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简介

2024-10-17

企业管理制度简介(共8篇)

1.企业管理制度简介 篇一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简介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指在特定企业设置负责环境保护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具有掌握环境基本法律和污染控制基本技术的企业环境监督员,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和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为目标,采取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动态管理,持续改进,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

环境保护部 于2006年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总结两年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近日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编制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通知》指出,国家争取到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主要开展工作包括,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指导有关企业

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可以分为准备、试行及持续改进3个阶段。2008年9月~10月是准备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地市级、有条件的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008年10月~2010年12月是试行阶段,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登记制度,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填写登记申请表,并将登记变更情况汇总。接着是持续改进阶段,要求各地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反应,持续改进、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使之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

《指南》提出,要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并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管理。企业需设置一名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的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并至少设置1名企业环境监督员,均要取得环境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环境监督员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同时,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

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削减工程进展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实现情况,报告每季度不少于1次,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协助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进行处理;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对企业职工的环保知识培训。

《指南》要求,要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填写登记申请表,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对符合条件申请人,根据级别和专业分别登记。实行报告制度,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每季度向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2.企业管理制度简介 篇二

一、中国香港、韩国住房保障制度简介

1、中国香港的住房保障

中国香港土地资源稀缺, 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之一, 对住房的需求巨大。中国香港通过建立私人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共同发展的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成功地解决了不同阶层住房供应的难题, 使中国香港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地区之一。截至2005年, 在中国香港240.8万套住宅中, 公共住房有109.6万套, 私人房屋有131.2万套;在中国香港694万总人口中, 49.6%的居民居住在公营的租住公屋和资助出售的居屋中, 50.4%的居民住在私人住房中。

2、韩国的住房保障

起初, 韩国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最基本的政策, 是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设公租房, 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低收入家庭。近年来, 随着住房短缺问题的缓解, 韩国政府又逐步减少了新建公租房, 转而通过租金补贴、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方式向低收入阶层提供支持, 从而更有效、直接地解决了低收入者住房问题。

二、对我国内地住房保障建设的启示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 中国香港政府是以直接投资建造大量低租金公房出租给收入最低的最需要住房保障的那部分人来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而韩国则是通过住房补贴、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来资助低收入家庭租赁或者购买住房。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 合理借鉴它们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成功经验, 分步骤、有重点地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1、制定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从立法层面保证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韩国住房政策法规体系以1972年制定的《住宅建设促进法》为核心, 为配合《住宅建设促进法》的实施, 韩国政府还制定了许多支援性法规, 如《稳定劳动者居住和筹措购房资金支援法》、《地方税法》、《韩国住宅银行法》、《大韩住宅公社法》等。这些法律为住房保障体制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明确了住房保障体制的基本目标, 并规定了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因此, 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应先行一步, 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根本保障。

而我国自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来, 近年来仅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两部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文件。至今尚无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问世, 从而使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 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规, 从法律上对我国住房保障的目标、框架、保障对象、标准、范围、资金来源和机构设置等作出明文规定。

2、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制定住房保障规划

香港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不同时期、不同收入水平的需求, 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计划, 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1) 徙置区计划。1953年圣诞, 石硖尾木屋区一场大火令5万人无家可归, 为紧急安置灾民香港当局的“徙置事务处”开始兴建“徙置屋”, 由此香港政府开始发展公共房屋。

(2) 廉租屋计划。1961年, 由于香港放宽了移民限制, 香港人口增加到300万, 为此香港政府兴建廉租屋, 为月收入400港元以下的家庭提供居所。

(3) 临时居屋计划。1964年, 港府又推出“临时房屋区计划”, 以安置那些不符合入住公屋资格、没有能力租住私人楼宇的居民。

(4) 十年建屋计划。1972年, 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宣布实施一项“十年建屋计划”, 从1973年到1983年, 这十年解决了住在贫民窟和木屋的150万居民的住房问题。“十年建屋计划”包括市区人口扩散计划、居者有其屋计划和私人部门参建计划。

(5) 长远房屋策略。20世纪80年代香港大多数居民的基本住房问题已得到解决, 此时的居民渴望拥有一套较体面的自有住宅, 为适应这种变化, 港府在1987年宣布了“长远房屋策略”。“长远房屋策略”主要由“私营部门优先策略”、“自置居所贷款计划”和“夹心阶层居屋计划”等构成。

韩国住房规划体系包括综合规划和特定规划。综合规划又可分为长期的《国土综合开发规划》、中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短期的《年度住房建设综合规划》。特定规划有20世纪70年代的《住宅建设十年规划》、80年代的《住宅200万户建设规划》和90年代的《新经济五年规划》。住房法规为住房政策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而住房规划则为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赋予了具体内容。

我国在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过程中, 也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 各时期人们不同的需求状况以及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来制定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 并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3、设立专业化的管理机构

房屋署是香港地区具体负责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合法主体。房屋署的许多职员都接受过经营、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他们以小组形式合作处理各类问题, 逐步形成了一种灵敏、高效、专业的反馈系统。

韩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主要由韩国国家住宅公司 (即大韩住宅公社) 负责, 公司每年为中低收入者生产并提供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为了对其开发的住宅进行有效管理, 韩国国家住宅公司专门建立了一家子公司———新住宅公司对住宅进行物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为住宅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指导性规划。新住宅公司总部下设12个分部, 为住宅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划;分部下设258个管理处, 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房屋缺陷控制等工作。

目前内地的公共房屋管理机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日益增长的需求, 迫切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来专门负责处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公共住房保障政策。

4、多种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充足稳定的资金是住房保障制度成功发展的必要条件。香港公共房屋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通过直接注资、免费拨地、拨出资本和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式资助公共房屋的建设。自2003年起, 房委会停止各项出售自置居所计划, 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为此房委会决定通过分拆出售辖下零售和停车场设施, 成立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并计划把该基金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韩国解决公营住宅筹资问题的主要措施是住宅金融。韩国的住宅金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民住宅基金, 它是1981年为无房户筹措购房款而设置的, 该项基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住宅预约储蓄、国民住宅债券、国债管理基金预收金、利息等, 基金由建设交通部委托韩国住宅银行来管理。二是民营住宅资金, 由经管住宅金融的金融机关通过预收金等方式筹措。三是期付金融, 期付金融公司向综合金融公司或资本市场筹措资金, 替购房者向住宅开发商提供资金, 购房者按一定条件偿还本金和利息。

三、小结

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提出了我国住房政策的总体目标, 即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由市场供应的商品住房。

尽管政府一再强调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 政府所确立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城市住房体系”的目标远未实现, 而且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存在很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因此, 我们要借鉴中国香港、韩国住房保障建设的成功经验, 从我国国情出发, 不断完善我国内地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首先, 从立法角度提高住房保障供给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政府要着眼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长远目标, 科学制定5年、10年甚至更长期的发展规划,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住房规划进行适时地调整, 立足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其次, 设立专门的负责机构对公共住房进行科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加大社会各界对公共住房分配的参与和监督力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退出制度来保证住房保障的公平性。最后, 加大中央财政对保障型住房的支持力度, 不断开拓住房保障的筹资渠道。资金问题是各国提供公共房屋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中国香港政府在公共财政上对公共房屋的大力支持是香港公共房屋成功必不可少的条件, 韩国的住宅金融也对韩国公营房屋的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内地要发展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各地政府必须完善公共财政职能, 在资金和土地上给予大力支持, 这是落实廉租房政策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孙光德等: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香港房屋委员会年报[Z].

[3]金忠范:韩国城市发展政策[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3.法国检察保障制度简介 篇三

关键词:检察保障 薪酬 退休

法国现行司法官薪酬和退休待遇制度由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Le décret 2010-761),体现出高度法制化的特色,无论是检察官的地位、级别及晋升、薪酬和退休待遇均由相应法令予以规范,对相关制度的调整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由新的法令予以确认。同时,法国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薪酬体系,无论是巴黎还是外省。

一、法国检察保障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检察保障制度的由来

为什么要给检察官特殊的保障?首先,法国检察官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既接受司法部部长的领导,又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架构。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是上下阶层分明的组织模式,有专业的检察官员,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指挥下工作,强调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原则,因此检察官行使职权较容易受到行政指令的干扰,难以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其次,法国检察官的录用均须经过考试和国家司法官学院的统一培训,检察官形成了一个近乎封闭的专业化团体,其职务职级晋升也按照职业官僚体系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特殊的身份保障机制,其司法官身份就很容易与其他普通公务员产生混同,无法体现检察官职业的尊荣感、认同感,也有悖于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独特价值追求。因此,只有给予检察官特别的身份保障,使其无后顾之忧,才有利于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行使职权。

(二)垂直机构设置

法国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基于法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与法国大审法院及上诉法院的设置相对应。大审法院是法国普通法司法机构体系的基石,法国检察机关在181个大审法院设置了基础的工作机构。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第398-3条的规定,驻大审法院检察院由1名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1名或数名代理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s Adjoints)、检察官助理(Substitut du Procureur)或首席助理(Premiers Substituts)组成,共和国检察官领导检察院,但他隶属于所在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在法国35个上诉法院中设有检察院,由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领导,他负责管辖上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共和国检察官和政府刑事政策的实行。检察长和共和国检察官都可以在法国的刑事陪审团法庭,对杀人、持枪暴力抢劫等严重罪行进行审理的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提起公诉。在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sion)也设有检察院,但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0条、第621条的规定,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对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并无任何领导权,驻最高法院检察院也并不对刑事罪行提起公诉。驻最高法院检察院通常在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作为“从当事人”,但他为法律之利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除外。同时,最高法院检察院在政府刑事政策的执行中也不发挥任何作用。

由此可见,法国检察机关组织构架的垂直性与我国相似,但隶属关系与我国不同。

(三)经费预算管理

在法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司法部统管,并由中央政府统一负担。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由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在上诉法院辖区内,大审法院、小审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等普通法院的经费由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地方政府不承担法院检察院的经费。这表明在法国,司法是中央事项,对保障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干涉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检察官与法官待遇相同

在法国,检察官与法官统称“司法官”(magistrat),二者实行统一的薪酬和退休待遇。同等层级的检察官和法官,如服务年限、学历等相关条件同等,待遇一致。这充分体现了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也表明国家和社会对检察官崇高地位的认同。

二、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制度

总体而言,法国检察官实行法定薪酬制,即检察官的薪酬待遇由法令予以明确或调整。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与其等级挂钩,不同等级的司法官享受不同的工作待遇,等级越高,薪酬待遇水平越高。同一等级内的工作待遇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年限、任职资历等方面。

(一)检察官的等级序列

根据法国1958年《关于司法官地位的基本法》(Ordonnance n° 58-1270 du 22 décembre 1958 portantloi organique relative au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2013年《关于共和国检察官的基本法》(Loi organique n° 2013-1115 du 6 décembre 2013 relative au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financier)以及2002年和2010年相关修正法令(Arrêt)的规定,法国检察官等级分为3类,即第二等级(2nd grade)、第一等级(1er grade)和最高级(hors-hierarchie,主要含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第二等级中分为5档,第一等级中分为8档,最高级中分为10档,与见习司法官(auditeur de justice)一起,共计3等24档。

(二)检察官的薪酬构成及平均薪酬水平

根据法国司法部2015年1月1日公布的数据,法国检察官的基本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和年金。其中,职务津贴(indemnité de fonctions)与检察官职务等级相匹配,约占基本工资的40%。绩效工资(prime modulable)是在检察官办理大案要案、加班加点、额外参加国际研讨会等情况下,由检察官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给予其约占工资收入12%左右的奖金。此外,年金(pension civile)通常为基本工资的10%左右,住房津贴(indemnité de residence)通常为基本工资的1-3%。

与其序列等级相对应,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亦呈梯度排列。具体而言,最低级别的见习司法官净薪酬为1358欧元。第二等级检察官,通常为助理检察官(substitu du procureur)和副检察官(vice-procureur),净薪酬为2653至3633欧元。第一等级检察官,通常为副检察官(vice-procureur)、首席副检察官(premier vice-procureur),净薪酬为3862至6544欧元。最高级检察官,通常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Procureur Général)和副检察长(Procureur Adjoint、Avocat Général),净薪酬为6544至8810欧元。每一层级之间薪酬差距并不一样,由该级别所享有的税前基本工资基数所决定。总体而言,级别越高,其级间差也越大。这一薪酬待遇层级体系与我国十分相似。但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与其检察官等级直接挂钩,而不是与行政级别挂钩。

(三)检察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法国权威的经济数据分析机构(JDN,Le Journal du Net) 2014年的统计数据,法国司法官平均税前月薪酬为4306欧元,而普通公务员的平均税前月薪酬为2516欧元,司法官薪酬水平比普通公务员高71.1%。同时,法国检察官一经正式录用,其薪酬2653欧元就已高于普通公务员平均薪酬。即使在法国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巴黎,检察官平均税前月薪酬也比巴黎平均税前月薪水平高40.1%。在广义的公务员范畴内,检察官平均薪酬水平仅低于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公立大学的教授,在纳入比较范围的38种公务员中位居第三位,这也表明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非常高。

(四)检察官的级别晋升和工资提升

法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十分规律且条件严格。检察官等级晋升通常以1至2年为周期,同时有相关任职年限的条件限制,并在第二等级向第一等级、第一等级向最高级的晋升中还有特殊规定,由最高司法委员会(CSM,Commission Suprême de la Magistrature)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等级晋升的标准上,法国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并不以资历为唯一参照,而更多的取决于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尤其是职业素养。按照法国1958年《关于司法官地位的基本法》第12B2条规定,法国司法部对每一位检察官都建立了“司法行政档案”,内容包括检察官的个人身份情况、任命情况、检察官等级、接受培训以及司法事故和纪律惩戒等。该档案最核心的部分是业绩考核。在业绩考核程序中,受考核的检察官通过填写“自我评价”以及参加“评价会谈”,向考核官充分阐述过去一个考核周期内自己从业的基本情况。负责检察官评价的机构在综合查阅受考核检察官“司法行政档案”及其“自我评价”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具体包括对检察官的总体评价、所擅长的职位建议和是否需要进行培训等内容。该书面报告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分析评价表”,包含4大类、28个小项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从“特别优秀”至“不合格”分4等。具体而言,该分析评价表包括:一般职业能力、司法能力、技术能力、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以及职业责任品格。相应地,国家在考察和确定检察官等级晋升时主要参考如下4个因素:(1)候选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这是核心要求,职业素养的评价主要是审查候选检察官司法行政档案中记载的各种材料。(2)候选检察官与所申请职位的匹配程度。这一标准主要考察候选检察官的管理能力、行政能力、工作能力或司法能力是否与所拟任职位相匹配。(3)候选检察官的地域及职业轮换。法国检察官在履职一定期限后会按规定进行不同地域间与不同职位间的轮岗,这能有效摒除检察官长期担任一个职务造成的利益牵葛和思维定势。(4)候选检察官的年龄及资历。虽然这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其他条件和能力相近的候选人之间,资深检察官显然更具有司法经验上的优势,而这在法国司法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晋升程序方面,法国检察官的晋升奉行严格的内部行政程序。由二级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检察官,应事先在晋升表上注册。每年由司法官晋升委员会制定晋升表。由第二等级检察官晋升至第一等级检察官、由第一等级检察官晋升至最高级检察官,都要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的形式作出决定。这一制度安排也体现出法国对检察官等级晋升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检察官的崇高地位。

司法官晋升委员会(CAV, Commission davancement)虽然没有最高司法委员会(CSM,Commission Suprême de la Magistrature)那样知名,职责也相对简单,但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检察官晋升表,而且负责受理和审查检察官对于针对其本人的考核评价报告的复议申请,是非常重要的机构。司法官晋升委员会的职能具有极其特殊的双重属性,既审核检察官的考核评价报告,拟定并提出晋升表,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又通过受理、审查复议申请来保护受考核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维权属性。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司法官晋升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其在司法官晋升程序中起着关键的平衡枢纽作用。

三、法国检察官的退休保障

在法国,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但由于检察官特殊的工作性质尤其是司法经验性的要求,法国检察官的退休年龄通常为65至67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3岁。这种人性化的设置,有别于“一刀切”的退休年龄。

此外,法国检察官的退休待遇也是法定的。按现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可享有原在职薪酬待遇的75%至80%,依照其职业履历和是否有突出贡献等因素决定。退休检察官的薪酬待遇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并不纳入普通社会养老保障范畴,这也保证了检察官在退休后仍可享有远高于普通人的退休金,是检察官为国家和社会所作贡献的一种肯定。此外,法国司法官还有独立的工会组织,这个全法统一的司法官工会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团队,可以在线为司法官解答关于薪俸待遇计算、工作条件、职业前景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组织和帮助司法官参加补充保险,帮助司法官在退休后获得一笔不菲的退休保险收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保障了其退休待遇。

四、法国检察官的纪律惩戒程序

在纪律惩戒程序方面,法国检察官与法官有所区别。首先,作出最终纪律惩戒处罚的机构不同。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纪律惩戒并直接适用处罚。而检察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一般的纪律惩戒意见,这是处罚前置条件但非直接处罚条件,最后由司法部部长进行最终的纪律惩戒。其次,负责纪律惩戒调查的机构不同。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内设的“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而检察官则由司法部内设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总检察长任主席。除此之外,二者的救济程序几乎一致,均可就纪律惩戒裁决向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提出救济,法官提出的是撤销之诉,检察官提出的是滥权之诉。

法国对司法官严格的、法制化的纪律惩戒程序,是高度严密的司法官职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有效保证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小结

4.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简介 篇四

一、《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德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即《德国民法典》第二编“债法”第七章第二十四节与第一编“总则”中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二编第七章第二十四节是其核心部分,这一部分体例上相对独立地处于合同与侵权行为之间。该部分共11个条文,即第812条至第822条。从内容上看,第二十四节又可分为两部分,第812条至第817条为第一部分,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余下部分则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一、《德国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财产(给付),但无法律上的原因,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项,受领方负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领人得抗辩该不当得利请求权:(1)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者。(2)给付系道德上之义务者。(3)给付目的之订立,如使受领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的,且给付人就该项违反亦应负责者。另外,如果收益因给付外事由而产生,则受损人得依第812条第1款第2项主张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的种类

《德国民法典》区分因给付而受利益和因给付外事由而受利益两种情形,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leistungskondiktion)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给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受有利益者,应负返还义务。其构成要件有三:(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2)致他人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1]分述如下:

(1)因给付而受有利益

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所谓“有意识地”,是指给付须基于给付者的意思,若受领人得利非基于给付者的意思,则不成立给付不当得利。“基于一定目的”,指给付者在给付时须有明确的目的性。给付概念所强调的“有意识地”和“基于一定目的”这两点,在学理上称为“双重目的性”,其功能有二:(1)可依此决定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当事人;(2)以当事人所欲实现目的是否达成,来认定法律上原因之有无,并由此划分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2]

所谓受有利益,通说认为以财产上利益为限,即须以客观的、经济的标准予以衡量。财产上的增加,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就积极而言,指财产总额增加而生之积极的得利;消极乃指财产总额应减少而未减少所生之消极的得利。

(2)致他人受到损害

如前所述,给付是一方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方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给付方必然会在财产上、劳务上,或其他方面有所损失。换言之,因给付而生之不当得利,受领人所得之利益即为给付人所受之损害。[3]

(3)无法律上的原因

《德国民法典》第812条明确以“无法律上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要件,换言之,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断当事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是否正当,无须再借助“正义”等抽象概念,而由其他部门法,尤其是合同法来确定。所以,在给付不当得利类型内,如果给付方根据合同法,无给付义务(如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为给付,则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领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2.基于给付的几种具体返还请求权

在基本条款之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几种基于给付的具体返还请求权,即:目的不达之返还诉权(condictio ob rem,condictio cuasa data causa non secuta)、目的嗣后消失之返还诉权(condictio ob causam finitam)、因给付原因不法之诉权(condictio ex injusta causa)和污染行为之诉权(condicto ob turpem vel iniustam causam)。

“目的不达之返还诉权”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812条第1款:依律行为之内容,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不为发生者,亦应负返还之义务。“目的不达之返还诉权”仅适用于以下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给付,并非为得到对方的对待给付,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且该目的不能作为债的标的。“目的嗣后消失之返还诉权”规定于第812条第1款有规定,法律上之原因,嗣后归于消失者,亦应负返还义务。

这几种基于给付的具体返还请求权在《德国民法典》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少有适用机会。

3.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

《德国民法典》设有数款例外规定排除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其一,因清偿而为给付,在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其二,给付所欲达成之结果如自始不能发生,且为给付人所明知,或给付人违反诚信原则妨碍结果发生者不得请求返还;其三,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义务,或基于礼仪上原因者,不得请求返还。此外,第817条还设有一条倍受争议的规定,以抗辩“因给付原因不法之诉权”和“污染行为之诉权”,即给付人与受领人都对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或善良风俗应负责者,不得请求返还。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在这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以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最为重要。当事人之间财产(尤其是物权)发生变动,有的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按不当得利的一般理论,财产转移有法律依据的,不应成立不当得利。但有时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变动,法律规定的目的乃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或谋求法律技术上的方便,不过形式上使该权利先归属于受益人,而实质上并非使其终局性地受益。在这种情形下,受益人获益虽基于法律规定,但若保有利益,仍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应构成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这主要包括因添附而生不当得利和因无权处分而生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三种基本类型并没有穷尽所有类型的非给付不当得利。随着相关部门法尤其是侵权法的发展,必然会不断出现新的非给付不当得利之类型。

(三)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非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

5.志愿者注册制度简介 篇五

志愿者注册制度简介

关于我们:

经济与管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青志协)成立于2008年,是隶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的一个部门。在分团委学生会的统一管理下,在与学生会其他部门的合作中,青志协不断突破自我,力求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关于志愿者注册制度:

志愿者注册制度是青志协今年首次推出的志愿者自由报名并参与青志协志愿活动的制度。只要有意愿有时间参与志愿活动的个人都可以申请注册,条件不限。

注册步骤:

1、志愿者首先阅读青志协本四个活动的详细介绍,思考并在心中初步确定想要参加的活动,可以多个活动都参加;

2、志愿者根据要求填写志愿者注册申请表,特别注意填写好联系方式和空余时间两项;

3、志愿者注册申请表上传之后,由青志协内部成员审核,并根据志愿者填写的空余时间安排志愿者参与活动;

4、志愿者注册并确定了活动时间后,青志协人员会在活动前1-3天组织志愿者培训,给志愿者活动提供参考与帮助,及时解决志愿者疑问。

我们的活动:

品牌活动(关爱残障儿童)

一.长沙市阳光特殊儿童服务中心

★活动介绍

长沙市阳光特殊儿童服务中心设在我市雨花区石马铺,现有在校智残儿童50多人,2013年1月12日,我校经济与管理学院在长沙市阳光特殊儿童服务中心正式挂牌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经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们多次走进长沙阳光特殊儿童服务中心,为孩子们打扫卫生、装饰房子、和陪孩子们游戏。志愿者为孩子们带去不仅是物资,更多的是温暖和爱。

志愿者注册制度简介

二.长沙市第一福利院脑瘫儿童康复中心

★活动介绍

长沙市脑瘫儿童康复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隶属于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位于省第二人民医院北(涂家冲),是湖南省内规模较大、诊治配套成体系的系统化儿童康复中心。目前经管学院青志协正在积极同中心联系,希望能够在空余时间组织更多志愿者去往中心,在借鉴为智障儿童长期服务的经验的前提下,为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致力于将中心发展称为第二个长期活动基地,为脑瘫儿童带去更多关怀。

特色活动(国家志愿者活动)

三.心灵伙伴活动简介

(一)项目概述

“心灵伙伴”是一个关怀留守儿童心灵成长的公益项目,通过在高校招募志愿者与农村定点学校的中小学生进行一对一信件沟通。心灵伙伴项目在北京地区高校成功开展5年,今年将与娄底市慈善志愿者(义工)协会合作,在湖南地区10所高校一共招募10个合作社团,通过高校社团招募志愿者,与湖南娄底市国家级贫困县新化县的9所中学(或小学)以及涟源1所中学(或小学)的学生一对一结对,通过信件的方式进行沟通。

(二)项目实施

志愿者在交往期间内需要为小伙伴做的事情包括:

1.初识将送一本书给小伙伴,为小伙伴带去知识;

2.平均每个月和小伙伴通1-2封信,为孩子带去爱和方向,并承担小伙伴回信的邮资(回信邮资、来往邮票、信封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提供);

3.交往期间内,每年鼓励和支持小伙伴至少做三件对自身成长有意义的事情。通过二个人的交往,为留守儿童的未来打开一扇充满爱的窗。让受关怀学生真实感受更多人性的善与美,追求和树立更积极的人生观、世界观。志愿者在关怀受关怀学生成长的过程中,自己内心爱的能力也能得到实践和提升。

四.善行100活动简介

(一)项目概述

志愿者注册制度简介

爱心包裹项目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起的一项全民公益活动,致力于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综合发展和生活条件。中国扶贫基金会依托中国邮政网点和网络渠道开通了便捷的爱心包裹捐赠站,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只需通过邮政网点、在线渠道捐购爱心包裹(统一的包裹内容和捐赠标准),就可以一对一地将自己的关爱送给需要帮助的人。

通过一对一的捐助模式,捐赠人在捐款后可获得受益人名单,知道自己的钱帮助了谁,标准的包裹内容让捐赠人知道自己的钱发挥了什么作用;受益人在收到爱心包裹后也会给捐赠人写回音卡表示感谢。

(二)劝募活动

我校的志愿者将在中国邮政、大润发、麦德龙设立的公益体验站里,号召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爱心包裹项目,募集爱心人士捐赠不同类型的包裹,关爱贫寒地区的中小学生,期待您的参与。

(三)捐赠标准

100元:捐购一个学生型美术包(包括书包、美术用具等)。一对一圆一名贫困地区小学生的美术梦想。

200元:捐购一个学生型暖冬包(包括羽绒服、围巾、手套等)。开展暖冬行动时,将推出200元学生型暖冬包,为贫寒地区小学生解决过冬物资等问题;

1000元:可以捐购一个学校型体育包或音乐包,圆一所贫困地区小学师生的体育或音乐梦想。

我们面向全体经管学生招募志愿者,希望所有有爱心,想从事公益事业的同学积极参与,时间由自己安排,参与活动由自己决定,你还等什么呢?赶紧加入我们吧!

经济与管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

6.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篇六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第二支柱是由企业主导、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是由个人负责、自愿参加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即个人退休金计划。 这三大支柱俗称“三脚凳”,分别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作用,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渠道、可靠的养老保障。

一、联邦退休金制度

联邦退休金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美政府为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保障型社会福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是联邦退休金制度最核心的内容。社会保障税是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由联邦政府按照一定工资比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强制要求企业在每月发工资时按照雇员的社会保障号码(SSN)代扣代缴。 社会保障税由美财政部国内工资局集中收缴后,专项进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美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

(二)社会保障税税率

社会保障税税率由社会保障署动态调整,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调整依据是根据人口老龄化预测数据和养老金支出需要。例如,社会保障税税率在1980年时为雇员工资额的10.16%,1990年上调至12.4%。自1990年以来,社会保障税税率未再调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2.4%,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50% 。即,雇员和雇主各缴纳该雇员工资额的6.2%;对于个体经营者,则缴纳其工资额的12.4%。

联邦退休金制度鼓励“工作时多存社保税、退休后多领养老金”。 工资较高的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更多,退休后领取的联邦退休金也更多。 同时,为体现社会公平性,防止极少数退休人员领取过高退休金,社会保障税设定了应税工资上限,超出应税工资上限那部分工资不再缴纳社会保障税 。应税工资上限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而逐年调整。例如,应税工资上限在时为9.42万美元,到20已提升至11.85万美元。相应地,年,雇员至多能够缴纳社会保障税1.4694万美元(11.85×12.4%)。

(三)领取联邦退休金

联邦退休金制度规定,雇员必须纳税40个季度(相当于缴费年限),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联邦退休金。 同时,退休金计发与实际退休年龄挂钩。 联邦退休金制度对不同时间出生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例如,1943年、1957年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6岁和66岁6个月,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7岁。到法定退休年龄才退休者,可享受全额退休金。 联邦退休金制度不实行强制退休,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者,退休金减额发放,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发0.56%,最早可以提前至62岁退休;鼓励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休,每延后一个月退休金增加0.25%,如70岁退休,则可拿全额退休金的130%,年满70岁以后才退休者,退休金不再继续增加,仍是全额退休金的130%。退休人员被鼓励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退休后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如年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仍可领取全部退休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按超过部分金额的50%减发退休金;70岁以上仍工作者,不管收入多少,均不减发退休金。

退休人员领取联邦退休金时免税,但年总收入超过一定金额者需纳税。 2015年,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单身退休人员、以及超过3.2万美元的退休夫妇在领取联邦退休金时需纳税。目前,这部分人约占美国退休人口的40%。

联邦退休金的受益人除了退休人员本人,还包括其符合特定条件的配偶(含离异)、未成年孩子(含领养)等。

(四)相关数据

根据美社会保障署公布数据,2015年,有1.67亿美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障税,有4200万退休人员按月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退休金。平均每位单身退休人员每月领取退休金1328美元(约占退休人员平均月收入的40%左右),平均每对退休夫妇每月领取退休金2176美元。

美社会保障署共有工作人员65000余名,分布在全国10个大区的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13000个办公室。社会保障税除了运营成本和支付结余以外,其它主要用于支付联邦退休金和遗属补贴(约占85%),以及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补贴(约占15%)。

此外,对于因联邦退休金及其它收入太少、不足以维持生计的65岁以上老人,美社会保障署根据联邦“附加保障收入计划”(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Program)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为低收入老年人的生计托底。生活补助金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不是社会保障基金。2015年,享受附加保障收入计划的每位低收入退休人员、每对低收入退休夫妇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733美元和1100美元。

二、企业年金计划(401K计划)

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企业主导、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美国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一种最普遍的退休福利计划。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不少私人企业由雇主全额承担雇员退休金,特别是在工会组织力量强大的企业,雇主被迫对退休工人的各种福利大包大揽。这种退休福利方式虽对员工有利,但加重了雇主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1978年,美《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这一条款,越来越多美国企业选择了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合建退休福利的方式。因此,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又称作401K计划。

目前,401K计划已成为美诸多雇主首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美投资公司协会数据显示,截至 年第二季度,401K 计划账户资产余额达到3.79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当年GDP 的22.9%左右。

(二)帐户管理

雇主为雇员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后,双方共同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账户。即,雇主对雇员的账户有投资。其中,雇员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为美元);雇主为雇员缴费的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一般为雇员工资的3%到7%。401K账户归雇员所有,离职时由雇员自行转走,转入其选定的任何提供401K计划的基金公司。

提供401K计划的雇主,一般会指定一个基金公司管理雇员的401K账户,这个基金通常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组合供员工选择,有定期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以及平衡基金等,投资标的从最保守的货币市场到最激进的新兴市场。雇员自主决定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一般在年轻时,雇员会选择比较激进的投资组合,博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但随着年龄增长,投资方式渐趋保守。雇员退休后从帐户领取的.养老金取决于缴费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简介 篇七

XX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简介

XX镇现辖X个村X户X人,总面积X万亩,其中林地面积X亩,涉及林改面积X亩。已全面完成了勘界确权、合同签订和申请登记工作。当前,正在进行林权证的颁发工作,颁证率达到X%。林改工作主要抓了三个方面:一是宣传发动充分。我们充分利用刷写标语、悬挂横幅、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印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庄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知识问答》、《庄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等林改资料X万份,发放承诺书X份,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X面,刷写固定标语X条,街道悬挂横幅X条,大力宣传林改政策知识,使林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全面完成林改任务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操作程序规范。坚持把勘界确权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来抓,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镇村社逐级签订了责任书,组建了林改分配、评估、勘界和矛盾纠纷调处等领导小组,制订了《XX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整个林改工作中,我镇注重把握好“十五个环节”,“坚持四签字”、“五会定案”、“两个三分之二”、“四榜公示”、“四种模式”等方法步骤和相关制度,做到政策透明、决策分开、环环紧扣、程序到位、规范操作、稳步推进。在勘界划分时,采取公开协商,按序认地,平均搭配,现场抓阄等多种办法划分

林地,实行了“234”外业工作模式;即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同时到位;县、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现场;相邻四址人员同时到现场指认地界,确保了林改工作的公正合理。三是档案资料健全。严格按照《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林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资料,分前期文件方案类、调查资源类、合同类、林权登记类和综合类进行归档整理,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做了详细的工作日志,确保了林改档案的齐全完整、规范准确。

8.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简介 篇八

一、加拿大退休收入系统

加拿大的退休收入系统分为三部分,即:老年保障计划、养老金计划、个人存款及原单位福利。养老金的标准约为本人工资的70%,政府和社会提供退休金的41%(老年保障计划22.7%,养老金计划18.3%),2006年人均享受老年保障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约为16840元。

二、老年保障计划(OAS)

老年保障计划是加拿大国家退休金制度的基石之一。从1952年开始执行,由加拿大政府管理,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覆盖全体国民。按月向加拿大老年人发放。它分为基本的老年保障金、保证收入补贴金、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

1、老年保障金。享受老年保障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达到65岁;二是满18岁后在加居住满10年以上。其中,在加居住满40年的享受全额。1989年新的立法规定,年收入53000加元以上的,每超出1元交回15分。年收入在84000加元以上的,不再享受老年保障金。

2、保证收入补贴金。此项目以家庭收入为基准,向享受老年保障金、但总体收入比较低的老年人发放。每年根据其收入情况,本人申请可领到相应数额的补贴金,年收入达 1

到15000加元的不予补贴。与老年保障金两项加起来,可保证80 %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上。

3、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配偶在60—64岁之间,未享受老年保障金的人,可申请配偶津贴; 60—64岁之间丧偶的孤寡老人可申请鳏寡津贴。目前大约10万人享受此项补助。年满65岁时停止发放该项补贴,因为65岁即可申请领取老年保障金。

三、养老金计划(CPP)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正式执行,由加拿大政府负责管理,具有强制性,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参加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每年在填报税表时向养老金计划管理部门缴费,截止2005年加拿大滚存基金约为980亿元。

2006年雇员的缴费基数为38600元,缴费比例为本人收入的4.95%,应缴纳1910.70元,雇主缴纳同样的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即9.9%,全年应缴纳38600元。缴费比例分段计算,雇员年收入低于3500元的不缴费;雇员年收入高于42100元的,高出部分降低征收的比例。

当雇员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由雇员或其家人申请领取退休金和各项福利金。

加拿大对退休年龄没有严格的规定,每个人都可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时候。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人都选择61—6

2岁左右的年龄段退休。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以40年的工作经历为基数,其中允许将15%的工资低的年限去掉,妇女生育和照顾7 岁以下儿童的时间还可以多扣除一些工资低的年限,然后,根据有效工作年限,按平均工资的一部分发给。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因退休时间的早晚而有所区别,60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要扣减一些,超过65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增加一些,加减比例每月为0.5%,一年为6%,2006年每月最高的可享受到844.58元,最低可享受到466.67元。

另外,养老金计划还包括残疾人福利、生存者福利(死亡抚恤金、丧偶抚恤金、子女抚恤金)。

三、个人存款和原单位福利

1、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一个人退休后,能得到原来工资70%的收入,就能满足生活的需要。所以,老年保障金和养老金计划的设置都将此作为了参数。如果个人认为前两项收入达不到这个水准,或想生活得更好一些,就可通过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来弥补。

这项计划的主要特征为:一是政府予以鼓励,缴费期间享受免税,领取时须按规定纳税。据了解,个人投入登记退休储蓄计划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政府予以免税。二是要予以登记,这笔钱只能到退休时才能领取,因而锁住了一大笔资金;三是缴费的投资组合由个人决定,风险由个人承担。

2、原单位福利

(1)原单位(雇主)可自愿制定的退休金计划, 但必须到省养老金监管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明确设立计划的法律依据以及各项相关内容(如缴费率、投资渠道、待遇享受条件、待遇计算方法等)。所建立的计划要同时能满足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的要求,还要严格遵守与养老金有关的法规。一经注册,就必须保证执行法律设定的最低标准。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既不同于注册的养老金计划,也不属于储蓄计划,而是一项由雇主拿出部分经营利润作为缴费而建立的保障计划。雇员分享雇主利润,必须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待遇。该项计划同样要遵守加拿大联邦税务局的税法,其缴费上限由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设定,雇主所缴费用可享受减税待遇。

索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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