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五初字第107号(共1篇)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五初字第107号 篇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7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吴郁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秀研(又名马秀妍),女,汉族,1956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康盛园5号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2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飞,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民生五道街2-1号。
委托代理人李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时每医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每公司)、上诉人马秀研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被上诉人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药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做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204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http://石化协会统计咨询网,而是为石化协会信息部提供技术支持。
1、马秀研经过多年的研究于2001年完成为石化协会信息部设计开发的网络版直报系统并投入使用,2004年马秀研在金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软件进行版本升级。
2、/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秀研及天时每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系复制“全国医药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而产生。其次,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原审法院根据石化协会信息部的主张以及天时每化工网网页的署名和直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等情况,认定金药化工网“统计直报系统用户手册” 中数幅全屏显示的网页截屏下方所载的“版权所有”系针对网页内容而言,而非针对涉案直报软件而言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科软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直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科软公司并无不当。
马秀研在一审期间已认可其将持有的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使用,且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认可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即为涉案直报软件。此外,马秀研在2005年5月20日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统计直报工作第三期网络培训会议上作为直报软件支持单位天时每公司的总经理对直报软件的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演示和讲解。因此,天时每公司关于其没有运营过天时每化工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马秀研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作为金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将涉案直报软件源代码交给天时每公司运营天时每化工网会给金药公司造成损失,仍然在未经直报软件著作权人科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直报软件源代码交天时每公司作为天时每化工网的“报表直报”等栏目的技术支持软件使用,侵犯了科软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其主观过错严重,应当与天时每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秀研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直报软件的独创性程度和市场价值、马秀研和天时每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以及后果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马秀研及天时每公司关于赔偿数额缺乏结算依据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秀研已经在物品、设备调用申请单上签字并载明DELL笔记本电脑的状况完好,表明其已从金药公司领取了该电脑,马秀研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电脑归还金药公司,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应事实正确。马秀研虽然主张金药公司没有托管/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二 O O 六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万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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