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4-10-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一

桐梓县民政局 文 桐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件 桐梓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桐民联[2011]号

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合医办、社保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桐梓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府办发„2011‟92号)和《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桐府办发„2011‟2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1.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七大类城乡居民。

①农村五保户、孤儿;②城市“三无”对象;③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④城乡低保对象;⑤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⑥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⑦其他-1-

经济困难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瘟疫、火灾等引起的重大伤害、疾病)。

2.救助政策:

①由民政统一缴纳城乡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费。

②民政救助对象因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医部门在各级规定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住院医药费用后,民政按比例实施救助。

③对城乡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由社保、卫生、民政定额包干报销和救助。

④对民政救助对象中的五保、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患慢特病患者按月分别实施20元和30元的门诊救助。

⑤定点医院制定的对民政救助对象就诊时挂号、治疗的减、免优惠政策。

⑥《桐梓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桐府办发„2011‟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慢特病的确认和救助

慢性病是指久治不愈、平时不需住院、但需长期维护治疗的疾病。经县卫生、社保、民政部门认定后,由个人携带身份证、五保证(孤儿、三无对象)、低保证、精减职工退职救济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桐梓县困难对象慢性病申请登记表》,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备案。慢特病种类: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3)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4)肝硬化失代偿期、(5)再生障碍性贫血、(6)活动性肺结核、(7)脑血管意外恢复期、(8)

系统性红斑狼疮、(9)精神病维持治疗期、(10)帕金森氏病、(11)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12)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13)癫痫、(14)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15)慢性肺原性心脏病、(16)甲亢、(17)肝豆状核变性、(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血友病、(20)白血病、(21)麻风病。

三、管理与程序

(一)救助对象的确认

1、慢特病的对象由个人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县医院或上一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到县卫生局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其他对象由县民政部门认定。

2、经县民政、卫生和社保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由个人携带身份证、五保证(孤儿、三无对象)、低保证、精减职工退职救济证、慢特病证、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乡镇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申报救助手续,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费用结算

1、慢性病门诊费:通过确认对象,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填写《桐梓县困难对象门诊费申请汇总表》,经县局审批后的门诊费用,由县局统一划拨乡镇按季度实行社会发放。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四类对象门诊救助费,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填写《桐梓县困难对象门诊费申请汇总表》统一申报,经县局审批后按年实行社会发放。

3、住院医疗救助费:患者参合参保,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由乡镇审核、审批、救助,5000(含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

4、精神病人住院救助

⑴患者是非农业人口,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民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精神病院专科门诊治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报销后,民政部门在治疗期间按月救助120元。

⑵患者是农业人口,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民政局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在精神病院专科门诊治疗,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医报销后,民政部门在治疗期间按时段救助,具体为:第一疗程(1月至3月)县合医办包干报销每人每月500元治疗费,县民政局每人每月补助350元;第二疗程(4月至6月)县合医办包干报销每人每月400元治疗费,县民政局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第三疗程(7月至9月)县合医办包干报销每人每月月350元治疗费,县民政局每人每月补助450元。超出三个疗程的县合医办包干报销每人每月300元治疗费,县民政局每人每月补助450元。

特此通知

桐梓县卫生和食品桐梓县人力资源和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障局

桐梓县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民政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持有都安瑶族自治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民政医疗救助的内容

1、适当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2、门诊医疗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三、民政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资助 “参保”。对城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保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给予门诊医疗救助。(1)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2)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三)住院治疗救助。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城乡特困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总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后的余额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每次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含5000元),按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大病保险理赔、其他商业医疗理赔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和起付线后的余额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时限

以每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时限为准。

五、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分为两种救助方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直接在医院结算救助金。目前,“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为: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河池安宁医院、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

1、在“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特困对象,办理出院结算时,要向医院工作人员申报患者的身份(特困对象),同时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医疗救助申请书(村委初审签署意见)。属低收入家庭患者的,应当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提供困难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调查核对后,由县民政局认定是否符合条件; 对于未提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的低收入家庭患者,不予救助;

(2)疾病证明书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须盖有城乡居民医保办鲜红印章);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核算单或审批单、大病保险理赔单或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单、其他社会定向医疗捐助资金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要加盖存原件单位公章,并注明已救助金额);

(4)填报医疗救助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5)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和低保金、五保金领取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各一份。属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原件(审批通过后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医疗救助须提交材料:申请书、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门诊治疗收费发票(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填报相关表格(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领取)。

七、医疗救助的程序有

1、在 “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直接结算医疗救助金。

2、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

救助对象应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到大病保险报销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村(居)委调查初审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县民政局审批→直接从金融部门发放医疗救助金。

八、以下情况不属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

1、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2、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3、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4、自杀、自伤、自残(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中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5、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6、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7、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户、城乡特困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9、器官移植、肢体移植(假肢安装)、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10、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咨询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低保办电话:0778-5218825、0778-5219221 监督举报电话: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政局电话:0778-5212428

都安瑶族自治县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审批(非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情形)流程图

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制定出台政策。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因灾因病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我市于经过近半年时间认真调研,经市民政、卫生、财政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论证、市法制办依法公证、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各县区也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规程或规章制度,纳入考核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了每年按每人30元筹措资金,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其中10元用于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0元作为第二次救助。积极实施救助,20以来,除省给予我市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我市各级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40.8万元,其中,市、县(区)财政投入719.2万元,各级彩票公益金105万元;社会捐助及其他投入116.6万元。每年全市参加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2%以上,共资助参加新农合人数为48.65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人次人数达1.6908万人次;资助资金总额达979.683万元。

2、城市医疗救助情况。

为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依托我市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本着以救助城镇困难居民患大重病、慢性重症疾病为重点,目前我市正在酝酿出台《**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存在困难和在医治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限额救助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城镇居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居民特困职工,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形式: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就诊的,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市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贫困群体就医难得到了一定缓解,特别是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群体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救助,充分体现了市委和人民政府对贫困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医疗救助存在着一定问题和困难。

1、救助对象中无钱看病问题仍然严重

目前救助对象患病没钱看病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救助对象患病无力交纳住院押金,影响了病情正常治疗;二是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元与9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3倍多,这意味着将花去医疗救助对象3个多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此造成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而不能及时就医难以享受医疗救助;三是目前我市采取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医后救助方式,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由于无力支付住院费或医疗费,而放弃治疗或延误治疗的问题突出。

2、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偏低

我市目前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对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规定的普遍偏低,比如,新浦区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对其住院医疗救助按25%、35%、45%三个比例实行救助,分为300-5000元、5001-10000元、10001元以上,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显然救助比例和标准有些偏低。就救助比例而言,一名农村低保对象要得到10000元医疗救助自己要拿总医疗费的50%以上。按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性住院治疗需费用10000元计算,按300元起付线,25%、35%的比例救助,此人只能取得救助金2325元。那么,该家庭需要承担7675元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76.75%。

而一名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享受的保障标准为90元,一般低保家庭很难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这就造成了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少”,使大量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贫困群体无力负担医疗费而放弃治疗,影响医疗救助的实际效果。

3、无人员编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新业务,医疗救助工作事关广大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多年来,各县区、各街道无医疗救助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大都兼有多项工作,任务繁重,时常忙于紧急事务的处理工作,无专门精力将医疗救助工作做实做细。由于无专项编制,定岗、定员不确定,身份待遇不落实,且又人员流动性大,培训过人员流失,造成基层工作人员中新手多、素质不高、责任心低、业务生疏,对救助政策不了解,不托底,无法做好救助政策的解释和基层矛盾的疏导工作,造成经常性的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

4、筹措救助基金困难

目前我市按每人年30元救助资金预算,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从实际情况看,资金总量远远达不到救助对象所需的实际数,人为造成了对救助对象报销补偿率较低。从目前的报销情况看,住院费用平均补偿金额450元,住院补偿率只在30%,绝大部分由个人自负,明显低于标准。

三、解决问题对策及建议

为切实缓解贫困群体就医难,加大政府医疗救助力度,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更加惠济贫困群体,针对目前医疗救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及降低起付线标准

为满足城乡特困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使患常见病、慢性病的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治疗,防止常见病因得不到及时医治引发大病的情况。对策:将基本医疗救助中农村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起付线定为200元;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上调整20%,城市基本医疗救助比例定为50%、60%、70%三种。

2、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同步救助制度

**市的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造成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放弃治疗。为更好地服务救助对象,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对策:探索建立同步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确实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和治疗费的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县区民政局申请同步救助,经县区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县区民政局按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的50%提前预付给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治疗。同时,救助对象或直系亲属应凭医疗票据及时到县区民政局进行核销平帐,对不积极配合销帐的,取消其家庭今后的医疗救助待遇。

3、为各区、街道配备医疗低保救助工作专项编制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府发„201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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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

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

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或街道、镇(乡)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做好当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从2013年起,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县(自治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

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县(自治县)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同步推进,全面实施简便快捷、规范有效的医疗救助;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精神,成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中心,为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健全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五

(武民政[2004] 141 号2004年12月14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一级至六级(简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第41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对他们的医疗待遇,确保他们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行政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含六级以上退休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和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三、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且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纳入单独医疗统筹,按其单位隶属关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经同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医疗费。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市、区财政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测算确定。医疗待遇执行《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6]99号)文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标准。医疗费实际支出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四、纳入单独医疗统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所在的改制、破产企业,应从有效资产变现中按当年医疗费统筹标准,一次性缴纳十年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

五、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由所在区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部门按上述办法统筹解决。

6.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政策doc 篇六

一.门诊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精神病患者,门诊救助每人每年200元,包干使用,不结转;三是对其他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每人每年100元,包干使用,家庭成员可共享,不结转。

二.住院救助

一是对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是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三是实施一般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按医院级别予以不同比例救助: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一个自然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20000元(含住院起付费);

四是实施大病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中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和实施器官移植术及抗排斥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分医院级别,均按最高救助比例70%救助;一个自然内,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0元(含住院

起付费)。

以上住院救助中,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智力类、精神类残疾人和其他类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患者,同一级别医院救助比例上浮10%。

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补充医疗救助政策?

答:具有我县户籍,在一年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入院时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退休费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

问:补充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

1、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0.5万元以上至1万元的(含1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

2、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含3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5%进行救助;

3、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含5万元),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60%进行救助;

4、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70%进行救助;

5、城乡低保对象在同一救助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6、年最高救助金额为5万元。

问:怎样申请补充医疗救助?

答:申请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的对象,于每年10月8日至2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于10月30日前完成救助对象初审及救助金额初核工作,并将所有相关资料报成都市慈善事业发展办公室审批。

问:申请补充医疗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2.救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3.救助对象低保证复印件;4.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复印件;5.救助对象的“成都市大病互助补充保险结算表”复印件;6.救助对象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未参保人员提供);7.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范围

因危重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教育支出过大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各镇(街道)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临时生活救助范围: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因赌博、吸毒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思悔改的;拒绝管理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救助标准。

1.临时生活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额的救助,主要

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来确定救助标准,分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两种,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在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每年每户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如第二年仍需继续救助的,应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2.现金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困难精简职工因病在报销基本医疗、医疗救助、大病援助费用外,个人自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救助2000-5000元,特别困难的,救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困难群众救助200-200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因子女入学,在慈善会、县教育局、县残联实施的教育救助外,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原则上可按照高中(中专)生,每人每年500-1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2000-5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00-3000元;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影响到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2000-3000元; 其他临时生活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具体困难情况确定。

3.实物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成员及需求情况,按照食用油10公斤/户.月、米15公斤/人.月的标准救助;需衣被救助的,经调查后,按实际需求实施救助。

三.救助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本原(复印)件、身份证原(复印)件、家庭成员(即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兄弟姊妹)以及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双流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符合条件的,提交村(社区)议事会评议并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所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审核,2000元(含2000元)以下镇(街道)审批。超过镇(街道)审批权限需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各镇(街道)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一并报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3.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科直接审批或授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双流县民政局

7.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篇七

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

为不断深化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切实做好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管理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是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改革、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各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把“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工作作为引深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起主体明确、制度健全、维权落实、激励有效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生基本国策。

二、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各

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村(社区)计生协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网络,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切实抓住今年村(社区)换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计生协的组织建设。组织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有名无实的“墙上协会”、“纸上协会”要进行重新整建,人员不力的应抓紧予以调整。大力推广村两委、村计生办、村计生协“三位一体”,由村(社区)支书(主任)兼任计生协会长,选举“有热心、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和科技能人、致富带头人等担任副会长或理事等,聘任村服务员兼任秘书长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活动制度,切实做到人员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为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精心修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依法建章立制,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基层计生协会要在村(社区)两委的领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以下简称《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村规民约》)进行修订。《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村两委、村计生协为村民应提供的服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及村民的奖励优惠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不自觉遵守《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限制措施等。要充分利用协会会员小组、会员、会员联系户的组织网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切实了解群

众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需求和关注热点,尤其是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实际,注意将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宅基地划分、拆迁补偿、婚嫁落户、村(社区)集体收益或福利分配等方面优先优惠的具体措施纳入《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使《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更加符合村情民意。要真正把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等修订程序,变成发动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工作过程,让大家充分了解和掌握《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把《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将示范创建活动与诚信计生工作有机结合。开展诚信计生,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载体。一要认真抓好村务公开。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好公开栏,及时公开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奖扶等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公开各项人口计生办事内容和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途径。做到凡是群众密切关心的人口计生政策和事务都及时公开,凡是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生工作事项都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二要认真开展“双诺双评”活动。一是村(社区)两委要围绕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提供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维护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等职责及违约责任,向群众做出公开承诺,并将承诺张贴在公开栏中或采取与群众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的形式公开。二是育龄群众要结合自身实际,向村(社区)做出自觉参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主动申报怀孕生育情况、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主动承担

违反生育规定责任的承诺。三是村(社区)计生协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员小组长会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会理事会,对村(社区)两委落实承诺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向群众公开;利用会员小组活动,对育龄群众履行《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诚信承诺情况进行评议,并帮助和督促不能履行承诺的群众自觉遵守承诺。通过开展“双诺双评”活动,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干部守法履规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四)积极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活动。群众参与,是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的前提。村(社区)计生协要根据本地群众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幸福家庭、生育关怀、少生快富、生育保险、民主维权等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让群众在参与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在参与中感受党、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增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创建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一)搞好规划,扎实争创。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联合启动了“万村示范活动”。省级计划通过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一千个示范村(社区)。区计生局、计生协要按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三级联创”,并根据工作基础,制定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规划,将规划落实到村,任务落实到人。

(二)强化培训,提高认识。要按照县培训乡、乡培训村、村培训会员和群众的原则,逐级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对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做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两手抓,两手硬;通过培训,让干部、群众明确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人口政策法规,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培训,让广大计生工作者进一步掌握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原则、内容、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及评估标准等,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三)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严格按照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及创建任务,抓典型、树样板。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抓1—2个村(社区)进行重点推进,总结工作经验。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整体工作发展。

(四)检查验收,评估表彰。区计生局、计生协将在村(社区)创建的基础上,按照示范村(社区)创建标准,做好示范村(社区)创建的检查、验收、评估工作,及时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宣传,及时反馈。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创建氛围。各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协要及时将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区计生协。

附件:

1、山西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社区)评估标准 2、2011年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社区)示范创建任务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

村(社区)评估标准

一、组织建设好:村(社区)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有以主要精力做协会工作的副会长和秘书长,会员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会员小组划分合理,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会员小组长)职责明确;人口文化大院、会员之家等宣传服务活动阵地有牌子、有宣传资料、有活动器材、有活动制度、有协会工作手册,并经常开展活动。

二、制度规范好: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诚信计生协议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范,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有对计生家庭明确切合本村实际的奖励优惠措施,有对违法生育家庭明确的限制措施,体现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村(社区)务公开好:有人口计生公开栏,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奖励、处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等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社区)群众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四、宣传服务好: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宣传服务队伍,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及本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或《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知晓率达80%以上。

五、计生诚信好:村(社区)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及对违法生育的限制措施基本落实;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计生家庭关爱率达90%以上;村(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育龄妇女卡、月报告单使用正确、信息完整;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六、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文明和谐村(社区)建设相结合,上作有规划、有措施;村(社区)容貌整洁、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社区)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附件2:

2011年全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

千村(社区)示范创建任务

郭家堡:2 张庆:2 乌金山:2 修文:2 庄子:1 什贴:1 锦纶:1 西南:1 经纬:1

北田:2 长凝:1 晋华:1 新华:1 安宁:1 东阳:2 东赵:1 新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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