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考核题

2024-07-28

心理学考核题(精选8篇)

1.心理学考核题 篇一

《心理学》期末考核题

一、试述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及其教育含义(50分)。

答:皮亚杰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认知发展观:皮亚杰认为,发展是一种在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意义建构。他用图式、同化、顺应和平衡来解释这一过程。

发展阶段论:皮亚杰把个体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⒈ 感知运动阶段(0~2岁):这一阶段儿童的认知发展主要是感觉和动作的分 化。儿童主要通过感知运动图式与外界发生相互作用,一般在9-12月,儿童获得客体永恒性。⒉前运算阶段(2~7岁):儿童进入智慧发展阶段,思维已表现出了符号性的特点,但其思维具有具体形象性、不可逆性、自我中心等特征,尚未获得守恒的概念。存在泛灵论的思维。⒊具体运算阶段(7~11岁):儿童具有了明显的符号性和逻辑性,能进行简单的逻辑推演,克服了思维的自我中心性,获得了守恒的概念,思维可逆。但这一阶段儿童的思维活动仍局限于具体的事物及日常经验,缺乏抽象性。⒋形式运算阶段(1l~15岁):儿童总体的思维特点是能够提出和检验假设,能监控和内省自己的思维活动,思维具有抽象性,思维可逆和补偿。

皮亚杰发展理论的教育含义: 1.肯定了儿童认知发展是其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皮亚杰看来,无论是儿童道德判断、道德情感,还是对道德规则的学习和理解都要受到认知水平的制约.2.丰富和发展了儿童道德发展的阶段理论,并确定了教育的适当作用.他指出:儿童的道德发展阶段是一个不可跳跃的和不可逆的连续过程,把这一过程概括为“自爱——他律——自律——公道”等阶段,并对各阶段道德发展作了详细论证.将皮亚杰有关理论引申到道德教育上,具有多方面的指导意义.第一,儿童道德认识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作为教育者应很好地理解儿童,努力使德育内容适合儿童的认识水平,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对儿童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第二,发展智力是提高儿童道德认识的必要条件;第三,发展自我评价能力是提高道德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皮亚杰的道德发展理论除可以给人们以极大的启示外,也存在着某些不足:(1)偏重从认知发展的角度研究儿童的道德发展,但忽视道德行为,特别是良好的习惯行为在德育中的意义.(2)忽视了不断变化或不同背景下的社会道德标准对形成儿童道德判断的影响

二、请论述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基本途径(50分)。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通过师范教育培养新教师,为教师的成长 提供最基本的知识和技能训练;第二,通过实践训练提高在职教师的素质,为新手型教师向专家型教师的转变提供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同内外研究显示.有效地促 进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一)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组织新教师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是提高新手型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一种有效的方法,能够帮助新手型教师习得优秀教师驾驭专业知识、进行教学管理、调动学生积极性等方面表现出的教育机智和教学能力。观摩的形式有组织化观摩和非组织化观摩两种。组织化观摩是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学观摩。组织化观摩适用于刚入职的新手型教师和教 学经验欠缺的年轻教师,可以采取现场观摩(如组织听课)的形式,也可以采用观看优秀教师的教学录像的方法。在组织教师进行观摩之前,应制定周密的观摩计 划,明确观摩的内容、角度、程序,在观摩的过程中应仔细感受、体会,详细记录,观摩之后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对观摩过程中的体会进行消化、吸收。有研究 表明,组织化观摩能使教师更清楚地理解学生的想法,使教师的课堂行为变得更自然。非组织化观摩,与组织化观摩相对立,是指没有明确目的和计划的观摩。它对观摩者有较高的要求,需要观摩者有相当完备的理论知识和洞察力,否则难以达到观摩学习的目的。(二)开展微格教学

微格教学,也称微型教学,是指以少数的学生为对象,在较短的时间内(5—20分钟)尝试做小型的课堂教学,一般将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行分析。微格教学是对新手型教师进行技能训练、提高新手型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它将 新手型教师的教学过程拍摄成录像,能够使教师更加直接、深入地分析自己的教学行为,增强了改进教学的针对性,因而往往比正规课堂教学的经验更有效。有研究 表明,微格教学的效果在4个月后仍很明显。微格教学具有四个特征:(1)微型性。微格教学的课堂规模很小,一般由扮演教师的角 色、扮演学生的角色、指导教师和摄影师组成,人数在5-8人之间。(2)学习性。受训者通过听课、温习讨论会、技能辨别学习来掌握教学技能及理论。(3)矫正性。受训者通过自身反馈、学员评价、教师指点,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在之后的训练中加以克服。(4)研讨性。微格训练小组全体参与,对“教师角色”的 技能及其运用进行研究、讨论,增加小组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一般情况下,微格教学通常采用以下教学程序:(1)在进行微格教学之前,明确作为分 析对象的教学行为;(2)观看有关教学录像.指导新手型教师掌握这种教学行为的教学要点;(3)新手型教师制定微格教学的教学计划,选取少量的学生作为听 课对象.开展实际教学。并将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4)新手型教师与指导者共同观看录像,分析自己的教学行为,找出问题,探索改进的办法;(5)在对第一 次微格教学分析评论的基础上,设计第二次微格教学;(6)选取其他学生作为微格教学的对象,将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7)新手型教师与指导者一起观看录 像,分析第二次微格教学。这样反复进行,直到满意为止。(三)教学决策训练

教学决策训练是指在了解和掌握将要教授的班级状况的基础上,新手型教师在指导者的指 导下观看其他教师对此班级的现场教学或教学录像,从中找到自己教学的最佳行为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指导者会向新手型教师展示更恰当的教学行为,同时给予说 明,因此新手型教师可以获得近乎实际上课的教学经验,从而改善其教学行为,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水平。1967年.特韦尔克(Twe11ker)设计了训练教学决策的程序:1.向受训者提供即将教授的班级、学生状况信息,包括学业水平、学习风格、班级气氛等;2.让受训者观看其他教师的教学录像,在指导者的指导下吸取自己认为重要的成分,供自己教学所用。(四)反思教学经验

对教学经验的反思.即反思性实践.是“一种思考教育问题的方式,要求教师具有做出理性选择并对这些选择承担责任的能力,建立在对教学的道德责任以及技术性教学的实际效果的分析基础上”。

反思训练是提高新手型教师教学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教师以自己的教学活动为对象,对自己在教学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从而改善自身教学技能、提高教学水平的过程。

波斯纳认为.经验的反思非常重要,并提出了一个教师成长公式:经验+反思=成长。他指出,没有反思的经验是狭隘的经验,至多只能形成肤浅的知识,并不能对教师的成长提供有效的帮助。

教师的反思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于活动的反思,是教师在完成活动之后对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想法的反思;第二,活动中的反思,是教师在做出行为的过程中对自身在教学活动中的表现、想法的反思;第三,以上面两种反思为基础,总结经验,并指导以后活动的反思。

教师反思的环节包括以下四个阶段:具体经验一观察分析 抽象的重新概括一积极的验证。

1.具体经验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促使教师意识到自身问题的存在,并明确问题情境。

2.观察分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教师广泛地收集、分析相关的经验,特别是自己教学活动的信息,以批判的态度来看待自己的教学行为,明确问题的根源所在。3.重新概括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教师在明确了问题情境之后,重新审视自己,寻找新的思想和策略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4.积极验证阶段,在这一阶段教师开始使用自己获取的新策略来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并观察其是否有效。布鲁巴奇提出了教学反思的四种方法。

1.反思日记。教师在一天的教学活动结束之后写下自己的经验,与指导教师共同分析。2.详细描述。教师相互观摩彼此的教学,详细描述所看到的情景,并对此进行讨论分析。3.交流讨论。来自不同学校的教师就课堂上发生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并为所有教师所共享。4.行动研究。教师及研究者为弄清课堂上出现的问题实 质,探索更先进的教学方案,采取调查和实验研究的方法,直接着眼于教学实践的改革。

注意事项:

1.请直接用word文档提交,勿用压缩文件提交(很重要!)2.请独立完成,雷同答案一律视为不及格。

3.题目为论述题而非简答题,请围绕答题要点展开具体陈述。4.请注意文档的格式和排版,确保整齐、规范。5.请看清题意,切勿答非所问!

2.心理学考核题 篇二

关键词:考核范畴,教育本质,心理评估

考核是我们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它可以说是我们教育环节中的一个枢纽,它既是教育方式的结果,也是形成教育方式的原因。考核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针对学生有目的的考核和检测手段,它通过问题的提出、回答以及对答案的判定,达到对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判断。考核有多种功能,第一是评判学生知识掌握的功能;第二是具有促进学生学习的功能,通过考核,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以达到引导学生学习的目的;第三是具有反馈功能,通过考核,帮助教师发现教学中的不足,从而达到改进教学的目的;第四是具有引导教学模式改变的功能,通过不断地反思,才能进一步变革教学方式。

一、原有教学、考核模式状况及其弊端

目前,在我国的大专院校中,传统教育模式仍旧占有优势,一言堂现象仍比较严重,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仍旧占有较大比例,学生学习缺乏动力、热情,上课迟到早退现象频频出现,甚至旷课、逃课现象日渐突出,究其原因,与考核模式不无关系。

1. 考核模式单一。

在诸多的院校中,在诸多的科目中,均以期末的笔试成绩作为考核的唯一模式,这样导致很多学生不注重平时上课,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课堂纪律混乱,把玩手机、交头接耳、精神不集中的比比皆是,当问及是否担心这一门功课能否通过时,多数学生都不会介意,常常在考前熬几个通宵,只需要把要考的知识点背下来,就能顺利通过这一门功课。而是否真正掌握了这一门课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的考核模式,对学生掌握知识,并没有达到有效的促进作用,不利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

2. 考核重结果,轻过程。

在多数院校中,目前考核模式多以期末笔试考核成绩来确定学生对这一门课的掌握程度,而没有通过全过程来评定。笔试考试有其静态性的一面,对某些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但对于多数知识来说,要掌握一门知识,必须是动态的过程,都需要经历“接触———认识———内化”的过程,只有通过了这个过程,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的目的。而我们目前的考核模式,导致学生不注重学习的过程,只要考核时通过,能拿到毕业证就达到目的的心态的学生大量存在,而并没有想到真正需要掌握这一门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考核改进的趋势

教学改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提出了很多的教学理念,尤其是近几年教学改革推进后,考核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改变。主要的改变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 增加了动手能力的考核。

很多院校,尤其是职业院校,率先提出了动手能力的考核,不同的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设计了一些具有一定特色的考核模式,比如机械类的课程,根据教学项目改革的深入,设计了项目考核模式,这相对于以前的考核模式,有了较大的提高,也从传统的只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转变到了注重操作的掌握。这从某方面讲,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收获。

2. 增加了考核模式。

有的部分院校,目前除了上述考核模式外,还有的设置了机考、论文考核等模式,力求通过综合考核,达到促进教学的目的。有的师范院校结合培养的学生是从事教师职业的特点,结合教师这个职业须具备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建议考核增加演讲考核、实践能力考核等内容,从多方面综合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考核模式中,有的还在探讨研究之中,还没有形成定式。

三、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的探讨

从上述考核模式演变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考核模式仍旧是以学生掌握知识程度为核心的,不论是以往的单纯的理论考核,还是现行的包括动手能力的考核模式,都是以知识的掌握为依据的。

反思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学生成才,在倡导多元化、倡导“以人为本”的教育的今天,教育本质是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这才是真正的教育,这才是教育的实质。

教育的本质既然是培养学生成才,尤其是大学教育,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前提下,更应该注重学生成才的教育,应让学生在构建专业知识的同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达到走出校门后能健康、快乐生活的目的。

人的能力有多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能力,一个是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一个是潜在的能力。在目前强调的各种教育模式中,突出地强调了实际能力的掌握,比如在高职院校中,强调培养学生对某项技能的掌握熟练程度,提出的教育目标是做到与工作实际的“零距离”。这一教育理念的提出,促进了学校教育与实际工作环境相结合,使教育不脱离目前现有实际,有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相应地目前所有的提出的考核模式的更改,也是针对提高实际能力这一目标来做的。无可非议,这一目标的提出,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对学生“成为人”的培养。大学教育,不单单是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更应该教育培养学生成为一个人格高尚、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合作性强的社会性的人,这就要求学校教育必须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水平。

反观目前在校的学生,很多存在心理问题,每年的大学生中跳楼的人屡见不鲜,“马家爵式”的人物也屡有发生,不能承受压力、不能承受困难,面对生活中的困难选择逃避的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还会走极端的道路。相当一部分学生对生活缺乏热情,对任何事情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不能调整自己,当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后,常常无所适从。有的因为缺乏生活目标,缺乏生活的动力,事业上无所追求,导致工作缺乏热情,生活一生而一事无成。

那么在校期间,如何达到培养学生成才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只有重新构建考核模式,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可以从根本上促进教学改革,促进学生更好的成才。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有利于促进教学重点的转移。通过上述分析,教学的本质是教育学生成才,成为一个具有健康心理素质的人,有利于促进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使过去只注重对知识的掌握逐渐转变到注重学生成才的培养。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可以把考核作为一个杠杆,用它撬动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使我国的教育更符合国情,更符合人的发展。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有利于及时发现处于亚健康心理状态的学生,可以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有利于防范严重后果的发生。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重点在学生进步的一面,采用多赞扬的方式引导学生成长,让学生在不断得到认可的同时,引导学生不断调适心理,完善人格,最终成为一个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人,一个懂得生活的人。

综上所述,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是必要的,也是达到教育终极目标必要、重要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易东初,徐达宇.高职教育皮革专业课程考试(考核)模式改革研究[J].西部皮革,2009,(6):25-28.

[2]龙芳.高职项目化教学课程考核模式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9,(2):147-148.

[3]韩志刚,张良军.高等职业教育考核模式多样化的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9,(1):80-81.

3.论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 篇三

关键词:考核范畴;教育本质;心理评估

考核是我们教学中的重要一环,它可以说是我们教育环节中的一个枢纽,它既是教育方式的结果,也是形成教育方式的原因。考核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针对学生有目的的考核和检测手段,它通过问题的提出、回答以及对答案的判定,达到对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判断。考核有多种功能,第一是评判学生知识掌握的功能;第二是具有促进学生学习的功能,通过考核,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以达到引导学生学习的目的;第三是具有反馈功能,通过考核,帮助教师发现教学中的不足,从而达到改进教学的目的;第四是具有引导教学模式改变的功能,通过不断地反思,才能进一步变革教学方式。

一、原有教学、考核模式状况及其弊端

目前,在我国的大专院校中,传统教育模式仍旧占有优势,一言堂现象仍比较严重,教学中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仍旧占有较大比例,学生学习缺乏动力、热情,上课迟到早退现象频频出现,甚至旷课、逃课现象日渐突出,究其原因,与考核模式不无关系。

1.考核模式单一。在诸多的院校中,在诸多的科目中,均以期末的笔试成绩作为考核的唯一模式,这样导致很多学生不注重平时上课,在课堂上不注意听讲,课堂纪律混乱,把玩手机、交头接耳、精神不集中的比比皆是,当问及是否担心这一门功课能否通过时,多数学生都不会介意,常常在考前熬几个通宵,只需要把要考的知识点背下来,就能顺利通过这一门功课。而是否真正掌握了这一门课程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的考核模式,对学生掌握知识,并没有达到有效的促进作用,不利于学生掌握专业知识。

2.考核重结果,轻过程。在多数院校中,目前考核模式多以期末笔试考核成绩来确定学生对这一门课的掌握程度,而没有通过全过程来评定。笔试考试有其静态性的一面,对某些知识的掌握是必要的,但对于多数知识来说,要掌握一门知识,必须是动态的过程,都需要经历“接触——认识——内化”的过程,只有通过了这个过程,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的目的。而我们目前的考核模式,导致学生不注重学习的过程,只要考核时通过,能拿到毕业证就达到目的的心态的学生大量存在,而并没有想到真正需要掌握这一门知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考核改进的趋势

教学改革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提出了很多的教学理念,尤其是近几年教学改革推进后,考核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改变。主要的改变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增加了动手能力的考核。很多院校,尤其是职业院校,率先提出了动手能力的考核,不同的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设计了一些具有一定特色的考核模式,比如机械类的课程,根据教学项目改革的深入,设计了项目考核模式,这相对于以前的考核模式,有了较大的提高,也从传统的只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转变到了注重操作的掌握。这从某方面讲,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收获。

2.增加了考核模式。有的部分院校,目前除了上述考核模式外,还有的设置了机考、论文考核等模式,力求通过综合考核,达到促进教学的目的。有的师范院校结合培养的学生是从事教师职业的特点,结合教师这个职业须具备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建议考核增加演讲考核、实践能力考核等内容,从多方面综合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些考核模式中,有的还在探讨研究之中,还没有形成定式。

三、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的探讨

从上述考核模式演变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考核模式仍旧是以学生掌握知识程度为核心的,不论是以往的单纯的理论考核,还是现行的包括动手能力的考核模式,都是以知识的掌握为依据的。

反思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学生成才,在倡导多元化、倡导“以人为本”的教育的今天,教育本质是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这才是真正的教育,这才是教育的实质。

教育的本质既然是培养学生成才,尤其是大学教育,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前提下,更应该注重学生成才的教育,应让学生在构建专业知识的同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达到走出校门后能健康、快乐生活的目的。

人的能力有多种,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能力,一个是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一个是潜在的能力。在目前强调的各种教育模式中,突出地强调了实际能力的掌握,比如在高职院校中,强调培养学生对某项技能的掌握熟练程度,提出的教育目标是做到与工作实际的“零距离”。这一教育理念的提出,促进了学校教育与实际工作环境相结合,使教育不脱离目前现有实际,有利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相应地目前所有的提出的考核模式的更改,也是针对提高实际能力这一目标来做的。无可非议,这一目标的提出,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对学生“成为人”的培养。大学教育,不单单是培养学生的一技之长,更应该教育培养学生成为一个人格高尚、明辨是非、积极进取、合作性强的社会性的人,这就要求学校教育必须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发展和心理健康水平。

反观目前在校的学生,很多存在心理问题,每年的大学生中跳楼的人屡见不鲜,“马家爵式”的人物也屡有发生,不能承受压力、不能承受困难,面对生活中的困难选择逃避的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还会走极端的道路。相当一部分学生对生活缺乏热情,对任何事情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不能调整自己,当走上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后,常常无所适从。有的因为缺乏生活目标,缺乏生活的动力,事业上无所追求,导致工作缺乏热情,生活一生而一事无成。

那么在校期间,如何达到培养学生成才的目的呢?笔者认为只有重新构建考核模式,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可以从根本上促进教学改革,促进学生更好的成才。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有利于促进教学重点的转移。通过上述分析,教学的本质是教育学生成才,成为一个具有健康心理素质的人,有利于促进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使过去只注重对知识的掌握逐渐转变到注重学生成才的培养。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可以把考核作为一个杠杆,用它撬动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使我国的教育更符合国情,更符合人的发展。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有利于及时发现处于亚健康心理状态的学生,可以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有利于防范严重后果的发生。

把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重点在学生进步的一面,采用多赞扬的方式引导学生成长,让学生在不断得到认可的同时,引导学生不断调适心理,完善人格,最终成为一个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人,一个懂得生活的人。

综上所述,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是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心理评估纳入考核范畴是必要的,也是达到教育终极目标必要、重要的手段。

参考文献:

[1]易东初,徐达宇.高职教育皮革专业课程考试(考核)模式改革研究[J].西部皮革,2009,(6):25-28.

[2]龙芳.高职项目化教学课程考核模式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9,(2):147-148.

[3]韩志刚,张良军.高等职业教育考核模式多样化的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9,(1):80-81.

[4]王虹波.高校考核模式的综合性改革是提高学生从业能力的关键[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30(1):108-110.

4.导师带徒考核题 篇四

1、丹江电厂发变组为(单元)接线方式,110kV、220kV系统为(双母带旁母)接线方式。

2设备停电操作的原则顺序是:停电操作时,先停(负荷侧),后停(电源侧)。3触电紧急救护中,进行双人心肺复苏操作时,胸外按压与人工呼吸的次数比例为(15:2 或5:1)。6kV系统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0.7m),110kV系统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是(1.5m)。提升发电机工作闸门之前,尾水闸门必须在(全开)位置,调速系统应恢复(自动)运行,导水叶(全关),接力器锁锭(投入)。6母线的作用是(汇集)和(分配)电能的。7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的阻抗(很小),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接近于(短路)状态。8电力系统稳定器通常被简称为(PSS),其作用是(抑制自发低频振荡)的发生,加速功率振荡的衰减。

9、在切断空载变压器时有可能产生(操作过电压),投入空载变压器时回产生(励磁涌流)。

10、丹江电厂发变组为(单元)接线方式,110kV、220kV系统为(双母带旁母)接线方式。

二 单项选择题: 测量备用电动机绝缘,其绝缘值不应低于(A)兆欧。

A 0.5 B 1.0

C 1.3

D 10 2 正常落2F工作闸门时,应选择(A)方式。A 慢闭

B 快闭

C 快慢闭

D 无所谓 主变压器在运行中上层油温不的超过(C)度。A 50 B 60

C 70

D 80 4 我厂1#、2#高压机的主要用户是(D)。A 机组制动系统

B空气围带

C放空阀

D压油槽 5 5F正常情况下起励采用的是(B)起励方式。A直流220V电源

B交流220V电源

C残压

D永磁机 厂用电6KV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C)开关的BZT装置不应加用。

A 632 B 613 C 612 D 606 7 测量220V直流系统正负级对地电压,其中正对地电压 为140V,负对地电压为80V,说明(C)。A负极全接地

B正极全接地 C负极绝缘下降 D 正极绝缘下降 丹57CSI-101A保护运行中,当保护压板由退出改为投入或投入改为退出时,以及改变定值区号,重合闸方式后必须手动按(B)按钮,否则保护装置将按原运行方式运行,并经过一定延时后装置将告警。

A通道试验 B保护信号复归 C装置复位 D 闭锁复归 我厂220kV两套母差保护均有母线充电保护,对母线充电操作前,应加用(B)装置的母线充电保护。

A CSC-150 B BP-2B C CSC-150和BP-2B D可以不加用 10 机组FMK开关手动分闸前,必须先将(D)保护压板断开。

A 过流 B失磁 C转子低电压 D励磁消失 三 简答题 PT二次小开关的作用是什么?能否将其换成熔断器?

答:PT二次电磁小开关保证在PT二次侧最远处短路时,能保证快速地跳开,使断线闭锁迅速动作,可靠地闭锁保护,防止保护误动;如果PT二次侧改用熔断器,当二次回路短路时,由于熔断器熔断时间较长,距离保护由于电压降低要动作,且动作时间较快,断线闭锁需等熔断器熔断后才能动作,才能可靠地启动闭锁作用,所以保护要误动。我厂4号机1YH及2YH有何作用?

答:(1)4FB的1YH主要作用是:A、提供给复合电压过流保护、失磁保护、主变过激磁保护、定子过电压保护及定子接地保护等电压量;B、提供给电调机组测频回路电压量;C、给同期装置提供发电机电压量;D、向计量及测量回路提供电压量。

(2)4FB的2YH主要作用是:给励磁调节器提供发电机的电压。3 我厂新励磁系统起励电源都有哪些?

答:机旁动力盘提供的两路交流220V及4F,5F,6F环路直流。4 我厂直流系统构成及运行方式,厂内直流系统的主要用户有哪些?

答:我厂直流系统是厂用电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厂内直流和厂外直流系统两部分,由交流电源,整流装置,调压装置,蓄电池组,负荷分配屏及用户组成;正常情况下,厂内厂外直流分开运行,互为备用。

厂内直流系统的主要用户有:保护及自动装置电源及相应的操作控制回路,机组FMK合闸电源6KV和400V保护保护、操作、控制回路直流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设备停电转检修有哪些主要要求? 答:⑴ 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⑵ 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⑶ 必须拉开隔离开关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⑷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反送电;

⑸ 断开开关和隔离开关的操作电源;

⑹ 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必须加锁、挂安全标识牌。⑺ 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6 为什么通常要求自动重合闸只重合一次?

答:对于输电线路的永久性故障,在故障线路被断开后,故障点绝缘强度不能恢复,即故障不能自行消除,为了防止将断路器多次重合到永久故障上去,增加设备的损坏程度,故要求自动重合闸装置只重合一次。四 论述题

一 厂内6kVⅡ段母线及设备改造期间,21B过电流保护动作,如何正确处理?

答: 厂内6kVⅡ段母线及设备改造期间,厂内400VⅠP运行方式为21B带400VⅠP联络运行,若21B过电流保护动作,则621开关跳闸,联跳421开关,厂内400VⅠP母线失压全停电。处理如下:(1)将11P倒11B联络运行,2F、3F若在并网运行,则12P、13P倒自用变联络运行,若两台机均为停机备用态,则倒由11B带,11P—13P恢复供电后,检查11P、12P、13P上负荷应运行正常;(2)将厂内直流负荷倒厂外直流供电;(3)中控室交流盘电源中断(因接触器故障无法切换至2PⅠ段),2B、3B、7—9B保护打印机电源中断,闸门系统工控机掉电。这时,对闸门系统的运行监视不能通过监控系统实现,须结合闸门控制盘上PC 机各开入开出灯及故障信号灯进行监视;(4)检查事故照明装置切换正常;因两台检修泵掉电应监视水井水位;因空压机22P、23P盘掉电,高压机和低压机不能工作,断开两台高压机控制把手,加强高低压气系统的气压监视(低压气系统气压不足,可考虑倒换供气方式改由5号空压机供气)。(5)尽快查明21B故障原因,若保护误动则恢复故障前供电方式,若变压器故障一时无法恢复,则考虑由11B带0.4kV1P母线运行,具体操作如下:A、推上11PG,合上11PK(因11P由11B供电),合上411(注意合闸前应通知检修人员解除411开关的失压脱扣功能),0.4kV1PⅠ段母线带电; B、合上401,0.4kVⅠPⅡ段母线带电; C、送上0.4kV1P空压机(22P、23P)、检修水泵(1、2号)、中控室交流盘及照明电源,其它有备用电源的负荷暂不送;恢复1—4号空压机及检修水泵的自动运行; D、密切监视11B电流不过载,检查11PLG、11PG、11PG1刀闸无异常。

二 6FB备用,监控系统报闸门传感器故障,检修人员更换传感器时采取什么安全措施?更换后如何配合做相关试验?

答:

(一)检修人员更换6FB闸门传感器时应做以下安全措施:A、应将中控室闸门控制盘内6F闸门控制把手切至“试验”位置;B.关闭6812阀。

(二)闸门传感器更换后,应配合检修人员做闸门下滑250mm及300mm试验,校对机组运行备用状态闸门下滑控制回路能否正常工作。闸门零位校验一般在机组检修时做。1、6F闸门下滑250mm试验:

1)开启6812阀,关闭1F-5F的()812阀;

2)检查中控室闸门控制盘油泵状态切换把手在“一台自动、另一台备用”位置; 3)将中控室闸门控制盘6F闸门控制把手切至“工作”位置;

4)慢慢开启6815阀或6817阀,闸门下滑250 mm,工作油泵应自动启动,关闭6815阀或6817阀;

5)闸门提至全开,全开位置指示灯亮,工作油泵自动停止; 6)开启1F-5F的()812阀。2、6F闸门下滑300mm试验: 1)关闭1F-5F的()812阀;

2)检查中控室闸门控制盘油泵状态切换把手在“一台自动、另一台备用”位置; 3)将处于自动运行的油泵SGK切换把手切至“断开”;

4)慢慢开启6815阀或6817阀,闸门下滑300mm,备用油泵应自动启动,关闭 6815阀或6817阀;

5)闸门提至全开,全开位置指示灯亮,备用油泵自动停止; 6)将处于自动运行的油泵SGK切换把手切至“自动”; 7)开启1F-5F的()812阀。

三 4FB开机并网并不上,同期装置故障,如要并网应如何操作?

答:(1)将4F控制板切至PLC侧,PLC在线灯亮

a,按下LCU“调试”键,10s后PLC盘在线灯亮; b,弹起LCU“调试”键; c,按下PLC“当地”键。将4F同期把手扭“手准”位置

将4FPLC盘按下“发电”按钮,再按下“执行”按键

5.冬训考核理论题 篇五

1、同一种可燃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极限受(压力、含氧量、容器、火源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2、《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等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3、战斗展开可分为哪几种形式(准备展开、预先展开、全面展开)。

4、带电设备的灭火方法(拉闸断电、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5、严禁在(轻质屋顶、遮阴棚、雨搭、可燃油气罐)上架设水枪阵地。

6、(二级战备)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

7、主讲人应当详细介绍火灾救援的(单位概况、接警出动、战斗意图、力量部署、组织指挥、技战术运用、安全防护、官兵表现及作战成果)等情况。

8、战斗力量部署图中用指北针和风玫瑰图表示该单位的(方位、常年主导风向、风的频率)。

9、警官共同训练包括哪些内容(法律法规、公文写作、业务理论、安全防护与救护、通信、心里训练、体能训练)。

10、按爆炸物质在爆炸过程中的变化,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11、战评与总结材料经验教训部分内容应包括分析研究在(接警、力量出动、调派增援力量、组织指挥、情况侦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12、灭火救援的战评形势(简要战评、专题战评和集中战评)。

13、战评与总结材料文字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战斗经过、经验教训、参战人员的先进事迹)。

14、跨区域灭火救援行动分哪几个步骤(接受任务、组队集结、编队开赴、到达现场)。

15、利用(绳索、软梯、缓降器)救人或者自救时,固定点必须牢固,并在(绳索额定荷载)范围内使用。

16、油罐火灾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火场温度高、烧损严重、痕迹证据少、勘察难度大)。

17、支队所辖地级市行政区域划分(),市辖区的主要街道()条,天然水源()个,下辖()中队,支队级重点单位()家,支队所有执勤车辆共计载水()吨,载泡沫()吨。

18、辖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最大单位(中石油银川油库),(),主要危险特性(汽油、柴油)。

二、全勤指挥部部分。

(一)火场上抢救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要求是: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 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 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 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 搜寻、妥善保护。

(二)不显示

(三)现场安全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现场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 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 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 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 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四)按照火警等级划分,请描述4级火警的内容。

答:火势蔓延迅猛,且有相当数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油资、毒气扩散情况发生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作战力量及支队调动力量不足以扑灭火灾,火灾燃烧面积500㎡——1000㎡。

(五)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遇险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排除险情?

答:当救援现场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6.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篇六

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 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6、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1)接受委托人咨询,做好“接待记录”并附卷。

(2)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统一接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

(3)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查阅并摘录或复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出承办意见并附卷。

(4)办理委托人或当事人代写涉案的各种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有关部门。(5)调查收集、阅卷摘录或复印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整理装订成册,封面所附证据目录应注明序号、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明目的、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交法院等部门,一份存档。(6)重大疑难、新型、拟作无罪辩护、可能有重大风险的案件均提交律师集体讨论。

(7)作好出庭参与诉讼、质证、听证的记录,并附卷。

(8)撰写代理词、辩护词或其他法律意见书,一份送法院等有关部门,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存档。

(9)案件办结,写好办案小结,装订归档。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程序

五、各类案件均需准备的证据:

1、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

A、当事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或户口部;B、当事人是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证明被告方主体资格

A、对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得对方户籍资料;B、当事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工商部门调查取得对方工商登记资料;

3、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

如:本金及利息的清单、利率的确定依据、计收的起止期限等;除上述各类案件均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外,以下分别是各类案件还需准备的证据:

(1)、借款纠纷

A、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或欠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等;B、证明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如:收据、付款证明等;(2)、货物买卖等债务纠纷

A、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订货/供货的合同/协议、订货单,如仅以口头形式确立买卖关系的,提供证人证词或能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凭证;B、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交收货物单据、结算清单、货款确认书、欠款单、还款计划、质量异议书等;(3)、房产纠纷

A、证明存在房产买卖关系,例如:预售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B、与房产承诺有关的证明,例如:房产广告、房地产商书面承诺等;C、交付房款的证明,例如:发票、收据、银行转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D、交付房产的证明,例如: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验收交接单、住宅钥匙收到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延期交房催告书等;E、房产质量问题或面积误差的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书、质量检测报告等;(4)、股东权益纠纷 A、股权存在的证明,例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凭证、收据、验资报告等;B、权益受损或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例如: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报表帐本、不正当竞争的交易单据等;

六、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接受委托前阶段: 3.1接待客户:

3.1.1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3.1.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3.1.3了解相关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3.1.4与客户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3.1.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3.1.6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3.2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3.2.1如没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可以接受委托;3.2.2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接受委托。

3.2.3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

3.3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3.4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5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取得案件编号。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4.2承办律师填写《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说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已签署文件、约定收费金额;是否有代收/预收费用;4.3公章管理人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盖章;4.4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情况;4.5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4.6系统定期自动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5.1进行委托后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5.1.1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5.1.2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履行归档程序。

5.2风险控制:

5.2.1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5.2.2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5.2.3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5.2.4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5.3确定方案:

5.3.1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填写《案件情况表》集体讨论栏。

5.3.2确定方案;5.3.3提交对应律师审查,由对应律师在《案件审查表》质量与风险控制栏填写方案审查意见;5.3.4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6.1开庭准备:

6.1.1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6.1.2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管辖、主体、时效问题;6.1.3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A取证: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a.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e.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B举证:

C陈述事实的思路;D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E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6.1.4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6.1.5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6.1.6风险分析与对策;6.1.7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6.1.8作工作记录。6.2开庭: 6.2.1作开庭记录;6.2.2庭审仪表规范:

A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B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C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6.2.3体态语态规

A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B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6.3庭后工作:

6.3.1与委托人交流开庭情况;6.3.2如需要,作补充证据并向法庭提交;6.3.3作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6.4宣判:

6.4.1领取裁判文书;6.4.2与委托人交流案件结果;6.4.3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服务。6.5执行及其他民事程序。

七、结案阶段:

7.1通知委托人工作结束,将法律文件、相关资料、相关物品交还委托人;7.2对于预收或代收的费用,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7.3请客户填写《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7.4填写《案件情况表》结案报告栏,结案报告应包括一下内容:结案时间,结果,是否需要后续法律服务,是否交还文件物品;律师费是否全部支付;预收/代收费用是否结算完毕;是否收回《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7.5组卷;7.6交业务部门负责人作结案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情况表》结案栏填写结案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完成承诺,律师费是否全部收取等内容。

7.7根据《案件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考评。

八、归档:

8.1承办律师将纸本档案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将电子档案设为归档;8.2档案管理人员作归档登记录,对收案、收费、归档进行核对;8.3检查纸本档案与电子档案是否缺项,如缺项,请主办律师补齐;8.4档案管理人员订卷;8.5归档。

九、根据《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关于投诉的规定,接待并解决投诉,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七、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及如何请律师:

国际人权法规定:当事人即使涉嫌犯罪也应该得到公正的待遇!每位失足的当事人,都可能曾经历人生磨难,那份痛苦才让他挺而走险,以至最终失去自由而成为弱者!律师,应以缜密的策略、惊心动魄的雄辩、坚持不懈的努力,为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洗冤并捍卫其尊严!此,律师之使命焉!(一)、公安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提出会见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应在48小时至5日内安排会见;(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现时情况及需求、被抓后是否受到人身侵犯、了解案情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等;(3)、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后,如符合取保条件,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诉、控告:如发现侦查人员及同囚人员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从而降低被侵犯可能。此亦公安机关不希望律师过多介入原因之一。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

(1)与检察机关联系: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 术性鉴定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本阶段律师有权随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部门调查情况,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可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令当事人获得释放;(5)对被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对其依法释放或实行取保候审;(6)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代为提出申诉、控告。(三)、法院一审阶段律师的作用:

(1)审查管辖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律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2)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证据材料;(3)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与案情,制订辩护策略;(4)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特别是如下重点:被告人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有否立功表现;有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并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的程序、告知其在庭审是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5)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和收集证据;(6)法庭调查与辩论;(7)休庭后的工作。

(四)、法院二审阶段律师的作用:

(1)在一审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2)应被告人的要求,撰写上诉状,上诉不加刑;(3)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4)对于一审判决,如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五)、如何聘请律师?

1、什么亲属有权委托律师? 当事人的任何一名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同胞兄、弟、姐、妹。

2、委托律师需带备什么资料? a、与当事人同一户口的带户口部;b、不同户口的,需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亲属关系,因此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c、夫妻关系的带结婚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另外,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何时何事被哪个公安局或派出所抓的。如有拘留证、逮捕证也请带备。当然如果不知道具体情况的也可以由律师向相关部门调查,只是由于部门较多,律师调查可能需要几天的工作时间。

3、委托律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律师解答:

委托人先电话联络,约定时间,然后按约定时间亲自到律师所办理以下手续: a、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b、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六份,作律师办案之用;c、交纳律师费用。

(六)、作为亲友,我能见到当事人吗?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前,亲友是不可以会见当事人的。

律师会见,是家人获得当事人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在律师会见并了解到当事人在押处所及有具体的监仓号码后,亲友可以与其通信。并且在服从各看守所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给当事人转交钱款和衣物(物品需检查,钱款按各看守所要求或通过邮政汇款等形式交付)。

八、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的业务权利义务与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权利义务有什么具体区别? 当今律师法和刑诉法,在赋予律师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实践的各种案件当中时时存在,请问具体方面的分歧和区别在哪些地方?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1、会见权的时间:

律师法规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冲突点:律师法删除了刑事诉中的“后”字。

2、会见权的手续:

律师法规定:无论任何案件,均无需批准。

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冲突点:律师法改变了刑诉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必须批准的规定。

3、会见权的状态: 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既然监听不允许,当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

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直接冲突点:律师法突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隐含冲突点:律师法否定了侦查机关“在场权”。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关于律师阅卷权:

冲突点:关于阅卷权的范围,律师法和刑诉法明显矛盾,律师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刑诉法规定的范围。

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冲突点:

1、直接冲突:

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无需任何批准,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刑诉法规定:律师对于证人和相关单位,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而律师对被害人等取证,则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隐含冲突:

律师法对于律师受委托以后的取证没有作阶段限制,也就是说,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以后,即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横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而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则明确限制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而没有调查取证权”

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九、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存废之争 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李庄应该是第108个。”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个人都有“资格”触犯伪证罪,为什么偏偏要给律师单独来一条呢?“这是职业的歧视,甚至是成为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报复。”一名与会者说。

第306条之后的第307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当时有人质疑,“为何不能把两条合并,把律师看成是公民中的一员”。

在当时的一次司-法-部领导参与的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称这个条文不容讨论,争议之声被叫停,关于这一条款的反对意见最终没有得到采纳。

此后13年间,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第306条,理由也很多,如涉嫌行业歧视;“引诱”一词太模糊,导致随意适用;与国际通行的律师司法豁免精神不符等,甚至有不少人直接使用“恶法”一词对其定性。

历年来的提案只有一次得到回复,且无实质性结果,只是将提案内容纳入到了相关的法律修正研究工作之中。

律师触线第306条的事件每年都有,由此发生的争议总是借势而起。但因附带了群体之争、行业之争的灰暗色彩,争议的核心价值反被淹没。

而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越来越多的律师发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解决,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空间就仍然比较狭窄。两法之间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冲突”,再次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逐年下降。首先,《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其结果就是,公安机关派不派警-察在场都不违法,也可以说都违法。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利,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司法实践中,律师何时可以取证完全受制于侦查机关。

原以为《律师法》可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降低代理风险,结果并不如人愿。律师们很快就发现,如果把这些立法冲突和刑法第306条结合起来看,问题就远远比“难于工作”严重得多。

事实上,从提出立法建议直到新的《律师法》通过,司-法-部门以及律师界也一直寄希望于通过《律师法》来淡化《刑法》第306条的影响力。很多人认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就是冲着第306条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并不待见《律师法》。有些人认为那是部门法,与己无关,有些人认为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构成对抗。他们更愿意依据《刑事诉讼法》来对待刑事案件。

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这份回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此后发生的律师触犯第306条的案件中,已经很少有办案机关敢拿出监听录音和笔录作为证据。

但第306条的威力依然不减当年。不用监听作为证据,但办案人员依然在监听,当事人翻供仍然被经常性地看成是律师唆使和引诱的结果,依照第306条抓律师并判刑,依然可以只凭当事人口供,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之痛

广西北海4律师伪证案最新进展,杨在新律师已被北海市警方逮捕,其他3名律师取保候审。

7月4日,援助律师团成员张凯在微博上发出真诚邀请,呼吁取保出来的3名律师能够站出来讲话。

3名证人、4名律师,因同一起“伪证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抓的抓,关的关,广西这起空前的4律师伪证案让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已经掌握的因刑法第306条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多人,但该调查尚有很多遗漏,实际数字更高,而最终被判定有罪的只有32起(其中大部分仍在申诉中)。

这些律师被抓的时间节点,既有在开庭前、也有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审时当庭被抓和休庭之后被抓。究竟是什么伪证罪让律师如此防不胜防? 《法治周末》为此邀请著名学者、律师,针对刑法第306条本身和之外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试图寻找到开启未来的那把钥匙。

第306条第1款的立法价值是负面的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的立法,在执法层面上引起了一些混乱。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规定了同样的罪名,但后者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前者把律师作为特定主体来规定。要不要把律师作为特殊的主体单独拿出来入罪?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对于现行刑法典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典颁布后,乃至在当前立法中都有很大争议。

现行刑法典中可能还没有一条像这一款这样,会遭到一个行业如此集中、一致性地反对,而且也被提到是否有悖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这样的高度,立法者恐怕对此也是始料不及的。

这一现象值得从刑法立法和刑事政策两个维度进行反思。

从该款的设置,可以推想,立法者会有两个动因:一是对律师行为的特别规制。二是现行刑法在立法中就被定位在统一刑法典这一规模上,那么就要求将所有的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规范纳入到其中。

但进一步分析,这两个可能的立法动因也都是值得推敲的。

就第一个动因分析,正如有些论者所述,律师实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其行为性质与一般主体实施这种犯罪没有质的不同,而就社会危害性来看也没有量的不同。这一点立法者也是予以肯定的,因为第305条、第307条第1款与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模式和轻重都是一致的。

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特殊主体规定一个独立的犯罪,实际上就是针对律师而设,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角色的绝大多数是律师。即便立法者在修订刑法典时没有歧视律师的意思,但客观上法条表述所传递的信息却是不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就是说似乎会令人感到律师更容易毁灭、伪造证据,更容易妨害作证。那么,对于律师就应当予以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评价与制裁。

可以想见立法者不可能有意传递这种信息,但这种误读确实是普遍存在的。这种误读不仅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执业活动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开展正常的辩护工作,而且在公众心目中,尤其在执法、司法人员心目中对律师的职业信誉、社会形象会产生怀疑。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具体而言,在立法时所预见到的负面影响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据全国律协的统计,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不止140多名律师被依第306条追诉,但仅有32起被判定有罪,其中还有很多在申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不良局面。

可以说,该条造成的客观效果不仅体现对律师执业活动本身的不利局面,而且对整个民-主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报复,恶化了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消极作用。

从总体上而言,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立法价值是负面的,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删除。

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如果了解了刑法第306条的来龙去脉,问题就清楚了。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使公安、检-察-院两家对此如临大敌。

博弈的结果,刑诉法中增加了第38条。1997年刑法修改时,相应增加了刑法第306条。增加这两条的目的是为了对律师加以制约和限制。

所以,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

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是这样,一旦律师调查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以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立即回过头来找证人去核实。

那么,这对证人产生的直接威胁就是两次证词肯定有一次是伪证,那你就必然承担伪证罪的责任。而你为什么说假话,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你自己说的,要么是律师唆使的。

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证人包括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就会说是律师唆使的。

实践中,真正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当事人作虚假供述的绝大多数未必是律师。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单把律师列出来?因为在有的人眼里,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的,跟当事人是一伙的。

其次,刑法第306条还有明显的引导性作用。

它的实际后果更严重在哪里?不仅是引导抓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抓律师,实际上是破坏了整个辩护环境,既中断了被抓律师的辩护活动,也让别的律师不敢充分辩护,致使所有的辩护作用都被削弱和抵消。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辩护律师不敢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么多年来,全国的辩护律师一提调查取证都是恐慌至极,敢于调查取证的律师微乎其微。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规定,律师不能调查取证。这种现象极其严重地妨碍辩护职能的发挥,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是非常可怕的。

刑法第306条表面上限制和侵犯了律师的权益,严重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但这都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破坏的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最终毁坏的是司法公正。

控辩平衡的格局被彻底破坏

《法治周末》:你如何看待第306条所引发的执法混乱,乃至常常被利用来打压律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韩嘉毅(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实际上,在刑法第306条的威胁下,使得刑辩律师被-迫放弃取证,保护自己;也使得刑事诉讼这种控辩平衡的格局被彻底破坏。

换一个角度讲,如果侦查机关所有取得的证言都是真实可信的,就不用开庭审理,直接依照侦查机关的证言来定性、判案就得了。

从这个角度看,既然要开庭、并且还要质证,那就应该让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质疑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言才对,包括提出相反的证据。

律师找证人的目的就是因为律师认为证人的陈述有问题、需要他如实作证,要问他是不是这么回事?你为什么这么说?你要讲清理由。

那么,如果证人原来的证言确有问题,就必然改变说法。只有这样才有真正的质证、真正的辩护、才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田文昌:如果证言一律不能改变,律师的辩护也就没有意义;而证言一旦改变,律师就会陷入危险。这实际上是一种两难的悖论。

韩嘉毅:再从律师的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利用刑法第306条抓律师的情况在不断的扩大化。抓律师的时间上有开庭前的、有开庭过程中的、也有开庭后的;从是否做调查的情况来看,调查证人的律师被抓、没有调查证人仅因为被告人改变供述,律师也被抓。总之,只要言词证据上有问题,律师就有危险。

可以肯定地讲,每一个刑辩律师对于庭外接触证人都怀着万分的恐惧和小心。如果法庭对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能够予以理睬,确保证人出庭、并且以当庭陈述为准,谁还会冒险取证? 每一次律师被抓都不是只有单一的责任方,这使得被抓的律师感到格外恐惧,而这种恐惧也深深地影响着更多正在从事刑事辩护和将要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

北京在不久前就发生了这样的极端案例,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当庭拒绝辩护。这种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是不断出现的辩护律师被抓的个案引发的恶果。发展下去还有可能出现更极端的案例,律师在看守所一听当事人要改变之前的供述,他就说“我不干了,我要退出”。

传统理念不能容忍律师合法对抗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刑事诉讼理念问题比它本身的问题更大。这是相关联的,有了刑法第306条,再加上我们传统的根深蒂固的以控方为中心或者说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定势,在这种传统理念下,是容不得律师去做实质性的辩护、去做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对抗的。如果律师连这样的权利都无法正常行使,那么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又如何保障? 田文昌:这可以说是从根本理念上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轻视或者否定,整个社会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刑事辩护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在西方,古罗马时期就有辩护的雏形,中世纪就有刑辩律师,而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只有30年。

由于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历史太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律师的概念是非常淡漠的,甚至是非常排斥的。

应从制度设计上避免法律被恶意执行

《法治周末》:顺着这个问题,我们去做进一步思考。如果下一次刑法修改,把这刑法第306条给他去掉又怎么样?难道说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立即就轻松了吗? 田文昌:如果从根本上改变刑辩律师的处境、提升刑辩律师的地位、转变对刑辩律师的理念,这的确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

但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标志性的立法,由于它的引导性作用导致这么多律师身陷囹圄,只有取消,才能消除这一负面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一定要废除。

废除就意味着告诉人们,律师的地位应该受到尊重,律师作用应正确对待,不应该这么乱搞了。这种提示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不仅是刑法第306条的问题,还涉及其他很多方面,但刑法第306条首先应当取消。

刑法第306条的基础是源自刑诉法第38条,这一次刑诉法修改,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都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强烈呼吁取消刑诉法第38条。取消了刑诉法第38条,刑法第306条才能相应取消。

刑法第306条究竟说了些什么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污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占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秘密罪两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两起。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2006年以来,陕西省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据统计,2006年,陕西省律师平均每年受委托进行刑事辩护的,已经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位律师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在北京,这也是一个让人忧心的数字,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一统计数字现在还要大打折扣——现在北京的律师已经有8000多人,规模已较4年前增加近六成。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动辄出“事”,法律界诸多人士以为《刑法》306条难辞其咎。刑法第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中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当年,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组发现,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她在议案中提出,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

刑法第306条原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什么叫毁灭、伪造证据呢?这里对“证据”没有明确界定。从法理上讲,有罪的行为应该是指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伪造或毁灭。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界定的七种形式却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此一来,荒唐的应用后果出来了:被告推翻了原来的口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居然可以成为“毁灭了原来的证据,伪造了新的证据”的律师犯罪行为。

什么叫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这里对“引诱”没有阐明、作出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会被曲解和恶意利用。律师采用一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也被认定为“引诱”。另外,假设证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出虚假陈述,在律师的说服下,证人改变了证词,虽然这显然不属于律师伪证罪,但是公、检机关却可能以此为由报复律师,先抓起来再说。不怕你最后无罪释放,反正你得坐上一段时间班房吃一段时间苦头。在这种可能的风险威胁下(在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律师往往不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北京那些大牌刑辩律师都是有背景的,一般律师不能比),即使参加了刑辩,也往往不愿意向证人调查取证(今后还要加上不愿意和被告人商量,李庄的下场就是最好的教训)。在这样一种控辩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怎么能保证刑辩的质量?怎么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 由以上分析可见,刑法第306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条例,必须取缔或作重大修改,否则中国法制形势会严重恶化下去。我做为一个守法公民,出于保护我自己安全的理由,做出强烈的呼吁。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不能说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与文-革时期相比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不能容忍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倒退。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尤其是需要刑辩律师!刑法306条:辩护律师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年前初读刑法时就意识到306条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可能会对辩方造成不公,但没想到作为执法司法者的公检法,还真会如此乐此不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应用这条恶法,在刑事运作中这恐怕是他们最乐意援引的“程序正义”规范了。本文摘自李建强(网名刘路)的《无为在歧路——我的律师经历》之三律师伪证案,系这位曾经的大陆维权律师在流落美帝国主义那里后,对自己的律师生涯的真实载录。】

在北京受训

1996年冬天,我获得一个机会到北京接受刑事律师培训,其时,中国正在出台两部重要的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司-法-部搞这个培训班的目的,就是培养一批能够跟新的法律规范接轨的辩护人才,以适用形势的需要。司-法-部聘请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各大政法院校的学者来授课,这些人大都参加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制定。

说起来刑法和刑诉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1980年开始实施,到1997年都已经试行了17年。这两部法律适用当年法制初创的时代要求,条文简单,粗糙,某些罪名规定甚不合理,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的巨变,这些法律已经完全不适用时代的要求,重新制定刑事法律的呼声异常高涨。到了199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合了两套班子,聘请了一些在刑事法律界卓有建树的教授学者加盟,有声有色搞起了修正案。

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总理周恩来曾强调,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司法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解释公检法的作用,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送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律师则是一个旁观的穷小子,评头论足可也,对这餐饭是否吃,怎么吃,作用微乎其微。决定这餐饭的命运的,主要在公安。

给我们授课的大都是司法界的精英,比如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张军,现在已经是最高法院的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了。张军毕业于文-革后的吉林大学法学院(这是中国北方最好的法学院),是法院中的少壮派,当时说话还比较随意。他对公安势力膨胀压抑法院权威的现状甚为不满,也对新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歧视颇有微词。他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以及刑诉法中的配套规定限制律师辩护权,洋洋洒洒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演讲。张军记忆力非凡,口才绝佳,新旧法的法条,古今中外的法谚,著名法学家的著述观点,西方经典判例等等,他都能信手拈来,脱口而出,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依据。张军认为,306条的制定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其一是反映了公检两家在新制度创立阶段对法治进程的犹豫、畏惧和观望态度,对自己队伍业务素质的不自信,其二是部门立法反映了部门利益,孙中山说天下为公,我们却在搞立法为私,这个私,就是部门利益。

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也应邀来给我们演讲。他语重心长地说,新法的颁布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可能将有很多的优秀律师为法治的进步付出代价。因为新法律实际上赋予了控方证据的不可挑战性。从理论上说,控方从指控的角度取证,具有鲜明的功利目的,绝对做到客观公正是违背逻辑的,实际上司法审判也不承认控方证据的这一属性,否则就不应拿到法庭上经过交叉质证再予以认定其效力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控方的证据一旦固定,辩方发现问题,却不能纠正,如果辩方找到证人作了一个与控方证据不一致的证言,理论上等于证人作了伪证,或者对辩方或者对控方,反正互相矛盾的证词不可能都是真的,必有一假,或者都假,这样一来握有检察、侦查权的控方就可以抓人,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讲证人不可能说给控方的证词是假的,必然称给律师的证词是假的,这个“假”的证词是如何制造出来的?自然是律师诱导的。这样一来,律师取证如果跟控方一致,等于帮控方落实罪证,这样对辩护毫无意义,如果跟控方不一致,律师必然构成“伪证罪”,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一个不对称的较量,律师哪有全身而退的可能? 真如陈教授所言,新法律颁布不到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的数字是,因为这条罪名被逮捕的律师全国已经超过了500名。最著名的是河南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声,因为一名贪官辩护,被控涉嫌律师伪证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等好几个罪名,锻炼成狱,判了15年。最新的案例是北京律师李庄介入重庆打黑案,被指控涉嫌诱导当事人改变口供,收买证人作伪证,判刑2年半。

律师应如何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 ——由李庄案说起

李庄案于今年二月尘埃落定,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尽管对李庄案不甚全面了解,但从相关报导及警示教育中提供的信息等,作为律师我深有感触,对《刑法》306条应该重新认识,而不是简单的呼吁撤销。

据《南风窗》2010年7月8日报道: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起诉,而最终认定有罪的为32起,李庄案宣判后,全国政协委员、律协会长于宁称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最高院提交建议案,要求对《刑法》306条作司法解释但他很快放弃这一打算,于宁解释说,一是此事在两会上过于“敏感”,他再提可能起负作用,二是其中一些问题还需要进行研究,于宁认为《刑法》第306条使刑辩律师压力很大,很多人一直主张废除,其认为废除较难,但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有的。

笔者作为律师,对《刑法》306条也颇有微词,但我们纵观《刑法》全部条款,心里似乎应该坦然一些,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这将其主体限定在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本条款除证人外,其记录人明确是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专门从事记录的人,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则是专门针对侦查人员的,由此再说到《刑法》第399条规定“枉法裁判罪”则是针对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凡此种种还有许多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呼吁取销《刑法》306条之规定,而应把着眼点放在律师应如何忠于职守,又能如何避免触犯《刑法》306条之规定上来,特别是《刑法》247条和306条之间,有时竟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也即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即要么是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么就是律师的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而公安机关又掌控着立案侦查权,稍不注意律师就会被立案侦查,由博弈的双方变成了一方就可将另一方随时关押,也即有些律师戏称“原告抓被告”。对此,我们律师同仁要保持高度警觉,做好应对。

一、坚持依法代理案件,辩护案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

如果为了获得高额利益而去曲解法律,歪曲事实,甚至引诱他人做伪证,这和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一个道理,谁也挽救不了你,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二、律师会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李庄案的爆发,最早缘于李庄唆使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唆使犯罪嫌疑人,但稍不注意则会出现许多说不清的问题,这恐怕不是李庄个案的问题。律师在会见时,会遇到这一现象,许多犯罪嫌疑人经过公检法等相关单位询问后,在看守所内互相影响,再加上其个人认为律师是自己人,就会常常提到这一问题,对此,律师应保持高度警惕,从如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应告知他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即投案自首有三个要素,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如实供述案情,而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则有可能不被认定投案自首情节。而投案自首情节,又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如此告知,犯罪嫌疑人会掂量轻重,多数情况下会不再坚持所谓的“刑讯逼供”问题。

(二)如果没有投案自首情节,也应告诉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要结合以前的笔录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律师告知如上义务后,而犯罪嫌疑人还坚持有刑迅逼供的,这时律师应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a、有利,这就是和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员取得联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复印公诉人员的问话笔录。因确实有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这就是说,审查起诉人员的笔录都有,而并非律师“引诱”,从而使自已撑握主动,处于有利地位。

b、有理,即依法进行,最近在中国司法史上,出现了两大冤案,一个是佘-祥-林案,一个是赵作海案,由此而触动了我国司法最高层,从而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此,我们要按照其规定启动程序。

c,有节,采取如上程序后,最终使证据的非法性得以排除,没有发现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等问题,律师则应到此为止,对法律心存敬畏。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道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他的精神显示出了古代一位哲学家对恶法的敬畏,而更何况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定的法律呢?只要做为律师用尽了法律的手段,我们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而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通过如上程序认定了侦查机关的刑迅逼供,对此,做为律师也不可以得意忘形,对侦察人员大肆攻击,而是适可而止。

三、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取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李庄案就是涉嫌伪证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所以律师在取证问题上应慎之又慎。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A、涉及证人证言的,一定坚持让证人出庭,这样证人在法庭上的发言经三方质证,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也能防止证人就同一问题反复改变证言,最后陷律师于被动。另外在证人向法院做证前,律师最好也不要与证人见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B、取证程序一定要合法,这里有几点需注意,一是向受害人取证,应当遵守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具体的规定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且记法律这一规定。二是向公检法原来的证人取证时一定要做到稳准狠。例如我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该证人在检察机关的笔录里提到了“可能”和“大概”的意思,律师觉得这一问题在侦查时未查清,故进一步取证,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使这一问题得到澄清,公诉机关也无话可说。三是取证时一定遵守有关机关的程序,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需向关押在汉中的一名服刑人员取证,我的两位助手专程去了汉中监狱,但汉中监狱却答复需由省监狱局批准,我的助手从汉中打来电话,问我能否找人通融一下,我当即通知二人回宝鸡,与其到达西安,专门走访了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出示了相关手续,二位助手再次到达汉中,进行了取证,取证时还有监狱管理干部在场。后来我们向法院提供这一证据时,同时提供了监狱管理局的批准手续等,从形式要件上多了一枚公章,更加增强了该证据的可信度,该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同时,律师取证时不能犯低级错误,由于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有些犯罪嫌疑人亲属“救人”心切,一开始就要求律师取证,有些律师忘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任务,过早取证,反而被侦查机关认为干扰侦查,最后得不偿失。四是做调查笔录时一定要两人以上,有可能时,记录一人,问话两人,多了一个人就少了一份风险。同时在谈话笔录中应多次强调应如实供述问题,并告知其应承担伪证的法律后果,这一表述至少在调查笔录的开头和结尾标明两次,同时要求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不留下任何疏漏。

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保密义务

(一)刑事案件有别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资料来源于当事人提供和律师取证,所以随时可向当事人公开。但刑事案件材料来源于公检法机关。因此我们不能把刑事案件材料随便向当事人公开,以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得知情况后互相找人串通,律师无意充当了串供的帮凶。

(二)也不可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随意帮助转交材料。例如我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后,当事人为了进一步加强辩护力量,又在西安聘请了一名律师,而该律师又忙,便让当事人的亲属将以前的复印材料转交于他,我当即指出其漏洞,该律师也深明大义,立即派助手到我处取回了资料。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上都应引起注意。

(三)也不可口头上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切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独立的。

总之,律师如何避免触犯刑法306条之规定,是一个敏感话题,如上所述,不一定完全正确,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以企引起同仁更多关注。

《刑法》第306条与律师的权利

一、《刑法》第306条并不构成对律师的职业歧视

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06条之规定有失公正,构成对律师的职业歧视。他们认为,《刑法》第306条冠以律师为特殊主体,模糊了律师尽责与违法之界限,助长了对律师尽职代理的否定与限制,构成了对律师的职业歧视。第306条之规定极大的挫伤了广大律师承办案件的积极性与信心,直接影响了新《刑事诉讼法》之实施。单独规定律师伪证罪在社会上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使公众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多大作用产生怀疑,使艰难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处于更加困难的局面。本来,新《刑事诉讼法》废止了不利于法制、人权的收容审查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建立了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无罪推定制度、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控辩双方法庭举证、质证制度等,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注意与肯定。然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视刑辩为危途。对于律师来说,刑事辩护变成了一项危险的工作。即使参与辩护,也是缩手缩脚,以求缓和与公诉人的关系。其结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减少,刑事辩护质量不高,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刑事诉讼法》的许多优良制度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并真正落实,直接影响到民-主与法制建设,影响到我国的公正司法形象。因此,应该废除所谓的“306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 《刑法》第306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诉讼代理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自诉案件中,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任何人作他的代理人。可见,《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律师。并且,律师除了作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还可以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进行辩护代理活动。而《刑法》第306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才可能触犯此条。可见,并非律师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有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可能。既然《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律师,并且并非律师的所有活动都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06条,我们就不能说《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歧视律师的条文。

虽然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远远高于普通老百姓,并且他们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代理活动为业(同时也进行法律咨询,帮助办理法律手续等业务),其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可能性远远比其他人大得多,确实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触犯了《刑法》第306条。但是,律师更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应归咎于法律的规定。因为,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用权力,违背职业道德、职业义务,不择手段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为此,他们不顾事实的真-相,千方百计制造虚假的证据,有的亲自毁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有的伪造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的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有的则采用威胁引诱手段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或者使不是证人的人冒充证人作证,等等。这些活动,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权益,有的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上述现象是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远远比其他一般人多的原因。就像青少年是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这是《刑法》对青少年的歧视,而要求取消《刑法》分则中所有关于暴-力犯罪的条文一样,认为《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歧视律师的条文,而要求取消该条。实际上,该条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中的一项罪名,其立法本意在于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保证司法的公正。实践中该条被不当引用那是多种因素所至,就法条本身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有违正义的意思。

二、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不按《刑法》第306条定罪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为行使其权利,受托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阶段,律师可以进行的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见在押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会见的过程中,他有可能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使侦查机关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重要的法定证据;有可能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会见后唆使他的亲属毁灭证据,或者作为中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他证人作伪证。可见,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阶段,最有可能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实施妨害证据的活动。但是,此时律师实施的任何妨害证据的活动都不按《刑法》第306条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律师还没有具备《刑法》第306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只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可以成立该罪,即《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是身份犯。而《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公诉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还不能正式委托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前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律师显然就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辩护人。《刑法》没有对辩护人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有论著认为,《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的律师。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律师也包括进《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实际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含义的。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以犯罪主体的一定身份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身份成为行为之可罚性的基础,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那么,由于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阶段,律师还没有被委托为辩护人,还不符合《刑法》第306条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所以,对于在这一阶段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尤其是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不能按《刑法》第306条来定罪处罚,而只能依照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来定罪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第306条也不是专门针对律师的。

??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以触犯了《刑法》第306条来追究律师在这之前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律师一走出法庭就被检察机关拘留。理由是他在单独会见当事人时,实施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其犯罪后果发生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这种观点和做法都值得商榷。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并不具有《刑法》第306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如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割裂了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在时空上的同时性和关联性。而我们知道,犯罪构成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刑法》第307条对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除了没有妨害作证这一行为外,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与《刑法》第306条类似。所以,如果是进行了妨害作证的活动,还应按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刑法》第306条并非是针对律师的。

??

三、刑法第306条与律师刑事豁免权

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时,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旨在使律师能够摆脱内在的压力,消除怕担责任的顾忌,大胆地为被指控人辩护。《英格兰与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可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之言论及相关活动给予刑事豁免,已成国际通行做法。国内一些学者则认为《刑法》第306条实际上是否定了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责任之豁免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所谓言论,包括口头发言、提问,以及书面发言材料,如辩护词等。律师刑事辩护言论之豁免不同于公民之言论自由。律师刑事辩护言论之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之特权,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或出示之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之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我国《刑法》第306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与上述第二项基本上符合。可见,《刑法》第306条第2款实际上是我国部分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第306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之所以受到种种非议是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偏差。它与律师的所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完全冲突的,从本质上来说,它们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实践中出现的对律师正当权利的不当乃至违法的侵犯,与其说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所致,倒不如说是目前的中国离理想中的法治社会还有一定的差距所致。作为律师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第306条是针对自身职业所设计的,作茧自缚后又说茧的不是,这样的方法并不可取;作为司法机关不能滥用《刑法》第306条,而有意无意地曲解立法本意。《刑法》第306条与其他的条文一样,其在适用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并没有出现立法上的不公平。在“接近正义”的道路上,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1他们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非诉还是诉讼业务,做什么类型的案子为主的,房产的,刑事的,海事的还是什么类型的.2实习你的主要工作是做什么,民事的还是刑事的,哪个老师带教你

3他们所有多少律师,受薪的律师(人多的话代表该所的案源有保障的)多少,提成律师(人多的话代表该所都是自己管自己的)多少人,4你的职业规划是什么,打算往哪方面发展?他们所在该处有没有什么特长

实习律师面试的时候,首先要搞明白一件事情:你的工资是带你的律师发的,不是所里发的。在这个前提下,讨论下面的问题。

第一:律师的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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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说她所在的律所主任只接银行业务的案件,其他案件很少涉猎,尤其是刑事案件,绝对不接。作为一名女律师,她很享受目前的工作状态。

我想大家可能都会觉得刑辩律师非常拉风,也可能会觉得涉外案件很拽。各种各样感觉中的方向,都有可能误导自己。

大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爱好和能力所在。如果确实没有明确的方向,也一定要努力去看有没有自己很讨厌的,至少在找实习师傅的时候,保证那个方向是自己愿意接触和付出努力的。

我第一次面试的那个律师事务所就是做银行业务和融资的。第一次工作的实习师傅什么案件都接。虽然案件很多,但是专业水平确实不高。

现在要去的大成所,带我的律师是做公司法务方向及涉外的,诉讼与非讼一半一半。通过谈话就能感受到专精于一个方向的律师会比较有深度,也相对踏实。

关于专业方向这个问题,我同意我朋友的看法:做够一定年限的律师,就会有明显的专业倾向性。

司法考试考了这么多年,为什么大家会觉得有些题难,有些题简单呢?就是面太广,很难面面俱到。所以实务中,有专业强过什么都做。

第二: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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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个律师给我说“我这里不错了,有些地方都不发工资的”。当大家听到这话的时候,千万不要当真。

我的经验告诉我,那样说并那样做的人,根本不用理他们。

我面试过1500+社保的,1000什么都不管的,800什么都不管的,2400的,3000的,各种。为什么高高低低呢?

因为实习工资通常都是带你的律师给你发的,所里不承担任何费用。

(那些在考过证在所里当内勤的不论发多少钱,都请好好反省一下自己:如果为了当内勤,考证干嘛?吃多了?)

我朋友说:工资开得很低有2种情况,要么坑人,要么没实力。

有些律师会和我们辩解什么是有实力什么是没实力。能这么纠结的律师,确实也强不到那里去。

给我开2400一个月的那个律师,顾问单位费用都是800-15000,但是小案件很多。可是好一些的律师单个顾问单位年费就20万。完全不能简单的去归类。

但是自己收入高并且愿意带徒弟的,就会尽量开高一些的工资,因为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分摊。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成长也会快些。

当我认识到我可以获得更高薪资的时候,我就完全不理会律师强调的低薪,一定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在确定要去大成之后,也面试了一个所,开800-1000什么都不管。我就直言不讳地告诉她:这样的待遇一点诚意都没有,我绝对不会来的。

大家不要怕得罪人。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有时候怎么委屈都不如直接说自己的要求来的有效。

不要认为要忍耐很低的工资就是好的,一方面工资是个人价值的体现,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能独立养活自己,不自立怎么做个好律师呢?

第三:双方的沟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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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命名。是不是说看性格是否相合比较合适呢?

之前我认为去律所实习,不论多难多苦我都能忍耐,一定没有问题的,结果却在实习半个月后就铩羽而归了。

因为我不能否定自己的能力和追求,所以我还是要做律师的,所以再谈律所的时候,就慎重多了。

我和每一位面谈的律师都要沟通到我性格的缺点:有点情绪化,太有正义感,不能违背道德,有时候一针见血。

当然我的有点也会提到:学习力很强,愿意付出,愿意承担更多的工作,薪资合适不会有过分的要求。

如果对方和我的价值观差异很大,我就会注意到这种没法互相容忍的状态,在面试后马上告诉自己pass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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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给的待遇特别低,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指出来。

我表现得越直接,越自然,那么我能确定的有利于以后工作的信息也越多。

我会给讨厌的人说:你缺乏诚意。但是我会给喜欢的人说:你是我理想的导师。

既然是双项选择,就不要老是把自己放在弱者,可怜兮兮的位置上。

如果性格过分内向,也可以考虑找非讼的导师,做些专业的事情来。机会很多的。

第四:案源和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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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律所一上来就问:你有没有社会关系,有没有案源。这对于实习律师很讨厌。

如果有谁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有,多的很,无异于**。--我自己打的星号,大家可以自己想。

我目前面试的律所,确实也有问我的。但是我的目标很明确:实习这一年,不接私人案件。不得已就只能交给其他律师做了。

为什么?法律规定实习律师不得行使仅限律师行使的各项权利,尤其不能独立出庭。虽然很多地方就这样胡整。

我家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我母亲是受害者。所以我恨那些无证的人做这种事情。

要么免费公民代理(据说新法已经限制了这一项),要么做收费的委托代理(这就和大家没有大的关系)。

所以实习期,坚决不做独立的案件。

我现在谈的几家所,都明确表示了案源完全不用担心,做好自己的专业的事情就好了。

我想大家都可以找到这样的所的。也不要烦恼1年以后没有案源怎么办。

案件数量,我是觉得多多益善,因为忙碌点,收获也大。

不过仔细想想,还是要循序渐进,仔仔细细地跟完一个案件对自己的成长大有好处。以后同类的案件就会越来越专业了。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 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代理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深圳某律师编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律师实习之路,荆棘过后de 芬芳

“有一种鸟,叫荆棘鸟。它们同样渴望永生的歌唱。为此,它们在黑夜飞进森林的深处,找到那一棵世间最隐秘的音乐树。然后,让树上最尖锐的一根荆棘插进自己柔弱的胸口,伴随着鲜血奄奄地流出,荆棘鸟便唱出了生命里唯一一次的歌,那即是传说里最凄美的歌。”

——题记

给律师助理的三个温馨提示 刚出道的律师是孤独的 成长中的烦恼

才华横溢的巴尔干民族诗人 实习律师看上去很美

给律师助理的三个温馨提示 其实也就那么一回事,为了心中目标与理想的实现与成就,提前一年从纯静的大学校园里义无返顾地踏上工作岗位,简单地看无非是去学习实践尝尝鲜而已,但严肃地看待,却毕竟是人生新的一步就此迈出,人生的旅程就此进入新的阶段,全部的人生规划得到良好的实施,实习律师路在脚下一步步稳健地向前迈进!需要准备的是主要是自己的心灵。做一件比较像样的事我总会比别人做更多心理上的准备,尽管有时表现得有点守旧而显得魄力不足,我也时刻注意将自己的预期值调节到适当的水平,因为毕竟每件事总会经历很多想像之中但却意料之外的情况。明天,就上班了!认真地看了很多前辈们写的律师助理生涯的经验总结,积极地向很多前辈请教了做好工作必须注意到的点点滴滴,但是我知道真正去做的时候还会遇到很多很多的问题与困难,甚至不排除有时我会丧失进一步做下去的信心与勇气,但我知道我的决心一旦坚定了就难以再改变,即使遇到再大的问题,我相信自己的毅力足够抗衡,尽管这样的认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总结。明天就上班了,我珍惜人生岁月中的每一次重要时刻,因此我喜欢并注意用文字这一古老的方式记录此时自己的心情。律师港湾()给自己做的提醒便是前辈所作的善意提醒:谦和·积极·淡定。

谦和,便是在工作中尊重每一个人,无论其大小无论其尊卑,每一个人都有其善良而闪耀的一面,我们应该以一颗善意的心去理解每一个人,尽管我深深地知道小人难防好人总是难做,但我更清楚与人为善人必善之的道理。尽管现在这个社会无比功利甚是浮躁,律师助理虽然我也清楚这个社会良心与信仰已经严重缺失,但是为了能够不失去对生活的信心,我毅然选择对社会充满希望,我将谦卑地对待每一个人。

积极,自不用多说,实习律师同一个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亦同一把双刃剑,就看我们个人把握住的是刀柄还是刀刃。积极努力的把握每一天,在繁忙但却充实的工作中尽情地挥洒青春的汗水,事无巨细均积极而认真完成,从细节做起,从小处入手,以细节求胜利,相信细节的力量可以成就辉煌。

淡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心态,律师助理韬光养晦还要继续,厚积薄发还有待时日,面对同龄人较高的待遇与幸福,我们要学会展望未来。短视的后果必将是无益的迷茫与困惑,只有高瞻远瞩才会有一览众山小的机会与情怀。淡定淡定,不经一番寒彻骨,焉有梅花扑鼻香?!

明天我要上班了,相信今天的文字必将又成为明日成功之时美好的见证!刚出道的律师是孤独的

如果我不及时记录至少是每周的心情与感想,我想我真的就会慢慢地在繁忙的工作中迷失了自己而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在哪里。律师助理听着悠美而又凄凉的歌曲,思绪万千,尽管还是有点疲惫,但是我知道总结与反思是绝对必须的,否则我无法保持较快的前进速度,否则那个想象中的我会越来越遥远。这一周的工作主要内容是出差,陪两位律师去协办一起刑事控告案。过程是惊险而刺激的,见证了人间可悲的所谓亲情,见识了中国法律的脆弱,感受到了律师自我保护的重要性。第二次出差的经历使我收获很多很多,理想与现实、法律与实践等之间的距离让我进一步深切的感受。为了这个案子写的报案材料都写了好几遍,由于水平的有限、经验的不足以及案情的不熟悉,写的报案材料终于在周一中午获得主任的第一次批评。主任脾气是好的,批评的声音很平稳很柔和,但字字都很清晰而深入我心。传说中的批评来得还算温柔,但还是避免不了心情的沉重与难受。暗自下定决定一定努力好好学,争取下次以清晰的思路与组织优良的语言表达出最好的效果。实习律师同时,每一次的批评我都将谨记在心,绝非生恨,乃是给自己不断提醒反思与学习的重要性。这一周渐渐的体会到了刚出道的律师所谓的孤独。独自一人,每天为了心中的理想与目标而来回穿梭在城市的街道与马路,为了那个不灭的期待而忙碌追求。我承认刚出校门的我还带着浓厚的书生气,但我更想要的是希望若干年后我还能保持着这样一份天真,希望自己能做一个有良心有信心的律师。我想成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律师助理也希望能包含着人生的所谓追求,尽管这听起来或许有点可笑。有种有话无处倾诉的感觉,但幸好还有键盘和学法网论坛可以起点作用,尽管我知道我已经有点像祥林嫂那样唠唠叨叨,但我宁愿以这样的方式表达我孤寂的心情,因为我相信茫茫人海之中总会有跟我一样的声音存在着。虽然心情总是有点沉重甚至有些哀伤,但是理性的分析与坚定的把握促使我进一步思考自己未来的方向,实习律师我知道我的未来不是梦,只是还需要个成长的过程。我不想再去哀叹孤独的可怕,因为我知道只有自己承受了经历了才能变得更伟大,其实,孤独也是一种美,不是吗?

每当汗水流下的时候,我坚定的告诉自己,出出汗对身体是有好处的;每当遇到困惑的问题时,我告诉自己事情总要一步步慢慢来的;每当我面对很多复杂的问题而有些烦躁时,我告诉自己,这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挺过去了我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心态。律师助理走在城市的大道上,沉闷的路灯照耀着我稚嫩的脸庞,迷人的霓虹灯闪烁着我有点迷茫的内心,拥挤的公交车上我低头俯首,在书本上寻找着自己的那片家园,虽然常常汗流浃背,但我知道我的心不曾迷失,因为我还有梦想,还在追求。

希望下周的我能更加沉默而不多说废话,能够抑制自己不多言而静静思考,能够在有条不紊(尽管这样的状态每每需要付出不少精力来形成)的学习工作中保持一颗理性而学习的心,在工作于学习中获得越来越快的成长,也同时希望能够在律师港湾()找到一份平静。

实习律师第一步,如何找所和找老师(原创)

关于实习律师的第一步,网上很少有相关帖子,就是有也大多是说教,我觉得有必要结合我的经验和很多去年今年过的朋友的经历,写点心得。先交待下背景,我们的对象不是什么北京、上海的顶尖所,而是在河南的一个倒数的城市。

在我们这种落后城市,律师其实都是单兵作战,很少有律师业务多的忙不完,对实习律师或者说助理的需求也并不那么急迫;当然了,你来了,你只要不是废物,至少也不会添乱,至少所里也能多个免费打扫卫生的,更何况你如果真的成长起来了,所里还能从你身上提些钱。所以,在这种落后城市,律所没什么北京顶尖所的团队精神,对实习律师一般持欢迎态度,但也仅限于此,欢迎你的是主任,而不是其他律师;由于其他律师的档次不高,大家的竞争同质化,所以其他律师对你是不欢迎的,除了你的指导老师,因为你很容易对他们构成竞争,所以除了主任,一般律师对你的态度是相当冷淡,任你自生自灭。所以不要想工资了,我们市哪个所都没工资,不管是律师还是实习律师,这里不是北京、上海。关于选所,在这之前你不要听说哪哪所好,好的所不一定适合你,你应该把全市的所跑一遍。说点我自己的看法,如果你家境一般,不要去本市的顶尖所,因为顶尖所律师都是单间,只有一小部分律师是大办公室,这种所的服务对象一般是企业;企业的人来一看,别人都坐单间,你坐大公室,你的身价立马就下来了;所以刚开始应该选档次差一点的。但我说这个话有个前提,就是你实习所和执业所应该合二为一,但如果真有个所很适合你实习,但不适合你执业,你可以把它们分开,但最好不要这样。刚才说了,不要听哪哪所好,我曾换过一次所,第一家所氛围很好,律师都不错,但业务少;后来听说另一家好,主任还是权威人士,网友都劝我去那家所,结果去了才发现,氛围很差,律师就那么几个,都快达到三个的临界点了,还对新人都持敌视态度。说了那么多,究竟怎么选所?不要直接去找主任,你应该瞅个主任或者其他律师不在的时候,看有年轻人在的时候和他聊聊,这种人一般是比你早一年考过的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有个特点,就是话多人傻,你对他适当地拍拍马屁,从他口中你能了解到许多从主任嘴里了解不到的东西;同时,通过观察实习律师的精神状态和信心你能知道这个所是朝气蓬勃还是暮气沉沉、氛围怎么样。千万不要找年纪大的人了解情况,这些人都是老狐狸;更不要去找行政,行政接触的人多了,公事公办,你什么都了解不到;话说我们市只有一个所有行政。

关于应聘,网上很多人说要穿西装,这样的人一看就是地沟油吃多了。司考成绩公布是11月底,所以一般去律所的高峰期是12月或者来年2、3月,正是天气寒冷的时候;而且落后地区的所电费律师自己负担,一般都是不开空调的,你穿成这样主任第一印象就是你没混过社会,其实,衣着只要庄重就好。见了主任,不要一直站着,直接坐他对面就行了,这不是鸡尾酒会,非要等人家说请,你如果表现的过于拘谨,他会认为你不适合作律师的。需要事先准备些什么材料呢?不要准备简历,说了,这不是北京,搞的太正规你就像个学生了;但成绩单一定要有,还要准备学历证书,其实见了那么多的主任,没有一个主任看我的毕业证书的,只看我的成绩单,而且看的相当仔细,那为什么还要准备毕业证书呢?这就是心理学了,你连简历都不拿,再不拿毕业证,也太不把我们所当回事了,所以拿毕业证书是尊重对方。你把证件递过去后,说我没准备简历,主要是想和你当面说说;等你说完,主任都会问你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你以前没从事过法律工作吗?”,千万别答是,虽然你不曾从事过,但你的回答要让他相信你的经历还是比较丰富的,阅人比较多。一般主任对进人都是欢迎的,只要你形象不是过于猥琐或者该所办公条件比较紧张或者实习的已经太多了,都会让你进的;如果是限于公办条件或者实习的过多,你再优秀也不会让你进的。下面的才是关键,指导老师。

很多人都希望找主任带,我要说的是,主任带的实习律师90%以上的都会完蛋。首先,我们这里的主任年龄大多超过50岁,超过50的律师作你的指导老师,除了人际关系,在业务上你没有任何可借鉴的地方。这个观点想论证篇幅有点大,你想拿自己验证就去吧,但希望你相信我说的;但超过50岁的律师有个超级优势,就是人际关系,这类指导老师就看想不想栽培你了,但大多情况下他不会拿他的人际关系去栽培你,所以找指导老师最好是35-40岁之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为什么这么说呢?2000年之前,律师人数过少,那时律师根本就不愁案源,所以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经过了市场竞争的搏杀,而不是像那种八九十年代的律师那样一开始就有作不完的案子。但以上说的是理想状态,这类律师在我们城市根本找不到,所以条件放宽到35-45岁,90年代中期以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主任的资源很丰富,他如果拿50%的精力带你,你肯定会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律师的,因为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问题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主任交际很广,不要觉得你们家和他关系硬,比你家关系硬的人多了去了,所以主任不可能只带你一个人。主任接触的都是企业,有些东西不好让外人知道,这时就不会带你;还有,一般企业业务其实并不复杂(不是那种上市公司),远比什么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农村土地、医疗纠纷简单的多;另外,我们这里的所都没有行政,跟着主任你就成了免费行政了,影响你开拓案源。当然了,如果你们家关系真的够硬,主任愿意全心全意栽培你一个人,那还是跟着主任的好。

既然主任不行,一般你初进所里的时候,主任都会给你指定一个指导老师,你千万别答应,不管找什么借口拖一段时间再说。因为,这时,老师业务量、人品怎么样、愿不愿意带你你都不了解,这时纯粹就是赌大运。如果一旦指导老师不适合,你想换老师,老师面子上过不去,其他律师都不好接手,比较麻烦。你应该找个借口推辞20天-一个月,这段时间主要就是和其他律师聊天、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拍他们的马屁、增进了解,但不要看书,这会给人以书呆子的感觉;但要多看案卷,从案卷可以看出各个律师的业务方向,诉讼标的额大小,一般经常发律师信的则是企业业务比较多。一个月的时候,你就能对所里的律师业务量大小、业务方向、性格和你是否合得来、愿不愿意带新人、人品怎么样,就能有个初步的了解。千万别超过一个月,万一又来了实习的,把好老师抢走就坏了。

选定了心目的指导老师,不要和主任说,因为主任没什么权威,关键还是要这位律师肯带你才行。但别人和你素不相识,凭什么要带你呢?你要多观察心目中的律师,看他目前最需要什么,再直接找律师谈,表示你想跟他,同时用了你你能帮他把这一块补足;既然是双赢,那就会同意了,这时再去告诉主任一声就行了。

最后作个总结,理想中的实习所应该是这样的:老师业务量大、人品好、愿意带你;所里人多、氛围好;所地理位置优越、招牌醒目;但这是理想状态,既然是理想状态,那肯定不是现实。所以这几个因素的优先顺序是:

1,老师是第一位的,老师肯带你、业务量大同等重要;人品可以向后排,必竟人渣不是那么好碰的,哪能就让你碰到。

7.心理学考核题 篇七

高校班级心理委员是指受过相关心理知识培训的学生, 在班级中肩负帮助同学解决一般心理问题, 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等职责的职务。[1]它是在各高校恶性心理事件不断发生的背景下设立的。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效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班级学生的总体心理状态, 但由于高校班级心理委员制度作为新生的事物, 在考核、评价缺少量化指标, 存在考评没有促进工作开展的问题。[2]360度绩效考核法是目前比较科学合理的一套绩效评估系统, 本文希望通过该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对班级心理委员绩效进行评估, 让班级心理委员在考核中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长处和不足, 使其提高工作能力, 以后的工作更加有效果。本文研究从360度绩效考核法的角度出发, 探究如何从360度绩效考核的角度来研究和完善班级心理委员制度, 提出构建班级心理委员360度绩效考核模型的研究构想, 为深入发展班级心理委员制度提供新的思考和有益尝试。

二、360度绩效考核法简介

360度绩效考核法, 又称“360度反馈 (360°Feedback) ”或“全方位考核法”, 最早由被誉为“美国力量象征”的典范企业英特尔首先提出并加以实施的。360度绩效考核是指由员工自己、上司、直接部属、同仁同事甚至顾客等全方位的各个角度来了解个人的绩效。通过这种理想的绩效评估, 被评估者不仅可以从自己、上司、部属、同事甚至顾客处获得多种角度的反馈, 也可从这些不同的反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长处与发展需求, 使以后的职业发展更为顺畅。360度绩效考核由英特尔公司首先提出并加以实施, 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1994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最受欢迎的32家企业”中有22家采用了360度绩效考核。在1996年《财富》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已经有70%以上采用了该体系。近年来, 入选《财富》的企业有88%使用该体系。该体系被应用于企业、公关等领域。用于对企业人员、技术人员、公务员等的管理, 360绩效反馈系统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考评中的一种重要工具。[3]360度绩效考核打破了由上级考核下属的传统考核制度, 可以避免传统考核中考核者极容易发生的“光环效应”、“居中趋势”、“偏紧或偏松”、“个人偏见”和“考核盲点”等现象。因为360度绩效考核可以反映出不同考核者对于同一被考核者不同的看法, 加上一个员工想要影响多个人是困难的, 所以管理层获得的信息更准确, 同时防止被考核者急功近利的行为 (如仅仅致力于与薪金密切相关的业绩指标) , 较为全面的反馈信息有助于被考核者多方面能力的提升。360度绩效反馈法实际上是员工参与管理的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自主性和对工作的控制, 员工的积极性会更高, 对组织会更忠诚, 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三、基于360度绩效考核法的研究构想

班级心理委员绩效考核是班级心理委员管理的重要一环, 使绩效考核应达到促进工作绩效, 提高个人能力的目的。从360度绩效考核法对班级心理委员考评进行研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对其进行考核, 能够进一步开发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委员工作能力, 提高工作绩效, 并同时完善班级心理委员制度, 其研究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360度绩效考核模型。

在充分了解班级心理委员工作内容、职责、胜任特征基础上, 笔者认为应从自己、班干部、同学、班主任/辅导员、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5个方面构建班级心理委员360度绩效考核框架, 具体模型见图一。 (1) 自己评价。自己评价是指心理委员针对自己在工作期间的绩效表现, 或根据绩效表现评估其能力和了解其自己存在的不足与长处, 使其以后更好的完成心理委员工作。 (2) 班干部评价。班干部评价是指班干部对心理委员的绩效进行单方面的评价, 来达到绩效评估的目的。因为班干部之间沟通多, 彼此接触的时间长, 对心理委员的评价反而会更加的真实、客观。 (3) 同学评价。同学评价是指在班级中未担任任何职务的同学对心理委员的评价, 同学是班级心理委员工作的对象和最直接接触者, 评价能有效地客观、公正的角度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4) 班主任/辅导员评价。班主任/辅导员的评价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价,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评价方式, 即绩效评价是由班主任/辅导员来执行, 班主任根据评价方法对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展开评价, 同时也可以善用绩效评估的结果, 来指导心理委员发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5) 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评价。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日常对班级心理委员业务知识指导, 接受工作汇报, 对各方面情况有较充分的掌握, 从而可以较好地掌握评价事实依据。

2. 调研和评价工具制定。

在班级心理委员360度绩效考核模型的基础上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调研, 系统客观地收集信息。通过多途径获得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来初步确定360度绩效考核法不同层面的不同内容。编制适合360度绩效考核模型的心理委员评价问卷, 在各高校选取样本进行测试, 目的在于了解360度绩效考核心理委员的可行性和评价维度, 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接下来进一步确定班级心理委员考核指标以及权重。

3. 促进班级心理委员能力提升。

360度绩效考核法对班级心理委员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 考核结果反馈给班级心理委员, 有利于班级心理委员从自身、同学、老师的角度了解自身的工作情况, 了解自身的长处, 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 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另外根据全校的班级心理委员绩效考核统计结果, 分析全校性的班级心理委员群体在能力欠缺方面, 这样就可以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度对全校班级心理委员进行的各类培训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

4. 评价360度绩效考核效果。

通过班级心理委员情况追踪调查或采用试验班级、对照班的方法, 在对心理委员进行绩效考核后, 会将考核信息对心理委员进行一个及时的反馈, 让心理委员利用反馈信息帮助其以后的工作, 从而来验证和证实360度绩效考核方法对班级心理委员考核的效果和效度。

班级心理委员是在班级里承担着预防、发现、治疗同学心理问题的责任的专业班干部, 其工作绩效的好坏关系到班级学生的整体利益。因此一套能够及时反馈信息, 帮助心理委员成长的绩效考核制度非常重要, 它能保持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使其更具胜任力。360度绩效考核法是一套评价绩效的好方法, 针对班级心理委员绩效考核是否适用好用, 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摘要:本研究从360度绩效考核法的角度出发, 探索高校班级心理委员的工作绩效评价方法, 提高班级心理委员工作能力, 为班级心理委员制度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班级心理委员,360度绩效考核,研究构想

参考文献

[1][]包陶迅, 丁芬盛, 叶芳.校园心理设计与组织[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9:62-63.

[2]李海州, 杨盈.丁芳盛.高校班级心理委员胜任特征实证研究[J].浙江海洋学报 (人文科学版) , 2011, 28 (4) :51-56.

8.心理学考核题 篇八

[关键词]高校 党政管理 考核评估 心理功能

[作者简介]高远,女,扬州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研究;顾晓虎,男,扬州大学副校级,宿迁学院副院长、副书记,副教授,主要从事高校思政工作、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江苏 扬州 225009)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32-0064-01

定期进行党政管理人员考核,对每个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做出评价,已成为高校党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这对于调动高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学校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对考核评估的组织功能,尤其是心理功能的分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的心理功能包括群体功能与个体功能两方面。群体功能包括增强群体凝聚力,增强群体士气,健全群体舆论以及产生诸如社会助长、社会标准化、从众行为等群体心理效应。个体功能包括激活成就、自强、理想与抱负等高级心理需要和动机,行为的导向和持续稳定,以及各种正负心理效应。本文仅就个体功能方面予以探讨。

一、考核评估标准的心理功能

众所周知,高校党政管理人员与教师相比,由于工作的性质不同,因而考评标准有着很大的区别。教师除了政治思想表现外,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水平和成绩都有量化的标准,如教学工作量,科研项目级别、数量,获奖成果级别、数量等。而党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很难有具体可以量化的指标,而只能以定性的标准尺度衡量来进行考核评估。

目前,对高校党政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估,通常采用的标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并提出了有关细化的标准。考评标准是考查评定管理人员工作绩效的准则,也是对管理人员具体化的行为要求,因此,具有很强的导向性作用。当细化标准科学合理且坚持按四个方面标准全面衡量考核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充分调动起来;如只片面地按其一个方面或两三个方面进行衡量考核,则会对管理人员产生导向和行动的偏差。考评标准还具有反馈调节作用,可以使管理人员按标准调节自己的需要和动机。管理人员原有的需要和动机如果是正确客观的,那么考评会使之得到肯定和强化;如若不完全正确或有偏差,考评则会产生抑制作用而促其改变。

对于上述“导向性”作用,有人简单地用“刺激—反应”理论来解释,其理由是,工作行为符合考评标准就会带来个人的实际利益,否则就不会带来或减少个人利益。所以,对考评标准这一具体刺激就会产生相应的工作行为。其实,仅用“刺激—反应”来解释是不够的,还应看到考评标准带来的心理满足,这是考评标准“导向性”作用的深层心理原因。

1.能够满足管理人员的自尊需要。通过考核,全面评价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方面,对符合标准的给予肯定。通常对于考核成绩名列前10%的,定格为优秀,给予表彰和相应的奖励,绝大多数定格为良好计入个人业务档案,这使管理人员的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而对于工作行为或工作绩效勉强达到标准或未达标准的管理人员,持否定态度,通常对基本合格、不合格者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等措施。管理人员为了满足自尊的需要,不在集体中丢面子,不当考评“尾巴人员”,就必须在工作中尽力与考评标准相统一。

2.能够满足管理人员的成就欲望。“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工作有成绩,能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与赞许,而这一切都与考评有着密切联系。通过考评,可以为一个人的职务升迁、职称评定、工资晋级以及奖励等方面提供较系统、完整的材料,不仅可作为发现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依据,而且也满足了管理人员的成就欲望。所以,自尊心愈强、成就愈高的人员,考评的激励作用就越大。因此,考评标准具有“导向性”的心理影响力,尽管有些管理人员对考评标准持有不同看法,甚至牢骚满腹,认为不公道、不客观等,但当无力改变时,也往往只能在行为上顺从和適应它。

二、考核评估对象的抵触心理

考核评估标准的导向性和反馈调节性作用是最基本的,但不是所有管理人员都对此欣然接受。对考评的抵触,从低度反感到强烈反应甚至愤怒,都可能在管理人员中产生。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考核评估意味着奖优罚劣。通过考核评估,要把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区别开来。有些管理人员思维仍固守于“大锅饭”和论资排辈的传统,若通过考核评估奖优罚劣,一些难以达标者势必感到难堪,引起不愉快、不赞成。

2.考核评估给评估对象带来了心理压力。考核评估工作都是由上一级或者同级来实施,总会给评估对象带来心理紧张,因此,感受到某种压力的一些人,内心总是希望不要进行考评。

3.考核评估本身的要求和方式失当。考评的标准与平时工作中提出的要求不完全一致,平时工作按本部门领导和职责要求努力去做,而考评标准则相对宏观、笼统,被考评者往往觉得不能正确客观评价自身,从而对考评的信度持怀疑态度甚至抵触。

三、考核评估过程的心理效应及评价误差

尽管考评标准已渐趋完善,但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可能出现某些心理误差,从而影响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必须注意调整和克服。

1.两极效应。由于考评人员对考评对象的主观好恶倾向而极易产生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考评者偏爱或厌恶被考评者的某种特点,常常影响对其他考核要素的正确认定,因而出现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晕轮效应,最终产生评价误差(即偏离现实的过高或过低的评价)现象。如评价一些先进人物时,总认为各方面都好,而忽略了在某些方面这些人并不完全是突出的。而对一些过去表现一般或较差但通过努力已经取得明显进步或较大成绩的人员,往往易带着挑剔心态去评价。这种评价误差势必影响考评的公正性,使被考评者滋生不公平感,从而形成挫折心理。

2.趋中效应。在考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老好人心态,而使被考评者几乎都评定在同样档次上,导致最终考核结果统计相差无几,缺乏必要的离散性。这种折中趋势,使绩效优良与绩效不佳难以区分,助长平均主义倾向。产生趋中效应主要是由于考评过程中的从众行为,从而减弱了“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3.时差效应。在考评过程中,常常出现两种在时间上恰好相反的评价误差现象。一种是由于第一印象的作用即首因效应,考评人员所关注的是对考评对象的第一印象,在以后的评价中总带有第一印象留下的或好或坏的烙印;另一种是考评人员对考评对象的近期表现关注较多,而对前期表现不太了解或不考虑,这是近因效应。由于时差效应导致评价误差,会使考评失去全面性和合理性。

4.分数效应。考评作为一种人为的手段,通过一定程度获取一个结果分数并作为评定的依据无可厚非,但在认定时由于复杂的不可控因素作用,参评者往往容易产生宁可认同分数排序确定优秀的心理,而忽视统计中的系统误差和差异显著性分析,这样易导致考核评比绝对分数化的倾向。

总之,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估工作是人对人的事,难免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关键是在考评标准正确的前提下,除要求考评人员尽量客观公正之外,还需要在考评程序和技术上采取科学的方法,使考评达到应有的目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文钊.管理心理学[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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