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2024-10-09

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共15篇)

1.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篇一

生产技术科设计员

生产技术科设计员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施工设计工作,设计员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科科长、副科长、主任工程师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技术科设计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责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三大规程”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工程设计,认真学习矿井生产的有关规定,使设计达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条根据矿井生产的需要,按时、按质、按量提出开拓方案、区域设计、采掘设计、单项工程设计。

第四条核对设计是否合理,搜集积累设计技术与经验资料。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了解规程进展情况,发现有与安全现场不符的设计应做到及时修改。

第六条 设计图纸和设计通知要及时发到相关单位,并进行编号妥善保存。

第七条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安全质量检查,并做好各项记录工作。

第八条 在工作中努力学习,吸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第九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 服从领导安排,保质保量、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今日事今日毕,绝不把当天的工作任务放到明天解决。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设计员

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在生产技术科设计员参加的设计工作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未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档案或管理不善的,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在井下若发现存在违规作业的情况而没有进行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在设计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技术科设计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篇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作为一项新增加的内容, 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那么,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应采取哪些措施, 如何加强监督考核, 才能保证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本期就让我们来谈一谈如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近期话题征稿

如何看待基层安全管理的“严”与“柔”

对于企业基层安全管理, 有人认为, 必须要通过“铁面孔, 铁手腕”“严惩重罚”等“严”的方式来管理、约束员工的行为, 才能促使员工遵章守纪, 否则“三违”现象很难消除。但同时也有人认为, 应该通过对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采取“情感管理”等“柔”的方式给予员工更多人文关怀, 才能更容易让员工接受, 从而更好地保证安全。那么, 应如何看待基层安全管理中的“严”与“柔”, “严”会不会导致员工抵触?“柔”会不会纵容违章?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4月24日)

如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月”的作用

1月2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15年安全生产5项重点工作。其中指出要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 组织开展好全国第14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宣教活动。那么, 应如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月”的作用, 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安,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5月25日)

如何保障安全投入“不欠账”且“用到位”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3月1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全国人大记者会答记者问时提到“安全生产投入不能欠账”。《安全生产法》中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那么, 企业应如何才能保障安全“不欠账”, 并将安全投入切实用于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关键环节, 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6月25日)

3.安全生产重在责任落实 篇三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硬性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完成了从政策性指引到法律强制规定的转变,是科学发展观在实践社会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背后,都有一个企图在安全生产上偷工减料来节约成本的短视企业。对这种短视企业来说,不出事儿就算安全,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短期的利益忽视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全没有意识到时刻将人的保障放在第一位,将企业安全放在第一位,实际上就是对企业经济利益的长远保障,安全生产本身就是保护企业资产的无形卫士。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是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根本要求,其核心在人,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人,只有用法律法规去规范人的行为,不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让企业自上而下都绷紧这根红线,人人树立红线意识,提升安全素质,才能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保证。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1.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3.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规定;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5.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安全设备的相关规定;6.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规定;8.建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二)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2.安全生产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4.安全检查及处理的相关规定。以上涉及若干项法条的修改,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加大对安全培训、安全设施、安全工程、安全器材、隐患排查治理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和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物资保障能力。

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首先,要带头学习,懂管理和行业技术。学习管理主要为减少或消除管理上缺陷及人的不安全行为,要去深入基层班组,了解人员的不安全行為。学习行业技术主要是减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业务水平精通。其次,给予安全管理人员更多权利。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人员肩负职责不轻,对于企业安全员来说,隐患排查,如实上报,认真敬业的提出方案解决问题是根本职责所在,给予安全管理人员更多的权利是实现这一职责的重要保障,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敢于和企业负责人说实情。企业内部从上级到下级,只有逐级负责认真管控,才能齐心协力共建安全生产,形成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企业安全我尽责的良好基调。

激活各级监管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单要靠企业内部责任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外部监管机制的协同治理。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其法律职责,更容易立足本区域,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落实生产责任。政府负责统筹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领导力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部门和行业安全运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力争构建更加全面活络的安全监管机制。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人民集思广益的结果,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人民智慧的结晶。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执行,才能达到其最大的目的,保护公民的各项权益。保证执行的突出的手段是强化监督,包括企业内部监督、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监督制度不仅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内部自查自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普遍。只有活化各渠道监督,规范监督体系,才能保证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修订是与时俱进的,是顺应当前科学发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全生产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有重要地位,依法安全生产,落实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4.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四

一、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采、掘、开,地测防治水生产技术管理。

二、认真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和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技术规定及颁发的规章制度。

三、协助安监部门组织好对全矿每月的安全质量、文明生产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四、按时参加生产调度、安全、生产平衡等各种会议,并根据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五、协助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全矿建设、科学技术的长远规划和年、季度计划及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不断提高国家资源回收和矿井安全合理开采,协助总工程师组织交流采煤、掘进、开拓、通风、运输、科研、地质、测量,防治水等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七、经常深入井下调查研究,根据发现的问题召开专业会议及时解决,并做好生产准备和日常的安全管理技术工作。

八、负责全科的政治、业务技术等各方面的学习,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和安全自保能力,促进安全生产。

采,掘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科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命令、决定等。对分管业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技术管理责任。

二、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方面的制度、标准、文件、纪律等,指导本科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三、在科长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井巷工程施工设计,各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进行严格的把关,保证安全技术文件具有针对性、实用性、规范性、科学性。

四、组织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知识更新,积极组织推广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革新,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掌握生产动态,发现并安排处理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各种技术问题,随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安全技术有关信息。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从安全技术管理的角度吸取事故教训,改进管理方法。

地测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规范。

二、制定分管项目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认真组织好地测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四、经常深入现场,重点检查地测工作质量,校对图纸和有关资料,并及时组织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经常分析矿井“三量”动态变化,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审查重大贯通工程测量工作和各类煤柱的留设。

七、负责推广应用各种新技术、新手段。

5.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篇五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责任人认真履职,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轻伤事故休息天数同比下降30%,力争将重伤事故控制在零。

2、杜绝死亡事故,实现事故为零。

3、坚决杜绝瓦斯、粉尘、水、火、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事故,控制指标为零。

4、杜绝一次损失万元以上的机电和设备事故。

5、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火工品丢失、失盗等现象。控制指标为零。

6、杜绝严重“三违”、一般“三违”控制指标在一人之内。

7、按改扩建矿井工程计划保证如期完成各项指标。

8、建设项目努力达到国家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无新增职业病。

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四级培训率达到100%。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不折不扣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两个四位一体”的人防突措施,实

现在改扩建主体工程解突、消突工作中最终实现效果达标,从根本上消除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安全隐患。

11、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认真带头执行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2、对所管理的改扩建矿井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矿井机电安全管理、矿井安全监督管理的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专业职能部门的副总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不同职能分工管理的责任人。

3、组织制定编制安全工作计划,生产工作计划,职工培训复训计划,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的修订、制度的修订、各管理机构的完善及人员配置,重特大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4、认真抓好煤矿改扩建矿井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整改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组织协调工作。

5、督促落实执行国家煤矿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矿内 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考核。

6、严格执行库车县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规定及要求。

7、要有计划对全矿安全生产进行组织检查、验收和考核,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8、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组织制定各类有效安全措施,确保改扩建矿井全年各项指标如期顺利完成。

三、考核办法

按公司2014年制定的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四、奖惩办法

按公司2014年制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期限: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后主要负责人(矿长与责任人各持一份。

6.生产技术科岗位责任分工 篇六

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矿采煤、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开采技术政策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开采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3、负责全矿井采掘设计工作;

4、负责落实分管领导安排的工作,并下发督办通知,限期完成;

5、参与研究编制全矿年、季、月生产计划,为计划编制提供资料,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技措计划;

6、掌握生产完成情况和安全动态,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协调生产单位与辅助部门的关系,协助矿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7、参与采掘工作面接续、生产能力平衡和生产准备工作,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续;

8、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掘进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协助科长负责分管区队的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矿压观测、支护参数修改、文明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2、按照生产接替计划,及时下发分管区队的业务联系通知单;

3、负责分管区队矿压观测和资料的收集,及时把信息反馈到科长;

4、按时参加生产科组织的各项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达标评比、顶板隐患排查和月末工程验收等活动。

5、按时参加其他科室组织的安全检查、机电检查、材料检查、“一通三防”检查、防治水检查等活动;

6、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情况,动态管理和顶板、地质构造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做到技术先行和预见性,预防事故的发生。

7、协助科长编制月度、季度、生产作业计划。

8、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9、按时参加分管区队的班前会,掌握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一些事项,确保分管区队正常生产。

10、根据生产情况,及时采取可行的方案,协助区队搞好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和复查。

7.种好安全生产“责任田” 篇七

下面, 笔者根据基层工作实践, 探讨分析目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并就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对策建议。

“四个不到位”问题

安全意识不到位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承担主体。新《安全生产法》第3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机制”。从莱州市辖区企业看, 目前, 虽然多数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 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但仍有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认识上还存有明显偏差, 没有看到安全生产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生产经营轻安全防范”“重短期效益轻安全投入”的思想严重。在地方基层安全监管工作中, “政府急企业不急”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在中小企业最为明显, 一些中小企业受行业类型、生产规模、危险程度等因素影响, 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 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抱有侥幸、应付心理, 将安全生产工作仅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 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 致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安全管理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就落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规定, 比如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明确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和配备标准, 规定了落实“三同时”制度等。但从地方基层监管实践看, 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与法律规定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 企业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由于一些企业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加之生产工艺设备落后, 技术支撑能力较低, 安全管理存在很多漏洞, 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较多, 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能力低下。另一方面, 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不够严格。企业主动落实法律法规意识不强, 特别在中小企业比较突出, 既没有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有的企业甚至无视法律法规冒险组织违规违章作业或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安全培训不到位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此外, 新《安全生产法》还在第18条、第22条、第44条就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经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有着严格规定, 但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执行落实情况看, 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停留在浅层次, 没有严格执行对职工安全培训的要求, 尤其是农民工、临时工、外来工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就直接安排上岗作业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这些人员多数缺乏安全知识、自我防范能力差, 加之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清楚、不掌握, 导致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 为伤亡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成为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短板”

应急防范不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 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定期组织演练。目前一些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健全, 应对复杂突发事故灾害的综合处置能力不足。在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部分企业没有紧密结合自身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制定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脱节, 不能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在救援装备配备方面, 部分企业专业救援设备设施、救援物资装备不够完备, 缺少对重要应急装备开展必要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遇有紧急情况时难以保证快速投入使用。在应急演练方面, 部分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时重形式、轻效果, 多以表演性、汇报式演练为主, 实战性不强。既难以通过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实用性进行评估, 也不能真实检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多管齐下多轮驱动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无论从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角度看, 还是从企业可持续发展角度看, 都意义重大、刻不容缓。笔者认为, 应坚持多管齐下、多轮驱动, 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从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健全“三个机制”

第一, 健全企业责任落实机制。责任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新《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及监督考核要求。企业应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逐一明确从管理层到职工层、从企业到车间、班组和岗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层层签订责任书, 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证一级互联互保的安全责任体系, 实现安全责任的全覆盖。同时, 还应通过建立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在企业内部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格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是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新《安全生产法》第18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7项职责, 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指明了方向,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安全责任, 认真履行职责, 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 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第二, 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企业应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鼓励和支持其履行好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工作职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具体推动者和执行者, 应当牢记肩负的重要责任,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不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尤其是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并根据企业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和危险因素等情况, 始终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企业安全管理全过程, 重点在抓源头、抓苗头和抓细节上下功夫, 不留盲区和死角, 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

第三, 健全企业安全投入机制。持续、稳定的安全资金投入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安全利益,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第20条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持续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及时淘汰安全性能低下或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引进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与条件, 降低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的可靠基础上, 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完善“三个体系”

第一, 完善企业安全培训体系。安全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也是一项惠及企业和职工生产财产安全的保障工程。针对目前职工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技能不高的现状, 企业应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 认真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 从严抓好安全培训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培训体系。在组织开展安全培训过程中, 企业应注重增强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按照“分类培训、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作业岗位设置等特点, 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 做到不同岗位有不同培训重点, 不同工种有不同培训内容, 不同对象有不同培训方法, 不同层次有不同培训要求。通过采用案例式、模拟式、互动式等灵活多样的手段, 提高培训吸引力和职工理解力, 使职工通过参加安全培训, 真正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等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杜绝“三违”现象, 不断增强职工事故隐患“抵抗力”和生产安全“免疫力”。

第二, 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企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可以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 建立严密、完整和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标准, 有效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标志着安全标准化建设已成为企业的“必修课”。因此, 企业应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等方面入手, 全面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 完善企业应急救援体系。“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应急救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持续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基础上, 重点抓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针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认真研究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 详细明确机构和人员应急职责、预防措施和处置程序等内容。同时, 应定期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使职工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应急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提高职工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 企业应及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针对存在的问题,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确保遇有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挥“三个作用”

第一, 发挥部门源头管理作用。抓好源头管理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有效手段, 对于保障企业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因此, 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 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规范审批程序, 严格审批条件, 尤其是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事项应严格审查批准和验收,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高危行业领域。同时, 各地方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和监管责任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事项源头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责任, 确保安全生产审批准入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 发挥监管执法职能作用。针对目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方面认知度不高、主动性不强的问题, 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监督执法职能,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新《安全生产法》第59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督检查的要求, 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 创新安全监管机制, 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根据辖区企业类别、规模大小、危险程度等特点, 采取分行业、分等级监管方式, 明确各类企业安全监管主体和执法检查频次, 重点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等内容纳入监管执法范围,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紧迫感。此外, 还应定期分析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暗访暗查, 对企业实施“定向式”“菜单式”监督检查, 推动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篇八

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只要一个方面或个环节稍有疏忽,就有酿成安全事故的可能。南平市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入手,落实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首先,南平市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控制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再层层分解,做到目标明确。其次,层层落实责任,南平市从2001年8月就制定了“南平市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南平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了市领导及各级各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条块结合的事故处理快速反应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第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把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双文明建设、评优评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发展。第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跟踪督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南平市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一是定期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南平市政府每季度都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对策,防范未然。二是实行安全生产预警通报制度,对事故多发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市政府安委会或安监局及时进行预警通报,该制度从去年8月份实行以来,已对武夷山市政府、建瓯市政府预警通报,起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建立重大节日安全检查制度,凡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及全国“两会”

期间,我市各单位均开展安全大检查,并加强节日值班,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威胁公共安全且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挂牌督办,至今已有8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分别由所在县(市)政府挂牌督办,目前6家已整改完毕。五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宣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9.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九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提高井下一线职工安全自保能力,有效遏止煤矿职工的伤亡事故。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地测防治水技术员)的责任及权力:

1、乙方自愿到甲方所负责的科室从事地测防治水技术工作,并服从甲方管理,认真执行甲方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煤矿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不三违作业。

3、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等专业知识教育,不断强化个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保能力。

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工作服、雨靴、矿帽、矿灯、自救器、手套、毛巾)必须携带齐全,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5、利用“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十项权利”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甲方(科长)的义务及权利

1、为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培训器材及场所,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3、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同时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处罚或奖励。

4、有权对乙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处罚。

三、本责任书从2011年3月5日起执行。本责任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签艾工的名字)乙方 :

科兴煤炭公司榆树泉煤矿生产技术科

10.安全生产责任书(技术员) 篇十

(技术员)

一、管理目标

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上级指示,决定、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设计),使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检查执行情况。

3、积极参加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工作,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从技术措施上提出处理办法。

4、认真落实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职业病,治理尘毒危害等方面的工作。

5、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6、参加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调查,研究分析,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执行。

三、考核方法

本责任书实行“季度自查、年中抽查、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具体参照“劳动人事制度”中职工考核方法执行。

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总公司 部门名称(章):

安全负责人(签字):

11.农业生产责任制遐思 篇十一

“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项农村政策的推行,打破了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的局面,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

“要按照我国的国情,逐步实现农业的经济结构改革、体制改革和技术改造,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农业发展道路。”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华夏大地谁主沉浮?

是农民的向背!

中国自从新石器时代革命导致出现农耕社会以来,农人心里的“投票”一直是最后决定中国大地治乱兴衰的根本力量。两千多年的封建史更加清楚地证明:得农民者则为“载舟”,失农民者则为“覆舟”。除非外因干扰,这条规律所向披靡,它自古迄今,有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在华夏大地上奔腾咆哮,在炎黄子孙中发号施令。从农村包围城市而大获全胜的中国革命,到推行极左路线而遭致失败的中国式跃进,史家写来,一则满纸豪情,成为千古奇篇;一则语涩宇艰,不免使人痛心。这一正一反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关键就在于农民,一清二楚,雄辩得很。

这条规律今后还灵不灵?

只要不割断历史,不回避现实,懂得继往开来的奥秘,善于借鉴他人的得失,就会明白:它无疑还将表现一场辉煌的压轴戏。因为,我们一生下来,面临的就是这条规律大显身手的舞台,舞台既在,规律必灵,若不能把舞台转过去另换一个,就只得从它出发,把戏因势利导地演下去。世界的现代化经验证明,从农业起飞,未必不是一场好戏。中国以农立国,虽云落后,但这种落后并非绝对坏事。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暂时落后,焉知非幸。其他国家现代化的成就与经验,我们自己几年来的经验与成就,就是此福此幸之所倚。农业先行,只要控御得法,也许还是一条现代化的上乘捷径。

在现代化历史上,条条道路通罗马。不过优劣互见,成果不一。比较起来,从农业起飞的国家,其现代化的成就,表现得最为坚实富足,从轻工业或重工业起飞的,就不如它根深叶茂,从矿产资源和外贸起飞的,更是等而下之,有欠周全牢靠。

现实本身也摆得很分明:今天,搞十亿多人口的现代化建设,如果不把主要心力用在八亿多农民身上,不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放在主旋律的地位,不把他们的形象塑造在画面中心位置,而是迷信唯工业优先主义的教条和搬用封建社会的等级,那真是所谓“有眼不识泰山”了。八亿多人饿肚皮,二亿人也别想吃饱,八亿多人消极,即使二亿人积极,也会被四倍于己的老牛破车拖垮。对中国现代化持悲观论的人,除了感觉官僚主义难以清扫之外,就是担忧中国农民太多太穷,要把他们提高到现代化水平谈何容易。其实,搞活中国现代化这盘棋的眼,不在别处,就看对农民这一着棋下得如何。是包办代替、拔苗助长、违农民之心而动呢,还是尊重主动、顺应民心、因势利导呢?如果八亿多农民自己主动积极起来,用两个文明先替他们装上风火轮,这十亿多人何愁不一道向前迅跑。过去的错误就在于主次颠倒,先后失序,严重挫伤了农民这一大头的积极性。结果,忙了半天现代化的大跃进,不过是徒存空名。

二千多年来的一个巨大历史涡流的循环值得一提。

中国历代王朝,开国伊始例皆休养生息,劝农务工,以敛人心。等到政局稳定,经济向荣,就安而忘危,乐而忘忧。铺张浪费,日甚一日,贪赃枉法,比逐而增。各方竭泽而渔的灾难,四位一体敲骨吸髓的剥削,最后都转嫁到无权的农民身上。一旦局面败坏到农村“老者转乎沟壑,壮者散之四方”时,要腐朽的官僚机构去挽狂澜于既倒,势必又使任何解救的节目,反而演变成扩大灾难的弊政。因为,为弭乱治安而增加支出,无异以重赋和抓丁进一步逼迫人数本已大为减少和勉强留在生产线上的农民也离开生产岗位加入暴乱队伍,最后只留下老弱病残支撑着农业生产的残局。还因为,一旦败局已定,文武百官莫不加紧聚敛,以为后图,更使农民苦上加苦。赈灾官员成为劫民使者,并非笑谈,而是常规。与此种腐败潮流相应,则是日益壮大的农民支援解放大军的汹涌洪流。历朝亡国之君至此局面,即使不断下诏罪己,也难扭转乾坤,只得听任“官逼民反”的大破局再次重演。

人口脱离农村流入城市,本是资本主义历史进步的法则,目前社会主义也还未改变这一趋势。但这一法则必须建立在农业生产力提高而驱逐劳动和工商各业发展而吸收劳动的基础上,才是正常的表现。倘若由于农业萎缩和农民贫困而产生弃农趋势,倘若城市本身待业者日增,而又通过各种后门,使农村户口和稀缺物资流入城市,则势必使本已不堪负担城市的农村,要去负担更加膨胀的城市。长此以往,恶性循环的结果不仅农村日敝,城市亦将日乱,影响发展速度。这种恶性循环虽与上述封建性循环不能同日而语,但对农民民心与生产也有消极影响,也是农民向背规律的表现,值得重视。

在农业人口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社会,如果不首先发展农业,使农业先飞,农民先富,就难以摆脱上述恶性循环,最终必然降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乃至出现重大比例失调而造成停滞、倒退,甚至危机。只要恶性循环趋势一旦成型,即使再追加多少农业投资,也难以更改政治经济内部的消极机制了。

先师王亚南先生屡屡倡导,要以中国人的资格研究政治经济学,对此,过去聚讼纷纭,不明真谛何在。中国共产党三中全会以来,提出要实行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何谓“中国式”,解释也莫衷一是。甚者则往往误会这是指降低标准而言。但是今天,由于党的慧眼卓识的战略决策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创造,已经有可能断言,中国的政治经济学和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特点虽多,但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表现为牢牢掌握住这条规律在一切方面的制约作用:必须使大农业装上风火轮先飞起来,让农民鼓足干劲先富起来,然后由此促进其他部门,经过一系列与此配合的长期调整,有机地展开全面的发展,通过联合专业化等途径,直至把八亿农民基本上就地引导到成为亦农、亦工、亦商、亦学、亦兵的多面发展的人,把农业地区变成农村中有城市,城市中有农村为止。这样,三大差别的缩小用不着象资本主义那样先痛苦地扩大,再来艰难地缩小,绕个大弯,多此一举;也不会象过去那样,缘木求鱼,用普遍贫困化的倒退办法来缩小。这才是表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的要着,是社会主义战略上高速度的窍门。

马洪同志在《经济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七期的论文中提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论点,概括了中国政治经济学的最大特点。笔者在一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写的《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再版序言》中也曾认为:“扩大商品生产范围,把计划经济逐步地适当地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使国家管理生产的职能从低级领域腾出手来加强高级领域的领导职能。”就目前而论,最大容量的商品市场在哪里?最需要扩大的商品生产在哪里?当然在农村。农村是商品经济的关键性阵地。高级领域的领导职能,就是确立这条农业先飞农民先富的中国式现代化路线并据此而进行一系列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政策性领导。从农业出发,才真正是提纲挚领、推动全局的最优良方。过去任命过许多“纲”,此争彼夺,互相掣肘,结果倒霉的是农业或大农业。其实,纲只应抓在中央手里,哪个部门也没有资格充“帅”抓“纲”。有过一个时候,把农业当作基础,重要性是提高了一步,但却没有参与主导的份儿,基础也就徒有其名,因为,工业囊括了主导地位,为工业而工业,积累与基建恶性膨胀,仍然靠牺牲与缓延农业的发展来发展,不断地吃农业的亏空。后来,为了克服这种实践上的缺点,提出了“农轻重”的次序。但是,实践上并没有真正按农轻重的次序来计划与安排一切,没有遵守工业等必须首先满足发展农业需要之后才能尽量发展自己的原则,而且工业发展的定向也不明确,很少着眼于扶助农业先飞的战略需要。为山九仞,功亏一篑,雄心勃勃的历史实验壮举不得不半途而废。亏此一篑的根源何在,后文还要谈及。这里必须先把这一篑的理论地位予以确定。比“农轻重”次序论高出一筹的理论思想,不是别的,就是今天党所提出的“让农民先富起来”的战略思想(在社会主义社会,让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只能理解为让农民先富起来),就是把农业先飞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把农业从单纯基础的地位提升到参与主导的思想。是这种让农业先飞、农民先富的思想,决不是单纯的让农业复苏的思想,而是对过去的“以农业为基础”、“工农业并举”和“农轻重次序”的理论思想的进一步的发展和完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富有特征性的一章的逻辑结论。

从这样的经济思想出发来看农村,农村才在我们眼前呈现为真正是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但是,这种作为又有两种。

一种是官僚主义的作为,即用主观主义唯意志论的臆断来代替八亿农民的思想实际和农村实际,用强迫性的穷过渡来偷换共产主义的科学概念。这种作为的结果,如所周知,是欲速不达,反而让大锅饭懒了手足,钝了脑袋,荒了庄稼,饿了肚皮。一种是人民民主的作为,即真正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感觉自己有真正独立的人格,不必长个脑袋却不能由自己思考,有张嘴巴却不能说自己要说的话;此外,在这种作为中,还包括政府应鼓励、帮助与指导他们靠勤劳与科学致富,靠正当与合法的途径致富,靠自愿互利的原则在不断提高的生产力水平上联合致富。这种作为,真正让农民感觉政府和干部管到点子上,可信可靠,可亲可爱;在国家和集体的指导与帮助下,他们有力可使,有责可任,有货可卖,有钱可买,有法可依,有知可求,有乐可享,有群可依。这种作为,使国家管大头,集体管中头,个人管小头,各有管头;使国家得大头,集体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大有奔头。只要引导得法,控制有方,扶助周到,调节得宜,农民在经营致富的基础上,物质与文化生活必然蒸蒸日上,民主与法制的习惯也会日益加强。在这种作为下,理所当然地要把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战略重点移到配合农村的发展上来。只要调度得当,渠道畅通,有条不紊,农村将成为资金、技术、人才、科学、文教、卫生、娱乐、法制、环保等等发挥作用的广阔天地。那时,日益富裕的新农村,将日益被引向农村中有城市、城市中有农村的交错生长的布局。在这种新布局里,农业劳动生产率越来越高,而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村人口将越来越多,并且他们的工作时间将越来越短。这样的新农村或工农镇,弦歌起于广厦,机器响于田畴,既有自然的青山绿水,又有人工的繁华舒适,既有工商企业,又有各级学校,百业兴隆,交通便捷,将对旧城市产生巨大的吸引力,用不着动员,就会形成“奔向农村的热潮”。旧的城市与这样的新村镇交流,城市本身的生产与生活发展的速度又怎能不快起来。努力把这种良性的国内循环系统发展起来才是自力更生为主而引进为辅的科学道路。这样一来,连棘手的节育问题也会有较好的解决。

因此,前一种作为的结果是贫困与愚昧,而贫困与愚昧正是几千年传统官僚主义安身立命的根本。后一种作为的结果则是富裕与知识,而富裕与知识正是克服现代化的大敌——传统官僚主义的治本良方。对于传统官僚主义来说,前一种作为的结果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后一种作为的结果是釜底抽薪,药到病除。八亿多农民的经济民主,必然会促进政治民主,八亿多农民的富裕和接受科学,必然会加强运用民主与法制的能力,使民主获得科学化,科学获得民主化,相得而益彰;而这反过来又将进一步释放蕴藏在农民身上的巨大积极性。可以这样说,在农业人口居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以牺牲农业来保证重工业的优先发展,必然不利于克服封建官僚主义的传统,从而也就难以解决整个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问题,特别是农业问题。反之,则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又有利于顺利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一箭双雕,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不把今天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历史转折意义提高到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只看到眼前出现的这一点儿“富”,就富论富,这就在实际上等于无视几千年历史的总教训,看不到我们中华民族大地上正在升起的伟大而又深刻的历史变革运动。前述理论进化上功亏一篑的根源和实践上欲速不达的挫折的主因,说到底,就是由于不认识中国官僚主义运动规律的奥秘!不懂得只有充分利用农民向背规律才能促使这条官僚主义运动规律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辩证法。

关于知识和知识分子命运问题可以附带说几句话。什么时候,农业起飞了,中国知识分子才能真正受到更多的重视和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中国知识分子的命运,归根结柢,是与农村的荣枯连在一起的。在实行“知识流放”的年代里,知识分子与农村的结合不过是一个闹剧里的悲剧。那时,知识遇到的是用不起知识的贫困的农村,农村遇到的是帮不了农村的无权的知识。现在才是知识分子与农民自愿彻底结合的开端。民主革命时期,知识分子与农民的第一次结合,主要是政治的结合,但已胜利地开创了中国革命的新局面;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知识分子与农民的再次结合,是从政治到经济、从文化到科学的全面结合,是知识与富裕的结合,是知识与民主的结合,它定将在更高更大的程度上胜利地开创出现代化的新局面。中国知识分子尽管自身清苦,但最拥护劳动农民先富起来和首先获得经济民主。因为,八亿农民获得富裕与民主,知识才大有用武之地。我奉劝有志知青,少向钱看,多向知看,钱有用完之日,知无穷尽之时。我也认为提高知识分子工资福利待遇依靠国库拨款解决问题的做法,也是囿于传统观念的做法,目前可能极小,而且阻力极大,绝非治本良方。治本之道,在于实行我国自己独特的社会主义精神生产经济化,即加速科学知识变为直接生产力的过程。特别是要为知识分子的真才实学与发展新农村的巨大需要沟通渠道。而国库拨款则主要应该用在发展学校、图书馆、出版业和情报网等基本设施上。

总之,中国式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起点和根本希望,首先在农村,就在农业先飞、农民先富的新战略方针上。农业生产责任制就是它最初的曙光,这是东方前所未有的曙光。如果说,新中国正在描绘一条欲飞的巨龙,那么八亿多农民开始起飞的新的长征,就是它的画龙点睛之作。这是龙的规律最后一次胜利的开始,也是中国人民永远扬弃这条封建规律的运动形态的开始。

实践已经跑到前面去了,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多么迫切地需要捍卫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便填补理论与实践方向之间巨大的差距和无数的空白。愿东方的曙光给理论工作者以勇气和启示吧!

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

12.生产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 篇十二

1. 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该站通过卓有成效的思想工作, 进一步提高了农机管理部门对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工作, 检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 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加强农机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 规范农机管理的执法行为, 确保不放弃原则办一件事、不违背程序执一次法、不超出标准多收一分钱。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布举报电话, 促进农机管理系统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 狠抓安全管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省、市农机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淳安县农机管理总站加强对农机管理队伍整顿, 自查自纠, 自我提高, 组织广大农机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入探讨有关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 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执法水平。做到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松劲, 全面履行好农机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在农机队伍建设、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纠风整纪、作风建设等方面, 对照检查, 剖析问题, 重点查找作风不实、态度粗暴、服务措施不到位及执法工作中不作为等问题, 及时核实处理, 做到边学、边查、边纠,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做到遵纪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 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针对农民机手法律意识淡薄、遵纪守法意识不强的情况, 该站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舆论工具, 开展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活动, 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使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为全县农机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环境。为深入推进农机管理作风建设, 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以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为基本内容,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树立新时期农机管理行业新风, 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13.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篇十三

1、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律和上级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布置检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对全项目安全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2、编制本工程项目的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本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价、针对风险情况提出可行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其措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则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负责组织制定本项目高中度风险的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确定,依据中铁五局应急救援预案模式,编制符合工程特点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督促财务部门按实施情况进行统计。

5、参与本项目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及时解决。

6、负责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控制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负责安全文明工地现场的设计并组织实施。

7、对四新项目中带有高危险性施工任务,负责指定或请上级单位指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细则、组织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负责落实预防事故的施工技术要求。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9、结合季节、结合项目具体施工特点,具体负责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中的针对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如:具体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参加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14.施工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四

技 术 员 安 全 责 任 书

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项目部安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切实为工程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现结合新疆希尔路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责任书。

1、安全管理目标: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争创省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有效督促本标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施工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零亡”工程。

2、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向领导汇报。

4、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协同安全员共同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项目经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5、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行施工。

6、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7、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落实防范措施。

8、按照公司具体分工,层层落实抓好各自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实行问责制,出现问题谁主管谁负责。

9、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项目的警示标示。

10、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驻地要设路灯。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大型桥梁攀登扶梯处必须设置照明灯具。

11、施工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搭乘运输车辆及其它施工机械上、下班,更不能强行爬车。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自负。

12、对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希尔路桥《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3、现场作业时,人机要配合要合理得当,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施工技术员(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15.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篇十五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 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 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 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 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 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 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 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 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 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 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 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进行事故统计;

(六) 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 (分公司、子公司等) 和省管企业总部 (总公司、集团公司)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 (省管企业除外) 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 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 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 对生产经营单位 (煤矿除外) 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 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 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 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 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 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指导、监督各类学校 (含幼儿园) 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 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 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 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 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 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 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 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 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 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 (洗) 矿的行为;

(二)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

(二)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 对市政公用行业 (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 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 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

(三)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 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 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 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 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草原 (场) 防火工作;

(三) 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文物)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 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 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 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 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 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 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 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 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 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 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 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 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 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 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 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 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 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 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 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 (一) 、 (二) 、 (三) 项情形的,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 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 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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