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2024-06-25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精选10篇)

1.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篇一

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和使用管理制度

佩戴和使用规定

1、各岗位人员进行入工作岗位后,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统一着工作服,佩带防护用品,未佩戴或佩戴不符合规范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个人专用更衣柜中,与日常用品、衣物分开储存。

3、如有意外损坏可凭损坏的劳保用品品更换新品。严禁使用破损、无效果的防护用品,破损、无效的防护用品应立即更换。

4、原药、乳油车间配料工上料、投料过程中必须严格佩带防护眼镜、防毒口罩,以杜绝突发性的事故。

5、噻唑膦车间中Ⅳ投料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消防防护帽,防止釜内物料喷出伤人。

6、办公室人员进入车间劳动,按车间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7、为节省资源,每位员工要爱护劳保用品,经常清洗,保证劳保用品的安全卫生,规定工作服7天清洗一次,其余用品根据实际情况保持整洁。

8、对报废或一次性劳保用品,不得随意丢弃,由各部门、车间专人负责,采取定点回收,集中保存或销毁。

9、本部门、车间人员劳保用品的佩戴、使用、清洗等的工作由部门领导、车间主任督促、管理。

奖惩

1、凡是在车间现场作业人员未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佩戴劳保用品者,一经发现,罚款10元/人*次,车间主任、班组长连带处罚5元/人*次。

2、发放记录填写不实、伪造发放记录,领用时个别代签的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元/次。

3、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事故情况对本人进行相应处罚。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篇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四)公司各项目部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五)公司安全质量部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各项目部、物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物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下属各小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

(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核实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三)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

(四)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五)项目部、物业公司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当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

(六)项目部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项目部应集中统一采购。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二)各项目部、物业公司应根据公司制定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三)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篇三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l生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4.公司劳动保护用品规定 篇四

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发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发放使用的台账。

2、劳动保护用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的使用原则,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推销劳动保护用品。

3、所购买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生产资格的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检验、发放、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各单位应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5、结合公司开展的专业检查,每年开展四次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

6、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按违章处理,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7、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注有本单位检验合格证及检验负责人标志。

8、井下作业人员,勿论何种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电筒,1

工作服: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电、氧焊及高温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鞋,防护眼镜;对在易燃,灼烧及有静电发生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棉布防护服。禁止发放穿戴化纤防护服。

5.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篇五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五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监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监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监定证》。

(三)《安全监定证》是跟踪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监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监定证》。否则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共) 篇六

为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规条例通知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劳保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保用品是预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所以劳保用品发放必须服从于不同生产作业岗位的需要而定。不得平均分配。

2.护品发放要坚持交旧换新,回收利用,节约有效的原则。

3.采购护品须严把质量关,护品生产单位应有经国家或地方质检中心批准颁发的“护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厂家的明显标志。

4.本规定适应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门卫保安所需护品参照同行业水平发放管理。

5.护品发放的范围

根据我公司实际其发放的范围是:从事有烧烫、擦划伤或易发生机械设备伤害作业者;从事高空作业和从事高温或有毒有害作业者;从事接触有腐蚀物质作业者;从事易发生电气伤害作业者;从事机加工维修,润滑钳工,经常接触油污者;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指导检查工作者等。

二、护品发放的有关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护品管理和发放标准,并对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组织新型护品的试用,对产品质量异议提出建议,配合采供部门处理质量问题。对非正常领用护品进行审核。

2.采供部门按规定标准按时按计划进行采购保障供应,并定期按标准进行发放,建立一人一卡登记发放制。对护品的规格、式样、材质严格把关,负责处理护品的质量异议等问题。

3.工会要监督护品的管理和发放使用的执行情况。

4.公司员工离岗辞退,所发护品全部收回。从事多工种岗位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作业岗位发给护品,不得双重发放护品。员工调换工种岗位,按新工种岗位发放,多余部分收回。

5.护品因工作造成损坏或存放被盗,持有关认知材料经领导批准后可补发。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或损坏,须本人申请领导审查并折价赔偿后补发护品(赔偿款=护品原价值除以使用期限,再乘以剩余期限)。

(附,各机组护品发放标准)

7.劳保用品佩戴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

1.1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合理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避免职业病危害以及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2.1凡是进入车间人员(包括外来车司机、客户、应聘者等)。

三、定义

3.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保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

四、各部门所必须佩戴的劳保用品

车间:安全帽、劳保鞋、工作服、防尘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注:以上部分劳保分工种佩戴,详细按照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劳保佩戴要求执行)

五、佩戴规定

5.1进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劳保用品佩戴要求进行佩戴,对于外来客户必须佩戴安全帽进入车间。

5.2特殊人员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佩戴劳保用品,需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酌情考虑。

5.3劳保用品一般按照法定期限和公司规定的周期进行更换。严禁使用破损、无效果的防护用品,破损、无效的防护用品应立即更换。5.4劳保用品领用实行以旧换新签名制,从而保证劳动者佩戴的合理性。5.5公司根据每个工种工作场所的不同分配与其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

适应的劳保用品,每位员工都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并接受监督。5.6劳保用品佩戴、使用基本原则是在不影响完成正常巡检(看、听、摸等)和操作及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规范正确使用。5.7劳保用品的使用监督,部门主管负主要责任。5.8根据生产现场具体环境情况进行配备和调整。

六、处罚规定

6.1对于外来客户没有佩戴安全帽(需提前准备3—5个安全帽放于门卫室或办公司)的行为,直接处罚公司内部负责接待人员,50元/人·次。凡是在车间现场作业人员未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佩戴劳保用品者,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处罚,并立即整改佩戴。第二次发现,当事人处罚30元/人,无需本人签名确认,并立即整改佩戴,连带直接领导处罚,50元/人·次(例:员工直接领导班长,班长直接领导车间主任)。第三次发现,当事人处罚50元/人,无需本人签名确认,并立即整改佩戴,连带直接领导处罚,100元/人·次。并对当事人 予以调岗或开除。6.2对未佩戴劳保用品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将处罚200元—1000元。6.3具体处罚明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元。

1.进入生产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全。(着装不全,不标准)。2.在车间、厂房内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3.作业现场定置管理不规范,安全通道不畅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元

1.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操作。2.特种作业人员无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上岗操作。

3.危险区域内没有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4.班前、班中饮酒,酒后上岗。

5.在规定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的岗位上戴手套操作、穿高跟鞋或不戴工作帽进行操作。

6.从事尘、毒作业或在噪声超标区域内工作不戴防护用具。7.带领闲散人员或小孩进入工作现场。

8.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小于3M,距明火距离小于l0m及卧放使用乙炔瓶和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9.对本岗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点不知、不会。10.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无盖、无罩、无套、无防护栏杆。11.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混装、同室混存。

七、其他事项

7.1为了厂区环境,禁止将劳保用品包装袋随手丢弃,禁止将废旧的劳保用品随意丢弃。

8.安全帽佩戴管理规定 篇八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帽的管理、试验和使用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帽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2811-89 安全帽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

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国电发〔〕777号

3 管理

3.1 安监部应监督计划部门购买经国家正规部门批准,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

3.2 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不超过两年半。

3.3 到期后的安全帽可根据要求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不合格按报废处理。

3.4 每顶安全帽上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记:

--制造厂名称及商标、型号;

--制造年、月;

--生产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

--许可证、编号。

3.5 安全帽的技术要求:

--顶部要有20mm~50mm缓冲空间;

--帽舌伸出长度为10mm~50mm,倾斜度在30°~60°;

--组件要完好(包括帽箍、顶衬、后箍、下额带等)。

3.6 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不应和硬物混放,应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3.7 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必须上交安监部,由安监部统一报废处理。

4 试验

4.1 由生产部组织对安全帽进行试验,每批量抽试2顶,有一顶不合格,本批安全帽全部报废,安监部对试验过程进行监督。

4.2 冲击吸收性能试验

4.2.1 试验装置包括:

--头模;

--冲击台架:该架是一台能提升和释放重锤,使之自由或导向下落的试验台架;

--钢锤:该钢锤是一个头部为半园形、直径96mm、外形对称均匀、材质为#45钢、总重量为5kg。

4.2.2 试验方法

将头模垂直安放在坚固的基础上,安全帽的帽衬调节至最大限度后戴到头模上,用5kg重的钢锤从1m高的地方自由或导向平稳下落冲击安全帽,钢锤下落轨迹应与头模中心线一致,水平偏移不大于1cm,不损坏或不变型为合格。

4.3 耐穿透性能试验

4.3.1 试验装置包括:

--头模;

--钢锥:重量3kg;

--锥角:60°;锥形最小高度:40mm;

--锥尖半径:0.5mm;锥尖硬度:HRC45;材质:T8钢。

4.3.2 试验方法

将头模垂直安放在坚固的基础上,安全帽的帽衬调节至最大限度后戴到头模上,用3kg钢锥自1m高自由平稳下落冲击安全帽,钢锥着帽点应在帽顶中心Φ100mm范围以内的薄弱部分,帽顶与头模之间垫一张白纸,穿刺后观察是否穿透接触头模,以不接触头模为合格。

4.4 试验完毕后应填写试验报告,并存档保存。

5 使用

5.1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4.2 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至少要有32mm,使帽体受冲击时有足够的变形空间,也利于头和帽体之间的通风。

5.3 安全帽佩戴时帽带应系好,严禁将安全帽歪戴在脑后。

5.4 为避免降低帽体强度,安全帽上禁止擅自开孔。

5.5 工作时应尽量避免与酸、碱直接接触,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安全帽上的污垢擦拭干净。

5.6 要经常检查安全帽是否有龟裂,下凹裂痕、磨损,组件损坏等,不合格的安全帽禁止使用。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9.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篇九

1996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为进一步保持和扩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展示党员光辉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市创先争优办《关于推行党员佩戴党徽上岗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徽佩戴对象和场合 第一条 佩戴的对象

党徽佩戴的对象为局机关、市西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市乡镇企业干部学校和市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在职在岗全体共产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第二条 佩戴的党徽

佩戴的党徽为局机关党委统一发放的党徽。第三条 佩戴的部位

10.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十

1、劳动保护用品由项目经理部统一计划购置。采购员在购置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劳动保护用品购置、使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并盖有年检章,有省级准用证,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有检测报告,不合格的产品禁止购置、使用。

3、特种劳动用品在使用说明中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产品标准、编号等说明,限期使用产品注明有效日期。

4、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在包装上有明显的指定标志。

5、严禁购进假冒产品、隐匿厂名、长址产品、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定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过期产品。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有项目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上一篇:生本教育小组合作的阶段性总结下一篇:教务教学可行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