)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会签;办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五条 对“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方式采用非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非现场审核
第六条 一处督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按时书面报送“三代”税款
手续费审核材料(以下简称“送审材料”),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批复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向下属国家税务局预算分配下达文件;
(二)上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明细表;
(三)决算与预算相比,有关“三代”税款手续费资金结余或出现缺口原因的情况说明。
(四)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软盘介质材料。
第七条 在收到送审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处应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回执,对送审材料符合文件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明确指出并退回送审材料,要求其补充后再行报送。
第八条 在正式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送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处室应完成审核工作,报经办领导审定后,出具审核意见书,送上海市国税局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非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国税局系统认定的“三代”单位资格是否符合部文件规定的必须条件;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和使用情况(包括范围、依据、支付方式、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三)国税总局拨入支出金额及结余等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三章 现场审核
第十条 在受理送审材料后,应确定部分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名单开展现场审核。— 2 —
实地现场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一般不少于3个。在实地审核中,要求被审核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一涉及“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表;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会计账簿;
(三)“三代”协议及登记台账;
(四)“三代”结报单、领款单及核对清册;
(五)“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实地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会计核算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计算准确性,是否扩大计算范围;擅自提高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三)受托代征税款单位或个人的资格审定情况;
(四)“三代”税款手续费支出真实性,是否将“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用途用于弥补行政经费,没有实行分账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处室应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在汇总决算报表时予以调整,出现定性及处理依据不确定或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有分歧的问题而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结束审核的,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十三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处室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审核工作日常监督机制。一处应安排专人负责 “三代”税款手续费管
理政策和收支收据审核资料,并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 选择每年20%左右的区(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管理情况检(调)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应督促税务部门及时纠正,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中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建立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和审核中的有关情况,通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完善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3.个人工资代扣协议书 篇三
甲方:武汉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所属公司:东方集团
1.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介于乙方资金困难,本公司代办手续费,所以扣除乙方工资8千作为中介费用,2个月扣完,若乙方未做满2个月应及时缴清所有费用,甲乙双方在必要时可提出修改或补充,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盖章单位公章之日起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2个月,可自动延展,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此期间应该履行本协议,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毁约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书内未经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4.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范本 篇四
粤地税直〔XX〕代字第 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10楼地址:
法定代表人:苏振钿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5.手续费代扣协议 篇五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 方:**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 **** 乙方**商户号: 地 址: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丙 方: ** 丙方**账户: 地 址: *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为提高资金结算效率,委托甲方按乙方的指令从丙方的**账户中扣除代收款项,申请使用甲方的委托代扣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如无特别约定,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1、委托代扣服务:指与乙方有直接合法交易的客户(即本协议的丙方)与乙方签订委托**托收协议或取得丙方出具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后,乙方根据丙方的法律授权向甲方发出从丙方资金账户扣款至乙方账户的指令,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指令利用**相关系统完成相关资金的扣划服务。
2、乙方商户号,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编号,乙方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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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设置该编号的对应密码,并对应了甲方为乙方专门开设的**账户,可用以查询或计量商户的预付、应收或应付款。乙方商户号为:。
3、乙方收款账户:指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代扣服务时,乙方指定的用于接收通过甲方**在线支付服务系统的所成功代扣资金的账户。
4、保证金账户:指甲方开立的、用于收取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交纳保证金的账户。
5、委托代扣服务手续费支出账户: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于向甲方支付委托代扣服务手续费的**账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代扣服务。乙方将该服务用于乙方与丙方合作业务,甲方按乙方指令扣取丙方**帐户款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应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代表乙方身份的电子证书、商户号及其密码。乙方理解并知悉,上述电子证书、用户号及其密码下的一切操作行为均被视为乙方自身的行为,乙方应当对利用该电子证书、用户号及其密码而实施的行为独立担责。
2、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甲方的安全链接。
3、乙方应按照丙方需求调用代扣接口,并保证订单金额与实际扣款金额之匹配。
4、乙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委托代扣服务,必须使用专用的计算机,避免存在病毒等危害性程序的影响,乙方应对因自身网络安全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或损失自行承担;
5、乙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系统的风险控制,应有必要的权限设置和风险控制手段,在业务流程控制中应坚持分岗、分工的基本原则。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使用委托代扣服务前,应事先与丙方签订委托**托收协议或取得丙方出具的委托扣款授权书(该委托**托收协议或委托扣款授权书应有单独含有“丙方授权并认可‘**市**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等机构按照乙方的扣款指令从丙方账户将资金扣划至乙方名下”的内容),以使得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代扣指令得到丙方的确认和法律授权。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及责任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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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全责。
6、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乙方独立负责保证。因误扣或错扣丙方资金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或丙方报案回执复印件(或传真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先行退款,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如乙方在前述期限未能履行退款义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结算账户或保证金中扣除该款项并退还至丙方。若甲方因上述情况遭致投诉或起诉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因甲方过错造成了乙方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如因丙方报案错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服务从事洗钱、赌博、金融诈骗、恐怖融资等各种违法活动,若甲方一旦发现乙方的行为与国家或任何地方的任何机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有所抵触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停止服务并向有关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报告,并由乙方承担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8、乙方应保证自身和丙方严格遵守甲方对本业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丙方妥善的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市场推广以及业务拓展活动。
9、乙方负责乙方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乙方应对自身的计算机系统做好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工作,并保证自身系统的安全性。乙方应向甲方明确双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
10、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享受甲方提供的委托代扣服务,如在服务过程中有疑问可向甲方咨询。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将根据实际旅客预订情况,将相关预订信息发送业务指示给到乙方,乙方根据丙方数据需求确认的金额,委托甲方从丙方指定账户扣除对应款项。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发生误扣或错扣,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协助调查差错扣款详细情况,乙方应在5日内立即予以返还丙方误扣、错误扣款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若造成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同意授权委托乙方根据丙方业务指示金额向甲方发出从丙方**账户扣款至乙方账户的指令,并同意甲方根据该乙方指令进行操作,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及责任由丙方、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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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委托代扣服务,甲方有权对该服务指定管理规定要求乙方遵守。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接入甲方系统的接口规范,协助乙方进行相应的软件开发和调试工作,确保乙方系统正确连接甲方的业务平台。
3、甲方负责本方系统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如遇到支付系统升级,甲方应及时地为乙方免费提供接口升级服务。
4、乙方在进行委托代扣业务过程中与丙方之间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时,丙方同意甲方可将涉及乙方与丙方间的相关帐目明细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处理意见,乙方、丙方对此均无异议。
5、双方任一方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的,调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对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的,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6、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代扣服务中,资金清算数据以甲方**系统的数据为准,甲方定期将乙方成功代扣的交易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乙方用于对帐。
7、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委托代扣的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8、甲方基于自身行业经验判断或风险防范要求,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等授权材料、交易信息进行调单查询,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调单查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的交易合同、扣款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及交易凭证等,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
9、甲方有权与银行、银联等其他合作机构合作,以为乙方提供委托代扣服务。
10、乙方、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仅按照乙方的指令从丙方**账户扣除相应的款项至乙方名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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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对丙方与乙方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是否属实等以及乙方指令没有审核的义务,甲方收到的乙方指令即视为是已取得丙方授权的、真实有效的指令。丙方与乙方因授权委托产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丙方没有授权乙方或乙方超过授权范围等)以及乙方指令错误、不真实、不合法等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均由乙方、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第六条 费用、结算、退款及资金结算
1、甲乙双方之间涉及的所有费用、结算、退款及资金结算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在线支付协议协议》执行(该协议甲方内部合同号:),乙丙双方合作协议号()。第七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或免责事由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服务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5)其它非甲方及其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通告事件详情,并出示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说明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三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第八条 保密责任
1、未经任意一方书面同意,各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甲乙丙三方对在履行协议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负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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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乙丙三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4、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九条 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如果在该有效期到期或在任何延长期到期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自动延期次数不限。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甲乙丙三方中任何未违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1)甲方、乙方、丙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实际履行;(2)乙方未按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3)甲方、乙方、丙方在协议期间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2、发生下列情形,其中一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如其中一方违反本协议,且在其他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拖延之事实七(7)日后,违约方仍未采取措施更正的;
(2)任意方进入,或被其它第三方申请,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3)任意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的;(4)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5)符合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情形的。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其他
1、本合同的产生、有效性、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所有与本合同的履行和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除(有)向法院提交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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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附件是本协议正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丙三方在使用对方授权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单独为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丙三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乙丙三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
3、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乙丙三方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对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三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禁止贿赂条款
1、任何一方保证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的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在账外暗中支付任何佣金、报酬或给予回扣,或者提供任何礼品或款待,亦不向另一方及与本合作有关的任何第三方雇员或管理、工作人员就上述事项达成任何安排,但是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网络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
2、若任何一方违反了本条规定,则视为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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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丙方:*
6.手续费代扣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鉴于:①乙方与客户(承租人)签订上述编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甲方销售的设备;②为促进甲方产品的销售,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降低了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承担的手续费和租赁
年利率标准;③对于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低于正常手续费标准和租赁年利率标准
所产生的差额手续费和差额利息,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相应贴补。现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按照乙方的正常标准,租赁手续费应为___________
元,租赁年利率本应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______)的基础上上浮____%,但
经甲方申请,乙方与承租人在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实际执行的租赁手续费为
__________元,租赁年利率仅上浮了___%。对于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实际执行的手续费和租赁年利率与乙方正常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甲方自愿对乙方予以补
足,并按照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予以执行。
2、甲方需补足手续费_________________元及租赁利息_______________元,两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前述融资租赁合同起租日当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在收到本协议第2条中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
开具相关发票。
4、本协议若有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7.协议离婚需要那些手续 篇七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手续费代扣协议 篇八
根据总行和人总行 《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中银发[2012]1110号和银发[2012]263号)文件精神,我行长城商户通业务基于批发类商户的扣率调整为跨行交易收取交易金额的0.78%,最高26元封顶,并且文件中规定必须在2013年2月25日之前完成调整费率商户协议的补签工作,系统扣率调整工作将于2013年2月25日零时整进行切换。目前省行正式文件已转发各行,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存量商户的协议补签工作。总行在补签工作专项会议上强调,2月25日如未对提价商户进行价格调整且维持收单服务,我行将面临重大银行卡手续费损失。目前我行长城商户通业务商户数量庞大,给予我行的调整期限又较为紧迫,调整工作异常严峻,为使我行长城商户通商户手续费费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本次补签工作,根据客户分层管理的原则,制定长城商户通补签工作指导意见:
1、请各行高度重视本次商户通业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实施工作小组,切实做好有关同业动向调研、客户宣传及协议补签、客户舆情监控等工作,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行沟通联系。
2、补签工作安排原则上根据客户交易量大小情况,分批进行补签。补签协议上需商户盖章确认,若商户无公章等其他原因,可由商户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市行根据2012年下半年全辖商户通交易数据,按客户不同的交易量实施补签工作,原则上各行按以下客户分层进行补签:
⑴客户下半年收款交易量,绍兴县支行客户总收款交易金额在15万以上,其他支行客户总收款交易量在5万元以上的客户,由我行营销网点人员上门进行协议补签工作。
⑵绍兴县支行客户半年总收款交易量在15万以下,其他支行客户在5万元以下的客户,采取外包公司提前进行商户巡检模式进行协议补签工作。
⑶半年收款交易为“0”的客户,由各行采用统一寄送“调整特约商户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和确认函”挂号信,以客户挂号信回执作为凭据的方式进行补签工作。若无客户回执,各应安排人员上门进行补签及核实。
3、此次针对批发类商户的手续费上调对我行商户通业务压力较大,请各行务必落实人员,细化进度,按照人行、总行要求及时做好商户通存量客户协议文本补签工作。同时做好员工的业务培训工作,统一对外解释口径,对交易量大的客户尤其要注意解释口径。特别要加强对外包公司人员的培训,确保按要求口径解释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4、各行要及时将市行下发的客户交易情况进行整理,按要求落实网点进行补签工作,并加强补签进度的督促检查,确保尽早完成换签工作。同时各行要加强与外包公司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对外包公司管理,及时做好外包公司补签客户的进程了解和督促工作,并对外包公司人员对外口径进行统一,落实责任及时处理客户意见和投诉,确保补签工作顺利进行,对外包公司人员的服务质量由各业务管辖支行负责。
5、补签工作整体进程要求:首先完成活动商户补签工作,原则上要求2013年2月15日前完成,鉴于该类活动商户补签工作难度较高,务必请各行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确保客户不流失。各行应利用上门补签时机,做好二次营销工作,有效提升商户活动率。对长期无交易的商户进行补签,原则上2013年2月24日前完成。
6、各行成立项目应急工作小组,并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实施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控和应急工作,保证对舆情事件的提早预判、及时发现、第一时间报送、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各行应按照《刷卡手续费调整重要问题解释口径》统一备答,做好辖内服务人员培训工作以及有关商户和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分支行还可在换签工作启动后,适度组织针对重点市场开展正面宣传活动,引导舆论,树立形象。
7、各行要落实专人对布签协议进程进行统计和监督(包括外包公司换签部分),对补签的协议由支行统一保管并根据存量商户清单进行勾对,市行要求各行每周五上午上报补签工作进程周报。
请各行高度重视该项补签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协议补签工作,保证2月25日新收费标准顺利切换。
特此通知!
市行个人金融部
9.委托代扣物业服务费协议[定稿] 篇九
委托代扣物业服务费协议书提要: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各缴费用户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物业服务费的收、付结算业务,经协商达一致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执行:委托代扣物业服务费协议书
委托代扣物业服务费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x市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付款人):
丙方(委托银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各缴费用户缴交物业服务费的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物业服务费的收、付结算业务,经协商达一致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执行: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委托的托收银行(即丙方)提供收款所依据的单证及电子数据后,丙方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乙方在丙方的委托付款帐号中直接划入甲方帐号,而不必再事先征得乙方重复同意。
二、乙方同意统一选择工商银行xx支行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三、乙方帐户应于每月5日前按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保持足够金额,交纳本月度的物业服务费。如乙方帐户不足支付,甲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
四、物业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通过委托银行委托收款方式付款。
五、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帐号变更时,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同时需重新签订新的代收协议,原协议作废。
六、用户办理本业务时,若乙方帐号为个人储蓄帐号则须出示个人存折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单位帐号须加盖单位财务章。
七、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查询和咨询,托收过程如出现疑问,请到甲方客服中心或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拨打x-(客服中心)或95588(工商银行)查询。
八、对甲方提供收款所依据的单证及电子票据存在瑕疵,导致丙方扣划出现错误时,由甲乙方核对一致后双方协商解决,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九、乙方应如实填写下表内容,其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需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如因乙方填写内容不正确而造成的损失,http:///甲方和丙方对此不负责任。下表内容如有变更,三方可重新签订托收协议,在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住址:栋房
缴费人姓名缴费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代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付款帐户名称
委托付款帐号帐号户主名称
甲方:x市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丙方:工商银行x市x支行
代表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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