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2024-10-13

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共11篇)

1.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一

**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春运工作职责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春运已经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公路安全春运工作,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有序、畅通,让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2006年我县公路安全春运工作部署如下:

一、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要严格办理城市出租车春运手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吊销车辆行驶资格,严禁上路行驶。

2、强化城市交通指挥,确保车辆各行其道,禁止一切违规规章驾驶。

3、加强省道S202、307路段的巡逻站岗,切实做好禁“三超”工作。

二、交通部门职责

1、交通局要加强春运期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客运市场安全、稳定、畅通无阻。

2、运政部门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职责,加强客运站(场)安全监管,合理调配运力,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无旅客滞留现象出现。

3、公路部门要加强路政巡查,做好特殊恶劣天气情况道路清障工作,确保各路段畅通无阻,安全警示标志清晰有效。

三、城建部门职责

1、加强出租公司和公交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出租公司和公交公司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档案、车辆技术档案。

2、加强春运期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出租车、公交车运输市场安全,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或“带病”车辆从事营运。

四、总体要求:

1、各部门要做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必须做到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地救援、处理和善后工作。

2、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公示值班电话,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春运结束后,各部门要将安全春运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于月日前报县安监局。

二○○六元月十三日

2.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二

一、“相关工作业绩”和“相近工作业绩”的定义

“相关工作业绩”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申请单位从事过与拟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类别和设备类别相同的活动;“相近工作业绩”是指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或常规工业中相类似设备的活动业绩。

二、关于取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核设施中非核级同种设备工作业绩, 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 初次提出取证申请的单位原则上只能申领核2、3级设备的许可证。

三、关于扩证申请的业绩要求

申请单位应具有同种设备五年以上和近五年内的相近工作业绩, 且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供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同时:

(一) 针对核安全机械设备, 申请由核2、3级扩至核1

级的单位, 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核2、3级同种设备的供货业绩和良好的质量史;

(二) 申请增加设备品种的单位, 须具有原许可活动范围内的供货业绩, 且具有良好的质量史。

四、关于延续申请的业绩要求

(一) 对于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无损检验的持证单

位, 持证期间须有原活动范围内相应的活动业绩, 并且质量史良好;

(二) 对于核安全设备安装的持证单位, 持证期间须有

原活动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安装业绩或有常规岛安装业绩;

(三) 具备完整的合同、完工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核设施备品制造活动可作为相关业绩;

(四) 关于许可证到期时正在执行的合同, 因相关活动还未完成, 质量还存在不确定性, 不能作为业绩。

3.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三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现将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本辖区渡口、渡船、船员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落实本辖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生产自用船舶的检查、年检、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核发以及注销《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

(一)交通主管部门和机构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水务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水域游览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通航秩序管理、危险货物监管、船舶防污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五)公路水路管理机构职责

公路水路管理所在交通主管部领导下,负责办理水运企业、港埠企业、水运服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客货船的营运证及年审;负责审核水上运力发展和客运航线及班次等。

(六)渔政管理机构职责

渔政管理机构在水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四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进一步明确总厂党总支、党支部工作内容和要求,提高党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经总厂党委研究、讨论,现制定总厂党总支、党支部工作职责并予以下发,请各党总支、党支部按照要求,及时有效的做好工作,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一、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党员大会的决议,围绕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并结合实际做好工作。

2.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部门工作,引导和发动党员群众围绕中心工作攻坚克难。

3.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党总支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根据总厂党委要求,提出党总支工作计划,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5.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密切联系群众,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7.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教育,坚持个别吸取的原则,经过党的支部发展党员。

8.做好党建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进行有关党内统计和开展调查研究。

9.以党支部为单位收缴党费,经党总支汇总后及时上交上级党组织。

10.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11.其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2.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组织党员到急、难、险、重的工作岗位上去做骨干、当先锋,团结带领员工完成本单位、部门承担的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集中教育和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党的组织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4.扎实开展“为发展作贡献、为党旗增光辉”主题活动,建立健全

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建设群众满意工程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5.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生产一线、骨干力量和青年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重视做好共青团推荐优秀青年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工作。

6.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搞好员工的宣传思想工作。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教育员工正确理解企业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树立集团公司的职业道德观,培育“四有”员工队伍。

7.领导组织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深化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文明员工等系列创建活动;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培养学习型党员,大力选树先进集体和个人;积极实践中国国电、大渡河公司、总厂企业文化。

8.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主动与群众谈心,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

9.坚持不懈地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教育,针对性地进行典型示范教育和警示案例教育,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10.领导和支持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11.其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三、党总支部、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1.重视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把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成为党性强、作风正、工作好的学习型班子。

2.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要虚心听取党内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总厂党委反映情况和经验。

5.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五

交公路发[2007]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自施工许可制度建立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公路建设项目认真实施了施工许可制度,有力地加强和规范了项目管理。但从部分地区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部分项目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提前建设,引发建设用地未批先用、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二是部分项目法人对施工许可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程序,而对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申报,造成项目违规建设的既成事实。三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查不严,对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对不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不闻不问,纵容项目违规建设。这些行为和问题严重削弱了施工许可制度的保障能力,损害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严肃性,也是导致项目因仓促开工而发生质量隐患和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为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把公路项目开工建设关,现就切实做好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施工许可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建设的重要措施。《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施工许可工作。依法做好施工许可工作既是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合法、有序建设的重要手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切实把好公路项目开工建设的头道关口。

二、必须明确施工许可责任。施工许可属行政许可的内容。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施工许可责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违规许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准予的施工许可条件。准予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四)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土地预审意见不能代替建设用地批复;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七)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施工许可的申请材料。施工许可材料由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申报,其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材料。

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凡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除一律不得申报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外,部还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已经开工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照许可事权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手续,争取年内完成许可工作。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在年底前向部作出说明。部将在年底对2007年开工建设的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情况进行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6.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六

(豫政[2009]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监管监察任务,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煤炭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排查治理隐患;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解聘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未制订本企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未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制的;

(三)超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四)不执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关闭及其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措施的;

(五)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六)无证非法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非法用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

(七)不按规定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和维简费;

(八)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配备人员,不按资质等级标准使用特种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的;

(九)非法用工,不依法与全体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依法为全体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

(十)有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其他煤炭生产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46号和豫政〔2008〕5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二、各级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必须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班子成员实行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分管行业领域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对本级政府直接管理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制定停产煤矿复产验收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督促及时上报、对登记备案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三)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停产停工、停产整顿或关闭煤矿的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煤矿该停产停工而没有停产停工的、该关闭未关闭的;

(四)由于工作疏忽或不负责任,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给煤炭生产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或给政府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省辖市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以上、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1处以上非法开采煤矿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六)对公告关闭矿井超过关闭期限未达到关闭标准的。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能,必须做好所辖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对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工作,对审批、核定等职责负有审查把关责任。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准入管理工作。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监管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新建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有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资源枯竭矿井,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无证采矿、非法盗采、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对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批准扩储、发放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等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和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及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负责煤矿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颁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煤矿违规使用爆炸物品和向正常生产矿井、未开工生产、停产整顿等煤矿违规供应爆炸物品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供电企业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关闭、违法违规等煤矿依法中断供电和防窃电负有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煤矿的无照经营行为负有监督和牵头依法查处取缔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对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负有监察责任。

监察机关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监察责任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不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对查出的煤矿隐患没有及时跟踪整改和复查的。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下达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的,对违背停止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指令而继续生产的煤矿没有及时提请有关政府关闭的。3.对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矿井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4.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矿长资格证,未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1.对煤矿改建扩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资源整合方案审批和矿井图纸资料审查把关不严,该批不批、不该批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煤矿不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生产许可证的。4.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不依法履行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销或不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而同意施工和投入生产的,或该审查不审查的。

(四)发展改革部门:1.违规或越权核准(审批)煤矿新建项目的。2.不按照国家或省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核准煤矿新建项目的。3.对煤矿新建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的。

(五)国土资源部门:1.对发现并查实的无证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不按规定予以制止和处罚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证件过期未作出处理的,对地方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煤矿不依法吊(注)销或不及时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接到有关通知后,对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未暂扣或不及时暂扣采矿许可证的。3.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批准扩储的。4.对不具备扩储条件的资源枯竭矿井不上报关闭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发照的。2.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发照或执照过期应下达停产指令未下达的、应当暂扣煤矿企业营业执照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公安部门: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煤炭生产企业使用、购买、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2.对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煤炭生产企业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3.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移交的非法开采、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不按规定及时立案侦查的。

(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非法用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九)供电企业:对违法、非法及依法关闭的煤矿供电的。各产煤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办法,明确和落实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豫政〔2008〕51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8〕90号)要求,采取更加果断严厉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7.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随着电信技术不断发展,呼叫中心业务组网方式和业务提供方式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经营者采用基于智能网的集中组网方案等。为了促进并适应呼叫中心业务发展,结合该业务特点,经研究,决定在现行法规框架内对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覆盖范围界定问题

呼叫中心业务的业务覆盖范围是指终端用户拨本地呼叫中心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系统的地域范围。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终端用户接入呼叫中心系统时仅需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交纳本地通信费用。

二、关于组网技术方案选择问题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技术、业务、市场等因素,自行决定采用何种组网技术方案经营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采用其申请材料中提出的组网技术方案开展呼叫中心业务;若拟改变原组网技术方案的,须事先报备原发证机关并变更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相关内容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经营许可证备案问题

对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是否需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不做原则要求,但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结合其组网技术方案,指定相应机构(经营者本身或其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业务覆盖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

跨地区经营呼叫中心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书面报告。包括: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

(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及特别规定事项);

(三)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该机构为子公司,还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呼叫中心业务的方案。

8.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八

范管理的意见

庆政办发[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5-28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市社区建设的强力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重要。为了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理顺各种关系,加强规范管理,保证社区建设健康稳步发展。具体意见如

下: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基本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3、引导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4、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

5、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6、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7、加强社区救助保障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8、反映社情民意,评议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政务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关全局的临时性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协助管理职责

除了基本职责以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抓好政府部门延伸到社区的、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

它公共管理工作。

二、履行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一)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面履行其职责。政府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

(二)凡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外的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在保证充分履行好基本职责的前

提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2、费随事转、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即对协助管理的工作,相关部门既要安排任务,又要创造条件。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所需经费或用品;社区在协助完成任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部门承担;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量的大小,享有一定利益。具体比例与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岗位设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具体情况设置岗位。原则上设置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设置社区服务、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和综合管理5个基本岗位:

1、社区服务岗:负责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健全社区服务网络;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重点为老年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户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服务;开展社区教育和文化体育

活动。

2、劳动保障岗:负责组织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指导、灵活就业岗位的开发,离退休人员社会

化服务等工作。

3、社会救助岗:负责对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接待、调查、公示和申报工作;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劳动。

4、综合治理岗:负责协助抓好社区治安、调解民间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搞好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开展群众性社区治安巡逻活动,实现群防群治。

5、综合管理岗: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印信及日常事务管理,筹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协商议事会议;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组织社区居民评议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政务工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负责微机录入各种信息和情况;管理社区资产,实行居务公开。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岗位可以一岗一人,重要岗位也可一岗双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基本职责以外的协助管理职责或临时性工作,在遵循相关原则的基础上,由社区工作人员兼抓。

四、社区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

政府部门和社区自治组织要结合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和社区工作实际,明确权责,认真抓好责任落实,加强规范管理。

(一)要实行社区准入制。部门向社区安排社区基本职责之外的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报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主管县、区长审批后,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部署,各部门不得直接安排任务。要减少各种会议。各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召集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工作会议,确需参加的会议,由各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关。

(二)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档案资料。各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区基础档案,力求精炼、准确、统一、实用。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社区直接上报工作计划、统计报表、情况汇报等文字材料。精减社区文字档案资料,确需建立书面档案的,由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关。社区基础工作及综合报表以微机录入为主。

(三)要减少各类检查和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纳入全市“星级社区考评体系”,每年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社区建设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考核。各部门不得制定单项硬性指标对社区进行检查和考核,或直接在社区挂牌子、设岗位、安置工作人员。

(四)要加强监督落实。结合星级社区考评,同时检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原则延伸职能的工作情况,对不按程序审批、增加社区工作负担的,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全市通报。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群众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及时反映各相关部门转变职能、服务社区、减轻社区负担的工作落实

情况。

9.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九

公司各部门:

现将安全科科长及专职安全员职责明确如下: 科长

1、科长是安全科第一责任者,对所管理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

2、主持审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呈报批准后负责组织贯彻实施。

3、组织安全会议,研究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原则积极组织整改。

4、每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5、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对项目的职工,特别是工长、组长,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开展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奖惩。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制止违章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的实现改进措施,对事故责任者

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项目部及时整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提出的问题。

8、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专职安全员

1、根据项目部规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分工明确,使各项职责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条例、规定及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

3、根据项目部的具体情况,组织起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4、组织编制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经批准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5、组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及本部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时向主管经理汇报工作。

6、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

7、主持部门内的日常工作,制定每月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总结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成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负责组织进行对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外部关系。

10、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制定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配合其它部门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和其它安全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10.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十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收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其他权益所得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应留存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表复印件。

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须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11.农村公路管理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篇十一

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4月21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相继召开,进一步明确了下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各地、各部门要以最坚决的态度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牢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二、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绥化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严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靠落到位,切实发挥《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百日会战。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推进措施,多方齐动,合力推动,掀

1起百日会战工作热潮,严防“百日会战”活动力度层层衰减,虎头蛇尾。同时,要切实抓好“五一”小长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客运交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好值班、应急防范等各项措施,确保“五一”期间安全。

四、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部署,结合当前形势和事故易发行业领域,重点开展好八项安全专项治理:一是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客运站等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抓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治理工作,严防死守,坚决杜绝事故发生;抓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突出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春季火灾易发、高发等特点,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严防火灾事故发生;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地下商场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大检查大整顿,督促各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抓好娱乐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看守所、劳教所、养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补习班、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突出对“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问题隐患要坚决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后患。三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抓好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以及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严厉打击;深入开展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使用液氨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避免发生事故;严查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开展以查禁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为重点的打击清查行动,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专项安全检查,做到不留盲点、不留死角。四是突出抓好油气输送管线、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石油天然气(包含煤气)、危险化学品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线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堵塞漏洞,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五是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治理。深入检查地下非煤矿山、尾矿库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执行情况,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运行情况,抓好露天采石场边坡稳定、阶梯开采和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六是突出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现

场、物业小区、市政设施、危房危楼、棚户区、燃气企业和管道的安全检查,严防坠落、坍塌和燃气泄漏、爆炸等各类事故发生。七是突出抓好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等行为;集中检查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等情况;集中检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驾驶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等情况。八是突出抓好水上安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乡镇渡口和船舶安全检查,确保水上安全;突出“五一”、汛期等节假日重点时段、重点水域检查,严查船舶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等行为。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金会市长提出的“全面查、反复查、经常查、深入查”要求,聘请专家查找隐患,弥补安全检查力量和专业化不足,切实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必须彻底解决,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确保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全面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重处罚和厉行问责等惩治措施,不姑息任何借口,不放过任何隐患。对隐患较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达不到标准决不允许恢复生产和营业。

六、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重点要提升几个方面的能

力水平:一是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是提升安全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审查、报备和各类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指导高危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三是提升执法队伍建设水平。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县级和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四是严把安全手续关,进一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办理力度。

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以第13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常识,营造安全生产浓厚氛围。同时,要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切实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和负责人的安全素质。

八、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今后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坚决做到一事一处理,问题公开通报,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同时,要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凡是本年度超出省控指标的县(市、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希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超前谋划、超前部署、超前推进,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本

地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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