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解除合同协议书

2024-07-14

房屋解除合同协议书(精选10篇)

1.房屋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一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年2日月月

2.房屋解除合同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第三种情况:协解后按10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77078.4元,核算养老金3076.1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1130.8元,只需5年8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与第二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496.3元,只需5年2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 篇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于2015年3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 号房屋租赁给乙方,租期为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现因乙方人员变更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因乙方主动帮助联系到第三方对该房屋进行接续租赁,房屋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和押金与甲方同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一样,故甲方房屋租赁收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因此甲方不在收取乙方违约金。

二、乙方协助甲方同第三方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甲方同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退还乙方预交的4000元押金。

四、乙方在租赁该房屋时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同该房屋的第三方租赁者自行协商解决。

五、乙方在2018年1月25日前搬离该租赁的房屋。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协议 篇四

甲方:刘伯明

乙方:郝春风

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郝春风妻子)

乙方由于特殊情况,提出解除甲乙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签订的,甲方座落于双阳区饲料公司综合楼(二实验对过)临嵩山路南侧第一个门市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授权委托其妻子王春霞全权办理与甲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甲方同意乙方请求,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12年月日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合同剩余天数从2012年月日至2014年3月31日计算,共计天。

三、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纳未到期期间的租赁费:每天应退150000÷(365×3年)=137元。共计应退天×137元=。扣除租赁期间所欠电费176元,水费元。甲方实际退还乙方租赁费元-元=元。

四、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郝春风与王春霞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2、王春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郝春风与王春霞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4、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与代理律师协议一份。15、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五、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资料。如有虚假,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王春霞承担。

六、乙方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由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霞代为保管,房屋室内装潢由王春霞负责处理。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委托代理人:

证明人:

5.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篇五

二手房买卖中如何撤销网签

买卖双未达交易、合同买受或资金划转式变化事应按照双预先《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交)》约定网信息注销期限与式服务窗口办理该房屋重新交易须再进行网签约三:网信息注销办理程序: 1、事填写注销申请: 通服务窗口签约事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自行交)》通房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进行签约由房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系统填写注销申请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交)》2、事、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向服务窗口提交材料: (1)填写完《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事已签字或盖章)(2)事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3、服务窗口工作员核注销材料网签系统注销该合同网信息四:见撤销网签需双协商同意协商想撤销能院起诉五、于房主若能撤销网签其房屋让办理户手续;于买房目前银行按揭贷款需网签手续所若能撤销网签办理其房屋按揭贷款手续

怎样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房屋买卖合同

1,直接到法院申请撤销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乙方买二手房,甲方违约,有中介,如何签解除协议!?

6.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篇六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违约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15-03

一、合同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的体系分析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由于某些特定的因素,从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法律将授予当事人合同解除的权利。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解除源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从而使得合同不能实现其目的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必须是合同己经有效成立,合同成立尚未生效阶段能否产生解除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韩世远教授认为,“己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发生效力,通常不发生违约等问题,因此无从提出解除。”崔建远教授认为,“己经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笔者认为,在违约解除中一个关键的前提是有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违反,而只有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才产生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依此逻辑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合同解除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这与合同成立未生效不产生违约责任后果是一致。

2.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这种法律强制性的限制,有助于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避免滥用解除对合同效力稳定性的破坏。对合同解除的限制可以分为法定解除的和协议解除两类。

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是否解除合同交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须以通知合同相对方的方式而作出。这种法律行为的作出使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是自通知到达对方时。

4.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当然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否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消灭,学说上对解除合同后合同关系的存废问题上存在争议。“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这种约定;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在英美法中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在保障守约方的利益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通过诉讼,强制违约方被动地负担义务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为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存在基础,未生效或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以对约定义务的违反为启动前提,包括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合乎约定;承担方式具有可约定性,如赔偿金数额、违约金条款; 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特征来看,二者均是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基础。合同解除是一种补救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的承担。违约行为可以产生违约责任,但不必然产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产生形态。

1.意定解除。

这种方式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原则,主要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为协议解除。这种解除方式相当于合同双方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合意一经达成则合同立即解除。此种解除方式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双方权利义务、节约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率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协议解除也可能在违约的情况下发生,但它完全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并不是针对违约而寻求补救措施。”对协议解除归入合同解除体系中是否合理的问题,蔡立东教授认为,“应限缩合同解除制度的涵摄范围,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分离。合同订立的规則完全可以有效规制合同的协议解除。”

2.不可抗力的解除。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要希望获得的合同利益在遇到不可抗力的阻却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灭,合同的存续对双方己经没有任何意义时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法律并不承认自动解除,所以此为不可抗力解除方式存在的必要。韩世远教授提出:“既然合同目的己经不能实现,这时让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从反面讲是赋予其权利保持合同效力(即不行使解除权),但这样做实际上己经没有意义了,而通过自动解除的方式结束合同关系,或许更好。”笔者认为即便是产生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就此终止还应交由合同当事人决定,法律不宜进行强制性干涉,因为这有可能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双方也许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只是在不可抗力阻却合同履行的阶段不承担责任而己。

3.违约解除中的违约形态为一种严重的违约,理论界称之为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不履行主要债务”、“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因素可以看出,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发生合同的解除。违约解除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加入违约方的过失、故意等主观方面的归责因素,而是以根本违约行为的存在或违约足以产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为要件。

违约责任的产生形态大致可分为: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这三种违约形态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作细分。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履行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若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则构成预期违约。违约方以言辞或行为的方式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明示预期违约或称为明示毁约,这种违约形态可以成立合同解除的条件。迟延履行是当事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如果经守约方催告并给予合理的宽限期,而违约方仍不付绪行动时,或迟延履行己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在加害给付中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这种违约形态虽然并未纳入法定解除条件,但只要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有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可能性。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与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区分尚未履行与己经履行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对合同解除如何消灭合同关系方面未作明确规定,这也是理论界在此展开争论的原因所在。在恢复原状的操作上是否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尽管《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我国合同法起草中的第一稿第105条有类似的规定,学理上也认为存在该效力。

恢复原状是使当事人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在实践中多用于有体物的返还。就己为的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做对等的补偿是否属于恢复原状的范畴,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列规定的立法本意。由于并非所有合同标的都体现为有体物的交付,例如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的履行标的为无形的劳动付出,采取赔偿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否存在关联性,被理论界部分学者所接受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宜恢复原状的,解除的效果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损害赔偿是使当事人达到未受损失的状态。与合同解除能否并用,各国立法上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不可并用(如德国民法典)、可以并用(如英美合同法)。我国立法上对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采用的是并存主义。理论界对合同解除的溯及问题争论不止,归根到底还是纠结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国立法体例上认为,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在美国是由法官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予以裁断。如果抛开溯及力问题的困扰,仅就损害发生的客观存在性为出发点,无论如何违约方都对此是有责任的,令其作出赔偿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并不违反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法定的承担方式和约定的承担方式。法定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约定的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虽然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实施的,但前提必须是履行具有实际的可行性,这也是法官在裁判中是否支持继续履行所考量的因素,否则裁判文书将成为不具有执行性的一纸空文。补救措施多用于瑕疵履行中,守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方式使履行标的达到约定的要求。有学者提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性质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体现的是合同的公平原则,置于违约责任中并不妥当。笔者认为,违约方从违背合同义务到被动地在法律的强制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时,尽管貌似在履行原有义务,但该行为的实施在意义上己经转变为一种责任了。赔偿损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进行约定,无约定时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虽然预期利益为《合同法》所保护,但在实践认定上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代表一定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于法律应否支持惩罚性违约金,各国立法对此看法不同。我国法律精神以支持赔偿性违约金为主,对于轻微的惩罚性也并不反对。

从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体系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在对守约方利益保护的适用上各自独立,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享有在解除合同与径直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守约方须以通知的方式表明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守约方的利益损失可以通过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得到弥补。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在违约解除合同时,被归入合同解除制度中的“赔偿损失”是否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是违约责任的承担,那么合同解除与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基础的违约责任并存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呢?鉴于此,有必要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交错的司法实践。

合同解除的法律价值取向在于如何充分合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所出现的合同纠纷案件,涉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开始显现并有所增加,多数涉及到违约方责任性质的确定,违约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以下为笔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涉及合同解除的两则案例。

在涉及合同解除案件中,违约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即使在最人民法院刊出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也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65期)刊载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理解为是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在内的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认为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所以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而推导出违约方也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没有支持守约方的违约金支付请求。

该案否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并存,虽然支持了损害赔偿的诉请,但认为此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表现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166期)刊载的“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支持了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出资款、华东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肯定了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并用,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承担。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交错以及能否并存的观点存在分歧,因此对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能否并存、如何适用,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对司法裁判合同案件中有关合同解除事项的处理上有着更现实更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并列的救济方式。

合同解除是守约方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自我保护,解除合同本身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形式,在违约救济方面与违约责任是两种并列的救济的方式,在违约场合二者都表现为守约方救济自身利益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就其本来的功能而言,在于非违约方合同义务的解放,由此而派生的功能尚包括非违约交易自由的回复及违约方合同利益的剥夺。”合同解除并不限于对违约的救济,还有对非违约状态下的不可抗力的救济。违约解除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非违约解除在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将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因素所造成损失减少到最低点。此外在约定解除中,如果约定的解除条件为“违反合同某项义务”,这种解除的发生也是对违约的救济方式。

从《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合同解除大多是在违约场合下产生,因此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可视为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應置于违约责任的范畴下进行研究。这种观点忽视了权利的赋予与责任的承担上的差别。虽然合同解除常常与损害赔偿、违约金责任相对应,但它们分属不同的领域,违约责任对应主体是违约方,合同解除对应主体是解除权人。在合同因严重违约解除时,对应的是守约方的权利,守约方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免除自己的对待给付的义务。合同解除是合同一方通过行使形成权(解除权)而产生,违约责任是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实现的。由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利益保护处于不同的层面上,因此合同解除不宜归属在违约责任体系中。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阶段发生重大违约事件时的救济方式。只有当违约的严重程度达到使合同目的失去了实现的可期待性时,守约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单方面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以防止损害的扩大,迅速终止自己的对待履行义务。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的方式,免除自身合同义务,损害对方利益,各国立法均给予了必要的限制。英国法认为,只有当“实质性地违反合同”时,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美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限制使用的是“重大违约”或“实质不履行”。法国学理认为,解除合同须是违约方有过错并且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性质严重。德国民法典中,可以解除合同的标准是合同的履行对于守约方无利益可言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解除情形的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丧失了期待的利益并且违约方应当预知发生这种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解除方式的行使条件的规定体现为,只要违约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就有权行使解除权。对于其它违约行为则是以使合同目的落空为兜底性限制的核心内容。由此可见在不同的违约形态中都有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救济方式,结合各种违约形态与合同解除的联系,可以对合同违约解除救济方式的适用规则概括为故意规则、宽限期规则、补救穷尽规则,这样可以使分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变得更加清晰。

主观故意规则主要体现在不履行的违约形态中。不履行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约形态,违约方具有明显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故意,且没有正当理由,合同的存在对守约方而言己经没有任何利益可期待,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且无需证明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害结果。如果只是违反合同的非主要义务且不足以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时,不产生守约方的解除权。

宽限期规则主要体现在迟延履行的违约形态中。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威肋、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期限因素非常重要。对于期限要求严格的合同来说,违反约定的期限会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补救穷尽规则主要体现在不适当履行的违约形态中。不适当履行主要指违约方对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学说上普遍认为,如果这种履行中的瑕疵对合同的影响不严重,一般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当然产生合同的解除权。如果不能通过补救措施消除瑕疵,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合以上违约的形态来看,其中最根本的核心判断标准仍然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根本违反,合同目的的不能达成。从维护经济社会交易的安全性考虑,对合同违约解除的条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加以限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

合同以诚信为基础,任何诚信守约方受有损失,违约方须对守约方所受损失进行利益填补。通常的理解,合同一经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就消灭了,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便失去主张违约责任的机会,因为违约责任须以受害方与责任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追责基础。由此而产生的疑问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逻辑?解决该问题的核心还需从合同解除对合同关系的影响程度分析。

1.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具有合理性。

我国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大致以直接效果说与折衷说为主要代表学说。相对于“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的直接效果说,在实践中折衷说作为对合同解除后相关问题处理的依据更有普适性。“无论是德国新债法改革、法国债法改革提案,还是欧洲私法统一进程中的一系列统一立法及草案,都己经摈弃了‘解除溯及消灭合同关系的直接效果说。”但我国《合同法》第97条并未采取直接效果说或折衷说的表述方式,而是对合同解除的效果表述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王泽鉴先生对债的论述为:“债之关系,有狭义及广义之别。狭义债之关系,系指个别之给付关系。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系指狭义债之关系。台湾民法典第309条所谓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即狭义债之消灭。买受人依债之本质支付价金时,其债之关系(狭义)虽归于消灭,但买卖契约(广义债之关系)仍继续存在,须侯各当事人均己履行基于买卖契约而生之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债之关系,始归于消灭。”笔者赞同合同解除不消广义的合同关系的观点。因为在合同违约解除的情形中,合同解除不能消灭因违约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利的事实,至少存在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负有填补受害方损失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关联仍离不开合同,此为广义的合同关系之所在。在实务中,合同解除后这种广义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性是被默认的。例如在一方己经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后,由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将违约方诉讼至法院,立案的案由仍体现为“XX合同纠纷”而非“损害赔偿纠纷”。在薛孝东认为,“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合同一经生效,除有特定原因,将永续存在,成为权利义变动之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合同依然有效存在,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此种关于广义合同关系的永续存在性的说法显得过于抽象和宽泛。在合同违约解除后因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如约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待在广义的合同关系下分清责任,对债权债务作以了结。在合同违约解除所启动的违约救济履行完毕后,合同关系才彻底归于消灭,永续存在性意味着当事人永远摆脱不了合同,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伤口都可在治疗中愈合,为何合同关系却要永续存在呢?

另外,从违约行为这个法律事实来看也可以尋找到合理性依据。在违约解除中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违约行为,基于保护解除权人所失利益的考量,违约责任不应因解除而消亡。

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具有局限性。

由于产生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多种,不是每种解除都可以附以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解除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涉及违约责任,发生损失的风险需自行承担。因迟延履行发生的不可抗力解除,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仍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类的不可抗力解除应归入因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解除中讨论或许更合适。协议解除中在不发生基于某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时己经就损失进行了清算的情况下,也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通过恢复原状能够弥补守约方的一切损失,也无需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说只要存在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话,而无论合同关系的现状如何,那么一切合同解除的情形中只要存在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并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就有违约责任存在的空间。即便协议解除合同,只要双方没有就违约行为引发的损失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受害方并不失去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如果违约方以双方协议解除时受害方并未提出赔偿事由,彼此不应有任何责任向对方承担进行抗辩时,该理由不能得到支持的依据是因为权利的放弃须由当事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不包括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守约方希望得到履行标的物,认为合同的履行对其有利而选持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则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就意味着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定金是合同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法》中对定金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在形式、性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所以本文仅就损害赔偿、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编:《合同法学》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年12月第1版.

[2]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3]徐杰,赵景文主编:《合同法教程》M 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7.房屋租赁解除合同 篇七

甲方(出租方): 舞钢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乙方(承租方): 姿艺或田青

甲乙双方原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二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垭口文化路中段路东,舞钢技校出租房,总面积约为:20平方米或现有平方。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互不相欠。

四、乙方就该房屋的装修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舞钢冶金高级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

8.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篇八

您于XX年XX月XX日,与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XX)。购买XXX、XXX共有的位于XX室房产,该合同第三条的规定:您应于XX年XX月XX日缴纳全部房款;第四条第2款规定:您应将首付款XX万元存入指定账户。第十一条特殊约定:交房之日付款您应付给我房款XX万元。合同签订后,您未按照合同约定在XX年XX月XX日前缴纳房屋全款,未按照约定缴纳XX万元首付款,在我将房屋钥匙、门禁卡、燃气卡等一并交付给您后,您更没有依约支付XX万元购房款。

通知人:XX

9.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篇九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劳动法中的重点规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大量纠纷也大都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制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采取文献收集法和法律释义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止勞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按理来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导致原本订立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到合同期满,这样法律就赋予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劳动合同解除特征

1.2.1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想获得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这样就涉及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1.2.2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议解除还是单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协议解除中要有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而单方依法解除时,符合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的解除,要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1.2.3需依法解除

双方或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双方协商解除时,一方不能把违反法律法规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都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商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2.1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2.2统一预告解雇通知期不合理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替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时解雇劳动者。我国在预告解除通知期的规定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个体差异,一律规定为30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可期待的利益也不同。试想一个工作了几个月的劳动者和工作了几年、十几年的劳动者,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和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在被解雇时的预告通知期如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2.3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缺陷。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3.1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

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2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3.3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G].劳动法评论,2005(1):37.

[2]徐智华.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兼对《劳动法》第25条规定之评析[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5):96.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98-99.

10.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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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很多人对这块知识比较陌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损失。那么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才能避免麻烦和减少损失呢?下面让赢了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解除的具体程序

合同解除根据不同分类,处理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在当下房屋买卖中,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随即产生诸如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落户等连锁问题。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根据约定解除,即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可以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时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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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这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但要注意保证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必要时要对送达行为做公证等证据保全。此外,对行使解除权的时效也要着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买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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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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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该司法解释第12、13、15、19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根据合同法94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15条1款)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未经催告,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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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的,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15条2款)

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权利人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该权利属于除斥期间,不得延长。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催告的具体方式,一般认为,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已经催告,经应当认定催告有效。最好的就是书面方式。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就是迟延履行交付房屋或者房款。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合同中出卖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以免购房人很被动,无法行使自己应该享有的解除权。如果大家对解除合同这块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赢了网,尽量避免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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