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2024-10-04

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通用9篇)

1.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一

浉河区关于落实《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维护浉河区良好的市容市貌提升主次干道、窗口地区和重点区域的市容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九大会议精神实现城市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工作标准,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职责分工

(一)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各乡镇办、金牛产业集聚区)

(二)临街建筑物建、设及用途的规划设计;各类市场建设的选址、布局工作。(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

(三)负责车辆停放场地的规划、设置、管理、保洁工作以及围栏管护工作,并要配合做好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责任单位:老城公安分局、浉河公安分局)

(四)负责各类露天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卫计委)

(五)负责临街各类市场的日常管理、清扫保洁和规范经营工作。(责任单位:区工商局分局)

(六)负责禁用烟煤、饭店乱排油烟、噪声和乱焚烧垃圾、枯枝树叶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查处和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

(七)负责临街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房管中心)

(八)负责对各类客货运车辆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九)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畜牧局)

(十)负责全区河流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十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零售药店、医药器械零售门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区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等,不含医疗制剂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受理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举报投诉和稽查打假责任。(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

(十二)负责本辖区园林绿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河的管理;配合做好本辖区管理范围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等的执法监察管理。(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十三)负责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和设施维修,改造规范市场管理。(责任单位:区市场发展中心)

(十四)贯彻和执行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五)负责办理中心城区零星建筑工程和私人建房的施工许可证发放。(责任单位:区建设分局)

(十六)负责辖区的国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单位:区国土一分局、区国土二分局)(十七)负责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责任单位:区新闻中心)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城区乱扔生活垃圾的管理。按照先主街道再次街道,先主要路段后次要路段,先公共场地后村居、社区的秩序,一条街一条街的抓好整改。

(二)规范城区流动摊点。设立流动摊点集中经营点,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卫生、统一外观样式,着力解决流动摊点的经营问题。规范摊点设立后,由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街道办事处、工商局、区食药监局、公安等部门联合对城区其余非规范流动摊贩进行集中强制清理。

(三)加强对洗车行业的规范整治。对乱排放污水,占道洗车、影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的洗车业主进行教育、处罚、规范。

(四)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未批、乱设的广告、灯箱。

(五)加强对市政、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养绿、护绿常识,从严查处恶意毁坏市政、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教育市民养成良好的绿化及环境保护意识。

(六)加强沿街业主规范管理。督促沿街住户、经营业主及已批临时摊贩主搞好门前三包,进行规范经营。

(七)加强城区停车规范管理。交通、交警、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联系协调,规范停车管理。

(八)加强城区环卫保洁力度。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督查、清扫机制、增强清扫效果、确保城区路面整洁。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一是制作宣传横幅,利用LED显示屏,印制《条例》白皮本1万份,并组织沿街进行发放。二是组织对沿街商户进行培训;二是各职能部门分别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开展学习;三是浉河电视、浉河时报、文明浉河官方微信、短信平台等各级媒体及时报道城区市容环境专项治理成效。

(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又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强化督导。区创建办将对各部门落实《条例》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直至媒体曝光。

2018年3月22日

2.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二

省政府令第51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市容环卫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任务量核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环卫教学内容,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有改善市容环卫和爱护公共环卫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无理阻挠市容环卫工作人员依章作业,不得妨碍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整洁、美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沿街外观残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规划部门规定拆除的建筑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临街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当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十三条 市区内的公共汽(电)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设施、道路、窨井盖、电(栏)杆等市政公用设施,应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城市所有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规格和基调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坚固。凡色彩剥蚀、陈旧、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道树、电杆、建筑物设施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他张贴品。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设施处搭建彩牌楼、张挂横幅、装饰其他标志,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十八条 商店名牌标志、各种广告、宣传横幅,应当做到文字正确、书写规范,并保持整洁、醒目。

路名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保持、整洁、醒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进入市区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整洁。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车辆进城的城郊结合部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车容不整洁、有碍市容观瞻的车辆,应清洗后,方可驶入市区。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船以及专用码头、堆场、转运站、处理场、进城车辆清洗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施工。

新建或者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改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用于环境卫生和处理城市生活废弃物所需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及中转站、洒水车供水站、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居民住宅区、单位生活区和人流密集地区,新建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壳箱、公共厕所和化(贮)粪池。多层和高层建筑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贮存设施和修建环境卫生清运车辆通道。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迁移和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后,先建后拆或者原地复建。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按规定定期保洁、维修、更新。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待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的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造、改造,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造、改造公共厕所。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其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人员负责。

居住区、小街小巷和里弄等地方的环境卫生,由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

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停车场(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集贸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主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从业者负责。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的水域的清理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其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负责。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主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因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搭建的房(棚),搭建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和粪便的集装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各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代办。

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垃圾、粪便应及时自行清运至市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置,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并逐步实行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各类化粪池、贮粪池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并自行清理,也可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期有偿清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报送处置建筑垃圾的计划,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接到计划之日起八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批准的处置计划将建设垃圾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卫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

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质证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第三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事业,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禽农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的除外。

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里弄、街巷、广场等场所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内焚烧树叶及垃圾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一元至十元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站牌、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筒)、照明设备等市政、公用设施残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画廊、招贴广告栏、读报栏、宣传牌、招牌等破损,不整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广告、宣传横幅等不规范、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六)路名牌、街巷牌、楼(门)号牌,不整、残损、不洁,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七)雕塑、街头艺术品破损、不洁,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作为生活垃圾倾倒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十一)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二)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前款

(三)至

(七)项的处罚,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原罚款数额1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加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分别加处下列罚款数额10%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二)大型户外广告残缺不全,污损不整,影响市容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霓虹灯、灯箱断亮、不亮,影响市容的,处以五十无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搭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占用、封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未按规定配置或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八)组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公司未经资质审查,擅自开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区内运行的客货车辆车容破损、不洁,影响市容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就近进行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在市区内车辆装卸货物后,未及时清理场地,影响市容环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即时清理现场,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市容环卫监察人员或者阻挠其履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办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三

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区环境“脏、乱、差”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文明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物品及经营器具。

(二)暂定临街门面和摊点的经营者,不得下路牙石经营,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门面和摊点严禁撑杆搭建,占道堆放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清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卫生管理

(一)镇区行驶的运输沙石、渣土、泥浆、粪便等车辆应当封闭和采取覆盖措施。对抛撒、遗漏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各种车辆向镇区街道抛掷各种废弃物;严禁镇区内街道、门前、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违反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早上8点前)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在镇区街道搅拌砂浆或将泥浆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秩序管理

(一)各种机动车辆禁止上人行道,凡机动车辆上人行道的,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对损坏的人行道及下水道盖板负责赔偿。

(二)各种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停靠点。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乱行、乱调头;严禁客运车辆沿街揽客;严禁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行驶。

四、户外广告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作业工具。

(二)镇区内各类广告的设置必须到镇城管中队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悬挂、张贴、摆放。通过批准的户外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或内容不健康、外形不美观的户外广 告,由镇城管中队强制拆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一)严禁占用和损坏镇区道路(含人行道)路灯、垃圾箱(房)及各种管线等公用设施,违者除按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毁损镇内环境卫生设施,不得将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按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镇区内噪音管理

(一)已在镇城管中队办理车载广告、商业活动宣传的声音、音量必须限制在80分贝以下,违者责令停止宣传,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专门经营电器器材的商店,音量必须限制在90分贝以下。

以上规定由**镇城管中队、交警二中队负责实施,有关单位部门配合执行。对不服从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4.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四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5年9月1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会议通过,199 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者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容市貌标准。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市容貌的物品。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惩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第十二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档尘土的设施。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清扫、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经营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 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林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立或悬挂、张贴禁止前款行为的告示。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房,必须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一切船舶都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应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二)施工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淀,水导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处理;

(三)施工工地须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施工工地应在基础施工前设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厕所或流动厕所。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证前,应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0.2%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地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领回预缴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其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完场清。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宣传品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牲畜屠宰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猪、牛、羊和成批的鸡、鹅、等死禽畜及成批变质腐烂的肉类(含制品),必须即时送交卫生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死鼠收集容器,并定时收集处理。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凡人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让事实说话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市容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均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主干道两旁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国家城市窝容貌标准,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将有害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倾倒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或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档尘土设施的,按工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基础施工前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厕所的,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或不按批准方案拆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重建(置)价2至3倍的罚款。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不按规划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擅自更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建成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违章排放余泥、渣土以及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或废弃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的有关规定处罚。向本市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运载或装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贪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招待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

内可 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宁、滥用职权、徇私舞的由其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有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车辆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发电站、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容器(工具)、收运废弃物的车(船)保养停车场或码头、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市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5.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五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加快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进程,有效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不断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根据《宝鸡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宝市爱卫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宗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两年的整洁行动,大力加强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显著提高全民文明卫生意识,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到2012年年底,县城达到80%;乡镇每年提高5%以上;全面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二)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12年年底,县城达到70%;乡镇每年提高5%以上。

(三)农贸市场管理:到2011年、2012年年底,县城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分别达到40%、60%以上;到2011年、2012年年底,农村农贸市场或摊点实现经营场所相对固定、划行归市、专人管理、整洁有序的目标,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分别达到30%、50%以上。

(四)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每年提高10%以上。(五)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2011年新建和改建卫生厕所3500座,2012年改建、新建卫生厕所3500座,到2012年底全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至2011年、2012年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到44%、50%。至2012年年底,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农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厂(农场)、车站、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均建成无害化公共卫生厕所。

(六)村庄卫生综合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卫生镇村创建等工作,完成1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各乡镇积极创建各级各类卫生村,至2011年、2012年底,各乡镇卫生村覆盖率分别达到73%、80%以上;到2012年底,全县力争增加国家卫生镇1个,省级卫生镇1个,市级卫生镇2个,全县卫生镇覆盖率达到80%。

三、行动内容

以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为突破口,以农村改水改厕为重点,以卫生镇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为载体,以病媒生物防治为手段,全面推进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一)加快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1.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县环保局、水利局要加快污水处理厂技术改造进度,新建水解酸化池,曝气生物滤池、鼓风机房等;县住建局要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场设施,设置垃圾渗滤液检查井和隔离网,购买夯实机械,确保我县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县住建局要加快县城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设置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垃圾中转站、收集点和公共厕所,及时添置更换果皮箱,购买垃圾清扫车等环卫清扫设施,确保至2012年底,县城机械化清扫和高压冲洗率≥15%,切实提高我县环卫清扫水平。同时要加快编制城区五大功能区域控制性规划和草水经济新区规划设计,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抓好县城主干道路建设和绿地建设,整修背街小巷,消除黄土裸露,达到硬化、净化、绿化、亮化、美化要求。

2.加强乡镇和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应配备垃圾中转运输车辆及清运队伍,以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为中心,服务半径10公里以内的乡镇,按“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其他乡镇建设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按“户分类、组收集、村中转、乡处理”的模式运行。各村组要建设村庄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台按500人一座进行设置,底部水泥硬化、设倒入口和出口,有防雨和防臭气外泄设施。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县城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纳入县城污水管网,进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张家塬、南寨等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规模较大的乡镇要积极包装、争取项目,加快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其他乡镇可采用人工湿地、生物滤池或稳定塘等生化处理技术处理生活污水,一般村庄提倡建设“小涝池”处理生活污水,新村建设要统筹解决污水排放、集中处理问题,新农村建设村庄排水管覆盖率达到80%。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村庄要积极硬化、绿化、亮化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配备垃圾箱(池)和压缩式垃圾运输车,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政府所在地机关、卫生院和中小学校等公共活动场所均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

(二)集中开展卫生清理整治活动。

1、城区环境卫生整治。

(1)全面落实卫生责任制。县住建局要大力推行园林环卫一体化管理模式,抓好城区街道卫生的日常保洁工作和园林绿化工作,主要街道全天清扫保洁不少于12小时,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存储,密闭清运率达到100%,保证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区、农贸市场、出入市口及城乡结合部无垃圾、无污水、无“乱堆”(粪堆、煤土堆、柴草堆、杂物堆、建筑物料堆等);大力整治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卫生行为,清理卫生死角,保持县城卫生整洁美观。

(2)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整治活动。城关镇、驻城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包抓领导的通知》(千办字[2009]55号)和《千阳县“门前四包”管理办法》,认真坚持“周一卫生日”制度,按照各自责任区划分,发动干部群众每周一上午开展卫生清扫、保洁,全面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县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对“门前四包”落实情况的日常性监督检查,确保“门前四包”责任落到实处。

(3)认真抓好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城关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城中村农户卫生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城中村环境卫生大整治,按照新农村建设标准,对西关村、城内村、新民村的村容村貌进行彻底整治,逐村组、逐巷道落实卫生清扫保洁责任,特别是对原汽修城、拖拉机修理城和台球场周边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治理,加强对驻城村民市容卫生法规教育,革除乱倒垃圾、乱泼污水和随地大小便的陋习。

2、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动广大农民群众,以清理“三堆”(粪堆、土堆、柴堆)、治理“三乱”(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搭乱建)、美化“三口”(村口、路口、家门口)为突破,认真落实农户门前四包四无责任制(包卫生无杂物、包路面无坑凹、包绿化无枯树、包治安无纠纷),加快推广“一池三改”,大力实施农村街巷硬化、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国家和省级园林镇、卫生镇,建设环境优美镇。

3、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各乡镇要抓好好铁路和公路沿线的卫生整治,定期组织群众捡拾白色垃圾;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火车站、汽车站的卫生管理,确保车站内垃圾日产日清,厕所布局合理,候车室设置独立吸烟室,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县工商局、人社局、供销联社、住建局分别对便民市场、西关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西河沟综合市场、商业步行街、便民摊群点等日常卫生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卫生整治活动,坚决取缔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坚决杜绝垃圾乱堆、污水横流等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垃圾做到随产随清,餐饮经营户逐步实施餐具消毒集中配送管理;县城管执法大队要做好建筑工地监管工作,设置规范隔离护栏,严禁乱堆建筑材料,严禁工地拉运砂、石、土料时当街抛洒;县水利局要抓好千河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定期清理河面垃圾;县文广局要加强望鲁台景区和望鲁广场的日常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县水利局要继续抓好农村改水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的农村改水项目,大力实施单村人饮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县卫生局要制定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计划和水质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预案,每季度对出厂水质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每月对末梢水四项指标进行一次监测,监测资料齐全,同时,建立二次供水单位档案,切实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四)大力普及无害化卫生厕所。县农业局要切实做好一池三改农村沼气项目的规划实施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千阳县2010-2012年农村改厕工作规划》的目标要求,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结合村庄搬迁,旧村改造等工作,选择一些条件好的村组和农户,集中建起一批农村改厕示范点。农业、规划、土地、建设、扶贫、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在庄基审批、住宅建造、移民搬迁、乡镇卫生院改造、村卫生室建设和中小学学校建设中,要将建设、改造无害化公厕和户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通盘考虑,确保新建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同步到位。县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工厂(农场)、车站、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加油站等要将无害化公厕改造纳入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五)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在冬末春初广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组织干部群众清运垃圾,清除杂草,改造旱厕,封堵办公和居民楼院垃圾通道,铲除“四害”孳生地。要采用投放灭鼠毒饵、喷洒灭蚊蝇及灭蟑螂药和堵洞抹缝、投放鼠夹、诱导捕杀等化学、物理、机械杀灭方式,有效地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县疾控中心要做好全县除“四害”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技术指导。县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四害”灭杀药物、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鼠药市场,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健康千阳”全民健康教育行动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为抓手,结合各自职能,发挥行业优势,以社区、村组、中小学、医院、公共场所、机关单位和工厂为重点宣传场所,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重点宣传内容,运用各种活动载体和形式,宣传和普及环境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知识,革除陈规陋习,传播健康信息,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防病能力和健康素质。

(七)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县住建局、工商局、卫生局、教体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关镇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关于进一步提升国家卫生县城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县城规划实施办法》、《城中村改造办法》、《县城综合执法管理办法》等各类市容环境管理长效办法,强化标准意识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程度。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0年3月底前):启动宣传阶段。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行动目标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目的、意义和任务,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实施推进阶段。各乡镇、各部门要围绕行动计划,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的原则,逐项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完成85%的目标任务量。县爱卫办将开展检查考核,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爱卫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底):考核验收阶段。县爱卫会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洁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选表彰一批先进乡镇和部门,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列为末等次。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以上三个阶段分时间分阶段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及时总结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人员,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督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至2012年底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3月底前将行动方案抄送县爱卫办。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大范围、深层次地进行宣传,形成舆论氛围,使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共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三)通力配合,协同作战。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整治”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好行动任务

6.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六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质量,提升市容管理队伍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提高城市管理队伍形象。加强巡查考核,推进城市管理更上新台阶,为梅村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美的市容环境。

二、巡查内容

1、重点路段:检查路段承包责任人对承包管理责任区按照标准长效管理,履职情况。

重点路段市容管理工作达到“十无”标准,即无违章占道摊点,无出店经营,无乱搭乱建和破墙开店,无违章广告和新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店招店牌,无乱搭乱设横幅、条幅、气球、拱门、彩旗和灯箱戗牌,无乱贴乱画,无乱晒乱挂,无乱停乱放,无绿化损坏,无杂物和建筑材料占道堆放。

2、辖区内市容环卫管理市民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各类信访、举报的现场处理情况。

3、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情况。

5、城管队员文明执勤,遵守法律、队容风纪,履行职责情况。

三、巡查措施

(一)实行办公室领导月值班巡查制

办公室每月安排1名领导值班,对每月的市容环卫巡查工作 负责,值班领导每月不少于10天上路巡查。实行日巡查制,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查处理情况,落实交接班制度,统计公布巡查考核成绩。按照巡查内容、标准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每月对所有岗点巡查不少于2次,其中暗访不少于1次,督促解决市容环卫存在问题。

(二)巡查问题处置机制

(1)对路段承包管理责任区内发现达不到市容管理“十无”标准的,以及对照其它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能当场处理的,督促管理责任人当场处理,在登记表上记录;不能当场处理的,及时下发督查整改通知书给队员,各组拿出处理意见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处理。巡查人员应记录在册,并跟踪督查处理情况。对确实难以整改到位,反复出现的问题,办公室专题研究解决。

(2)对巡查中发现的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或是其它部门职能解决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对巡查中发现执法队员有违反以下规定的情况: ①有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的; ②有玩忽职守或越权滥用职权的;

③执行任务时语言粗暴、行为野蛮、动手打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④执行任务时,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的;

⑤仪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城管队伍形象的;

⑥着制服非公务在公共场所饮酒、参加娱乐场所活动、饮酒后上岗等不适当行为的;

应当场予以纠正,并登记在案,中队负责人应对当事人进行 批评教育,对违纪三次以上当事人进行离岗培训。

四、考核加分

1.报送城管正面信息被政府网站、内刊采用的,每条镇级加2分、区级加4分、市级加6分。得到领导批示表扬的按领导级别加倍加分。

3.报送城管正面新闻稿件(含图片)被一般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镇级加5分、区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

4.撰写城管理论调研文章被内刊采用的,每篇镇级加5分、区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被报纸杂志采用的,每篇镇级加5分、区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

5.城管文章获奖(含信息、新闻等)的,按获奖等次分别按1.5倍加分。

6.参加文体活动获奖的先进集体,按获奖等次镇级加10分、8分、6分,区级加20分、16分、12分、市级加30分、24分、18分。

7.执行公务中,遭暴力抗法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仍能维护良好形象,且相对人无损伤的每起加5-20分。

8.集中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活动保障中工作表现突出,现场化解矛盾效果明显的加5-20分。

9.用心管理,真情服务,受到社会好评,送锦旗、表扬信、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一次加5-20分。

10.月度考核规划执法为“零违建区域”、市容管理为“零违 章路段”的,相关定岗执法人员人均加5-10分。

11.获得先进个人综合奖的,镇级加5分、区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

12.在“心系群众、服务群众,激情城管行”活动中,被评为“党员示范岗”、“优秀城管岗”的加10分。

五、实行每月四次讲评制

每月巡查结束,由办公室对每月巡查情况进行通报讲评,研究处理突出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并落实好交接班制度。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当月没有解决的,以后仍由当月值班领导负责问题的解决。办公室人员将未解决的问题实时处理情况报告给发现问题时的值班领导,确保发现的问题能彻底解决,提高巡查的效果。每月公布巡查考核成绩。

六、严格巡查考核奖惩

巡查组对路段承包人的履职和遵章守纪情况及其它巡查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实行每月百分制,详见城管队员日常巡查考核管理细则。2.以上巡查考核成绩按月公布,年终累计。各责任人巡查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和年终奖金发放依据。对全年排列末位或成绩在80分以下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离岗培训,扣发年终奖金。

七、巡查人员要求及考核

巡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强化责任心,做到有巡查、有记录、有处理意见。队员对巡查人员的巡查处置措施不满或发现巡查人员巡查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直接指出或向城管办公室检举、控告。对巡查人员的考核每半年一次,年终累计计入个人全年考评得分,并与年终奖励挂钩。

7.泗阳县城乡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 篇七

按照市区环卫局《大干50天迎中国.沧州国际武术节市容环境治理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环卫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环卫站迎接武术节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力保障武术节环境服务

1、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

组 长:xx

成 员:xx

xx2、细化分工,落实责任 划分事权,人随事走

袁新负责活动全面工作;祁夜亮、白焕明武术节期间环卫治理的措施制定、督导检查,摸清薄弱环节、及时调整重点,确保任务完成;庞秀森负责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吴润梅负责工作信息、活动情况汇总和上报以及宣传工作。两队资料员深入一线各个岗位及时收集、汇总一线工作信息和动态,及时上报办公室。

3、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快速反应队伍,组成有:xx

配备一辆铲车,两辆翻斗车及其他清理工具

二、工作安排

1、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广大职工对武术节环卫保障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荣誉感。结合评先创优活动的开展,大力弘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献身精神,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此项工作之中。同时在各交通要道和窗口地段悬挂宣传布标,营造大干50天,迎接武术节的氛围.2、集中治理

(1)自9月3日开始,对全区主次干道两侧的乱倒垃圾和死角死面情况进行细小处摸排,并建立垃圾死角台账,做到全面清理。对于清理干净的点,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反弹立即清理,确保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尤其针对焦点难点和摊点多、居民习惯性乱倒等易反弹的部位以及重点节点进行反复清理,努力遏制乱倒垃圾现象,确保环卫管理区域各个部位清洁卫生,环卫质量实现新飞跃。

(2)9月20日开始集中对城市外环境清理,包括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迎宾线、海河路、长芦大道等,要以大局为重,不分责任内外。全站干部职工放弃公休日、节假日,随时待命,听从上级政府的指示。同时,各科队要强化督导,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力度,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提高城区净化水平。

(3)10月9日——11日,要严防死守。武术节召开期间,全站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全力以赴。

一是全员上岗,全方位清理,打好环境卫生攻坚战,经受住沧州首次国际赛事的考验;

二是超常监督,发挥四级质检网络作用,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密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对各个部位严盯死守,质量监督员、垃圾清理队伍、快速保洁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止乱倒垃圾反弹,保障环卫管理区域达到“五净”(即快车道净、慢车道净、收水口净、人行便道净、绿化带净)、“四无”(无垃圾杂物、无碎纸果核、无砖瓦石块、无人畜粪便)、“三清”(树根清、电线杆根清、墙根清)标准,为武术节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是重点保障,做好北京路、上海路、体育馆与来宾驻地周边及其他重要节点的清扫保洁工作,洗路车、吸尘车与人工保洁、快速保洁相结合,务必保障环境卫生质量。

3、建立“110”垃圾清理环境卫生保障服务机制,对于城市市容数字管理平台反映出的暴露垃圾和上级领导临时指派的任务,要克服一切困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做到行动快,效率高。

4、立即着手机车,中转站等环卫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排查,该修的修,该换的换,确保武术节期间正常生产。同时,做好机车、垃圾箱、三轮车、中转站等设备设施喷漆粉刷工作,以整齐洁净的环卫面貌迎接武术节的召开。

5、监督队:每天负责宣传布标的悬挂,并加强和门店、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武术节”期间,保障其单位二级清运员将垃圾倒往指定地点和中转站。

6、保障工作信息、动态及时汇总、上报。清扫队每周三下午4点半之前将一周的工作情况小结报办公室;办公室于次日上午10点之前报区环卫局办公室,每周一报;所有工作信息以文字形势报站长一份,以备周二区局汇报。

三、强抓日常环卫管理不放松。在环境卫生突击治理的同时,加强日常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全天跟踪、网络化监督,严格兑现奖惩。

8.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工作总结 篇八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起步之年,也是博罗县创建省文明县城、卫生县城的发力之年、关键之年。环卫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建设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文化引领”的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创建广东省文明县城、卫生县城这条主线,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工作措施,完善服务职能,提高作业标准,全方位提升了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实现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卫生保障,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将今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共有干部职工775人,其中正式职工322人,临时工345人,退休108人。环卫局工作主要分为清扫、清收、清运、保洁、市容卫生监察、建筑垃圾管理和收取卫生服务费。清扫面积(含城内及城乡结合部)195万平方米,上门收集垃圾2.8万户,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约180吨。

二、20xx年主要工作

(一)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上下团结凝心聚力。

1 、转变工作作风,领导干部以表率作用带动全局。 言传不如身教,领导不如行动。我局全体领导干部在工作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开展“万众评公务”、党务公开和六大环境整治等活动为契机,为争取早日实现创建省卫生县城、文明县城目标,为提升我县环境卫生质量,践行“一线工作法”,上路巡查,深入一线、深入基层,靠前指挥,跟车跟班作业,发现问题现场调度,现场解决,局机关全体干部每周都参加清洁卫生劳动,形成了长效机制,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有益、团结的良好工作氛围。

2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效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认真组织民主生活会,带头学习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廉政准则等文件精神,提高了廉政意识,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巩固打下了坚实根基,收到了良好成效。

(二)创文创卫多措并举,形成整体联动合力。

今年是创建省卫生县城的发力之年,也是为创建省文明县城打下扎实基础的关键之年,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创文”、“创卫”的工作要求,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做到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并根据本年度“创文”“创卫” 的具体任务和标准,针对县城现状,寻找差距,突出重点和难点,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创建、科学创建,采取了多项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整体联动合力。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创建工作提供良好氛围。

以创建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工作为契机,我们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不定时播放环卫公益广告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发放宣传单、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使我局干部职工明确了奋斗目标,鼓足了干劲,增强了荣誉感和责任感,树立了环卫新形象;同时也提高了市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了社会支持环卫事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主动参与创建工作的良好风尚。

2 、强化环卫管理责任,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我局和下属各站队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做到了清扫、保洁、清收、清运工作实行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从局领导、局机关、各站队管理员到一线工人,都明确了任务责任和标准,每条街道、每间门店、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同时,加大了保洁力度,强化了“三分清扫七分保洁”的管理理念,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科学调整,增加一线保洁人员,强化保洁环节,在保洁质量上下功夫,抓好重点路段、重点部位、特别是重点时段(中午、晚上、节假日)的保洁,同时把保洁从大街主街向横街小巷辐射,基本实现了全城街面保洁全天候、全覆盖。

3 、狠抓巡查督查落实,为创建工作提供协调机制。

9.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篇九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20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10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共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3分。(30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每投诉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10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

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180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150个,缺一个百分点扣1分。(20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15分钟扣3分。(20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30辆,缺一辆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2分。(20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6、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30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30分)

7、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3分。(15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每投诉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5分。(20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4分。(20分)

9、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3分。(15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共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10分。(30分)

⑤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5分。(20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3分。(30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2分。(20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11、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20分)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不符要求每处扣4分。(20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1)

1、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2、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3、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10分)

4、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5、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6、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0.5分。(10分)

7、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9、路段落实“三个一”责任:即一块牌子(路段管理责任岗)、一个袖章(路段管理员)、一个记事本。不达标每项扣2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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