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2024-09-24

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精选8篇)

1.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退货管理制度

1.当出现退货情况时,应由销售部门出具体证明,明确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退货原因。

2.若非质量问题退货则由质检部门认定后重新入库,而由退货造成的物耗由生产部门处理后由质检部门出具报损单,上报公司与销售部门结算。

3.若因质量问题造成退货,则经质检部门认定后,作报废处理。视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包装物或其他直接、间接损失。

4.所有退货产品,不论有无质量问题,必须经质检部门认定出具质量报告单,方能作出处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产品退回成品库,若由此造成损失则有相关人员承担。

5.退货后无论任何原因,质检部门必须出示三联单(1.销售部、2.财务部、3.存档)各一份。

2.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关键词:企业经管人才,人才培养,职业经理人

一、过期食品问题的提出

南京“冠生园”的月饼事件最终导致了一个企业的破产,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受害者达数十上百万之众。对过期食品管理不到位成为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于过期食品或即将过期食品,销售企业一般与生产企业采取协议退货的形式由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回收过期食品后一般采取4种形式处理,(1)焚烧销毁或当作垃圾抛弃;(2)加工成饲料;(3)改换包装与生产日期继续销售;(4)当作生产原料加工新产品。

食品保质期是保证食品绝对安全的一个时间期限,并不意味着食品过期就必须焚烧销毁,合理利用是减少资源浪费,降低企业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合理利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如过期的方便面虽然过期但做成养殖饲料应该不存在安全性问题,但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由于过期食品带来了企业成本回收的难题,加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缺失,许多企业采取了改换包装与生产日期和把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加工新产品的不法方式处理过期食品,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健康权益。

二、过期食品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经济利益驱动。企业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盈利实现资产的增值,过期食品的出现无疑会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更不要说盈利,因此“经济人”的本性驱使企业的经营者们想方设法减少损失,保证投入不受损,最好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在权衡遭受处罚的可能性和受到处罚的可能损失与销毁过期食品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概率大小之后,一定比例的企业往往采取违法的做法以减少损失。

第二,制度执行不力。中外管理当局都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设计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确保过期食品不会被销售,在制度设计上充分地考虑了人的自私自利的属性。但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仅仅是不销售过期食品的制度性规定,只有有效地执行制度才能保证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预防销售过期食品。事实上,现行的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对食品的监管包括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销售活动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食品生产和销售采取分工管理,一是在生产环节,一是在销售环节,这样势必造成管理脱节现象。有限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与巨大的生产销售企业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管理部门无法实现管理全覆盖,自然会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管理惰性也是制度执行不力的另一原因,管理部门的人员对职责认识不足,或由于经费、人员以及技术的不足而消极管理。执法犯法是制度执行不力的严重反映,个别管理部门对销售过期食品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给点好处就免于处罚,要么“养鱼式”执法,等到企业销售行为达到可以严重处罚的时候才进行处罚,甚而至于希望企业销售过期食品以便罚款创收。

第三,制度设计不完善。良好完善的制度设计是预防销售和打击销售的必要前提。良好完善的制度设计应该具有前瞻性,预防为主,引导为主,处罚与打击为辅。但是我国的食品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比如处罚力度多以经济处罚为主,重处罚———形式,轻本质———解决根本问题。我国的食品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保质期制度,但是保质期如何监管?消费者监督举报和监管者偶尔抽查是落实保质期制度的主要手段,但是,消费者只能从标注的生产日期上识别保质期,无法识别重新包装上市的过期食品。因为监管者只是偶尔抽查,存在着极大的不被抽查的可能性,因此在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之间进行无数的猫捉老鼠的游戏:违法———逃避处罚———查处处罚———违法以补偿处罚的损失———再查处处罚……。

三、保价期制度设计

食品保价期制度是基于这样一种假定:在保价期内所有在保质期内的食品都是合格的,按照公认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保价期制度是一种基于保质期的制度设计,利用食品的富有价格弹性的特点,采取强制价格折扣手段达到减少食品积压,它弥补了食品管理中只重视保质期的不足,在注重保质期的同时,保证食品在保质期内完全销售的目的。主要包括下面几个环节:价格与消费需求关系分析、保价期与折扣期设计和折扣价格设计。

1、价格与消费需求关系分析。

价格与消费关系的分析主要是指保价期到期后的折扣价格的确定,保价期制度设计设计的初衷是通过强制打折,通过价格弹性调节需求弹性,以达到减少积压乃至完全销售的目的。食品滞销风险与食品临近保质期成正比,而与食品价格成反比,基于这样的一种规律,商家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价格弹性来确定价格折扣,保价期内的价格确定为销售价格P,折扣期的食品价格分别确定为P1、P2和P3。

第一,食品折扣价格确定。折扣食品销售价格=(1-T×K)×销售价格(K为折扣系数,K值可以采取固定比例,也可以根据折扣消费偏好系数来确定,方便起见,可以确定固定比例,如K=20%,T为折扣期,取值1,2,3)。

第二,食品按折扣价格销售量的测算。折扣食品销量=价格弹性系数×折扣消费偏好系数×保价期平均销售量(0<折扣消费偏好系数≦N,价格弹性系数≥1)。

第三,折扣食品损益分析。保价期制度不是为了解决企业财务指标不佳而是为防止财务指标恶化的而设计的。事实上,折扣食品一般实现的企业滞销产品的成本回收,不以实现利润为目的,因此,损益值一般为0,在弹性较大的品种上可能获得一定的利润,部分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损失,但是相比不采用这一制度来说,损失幅度大大降低。

2、保价期与折扣期设计。

食品保价期的确定不是一种强制模式,而是一种弹性模式,每个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自己产品销售的速度进行确定。食品总产量为Q,保价期内的食品销量为Q0,折扣期的食品分别为Q1、Q2和Q3,比如保质期12个月同一价格的不同品牌的方便面,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保价期策略。设计如下图所示:

3)折扣价格设计:

折扣价格设计是基于价格弹性与销售数量之间的关系确定的。食品是一个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可以考虑进入折扣期的食品总量来确定折扣率K,K值可以简单确定,也可以根据折扣消费偏好系数精确计算确定,但是由于折扣消费偏好系数的不确定性,本文仅就固定折扣系数进行设计。如下图

四、保价期制度应用及效益分析

保价期制度应用可以采取两种模式:食品折扣专营店模式和超市食品折扣部模式。食品折扣专营店模式综合考虑一个品牌的食品在同一城市市场的折扣商品数量的多少,分别采取自营模式和第三方经营模式,一般较小的城市或者折扣食品数量较少的城市均可采用第三方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顾客选择的余地较大,具有专业化经营的优势。

食品折扣专营店的运营流程:超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折扣专营店。食品本身不经过生产企业,但折扣食品数量必须报送生产企业,然后超市把折扣食品转交食品专营店,专营店通过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进行劳务支付、佣金支付或通过价差获得利润。食品折扣专营店的优势在于折扣食品数量多、品种全,专业化经营具有相对规模效应,消费者在选择折扣食品时无需考虑就能选择合适的目的地。同时,由于食品折扣专营店与生产企业之间不具有退货协议,所有进入折扣专营店的食品都只能销售或进入无害化处理程序,避免了生产企业把过期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的可能性。

超市食品折扣部模式运营流程:超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折扣部,折扣食品也不经过生产企业,但是必须把折扣食品的数量等信息报生产企业,其销售费用可以参照折扣食品专营店模式进行。一般而言,超市折扣食品部最好只销折扣1期食品,2期和3期折扣食品由折扣食品专营店销售。由于超市折扣食品部模式是超市内部的运作,存在着对生产企业夸大折扣食品量的可能,也存在着对消费者折扣食品和全价食品串货的可能。

在两种模式下都可以建立全过程信息监控系统,实行信息流与实物流的分开管理,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监控图如下:

1、保价期制度的应用可以避免产品积压,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避免资源浪费。

但是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企业生产盲目扩大的根源。企业生产食品虽然也有动态监测,但是从消费终端到生产开端环节的信息传导存在很大的是真可能,生产企业只能通过这样的途径获得销售终端的信息:超市和一般零售商→批发商→总经销商→生产企业,但是超市和一般零售商的经销的食品并未完全形成终端消费,还有可能变成过期未销售食品,由于一般零售商没有和批发商签订退货协议,这样,过期食品就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退货:超市→批发商→总经销商→生产企业。这样三个环节的积压退货就会对生产企业造成巨大的积压,致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事实上,世界粮农组织预测到2020年,相比2010年的世界粮食产量而言需要增产70%,粮食资源的短缺必须有效遏制粮食浪费。

食品保价期制度必须运用食品全过程监控技术。食品全过程监控是这样一个设计,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把食品从生产开端、总经销商、批发商和销售终端的食品销售与库存进行监控,同时数据上传至管理部门。这样,企业可以根据库存数量进行生产决策,避免产品积压。粮食危机是个世界性的危机,并且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灾害性天气发生频率的提高将会变得更加严峻。粮食经过加工本身需要消耗能源、包装材料、人力资源和其他一些资源,因此保价期制度如果能够应用会有效的避免资源浪费,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2、保价期制度的应用可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和其他权益。

保价期制度的应用使企业不得不考虑企业投资收益率,在可以预期到食品大量进入折扣期时,企业会主动减少该品种的生产,保证该品种较少进入折扣期。同时原积压产品通过折扣销售保证在保质期内全部销完,这样,市场上就不会有过期食品销售。特殊情况下产生的过期食品,相比没有保价期制度控制时产生的数量有了较大的下降,其销售过期食品的经济价值较小但可能的处罚风险与无形资产损失较大,所以一般而言生产企业会主动回收过期食品无害化利用或销毁,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权与其他权益不受侵害。

3、保价期制度的应用可以减轻城市低收入者的消费支出,提高其生活质量。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划分: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为贫困,在50%-59%为温饱,在40%-49%为小康,在30%-39%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由于应用食品保价期制度,超出保价期就进入了折扣期,但是折扣期的食品孩子保质期内,而且可以有至少3个月保质与折扣,这样,对于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家庭而言,可以消费进入折扣期的食品,至少可以减少20%的食品消费支出,消费支出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支出,恩格尔系数达到50%-60%,通过消费折扣食品,至少保证恩格尔系数下降10%以上,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把节约的费用用于教育、娱乐和旅游等方面以提高生活质量。

4、保价期制度的应用可以减轻管理当局的管理负担,实现有效管理。

保价期制度通过食品全过程监控技术把食品从生产、流通、销售直至无害化处理的环节联系起来,管理当局对过期食品的管理主要通过信息处理和抓好折扣专营店就可以保证过期食品不被销售,从而避免销售商数量众多而管理当局有限的矛盾,实现高效管理的目标。

保价期制度设计及应用是为了解决销售过期食品问题的策略探讨,但是,关键在于企业如何认识自家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占有率、利润预期以及价格弹性等,同时,由于食品电子信息档案暂时还未能真正建立,实行产销在线统计暂时还不可能,因此在这一制度应用的过程中,企业自律、消费者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管是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当食品电子信息档案完全建立,并实现产销在线统计,我国的过期食品销售问题方能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过期食品处理长期混乱,违法者最高可判死刑[N].北京日报,2011-04-20.

[2]朱瑞庭.国外连锁折扣店的经营管理[J].商业研究,2004,(13).

3.食品厂管理规章制度 篇三

食品安全管理思路需要更新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单单显露出生产经营者道德的滑坡、市场管理者管理方式的滞后,还反映出一个重大的问题:消费者作为与生产经营者相对应的市场主体还未充分发挥其独立的社会监督功能。

因此,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时候,各国便纷纷采取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完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广泛认同和运用。这搭建起了一条能够有效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评价与信息反馈的绿色通道,进一步拓宽和畅通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被虚置和弱化。

欧盟的《食品安全白皮书》、美国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和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等都是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而制定监管办法,我国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监管理念。

对食品溯源制度的借鉴和建立

我国已具备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立法雏形和实践基础。立法上,《农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建立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雏形——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机制。而《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在2010年和2011年分两批确定了实行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试点城市,并对部分试点城市拨付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实践中,部分省、市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极运用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信息条形码”、电子标签和二维码等可追溯技术有力地提高了监管水平,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环节以及经营者采购环节要做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信息记录查验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在发现问题食品时按记录查找追溯相关责任人,也有助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迅速将问题食品召回,缩小问题食品的危害范围,减少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危害程度。

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依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据现行规定,食品原材料采集、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记录仅在食品行业内部保存,仅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起到一个备查的作用,并没有形成标签依附于食品上供广大消费者查询。这种食品信息记录的做法尚属食品行业内部监管的范畴,并未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披露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还未真正过渡到社会监督领域。

目前这种面向食品行业内部的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查验制度会导致责任追溯成本高。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颇多,消费者不能及时查出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真正源头,延误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时限。一方面,容易使责任人闻讯后逃之夭夭,另一方面,对处在信息资源更加落后的地区,会致使问题食品造成的危害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

奶粉安全事件使我们再一次反思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溯源的问题。当发现奶粉出现质量问题时,整个供应链中都有被污染的可能,从奶源到生产,到运输,到仓储再到货品上架等。试想,如果奶粉包装袋上有一个食品安全质量可追溯标签,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于奶粉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发现第一批问题奶粉后,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立即根据可追溯标签和信息库探查究竟是奶场、奶厂还是运输、储存环节出现了问题,及时将缺陷产品召回,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完善食品安全溯源制度十分必要

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面临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相较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弱势地位。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记录并未全程向食品产业链终端——消费者公开,消费者只是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疑问时,才有可能启动这种责任追溯程序。目前,除少数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试点的地区外,我国多数城乡集贸市场的蔬菜产品质量监管问题堪忧,消费者看不到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一切信息,更看不到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物质残留量。当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问题时,除了向菜市场追责,对源头责任人的追溯几乎无从着手。食品产业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溯源机制,要求食品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披露有关产品特点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或下游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应渗入社会监督的因素。继三鹿奶粉事件使国家食品免检制度废止之后,“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和“驰名商标”等标识的认定制度的存在意义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企业产品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购买、认可等市场反馈信号的重复博弈,而不应是管理机构的权威认定。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公开,强化社会力量对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食品安全溯源制度亟待完善

完善监管制度

在监管方式上,应该由传统的单纯面向生产过程和产品标准的封闭性管制逐步过渡到对食品质量信息的动态监控。在监管内容上,在食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行业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数据库,起到一个管理备查的作用。

完善关键技术

在食品行业中先推广使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详细记载标签,再逐步推广二维码食品安全信息记录技术。可以在各大超市、生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终端,供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在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还要通过建立配套法规来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其中,食品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技术问题是关键。我国当前农产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较低,新技术采用意愿较低,对可追溯技术的应用造成了较大障碍。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地域分布广,产品多种多样,这就对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可追溯信息的收集和传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此外,整个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信息资源短缺、分散,尚不能满足管理机构、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因此,需要在研究开发食品追溯信息收集和传送技术的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共享和发布的平台,在网络以及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

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将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消费者迫切需要了解食品生产、加工的各环节的信息,但这也涉及到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养殖信息、食品原材料来源地和食品生产加工方法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护问题,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和管理实践中找出一个既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利益平衡点。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4.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篇四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5.食品厂更衣室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加强对更衣室的卫生管理,规范进入车间员工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凡需进入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下辖各工厂车间的公司员工,也适用于外来需进入车间的参观人员、维修人员。

三、执行部门:质量中心各工厂品保部、生产营运中心各工厂。

四、内容:

1更衣室管理员职责:

1.1更衣室管理员需要身体健康、勤快踏实、能讲普通话、懂基本的接待礼仪。1.2各工厂根据各工厂车间布局进行实际安排,每班生产时配专职更衣室管理员(每个班更衣室管理员必须跟班走),更衣室管理员必须保证更衣室内衣柜、门窗整洁,不积尘,衣柜门统一关好,挂钩摆放有序。

1.3更衣室管理员负责打扫洗手、消毒池,要求不积水垢,排水畅通。对更衣室要定时排风;并且要将监督员工把工作服和便服要严格分开存放,工作鞋和便鞋要分开存放,更衣室管理员在班前班后无人时,须打开紫外灯杀菌半小时,紫外灯开启后,严禁人员进入。1.4更衣室管理员需按公司要求配制适当比例的消毒液(75%消毒酒精、常用不同浓度的CLO2消毒液)。1.5对每位进入车间的员工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检查车间员工进车间时的洗手、消毒、着装、工作服的洁净程度等,凡是不达要求者,管理员有权不让不合格者进入车间。1.6衣室管理员的工作对车间主管负责,品保员对更衣室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异常或生产员工违规行为,向车间主管直接反映。

1.7当上级、参观人员等进车间参观时,领取参观服交到参观者手里,礼貌用语提醒并监督着装的规范性。

2更衣室内部管理细则:

2.1更衣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更衣室内严禁吃零食、抽烟。

2.2更衣室内鞋柜、衣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放置工作鞋、工作服,并保持鞋柜、衣柜的内部、外部整洁,工作服、便服必须整齐的挂放在衣柜里面,不得出现于便服无关的任何东西。

2.3更衣室、更衣柜的紫外杀菌灯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等工作服清洗完毕后,由更衣室管理员将工作服对人、对号整理好后统一的挂在更衣室或衣柜里进行杀菌处理,照射时间至少30min以上。杀菌完毕后,统一发放给车间员工使用。

3入车间细则:

3.1员工、领导、参观人员进入车间以前必须经过更衣室进行更衣、洗手消毒工作后方可进入车间。

3.2穿戴工作服的顺序是从上到下原则,脱掉工作服的顺序是从下到上原则。当穿戴好工作服后,必须将便服、便鞋放到指定的放置区,保持整齐,不得乱丢、乱挂、乱扔。

3.3对照更衣镜,检查自己的头发、口罩并达到规定要求。脱掉工作服后,将工作服、工作鞋放置到指定放置区,保持整齐,不得乱丢、乱挂、乱扔。在更衣室管理员的检查、监督下完成更换完工作服后方可进入洗手消毒区。

4对更衣室内务、更衣室管理员检查不合格的处罚细则:

4.1由当班品保员对更衣室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卫生状况方面分为优、良、中、差),若第一次评为差,则对其更衣室管理员书面警告,第二次发现为警告,多次出现,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并对其处罚。

4.2更衣室管理员有权对出车间后进入车间的员工以及办公室职员进行监督,若有违者,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处罚;第一次口头教育并亲自演示,第二次警告,多次出现,处罚直至记小过。

4.3更衣室内的所有衣柜、衣架均为公有财产,严禁任何人为损坏,更衣室管理员有权追究造成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并要求其照价赔偿或购置同样的器具进行跟换。

五、以上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时,严重警告及以下处罚由品质保证部直接处罚,严重警告以上处罚由品质保证部报总裁办,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重警告以上处罚。

六、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相关制度,均以本制度为准。

七、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属质量中心。

八、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质量中心。

6.食品厂车间卫生管理制度1文档 篇六

一、目的:为了健全公司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管理形象。做好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确定生产过程及影响生产过程质量和安全的诸因素,并使每一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个工序。

三、具体内容以及要求:

1.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充经过卫生培训以及班前会教育,方可上岗。

2.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规范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3.生产作业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喷洒香水进入车间,以防止污染食品或首饰掉入食品中,引起质量隐患。

4.手接触赃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5.男职工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6.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一次性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7.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进入厕所要更换工作衣,回来再次更换工作衣,并再次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车间。

8.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员工出入车间要及时关闭通道门窗。

10.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更衣室

7.食品召回制度初探 篇七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 食品召回制度概念及其实质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 并未有国际性的标准概念, 大都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在相关法律中涉及。 作为最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 美国在联邦法规 (CFR) 《健康和人类服务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中对食品召回的定义是:“当已经进入市场的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 被采取诸如查封等法律行动的情况下, 企业对该商品撤架或其他处理的行为。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收回目前市场销售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违反了食品检验局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起步较晚,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只出现在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本规定所称召回, 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 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 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 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不同国家赋予的含义虽有所不同, 但实质内容却高度一致, 即, “食品均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且违反一定法律法规造成食品的不安全性。 ”

(二) 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 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消费者对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信任极度降低的前提下, 消费热情也会减弱。 因此,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能够为消费者树立消费信心, 认为购买的食品是具有质量保证的, 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商家也会积极解决, 使处于消费弱势地位的公众能够得要应有的安全保障。 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身角度来说, 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 是其市场诚信的基本体现, 对于问题产品不闻不问的企业, 终将被消费者摒弃, 被市场淘汰。 而从国际角度看,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 即进入世界贸易的更广阔天地, 我们的目光不能再仅集中于国内, 而是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外拓展, 展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 如推广和销售具有我国传统特色的食品, 以物美价廉的食品工业产品占据国际市场一席之地。因此, 作为市场背景共通的基础, 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施行和推动的确保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和消费信用的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必须与国际要求接轨, 在国际标准下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食品工业产品在法律领域是可以受到切实保障的, 食品生产企业是具备充分的市场信用的, 其产品是可以放心购买的, 从而塑造更优良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 更有利于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

与此同时, 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健全, 食品安全执法体系的发展背景也存在较大差异, 仅通过照搬西方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无法满足国内对于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 我国食品产品种类众多, 生产经营者层次差异性大、分散度高, 依靠出现问题后再尝试召回, 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缺陷食品乱象。 而与此对应, 消费者面对进口产品完善的保障制度, 往往会放弃国内产品转而购买进口产品, 对于我国国内消费水平起到限制作用。 因此, 不仅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而且要完善构建一个食品召回体系, 实现与世界接轨的食品召回链条, 保护我国消费者最根本的权益。

二、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一)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发展起步较晚, 计划经济和小农意识的束缚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开始施行市场经济体制, 食品工业产品种类的增多, 商业发展的兴起, 加之层出不穷的食品污染问题, 让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安全。1995 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首次出现了“公告收回” 的相关规定,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并销毁该食品”。这时的召回还停留在违规处罚的阶段, 是针对违法者进行的处罚措施。

2002 年起, 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大胆试行“召回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 》, 首次设立了商品召回制度, 即一旦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经营者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公告等紧急措施, 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 这无疑迈出了构建召回制度的第一步。

湖北武汉市针对市场中出现的不合格蔬菜, 规定一旦发现应当销毁, 并实行召回制和理赔制。 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的蔬菜, 并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 这条规定在当时虽然没有写入正式法条, 但是能够说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悄然兴起。

2005 年雀巢奶粉事件的发生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 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敲响警钟, 同时也惊醒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国家于2007 年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是第一部以国家名义出台的针对食品召回的部门规章, 为我国今后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理论基础。 2009 年6 月1 日《食品安全法》颁布, 终于弥补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缺失。《食品安全法 》 在第53 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国务院又在2009 年7 月颁布实施了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成。此后五年间, 《食品安全法》 数次提出修订草案, 2014 年6 月底, 最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该法自2009 年6 月1 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在草案75 条提出, 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 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在2011 年曾由当时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新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而随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4 年8 月6 日也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以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进行制度上的配合。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从地方性法规逐步发展到法律层面, 见证着不断前进的脚步。 现在形成的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 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 标志着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已初步建成, 它需要不断接受市场、公众的检验, 寻找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是当下我们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

《 食品安全法 》 是一部系统规定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 是目前从法律层面保障食品行业规范运行的唯一法律层级的渊源。 因此, 从本法律条文入手, 可以全面掌握当前我国食品制度的基本内容。

(1) 食品召回类型。 《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包括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召回。 当食品生产企业或是经营企业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立即主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商品。 对于应当召回而未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 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主动召回意识增强、责令的力度)

(2) 食品召回条件。 《食品安全法 》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召回。 法律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强制标准的确立, 将食品召回限定在可控制的标准化范围之内, 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 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 可以有效防范未达到强制标准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

(3) 食品召回后续处理。 “缺陷食品召回后由食品生产者进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本条规定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食品生产者, 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使生产企业在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同时利用质量监督部门给予监督, 有利于后续处理的保证实施, 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召回及处理情况。

(4) 食品召回监管主体。 法律监管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监管主体的责任不容忽视。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 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这种将责任细化的方式, 问责主体明确, 能够尽可能覆盖所有食品行业, 避免了责任不明及监管不力的情况。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等规定的相关内容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为07 年规定) 的出台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并且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状况, 基于已积累的较为丰富的汽车产品召回的经验, 同时汲取地方食品召回实践经验, 是一部具有操作价值的较为完备的专项食品召回制度, 2011 年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为11 年征求意见稿) 和由于监管部门调整而重新拟定的2014 年《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为14年征求意见稿) ) 的内容在保留原有合理性内容同时也做出了修正和调整。

(1) 食品召回责任主体及其基本义务。 2007 年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 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 并履行召回义务。 同时还要求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度, 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 减少和消除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的危害, 并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 14 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生产者是召回责任主体, 而食品经营者应对应立即停止经营、封存问题食品, 配合召回工作。

(2) 食品召回监督模式。 食品召回采用 “二级监管”模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召回评估与监督方面,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 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 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 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11 年征求意见稿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拟定, 并保持原有监管模式, 而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整合与职能调整的原因, 2014 年征求意见稿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拟定, 也意味着此前的核心监管机构和组织的变更。

(3) 食品召回程序。 2007 年规定中曾将程序前置为需要通过评估甚至听证来确定食品召回级别, 2011 年征求意见稿曾在召回程序上的作出较大, 取消设立食品召回委员会, 为了简化实施召回的程序, 只要食品生产企业一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 无需进行危害评估, 企业就必须马上停止生产。2014 年征求意见稿同样取消了食品召回委员会和前置性的危害评估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区分为一般召回和紧急召回, 其中, 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4)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2011 年和2014 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要求监管部门将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 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状况透明化, 让公众能够自己辨别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也增强企业诚信意识。

三、国外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食品召回制度在全球具有普遍性, 是世界公认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 不同发达国家的制度虽有所不同, 但仍存在很多相似的方面, 而这些方面正是食品召回制度的精华, 是我国有效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的经验选择。 因此笔者挑选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和澳大利亚进行分析。

(一) 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健全

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只是存在于某几部专门的法规当中, 而是通过分级别分层次建立法律法规, 覆盖整个食品召回领域, 保证每项食品从生产到流通都有法可依。

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 (FMIA) 、《禽产品检验法 》 (PPIA) 、《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 》 (FDCA) 以及 《消费者产品安全法 》 (CPSA) 。 美国不仅在法律层面对不同领域的食品召回立法,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DA) 和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 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南、手册等部门规章, 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召回, 以此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

澳大利亚的食品召回除了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澳新食品标准局 (FSANZ) 法案》、《贸易实践法案》外, 还有《澳新食品企业召回规范》。 澳大利亚不仅通过法案对国家及地方的食品召回行为作出要求, 还依据《规范》对食品召回的标准及程序作了具体说明, 让食品召回制度既有理论支撑, 也有实践意义。

(二) 食品召回的分级明确

美国和澳大利亚都依据一定的标准对食品召回进行分级, 食品召回级别不同, 召回的规模、范围也不一样, 针对不同的级别召回制定不同的召回方案, 使召回程序更加清晰。

美国FSIS和FDA依据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将食品召回分为3 个级别:第一级是最严重的, 消费者食用了这类食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 甚至导致死亡; 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 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 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后不会引起不利于健康的后果。

澳大利亚依据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销售范围来确定食品召回的级别, 分级只有贸易召回和消费者召回两个水平。 贸易召回指的是将产品从产品的分配中心和批发商那里收回。 消费者召回是涉及产品生产和分配所有环节的召回, 涉及范围广, 包括消费者拥有的任何受影响的产品。

本质上两国的食品召回分级都是根据影响的程度以及涉及范围不同来制定的, 对于较为严重的食品采用严格、大范围的食品召回制度, 而对于影响程度较轻, 并未产生严重后果的食品则召回范围较小。

(三) 食品召回的监管部门职能清晰

美国对食品召回的管理是采用多部门体系, 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部门是FSIS和FDA。 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的召回, 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食品。 虽然美国采用多部门监管的模式, 但是就单一的产品种类来说, 仍然属于单部门监管, 即某种产品在整个食品链是由单一部门监管的。

澳大利亚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部门是FSANZ。 FSANZ在中央设立召回行动协调官, 在州或者地区设立协调员, 将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同部分协调起来, 使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四) 食品召回的实施程序完备

美国食品召回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 其主要步骤包括召回启动、召回分级和计划、实施召回计划、监控和审核召回的有效性、终止召回。

其中召回启动环节分为企业报告或PDA指令召回, 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渠道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 要求企业予以说明, 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以实施。 召回公司通常负责执行效果检查, 目的是证实所有经销商已收到召回通知并采取行动。 按照有关规定, FDA要在企业完成召回后的3 个月内终止召回。 在地方召回监管办公室审查认为公司完成召回的情况下, FDA将终止召回。

澳大利亚食品召回程序由制定食品召回计划, 启动食品召回, 实施食品召回, 召回完成评价等4 个环节组成。 澳大利亚以预防为主的战略体现在程序的各个环节中, 为制止问题发生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任何从事食品批发、生产和进口的食品商都应该有一个书面召回计划, 生产者是食品召回的发起人, 负责启动食品召回。 召回分为确定召回层次和停止销售两部分。 在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 厂商需要做总结评价工作, 提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四、问题与启示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不仅具备食品召回的必要条件, 同时依据本国实际情况添加了解决特殊问题的措施, 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及可操作性。 作为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的食品召回体系, 与国外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很多问题急需我们出台相应措施解决。 我们更应在建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 从问题中找出办法, 从市场运作中找到不足, 不断完善我国自己的食品召回体系。

(一)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1.科学的食品召回体系仍有待建立与完善

食品召回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法规的堆垒或者不同利益的相加, 而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主体, 涵盖法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等多个监管环节的庞大系统。 从与食品链紧密相关的利益主体来看, 企业负有遵守相关法规、为消费者生产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责任, 消费者负有保证遵循食品存放和储备原则、正确消费食品的责任, 政府负有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的责任, 只有三者都严格履行自身责任, 才能保证食品召回体系的顺利运行。 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多注重各个部分的规范, 利益主体和对应的监管环节不能连接, 也忽视了彼此之间的关联性, 从而导致各部分为了自身利益逃脱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2.食品种类众多、企业分布较分散

食品召回制度最初建立是依据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级, 重在处理涉及范围广、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问题。 但我国食品企业多而分散, 规模大小不一, 食品召回制度一时无法顾及所有食品行业和各种形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企业中包括一大批非正规厂商, 生产的很多食品连最起码的标识都没有, 或者在标识上造假, 出事后厂家无法找到, 而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商贩更是无从着手。 食品中绝大部分属于小件商品, 销售渠道非常广泛, 购买者往往对于购买凭证或发票并不在意, 等到出现问题想要退货或者追责却找不到可依据的凭证。

同时, 食品自身特有的属性———期限性和隐蔽性, 更加大了食品召回的难度。 食品大多具有保质期且时间较短, 如果经过的是层层审批的食品召回, 往往会产生召回延迟问题, 时间越久, 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多。 问题食品危害往往具有潜在性, 潜藏时间长且不易发觉, 等到发现时后果严重, 原因不易寻找, 这使得问题产品生产商家更加肆无忌惮。 例如2004 年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 就是由于问题奶粉召回不及时, 导致至少八名婴儿死亡, 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无尽的伤痛。

3.立法与执行之间存在矛盾

法律的制定需要执行力来保证实施, 盲目崇尚立法, 把一切问题都归咎到法律不健全上, 是一种忽略法律执行力, 为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做法。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这一十六字原则应当充分贯彻于食品安全相关执法环节中。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迫切需要的是有权的执法部门细致与深入的执法, 之前行政机构执法权划归不轻、权能重叠并存在实践中的权力真空现象, 使食品安全相关执法行为无法有力、全面的进行, 而执法不力又体现出法律缺少具有操作性并针对实际问题的细节规定, 以及执法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外力的作用、利益的驱使等问题。

4.食品企业责任意识薄弱、信用程度差

在市场行为中, 企业具有强烈的寻求利润的本质属性。尤其对那些规模较小、 资金投入能力有限的食品企业来说, 通过安全、高品质的产品逐渐累积信用并形成商业竞争力似乎是很不效益的一件事, 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 他们很可能使用便宜的劣质原料来制作不安全食品, 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经济收益。

这种损害他人利益的短视行为就是引发食品问题的关键所在。 同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召回时, 由于食品召回成本过高,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超出自身能力范围而引发经营危机, 如当年三聚氰胺事件造成三鹿的严重利润损失, 让这个规模较大的企业最终走向破产。 因此, 当食品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 常抱有侥幸心理, 隐瞒真相, 不去主动申请召回。 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召回的逃避态度, 使食品召回在现实中寸步难行, 法律中所谓的“企业主动召回”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没有了原有价值。

在信用记录方面,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和细致的企业经营行为信用记录, 特别是在动态性较强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 因此信用制度的约束未能奏效。 另一方面, 由于商业经营中通常使用公司等独立人格作为组织形式, 因此,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良经营信用记录, 只能体现在对经营主体的督促和淘汰上, 而其背后真正决定企业在食品生产乃至食品召回行为中意志的具体经营者, 却并不会因此而在信用上留有瑕疵, 这使得他们通过破产或放弃原有主体、重新组建新主体就可以规避这一制约了。

(二) 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体系

1.建立必要的沟通协调机制

食品召回体系不健全, 主要由于各责任主体仅注重自身利益, 忽视彼此之间关系, 法律也多是规范某种特定领域或特定现象, 导致食品召回的各个环节脱节, 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 因此, 各利益主体之间应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注重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 对于缺陷食品消费者能够积极举报, 企业能够主动召回, 监管部门能够定期检测, 召回部门能够及时处理, 并通过统一的公开平台向各主体及时传递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动员食品召回体系的各个环节, 用积极沟通将它们串联起来, 加强彼此关联性。

之前, 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涉及食品安全办、工商管理局、质量监督局、食品药品局、卫生监督所等多个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既有重复监管, 又有监管“盲点”, 不利于责任落实。 对于具有引导职能的中央政府来说, 通过建立中央协调机构, 将各个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同部门协调起来, 使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 这样才有利于管理部门进一步协调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层层推进, 达到环环紧扣的效果。2013 年国务院对相关机构的职能进行了调整, 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 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是, 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下属机构进行执法等相关活动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也仍旧是必不可缺的。 而在2014 年6 月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 将初级农产品的监管职能赋予了农业部门。 从立法层面将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成果落实下来, 可以消除过去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九龙治水”现象, 对于行政监管中的权力交叉、责任缺位、争权诿责等问题都将有较为有效的改进。

2.建立和健全食品溯源机制

所谓食品溯源是指进入食品流通领域的食品必须拥有完备的来源记录, 并确保依据该来源记录清楚的、详细的获得有关该食品之安全信息的制度。 这种方法最早起源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食品召回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注重食品来源, 希望从源头上入手制止不安全食品的出现。 食品的可追溯性是食品召回的基础, 找不到食品问题出现的源头, 就没有办法找到责任主体, 召回程序也就无法实施。 因此, 为确保所有食品快速顺利地撤回, 从生产到销售保持一个完整的记录是非常必要的。

依据澳大利亚的经验, 食品的生产商应该对所生产的食品作以下记录:每批食品从原料到最后产成品的完整、及时的记录;所有原材料和散装配料的使用和处理记录;已购买最终商品的客户的详细信息记录。 食品生产的相关完整记录应该在一批货物的货架寿命之后再保留至少一年。 除生产商之外, 进口商、批发商、分销商等其它任人也应该建立起产品的记录系统, 记录产品的分配情况及有关产品问题的反馈意见。 日本从2001 年就开始施行并推广农产品与食品的追踪系统, 农业协同组合 (简称农协) 下属的各地农户, 必须记录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 农协在收集这些信息后, 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 整理成数据库并将这些信息公开至网页供消费者查询。 这不仅在食品安全性及质量等方面能做到透明, 让消费者适时查看信息并博得消费者信赖, 同时,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也能及时查出事故原因并进行追踪和回收, 做到责任到人和管理透明化。

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者进货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经营者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同时该记录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该制度可以对发生在食品加工、 流通领域内的缺陷食品可以有效地确认其生产厂家。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溯源机制的引进, 必须考虑我国当下的食品生产情况, 我国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规模小, 分散且数量庞大, 技术参差不齐, 有些食品没有标识或者在标识上造假, 使得生产企业无法查明。 而建立产品记录系统, 对于价格低廉而数量庞大的小商品而言, 无论是购买相关设备还是准备记录全面繁杂的信息都意味着巨大的成本, 这些成本到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因此,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的建立需要一些基础条件的支持, 比如将具有相同属性的中小食品企业进行整合;统一建立分类信息录入系统, 针对规模不同的食品企业适用不同的录入系统, 实行分层管理;配备专门信息审核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只有这些基础条件具备, 才能为溯源机制的顺利运行打好基础, 我国食品溯源机制的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建立企业召回补偿机制

食品召回程序的启动, 意味着消费者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 而为食品召回程序的引发和进行也会产生相应的费用。除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已对消费者构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外, 我们也应当考虑到, 缺陷食品召回所造成的消费者必然的经济损失和召回费用支出, 因此对于这两部分费用应当予以补偿。 目前可知的基础费用可包含检举举报的告知费用、召回产品的运输费用、召回前的保管费用等。 这还不包括因召回而间接形成的财产和精力上的付出。

同时食品召回的高成本往往是企业逃避的原因, 通过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 依靠保险独有的责任分担属性, 企业通过参加保险支付实施召回所需的花费并弥补由此带来的利润损失, 这样企业避免利润大幅下降或者面临破产危机, 提高主动召回的积极性, 更有利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良性循环。

4.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和完善消费者举报召回规则

依照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规则, 实施召回的企业仅能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处理, 凡存在缺陷食品问题的都应收到处罚, 并在信用记录上有所反应。 这固然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一种督促效果, 并具有警示作用, 但对于企业来说, 召回成本的付出和行政处罚的并存, 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很多企业因此对召回制度首先心生畏惧, 望而却步, 觉得主动召回也是要罚, 不如捂住, 既节约成本, 也可以避免法律责任的承担。 这样的结果, 恰恰是立法和执法者以及消费者最不愿看到的。我们在食品领域的制度构建上始终是“减分”的思路, 即否定的法律评价, 信用的减损, 这固然可以反映企业经营中的不当行为, 而与之对应, 对于企业的“回头是岸”是否也能进行适当的“加分”, 以实现正面鼓励的推动效果。

以美国为例, 企业发现食品存在潜在风险, 且尚未造成严重危害, 企业主动向FDA提出报告, 愿意找回缺陷食品并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召回计划, 监管部门可简化召回程序, 不作危害评估报告也不再发布召回新闻。 可见, 企业与政府合作, 采取有利于大众的措施, 降低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 政府还是会对企业提供保护的。 这明显可以让生产经营者看到主动召回的优越性, 并对应的对此体现出积极性。 此种规定我国可在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过程中借鉴与吸收。

另一方面, 除去企业的主动召回之外, 召回也可因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引发, 而对于是否应当召回的动态把握, 信息一可来源于监管部门日常的监管行为, 二可来源于消费者的举报和请求。 我国目前对这两方面的规则可谓空白, 可见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召回可直接由消费者向企业或监管部门提出;也没有对消费者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以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要求企业召回的具体规定, 对此类问题应如何应对, 如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应以何种程序依法处理、恶意投诉举报现象如何界定和规制等, 都没有规则可以参考。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食品召回专项法律法规中明确消费者的召回请求权及行使细则, 并制定对应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我国食品企业生产现状, 决定了我国食品召回体系的完善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食品召回体系的基本框架, 通过福喜肉、台湾地沟油等事件我们不断发现问题, 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市场运行体制找到解决措施, 就如同哲学中所讲, 螺旋上升的趋势是前进。 看似不断循环的过程中, 实质是在不断前进, 终将实现质的飞跃, 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召回体系。

摘要:近年来社会新闻中的热点之一, 就是食品安全事件, 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正在日渐升温, 我国正在试图通过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缓解群众的不安情绪, 维系企业的信用。通过对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基本探索, 进而寻求一条能够覆盖多层次、多领域的全方面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 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的食品召回制度, 同时通过建立一个食品召回网络, 可使食品生产企业兑现基本诚信要求, 使消费者能够真正放心的购买和食用我国商品。

8.我为“废止食品免检制度”叫好 篇八

我不禁为国务院的此项决定叫好!它不仅会大大完善我国的质检制度,更重要的是切实做到了关注民生。

一段时间以来。各种交通事故、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前不久发生的三鹿奶粉中三聚氰胺超标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量总局又紧急组织开展了中国液态奶三聚氰胺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市场上绝大部分液态奶是安全的。但仍有少数饮品存在含量超标的现象。这不禁让我们为那些嗷嗷待哺的幼小生命捏一把汗。那些稚嫩的生命因此患上肾结石症,甚至有的刚降生就匆匆离开母亲的怀抱,而这一切都是毒奶品惹的祸!

“对于质量来说,不是100分就是0分。”这句话出自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之口。这就是说。质量保证是企业立足于世界的最重要因素,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而食品的质量维系千家万户,关乎民族、国家的未来,更是不可小觑,不能打半点折扣。曾几何时,国家实施食品免检制度,是对那些名特优食品的市场准入开辟绿色通道,同时也为食品的安全隐患颁下了一张“免死牌”。封建时代皇帝奖给功臣“免死牌”,规定祖孙三代无论犯何种罪都可以免死,这是人治社会的极大荒唐!名特优食品企业一旦获取了“免检”的特权,如果不视质量为生命,不以消费者为上帝,不讲求商业道德、信用,那么在“免检”光环的照耀下,“问题奶粉”、“问题奶”就会“现身”我们的市场,危害我们的健康。“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国务院及时废止食品免检制度,如同在食品走进千家万户之际,又上了一道安全保险。它将有助于国家加强对食品的质量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内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古语说:民以食为天。我们说:质量大如天!要让国民真正喝上“放心奶”,企业必须树立品牌意识。增強诚信意识;作为质量监管部门,应该始终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己任,以维护国家形象为天职。高擎质量之剑,给“问题奶粉”、“问题奶”等伪劣产品以无情的痛击!

我们要为“废止食品免检制度”高声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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