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共1篇)
1.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 篇一
【法规名称】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规文号】农农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2002-09-23 【实施日期】2002-09-23
【是否有效】 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的通知
农农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放开,经营主体增多,执法难度增大,加之自然灾害造成个别作物的种子供应偏紧,一些地方种子市场出现混乱,制售假劣种子和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种子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种子管理是种子工作的基础,只有抓好种子管理工作,才能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发展。《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从种子管理的各个环节入手,查找现行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得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整顿种子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的种子。
二、认真审查种子生产经营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许可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
三、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种子市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执行和种子生产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许可情况,经营种子的加工、包装、标签
及标签所标注内容、形式的合格情况,经营档案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情况,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过农业部审查的情况,种子质量情况,以及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情况等。
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机构必须做到在人、财、物管理上彻底分开,还没有分开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严禁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级种子管理和植物检疫等机构不得在法律规定外增加企业义务和负担,如强制购买检疫标签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利用行政权力牟取非法利益,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要求,按种子生产规程生产种子,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销售的种子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种子生产经营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履约,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种子质量监督职责,组织好本辖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杂交玉米、抗虫棉花、杂交水稻等种子的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加大种子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监管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手段,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要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要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要逐级建立和完善种子打假目标责任制,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认真落实重大种子案件上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种子案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要建立和强化重大假冒种子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地区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优势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力量优势,密切配合,适时组织种子专项或综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五、强化服务引导,保障优质种子的供应
各地在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真正为企业、为农民排忧解难。种子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种子需求预测,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品种适销对路。各地在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要积极引导农民使用优良品种,避免盲目引进和推广不适宜的品种;要做好新品种示范工作,及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用种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员、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接受企业委托,进行种子质量检测。种子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为合法企业的合格种子进入本地市场提供方便,决不允许搞地区和部门封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制订加大种子执法工作力度的联合行动计划,并付之实施。要认真总结、交流种子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营造一个秩序优良的种子市场而不懈努力。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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