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2024-09-05

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12篇)

1.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一

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驾驶者本人承担。特殊情况下需用车辆,需向主管汇报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100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码头等单位,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驾驶员每天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6)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负责人或公司管理人员。

(7)驾驶员报销过桥费、油费、维修费、保养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保持车身、车内清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

二、安全行车制度

(1)车辆主管人员与驾驶员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做好会议记录,并报呈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若驾驶员个人主观造成的违章罚款,若属初犯,则公司给予60%报销,若屡犯,则由本人承担。

(6)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尽事宜,由公司召开内部会议协商解决。

2.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二

据报道, 一个环保组织联盟目前正敦促总统奥巴马下令, 要求到2025年, 汽车燃油效率必须达到平均每加仑60英里。尽管这一建议很可能会让汽车制造商望而却步, 但西拉俱乐部等环保团体表示, 这是一个现实而且必要的目标。该俱乐部认为, 要实现这一目标, 届时全美国的车辆中应有15%为电动汽车, 55%为混合动力车, 剩余的传统燃气汽车则应在设计上尽可能地提高燃油效率, 而悍马只能被彻底抛弃。

各大汽车公司当然很可能会表示反对, 声称如此严格的燃油经济性标准很难或者不可能达到。 然而, 这些有漏洞的辩解同样也是汽车工业为反对提高燃油经济性而使用了多年的借口, 直至事实明显表明, 汽车工业拒绝发展实际上推动了美国汽车制造商走向破产。 今年对2015年的严格标准加以强化的优势在于, 汽车制造商可以由此获得15年的准备时间, 从而使他们制造的车辆效率更高。而到了2025年左右, 燃料短缺和气候变化很可能会使消费者乐于有更多的绿色环保车辆可供选择。

3.解读美国车辆燃油效率新标 篇三

关注燃油经济性和效率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3年6月公布了《气候行动计划》。该计划提出了旨在开发本土能源的全部措施以及一系列为逐步减少碳污染的稳固、负责的举措,从而保护下一代的健康,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在《气候行动计划》中,奥巴马承诺,将与相关产业及利益相关者一起制定适用于2018年后的中型和重型车辆(以下简称为“重型车辆”)的新型能效标准,从而节约燃油成本,并进一步降低对国外进口石油的依赖。这个承诺建立在美国政府过去五年间致力于降低对国外燃油的依赖、减少消费者支出的一系列工作之上。目前,美国消耗的石油中超过70%用于运输。自2009年起,美国政府就与产业部门、各州政府一起工作,研究制定适用于轻型车辆燃油经济性和重型车辆燃油效率的灵活标准。

如今,更多更高能效的轿车和卡车从装配线上生产出来,进入美国的许多车库和货运系统。美国的汽车和卡车达到了历史上最为高效的时期。就某种程度而言,由于汽车燃油需求的下降,美国目前石油的净进口量是自1991年起最低的。

在奥巴马总统上台后,他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就是指示美国环保局(EPA)和运输部(DOT)与汽车行业通力合作,制定适用于轿车和轻型卡车的燃油经济新标准。这项工作取得了成功,奥巴马在2011年7月发布了全国性的能效新标准,要求在2025年以前将汽车与轻型卡车的能效提高近一倍。

美国轻型车辆标准适用于2011~2025年出厂的车辆,这是美国近30年来对这类车辆的能效标准做出的第一次改善。到2025年,美国新生产的轿车和轻型卡车的平均燃油经济性预计将提高一倍至54.5MPG(每加仑汽油可供车辆行驶的英里数),为消费者节约总计1.7万亿美元的燃油费——约合每辆车节约8200美元,每天降低220万加仑的油耗。另外,在此阶段内出售的汽车在其使用寿命内将减少60亿公吨的温室气体排放。

目前,这些燃油经济标准已经节约了美国司机的成本。2008~2013年车型的新轿车和轻型卡车,其平均燃油经济性上升了约4MPG。在2008年推出了轻型汽车的燃油经济标准后,美国目前已经节省了10亿加仑的燃油,减少了超过1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首个适用于卡车的油效标准

奥巴马就任后,要求重型卡车和客车(从厢式送货车到最大的牵引式挂车)必须符合一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美国却没有适用于这些车辆燃油效率或碳污染的标准。截至2010年,重型车辆的总耗油量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一直增长,而这些车辆占美国与运输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比例高达23%。

在2010年,奥巴马指派美国环保局和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一起研究适用于重型卡车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燃油效率标准。这些机构在2011年8月完成了任务,制定了适用于2014~2018年出厂的重型卡车的燃油新标准。

为了说明重型卡车和客车的差异,美国政府将这些车辆分为三类,并分别设定了标准。重型长途运输卡车,要求在2018年前,降低20%的油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每一百英里节约4加仑汽油;重型敞篷卡车和面包车,要求在2018年前,降低15%的油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每100英里可节约1加仑汽油;“专业型”卡车(学校大轿车和救火车等),要求在2018年前,降低10%的油耗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每100英里节约1加仑汽油。

大多数的卡车都装载货物、设备和乘客。为了显著推进燃油效率的改善,重型车辆燃油标准要求制造商的重型长途运输卡车和专业型卡车实现节约油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这样才能够清楚地体现车辆执行标准的效果;而基于英里数的简单计量方式(如每燃烧一加仑燃料大约可行驶的英里数)则无法体现。重型长途运输卡车和专业型卡车的制造商在考虑有效负载和牵引等因素的同时,必须实现上述目标。

节约燃油成本和燃料消耗

由于发布了首个重型车辆标准,美国企业和家庭已经在节省成本。符合新标准的2014年款车型在2013年早些时候就已经售出。到2018年,一辆新型半卡车的经营者只需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为技术升级支付费用,在这辆卡车之后的使用寿命中,可节省的燃油成本净额将达到7.3万美元。成本的节约也会惠及美国家庭,因为运输成本的降低会带来食品和货物价格的降低。

对于2014年到2018年出厂的车辆,重型车辆标准将使车辆的使用者和经营者节约500亿美元的燃油成本,节约5.3亿加仑的燃油——比美国一年从沙特阿拉伯进口的石油总量还要多。

减少污染、改善公共健康

第一阶段(2014~2018年)重型车辆的标准将大大降低温室气体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公共健康状况,从而实现奥巴马提出的到2020年使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下降17%的目标。

对于2014~2018年间出厂的车辆,在其使用寿命中将减少碳污染物约2.7亿公吨——相当于每年减少5600万辆乘用车上路。预计到2030年,颗粒物和臭氧排放降低带来的公共健康效益在13亿到42亿美元之间。

提高中型和重型车辆的能效是美国实施《气候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削减能耗、节约成本、改善美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步骤。重型汽车在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使用中占很大比例。

在2010年,重型汽车占全美登记在册汽车数量的4%,但其占运输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比例却达到了25%。目前,重型车辆是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和能耗的第二大来源,位列乘用车和轻型卡车之后。

虽然奥巴马的重型车辆标准将能够在能效方面带来长期的收益,但重型卡车的油耗预计依旧会上升,因为越来越多的卡车使用寿命将更长。在2018年后制定新一阶段的标准,将进一步改善能源安全、为消费者和企业节省成本、降低有害的空气污染物、降低货物的运输成本。此外,还能够刺激就业增长,以及清洁能源技术领域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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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行动

在国情咨文中,奥巴马提出了一项全面计划,以使美国拥有对中产阶级和商业投资的强大吸引力。奥巴马说道,执行政府历史性的燃油经济标准的汽车工人“正在对世界上一些燃油效率最佳的汽车进行调整,为美国摆脱对外国石油的依赖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奥巴马承诺,“在未来的几个月,我们将通过建立卡车的新标准,乘胜追击。这样我们才能够减少石油进口量,并减少我们为燃料支付的费用”。他还呼吁国会做出努力,使更多的轿车和卡车从依赖外国石油,转为依靠美国的天然气。

目前,奥巴马已经为该计划制定了一些额外的措施,以期改善美国卡车的燃油经济性,实现改善能源安全、减少碳污染、刺激制造业创新的目标。

指示美国环保局和交通部联合制定针对中型和重型车辆的新一阶段燃油效率标准

目前,奥巴马已指示环保局和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在2016年3月前,制定并公布适用于中型和重型车辆燃油效率和温室气体排放的下一阶段标准。

根据时间表,环保局和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预计将在2015年3月之前发布《规则制定通告》(NPRM)。第二阶段的燃油效率标准将以第一阶段(2014~2018年)的标准为基础,并且时间跨度将延续到下一个十年。

与私营部门合作,推广先进车辆

奥巴马已经指示美国能源局与环保局的智能道路运输合作伙伴项目进行合作,为参与项目的公司提供专业资源和专业技术,为制定一个降低油耗、实现更高能效、节省成本的综合性战略提供支持。

为美国司机提供更多燃料选择

在美国继续依赖可靠的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同时,奥巴马致力于实施一项使美国向更加清洁能源过渡的长期政策。

建立能源安全基金,为高级车辆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 除了说服国会撤销纳税人每年为油气行业提供的40亿美元的补贴,奥巴马还呼吁国会建立能源安全基金,实施改革以推动联邦直接管辖领地上的油气开发。能源安全基金以帮助美国的轿车和卡车摆脱对石油的依赖为重点,得到了两党的支持。

对于一系列极具成本效益的技术(如以电力、国产生物燃料、氢、国产天然气为动力的先进汽车)的投资额度约20亿美元,资金将来源于联邦油气开发的收入。建立一种专用来源的资金,才能使能源部得以维持有针对性的投资,推动美国能源安全的持续改善。

通过新的税收抵免政策和延长现有税收减免政策,为先进车辆和基础设施的投资提供支持 奥巴马宣布了一项总额度为2亿美元的税收抵免政策,从而促进对先进汽车普及所必要基础设施的投资。提议中的燃料是中立的,允许私营部门根据不同社区和群体最适合的条件,决定生物燃料、电力、天然气、氢,还是其他替代燃料。

此外,奥巴马建议延长已于2013年12月31日失效的对纤维素燃料供应商的税收优惠措施。纤维素燃料拥有降低石油消耗、碳污染的潜力,同时还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延长现存的税收抵免政策,能够推动这种具有变革性的运输燃料的发展。

(本文根据美国www.whitehouse.gov内容编译。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4.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四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

(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章路面治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第二十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并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经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执法工作。路面执法工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站范围内开展。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按照国家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理标准,在治超检测站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应当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对货运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立即责令停驶,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经称重设备检测后方可认定。对经检测确定的违法车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治超执法人员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对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自行卸载。拒不服从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强制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治超执法单位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三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流量大、超限超载严重的公路入口,安排专人把守,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应当制定交通疏导应急预案,出现道

路拥堵情况时,应当快速疏导交通,确保公路畅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查获的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治超检测站或者流动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

过错责任的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治超责任事实、责任主体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对查实的相关情况抄告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进行审核认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第三十条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其主管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治超工作不落实,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问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

(三)乱罚款、乱收费或者将罚款、收费据为已有的;

(四)为违反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的;

(五)对有关部门移交或者通报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专用公路的治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货运车辆租赁协议 篇五

甲方: 内蒙古蒙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乙方: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本着双方自愿联营合作的原则进而达成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挂靠项目:

1、甲方:以服务为手段,提供营运手续,营运手续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以车辆为实质资本,为租赁营运提供生产工作,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将车辆营运手续租给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上述事宜中,不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关系;

3、如果乙方车辆不再租赁甲方,甲方积极办理乙方的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责任:

1、乙方需将车辆落户到甲方,并承担期间一切费用,运输收入由乙方收取,经营过程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有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若同时因此造成甲方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3、乙方必须按规定对车辆及相关手续证件进行年检,并按规定参加人身、车辆及第三者和货物各种保险,如不遵守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4、乙方驾驶员必须按甲方要求营运,必须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和法制学习,营运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有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同时因此遭成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四、挂靠费用

1、乙方以其自有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为条件作为挂靠费的支付方式。

2、回单结算时司机必须凭运费80%的过路费及油票结算,否则不予结算运费。

五、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限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协议期满,续签协议。如不续签,车辆需在协议期满前过户到乙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后挂靠车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协议期满,过户之前,租赁车辆给第三方及自身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若同时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赔偿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的经济损失。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方:内蒙古蒙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时间:

时间: 电话:

6.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六

一、我国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问题

(一) 近年来, 由于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严重破

坏了道路设施, 诱发了大量的交通事故, 给公路、桥梁造成了重大危害, 严重缩短了公路、桥梁的正常使用寿命, 造成了公路路面产生龟裂、坑槽、沉陷、翻浆, 使一些桥梁出现了铺装破碎, 版体断裂, 桥台下沉等严重病害, 干线公路连续出现危桥, 而且这一情况还正在继续恶化, 使维修费用成倍增加。据测算, 由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养护改造资金达12亿元, 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的破坏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 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二)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 仍走不出治理—反

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 而在全国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车辆维修厂家, 不顾国家标准, 非法拼装车辆, 任意改变车辆载重标准, 装载质量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装载质量, 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难度。

(三)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导致了一些运输业户随意

抬高运输价格的投机行为, 造成了道路运输市场的价格混乱, 引起了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 使道路运输市场更加难以管理。

二、对治理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应采取的措施

(一) 加大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宣传力度

坚持舆论引导, 营造良好的治超氛围。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广泛宣传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目的意义, 治理标准与措施及有关超限超载的治理政策, 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 赢得社会和企业的理解与支持。使车主、货主、驾驶员深刻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懂得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规定, 是保护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的重要举措, 是维护运输业户正当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好方法, 让车主、货主、驾驶员达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二) 构建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 是政府行为, 而不是某个行业行为。由政府牵头, 组成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门治超组织, 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协调联动, 齐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牵头, 设立专职的治超机构, 健全组织, 充实人员, 落实经费, 强化组织领导, 落实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 实行目标责任制, 对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实行问责制。

(三) 加大从源头治理监管的力度

我国第一部公路保护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条例》针对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强化了从源头治超的力度。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联合办公, 实行联合稽查工作新模式, 对辖区内的汽车改装厂家集中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对车辆拼装、改装厂 (场) 进行摸底调查, 从源头上消灭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驶出场站。

(四) 加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头企业、流动治超车安装使用治超信息系统, 利用无线视频传输、GPS定位系统和源头治超监控中心网络, 实现治超远程监控和数据传输, 实施动态监控, 完善治超站点的信息化建设, 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统, 及时对超载车辆进行矫正。

(五) 加大监督与责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关键是抓好责任倒查, 明确到责任单位, 对货源地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进行责任倒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责任追究机制, 严明工作纪律, 对应管而没有管好的失职人员, 应严厉查处和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 严格执行对超限超载运输的处罚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对超限、超载的货车、个人、企业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标准: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处罚标准,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 应依法取消经资格。

三、结束语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要以源头治理为主攻点, 以长效机制为落脚点,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 落实责任, 采取联合稽查治超。应用科技手段, 坚持标本兼治, 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不断完善治理手段, 严格执行处罚标准, 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推进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环境, 保障运输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强化源头治超工作保障经济动脉畅通[EB/OP]2010-1-11

[2]张坪, 源头治超的难点及对策, 河北交通2011-2

7.货运车辆挂靠的协议 篇七

乙方:

为适应货运市场发展的需要,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自愿将全资自购车型:江淮牌HFC5161XXYP25K1E货车(发动机号:xxxxxx)一台挂靠甲方经营,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现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一、车辆权利买卖

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将车辆运营手续租给乙方使用,并协助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为乙方车辆安排的配货业务,甲方按由此产生的净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费;

3、如果乙方车辆不再挂靠甲方,甲方积极办理乙方的车辆转让及过户手续。

4、甲方负责乙方车辆营运所需要的发票,相关税金由乙方支付;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年检并交纳交强险;

2、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商业保险,第三者险按国家法律要求投保;

3、乙方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解决有关事故,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甲方在上述事宜中,不承担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关系;

4、乙方营运产生的所有税、罚款、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参加人身及第三者和货物保险;

5、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特别规定

1、挂靠期间,车辆由乙方保管使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均由乙方保管,甲方仅保留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由甲方保管使用。

2、挂靠期间,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及雇用人员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3、挂靠期间,车辆产权仍属乙方,乙方营运产生的效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时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以任何形式与银行或个人产生的借款及其他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8.货运车辆租赁协议书 篇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牌 型号货车辆。总价值 元人民币。

二、租赁期限:暂定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赁费用:租赁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风险担保金,并按月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具体数额以租赁合同为准。先交租金后使用,每月日交次月租金。

四、违约责任:乙方租用不到半年的扣风险担保金总额的100%,到半年以上的扣风险担保金的50%.本协议到期后乙方须保证车辆完整无损归还给甲方。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提供出租车辆,行车的相关手续必须合法齐全。

2、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油耗、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全部承担。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事故,其经济后果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同时,另行支付甲方间接和直接损失费。

3、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甲方租赁的货车需合法经营。否则,因此而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当全部责任,并还应支付甲方的间接和直接损失费。

4、乙方不得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5、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应及时归还车辆给甲方,如需继续租赁,则另行协商租赁的相关事项。

6、年审费用1000.00元内由乙方负责,1000.00元以上由甲方负责。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9.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九

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承担的西部项目“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检测关键技术研究”通过鉴定, 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项目在对国内外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的各种检测技术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着重研究碳平衡法检测燃油经济性的关键技术;建立在用车辆燃油消耗的“碳平衡法”测量模型;分析解决“碳平衡法”测量油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遇到的车况衰退、燃油品质变化等关键问题;对开式、闭式2种碳平衡油耗检测系统进行选型论证;形成了适于各种排量车辆燃油消耗量不解体检测的准确、快捷简便的碳平衡油耗仪。

(摘编自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网站)

10.标准版货运车辆租赁合同 篇十

标准版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行驶证》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2、乙方付给甲方每天租金800元正。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1、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三、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用承租方工厂生产的产品的运输。承租方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2、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护保养费等费用。

4、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标准版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为适应日益发展和变化的集装箱拖车营运市场的情势,在逐步规范、健康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占据有利地位,使合作双方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乙方拟分期以租借形式,用租赁手段经营货运车辆,甲方安排车辆租借并代为进行部分经营管理。完成合同租借期后,甲方必须向乙方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该车辆及拖架的原始产权。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辆状况

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车辆为 年 月取得大型公路牵引车 台;核定载重量为: 吨;车牌号码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颜色为:;拖架型号为:;牌号为: 挂,挂车架号: , 尺货柜一个。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

第二条:租用金支付方式

该车辆总价为人民币 元(包括上牌税费及贷款相关费用);乙方应首付租用金人民币 元(车辆总价-银行贷款);已付车辆租用金为人民币元整,剩余款项分期支付与甲方,明细见附表。每个月25日以前支付租用金,乙方在租用期内向甲方月缴管理费 1000 元。完成 24 期租借周期后管理费另订。

第三条:合同期限

租赁车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内付清所有租金款项。但车辆 5 年内不能过户,5年后可要求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无法交付有关分期租借车款,自找其他租借承包人并经公司同意后(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可更改租借承包形式。如不能自找租借承包人须将车辆交回甲方。车辆按五年折旧扣除折旧费用并进行解约核算,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车架和车头同为五年折旧期)

第四条:产权归属

1、合同期间,在乙方没有还清所有租借欠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付出的部分款作为向甲方支付的使用租用金(月租用金即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的月租分期款)。本合同期满,乙方付清上述全部费用后,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元,即可购得该车的原始基本产权,即该车的所有权归乙方,其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过户时,甲方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手续。但车辆的营运证照是政府交通部门发给甲方的合法营运证件,一切牌照属甲方资产。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负责车辆牌证年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该车的车辆保险由甲方统一代购,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永远为甲方,乙方不得脱保,不得在甲方统一安排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购买。

2、合同期间,如乙方租借管理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劫、被盗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时,甲方协助乙方报有关部门处理,并主导法律层面的对外关系,因乙方及车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发现乙方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经营,甲方有权予以纠正制止,并追究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4、合同期间,甲方按规定负责车辆在大连、珲春等地的海关司机准载备案事宜、办理司机本更换监管手续。为方便办理各种手续,更好的服务乙方,甲乙双方所有车辆的注册登记证书均需甲方统一保管。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规章等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严禁利用车辆参与违法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该货车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每月25日前须向甲方交纳第二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也必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按月向甲方交纳由甲方代办的相关车辆规费款(包括保险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甲方统一办理下一个月的有关证照所需费用也可在运费中抵扣,否则甲方不予办理。乙方以58尺柜营运,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司机遗失证件或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被窃、意外丢失,或因车辆使用原因被政府部门扣车扣证等)造成车辆停产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但如果因此给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与甲方是合作关系,如乙方聘用司机工作,须为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险,保障司机的权利,如因乙方没有或不能履行此义务,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从相关费用中扣减乙方应付的款项。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车辆租赁款,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不及时上交各种规费而使车辆停产或造成甲方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拒付应付事故赔偿款等,造成对甲方不利影响和损害,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乙方不承担或是无力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进行结算,结算原则和标准按本合同第三条办理。如乙方在公司(甲方)的权益不能补偿相关损失,乙方应承担无限制的追溯责任。

3、乙方必须找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担保人对乙方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资格由甲方认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地为深圳市。

第九条:保密协议:本协议除司法或行政原因需要,双方不能向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人除外)透露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十条:其它事项

1.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2.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延续生效,如有异议,在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版货运车辆租赁合同范文3

承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车主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封闭厢式货车、普通货车,车牌分别为、、、部分货物运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1、货车采用班车运输方式

2、国家法律规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发车

3、货物由乙方负责安全,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或货物被抢、被盗、被骗、被污染及遗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第一条 合同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 结算方式

每月30日分别支付乙方下月汽车租赁费用,以计件制为准。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确保托运货物符合国家法规

2、负责货物包装,并确保包装符合要求

3、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4、负责押车元的工资、保险

5、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汽车租赁费用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确保运输车辆手续合法,车容整洁,货箱卫生

2、乙方向甲方保证按约定使用车辆

3、保证每辆车车辆保险为50万

4、确保司机手机24小时开机,并保证司机及时回复甲方信息追踪人员的查询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倒货、换车、配载。如车辆途中发生意外,应及时调配其他车辆完成货物运送任务

6、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对甲方客户进行业务接触

7、乙方要确保司机服从甲方指派人员的指挥

8、如果发生意外情况造成货物损坏、丢失或可能晚到等情况,要在10分钟内通知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下列约定外,违约方要承担应付汽车租赁费用100%的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时支付汽车租赁费用的每增加一天支付应付汽车租赁费用0.1%的滞纳金,但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3、在乙方验货签收至甲方收货签收前,如发生货物丢失、损坏、变质和污染的,乙方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若不赔偿,甲方有权用应支付乙方的汽车租赁费用抵扣

4、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提供车辆使用,甲方另外租用车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货物晚到,应赔偿甲方部分经济损失。每辆车辆故障造成的扣罚500元/趟,如无车辆故障认为或操作不当造成延误扣罚20_元/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自签订起生效,甲乙双方若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或中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进行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11.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十一

宿松县人民政府:

在2009年政府取缔三

(四)轮车非法营运行动中,我们残疾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均按政府政策要求配合取缔非法营运三

(四)轮车工作小组的工作,使这次行动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当然我们更感谢政府各级相关领导给予了我们再次从事客运服务的资格,为宿松人民的出行提供出租服务,促进客运服务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燃油价格不断上涨,而我们的营运服务价格不能再提高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签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县出租车及从事城乡客运车辆均已得到国家财政油贴补助政策。

我们残疾人一致要求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内容为: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文件精神,我们符合取得国家燃油价格补贴政策。我们全体同仁请求县政府领导依照实际情况,批复我们相应的燃油补贴政策,再次感谢政府领导给予我们的支持与帮助,使我们的社会能够更加和谐发展。

宿松残疾人平安客运服务车队代表签字:

12.货运车辆燃油管理办法 篇十二

交运发〔201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赋予运管机构必要的执法手段,为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为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是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创新思路、加大力度,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

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现象的同时,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千方百计为车主、货主排忧解难,切实保障和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保证运输源头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是坚持货运源头治理与道路货运市场管理相结合。要把运输源头治理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扎实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明确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将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车辆、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作为监管重点,切实推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一)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煤场、沙石料场、港口、火车站、汽车货运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作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加强监管。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和确定货运源头单位,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采取驻点、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要建立工作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车辆装载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档案,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运管机构源头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运管执法人员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货运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通过驻点、巡查等有效方式,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对违规装载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驾驶人员、以及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4.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秩序,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协助货运源头单位维护好市场运营秩序。

5.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联动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在路面执法工作中,对查处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要及时抄告给同级运管机构。抄告内容应包括违章车辆牌号和道路运输证号、违规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违规车辆所属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简要描述及处罚决定等事项。运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非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跟踪处罚力度,并将相关处理(处罚)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部门和治超工作机构。

(五)实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准确、完整的信息报送体系,对查处的违法装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按月报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对外省(区、市)籍车辆至少每半年向相关省通报一次,相关省(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把货运源头治理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制订出台货运源头治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源头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宣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使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明确其责任义务,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制作标语等多种形式,使社会各个层面深入了解货运源头治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为源头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工作,源头治理所需经费应依法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应从成品油消费税等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和经费补助,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货物装载视频系统。同时,要加大源头治理信息管理平台、道路运输IC卡系统建设力度,加快治超信息系统和货运车辆管理系统部省站联网管理工作步伐,尽快实现治超信息系统与货运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实现路面执法信息、营运车辆管理信息和货运源头监管信息交换和共享,为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联防联治提供科技保障。

(五)切实落实治理责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源头治理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实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治理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源头治超执法人员要参加执法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实施源头治超执法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要组织开展培训,重点学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货运源头治理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源头治理工作中“三乱”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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