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律服务方案

2024-09-17

税务法律服务方案(共8篇)

1.税务法律服务方案 篇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厅全体党员干部坚持聚财为国、收税为民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确保“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与人员

办税服务厅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二、目标任务

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围绕中心工作任务,确立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服务先行的导向,从各自工作岗位出发,积极参加“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办税服务厅“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任务是“维护和谐征纳关系,创一流国税窗口形象”。

一是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日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纠正个别干部职工中存在的“庸、懒、散”现象,坚决防范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发生。

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党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力度,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党员政治强、业务精、服务优的战斗堡垒,不断带动本单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三是要依法依规办事,提高服务效能。坚持依法办税、依规办事,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坚持便捷、高效、优质、廉洁原则,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效率。

四是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服务水平。要认真倾听纳税人的意见,努力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三、活动载体

按照先进基层党组织“五个好”、优秀共产党员“五带头”的基本要求和“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全体干部职工争创红旗窗口、争创优质服务标兵。

一是开展“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

1.整顿“官僚文牍风”,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2.整顿“吃拿卡要风”,解决“形象不佳”的问题。3.整顿“懒散推诿风”,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4.整顿“走读漂浮风”,解决“纪律不严”的问题。5.整顿“奢靡享乐风”,解决“风气不正”的问题。二是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1、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方面:做到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做到秉公办事、令行禁止。

2、公正执法方面:做到以人为本,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无违法行政和执法不公问题。

3、办事公开方面:做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内容。

4、办事效率方面:做到办理公务及时、高效,程序简单便捷,防止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政令不畅等问题发生。

5、服务态度方面: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度,办税行为主动、热情、文明、规范,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行为发生。

6、清正廉洁方面:工作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不发生滥用职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三是开展“满意服务在大厅”活动

实施三个主动(主动问好、主动问事、主动引导)、坚持四个优先(企业优先、项目优先、老弱病残孕、现役军人)、推行四个明示(工作人员身份、咨询评议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事服务信息)、加强五个到位(解释告知、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便民服务、)、强化六个做好(领导表率、党员模范、服务民星帮带、先进窗口示范)。

四是开展“五个不让”、“五比五看”活动。

“五个不让”:不让工作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纳税人在我这里被冷落,不让“小贪小腐”在我这里产生,不让国税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五比五看”:比学习看素质、比党性看勤政、比作风看廉洁、比服务看形象、比业绩看效率。五是开展巩固“标准化办税服务厅”活动。

严格执行标准化办税服务厅6个统一标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业务培训、监督考核、勤政廉政、办税礼仪、文明服务等制度。在工作中,全面履行和推进首问责任制度,经办人员全程负责制度,落实维权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等人性化服务制度,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广泛开展评选“党员示范岗”、“红旗窗口”、“服务明星”等活动,努力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创先争优活动的重点工作,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蒋莉 副组长:李登元 成员:肖永红、陈黎。

(二)坚持党内带内外、党员带群众,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岗”、“优秀共产党员”、“服务明星”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

(三)搞好宣传发动。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人民好公仆”、“满意服务在大厅”、“标准化办税服务厅”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找准本单位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落到实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2.税务法律服务方案 篇二

(一)税务中介的执业原则

税务中介是社会性的税务代理服务中介,具体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税务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机构。税务中介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

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代理双方自觉自愿的,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委托和不委托的选择权,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也有选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2. 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人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做出的决定,代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代理人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国家负责。因此,代理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委托人的意愿,任何偏向行为都是有失公正的。

3. 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代理人及其工作机构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组织,应独立行使代理权限。税务代理人正确行使代理权限,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因此,税务中介必须进行严格的自我管理,依法开展纳税服务活动。

(二)税务中介的行为规范:杜绝提供违法与非法服务

偷税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但目的是相同的,即完全或部分地逃避纳税义务,因为应纳税额的金额大小对纳税人的收入、收益和福利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考虑到税务中介的注册税务师们从其良知上讲不愿协助客户偷税,有人就会辩解说偷税行为与其无关。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而且,这也是一个危险的假设,注册税务师仍有可能卷入到偷税活动当中。例如,由于未能发现会计账目中的矛盾之处,或在客户部分或全部偷逃税款之后才发现。

注册税务师必须努力确保——应尽其全力去做到这一点——即作为代理人,不要协助客户偷税。纳税审查业务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行为。注册税务师在执行该业务时,一旦忽视了不合适的信息或解释,就很可能会面临风险。必须记住,注册税务师协助偷税比偷税本身更应受到严惩。

如果注册税务师发现他的客户正在偷税,他必须向客户指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可能受到的惩罚,如果客户坚持不改正,注册税务师应终止向其提供税务服务。类似地,如果发现纳税申报表或会计账务有遗漏或差错,应该建议客户去报告这一遗漏或差错——客户应该为纳税申报内容负全部责任。

如果客户不这样做,注册税务师应该拒绝执行该业务。采取这种行为之前,应向客户声明,税务当局对纳税人的自愿披露与经过调查发现有偷税行为后的披露,其态度是大不相同的,后者有偷税之嫌,可能难逃偷税处罚之纠。

总之,税务中介在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时,必须诚实守信,只为企业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鉴证、纳税建议或税收筹划方案,一定杜绝为企业提供偷逃税的税务鉴证或避税方案。

二、税务中介的报税立场

在经济实践中,代理企业税务工作的会计师通常被称为“税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在为企业报税时应该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呢?在我国,“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再来看美国会计师协会在《税务责任公告》对“报税立场”的规定:(1)纳税申报表首先要求纳税人如实陈述,纳税人对申报表中的报税立场负有最后责任;(2)税务会计师对税收制度承担的责任与其委托人一样。但是,税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没有义务缴纳超过法律规定的税款,而税务会计师有责任帮助委托人力争达到这一结果。所以,税务会计师应该着眼于法律意图,并且只能采取由权威标准支持的那些报税立场。如果你采取的报税立场为客户节省大笔税款,但是却毫无合理依据可言,那么,这样的报税立场是不恰当的。从美国税务会计师的报税立场分析,税务会计师不仅对委托人负责,也要对税收制度负责。委托人的责任是依法纳税——不多缴,也不少缴。虽然纳税人最终对纳税申报是否如实反映事实承担全部责任,但税务会计师有责任向委托人(纳税人)指出哪些是法定应尽责任和哪些不是法定应尽责任。税务会计师还有责任不附和那些想利用税制偷逃税款的委托人,这是税务会计师的基本职业操守。

实际上,税务会计师不仅应该受法律条文的约束,而且还应受法律精神的约束。如何理解这一思想,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说明:

1993年,美国高盛公司推出一种证券,该证券遂成为安然公司和其他公司不可抵挡的诱惑。人们可以各取所需地将这种证券或称为债券或称为股票。对纳税人来说,这种证券类似贷款,这样,其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而对于那些怀疑过度举债经营的公司股东和评级机构来说,这种证券则又类似股票。财政部反复试图限制使用这种证券。1994年,财政部谴责华尔街的公司并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干预。翌年,财政部向国会递交了立法提案,目的是解决现有法律中的漏洞,惩治违法者。1998年,美国国内税务局试图不承认安然的减税。但每一次努力都被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借款人组成的联盟击败,这个联盟在这个一损俱损的会计操纵中都拥有经济利益。

上述案例中虽然美国国内税务局没有能够制止这种行为,但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执业伦理规范的宗旨,也违反了税收背后的基本立法精神。正因为大多数人遵守立法精神,不愿利用法律漏洞,法律才得以继续发挥其作用。那些利用漏洞的人是一些占别人便宜的不劳而获者。这显然是不公正的。如果某一家公司钻法律空子并想方设法避税,其结果将会伤害那些不利用漏洞避税的人们的善良愿望,利用法律漏洞避税的人可能遵循了法律条文,但是却违背了立法的精神。

三、税务中介的税收筹划风险

(一)培养执业风险的敏锐力

税务中介所接触的企业各种各样,不一而足。并非所有的纳税人都具有很高的素质,因此难免有一些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会弄得一团糟。但注册税务师不能因此而不为其提供服务,即使是在客户的损益和账目都是估计出来的情况下。如果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会计估计的范围和程度,那么即使随后纳税人因偷税而被披露,注册税务师也不会因此而受到惩罚。但是,作为税务中介的中立性服务,注册税务师必须运用专业技能和常识对会计估计所依据的信息和解释做出判断,并且拒绝可疑的信息。

[案例]一个正在服务期间的公司老总经常到某地出差,每次回来报销入账的差旅费相对较多,但从发票上无法分辨(所取得的发票都是合法的),但这应引起注册税务师的关注。如果该公司老总告诉注册税务师每次出差都是出于商务目的,但注册税务师仅接受这一说法而不做进一步调查的话,将是不谨慎的。该公司老总说的可能对——或许在那个地方他能够争取到某个重要的供应商和客户,但这只是表面情况,要想知道该公司老总是否有旅游或者其他目的等细节应该做进一步的调查。注册税务师应该留意该企业老总取得的住宿餐饮发票是否经常是同一家宾馆,还要留意企业老总出差时间的长短,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询问获取出差的事务安排。如果有可能还可以作进一步的详细调查。这样可以对企业老总出差情况摸清楚,判断有无转换费用开支名目虚列差旅费问题,分析该事宜所涉及的税务风险的大小。

事实上,账目记录越不完善,获得的补充信息越滞后,注册税务师就越应对此提高警惕,并且越应该依据客户的生活和福利水平来调整账目和纳税申报表。如果由于客户原因而导致账目不清或者纳税申报表存在许多疑点,注册税务师也不要惊惶失措,除了要认真审查账目和纳税申报表,还要进一步对所涉及的税务疑点或潜在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控制协助客户开展税收筹划的风险

客户希望获得关于税收筹划和减税的建议,注册税务师提出某种建议并没有什么错。一份皇家委员会的报告是这样论述的:“没有理由假设这种情形,即任何一名纳税人在他自己和完全与自己处不同位置的他人之间保持着最公平的关系;并且如果上述说法成立的话,那么,这种做法就是错误的。即宣布任何准则,用于统一约束不同情形的纳税人。而不允许他们有机会改变他们的纳税安排以便减少其纳税负担。”

在税务咨询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切记不应有意或被迫参与到协助客户偷税之类的行为当中。注册税务师不能允许有诱使他们不按照一贯的高标准执业的某种压力存在,彻底披露纳税人以往账目或申报中的疏漏以降低执业风险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税务咨询业务中,注册税务师可以并且应该提出有关税收筹划节税的建议,甚至也应该提出关于避税方案的建议,但在税务咨询中一定要告知纳税人风险点及风险程度。注册税务师不仅要注意规避自身的执业风险,还要注意规避纳税人的涉税法律风险。

[案例]假如妻子在丈夫的公司帮忙,并打算不要薪水,因为现实情况是丈夫的财产或利润均是夫妻共享的。如果进行筹划,让妻子作为一名付薪的员工或合伙人的身份出现,在共享利润上的纳税义务可能会减轻,利润共享是这一例子中的真正实质之所在,但又正是利润共享的形式改变了纳税义务。再举一个例子,祖父母可能会在每年给他们的孙子一笔现金作为礼物,也可能按照习惯选择等值的其他形式的礼物。两种形式的礼物在价值上是相等的,但后一种礼物仅仅由于采取非现金的形式而具有节税效果。关键点在于祖父母和孙子之间的交易,除了节税外,还有实质意义。因此交易形式也是重要的。注册税务师应该明白事实上最有效的纳税实务形式正被人们采纳,注册税务师应该掌握合法纳税筹划的标准和界限。

实际上,那些拥有得力的税务顾问或有注册税务师服务的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或避税手段支付较少的税收,税务顾问或注册税务师的作用不容忽视。许多纳税人还有强烈的攀比或者效仿心理,如果别的纳税人缴纳较少的税收支出,那么,他们也不愿交纳更多的税收。桑德福(Sandford)对税务中介机构的调查表明,许多税务顾问都渴望他们的客户利用可能的手段避税,客户也希望尽可能降低其税负,但客户还表现出不希望采用复杂手段来避税的态度。

当涉及到灰色避税方案时,情况就不是那么显而易见了。注册税务师确实应向客户提供建议,并应强调这一点,即向客户指出与避税方案相关的风险是注册税务师的责任之所在,法律中的不确定性及可能的变化可能会全盘否定这种纳税方案。而且,设计和推动避税方案并非注册税务师的职责,如果仅是由于他在这方面具有某种专长而给人一种可以增加方案的成功率的印象的话,那么,如果他未能实现对方案成功的担保,就会损害他与客户的关系。

四、税务中介与企业管理当局的博弈

纳税人与税务中介机构之间的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将涉税事务委托给税务代理机构,由税务代理机构负责解决纳税人的复杂涉税问题,税务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双方有着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如同其他代理关系一样,税务代理合约是不完备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双方之间一般存在着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决定了税务中介不仅有损害企业利益的动机和可能性,而且税务中介也可能与企业管理当局串谋勾结,做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下面通过博弈模型分析税务中介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博弈行为。假设注册税务师的服务收费为f;注册税务师与企业“合谋”和“不合谋”的概率分别为x,1-x;企业管理当局偷税和不偷税的概率分别为y,1-y;企业管理当局偷税的效用为r;企业管理当局偷税且注册税务师“合谋”时,可得到增加的效用为△r,注册税务师可得到额外收益为△f;企业管理当局与注册税务师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给管理当局带来的损失为I,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损失为c;企业管理当局希望偷税,而注册税务师不愿意“合谋”时,企业管理当局给与注册税务师的惩罚为P。则注册税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博弈支付矩阵可如表1所示。

(1)对注册税务师的博弈分析。根据上述支付矩阵,注册税务师选择“合谋”、“不合谋”的预期效用U1、U2分别为:

注册税务师选择合谋、不合谋行为无差别点时的概率x为:

xU1=(I-x)U2

即x[(f+△f-c)y+f(1-y)]-(1-x)[(fp)y+f(1-y)]

解得:x=(f-py)/[2f+(△f-p-c)y]

分析一:将x看成是f的函数,分析如下:

上式变形为:x=f(f)=1/2×{1+(c-p-△f)y/[2f+(△f-p-c)y]}

从上式可以得出,当(c-p-△f)y>0时,即c>p+△f时,x是关于f的减函数;当(c-p-△f)y<0时,即c<p+△f时,x是关于f的增函数。

其政策含义是:当给注册税务师的处罚金额c小于企业管理当局给予的处罚p与注册税务师的额外收益△f之和时,服务收费f的提高将使注册税务师选择合谋的概率x降低;当给注册税务师的处罚金额大于企业管理当局给予的处罚P与注册税务师的额外收益△f之和时,服务收费f的降低将使注册税务师选择合谋的概率x降低。

分析二:将x看成是p的函数,分析如下:

上式变形为:x=f(p)=1+[(cy-f-△fy)/(2f-px-cy+△fy]

从上式可以得出,当cy-f-△fy>0,即cy>f+△fy时,x是关于p的增函数;当cy-f-△fy<0,即cy<f+△fy时,x是关于p的减函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使注册税务师选择“合谋”的概率x降低,需要加大对注册税务师的“合谋”行为的处罚力度。既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纳税服务行为的监管,又要在发现合谋时给与足够的处罚。同时,从上式也可以看出,当管理当局需要“合谋”而注册税务师不予“合谋”时。企业管理当局给与注册税务师的惩罚P也会影响到x,两者呈反向变动关系。

(2)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博弈分析。企业管理当局选择偷税、不偷税的预期效用V1V2分别为:

企业管理当局选择偷税、不偷税行为无差别点的概率y为:

即y[(r+△r-I)x+r(1-x)]=(1-y)r

解得:y=r/(2r+△rx-Ix)

因此,要使企业管理当局偷税的可能性降低,必须加大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处罚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当局偷税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在发现企业管理当局偷税时,应该给予足够的处罚。

3.“阳光税务”的服务品牌建设 篇三

(一)理清“阳光税务”基本内涵,确定核心内容

创建良好的服务品牌是一个组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有效载体,它凝聚着组织的科学管理、文明服务、超越自我的精神文化内涵。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通过不断思考、挖掘和提炼,于2006年提出了打造“阳光税务”服务品牌的构想。其基本内涵是,以政务公开为依托,以制度创新为保障,以优质服务为目标,通过创新管理方式,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监督管理,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行政运行体系。

“阳光税务”的核心内容有四层含义:首先是一种服务品牌,是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认知南京地税的一个标志,是全局上下致力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工作愿景。其次是一种郑重承诺,代表着南京地税致力于主动服务、贴近服务、周到服务的承诺。第三是一种目标导向,通过把“阳光税务”融入“三个一流”建设之中,以一流的干部队伍为保障,以一流的工作业绩来体现,打造出一流的“阳光税务”服务品牌。第四是一种组织文化,是高层次的精神诉求和文化成果,是构建南京地税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

(二)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现“阳光执法”

1、规范执法事项。全面导入ISO质量管理体系,使各项税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经过全面清理和规范,明确税务行政执法事项87项,整理固化流程图48个;梳理行政审批事项64项,其中55项事项实现窗口当场办结,9项实现限时办结。

2、完善执法体系。对每一个工作岗位的执法事项、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内容、扣分标准进行全面细化,建立岗责体系的动态维护制度、税收执法考评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避免过多的人为裁量因素。

3、强化监督制约。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事前,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会办、备查备案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执法依据的正确。事中,强化过程监督,加大对主要权力点的监控,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严格减免税集体合议制度。事后,开展执法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全系统通报,督促落实;通过“局长信箱”、“举报投诉”等形式,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一是依托媒体优势,拓宽宣传范围。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开展互动宣传,确定公告栏、公开触摸屏、网络、光盘等方式拓展宣传广度。建成中英文外部网站,在南京地税网站上制作了政务公开网页,打造透明的网上资讯渠道。

二是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南京地税”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栏目,动态发布政务信息,建立税收电子条法库,收录法规文件2500多个,对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及时更新并公布。对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最新政策、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办税流程等与纳税人相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

(四)以贴近需求为导向,推行“阳光服务”

打造“主动型税政”,贴近党委政府需求服务发展大局。从2006年起,该局提出全力打造“主动型税政”,主动贴近地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指引,变事务型为研究型,变审批型为服务型。2008年按照南京市新一轮解放思想的要求,梳理了服务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95条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研究出台了为全市“保增长、促转型”提供税收政策支持的4大类10条惠民实事项目。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分配、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作者系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4.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 篇四

涵义;

税收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需要,即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税收来自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

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税务机关要履行上述职责,就必须开展一系列税收征管活动。税收征管活动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各类纳税人,直接体现为从纳税人处取得税收收入。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

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的最本质的意义。

主要内容

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

申报纳税和涉税事项办理

个性化服务

5.税务服务协议书 篇五

1、积极配合受托人工作,受托人上门服务的,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向受托人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委托人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实造成受托人工作结果错误的,责任由委托人自负。

3、有权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向受托人发布履约指示,并要求受托人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4、不得授意受托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5、按约支付委托费用。

第六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委派工作人员,按时保质的为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服务。

2、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

3、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期间,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4、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需要,查阅委托人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5、对工作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所获得的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用于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本义务不受委托期限的限制,始终有效。保密承诺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委托事项完成或本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应在__日内将所有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返还给委托人。

7、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滞纳金。委托人逾期__日未支付委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委托人授意受托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劝告无效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委托费用按实际委托期间计算。

6.如何打造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实体 篇六

近年来,我们**国税系统把流程再造理论引入税收管理领域,不断地推进税收管理革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于此同时,根据总局、省局的征管改革目标、思路,并结合流程再造理念和信息化应用的需求,在全市国税系统进行县局征管实体化建设的尝试。

所谓县局征管实体化,就是把过去作为基层领导机

关的县局和过去具体负责征收征管的分局、乡所进行层级压缩,精简以往的机关机构,归并内部相关事务,压缩中间层次的管理人员,让更多的人充实到征、管、查一线,县局成为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基层税务部门。

县局实施征管实体化后,除稽查局外,所有的内设科室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公章对外,便于从总体上规范执法,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一、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初步尝试情况

起,市局部署实施的税收流程再造和新一轮机构改革,使县级国税局已具备了实体化的雏形。我县从11月份开始,撤销所有全职能分局,成立稽查局和11个相关科室,在城区设置一个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事务都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由调查执行机构来执行。企业全部实行网上纳税申报,双定户实行税款预储,划卡缴税,零散税源委托乡(镇)、办事处代征,从而更加有效地对税源实行控管,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纳税人。具体体现在:

(一)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由于打破了原有的机关、基层层级,使得人力资源调配使用的机制显得非常灵活、便捷,可通过部门挂钩、科室结对等方式,实现人员互动,优势互补,实现人力资源最大化。

(二)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县局将原来征管科、税政科等业务科室担负的职能推向前台即管理一科,使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的涉税事宜,全部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同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办税服务厅内部窗口进行了调整,对纳税人实行一窗受理、全程服务。办税服务厅实体化后,首先得到加强的就是基层专业化税源管理力量。

(三)实现征管职能科学化。明晰征、管、查职责,严格岗责体系,加强衔接,形成合力;组织实施前后台职能分离,办税服务厅作为前台以事务性服务为主,不断扩展功能,扩大即时办理事项的范围;管理部门作为后台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和动态监控管理,强化前后台及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

(四)实现征管流程规范化。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依据对纳税人管理的信息流,统一、规范征管流程,实施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透明和优化工作评价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五)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充分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全面实施“一户式”存储,实现征管信息和数据资料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搞好为纳税人服务的信息平台建设,最大限度地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六)实现征管水平高效化。全面推进“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统筹管理与服务、执法与服务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税源管理机制,并坚持以人为本、以能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加强对税(来源:好范文 http:///)务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不断增强征管工作的效能。

二、当前县局征管实体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应该说我县的税收征管实体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根据二年来运行的情况看,也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如部分业务衔接不畅,机构设置尚有合并的空间等等,尤其是涟水“2.26”皮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我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因此,结合我局的工作实践和我县税收环境,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整合有关业务,调整部分机构职能,以便县局征管实体化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模式中发挥更大的效能。

目前信息中心的主要工作都是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或者说由办税服务厅来完成这些工作更方便、更快捷。所以建议撤销信息中心,将信息中心的工作转到办税服务厅。

纳税评估部门常常需同调查执行机构人员联系以寻找评估源,建议撤销纳税评估部门,将其业务转到调查执行机构(大企业管理科),根据专业化+精细化的要求,建议按企业类型将调查执行机构分为一般纳税人(大企业管理科)、小规模纳税人(含双定户)按属地原则即涟城、涟东、涟西划分为三个管理科

鉴于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都有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的职能,也为

了更好地实施执法监督,建议将政策法规科与监察室进行合并,其业务也进行合并,档案工作转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按照总局在全国办公室主任会议上的要求,办公室在机关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协调综合、审核把关、运转保障、督促检查”的作用,建议将办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一则压缩行政管理工作环节,二则减小行政职能部门的比重,办

公室与服务中心合并后将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推行县局征管实体化的构思

基于以上各种原因,县局征管实体化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规监察科、稽查局、咨询受理核批科、大企业管理科、涟城管理科、涟东管理科、涟西管理科。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1、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及有关重要工作会议报告;组织开展税收科研、进行工作调研,为全局性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及办公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政务信息、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提案办理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工作综合考核。负责档案接收管理工作。拟定局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和房产;负责基建工作;负责水电气设备、车辆的购置、使用、维修和管理;负责税务服装的制作和发放、办公用品等物品的购置、保管和分配;负责生活保障、来宾接待、会议安排、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社区工作。

2、人事教育科:制定全县国税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人事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体职工医疗保健、计划生育工作。

3、法规监察科:负责调查研究、处理、反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负责税务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对本系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承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鉴定及汇编工作;负责政策法规培训。负责全县国税系统行政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查处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负责与检察等司法机关协调有关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工作。

4、稽查局主要负责:偷逃骗抗税收案件的查处。

具体负责: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自主确立案源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社会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机构转办的涉税案件的查处;稽查案件的执行;金税工程协查事项的管理;稽查案件的审理,超过权限的移交法规监察科或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其他稽查事项。

5、咨询受理核批科: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的涉税事务的受理和有关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网络与硬件的管理、软件维护、数据增值利用、税收计会统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接受纳税人的咨询;处理税收即办事宜;进行税收业务的审核审批;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纳税人提交的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一致性的审核;发票的核销、发售与审核;管理活动中异常信息的分析处理;金税工程数据的处理与上传;涉税事项的公告;其他受理核批事项,网络管理,办公自动化维护,硬件管理,征管信息系统、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等。

6、大企业管理科:对全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实施综合性日常税收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企业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业性税收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利用,税收风险分析。

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巡查、调查、核查、协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一般纳税人登记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及时分析和处理异常情况;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税等所征管税种的税源、税基管理,税收收入计划的执行;上级文件明确列入每月必须评估纳税人的核查和处理,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核;依纳税人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的涉税事项的调查、检查和核查;增值税日常稽核;各种涉税核批事项的事后管理性核查;稽查结果的协助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缴检查;欠税的管理;金税工程、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的协查;相关管理性涉税文书的送达;发票、金税卡等涉税物品的收缴;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提示提醒、催报催缴、税收宣传辅导等服务性工作;其他管理事项。

分析纳税人行业性经营特征,并以此确定本地区的行业税负;研究各类行业、各种经营方式的纳税人涉税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数据筛选分析指标;自主确定评估对象,并对自主确定和外部提交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处理;根据需要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或要求纳税人进行举证;根据行业分析和个案评估的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重点税源户的分析监控;其他纳税评估事项。

7、涟城、涟东、涟西管理科: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实施综合性日常税收管理;政策法规以及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具体负责: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巡查、调查、核查、协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登记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等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及时分析和处理异常情况;纳税申报的管理;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的审核;依纳税人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的涉税事项的调查、检查和核查;增值税日常稽核;各种涉税核批事项的事后管理性核查;稽查结果的协助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缴检查;欠税的管理;金税工程、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的协查;相关管理性涉税文书的送达;发票、金税卡等涉税物品的收缴;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提示提醒、催报催缴、税收宣传辅导等服务性工作;其他管理事项。

7.税务法律服务方案 篇七

本文以一个节能服务企业集团的税务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案例背景:市区某企业A是一家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已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资质。主要从事建材、化工产业的节能服务工作。服务内容涉及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可行性方案设计、设备安装和调试、运行保障、保养和维护服务、节能量计量、先进的节能设备、验证等。B、C是其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其中,B注册资金为90万元,主要服务对象是化工厂商,未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资质。C刚成立不久。

为了筹划计算过程的简便,本文在节税方案的探讨过程中对印花税暂不予考虑。案例中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

一、充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依据:根据财税[2010]110号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筹划思路:节能服务企业通过变更条件使其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并比较是否所有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负都会降低。

【案例1】B企业与一家公司(节能用户)签订了一份投资额为1000万元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内容是,自2010年9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为本项目购买了节能设备,且设备分年购买,并提供安装和调试服务,总投入为650万元,该节能项目从2011年1月1开始投入运转,双方约定从2011年1月1到2031年1月1日间的20年中,每年从节能用户节省的电费中分享70%(假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且每年从该节能用户企业获得10万元的管理费用收入。假设节能用户每年与没有采用该节能服务项目前相比可以节省电费100万元,设备折价期限为20年,残值率为10%。20年到期后,该节能设备所有权归节能用户企业所有。B企业并未取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相关资质。为了计算简便,假设每年购买设备价款相同,每年购买设备价款为5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暂不考虑印花税。

筹划前:B企业自项目开始之日起至2029年税务分析是相同的。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税费会有所变化。因此,对2011~2029年和2030年两部分进行税务分析:

营业税:每年B收取10万元管理费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增值税:按节能效益70%的分成应纳增值税,同时应扣除购买节能设备时进项。2011~2029年缴纳的增值税=100×70%×17%-1000÷20×17%=3.4(万元)。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增值税增加,应纳增值税=100×70%×17%-1000÷20×17%+1000×10%×17%=20.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1年~2029年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5+3.4)×(7%+3%)=0.39万元。2030年为:(0.5+20.4)×(7%+3%)=2.09(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1~202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0+10-0.5-0.39-1000÷20×(1-10%)]×25%=8.5275(万元)。但根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财税[2008]48号),可于2011年起按100万元抵扣企业所得税。203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10%+70+10-0.5-2.09-1000÷20×(1-10%)]×25%=33.1025(万元)。

各个年度的税费如表1:

筹划方案:调整B的条件,使其满足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要求。

目前B注册资金为90万元,此项目投入为65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65%),因此B企业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注册资本调整为100万元,并且在本项目中将资金投入扩大为700万元,即可享受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假设其他条件B企业均已具备)。

筹划后:

营业税:B企业可免缴营业税。2011年至2030年此项目的应纳营业税为零。

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每年70万元的收入和最后转让节能设备的100万元均免交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节能设备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即该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1000万元是含增值进项税额的。每年平均应纳增值税=1000×17%÷20=8.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每年均为=8.5×(7%+3%)=0.85(万元)

企业所得税:B企业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免企业所得税,2013年至2016年按照1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该节能服务企业购买设备(含增值税)的10%即100万元可以在2011年1月起可以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注意:只能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扣)。

-0.85-1000÷20×(1-10%)]×25%=6.42(万元)

2014~2016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8.5-0.85-1000÷20×(1-10%)]×12.5%=3.21(万元)

2017~2029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8.5

2030年应纳所得税额:[70+10+1000×10%-8.5-0.85-1000÷20×(1-10%)]×25%=31.4125(万元)

筹划后各个年度的税费如表2。

现将筹划前后税负比较如图1。

经过比较发现,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后居然比使用前多缴税。这是因为,税收优惠使增值税免税后,其进项税额便不能抵扣。这样,增值税反而有增无减,而且增值税的增加值大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值,导致最终税收总额的增加。

若将本案例中投资总额即设备总额改为200万元。分析如下:

筹划前:

营业税:每年应纳税额=10×5%=0.5(万元)。

增值税:2011~2029年缴纳的增值税=100×70%×17%-200÷20×17%=10.2(万元)。2030年,由于转让节能设备,增值税增加。缴纳增值税税额=100×70%×17%-200÷20×17%+200×10%×17%=13.6(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11~2029年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10.2)×(7%+3%)=1.07(万元)。2030年缴纳税额=(0.5+13.6)×(7%+3%)=1.41(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1~2029年抵免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0+10-0.5-1.07-200÷20×(1-10%)]×25%=17.3575(万元)。

2030年应纳税额=[200×10%+70+10-0.5-1.41-200÷20×(1-10%)]×25%=22.2725(万元)。

列表如表3。

筹划后:

营业税:每年应纳营业税=0万元

增值税:每年应纳增值税=200×17%÷20=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每年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7%+3%)=0.17(万元)

企业所得税:2014~2016年抵免前应纳所得税额=[70+10-1.7-0.17-200÷20×(1-10%)]×12.5%=8.64125(万元)。2017~2029年为17.2825万元。2030年为22.2825(万元)。

列表如表4。

筹划前后税收总额如图2所示。

可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比没有用优惠政策纳税大大减少。分析可知,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都会使总税负降低,只有当节能服务企业项目中设备总额不是很大或者营业收入比较高时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依据: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筹划思路:通过延长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使抵免前应纳所得税为正值,这样就可充分享受抵免优惠。

【案例2】节能服务企业C刚刚成立,属于起步阶段,在为客户合作节能项目的过程中,2011年1月购置了节能服务设备600万元(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出范围)。设备按六年计提折旧。预计前十年每年扣除折旧前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筹划前:C企业自2011年可以按60(600×10%)万元抵免当年的应纳所得税,抵免期限不得超过2016年。设备按六年折旧,每年折旧额是100万元。C企业2011~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列表如表5。

由表5可以看出,2011~2016年C企业设备折旧额正好抵减扣除折旧前其利润总额,年应纳所得税为零。根据节能设备的优惠政策,C企业购买的节能设备抵免期限为2016年,此时B却未享受一分钱的税收优惠,白白损失掉60万元税收抵免额。

筹划方案:将企业设备按十年折旧。

筹划后:B企业2011~2020年所得税额如表6。

将C企业专用设备折旧年限延长以后,正好在2016年为止将所有的抵免优惠全部享受,没有浪费一分钱抵免税额。比较图3。

两方案比较可知,筹划后比筹划前2017~2020年每年节税15万元。

三、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优惠政策

税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筹划思路:通过设立分公司,反客为主。将身份由提供节能服务的服务者变为主动节能减排的所有者。

【案例3】节能服务企业A与甲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甲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废渣、废气的排放大大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引起居民的不满。特邀请A负责设计方案减少其废渣废气的排放。每年支付A企业100万元报酬。

为了分析的简便,不考虑节能服务企业A购买相关节能设备的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等。

筹划前: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税收优惠,A每年此项目增值税、营业税为零。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往后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12.5%=12.5(万元)。第六年以后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筹划方案:A企业投资成立了项目子公司,该子公司利用水泥厂的余热、废气等发电,将所发的电力销售给水泥厂,每年收取的报酬是100万元。经营期满后,将发电站无偿转让给水泥厂。

筹划后:增值税、营业税不变,均为零。根据《目录》规定可知,A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基础上,还享受所得税按90%征收的优惠。即往后1~3年免税,4~6年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12.5%×90%=11.25(万元)。第六年以后每年缴纳所得税额=100×2 5%×90%=22.5(万元)。

8.税务法律服务方案 篇八

关键词:营改增;行业;现代服务业;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6.066

1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着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而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大多数国家只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在税制上存在重复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实施增值税政策对于我国当时的产业结构调整,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一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还是不得抵扣。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日渐显现,再加上营业税自身存在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然趋势。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营改增从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到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减轻了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实现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预计2016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根据“十二五”规划,整个“营改增”过程将分为五个阶段:(1)在2014年扩大“营改增”范围;(2)于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3)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率;(4)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配体制;(5)实现增值税立法。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营改增”全部完成之时,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随着“营改增”的逐渐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2营改增后对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相关利好消息

2.1小微企业纳税门槛抬高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6年又继续把这个门槛抬高月收入1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所得税、基金方面也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2.2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广告费等都可以抵扣,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与改革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相比,没有大幅度的提升,从而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营改增”实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税负的降低程度的感受比较明显。

因此大部分服务业性的企业可以通过“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减轻了税负,这说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有效地实现了产业链整体减负和结构性减税,优化了税制结构。其次,由于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实施“营改增”也是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有利于市场细化和分工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从源头上消灭了重复征税。

2.3减少了企业税款的刚性现金流支出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受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成为中小企业生存的关键命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缴纳当期发生的税额。“营转增”实施后,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缴纳的税金比之前减少了,这也就减少了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也能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企业也就可以把所节约的资金用于企业其他所要发展的方面,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4打通了二、三产业的壁垒,有利于中小型服务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营改增”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部分研发、设计、营销等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或是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外包,通过主辅业分离提高主业的竞争力,进而分享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实施“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负减轻了,在服务业整体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了自身的税负压力,这也促进了生产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内部的服务型部门的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也让企业全力发展主力产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优化产业结构,使得服务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2.5固定资产、外购劳务等可抵扣税款,促使了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

原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根据收入总额计征税款的,那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等是不能抵减税款的,这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其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形成减税效应。税负下降带来的“溢出”效应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这也促进了上游的修理修配业、制造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要向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应税劳务,这既增加了上游企业的业务量,还降低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的保障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上下游产业链的打通使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对社会经济链条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有利。

3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变化及相关筹划建议

3.1财务方面

第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原会计核算中针对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现在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期,有兼营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还有进项留抵税款,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第二,税务发票使用的变化。实施“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普通发票,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相当严格。这也就要求现代服务业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税种的调整给财务报表带来变化。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改革实施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其涉税税种发生了变化,计税税率和方法也发生了调整,企业要依据税务政策的实际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的结构,同时也要改变财务分析的方法。

3.2税务方面

3.2.1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年销售额的额度进行划分的。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3.2.2税率

在“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在原有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

3.2.3计税方法

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增值税时,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2.4纳税筹划建议

(1)适当保持小的优势。

在“营改增”的实践中,如果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的低税率,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11%和6%的较高税率,可以较多地减轻税负。因此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也因此认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有必要合理筹划,适当保持小的优势,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要轻易超过500万元,不能轻易晋升为一般纳税人。

(2)城镇化的机遇,全民创业的新浪潮、迅速做大做强中小型服务企业。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快城镇化建设就是其中主要的一环。城镇化建设与第三产业的发展是互为促进的。通过积极有序推进城镇化为第三产业发展创造最佳的空间形态和载体,是极为重要的路径选择,特别要依托城市快捷的交通、通讯通信和金融以及多种社会服务网络,推动第三产业集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辐射效应,并以此带动相邻地区制造业的发展,就能实现城镇化、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多赢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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