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共8篇)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一
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介绍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简况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基于各国对劳动者职业能力重要性的认识。21世纪的国际竞争,不但要看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数量,更要看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而决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从生产人员素质对生产的贡献看,据欧洲一些国家的最新资料统计,生产人员的技术水平每提高一级,劳动生产率提高10%---20%。
就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方式而言,各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有不同,从总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种形式:
(1).竞争性分权管理----就是由自由竞争产生的各种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推行和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西方模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采取分权管理方式,由竞争产生的非政府性证书机构来分别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分权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重视质量且能够紧密结合经济与生产的实际需要,并能够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变化。通过竞争取得的社会承认和社会地位也往往比政府更具有权威性。由于政府与证书的发放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就能够很好地担任管理者或仲裁人的角色。
(2).非竞争性集中管理----就是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统一地推行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也称为东方模式。
东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采用了非竞争性方式,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来集中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
采用非竞争性集中管理方式在政府行政效率高的前提下,资格认证和证书的权威性、推广效率高,有可能迅速建立标准规范的证书认证体系,容易做到集中统一,对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先进技能的推广有较大促进作用。
目前,在资格考试制度比较完善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化水平很高的资格认证机构,例如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英国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已成为国外各个行业上岗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和依据。
例如,美国波音公司每年招录的生产人员在进入波音公司工作后,必须接受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并获得相应专业及等级的资格证书,方能在各种零、部件生产线上进行生产作业。
加拿大的教师在获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之后,还要进入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两年,获得教师职业资格证书之后,方能走上讲台授课。
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实行学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把毕业学生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证书紧密结合,作为毕业生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及用人单位招录生产人员的一个重要凭证。
为便于借鉴、了解和理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西方模式选择英国和德国、东方模式选择日本和韩国为例进行简单介绍。
2.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经济不景气,政府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教育,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职业发生了变化,进而劳动力面临地域再分布等状况,政府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1986年发表了《教育与培训-共同工作》的白皮书,提出了要根据国家标准开发一种被雇主认同,同时与学历相并行的职业资格,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教育与培训的产出更接近产业的需要,创立一种真正与工作直接相联系的资格,并使之成为向全体劳动者开放的证书体系。这一制度发展到90年代中期,就覆盖了全社会80%的劳动力,计划到21世纪初,使之能够覆盖95%以上的劳动力。
(1)组织管理体系。
①教育与就业部,作为政府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的政策与立法。
②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NCVQ),是代表英国政府具体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部门,该委员会由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雇主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③产业指导机构(LB),一般都是行业的非政府的民间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以满足雇主及就业者的需要,其资金主要是由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提供的。实际上,许多产业指导机构既制定标准,同时又是证书机构。
④证书机构(AB),是经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批准的有权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机构,具体负责职业资格的鉴定和运作。
(2)通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NVQ)制度实行6年后,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又开始在职业学校教育中推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制度。
进行通用国家职业资格教育的学生经过2-3年的学习,获取通用国家职业资格(GNVQ)证书后,既可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又可直接升入大学深造,所取得的资格具有与学历、国家职业资格(NVQ)相应等级同等资格效力。
(3)职业资格鉴定。英国职业资格的鉴定方法,是根据统一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根据每一个被鉴定者的状况,考评员在工作现场进行考评并通过收集一段时间的工作成果等手段来评定其职业资格能力,这样一方面资格标准和鉴定内容与实际工作一一对应,同时考评员与考评对象一一对应。一个申请者从资格申请到取得证书的过程一般需要6个月到1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4)质量控制体系。一方面对证书机构严格管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除平时的监督管理外,每三年要对证书机构进行评估,并重新确认资格。同时考评员和督考员必须持证上岗,考评员分为一线考评员(只负责工作现场的操作,进行观察和提问)和二线考评员(负责一线考评员以外的职责,对证据和以前考核结果进行确认),督考员分为内部督考员和外部督考员。
3. 德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德国职业技能鉴定始于100多年前,其具体操作机构为具有行会性质的行业联合会,如工商业联合会、手工业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医生联合会等,目前这类机构在德国约有300家。各联合会的管辖范围是按行政区域来划分的,代表着本地区各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并为这些经济实体服务,它们是政府与经济界之间的中介。
(1)培训考核形式
德国采用“双元制”培训模式,也就是指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在为期两至三年的培训过程中,既在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里学习理论知识,同时又在企业内训练实际操作能力。其中共有两次大考,即培训中途的中期考试和最后的结业考试,两次考试都是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实施。
(2)考核程序
首先组成考试委员会,每一考试委员会都由雇主、雇员、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三方代表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教师,雇主、雇员双方的代表人员数量对等。其次确定考试日期,每年有夏季和冬季两个考期,一般在考前三个月公布具体的考试日期。
再次报考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经批准就可得到注明了考试时间及地点的考试通知,参加由各行业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最后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双元制教学的特点,既有笔试又有对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前者通常为5到6个小时,后者12个小时,必要时可增加半个至1个小时的口试。考核合格者由联合会颁发证书。
(3)证书的作用
证书不仅能证明持证人的从业技能,而且可以使持证人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工作和劳动报酬,使技能与工资真正挂起钩来。
颁发证书的仪式非常隆重,领导致词、贵宾出席、乐队伴奏,更有新闻媒介的采访报道,还要给成绩优异的考生以嘉奖,由此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社会中的地位。
4.日本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日本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始于50年代后期。1958年日本颁布了《职业培训法》,1969年又颁布了《日本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掌握的技能进行公正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
(1)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日本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采取国家劳动部门管理、权威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场所执行鉴定的管理体制。劳动大臣(劳动省)和都、道、府、县知事负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中央和地方职业技能开发协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机构;鉴定场所由中央和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确定,一般选择具有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并采取租用鉴定场地的办法。
(2)鉴定方法,日本每年分前后两期进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每年2月中旬,由劳动省发布公告,6--9月进行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全国统考,通常安排在星期日举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地方职业能力开发协会组织实施,技能鉴定委员会具体指导、监督。部分职业的鉴定设若干名辅助人员,部分职业的鉴定实行“一对一”考试,即一名鉴定考评员,一名考生。
(3)证书的颁发。对特级和一级鉴定合格者,颁发由劳动大臣署名的资格证书;二级和三级鉴定合格者发给由地方政府首脑署名的资格证书。同时对合格者由劳动省分别授予金银铜色技能士徽章。
(4)鉴定经费。技能鉴定经费采取由申请鉴定个人缴纳一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一部分的办法。国家每年拨给中央能力开发协会的经费为45亿日元,其中20亿日元用于技能鉴定费。
日本的这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对人才开发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多年来一直行之有效。日本的这种模式,亚太地工很多国家都在效仿。
5.韩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韩国政府于1973年12月颁布《国家技术资格验证法》,并于第二年10月下达这项法案的施行令(后在1984年和1991年曾分别对该项法案和施行令进行修订)。1976年12月,隶属于科技部的韩国职业技能鉴定公团成立,并开始执行技能鉴定工作。到1982年3月,职业技能鉴定公团归入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技能鉴定工作由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实施。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是政府劳动部下属职能部门,政
府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法规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由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执行,公团下设59个类似鉴定站的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具体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据 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网页
2.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二
1951年11月, 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召开, 确定当时师范教育的工作方针是“一方面要办好正规师范学校, 树立师范教育必要的标准;另一方面必须开办各种短期师资训练班以及采用其他各种培养师资的办法, 以期迅速有效地供应大量师资”。并且指出“不注意正规师范教育, 将降低师资质量, 从而影响整个教育建设的健全发展”, 而“对现任教师要加强在职学习, 提高质量”。1961年10月, 周荣鑫同志在全国师范教育会议上的报告总结了我国师范院校的培养目标, 高师本科培养高中师资, 师专培养初中师资, 中师培养小学师资。《报告》还着重谈到了对高师毕业生的规格要求, 包括: (1) 政治方面, (2) 专业知识方面 (即文化科学知识方面) , (3) 教育业务训练方面, (4) 文化素养方面, (5) 健康方面。这些要求立意良好, 但不可能一蹴而就。不久, 文革开始, 教育遭受严重破坏。劫难过后, 国家展开了全面的恢复与建设工作。在1980年9月, 教育部《关于师范教育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 又重新明确了师范教育的目的与任务;并指出今后的目标是, 教师都应当经过师范学校或其他学校的严格训练, 并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比较渊博的知识, 有现代化的科学知识; (2) 掌握教育科学, 懂得教育规律; (3) 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这三个条件都过于笼统, 作为任用教师的标准, 显然难以把握, 不切实际。到1984年, 全国800多万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仍有400多万。所以,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 “必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认真的培训和考核”, “要争取在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使绝大多数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在此之后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有考核证书的, 才能担任教师”。经过调查与研究, 1986年9月, 原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的通知》, 决定实行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制度。这项制度从1987年正式运行。这种制度设《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两种。它是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参加考试。其考试内容、要求和办法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从实际情况看, 还不能够作为全面鉴定一个合格教师的标准。而且, 这种制度只是针对不具备合格学历者, 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没有提出更高要求, 显然是不全面的。
二、基本对策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发了《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 初步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证书制。但它只是处于试行阶段, 并仅适用于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因而, 如何在全体教师中推广、完善教师证书制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我国师资队伍尚处于不足和不稳定的状态中, 确立教师证书制是“广开师源”的有效途径, 那些在师范教育系统之外接受过正规或非正规教育, 具有相当学历的人, 只要他们愿意从事教育工作, 可以参加教师证书的考试, 获得相应的教师证书, 就有资格补充到师资队伍中来, 这将为我国师范教育从“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提供有利条件。从长远意义上讲, 教师证书制还是提高师资队伍质量的重要保证, 在职教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修和考核, 不断更换自己的证书, 努力争取获得更高级别的证书, 从而保证他们终身都处于不断的学习和提高之中。
1. 提高思想认识
经验告诉我们, 但凡一项政策, 一种制度, 一个改革方案要贯彻落实, 必先从思想认识入手。因此, 使得各级领导、教师教育的行政部门以及全社会, 充分认识我国实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认识这一制度的推行对振兴中华民族, 提高民族素质, 培养跨世纪人才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是确保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
只有有了这样一个制度, 以一个标准去衡量、要求、培养教师, 才能真正改变当今教师队伍良莠不齐的现状, 改善教师的素质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真正建设一支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品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只有这样, 才能为中国教育的振兴提供决定性条件, 才有望培养出一批批栋梁之才, 为中国的发展振兴奠定基础。
2. 严格执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坚定不移地依法治教。
制度制定后, 关键在执行, 不能流于形式。一个制度出台容易执行难。在当今社会, 有法不依, 知法犯法已司空见惯。往往一条法规, 一项政策, 一个制度不是刚一执行就夭折, 就是执行不下去或歪曲窜改而面目全非, 最后只落得一纸空文而已。这样的教训深刻而惨痛, 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 只是制定出台一个制度是不够的。真正关键的是如何贯彻在具体行动中, 坚定不移地依法治教, 持证上岗, 严格杜绝一切非法行为, 防止走过场。
凡是一项新的改革都会遇到各种阻力, 因为它不可避免地要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不会例外。尤其到了今天, 教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 教师职业变得越来越稳定而安全, 教书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青睐。其结果, 为了挤进教师行列, 有人难免会托关系, 找路子, 为达到目的会不择手段;也难免在职的某些领导会利用手中的职权而营私舞弊, 任人唯亲, 把一些难以胜任的人安插到教师队伍中来。这一切都为执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造了困难, 加大了难度。
3. 加强领导和监督
要想对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就必须要加强领导, 完善监督机制。要让各级领导都有足够的重视, 大力的支持, 积极的参与, 大胆的负责, 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执行落在实处, 不走过场, 才能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抓而不紧, 等于不抓。只有依靠各级组织加强对制度贯彻执行的领导, 身先士卒, 以身作则, 从现在做起, 从自身做起, 发挥制度的作用, 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才能真正为培养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人才、为民族的命运和前途, 把好关, 尽好责。
4. 坚持实事求是, 处理好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 是我国实施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样, 才能顺利开展这项工作, 切不可搞一刀切, 走极端。否则, 只能给制度的实施带来困难。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认为必须对下列问题给予正确认识和处理。
(1) 民办教师的转正问题。长期以来, 民办教师为中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 对其中一些优秀教师要不拘一格, 给予转正, 授予资格证书;对有一定能力但需要培训才能合格者, 组织他们培训, 达标后再发给证书;而对于那些确实难以胜任的, 要毫不心软地从教学岗位上换下来, 以保证教师的质量和维护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
(2) 学历合格与能力合格问题。在从事教育的人中间, 有不少教学时间很长、经验丰富, 但学历偏低的教师, 对他们, 不能把学历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 也不能实行一刀切, 而应根据实际水平, 组织专家鉴定, 能力的确合格者, 要任人唯贤, 知人善用, 发给他们同等学历的资格证书;对于那些学历合格, 但能力很差的人, 必须通过再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偏远贫穷地区师资匮乏问题。在我国, 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 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 直接关系着全民族的素质的提高。偏偏在这些地区, 师资力量薄弱, 优秀教师缺乏, 高学历的人才分派不下去。这对中国教育的发展无疑是一大难题。针对这一现实, 政府有必要出台向农村, 尤其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的政策, 切实能够鼓励和吸引合格学历水平的人才到那里去, 对他们的待遇应优于城市里的同等级的教师。这对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也为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贯彻落实铺平了道路。
教师工作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 欲从教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经过一定的考核评价, 取得教师资格后, 方能成为一名教师。只有获得合格证书后, 才能取得任职的资格, 这是从专业上提高教师水平的一项严肃措施, 也是改革师范教育, 提高我国师资队伍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经费研讨组编.教育经费与教师工资.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8.
3.创新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三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创业的资格凭证,也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的主要依据。同时,又可以成为劳动者境外就业,以及办理劳务输出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一个有机结构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结构的组成部分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称为制度安排。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构中,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资格鉴定制度、证书发放与运行等等。
所谓制度创新或制度变迁是指在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局部的变化、替代或整体的演变,或者是新的制度安排的创造。按照西奥多·W·舒尔茨的制度均衡理论模型,制度变迁是制度由初始均衡到非均衡再到新的均衡的演进过程。演进的激励或动力,来自创新主体对新的制度安排潜在收益的理性预期。
创新主体在预测了制度变迁的净收益之后,关键的步骤是选择创新的方式,不同的制度创新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创新方式可分为两种,即诱致性制度创新和强制性制度创新。诱致性制度创新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为“相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制度的组织和个人创新主体,通常采用诱致性的制度创新方式。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凭借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强制力量而实施的制度创新,称为强制性制度创新。
我国自1994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已在许多行业的重要职业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02年末,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总数为8517个,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总数为17.52万人。为了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一批新的职业资格考试将在全国陆续展开: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软件工程师职业资格联合认证、电子商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公关员等资格证书也正在试点或推广的过程中。虽然如此,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创新步伐,由于种种原因,远远落后于经济制度创新步伐,但就起点而言,这两个过程几乎同步。
从建国初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到全方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演变过程,都是国家行政以及立法机关,通过下达行政命令或者借助法律手段,有目的、有步骤地实现的。这一过程的发生具有强制性,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效率,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速度快,从一种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制度安排变迁的过程,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完成。颁布法律或出台规定之后,要求相关人员或组织遵照执行,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即可诞生。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的步骤是确定新制度安排下的权力结构,以及一定结构中的权利配置方式。系统中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将按照新的产权结构重新分布或组合。二是易于实现预期目标。预期目标由国家创新主体规划,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在规划新目标的过程中,通常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因而,预期目标能够在全面反映国家意志的同时,至少部分地表达微观主体(组织和个人)的意愿。
市场化意味着价格制度和竞争机制。那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市场化,就可以理解为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运行建立在价格制度起主导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在人力资本生产过程中(这里主要指职业资格正式制度中的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引入竞争机制,适时调整人力资本的生产结构,优化生产效率,最大化人力资本产出。
市场化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决定人力资本需求的性质、种类、层次和结构。教育和培训制度是技能性人力资本的主要生产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提供及时、短期、专项性人力资本的生产服务,主要供给组织(企业)内部专用性或一般专用性人力资本。在培训中,生产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通常存在明确的供需关系,二者的行为决策主要以货币收益最大化的激励为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培训制度的市场化具有自然性和必然性。
变迁方向: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生变迁的必然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认同。但对于变迁的方向,仍有不同意见。笔者主张实行国家主导下的市场化,即在国家的控制、指导、调节或准许下,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在职业资格认证领域得到逐步发挥和全面贯彻。
第一、国家的主导作用具有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具有一致的利益追求和目标函数,这样内部交易成本较低、工作效率较高,控制和主导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都是在国家的完全控制、指导、调节下发生的。职业资格制度的变迁,作为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工程的一部分,只有在国家的主导下,才可能顺利实现。
第二,经济和社会制度创新的方向具有决定作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社会系统中具有开放性的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导致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生变迁。变迁过程遵循一定的内在规律,但变迁方向主要决定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
变迁模式:宏观强制性与微观诱致性相结合
强制性制度创新具有制度供给速度快、易于实现既定目标和节约权利博弈成本的优点。诱致性制度创新,利益主体之间谈判时间长,权利配置的博弈过程比较充分,经过全体一致同意或多数人同意而实施创新过程,因此在新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之间通常会有更好的合作,主体之间的交易费用也较低,制度运行会比较平稳、更有效率。
宏观强制性与微观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模式,是各取强制性模式与诱致性模式所长加以综合运用的新模式。
两种模式的综合运用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首先由国家主体确定创新目标,制定未来发展计划,并且选择实施创新的组织。然后,由国家委派代理人,主持成立各利益主体代表参加的“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监督、审议、表决通过由组织行政管理提出的制度创新方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负责制度创新计划的实施。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创新主体的作用,限于宏观层面,对创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或调控,不干预具体创新过程。制度的具体创新过程,由微观创新主体完成。微观创新主体在“创新指导委员会”监督下,制定方案,组织谈判,提出权利配置初步意见,争取各利益主体一致同意或基本同意。然后,将方案提交“创新指导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获准的创新计划由微观创新主体负责实施。
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四
【摘要题】事业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参考馆员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参考服务/专业馆员
1 问题的提出
图书馆参与馆员制度首创于19世纪后期的美国。被美国图书馆界誉为美国参考工作之父的塞缪尔-斯威特-格林(SamuelSwettGreen)于1876年提出了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倡仪。1876年正值美国独立100周年纪念日,在费城举行纪念盛典的同时,美国图书馆界举行了图书馆大会,正式成立了美国图书馆协会。时任马萨诸塞州伍斯特公共图书馆(WorcesterPublicLibrary)馆长的格林先生在会上提交了《图书馆员与读者的个人关系》一文,强调了对寻求信息的读者提供个人帮助的重要性。同年,由美国联邦教育局发表了美国公共图书馆的特别报告《美国的公共图书馆》(PublicLibraryi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其中指出:“公共图书馆馆员,必须了解负有传播知识之主要责任,并须认知其具有教师之权义。”也就是说,图书馆员不仅是图书文献的保存者,更是知识传播的教育者。格林的倡仪在美国图书馆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美国图书馆协会首任理事长波士顿公共图书馆馆长温莎(JustinWinsor,1831-1897)在此后的《美国公共图书馆》一书中对参考书籍作了专门论述。1883年,美国波士顿公共图书馆开始设立了第一位全日制的参考馆员以及参考阅览室。1891年,美国图书馆杂志(AmericanLibraryJournal)首次使用了“参考工作”(RefereceWork)一词。这样,参考服务的理念和参考馆员制度在图书馆界开始逐步地建立了起来。20世纪代,中国的清华大学图书馆和国立北平图书馆也先后成立了参考部和参考组。参考咨询工作在各图书馆得到了很好的开展,而与之相适应的参考馆员制度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建立。尽管清华大学图书馆等建立起了学科馆员制度,上海图书馆推行了参考馆员制度,但参考馆员制度作为一项保证图书馆参考服务开展的制度而言,在中国图书馆界,无论就其广泛性、科学性、操作性以及新颖性而言,都需要进行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探索。
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英国。1880年,英国图书馆协会年会通过了对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能力考试的决定。1885年,英国图书馆协会受国家委托,举行了第一次专业考试。申请图书馆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英国图书馆协会所组织的考试,才能获得“协会准会员”和“协会正式会员”的资格,并获得图书馆相应从业的资格。自20世纪初开始,这种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始在美国、日本、韩国等世界各国逐步建立起来。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中国图书馆人力资源建设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中国图书馆界开始将建立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国际图联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在第五部分“运作与管理”中指出:“必须有效地管理公共图书馆并保持运作的专业水准”。“图书馆员是图书馆用户和馆藏资源之间的能动中介,图书馆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保证服务质量至关重要。”当中国图书馆界按照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公共图书馆宣言》的要求开始建立参考馆员制度和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时候,如何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如何有机地将两者结合起来,成为我们应当思考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2 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图书馆参考馆员制度和图书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两种不同的专业制度,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1 参考馆员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区别
首先,图书馆参考馆员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性质不同。参考馆员制度是图书馆参考服务专业岗位制度,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图书馆行业的执业资格制度。参考馆员制度是图书馆从业人员在进入图书馆工作后对参考咨询工作岗位的一种追求,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般是社会各类人员在进入图书馆工作之前对图书馆职业的一种追求;前者体现了对专业岗位的管理,后者体现了对行业准入的管理。
其次,图书馆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不同。参考馆员制度是为了适应图书馆参考服务的发展,发挥图书馆和图书馆员知识导航的作用而建立起来的;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为了对图书馆行业的从业者进行准入控制、对图书馆行业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而建立起来的。
第三,图书馆参考馆员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内容不同。参考馆员制度的出现源于对寻求信息的读者提供个别帮助的重要性的认识,即图书馆员从过去作为文献的保管者发展成为读者所需信息的主动提供者。美国图书馆协会参考及成人服务部曾经为参考馆员制定了一套准则,可以分为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两大类。其中直接服务包括参考服务或情报信息服务,即向需要情报信息的用户提供个别帮助;对如何使用图书馆及其文献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间接服务包括帮助读者使用大量的情报资料、资料的选择、馆际互借等。这些准则显然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标准和要求有所不同。如英国当年曾经推行过申请图书馆员资格的三种考试,即初步考试、中间考试和最终考试。其中初步考试内容为英国文学史以及图书馆管理、分类编目、工具书使用法等;中间考试科目有图书馆的组织、行政、财务、法规、建筑、设备、目录、分类、书目、采购、文学史以及两门外语;最终考试内容有阐述图书馆的组织管理总论,撰写有关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或专业图书馆的组织管理问题的论文。最终考试科目还包括书目史、古文书学、高等分类法等。以上这些都是图书馆事业较为发达和图书馆制度较为成熟的英国和美国较早的一些标准和要求。随着21世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都应该有一些新的变化。
2.2 参考馆员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联系
首先,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体现了图书馆工作的专业化水准和专业化要求。由国际图联公共图书馆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编写的《公共图书馆发展指南》中对合格的图书馆员提出了专业的要求:“合格馆员是指专业图书馆馆员,他们已经修完图书信息学本科或研究生课程。专业图书馆馆员应当能够设计、规划、组织、实施、管理并评估图书信息服务工作和制度,以便满足社区图书信息服务用户的需求。这些工作包括馆藏建设、馆藏
资源的整理与利用、为用户查找和利用信息提供辅导和帮助,以及系统开发,以方便使用图书馆资源。合格馆员应当定期联络本社区的成员。为了充分发挥作用,拥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合格馆员,如儿童馆员、信息专业人员和参考馆员等应成为专业队伍的一部分。”显然,要成为以上所谈到的合格馆员,必须经过图书馆专业的职业资格的考试;而参考馆员作为合格馆员的一部分必须拥有图书馆专业的特殊专业技能,如分析社区的资源与信息需求、使用适当的资料解答信息和参考咨询问题、建立和维护数据库,满足图书馆及其用户的需求、制定采购政策和馆藏体系、跟踪图书信息服务,包括相关技术的发展等。可见,无论是参考馆员制度,还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图书馆专业化水准方面有其共同和相联系的方面。
其次,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是图书馆人力资源建设的有力助手。参考馆员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都是组织图书馆并保持其运作的专业水准的有效机制。通过这两种制度的实施,将逐渐改变图书馆工作缺乏专业要求的现状,也将逐渐改变图书馆人力资源建设中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一般不加区分的管理模式。参考馆员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尽管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但都将成为促进图书馆员不断学习、不断进取、在专业生涯上进行自我设计的激励机制。由于中国众多图书馆都尚未建立起以上两项制度,所以这两项制度的施行,也将对现有全国至少数十万的图书馆工作者的创造力、潜力和学习力是一个很好的开发和推动。
5.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五
1、什么是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消防安保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有什么作用?
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是消防安保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单位录用以及工资分配等的主要依据
3、实施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也是我省消防安保职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4、推行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意义是什么?
推行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是加快和推进《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和完善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就业资格培训、鉴定制度,提高消防安保从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消防院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从事消防安保职业技术工种工作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消防安保职业技术工种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岗位的人员;
(三)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安保职业技术工种的在岗人员和新招用从事消防安保技术工种的人员。
(四)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或合同制消防员。
12、初次申报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可按下列条件申报初次消防安保职业职能鉴定:
(一)经培训机构初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实习期满后,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职工作人员:
(1)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经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初级(五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7年以上,经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经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消防院校及相关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本科毕业生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13、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取得初级(五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经中级职业技能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中级(四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中级(四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职业技能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高级(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4年以上,经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考评。
(四)取得技师(二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本岗位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技师正规培训合格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资格考评。
14、申请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如何报名?
(一)省公安厅消防局指定报名点负责各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消防安保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指定报名点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申请技师、高级技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须出具本人的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证明,并提交本人的技术总结和论文资料等。
(二)在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或合同制消防员、消防院校毕业生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士兵证、警官证)、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服役)年限证明等材料。
15、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消防安保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
16、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方式是什么?
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作、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17、什么是消防安保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
山东省消防安保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是经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建立的实施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消防安保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活动,是我省唯一具有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机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1)受理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鉴定;(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5)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6)协助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18、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步骤有哪些?
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步骤分为四大步骤,分为:鉴定前的组织准备、鉴定前的技术准备、鉴定实测、鉴定后的结果处理。
19、申报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申报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工种)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全省消防安保技术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负责。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工作年限须有本人所在单位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站颁发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20、消防安保职业资格鉴定前培训有哪些要求?
(一)申报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
(二)全省消防安保技术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方可参加相应职业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的消防专业技术士兵、士官、警官或合同制消防员的培训,采取自学或集中培训的形式,培训合格后可进行鉴定。
(四)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经费按规定由本单位列支,公安消防部队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21、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省消防安保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再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后,由消防安保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站或办事机构送交本人。
22、消防安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怎么办?
6.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闻出版署劳动部关于
对图书发行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新出联〔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出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图书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形成了一个以国有书店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购销形式的图书流通体系。目前,全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已达到24万人。图书发行行业不仅是流通领域的一项产业,更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图书发行工作既是一项宣传教育工作,又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服务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图书发行工作的行业特点要求图书发行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鉴于图书发行工作的特殊性,劳动部批准图书发行员工种为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工种,并列为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为提高图书发行员队伍整体素质,建立稳定、良好的图书市场秩序,根据《 劳动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1996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以及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文件精神和劳动部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图书发行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等从事图书批发、零售工作的人员及其他自愿参加图书发行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图书发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闻出版)》和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的统一教材,分别确定初、中、高三个等级图书发行员资格鉴定内容。
四、鉴定方式
针对初、中、高级图书发行员的不同鉴定要求,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要求采取笔试闭卷考试方式,操作技能要求进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两项考核均及格为本等级鉴定合格。
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组织实施
图书发行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部、新闻出版署统一领导下,按照《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为保证鉴定工作质量和证书的严肃性,对图书发行员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证书、统一印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新闻出版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书店图书发行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
私营、个体书店(摊)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文件执行。
各地区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负责考务和鉴定工作。
六、职业资格
经考核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从业资格,可以从事图书发行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图书发行员,即获得图书发行员执业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开业。
申报图书发行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考核鉴定。
七、监督检查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已从业多年的人员,限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从2000年起,图书发行员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89〕新出发字第991),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私营、个体书店(摊)开业申请时,对没有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不予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推荐办理图书发行人员就业或上岗的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图书发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定期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违反国家关于图书发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严重违反图书发行职业道德者,不得授予图书发行员资格证书,并永远不得从事图书发行工作;获得资格证书后有上述行为者,由新闻出版和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图书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鉴定机构应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图书发行员的资格鉴定工作要积极提供指导与服务。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共同做好图书发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提高图书发行人员的素质,规范图书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
7.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七
关键词: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验,启示
序言
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运作体系完善、证书含金量高, 一直被视为世界学习的典范。1986年10月英国正式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NVQs) , 并成立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 (NCVQ) , 代表英国政府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随后, 英国又建立了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GNVQ) , 从而使职业资格的概念从专门的职业岗位培训领域延伸到基础教育领域。
一、英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经验
(一) 政府适度干预, 统一职业标准
首先, 英国政府完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包括《综合中学设置促进法》、《教育改革法》、《继续与高等教育法案》和《德林报告》等在内的一系列法案。进入21世纪, 英国政府又新出台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 包括《国家技能纲要》、《14~19岁, 更多机会、更高水准》和《技能——在商务中增强, 在工作中提高》等。
其次, 英国政府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1986年英国设立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 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和框架。1997年成立资格与课程委员会, 对职业教育的课程、评估和资格认证进行总体调控。这种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行的国家调控, 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 企业积极参与, 紧密联系市场
在英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 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 充分发挥作用, 促进了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的结合。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完全按照企业的需要来制定的, 能够紧跟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市场和就业方式的变化趋势, 从而满足企业对合格劳动者的需求。这种以职业标准为导向的制度得到了英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三) 注重能力培养, 现场评估考核
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仅重视理论知识和具体岗位的要求, 而且注重考核考生的职业能力。在英国职业资格框架中, 能力标准由能力单元、能力要素和操作标准三部分构成, 用来衡量学习者的职业能力。课程设计则注重教学的实用性、可接受性及可操作性。这种方式既能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动机, 又能提高教学者的教学效果。
(四) 普职教育融通, 证书功能扩展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仅面向职业培训, 而且与学历证书体系相互衔接, 职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沟通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的纽带。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对NVQ证书的认可程度, 鼓励在职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英国在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过程中, 确立了NVQ资格等级与英国普通教育的学历文凭的对等互认关系, 并且承认国家职业资格可以作为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资格, 从而在政策上确立了这两种证书的对等地位。
二、中国职业资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证出多门, 各自为“证”
目前, 中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 企业和行业协会几乎不参与。这种管理模式既受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管辖, 又得到相关技术部门的支持, 管理比较集中, 但也存在不少弊端, 例如缺少第三方的监管等。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缺乏真正统一的管理机构, “证出多门”、“各自为证”的现象十分常见。
(二) 脱离企业, 认可度低
中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延用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业教育模式, 企业及行业协会的参与度很低。从职业标准的制定, 到资格证书培训阶段的大纲设计、课程设置, 及资格证书的考评与质量监督, 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企业根本无法参与到整个职业资格认证的过程中, 因此他们对劳动者具体能力的要求无法真实地反映出来, 导致即使劳动者持有经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也无法证实其具备实际的岗位能力。
(三) 普职分离, 难以融通
目前, 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教育与学历文凭教育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也不具有对等地位。虽然国家已实行劳动准入制, 也出台了一系列强化职业教育与培训、促使“双证”并重的制度, 但要实现“双证”融通, 还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撑, 例如对“双证”融通的认可问题、注册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问题及经费投入等问题。尽管中国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层级已经明晰, 但依旧未能建立起一个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相互融通的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不高, 学历文凭仍是大众所追求的第一目标, 学历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布不具有对等地位, 仅在证书层面普职融通就十分困难。
(四) 考评落后, 模式单一
考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较少从考证者的角度考虑。特别在考试时间上, 缺乏灵活性, 许多参考者尤其是成人由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考试, 就会失去这一年度参加考试的机会。另外, 考评方式单一, 考评手段和考评工具也比较落后, 大部分还是一种静态、片面的考试形式, 做不到客观、全面考查职业技能, 考评内容过于简单, 重知识轻技能, 考评方式基本上还是笔试。有些考评者不能胜任考评工作, 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三、英国对中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启示
(一) 政府统筹规划, 国家统一管理
为了改善中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证出多门”、“各自为证”的混乱局面, 我们亟需建立一个完整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体系, 增加证书的通用性及权威性, 提高社会认可度。因此, 我们应当借鉴英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经验, 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建立一个由上而下、层层分管、权责明晰的证书管理体系, 由国家劳动部门统筹组织证书的管理工作, 各行业行政职能部门承担证书的考核工作,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将职业资格证书评估纳入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框架, 打破目前多种职业资格证书并存, 多个部门多家机构共同管理的局面。
其次, 政府应当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法律手段保障制度的有序运行。明文规定各级管理机构不同的职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由国家劳动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中国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颁发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管, 并协调各部门之间职业资格标准及其认证的问题, 明确各级各类政府机构相关职能范围和权限, 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
(二) 建立统一标准, 强调企业参与
中国应当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 来规范职业资格认定, 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 有利于肃清现在职业领域中各种证书混乱的现象, 并以此规范各类证书机构的评估认证工作。另外, 劳动力市场是职业资格证书的最终检验环节。因此, 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及行业协会在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中的作用。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界的参与度, 以确保职业标准能够符合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使企业对雇员的操作技能和知识要求能够融入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课程体系中。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标准、严格就业准入、普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等过程。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 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 例如负责出台政策、宏观指导、督促检查、交流经验等。
(三) 普职证书互通, 促进课程融合
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能够受到学生和家长的青睐, 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其职业资格证书能够与普通学历证书互换互认。中国要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首先要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地位, 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纳入统一框架, 使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文凭证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四) 改革考评方式, 确保证书质量
目前, 中国的职业资格评估仍然以传统的书面考试为主, 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考察, 而忽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导致持证者的职业资格与他的实际技能水平不一致。中国应当对现有的评估方式进行改革, 借鉴英国的现场工作考评方法, 提高考评者的参与程度, 以客观地进行评估, 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同时采用多阶段多次评估的方式, 使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从业者实际的技能水平。
另外, 应当对考评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完善监管制约机制,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以确保整个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体系, 健全颁证机构的认定资格, 颁证机构必须实行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认证, 实现考培分离。另外, 要完善资格证书考评员、督考员等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 为职业资格证书考评提供人员保障。
结论
开展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推行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定, 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 也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我们可以适当借鉴英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经验,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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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湛波.英国职业教育对中国民办高校定位与发展的启示[J].教育探索, 2009, (4) .
8.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篇八
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起源于20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这个制度过去主要在企业内运行,达20年之久(文革前后各十年)。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后,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开始向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转移。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并重。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劳动法》,确立了职业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 1993年,劳动部发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4年3月,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至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始启动。同时,在我国运行了20年之久的企业工人技术等级制度,开始被改造为社会化管理的国家职业资格制度。1994年6月,中央编制办批准成立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指出: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我国劳动法,我们实行的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国家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国家指导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政府授权批准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取等级式结构,国家职业资格通常分为五个等级。 即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级)。政府还规定了国家职业资格和社会上通行的其他专业资格之间的相互对照关系,以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相应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中国自1994年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1999年,中国政府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2000年,初步建立起就业准入制度框架。目前,中国已基本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对应,从初级、中级、高级技工直至技师、高级技师的五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并使之成为劳动者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根据职业分类,我们确定了国家职业标准的框架,并在一系列职业和工种中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推动了全国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工作。其覆盖面达到企业职工的50%,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70%按照职业标准,开发完成了主要职业和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这是我国在大型社会性鉴定考试中,首先使用的先进题库技术;通过在全国各地建立的8000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2000个以上的职业和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累计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超过了6000万人,其中4500万人获得了不同等级、不同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过去十年,我国人力资源的资格认证制度初步完成了由计划体制形态向市场体制形态的转轨,实现了由企业内部考核向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社会化管理体制的转型,并正在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学科性教育和职业性教育两种教育并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二、比较视野下的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
提到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不能不考察英国。传统的英国是崇尚学术而轻视技能的,职业技术主要通过学徒制学习,这种学徒制是以实践和工作为基础,与主流的学术教育相分离。随着英国工业和经济的衰退,教育界不得不重新审视技术教育的作用,提出了现代技术工人应具备的关键技能(keyskills)。关键技能共六条分为两个方面,前三条称为“硬技能”,即交往(书面和口头技能、数的应用及IT技能,它是一个人职业能力的具体体现。后三条称为“软技能”,即解决问题、与他人一道工作、自学和进取的能力,它是指一个人能够“迁移”知识和技能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目前,全英对这一关键技能及其框架的认识已达成一致。1986年推行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NVQ)和基础职业资格证书(GNVQ),并逐步将 GNVQ与普通教育接轨,设计和开发全英范围的职业标准、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对关键技能的重要性进行认定、强化政府的职责及促进终身教育的发展。英国的职业证书教育提供了17000个职业资格,涵盖了广泛的商业和工业组织的工作内容。目前,正在调整初等学校课程,使其尽量与职业证书教育框架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政府发现,造成高失业率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学生在学校中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不符合社会工作部门的需要,在工作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中级技术工人的长期匮乏又是造成英国在国际竞争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为缓解新生代及成人的失业问题,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养,英国政府积极对本国教育与培训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和改革,在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推行一种政府支持的培训项目(GST)——“青年人的业本学习”(Work—basedLearningforYoungPeople)。业本学习,一改传统的以“课程为本”的模式,鼓励青年人在实践工作环境中接受学习,掌握某项工作所需要的实际技能,以满足经济生产部门对不同规格劳动者的需求。英国是一个十分重视职业证书制度建设的国家,具备某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雇主招聘雇员时的首要条件。
1991年英国政府发表的《21世纪的教育与培训》白皮书,提出对16-19岁青年人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国家资格的框架下确立了三种资格证书制度:普通教育高级水平(A—Levels)证书、普通国家职业资格(GNVQS) 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 (NVQS)证书。其中NVQS是由各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难度制定。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法案》进一步为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更多的年轻人继续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学生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以及对就业市场和就业机会的了解,正式确立了GNVQS制度。确立了这种职业证书制度,主要是为了突出掌握各种职业普遍需要的一些知识和技能(即核心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政府对职业技能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由此可以窥见一斑。
英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对接受培训人员的关键技能的要求,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特点:1、注意全面素质的提高。基本技能不仅包括掌握算术、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而且包括工作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与他人合作的能力、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2、注意工作岗位变化后的适应性和知识迁移的能力。3、制定职业资格标准时,注意研究和参照英国和世界有关行业第一流劳动者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NVQ)和现代学徒制(modemapprenticeship)已把关键技能作为应掌握的必备内容。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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