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支付方式(11篇)
1.银行保函支付方式 篇一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作者:张志强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着全社会的资金安全和运转效率、货币政策实的施效果以及经济金融的稳定。当前,支付清算系统作为金融和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已在全国金融领域得到广泛重视。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类支付系统的关联度也日益增加,金融活动和支付交易的业务量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系统参与者所面临系统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也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如何提高支付系统使用效率,加强支付系统运行风险控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中央银行工作重心之一。
一、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国际经验
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管报告》中对监管含义的描述,对于理解监管内涵具有指导性意义,即“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通过对正在运行的和计划建设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控,按照安全与效率目标对这些系统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引导系统改造,来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该定义涵盖了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即安全与效率、监管范围及监管活动的内容,具有较好的适用性。(一)监管的目标
各国在监管的定义和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但中央银行对于支付系统的监管都是以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为主要目标。(二)监管的实施
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要按照监测、评估、推动变革三个阶段展开。
1.监测。为了实现有效监管,中央银行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充分了解,最大程度地获取有关信息,包括:有关系统设计和性能的信息;公开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细则;发布的业务活动报告及数据;依据中央银行监管标准做出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等。
2.评估、通过监测获得的信息用来评估系统是否达到了相关政策要求,中央银行将设计评估体系,设置评估指标,运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得出相关结论。
3.推动变革。中央银行进行分析和评估之后,如果认为该系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则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如果认定该系统没有达到政策要求,则中央银行有必要推动被监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革,就现存问题进行修正。中央银行可采取道义劝告、公开声明、要求实施改革的法定权利等多种手段来推动被监管系统实施变革。(三)监管的标准
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应尽可能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它提出了为避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系统性风险及法律风险应遵循的10项原则。它也是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应采用的核心原则。(四)监督方法
1.收集信息。一是从支付系统运行者那里收集书面材料(财务报告、统计数据、制度办法、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二是通过与有关当事人(运行者、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参与者等)进行讨论。三是通过现场检查。
2.分析信息。确定重要支付系统;使用核心原则和其他与支付系统相关的资料评估所有重要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评估其他相关机构所作的分析。
3.采取行动。通过讲话和出版物宣传监督目标和政策;劝说支付系统运行者修改制度办法;依据相关条件,为中央结算服务提供条件;与支付系统运行者签订正式协议。(五)部分国家支付系统监管的立法经验
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督的立法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负有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其中,一些是通过中央银行法进行直接规范,例如瑞士《国民银行法》、比利时《国民银行组织法》、意大利《银行法》,一些是通过专门法律条例进行规范,例如新加坡的《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加拿大的《支付清算结算法》。从法律法规内容上,一方面明确了中央银行监督责任,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促进支付系统平稳运行”、比利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赋予中央银行监督权力,明确对指定系统具有收集信息、实施监督、促进改革等权力,如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
二、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基础不完备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赋予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还没有其他法律基础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来具体明确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中的权责和范围,现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运行规则,法律层次较低,尚不足以形成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法律支持。虽然赋予央行“对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检查监督权力,但是对其包含的内容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正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模糊”,影响了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二)行内系统运行未纳入监管范围
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系统整体架构中一个组成部分,行内系统是否高效、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使用效率。目前,央行仅从系统参与者管理角度对银行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缺乏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难以真实反映其行内系统的整体风险状况以及控制水平,并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三)监管方式单
一、手段匮乏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监管主要依据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大量运用的是通报、劝导、风险提示等行政手段,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二是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通过收集运行信息、事后的考核评价等措施实施,往往是哪儿出了问题监管才到哪里,做不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更是缺乏监管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四)监督内容重点不突出
由于监管层次低、监管手段单一,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日常监管主要表现为对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缺少风险性管理内容,尤其在准入环节和防范系统风险方面,未能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难以对整个支付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接入系统的操作风险、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安排等情况,实施全面、准确地评估,致使日常监管职责难于履行到位。
三、监管内容及方式选择
研究各国支付结算体系监管内容及方式,对于更好的完善我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确定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全面监管的地位和权力,科学划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人民银行有效开展系统全面监督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发布《支付清算系统监督法》,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清算系统监管框架,明确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考虑在目前采集银行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以适当形式实现对银行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监管。(一)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央行在执行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系统运行安全和效率为监管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正了解银行机构的需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系统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优质的央行服务。央行可通过实施各种服务举措,达到了监管目的,提升了监管效率。一是建立《加入支付系统服务指引》制度.将准入标准和程序公开化、规范化,同时也简化和缩短参与者事前准备工作的进程。二是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充分了解参与者经营状况,进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管理。三是与直接参与者签订承诺书,明确参与者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后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监管主体的央行应根据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风险防范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进行量化考核。央行可通过对评价体系的内容、标准和比重结构的设置,来达到实现管理侧重的目标,方便银行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我管理。也要通过激励机制,定期对参与者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通报表扬或批评、约见谈话、对其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或借记控制等不同的奖惩措施。在考核评价的全过程中,应注意央行和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开展问题分析、经验交流、进行意见反馈,达到监管目标畅通传导的目的。(三)建立全面的检查体系加强自我约束
支付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拥有1,600多个直接参与者、83,000多个间接参与者的庞大系统,任何一个参与者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每个直接参与者必须做好自身的运行管理工作,这是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提高银行机构自我监管的自觉性,是央行监管内容的重要方面之一。一是应建立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情况自查制度,要求直接参与者定期对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切实排查风险隐患,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系统监测、银行报送或其他渠道,最大程度采集支付信息,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三是建立现场检查制度,针对非现场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管理薄弱的直接参与者实施现场检查,延伸非现场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效果。四是强化后续现场检查,确保风险隐患的及时排除。(四)建立支付清算系统风险评估体系防范化解风险
风险评估体系是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通过对形成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客观评估和科学预测,有利于采取最恰当的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性原则,评估要涵盖可能引起风险的各种指标,防止因指标评估不全而产生的风险遗漏,确定评估目的和内容。二是坚持侧重性原则,要关注各风险的重点环节,对部分指标的评估有所侧重。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要实现从静态评估到动态评估的转变,对整个风险点进行序时、动态的评估。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要实现从局部的、偏面的评估向系统性评估的转变,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从内控、操作、运行、管理到技术各方面的评价,产生系统性的评估结论。风险评估应作为今后央行监管的主要手段加以研究和实施,并在支付清算系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中全面加以运用,努力提高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预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银行保函支付方式 篇二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银行保函,管理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 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 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 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 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 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 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 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 (滞留) 金保函。
1. 投标保函, 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 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 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 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 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 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 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 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负责给予偿付: (1)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 (2) 中标后, 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 (3) 中标后, 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 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 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 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 以便分清责任。
2. 履约保函, 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 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 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 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 各地区差距很大, 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 (可要求附违约证明) 后, 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 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 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 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 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 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 保证范围广, 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 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 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 预付款保函, 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 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 (承包商) 一定金额的预付款, 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 反过来, 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 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 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 企业一旦违约, 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 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 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 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 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 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 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 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 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 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 主要有3种方式: (1) 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 (2) 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 (3) 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 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 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 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 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 质保金保函, 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 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 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 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 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 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 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 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 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 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 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 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 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 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 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 又可分为两种: (1) 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 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 (2) 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 不直接递交, 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 代为转递的银行, 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 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 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 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 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 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 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 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 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 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 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 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 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 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 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 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 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 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 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 因此, 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 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 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 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 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 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 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 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 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 以取得利息收入, 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 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 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 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 保函费用按季1‰~2‰, 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 只是保函转开时, 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 调减手续费。譬如, 投标保函, 开标后要及时结清, 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 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 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 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 开立保函前, 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 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 对于存入的保证金, 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 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 获取部分利息收入, 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 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3. 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 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4. 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 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 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 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 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 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 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 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 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 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 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 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 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 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 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 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 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 加强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 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 超过保函有效期, 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 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 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 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 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 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 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 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 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议) 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 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 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 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 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 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 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 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 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 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 如果双方有争议, 又互不让步, 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 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 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 (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 。从2011年2月16日起, 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 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 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 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 加强银企关系, 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 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 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 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 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 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 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 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 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 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 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 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 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 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 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 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 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 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 在出具保函之前, 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 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 既要满足合同需要, 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要认真研究条款, 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 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 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 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庆帆, 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 2003 (8) .
[2]李凤亭, 余恕莲.对外经贸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2010 (第四版) .
3.银行保函格式-工商银行 篇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我单位 于 年 月 日在你行申请办理受益人是 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的1笔,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全额保证金履约保函,你行如果收到上述公司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即付款指令),我单位 同意你行无条件从我公司账户(账号:)中,按你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金额付款,如发生经济纠纷,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公司办公地召开董事会议。出席人:
经本公司全体董事研究,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申请办理金额为叁万元整,受益人为:咸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2、同意以本公司账号为: 金额:叁万元整的壹张单位定期存单向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作质押。
3、本董事会议决议由到会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4.银行保函参考样本 篇四
投标保函
编号:(受益人):
法定地址:
鉴于公司(申请人)于年月日参加你方关于项目的投标,根据招标书(编号)第条要求,申请人向我行申请投标保函。
我行接受申请人的申请,特此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_____(币种)元(大写)的投标保函。
我行保证,当下述情况发生,在收到你方关于该情况发生的通知书后,立即向你方支付本保函规定的担保金额:
1.如果申请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标;或
2.如果申请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被通知中标后未按规定与你方签订合同;或
3.申请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年月日。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本保函均自动失效。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要求支付的通知书须亲自递交或以挂号邮件寄至我行。任何索赔请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__________银行(支行)年月日1
履约保函
编号:
(受益人): 法定地址:
鉴于(申请人)已或将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__(地点)与你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号:),我行根据该合同和应申请人的要求,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币种)元(大写)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提供劳务或货物)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上述合同规定履行该义务,我行保证在收到你方要求支付的书面通知和所附的下述违约证明文件后,依本保函规定向你方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1,表明你方同申请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的来往函件或其他文件;或
2,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裁定或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金额的法律文件。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申请人或我行已向你方支付的金额自动作相应递减。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或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年月日。到期后,无论你方是否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本保函均自动失效。
本保函未经本行同意不得转让。
要求支付的通知书及所附证明文件须亲自递交或以挂号邮件寄至我行。任何索赔请务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我行保证申请人将按照上述合同的规定履行如下义务: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______银行(支行)
5.银行承诺保函 篇五
银行保函
开户银行:
地址:
至:
我行客户有限公司,开户帐号为:,因开发项目需要资金,向贵财团申请借款人民币亿元,使用期限为五年,我行在此愿意为该公司提供不可撤消的借款还款担保,该担保函的金额含借款的全部资金。借款到期,如果该公司无能力偿还借款资金,则由我行无条件直接支付借款资金。
本行授权以下签字官员,并确认签发上述担保,不可拒付的经济责任,不能履行上述承诺,我行将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特此承诺!
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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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此文件经银行确认后,用银行信笺打印出全文,行长、主办人员签字不用盖章;提交之文件)
中国银行分行支行
第号签发人:
贵司:公司系我行开户的客户,我行承认该公司为指定的收款人,借款金额以贵司汇入款数为准。我行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借款保函》及其它有效结算单证等业务。本函真实、有效、可查询,并对本函指定的受益人具备法律效力。
借款担保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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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保函支付方式 篇六
关键词: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支付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都成为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因此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含义
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由银行部门承担的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转账服务和银行卡收单等。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二、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差异及分析
(一) 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支付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规模与商业银行相差巨大, 银行机构仍处于支付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支付机构则凭借自身优势占据一席之地, 发挥着一定的辅助作用。根据人民银行统计资料, 2012年商业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合计411.41亿笔、1286.31万亿元, 分别是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的263家第三方支付业务笔数、金额的1.5倍、115倍;同期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余额91.74万亿元, 是同期支付机构备付金余额的1101倍。
(二) 支付业务范围、业务特点不同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把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银行卡收单等业务都纳入了支付机构的经营范围。因此, 支付机构支付突破了传统支付结算的局限, 业务范围集中在电子商务B2C和C2C方面、预付卡以及银行卡收单等小额零售业务领域, 其支付业务具有交易频繁, 单笔金额小等特点。
相对于支付机构来说, 银行机构的社会认可程度更高, 对各行业渗透程度也更高。出于安全性、快捷性等因素考虑, 很多个人进行大额支付时、政府机关和大型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因此,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范围相对更大, 以传统的线下业务为主, 同时也拓展了网上的B2B、B2C等业务, 基本覆盖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 例如, 可以进行票据的签发和付款, 银行可以自行进行现金汇款, 而支付机构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现金汇款等。根据人民银行统计的2012年资料,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单笔平均金额仅为403元, 而商业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单笔平均金额为31266元, 其支付业务具有单笔金额相对较大特点。
(三) 法律关系定性不同
在诉讼关系中, 司法机关一般按照储蓄合同关系处理银行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 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规范, 《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对支付机构的主体资格做了规定, 但该管理办法仅仅是金融管理层面的规定, 不仅未对支付机构与使用其服务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定性, 也未对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做出任何的规定。从表面上看, 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 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似乎与担保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信托以及代理都有或多或少的相似关系, 定性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将会导致当事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 以及在纠纷发生时适用法律的不准确, 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会有很大的差距。
(四) 盈利压力不同
由于银行机构的盈利主要是依赖利率管制, 盈利模式为利息差和传统中间业务, 支付业务只是银行机构的基础性业务, 而且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最终也必须通过银行进行清算。因此,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盈利压力较小。
与银行机构不同的是, 支付业务是支付机构的主营业务, 支付业务手续费是其主要盈利来源, 目前大多数支付机构都处于亏损状态, 这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支付机构普遍成立时间短, 前期投入成本大;二是随着监管政策的明朗化, 违规收入逐渐减少;三是支付服务供给主体增多, 同质化经营严重, 支付机构为争夺市场争相下调手续费或使用非常规的手段恶意竞争, 行业利润率逐步下降。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盈利压力是比较大的。
(五) 近年支付业务发展速度和市场集中程度不同
由于银行支付业务所面临的政策环境变化不大, 再加上支付业务一直就是银行的基础性业务, 因此其支付业务发展速度相对比较平稳, 市场结构和各家银行网点分布数量有很大关系。据统计, 2012年银行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含票据、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合计411.41亿笔、1286.31万亿元, 同比增长21.6%、16.48%。从市场份额看, 201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商业银行的票据和银行卡业务中占比为61.52%。
2010年6月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赋予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合法地位, 使得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发展愈加迅速。2012年, 纳入人民银行统计的263家1第三方支付企业共计发生支付业务276.44亿笔, 交易额11.14万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22.47%和56.20%, 从金额的增长速度看比银行机构的支付业务要快得多, 其市场份额的集中化程度非常高。例如, 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中的互联网支付市场来看, 2012年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 支付宝以46.6%的份额占据半壁江山, 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分别以20.9%和11.9%跟随其后, 三家企业占据整个互联网支付市场接近80%的份额。
(六) 面临的监管力度不同
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的开展面临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针对银行机构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和业务标准均已建立, 商业银行开展的支付业务相对比较规范和安全。
对于支付机构来说, 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发布, 但是金融管理制度和监管环境仍然落后于行业发展, 与之对应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的日常动态监管能力还有待完善。例如, 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但如何管理、监控以及所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处理方式都没有明确。因此, 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面临的监管环境与银行相比要宽松一些, 很多支付机构内控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随意开展所谓创新业务, 突破业务类型和范围, 逃避监管。
三、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相同点
(一) 拓展业务范围, 向对方业务领域发起冲击
银行机构一是大力投入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的建设。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日益成熟、规模经济的显现, 银行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来提供各种零售金融服务, 绕开支付机构直接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二是开辟网上商城, 直接与支付机构争夺零售客户。如建设银行在2012年6月就推出了电商平台“善融商务”, 运营半年实现交易金额30多亿元。交通银行的“交博汇”、中国银行的“云购物”等银行系电商也陆续上线。
支付机构则纷纷进入银行传统领域, 对银行的基础支付功能、传统中间业务领域构成威胁和挑战, 直接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 对银行的结算、代理收付等中间业务、电子银行产生的中间业务、银行卡收单形成了明显的挤占效应。
(二) 发力移动支付, 开拓新兴市场
与互联网支付相比, 目前移动支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巨大的手机用户规模和市场发展空间, 移动支付在未来将成为手机继通信、娱乐等功能之外的一个重要功能, 移动支付将成为行业热点。因此,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逐渐加大投入力度, 全面挺进移动支付市场。
银行机构纷纷升级手机客户端, 推出移动支付产品, 如建行和银联推出的银联手机支付, 农行与银联、中国电信合作的“掌尚钱包”, 以及招行与HTC联合推出的搭载有招行“手机钱包”应用的NFC手机。
支付机构也都开展在移动支付市场跑马圈地。如支付宝推出手机客户端, 并已和多家商家合作移动支付业务, 包括美团、拉手、凡客、多家航空公司等;推出声波支付等近场支付手段。财付通也和微信合作推出二维码支付工具等。
四、我国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市场定位
基于以上关于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异同点的分析, 有必要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进行正确的定位, 以便各自找准发力点, 更好地推动我国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 支付机构主要以新型信息科技类民营企业为主, 拥有信息技术背景, 通过电子化和信息化手段解决用户的资金支付需求。所以从整体情况看, 支付机构的信息化能力较强, 创新能力突出, 市场反应快。因此, 支付机构应定位于重点满足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个人的支付需求, 形成规模效益。
(二) 银行机构优势在于安全性高、信誉好、用户认可度高、资金和技术实力强、物理网点多, 可以为客户提供理财、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 银行机构应定位于为大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 要促使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形成合理竞争, 有效提升资金流动的效率并降低资金流动的成本。
1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共有197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支付牌照, 但纳入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有263家第三方支付企业, 其中部分企业属于虽未获得牌照, 但正处于申请阶段。
参考文献
[1]刘丹, 房宪鹏.移动支付国内外研究述评.商业时代, 2009 (25) .
[2]朱绩新, 章力, 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中国金融, 2010 (12) .
7.履约银行保函(标准) 篇七
致受益人:
因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协议或合同)编号,我行已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二、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有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有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保函申请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二、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 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 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 其他任何责任。
三、本保函是被保证的合同或协议的从合同,如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则本保函无效。
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五、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不生效。
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银行保函范本 篇八
编号:
地点::
受益人:
鉴与卖方“” 与买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买方申请,我行“银行”地址:特开立以银行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币种(元)大写元的付款保函。
1.我行保证:买方在卖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后,通过我行向卖方开立在的账户付款(账号为:银行以下称指定账户)。如果买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卖方的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我行将在收到受益人书面索赔通知,以履约保函金额为限向卖方指定账户支付买方未付货款。
2.我行保证保函效力不受合同双方纠纷影响,贵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直接扣划我行账户。
3.本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买方或我方已付至卖方指定的金额递减。
4.本保函不得转让给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且我行对(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5.本履约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天(日期)年月日止。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履约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6.买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履约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还我行注销。
银行分行
9.投标银行保函格式 篇九
海盐县通元镇通北股份经济合作社:
鉴于嘉兴市振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标人”)于2016年10月13日参加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通组道路水泥硬化项目的投标(担保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行”)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的,我行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放书面通知原件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行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银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10.七份银行保函 篇十
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account of. .. We hereby issue this irrevocable Letter of Guarantee amounting to USD...in favor of XYZ Company as Bid Bond for the tender opening on (date) called by the beneficiary under the tender No
应(申请人名称)的要求并作为其代理,我们特此出具以( )为受益人、金额为( )不可撤销的本保函,作为受益人根据( )开标的第( )标书所要求的投标保证书。
We, ABC Bank, hereby guarantee to pay the above-mentioned amount under 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我们( )银行特此保证支付本保函项下的上述金额,只要符合以下条件:
The above-mentioned amount be paid to the beneficiary through your fine bank in case the accountee does not enter into contract with the beneficiary for the reasons to be solely attributed to the accountee despite his /her success in the aforesaid bid and consequently corresponding bid bond should be confiscated by the beneficiary.
申请人(即投标人)尽管中标,但完全出于其自身的多种原因不与受益人签定合同,结果相应的投标保证书只好被受益人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金额应当通过你们的银行支付给受益人。
This Guarantee remains in force until (date), after which this Guarantee becomes null and void automatically and should be returned to us.
本保函的有效期继续到( )为止,过了这一天本保函便自动失去效力并应当退还给我们。
This Guarantee shall be released in full immediately when the accountee fails the bid.
申请人放弃投标时本保函应立即完全解除。
( ) Please issue a Letter of Guarantee as per form attached hereto,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which remain unchanged as per our written agreement dated...
( )请按照本申请书所附格式出具一份保函,因为根据我们于( )日所定的书面协议内的条款和条件没有改变。
( ) Please have anyone of your correspondent banks issue its own guaran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attached form.
( )请委托你们的任何一家代理银行按照所附格式内的条款和条件出具其自己的保函。
注释:
1.BID BOND投标保证金,押标保证,押标保证金。本文指投标契约,即投标保证书。
2.In favor of,(f/o)以某某为受益人。金融业务中使用频繁,f/o可译作“受益人”。类似的缩写如c/o由某人转交,AD,a/d (after date)出票日后,发票后,期后,AS,a/s(after sight)见票后。
3.Subject to,这里Subject是副词,须和to连用,意为“在……条件下”,或者译为“条件是”等,本文译作“只要符合……条件”,比较恰当。
4.Accountee原意指开证(信用证)申请人,被记帐人(汇兑)。这里指前面的申请人(applicant)。
11.银行预付款保函 篇十一
本保函编号:12038005
根据贵方与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X年X月XX日的第KXX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贵方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币种人民币金额XXX元整的预付款,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保函。
本保函担保申请人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担保范围仅限于申请人应退还的预付款。本保函最大担保金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XXXX元整。
我行将在收到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方支付索赔通知书记载的金额,但索赔通知书中单次索赔的金额或各次索赔的累计总额均不能超过本保函的最大担保金额,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以最大担保金额为限。
索赔文件:(1)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索赔通知书;(2)经贵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经申请人证实或认可的违约说明书,声明申请人既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也未退回约定金额。
本保函项下的最大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完成进度而自动按比例递减,合同的完成进度以我行收到的XXXX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为准。
本保函自XX银行XXX分行放贷中心负责人XXX亲笔签字、担保人加盖印章后并在我行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其已收到贵方支付的预付款的证明书之日起生效,失效日为20XX年X月XX日。任何索赔必须在失效日前或当天到达我行。失效日后,本保函自动失效,无论贵方是否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我行的保证责任解除。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贵方与申请人修改合同或其附件时,我行的保证义务解除。本保函未经我行书面同意不能转让。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争议由XXXX所在地法院管辖。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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