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2024-10-29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精选5篇)

1.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篇一

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下同)、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和管理水平,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自治区鼓励推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自治区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禁止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发现制造的特种设备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及时通知销售、使用单位并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产品缺陷。

第十一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当确保其制造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不得降低产品及其系统的原有能效指标。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清洗单位应当具备与清洗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并向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方可施工。在地下埋设压力管道后,应当在地上设置明确标识。

压力管道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紧急抢修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书面告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赴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明压力管网分布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压力管网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以及紧急抢修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检验、非法改装、报废或者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二)充装非自有或者非托管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三)超量充装或者混装;

(四)由罐车直接向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五)对非重复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六)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发现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应当按照规定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

对经检验为不合格或者违法制造、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账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证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对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存在缺陷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制造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出租特种设备,出租人应当对所出租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并向承租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暂停使用一年以上,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停用备案手续。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查。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排除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每次使用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开设的游乐项目对安全的影响程度,组织必要的营救演练。

第二十八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逐步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跨登记地区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周期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在用特种设备易地移装使用前,应当向移装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报废处理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报废处理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和环保处理。

特种设备已做报废处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对未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现场监督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并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或者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检验检测费用。检验检测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者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与申请者约定时间或者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实施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申请者应当报告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指定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实施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检验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受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的数据或者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监督抽查的具体比例由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制造或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缺陷的,应当责令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消除产品缺陷。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备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其制造的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义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压力管道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紧急抢修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以及紧急抢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的,由工程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单位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或者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或者故障排除前将电梯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跨登记地区使用,使用单位未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未在实施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未将检验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

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30日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篇二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以运用技防产品、构建技防系统为手段,结合运用相关科技手段,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运用技防产品以及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做好本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章 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

(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

(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

(十)其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机关、大型企业、中小学校、较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九条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

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其中一种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自治区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作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书送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旗县级公安机关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一)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及售后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论证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技术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已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工程的发包人不得将技防系统工程发包给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施工、维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设计、施工、维修和操作技防系统的人员应当经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非法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五)伪造、变造、涂改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有关证书;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技防系统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非法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的;

(二)滥用审批权限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罚没款物不出具正式票据的;

(六)贪污、挪用罚没款物的;

(七)其他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选项中,关于分包自身管理体系的建立,叙述不正确的是__。

A.分包单位100人以下设兼职安全员

B.分包单位100~300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1名

C.分包单位300~500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2名

D.分包单位的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均纳入总包安全部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的要求有__。

A.必须佩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网(集装气瓶除外)B.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C.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D.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E.采用车辆运输,应立放,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l/2以上

3、配电箱、开关箱内,并列电器(含单板熔断器)间的最小净距为__。

A.25mm B.30mm C.35mm D.40mm

4、通风设备的风管出风口距工作面宜为__。

A.3~4m B.5~6m C.6~10m D.10~12m

5、制作卷材防水屋面时,需要在屋面板的板缝处,用__细石混凝土灌缝填实。

A.C15 B.C20 C.C30 D.C35

6、作业时,履带式起重机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__。

A.65°

B.70°

C.74°

D.78°

7、硅酸盐肺是指吸入硅酸盐粉尘引起的尘肺,包括__。

A.石棉尘肺

B.滑石尘肺

C.陶工尘肺

D.铝尘肺

E.水泥尘肺

8、触电者神志清醒,未失去知觉,但有些内心惊慌,四肢发麻,全身无力,或触电者在触电过程中曾一度昏迷,但已清醒过来,此时应采取的救护措施为__。

A.保持空气流通

B.注意保暖

C.患者注意休息,不要走动

D.请医生前来诊治或者送往医院

E.施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

9、蒸汽锅炉按蒸汽压力大小可分为__。

A.低压锅炉

B.中压锅炉

C.超低压锅炉

D.高压锅炉

E.超高压锅炉

10、铲运机最适宜于开挖__。

A.砾石层

B.含水量不超过27%的松土

C.冻土地带

D.含水量不超过27的普通土

E.沼泽地区

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补助伙食标准的__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A.50% B.60% C.70% D.80%

12、进行攀登作业时,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立梯工作角度以__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__为宜。

A.45°±5°,20cm B.60°±5°,30cm C.75°±5°,30cm D.55°±5°,20cm

13、在寒冷季节使用液压滑升设备时,液压油温度不得低于__;在炎热季节使用时,液压油温度不得超过__。

A.5℃,62℃

B.12℃,62℃

C.10℃,60℃

D.8℃,70℃

14、施工升降机的地基应浇制混凝土基础,其承载能力应大于__,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__,并应有排水设施。

A.150kPa,10mm B.130kPa,5mm C.140kPa,12mm D.160kPa,15mm

15、不能参加防腐蚀工程的人员有__。A.气管炎患者

B.心脏病患者

C.肝炎患者

D.高血压患者

E.感冒患者

16、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内,应有宽度为__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A.5m B.5.5m C.6.5m D.6m

17、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抛物高度(k)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的叙述正确的是__。

A.当h为2~5m时,R为3m B.当h为5~15m时,R为4m C.当h为15~30m时,R为5m D.当h>30m时,R为6m E.当h>40m时,R为7m

18、施工现场的场地适当硬化可以采用的方式是__。

A.必须做混凝土地面

B.有条件的做混凝土地面,无条件的可以采用石屑、焦砟、砂头等方式硬化

C.不得采用石屑、焦砟、砂头等方式硬化

D.素土即可

19、打桩机工作时,严禁__等动作同时进行。

A.吊送桩器

B.行走

C.回转

D.吊桩

E.吊锤

20、振动冲击夯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的要求不包括__。

A.各部件连接良好,无松动

B.内燃冲击夯有足够的润滑油,油门控制器转动灵活

C.电动冲击夯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电缆线表面绝缘完好

D.转动部分有防护装置,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21、附着式振动器安装在混凝土模板上时,每次振动时间不应超过(,),当混凝土在模内泛浆流动或呈水平状即可停振,不得在混凝土初凝状态时再振。

A.1min B.2min C.3min D.4min

22、在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遇到大雾和__大风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A.五级

B.六级

C.七级 D.八级

23、适用于砖混结构房屋,如住宅、教学楼、办公楼等多层建筑的基础是__。

A.条形基础

B.独立基础

C.整体式筏形基础

D.箱形基础

24、喷浆机喷涂前,应对石灰浆采用__筛网过滤两遍。

A.40目

B.60目

C.80目

D.100目

25、插口架子安装就位后,架子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__,间隙应用盖板连接绑牢,立面外侧用安全网封严。建筑物拐角处相连的插口架子大小面用安全网交圈封严。

A.20cm B.19cm C.18cm D.17cm

二、多项选择题(共 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__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的坠落。

A.5cm B.10cm C.15cm D.20cm

2、人工挖孔桩施工时,开挖桩孔应从上往下逐层进行。挖一层士及时浇筑一节混凝土护壁。第一节护壁应高出地面__。

A.150mm B.200mm C.250mm D.300mm

3、基坑开挖工程中,采用机械挖土时,不应直接挖到坑(槽)底,应根据机械类型,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__,待基础施工前用人工铲平修整。

A.50~100mm B.100~150mm C.150~200mm D.200~300mm

4、__能够防止塔机超载,避免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或折臂等恶性事故。

A.力矩限制器

B.吊钩保险

C.行程限制器

D.幅度限制器

5、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__。

A.有整套的施工组织设计

B.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

C.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设施得当,四季绿化

D.工序衔接交叉合理,交接责任明确

E.大小临时设施和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按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6、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__。

A.安装和使用地点固定的压力容器

B.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固定的压力容器

C.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固定的压力容器

D.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及操作人员固定的压力容器

7、插入式振动器作业时,振动棒软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__,并不得多于两个弯。

A.500mm B.550mm C.580mm D.600mm

8、下列选项中,检查评分表总分分值为零分的情形有__。

A.对有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分表,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时

B.遇保证项目缺项,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

C.实得分与应得分之比<66.7%(40/60=66.7%)时

D.遇保证项目缺项,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50分时

E.实得分与应得分之比为66.7%(40/60=66.7%)时

9、建筑物临边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上杆距地面高度为__。

A.0.9m B.1.0m C.1.2m D.1.5m

10、下列选项中,关于水污染的防治,叙述正确的是__。

A.现场存放的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B.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现场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和河流

C.食堂应没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D.厕所的粪便可以直接排入下水道

E.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隔离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人员以__为宜。

A.2~3人

B.3~5人

C.5~7人

D.7~8人

12、中型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为__。

A.30kN以下

B.31~150kN C.150~160kN D.160kN以上

1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__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A.粉尘

B.废气

C.废水

D.固体废物

E.建筑材料

14、下列选项中,关于安全检查要求的叙述正确的是__。

A.根据检查内容配备足够的资源,特别是大范围、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应该明确检查负责人,选调专业人员,并明确分工、检查内容、标准等要求

B.每种安全检查都应有明确的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特殊过程、关键部位应重点检查

C.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的必然后果

D.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要做到认真详细,真实可靠,特别是对隐患的检查记录要具体

E.对安全检查记录要用定性定量的方法,认真进行系统分析安全评价

15、各类铲刮作业都应低速行驶,必须使用二、三挡的情况为__时。

A.角铲土

B.使用齿耙

C.刮土

D.平整作业

E.换挡

16、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__。

A.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D.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7、浅基坑的深度小于__。

A.5m B.6m C.7m D.8m

18、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中,制作最为方便,使用范围最广的空心板是__。

A.圆孔板

B.长圆形板

C.矩形孔板

D.三角形板

19、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__措施。

A.防霜 B.防水

C.防尘

D.防冻

20、下列选项中,关于防腐剂、焊料、灌注料施工安全技术,叙述正确的有__。

A.加热防腐剂、焊料、绝缘胶等料剂时,须在离开建筑物的空旷地点,容器须支架牢固,禁止闲人、动物接近

B.工作地点应通风良好,熬制绝缘胶的温度不宜超过180℃

C.熬制绝缘胶时,如果绝缘胶溢出起火,直接用水浇灭

D.传递加热好的料剂时应手与手直接传递

E.灌注填充剂料时,所灌注的设备必须充分干燥,防止因含水分发生爆炸

21、被检查单位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按照“五定”,限期完成整改,报上级检查部门备案,下列选项中,属于此“五定”范围的有__。

A.定整改责任人

B.定整改措施

C.定整改完成时间

D.定整改完成人

E.定整改监督人

22、剪刀撑的设置宽度__。

A.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 B.不应小于3跨,且不应小于4.5m C.不应小于3跨,且不应小于5m D.不应大于4跨,且不应大于6m

2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有__。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患职业病的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4、混凝土搅拌站在冰冻季节,应放尽水泵、附加剂泵、水箱及附加剂箱内的存水,并应启动水泵和附加剂泵运转__。

A.1~2min B.3~4min C.4~5min D.5~6min

25、事故发生后,轻伤和重伤事故由__或由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项目经理

B.企业负责人

C.安全管理人员

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凡是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包括主副起升机构),均应装设__。A.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B.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C.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D.缓冲器

3、根据《刑法》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__有期徒刑。A.3年以上 B.5年以上

C.3年以上7年以下 D.10年以上

4、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__管理。A.生产许可证 B.产品许可证 C.产品合格证 D.安全标志

5、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的目的是辨识单一设备和系统的故障模式及__。A.每种故障模式对系统或装置的影响 B.系统故障模式的解决办法 C.系统故障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D.导致系统故障模式的原因

6、危害性极大的净化方法是粉尘__。A.洗涤法 B.袋滤法 C.静电法 D.燃烧法

7、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由__负责。A.国务院 B.人事部 C.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 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下面没有应用危险指数方法的选项是__。A.危险度评价法 B.预先危险分析法 C.爆炸危险指数法

D.化工厂危险等级指数法

9、以下属于潜在职业性致癌物的是()。A.芳香胺 B.氯乙烯 C.铅

D.芥子气

10、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法正确的是__。A.危险废物须装入编织袋后方可填埋

B.一般工业废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

C.爆炸性物品的销毁可以采用:爆炸法、烧毁法、熔融固化法、化学分解法 D.有机过氧化物处理方法主要有:分解、烧毁、溶解、填埋

11、常规安全检查通常是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检查。检查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能力。为了尽量减小检查人员个人因素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常采用的方法是__。A.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B.可靠性分析法 C.事故树分析法 D.安全检查表法

12、__是用于矿井局部地点通风的,它产生的风压几乎全部用于克服它所连接的风简阻力,A.主要通风机 B.辅助通风机 C.局部通风机 D.补充通风机

13、重大危险源为四级的情况下,其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应该为__以上。A.A级 B.B级 C.C级 D.D级

14、__对煤矿企业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

A.国土资源管理局 B.劳动保障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煤炭管理部门

15、__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中的部分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A.类比 B.系统安全分析 C.对照、经验 D.直观经验分析

16、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和的因素,称为__。

A.职业性危害因素 B.劳动强度因素 C.安全隐患因素 D.劳动事故因素

17、__不包括在安全生产“五要素”之内。A.安全文化 B.安全法规 C.安全科技 D.安全投入

18、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____其有关证照。A:吊销B:注销C:暂扣D:废止

19、对氰化钠、氰化钾及其他氰化物的污染,可用__的水溶液浇在污染处。A.硫化铁 B.硫代硫酸钠 C.硫酸二甲酯 D.有机磷

20、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的基本扑救方式是__。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第二方审核旨在为用人单位的相关方提供__。A.社会的保障 B.信任度

C.信任的证据 D.依据

22、乙炔发生站的管道应有良好的__措施和定期检测记录。A.导出静电 B.通风 C.防潮 D.防寒

23、机车车辆无论是否属于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其上部高度至钢轨顶面的距离不得超过__,其两侧最大宽度不得超过3400mm。A.6000mm B.4800mm C.3600mm D.3000mm

24、下列关于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说法不正确的是__。A.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B.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黄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C.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四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固定操作人员)、“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D.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2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性指标包括__。A.内部环境 B.外部环境 C.心理环境 D.交流环境

E.安全问题交流环境

2、按照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划分为__。A.充足项 B.不足项 C.整改项 D.改进项 E.错误项

3、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__等。A.人员伤亡 B.财产损失 C.救援费用 D.环境破坏 E.应急救援措施 4、20世纪末,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成为非官方贸易壁垒的利器。在这种背景下,__的健康安全管理理念逐渐被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代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思想开始形成,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更加丰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方法、模式以及相应的标准、规范更成熟。A.风险评价 B.控制环境污染 C.危险预警 D.以人为本 E.持续改进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__。A.经常性安全检查 B.定期安全性检查 C.重点安全抽查 D.专项安全检查 E.全面安全检查

6、构建事故预警需要遵循__。A.引导 B.及时 C.高效 D.全面 E.果断

7、属于确认致癌物的是__。A.铜 B.锌 C.石棉 D.氯乙烯 E.芳香胺

8、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下列__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 C.浇灌混凝土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9、应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__等。A.太多的人员向事故指挥官报告 B.应急过程中各机构间缺乏协调机制 C.通信不畅通

D.缺乏可靠的事故相关信息和决策机制 E.应急过程的一切活动应向领导汇报

10、职业病的发生与生产劳动者个体条件有关,导致职业病发病的主要条件取决于__。

A.有害因素的性质 B.生活饮用水质量 C.劳动者个体的易感性

D.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E.有害因素作用的部位

11、对系统原理及其各个原则说法正确的是__。

A.动态相关性原则说明,管理系统的各要素的动态相关性,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B.整分合原则说明,管理者在制定系统整体目标时,必须考虑安全生产问题 C.反馈原则说明,只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才能达到准确快速反馈的目的 D.封闭原则说明,各管理机构之间不必相互联系,只要各自组织即可 E.系统原理是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企业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2、《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__。A.知情权 B.赔偿请求权 C.检举权

D.安全保障权 E.指挥权

13、统计表由__组成。A.标题 B.标日 C.引文 D.序言 E.前言

14、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进行__。A.安全隐患检查 B.生产流程检查 C.健康检查 D.医学观察 E.安全监督

15、为利于安全技术监察和管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压力容器划分为3类。属于第二类压力容器的是()。A.高压容器

B.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C.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D.容积大于5m3的低温液体储存容器 E.低压反应容器

16、井下综合防尘措施包括__。A.湿式作业 B.矿井反风 C.加强通风 D.净化风源 E.佩戴防尘口罩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__。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该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B.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C.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D.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E.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__。A.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B.防止矿山事故

C.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D.防止矿山爆炸

E.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

19、《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的义务 20、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__。A.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B.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D.危险性预先分析

E.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21、以下属于非矿山企业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的是__。A.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B.高压医用氧舱 C.电梯、自动扶梯

D.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及游乐设施等 E.矿井通风设施、防爆设施以及防突水措施

22、乙炔发生站内发生火灾,严禁使用__灭火器扑救电石着火。A.二氧化碳 B.干粉 C.泡沫 D.水 E.固态

2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规定了生产性粉尘按危害程度分级,分级指标为粉尘中__。A.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B.工人接尘时肺的总通气量 C.游离的石棉尘含量 D.粉尘浓度超标倍数 E.粉尘分散度的标准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__。A.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B.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C.维护公共安全

D.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进行火灾事故的预防与预测,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依据

5.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地区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其它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全社会都要支持、扶助消防事业的发展。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工商业发达的集镇;

(二)火灾危险性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大型仓库,储油储气基地;

(四)其它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统一组织扑灭火灾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和销售实施监督;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原因,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技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须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的建筑物,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认真检查,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

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严禁经销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进口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到国家指定检验部门进行复检,并持进口手续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审查登记。

第四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消防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加对消防的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部门制定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的设置、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城镇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消防通讯设施建设,保障火警电话畅通。在接到火灾报警后,要优先传递,不得延误。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审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育、劳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

第二十一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把消防宣传列入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各类物资、集贸市场和货栈、商场,由开办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整改火灾隐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三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把防火安全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必要时组织本区域内的防火联合检查。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把防火安全列入居民公约和嘎查(村)民公约的内容,对居民、农牧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家庭防火。对居民住宅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治保会、治安联防队、民兵等组织应当把防火灭火列入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消防群防群治活动。

第五章 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

第三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

(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

(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

第三十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第三十八条 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

第四十三条 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

(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它紧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它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

(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

(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

(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

(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

(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

(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八)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以及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的;

(五)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六)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八)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

有本条第(三)、(四)、(六)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有本条第(五)项行为的,按本款规定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一条 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部门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1%-5%的罚款,并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火灾损失的10%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五十三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题注】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将原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三、原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四、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五、将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修改为:“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

作规程的;”第(七)项修改为:“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

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四)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以及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的;

(五)违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六)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八)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

有本条第(三)、(四)、(六)项行为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其停产停业;有本条第(五)项行为的,按本款规定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将原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九、将原各条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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