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2024-10-03

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通用10篇)

1.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一

2017年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石门寨连接线段项目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石门寨连接线项目部财务部

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2017年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石门寨连接线段项目部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2017年河北省第二届旅发大会石门寨连接线段项目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及协作队伍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③ 协作队伍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协作队伍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④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6、处罚措施

①凡到项目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协作队伍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元罚款。

②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协作队伍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20000元罚款。③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协作队伍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工资发放情况,将劳务人员出勤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存档。

2.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二

一、工程概况

湖畔御景二期二标段(38#、42#、43#、47#、48#、52#、56#、垃圾中转站及人防地下室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000m2,总投资约1亿元,本工程位于淮北市桓谭路65号。由淮北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淮北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安徽恒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二、劳务队伍的选择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施工及确保按合同工期完工,选择劳务队伍非常重要,为此我公司确定湖畔御景二期二标段(38#、42#、43#、47#、48#、52#、56#、垃圾中转站及人防地下室工程的主要劳务队伍,从常年和我公司由合作关系的信誉好劳务队伍中选择。

三、业主指定的专业队伍的管理

为了方便工程总体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的管理。现经与业主、监理研究确定所有业主指定的专业队伍(如水电、消防等)均纳入总包管理范围内,并与工程款拨付相挂钩。

四、劳务队伍进场管理

劳务队伍进场时,对每位职工进行体检,排除不适合从事建筑的人员。对通过体检的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并办理暂住证,收集职工技能上岗证,如有职工无技能上岗证,利用职工夜校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基本掌握从事工种的基本操作技能。利用黑板报、职工夜校向工人宣传职工维权知识,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检查劳务人员是否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对合同是否规范进行检查,与劳务单位无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与文明、进度管理

施工前,由项目技术管理部门对各劳务队伍进行详细的质量、安全与文明、进度的交底。施工中督促各劳务单位对各施工范围的质量、安全与文明、进度加强自检和校核。同时项目部对各劳务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与文明、进度等各方面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中质量、安全和文明、进度管理特出的劳务单位和个人给予适量的经济奖励。对在质量、安全与文明、进度等方面管理滞后,整改不力的劳务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六、劳务费的管理

根据分包单位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结合劳务单位的施工工程量,根据农民工与分包单位按月所确定的工作额,我公司将逐一按月打到职工工资卡上,项目经理对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由我公司财务会计具体实施。

湖畔御景二期二标段38#、42#、43#、47#、48#、52#、56#楼及垃圾中转站、人防地下室工程

编制单位: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农 民 工 用 工 方 案

3.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三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我县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局积极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出台了六项措施,推动该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工人付出劳动有按月以法定货币领取工资的权力。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月发放工资,请各相关人员立即向我局反映、举报,我局将严厉查处。

2、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请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施工方对自己所做的劳动做出书面认可。如出现拖欠情况,向我局举报必须有能证明造成工资拖欠的书面证明(如拨款方认可的欠条、合同等),否则我局概不受理此类投诉或上访。

4、建设工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受聘于施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质的个人为其工作。

5、建设局将积极协调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处理拖欠工资问题。调解不成的,我局协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公安局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6、我局只受理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拖欠。

4.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四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2 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五

摘要:近年来,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涌进发展迅速的建筑市场,实现对他们有效的管理已成为国家以及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整治多年,但至今仍然存在欠薪问题,给社会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建筑劳务公司应该切实建立工资支付长效保护机制,以确保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农民工 ;实名制;工资支付;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02

企业管理工作的效率不仅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水平和社会效益水平的反映。在当下这个信息技术发展的社会,应该采取信息化管理模式,对农民工队伍实施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这样不仅使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合理地使用和管理人才,也使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可见,对于当今社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突出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管理创新方式,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不足之处

1.宣传力度不够

《劳动法》虽然已经颁布很长时间,但因为没有足够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还不具有一定的权威,使得大多数的农民工并不知道这一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工会法》 在农民工群体中依旧处于空白和滞后的状态。中国工会的第一重要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群体之一,农民工已经脱离了农业产业,属于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因此,将农民工融入工会中是必然的,让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因讨薪围堵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2.部分企业缺失诚信

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货款,严重地缺失了社会诚信,使得欠债不还成为了习惯,最终导致企业之间的债务链膨胀,出现三角债、多头债。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企业之间的债务链一环连着一环,最终将损失转给了农民工承担,使农民工处于债务链的最底端,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3.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也不是很强,在工作时没有和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发生工资拖欠事件,农民工就处于被动处境。没有劳动合同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就不能确定工资标准以及拖欠的数额。

二、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体系

(一)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农民工实名制登记

劳务公司要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填报登记表,并提交市民卡办理的申请书,领取含有实名制申报软件,项目使用的加密锁,并带有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以及市民卡读卡器,用来读取农民工的基本信息,配备专用的市民卡刷卡机,用于农民工刷卡进出施工场地。

2.农民工实名信息申报

劳务公司要安排专门的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实名制的申报工作,安装实名制申报的软件,将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以及市民卡读卡器连接好,开通网络,并将用于农民工刷卡进出施工场地的刷卡机与安装申报软件的电脑连接到一起。

进出施工场地的农民工信息等级完成后,要从安装申报软件的电脑传输到市民刷卡机进行刷卡登记。已经完成实名信息申报登记但是没有领取到个人市民卡的农民工,可以配置临时的市民卡方便进出施工场地。农民工进出施工场地的刷卡记录会通过网络自动上传。借助市民卡刷卡机具有的拍照功能,可以监督他人代刷卡的行为。

农民工办理市民卡可以享受工伤以及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为工资的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的参加等提供依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式

1.制度的建立与人员的配备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前,劳务公司要按照实名制开展的相关要求,提前制定出计划,建立起一系列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制定门禁管理制度,成立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实名制工作等。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将实名制的各项要求计算在内,包括信息收集、交付实名制卡的押金、实名制卡的制作和领取等,使劳务分包单位可以配合实名制工作的进行。

2.农民工实名制卡操作流程

农民工的实名信息登记可以利用门禁系统落实到每个工人。门禁设备的工作流程是:劳务公司要在施工人员进场时集中每一个施工队中工人的二代身份证,通过识别系统录入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检查施工人员的身份真伪以及是否有不良记录,并做出相应的措施。然后项目部的负责人要将施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包括在本市居住地的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工种、进场时间等各项内容,并且要将这些信息输入到市民卡中,对信息进行整理。在门禁软件中添加相应的班组,借助门禁?件对不同班组中工人的信息进行编号,录入相对应的姓名,并给工人开通相应的权限,导出工人信息名单。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构建

(一)确定长效保护机制

目前,国内已初步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但是距离建立工资支付长效保护机制还差很多。应该加以明确:第一,工资支付范围。工资范围应该涵盖奖金、补贴、计件工资以及计时工资等应支付的工资。第二,工资支付方式。当前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要以货币形式的方式支付工资,严禁以实物替代。第三,工资支付时间。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假如逾期不支付,则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第四,禁止抵消。企业不得以通过扣除工资等方式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1.构建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项目施工现场劳务公司需要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并详细讲解劳动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聘用农民工过程中,对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并规范单位合同制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写明劳动工作内容、劳动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工伤处理方式等条款,并且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构建农民工的工资档案,其中涵盖工资支付表、农民工花名册等详细信息,及时准确无误地存档,并要保存两年以上,方便后期查询。

2.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要求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依据国家规定,保证金比例应为3%中标价。假如乙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方面??付费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利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其它方面应付费用。

3.设置工资预留账户

劳务公司需要结合具体的施工产值情况,科学设置预留金。划入预留金时要确保流入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假如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资金困难时,可以通过申请,在总经理批准后,应用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的资金,防止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构建预留账户,能动态地确保农民工工资的顺利发放。

4.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和记录制度

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工资需要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对于农民工工期不满一个月,需要按周支付,以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其他形式把款项转给其他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支付日期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按月结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过程中,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对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数额、领取日期以及签字进行记录,并进行现场拍照保存;日后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可以有依据进行协调处理。劳务公司还应该安排专人参加项目部工资的发放情况,在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成后,其劳务进度款剩余的数额才能计提利润或作为其它方面的结余;还必须加强劳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该项资金。

(三)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农民工权益

1.加强财务管理监测

劳务公司要完善监测网络,安排好监测人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为了农民工每个月的工资可以结清,在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时要将上月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条件。如果上月工资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清,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农民工。

2.加快组建农民工工会

农民工作为中国产业工人中重要的一部分,社会应当给予重视,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工会应该组织建设农民工工会,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提高建筑行业、餐饮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维权力度,并探索出有效的解决方法,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设立农民工调查小组

相关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可以按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的同时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为了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可以设立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现象,一经发现,查清事实真相,并给予严厉的处罚,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以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结语

总的来说,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但可以有效预防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还切实体现了企业完备的治理格局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使农民工安心在稳定和谐的企业氛围中充分发挥潜力,促进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6.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篇六

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样本)

甲 方(发 包 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 方(总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 方(银 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XX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

第十条 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但因甲方未及时拨付资金、乙方提供虚假的拨付清单及账户导致的损失,与丙方无关。

因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原因造成账户资金无法支付,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篇七

一、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

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4.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类企业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

8.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八

尊敬的劳动部门各位领导:

您好!我方系天峨县塘英九区综合市场主体工程劳务队组。经你部门领导到我工地监察要求我劳务队提供民工工资发放表。我方经查阅合同并与各班组长商谈。我方工资发放均按合同条款说明: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乙方垫资进行施工,主体施工至第五层混凝土楼面浇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天内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后每个月25日报进度,次月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所以我方各班组长给每个工人记工,并每月发放给工人生活费用。其余工资待工程进度款结到位,再给每个工人发放足额工资,所以各班组并未列举工资发放表。此方法我们各班组人员已达成共识,不存在劳资纠纷。(注:关于劳务公司营业执照问题,系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务分包,我劳务方以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合法代表)恭请劳务部门领导给予谅解并监督。谢谢!

天峨县塘英九区综合市场项目部

9.劳务管理和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篇九

2018-01-21 肖太寿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如何处理劳务公司挂靠的发票?

劳务公司一般指具有劳务派遣资格的公司,为其他企业招聘和进行人员劳务管理。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公司招聘临时性或者长期性员工,但一般不招聘永久性员工。员工和用工单位无劳务关系,只和派遣公司有劳务关系;员工只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中国的情况,一般用工单位不会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一般要求不能超过十年。采取劳务挂靠方式招聘员工的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用工风险。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则采取通过劳务公司挂靠(派遣方式)来处理一些用工问题。

营改增后,许多没有设立劳务公司的建筑企业为了实现人工费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往往通过挂靠劳务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不少税收风险,规避策略论述如下。

一、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行为。

(一)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介绍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进项税抵扣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进项税额就进行抵扣。

2.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因此,挂靠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与挂靠的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不符。也就是说,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提供劳务服务而代项目部的包工头或班组负责人开具劳务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进行抵扣。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规避策略

(一)建筑公司必须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以下两点事项:

1.明确注明建筑企业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约定:注明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劳务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写明两点:

(1)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元。(2)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建筑公司要以挂靠劳务公司的名义和每位民工签劳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建筑企业存档备查,一份给挂靠劳务公司存档备查,一份给民工本人留存。

(三)挂靠的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必须在劳动合同注明以下两个条款:1.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中,注明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1)××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四)建筑企业加强民工工资管理,具体的管理技巧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加强民工的进场、出场管理,编制民工考勤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存档,一份给劳务公司存档。

2.建筑企业财务部必须给每一位民工在当地银行开办银行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民工手中。3.劳资专管员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民工本人务必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4.施工企业财务部每个月要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或工作表,要求民工在工资清单上签字并按手印,一式两份,一份给施工企业留底备查,一份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核算。

10.民工工资管理发放制度 篇十

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项目资金困难暂时不能发放本月工资,应取得工人的同意但拖欠不能超过一个月。

二、管理制度

1、民工工资的管理与发放由专人负责。

2、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3、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项目部所有民工工资由劳务

队统一上报到项目部后,在负责人与各工区队伍负责人的陪同下项目部财务人员到施工现场发放工资,对民工的工作天数、技术工种及身份进行确认。在发放过程中,不允许工资代领,切实保证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要求民工当场清点数目,接收后签字确认。

4、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关于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

5、项目经理和民工工资负责人随时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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