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2024-06-30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共7篇)

1.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篇一

法帮帮解读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5〕10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满足新形势下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需要,我会对原《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统计报表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按本制度要求报送一季度数据。2015年数据仍需按原要求报送。《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3〕77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11月18日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统计内容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包括3张报表(见附表)。其中,表1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统计表,包括大病分类、统筹层级、开办范围、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原保险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付支出、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等统计指标。表2为保险公司大病保险项目利润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险项目经营损益情况。表3为行政区划代码表。

(二)报送单位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以项目为统计对象向我会报送表1和表2。表3为填报表1和表2的参考辅助表。

(三)报送方式

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大病保险统计数据。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10.254.1.67。

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四)报送频度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的报送频度为季报。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2个自然日内报送相关统计数据,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二、填报口径

1.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开办的大病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保费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第二,由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承保;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险统计指标以签署大病保险业务协议为准。2.大病保险项目:各地大病保险如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与保险公司(可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则视为一个大病保险项目。

3.项目名称:按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的大病保险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填报。

4、是否新增:指所填报大病保险项目是否是报告期中新增加的项目,如是则填“是”,否则填“否”。

5.大病保险分类:包括城镇居民、新农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其他。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填列,选择“其他”时,应在备注中说明。

6.统筹层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统筹。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

7.开办范围:各项目按“表3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填列,今后如遇行政区划调整,以民政部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区划代码为准。项目为省级统筹的,填写开办省份对应的区划代码;项目为地市级统筹,填写开办地市对应的区划代码;项目为区县级统筹,填写开办区县对应的区划代码。

8.人均筹资标准: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人均筹资水平。

9.起付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起付标准,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计算起点。

10.封顶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11.报销比例: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12.协议参保人数: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参保人数。

13.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14.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15.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对于共同开办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应分别填报各自的业务信息。

16.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

17.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费用认定及分摊标准遵照大病保险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如大病保险资金未上划总公司统一运用,则分摊的投资收益指标填报利息收入。

18.政策性亏损补贴:指由于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时,基本医保基金向保险公司分摊的补贴。

19.超额结余返还:指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的资金。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数、应收保费为报告期末时点数。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赔付人次、赔付人数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为时期数,填报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数。项目数、开办地市数、开办县区数的统计单位为个,期末有效承保人数、赔付人次和赔付人数的统计单位为万人,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应收保费和大病保险利润表统计指标的统计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

2.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篇二

一、当前社会保险统数据计存在的问题

1. 缴费工资申报不准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 参保企业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口径申报缴费工资。但实际上有的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 不如实反映情况, 瞒报缴费工资, 致使漏缴社会保险费。

2. 参保率统计不真实

当前, 统计调查表中关于职工参保率, 绝大多数企业都反映本地职工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100%的全覆盖。但通过实际调查发现, 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 存在漏保现象。

3. 收缴率计算存在偏差

收缴率是指当年实收本年基金与当年应收基金的比率, 它是反映社会保险费收缴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志, 也是社会保险目标考核的主要标志之一。近年来, 个别基层社会保险机构在上报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时, 出现了当年收缴率超过100%的现象。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的建议与对策

虚假数据的出现, 既有客观原因, 也有主观原因。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虚假数据, 其危害性都不可低估, 它不仅会影响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险改革的正确决策, 损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更违背了党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 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采取切实措施, 狠抓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质量。

1. 社保统计数据要做到“实事、求是”

社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社保统计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 首要任务是力求社保统计数据“实事、求是”。

(一) 夯实基层社保统计工作基础

社保统计数据是当期社会保障能力的体现, 也是制定下一步保障政策的有力依据, 所以社保统计工作应该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参保单位必须选好配强社保统计力量, 构建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统计体系。其次是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素质。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和技术培训, 并进行严格考核, 逐步使从事社保统计工作的基层人员既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水平, 又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

(二) 严格数据审核把关

实行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制度, 是在社保数据统计的各个环节设置必要的数据质量保护屏障, 避免数据不实,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一是对增减幅度异常的指标数据, 在要求基层参保单位做出书面说明的同时, 还须有重点地抽查验证。二是所有专业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 看待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严肃性, 从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对比关系、衔接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确保社保统计数据质量。三是实行严格的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哪级出现的问题追究哪级的责任, 对哪个险种出现的问题追究哪个险种责任人的责任。

(三) 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依法统计

社保依法统计是社保统计成熟的标志, 唯有实行社保依法统计才能保障良好的社保统计工作秩序, 才能以真实可靠的社保统计数据更好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 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要坚持抓“制度建设”。二要坚持抓普法。持续深入地开展社会保险统计知识培训、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营造依法进行社保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坚持抓执法。既要敢于执法, 有力遏制社保统计违法行为;也要善于执法, 不断充实执法力量, 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增强法制意识和执法监督能力, 促使社保统计工作健康运行。

2.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要做到“适时适需”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既关系到社保统计数据质量, 又决定着社保统计工作效率, 对其进行合理配置是十分重要的。因此,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内容

立足社保统计特点, 一是在执行国家社保统计制度和社保统计方法的同时, 从实际出发, 对社保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 完善反映用工规模和水平的指标, 充实反映社保质量和效益的指标, 新增反映社会稳定的指标, 建立一套统计指标不多、组合功能较强、易于操作、能“快、精、准”反映社保状况的社保主要指标体系, 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保发展模式的变化与特点。二是追踪政府的宏观决策, 积极开辟社保统计调查新领域, 及时、全面地为重大决策的实施提供服务。在完成好上级部门统计指标以外, 编制为本部门当前重大工作提供高效服务的统计指标体系。三是积极研究尝试开展涵盖社保、就业等多领域的调查, 监测和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二) 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频率

首先要遵循统计调查原则, 凡一次性统计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经常性调查, 凡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能够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 凡年度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半年调查。其次, 积极应对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不同的调查内容, 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调查频率, 提高快速反映能力, 以灵活多变的调查方法, 跟踪观察复杂多变的统计对象, 以满足多层次、多部门、多目标的统计信息需求。

(三) 适时、适需调整调查手段

随着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给统计调查手段提供了许多科学有效的方法和便利, 社保统计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管理的同时, 应积极研究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进行高效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

3. 社保统计服务要做到“全面、高效”

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 就是要为政府制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服务, 为社会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信息咨询服务。

(一) 强化对社保形势的监测

监督职能是社保统计数据准确反映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根本保证。首先是要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社保统计专业人员要定期或者根据需要随时深入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调研, 掌握真实情况, 取得第一手资料, 做到对每个基层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 保证基层数据质量。其次是加强对社保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判断, 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密切关注重点指标的变化情况, 善于发现社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时关注社保事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 正确判断和把握形势。通过建立完善各险种月度形势报告制度、季度社保形势分析评估制度, 不断提高对社保形势的监测预警水平, 促使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

(二) 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质量

咨询功能是指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 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 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社保统计要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水平, 重点是加强统计分析, 做好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统计分析要由过去简单的就数论数, 数字文字化, 转到对数字背后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 对数字背后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律进行探讨, 大大丰富社保统计工作内容, 提高社保统计产品 (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调研报告等) 的质量。社保统计机构通过实行重点课题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定期评估制度、热点问题及时追踪制度等, 确保统计分析质量持续提高。

(三) 创新信息服务载体

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的基本职能, 为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统计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体现。因此社保统计信息服务必须正确把握好为政府, 企事业单位, 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向, 针对不同对象, 确立不同的服务重点, 适应各方面需要, 不断创新服务载体, 拓展社保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与空间。通过统计报刊、统计网站, 相互交流社保统计工作经验。实践证明, 通过依托并不断创新这些服务载体, 拉近了社保统计与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 拉近了区域社保统计工作之间的距离, 社保统计工作的地位亦相应攀升, 社保统计工作的环境亦相应趋暖, 社保统计工作的天地亦越走越宽。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当前保险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 针对性的提出了提高社会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的措施, 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促进社保的发展。

3.做好保险统计服务经济发展 篇三

近年来社会保险项目不断更新,参保人群逐年递增。特别是中央提出“两个确保”的重大决策以来,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任务随之日益繁重,在工作形式上也发生了极大变化。比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的数量剧增,不仅要上报年报、季报,而且还要上报月报,甚至还要上报旬报、日报;报表内容更加具体,不仅上报全省的汇总数,而且要上报分地市、分行业的数据,有的报表还实行了直报制度;报表的时效性更强,月报次月5日前就要上报,有时当天布置的报表,当天就要上报数据;质量要求更高,不仅要上报数据,而且要说明原因,分析原因,上报文字报告等,都给传统的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工作方法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保险新形势的需求,认真开展统计分析、统计调查、统计预测,搞好监测评估,有效地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为不断完善保险政策提供技术和理论支持。从多年的保险工作实践看,社会保险统计工作还存在需改进的地方,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把握统计重点,进行科学统计分析。提高社会保险工作质量

统计分析,首先要分清形势,确定有针对性的分析目标,特别是在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抓住社会保险工作实践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和趋势性的问题,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在日常工作中,运用统计分析对每一项统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是发现问题、检查报表质量的有效手段。结合我省的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特点,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分析体系为例,可建立六大分析体系。(1)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分析系统。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人数,参保人数,建帐人数,实际缴费人数,计划扩面人数,实际扩面人数,计划完成程度,参保人数增长率,建帐率等分析指标; (2)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程度分析系统。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数,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平均负担系数,平均替代率等;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分析系统。包括月人均缴费基数,月人均缴费基数增长率,月人均缴费基数占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应缴、实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增长率,收缴率等指标;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析系统。包括月人均养老金,养老金增长率,应支付、实支付养老金,补发养老金,养老金历史拖欠,支付率等;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分析系统。包括本期收支结余,历年累计结余及增长率,历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个人账户实帐规模,空账规模及可支付月数等; (6)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分析系统。包括企业退休人员数,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数,社会化管理服务率,纳入社区管理人数,社区管理率等等。

二、密切结合实际,统一口径,科学分析.确保分析数据的真实性

基础数据的采集是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采集的准不准、质量高不高,直接关系到统计汇总的质量。抓好统计源是做好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的关键一环,是提高统计质量的根本保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统一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必须统一规范统计口径,同一指标因统计口径的不同,统计的结果会相差甚远。二是建立表内和表问的平衡关系。社会保险统计报表是一个完善体系,报表内部、报表之间都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证逻辑关系合理是填报统计表的基本要求。为了让基层统计人员更好地掌握报表的逻辑关系,确保报表填报的严密性,减少填报错误,提高填报质量,要对报表表内和表问的逻辑关系进行统一和规范。并将这些平衡公式录入统计软件,从而使数据之间报表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当因录入或其它的原因使统计数据出现差错时,表内和表间平衡关系都会受到影响,统计软件能够自动地、及时地为统计人员提出错误,使统计失误在基层就能够得到解决,从而提高了统计报表质量。三是实行统计数据库与业务数据库对接。要从根本上消除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和假报现象,减少统计失误。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与社会经济指标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并且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相互关联性,这就需要我们统计人员注意搜集、整理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统计数据,不仅要搜集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其他处室的相关资料,还要搜集劳动保障系统外部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加以运用到统计分析中去。如,要分析养老保险费收缴情况,就要搜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收缴率,月人均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以便分析养老保险费是否应缴尽缴,缴费单位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情况。

三、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加快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效率

近年来,社会保险工作中对数据需求空前扩大就是例证。面对目前繁多而复杂的数据,靠手工统计已难以适应,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经济信息系统迫在眉睫。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化建设。 (1)配备现代化的统计工具。加快统计工作现代化管理首先必须配备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力争做到统计设备专门化。 (2)完善统计结构软件。开发一条适合我省需要的统计报表结构软件,打包并下发各级社保机构。 (3)实现盘片或电子邮件报表。可利用我省自行开发统计软件进行盘片上报、或利用劳动保障部统计软件中的多机器录入功能,进行盘片上报。 (4)着手进行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省社会保险联网,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使各个业务部门能够随时从本部门的计算机中查询到实行养老保险以来任何一个年度的经济数据,能大大方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和服务水平

4.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篇四

(一)统计内容

本制度的统计内容主要是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的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统计,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业务、账户管理业务和投资管理业务等方面。此外,统计内容还包括保险机构开展的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具体包括13张报表。其中,表1至表12为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表13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具体填报内容如下:

表1: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的数量、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参与计划员工及其变动情况。

表2: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计划类型),主要反映不同计划类型受托管理业务的首年缴费和后续缴费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3: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地区分布情况。

表4: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地区),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地区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5: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参与企业及人员的行业分布情况。

表6: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统计表(按行业),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缴费的行业分布情况(不考虑投资收益、待遇支付、转移支出等资产变动因素)。

表7:受托管理业务统计表(按参与企业控股类型),主要反映受托管理业务在不同控股类型参与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8:账户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账户管理业务企业及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账户数、个人账户数及本期待遇支付。

表9:投资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的组合及缴费情况。

表10:管理费收入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费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和投资管理费收入情况。

表11:管理资产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管理资产情况。

表12:投资收益统计表,主要反映不同类型计划投资管理业务收益情况。

表13: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主要反映除企业年金业务外,具有委托管理性质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其他委托管理业务。

(二)报送单位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开展信托型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总公司,包括养老保险公司、除养老保险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我会报送上述报表。

未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无需报送。

(三)报送频度和报送时间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报送频度为季报。保险机构应于季后15个自然日内报送报表,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顺延3个自然日。

(四)报送方式

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报表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创新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新系统)报送。

创新系统访问地址:。创新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培训视频等帮助文档可在登录创新系统后下载。

(五)测试要求

自3月1日至3月15日,已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保险机构可登录创新系统进行数据测试。

(六)报送要求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工作,协调处理好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机构的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各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年金业务经营状况的分析研究,按季度撰写企业年金业务预计利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连同电子报表一并报送保监会。

二、填报口径

1.计划类型:指企业年金计划的类型,分为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其他计划。其中,单一计划指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计划指同时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受托管理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其他计划指不属于单一计划或集合计划的企业年金计划,包括过渡计划等。

2.计划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数。

3.企业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按法人数填列。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建立个人账户、资金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累计数。

4.参加计划员工数: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其中,年初数,指年初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期末数,指截至报告期期末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且首次缴费已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企业员工数。

5.首年缴费:指本年新增企业首个会计年度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

6.续期缴费:指除首年缴费以外,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后续缴费金额合计值。

7.缴费合计:指企业已缴纳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缴费金额合计值,包括首年缴费与续期缴费。

8.地区: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的地区归属,以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准。委托人的注册地为境外地区的,归属于其他地区。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的数据分别不含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和深圳。

9.行业:企业数、参加计划员工数和缴费等项目归属的行业分类标准,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10.参与企业控股类型: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及其他。具体分类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79号)。

11.企业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企业累计数。

12.个人账户数:指已获得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并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正式建账的个人账户数。

13.本期待遇支付:指报告期内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实际支付情况,下设领取人数和领取金额两个指标。

14.领取人数:领取人数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数。分期,只统计发生首次支付的账户个数,多次支付的不重复计算。

15.领取金额:领取金额分为一次性和分期两类。一次性,指报告期内一次性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分期,指报告期内分期实际支付的符合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金额累计数。

16.投资组合数:指保险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累计数。

17.投资管理业务缴费:指保险机构接受企业年金委托方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资金流入总体规模。

18.受托管理费收入:根据受托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受托管理费金额。

19.账户管理费收入: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缴纳并实际计提的账户管理费金额。

20.投资管理费收入:指根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并实际计提的投资管理费金额(含风险准备金)。

21.受托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2.自留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受托管理资产中公司留存由自己进行投资管理的那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3.投资管理资产余额:指保险机构投资管理的全部(含自留部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24.投资收益:指根据会计准则确认、并按投资管理资产会计账目上记录的全部 “投资收益”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对应余额之和。

25.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指按照估值日确定的投资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初(或年初)账面价值的差额。

26.其他收益:指除“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外的资金运用收益余额,不扣除费用部分。

27.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各月末投资管理资产账面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1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2月投资管理资产平均余额=(去年年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1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2月末投资管理资产余额)/3,依次类推。

28.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根据我会制定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29.其他委托管理业务:指保险机构经营的除企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以外的委托管理业务,如第三方资金委托管理(含政策性业务)以及外部投资管理人或外部受托人配置的养老金产品等业务。

5.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 篇五

为指导和规范山东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验收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实效性、正确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健康、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辖内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中国保监会委托验收的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省级驻鲁分支机构和地市级营销服务部。

三、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

省级分公司配备的专职统计人员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掌握监管部门对各保险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统计方法的规定,并能协调分公司各部门及各中心支公司的统计工作,搜集数据,撰写经营分析报告。信息技术人员应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掌握网络和数据库相关知识,熟悉本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及其数据库和网络拓扑结构;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工作经历的,学历可放宽至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专科或其它专业本科。其他分支机构从事统计和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掌握统计和信息化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险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软、硬件系统和网络体系,其主要设备和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实现电脑出单,并能在已建成的网络上模拟运行整个机构的业务流程。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房应符合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GB9361-88《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等技术标准。分支机构若具有服务器或应用系统,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四、验收材料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申请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材料包括:

(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描述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应做到:

1.部门组织结构。应报送的内容包括分别负责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和该部门所有岗位设置情况,以及部门职能和各岗位职责规定。

2、人员情况。应报送的内容包括最终学历、职称、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有关资质,其中受教育经历应注明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并在其后附有证件影印件。

(二)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机制。具体包括: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原则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参照《山东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鲁保监发[2005]36号)制定适合本机构的统计制度;若分支机构直接使用总公司使用的相关制度,应能够适合分支机构的情况。

分支机构直接使用总公司制定的信息化工作方面某些规章制度,应予以说明。如果公司有灾备中心,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中应体现相关的组织和制度、策略。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具体包括:

1.概述运行在公司内网上的各个应用及其间的数据交换、依赖关系。

2.叙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前台应用的商品名称、开发商、开发技术或手段,以及后台数据库情况。如果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由多个子系统组成,还应叙述各个子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关系。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应分别描述。

3.叙述业务系统(或各分系统)与财务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应重点描述交换的频度、技术手段等。

4.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

(四)总公司承诺书。即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即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具体包括:

1、向保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流程。公司应提供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说明监管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其中重点是分支机构在数据传递、核对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工作流程等。该项工作流程是否以制度或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统计信息的流程。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所采集数据之外的其他统计信息的详细流程,包括生成、审核以及上报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总公司的网络架构要重点突出与业务、财务系统相关的服务器的硬件、操作系统、所运行的应用或数据库情况,与互联网、分支机构的网络连接情况,尤其是网络边界设备情况。分支机构的网络架构要重点表述服务器和网络边界设备,如果有互联网出口,应重点描述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连接要重点描述线路数目,各线路的协议或实现方式、带宽、运营商等。公司如果有灾备中心,应描述灾备中心、数据中心、分支机构间的连接情况。描述网络架构时还应说明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和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分支机构的硬件情况应说明桌面或便携计算机的型号及数量,路由设备和信号转换设备情况。数据安全保障策略中应描述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

(八)保险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他保险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申请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材料应包括上述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申请材料中的第(一)、(四)、(六)、(七)、(八)部分的内容,其中第(六)部分不需要描述总公司内部网络情况和数据安全保障策略,应重点描述分支机构内部网络架构和它与上级机构、总公司间的线路连接情况。

五、验收流程

保监局组织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小组负责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工作流程为: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统计与信息化现场验收主要采取“听、核、问”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公司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报告;“核”即核查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描述的一致;“问”即询问公司从事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现场验收时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表》。验收具体内容为: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以及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各种应用系统,重点关注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处理流程和对接情况。

3、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提取、整合和报送工作的具体情况。

5、统计标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意见反馈

现场验收完成后,若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未达到开业标准,验收小组应将验收意见反馈给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应认真、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

六、附则

(一)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

(二)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会同有关处室实施。

6.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篇六

《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填表说明

一、客户身份识别(件)

(一)客户身份识别: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客户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的身份识别。

(二)达到识别金额以上: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时应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保险合同。

(三)通过第三方识别: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或委托法人单位(投保人)对本单位参股人员(被保险人)进行身份识别,并符合非自然人或自然人身份识别规则。

(四)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件:按新契约主险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 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1份保单(批单、案件)统计为1件,无论其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非法定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

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件)

(一)重新识别: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客户重要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二)变更重要信息:《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三)行为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七)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四)身份信息异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所指并已完成的重新识别。

(五)保单质押贷款:针对客户投保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或发现客户以保单为抵押品向其他机构借款行为时,按照本机构内部反洗钱规定所开展并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六)发现问题:发现客户存在使用匿名、假名、证件造假、证件失效、利用他人证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要求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按新契约保单件数、退保批单件数、满期领取批单件数、理赔案件数进行统计,其中有多种(或多个)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按一套统计。

四、交易记录保存(套)

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要求保存的交易记录。套数计算方法同上。

五、大额交易报告(份)

(一)大额交易: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大额交易笔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大额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六、可疑交易报告(份)

(一)可疑交易报告:已报送并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正确回执的可疑交易份数。接收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回执时间所在季度填报。

(二)涉及金额: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累计交易金额。

(三)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重大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可疑交易。保险机构当 期发生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有关该笔可疑交易的情况说明。

七、开展洗钱风险评估(项)

(一)洗钱风险评估:按照《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险机构组织开展的洗钱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并已形成评估报告。一项评估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完成评估报告所在季度。更新原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或针对新产品、新营销手段等开展的专项洗钱风险评估可独立统计为一项。

(二)保险机构当期完成洗钱风险评估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于2016年第四季度()报送时以附件形式报送本机构现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八、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项)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保险机构自行制定或更新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操作流程。凡接收到监管部门或上级机构转发的制度后按原文执行的,不属于统计范围;如果根据本级机构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则属于统计范围。

(二)保险机构当期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该制度内容。

九、反洗钱资源投入

(一)人员配臵:反洗钱专职、兼职人员合计数。

(二)系统建设、维护费用:反洗钱信息系统(含业务系统嵌入的反洗钱模块)的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

(三)培训、宣传费用:现场和视频培训费用、宣传资料费用、广告费用等。

(四)以上费用在无准确的实际支出数据时,可以合理估计统计。

十、反洗钱培训(次)

(一)培训次数: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数。

(二)参加培训人员:参加现场培训和视频培训总人数,多次培训按累计人数统计。

十一、反洗钱宣传活动(次)

(一)反洗钱宣传活动:包括对外宣传活动和对内宣传活动。对外宣传如在营业场地悬挂条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对内宣传如发行《反洗钱工作简报》等。

(二)对外宣传活动次数按照项目和时间计算,同日发生多项宣传也按一次统计;对内宣传次数按照发行的期刊数、发放有关反洗钱资料或书籍的次数等进行统计。

十二、反洗钱内部审计(次)

(一)反洗钱内部审计: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进行的反洗钱专项审计、检查或包括反洗钱内容的审计、检查。

(二)审计机构数:每一个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被审计机构统计为一次。一项审计跨两个季度进行的,统计在现场审计离场所在季度。

(三)覆盖率=(审计家次/机构数量)*100%。机构数量指保险机构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数量。具体家数以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数量为准。

十三、冻结涉恐资产(起)

(一)指保险机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冻结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保险资产。件数按照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数量统计。如多个恐怖活动人员间具有同谋、同伙关系,合并统计。

(二)保险机构当期冻结涉恐资产的,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交案件资料。

十四、获得荣誉情况(项)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评比中获得荣誉,或因协助发现重大洗钱案件获得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书面表扬或荣誉。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保险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通报情况不包括在内。

十五、受到处罚情况

指保险机构在人民银行系统和保监会系统组织的反洗钱检查中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监管函、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不包括在内。

十六、协助查证洗钱案件情况(起)

指保险机构协助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活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查证资产状况等。

十七、协助查证洗钱案件信息

(一)分支机构名称:收到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保险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名称。

(二)当事人:查证机关要求查证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三)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当事人的身份证号或法人机构当事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工作单位及职务(限自然人客户):协助查证时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当事人投保单所述工作单位及职务与实际工作单位及职务不一致的,请予以说明。

(五)协查案件涉及金额:当事人在本机构投保的累计金额,含已失效的保单。

(六)查证机关:出具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机关。

(七)协助查证原因:当事人涉嫌的上游犯罪罪名。如查证机关出于保密原因未说明的,请予以注明。

(八)协助查证时间:首次接到查证机关出具的协助查证法律文书的时间。

(九)协查案件情况:简要描述查证机关人员前来查证的起 因、经过、当事人的投保情况、协查后的进展等情况。详细资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如查证机关出示的文书、当事人身份资料、保险合同、账户资料的截屏或复印扫描件等。

(十)是否冻结保单:截至报告时,查证机关是否要求冻结保单,如是请注明冻结机关、依据、期限、金额等。

(十一)保险产品类型:当事人所投保的保险产品类型,如分红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十二)缴费方式:趸交或期交。

(十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交易。

(十四)是否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留存相关资料: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五)是否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六)是否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在协助查证前,本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否则请说明原因。

(十七)客户风险等级:在协助查证前,当事人在本机构的 洗钱风险等级。

(十八)截至报告时的案件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案件所处阶段,如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判决等。

(十九)截至报告时的保单状态:截至提交报告时保单所处状态,如有效、退保、已理赔或给付等。

十八、其他

(一)填报单位:填写保险机构名称。

(二)本期数与累计数:“本期数”指报送当期的发生数,“累计数”指本累计发生数。其中“人员配臵”、“专职人员”项目中,本期数指当期人员变动数,累计数指期末实有人员数。

(三)制表人:报送反洗钱信息的经办人,经办人应同时为本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

(四)复核: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五)负责人: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公司领导。

(六)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

(七)如果所列内容没有发生,仍需要在空白处填“0”。

7.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篇七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对统计分析工作的影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覆盖面极广, 受众人群极多, 牵扯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在征缴环节上必须慎之又慎, 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基金征缴的影响因素包括缴费费率、缴费客户的年龄和性别等。另外,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现象, 就是企业人员以个人的身份参保, 这样对就业形势的判断造成影响, 对基金稳定程度的反映也存在偏差。在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下, 企业职工个人参保缴费费率与个人参保缴费费率施行分轨制, 执行不一样的标准。但是无论哪种标准, 当达到规定年限, 即缴费满十五年年限时, 都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由于企业职工个人参保缴费费率对于企业自身不利, 诱发部分企业强迫职工以个人参保的方式, 逃避支付责任, 引发乱象。这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未进行细化对基金来源稳定性的影响, 也使得基金征缴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造成利益分配不均衡。这一利益分配因素与职工面对企业弱势地位的情况, 都会对基金征缴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然而, 现行职工保险基金业务运行的统计工作中并没有有效的统计执行两种标准的缴费人数, 无法在一个报告窗口期内仅仅凭借征缴总数得到两套标准的均值缴费基数。因此, 细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对统计分析具有积极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在统计的过程中就分别统计以企业在职职工身份和社会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 就能够简单的倒推出两套标准的均值缴费基数, 并衍生出第二套验明真伪和数据是否造假的判断依据。而关于缴费年龄的影响和细化则变得十分简单, 报告期缴纳保险的年龄较低, 则说明缴费年限较长, 反之则较短。基于此, 细化职工保险的途径表现为对职工年龄进行统计, 要求参保人员缴费满十五年的, 可以按月领取工资, 控制个人缴费下降问题。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待遇享受对统计分析工作的影响

待遇享受安排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制度的运行, 影响统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其影响因素同样包括参保人员的性别、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具体表现为: 如果在一个报告窗口期间内, 待遇享受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低, 那么在接下来的一个时间段内, 基金支付时间会拉长, 基金支付的长期压力会显著提升; 如果在一个报告窗口期间内, 待遇享受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高, 那么在接下来的一个时间段内, 基金支付时间会缩短, 基金支付的长期压力会下降。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养老标准与医疗保障水准都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这也使得基金支付的长期压力不断加大。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人们的寿命延长, 健康状况的不同对参保统计具有一定的影响, 可能增大基金支付的压力。由于男女退休年龄不同, 因此在职工年龄统计中, 已故男女比例对职工保险支付具有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 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要求养老金的征收水准无法做出一刀切式的政策安排, 而对报告窗口期间享受待遇人员的平均年龄和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帮助决策者提前掌握人群年龄组成结构信息, 以便温和地施行“短、小、平”的调整政策, 减缓长期压力。此外, 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的现实情况也表明在付出相同代价下, 女性比男性享受更多的待遇, 女性的平均支付时限高于男性, 女性群体给养老基金带来了更大的长期支付压力。由此观之, 享受待遇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影响养老金制度的重要因素。但是, 现行职工保险基金业务运行的统计工作中并没有加入对缴费人员的年龄结构的统计要求, 对于当前数据库内缴费人员的以身份证为依据的实时查询体系也未建立, 只是对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做基本信息采录, 只是对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做应缴额与实缴额的采录。接下来的工作中, 应该细化待遇方面的养老保险统计分析工作, 从而获得更为准确的样本资料, 实现决策的有效性。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结余对统计分析工作的影响

基金自身结余是一个考验决策者洞察力与长期决策力的任务, 其重要性决定了这一任务的解决不能出现大的纰漏, 否则影响国计民生, 但是其艰难性又决定了这一任务的解决需要高深的智慧与对未来国家经济走势的把握力。基金自身结余问题的关键点在一个“量”字。如果结余过多, 会承担过多由于未来通货膨胀、战争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的货币贬值风险; 如果结余过少, 在面临长期或短期的养老金支付压力时无法充足兑现有关资金, 引发动荡。结余资金是“承担风险的水库”, 没有这一“水库”的保障, 每逢“大干大旱”就有可能“断流缺粮”; 但是“水库”的水位太高, 面积太大, 面对“炎热的日头”可能不消几年水就大量损耗了。另外, 基金是否能够增值对保险制度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影响, 基金结余多少, 增值方式以及增值空间是保险业的重要内容, 目前保险业务细化并没有提到这一问题, 因此如何降低各个因素对制度运行的影响, 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结余资金的统计出现了很多缺乏约束力的空白, 诸如基金结余与滚存账目、基金保值增值方式、结余占比等应该接受披露与详细统计分析的部分都没有硬性要求。在未来时间段内, 强化这一部分的统计与分析, 利用统计工作的正收益提升结余工作的可预见性和可掌控性, 提高结余基金的增值率, 使基金结余能够更好地实现其职能。

4 总 结

综上所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分析细化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与不易操作性, 基金征缴、待遇享受、自身结余等因素深刻地影响了养老金制度的运行, 也给统计分析工作带来了挑战。

细化统计分析工作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和制约, 务必在稳妥的前提下, 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帮助养老金制度更好的运行下去。

摘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身以支出作为收入依据、以现收作为现付依据、以规划作为结余依据的三大特点决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分析细化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与不易操作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理的征收与支出是使其发挥社会效能的关键点, 结余和合理布局是其更人性化、智能化的有力保障。征收的充分, 能最大限度满足资金需求;结余的合理, 能最大限度弹性吸收社会压力。本文从影响制度的角度出发, 提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分析这一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统计分析

参考文献

[1]路华.浅议社会保险统计与稽核的结合[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 (10) .

[2]罗峰.浅析农村养老保险统计与制度保障[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3 (12) .

[3]李树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运行统计分析应细化[J].中国社会保障, 2013 (2) .

[4]王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指标统计回归预测及演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33) .

上一篇:物业社区文化建设方案下一篇:2011师德师风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