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共8篇)
1.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一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阶段性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及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对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四条 学校在人事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在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
体负责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等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学院(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兼任博管办主任,人事处负责人兼任博管办副主任,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研究生院和科学研究院负责博士后的过程管理。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学院(单位)指定专人或人事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兼任,根据具体情况组成以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生导师为主体的工作班子,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已设立的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所有学科领域。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博士生导师或兼职博士生导师可担任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和在站研究任务。学校、学院(学科)和博士后合作导师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是指具有博士学位,主动申请进站,经考核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博士后人员培养经费的来源,分为:
(一)国家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浙江省资助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项目博士后人员。根据人事关系的不同,国内博士后人员分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须转入我校,按学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博士后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博士后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做博士后。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招收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确保
质量、程序规范的原则,同时要加强对博士后申请人员政治素质、学术道德的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将该申请表与两位专家推荐信、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博士学位论文、体检表(市级以上医院)等材料一同报流动站。经流动站面试通过,并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进站申请。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受招收计划限制。
第十三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做博士后,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博士后进站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审批同意,其他申请程序、申请材料与管理办法同国内博士后人员。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进站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协助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统一由学校为其购买有关综合保险,费用由学校承担。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流动站应结合所在学科科学研究、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本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计划报学校博管办。学校在校园网上建立博士后人员招聘专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包括设站学科、合作导师以及研究选题等。
第十五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外— 6 — 籍博士还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留学回国博士需核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六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24个月。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其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流动站所在学院(单位),同时,作为学校的科研人员,每年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在所在学科进行,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流动站主任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未曾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后人员,经有关学院(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参见《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各学院(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博管办审批,对考核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于出站期满前1个月,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并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组织5名以上校内外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的接收函,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市级以上人才中心代管。
第二十五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出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一起报流动站审核,流动站核实后,将相关材料一式4份报学校博管办审核,并报浙江省— 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通知单交学校博管办,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应及时通知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至学校博管办。出站3个月后未转走的博士后人员档案,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并按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院(单位)同意,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博士后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流动站及学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博士后人员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九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聘任在本校任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学校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风不正、弄虚作假;
(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
行政处分;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进站后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将按属地原则转至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为本校流动编制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年薪制,底薪为15万元。相关发放标准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上述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承担,其中档案工资按人社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执行。病假、事假、旷工达到一定时间的,要减扣一定额度的薪酬,具体参照《浙江师范大学绩效工资管理与发放办法(试行)》(浙师人字〔2013〕10号)确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非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与本校流动编制(年薪制)人员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与工伤等社会保— 10 — 险及公积金待遇。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住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金,或由学校提供租房补贴(校本部800元/月,杭州校区1800元/月)。在职博士后、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或租房补贴。委托培养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其在职单位相关待遇。博士后人员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学校博士后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A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安排:
(一)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博士后人员本人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资助、奖励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助新进站博士后2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11 —
用于博士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学院、学科或合作导师可以给予一定的配套。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等,属博士后绩效考核超额完成部分的,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执行;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及使用管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建卡立账,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论文发表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严格控制购买计算机及劳务费等支出。博士后用申请获准的科研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均属国家财产,对上述物品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做好登记、存储等工作。出站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出站。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全国优秀博士后、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办法按国家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浙江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出国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要求出— 12 — 国(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或开展合作研究,需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学院(单位)同意,报学校博管办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有关出国(境)手续由在职单位负责办理。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进行出国(境)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出国逾期不归的博士后人员,所在学院(单位)应及时上报学校博管办。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的博士后人员,按自动退站处理,并从保证金中扣回出国期间学校已支付的薪酬及资助等费用。
第九章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与流动站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学校博管办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及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博管办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社部、全国博管会和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论文(著作)、项目等级,— 13 —
根据成果发表(出版)或获得当年的政策由科学研究院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相关政策按浙师人字〔2015〕9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 14 —
本实施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人事、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人事处、科学研究院、本科教学部、计划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共事务管理处和设站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设站一级学科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一、学校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校博士后发展规划并向学校汇报。
(二)制订博士后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博士后工作相关人、财、物的预算和配置。
(四)审定各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
(五)负责各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六)总结校内外博士后的工作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
(八)其他与博士后相关的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单位)的分工
(一)人事处
1.负责起草和制订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2.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制订。
3.博士后人员进、出及退站和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等工作。
4.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
5.博士后人员年薪(包括绩效考核奖)和档案工资的核定,以及保险福利等经费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6.新设流动站的申报及国家、省评优评奖的推荐、申报工作。7.组织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浙江省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工作。
8.协调全校流动站的评估工作。9.流动站和博士后联谊会建设工作。10.协助博士后解决子女的入学和入托问题。
(二)科学研究院
1.受理博士后人员有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2.博士后科研任务的总结、成果鉴定和科研项目的跟踪。3.会同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
1.负责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增列、考核等管理工作。2.负责博士后招生指标的落实。3.负责博士后招生宣传工作。
4.会同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
安排博士后人员的住房、有关后勤服务及管理工作等。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负责博士后人员因公出国等手续办理,负责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人员办理来华或入境工作的相关手续以及承担部分管理— 16 — 工作。人事处
(六)计划财务处
1.审核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经费预算。
2.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年薪(包括绩效考核奖)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扣代交以及各种经费的办理等工作。
(七)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
1.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薄名利,潜心钻研,锐意进取。
2.各学院(单位)及流动站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同时引导博士后人员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3.负责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4.审定博士后人员申请进站前的业务水平,配备合作导师。5.审核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安排,进站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总结等。
6.负责博士后考核工作,及时调整本流动站的合作导师信息库,负责更新本流动站的中英文简介,做好本流动站博士后科研信息资料的统计。
7.负责组织博士后人员党团、工会以及联谊活动。8.承担博士后的部分年薪和启动经费的配套。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工作,确保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人社部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的基本原则
我校博士后合作导师实行选聘制,合作导师的选聘要有利于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有利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竞聘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科研、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道德,能认真履行高校教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2.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要求是博士生导师。
3.有较丰富的科学研究工作经验、稳定的科研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当年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及以上省部级及以上与申请学科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或理工科具有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具有1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支配权。
4.年龄一般在60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8 — 能亲自指导博士后人员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兼职教授,可申请挂靠我校相关学科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选聘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单位)。
2.学院(单位)流动站工作班子审议。经学院(单位)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审议同意后报学校博管办。
3.学校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博管办将申报者材料进行复核后,报校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
4.学校发文和聘任。学校对博士后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人选予以发文公布,并发给正式聘任证书。
四、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1.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选定研究项目、调整研究方向。2.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3.初审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短期出国或参加必要学术活动等申请。
4.初审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延长出站的申请。
5.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的定期考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6.教育和监督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行为。
五、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管理
1.学校每年3月份受理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申请。博士后合作导师聘期考核每4年开展一次,考核优秀予以奖励,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
2.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在2年内有两名及以上未能按期出站,则停止其今后1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考核不合格或因未完成研究任务被退站处理,学校将停止其今后2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
六、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考核工作,提高博士后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激励博士后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及《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进站考核
凡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进站前向相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学院(单位)提交有关个人资料。设站学院(单位)工作班子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履行录用考核程序,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严格的考核。
(一)申请人除符合人社部博管会文件关于进站人员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成绩优秀。2.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生称号。
3.进站前,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或国外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SCI、SSCI、A&HCI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者(国家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5.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有材料证明已取得重要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6.两位推荐人系国内外知名的同行专家。
确因研究项目或学科建设需要,经流动站工作班子评议,一致认为有发展潜力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或授权专家组进行评审,最后经博士后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录取名单。
二、博士后日常考核
博士后应接受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班子或授权专家组对其日常学习和研究工作的考核。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内容包括本季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本季度出勤情况、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等。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等。
(一)合格
每季度全勤在站工作,参加所在院、系(所)、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较好地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二)基本合格
每季度累计事假或旷工不超过10天,连续旷工不超过4天,累计旷工不超过7天,能参加所在院、系(所)、教研室安排的政治学习及业务学习,按研究计划基本完成阶段性研究工作。
(三)不符合基本合格条件者,为不合格。
三、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后3个月内制订出在站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工作班子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进站一年后,流动站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成立中期考核小组,— 22 — 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博士后人员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勤在站工作,日常考核均为合格,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各流动站可向学校博管办推荐作为中期考核优秀人选: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下同)身份在一级及以上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10万元。
(二)合格
博士后人员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累计事假或旷工少于40天,连续旷工少于15天,累计旷工少于30天,日常考核不合格少于2次,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含录用)。
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5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逾期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为不合格。
因特殊原因进站满一年暂未达到合格条件者,可申请延缓考核时间,但3个月后,即进站满15个月必须参加考核,经考核仍未达到合格条件者为不合格。
四、博士后出站考核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根据规定提交《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表》,流动站组织5名以上校内外专家成立出站考核小组,博士后人员向考核小组作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
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全勤在站工作,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各单位可向博管办推荐作为出站考核优秀人选: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及以上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20万元。
(二)合格
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较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累计事假或旷工每年少于40天,连续旷工每年少于15天,累计旷工每年少于30天,且在站期间取得下列成绩的:
— 24 — 1.以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级或SCI、SSCI、A&H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前2)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课题单项到校经费达10万元。
(三)不合格
达不到上述合格条件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未出站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管理
博士后的工作报酬与绩效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将分别采取如下办法:
(一)中期考核优秀者可享受绩效考核奖2万元,合格者不发绩效考核奖,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二)出站考核优秀且按期出站者可享受绩效考核奖2万元,合格者不发绩效考核奖,不合格者不发给博士后证书。延期6个月以上绩效考核奖核发80%。
(三)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优秀,符合所在学科招聘计划的,可直接聘用,并享受当年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待遇,其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纳入A类博士、青年教授(副教授)、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等聘期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六、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文件公布之日前进站的博士后人员相关政策按浙师人字〔2015〕9号文件执行。
2.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二
中国储运:2007年京津冀物流业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几年来协议起到了哪些作用?
刘秉镰:自《京津冀物流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以来,两市一省物流合作不断深化,带动区域经济交流与合作显著加强。
《协议》推动了京津冀物流业各部门开展协调对接,取得了丰硕成果。三地交通部门共同签署的《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合作备忘录》,细化了物流合作方式方法;港口协调能力得到加速提升,资源整合效果明显,有效地推动了《渤海湾地区港口建设规划》的贯彻落实;三地大力推动口岸通关环境优化,天津市已建成北京朝阳、北京平谷、石家庄等多个“无水港”;三地交通通道建设逐步联网,京津城际、沿海公路、沿海铁路等大型项目加强了三地之间的物流联系,三地机场合作形成了分工有序、互补发展的良好局面。《协议》成果颇多,在这里很难一一列举。可以说从政策法规制定、基础设施投资、企业合作机制培育等多方面对京津冀物流业一体化、互补化、融合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物流是经济发展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协议》间接推动了京津冀区域合理分工、产业深度融合、经济协调发展。三地物流合作的逐步深化提升了经济运作效率和运行质量,实现了京津冀都市圈跨越式发展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滨海新区辐射带动能力的显著提升,拉动了环首都经济圈城市功能的拓展。《协议》对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的会谈纪要》、《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关于建立京津冀两市一省城乡规划协调机制框架协议》、《泰达宣言》、《环渤海规划》等一批重要文件、协议和规划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环渤海区域人才协作联盟、环渤海信息合作联席会等大量行业和企业层面合作组织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储运:在区域经济的合作中,京津冀三省市有没有不同的定位?
京津冀三地比较优势不同,在经济发展上各有所长。北京拥有知识经济、总部经济等特点,第三产业比重较高,是我国重要的国际城市和文化名城;天津拥有制造业和海运优势,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滨海新区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实力较强,是我国高水平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河北省重化工业、资源型产业占有重要地位,未来将会继续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也是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重要地区。京津冀经济结构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强化三方深层次经济合作,将有利于三方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提升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中国储运:在物流合作中,您认为京津冀资源共享的合作状况怎么样?是否改变了原有的“区域壁垒”和物流效率偏低的窘况?
刘秉镰:京津冀在区域物流合作中,积极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了三地物流产业对接的突破性进展,物流经营环境极大改善,物流运作效率显著提升。在行政资源方面,建立和完善了地方政府对话协商制度,市长联席会议、政府交流会议、协调发展协议的召开制定等有效推动了京津冀物流资源的整合;在企业资源方面,各地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市场范围,以多种形式实现在京津冀区域内的广泛布局,冲破了原有的区域壁垒;在信息资源方面,电子商务、物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各地纷纷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信息实现顺畅流通。
目前,京津冀物流效率已有大幅提高,但相比发达国家仍有不小差距,这其中既有物流工具、信息化水平等生产力的因素,更有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京津冀物流效率问题的解决要放之于全国一盘棋的大背景下,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科学规划、系统管理、统筹设计,从全国统一物流制度与政策制定、区域间物流法规的衔接、地区间物流资源分配等角度推进物流产业生产关系的深度改革,从而妥善处理物流效率不高这一瓶颈制约因素。
中国储运:天津是北京的出海口,北京是天津口岸的重要集散地,那么作为拥有出海口的河北,在与北京和天津的资源共享中的情况怎么样?
刘秉镰:京津冀地区形成了天津港、秦皇岛港、黄骅港、曹妃甸等大型港口群,这些港口的关系首先是合作而不是竞争,它们是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京津冀融入东北亚经济圈乃至全球经济的重要门户,是保证腹地原材料供应和产成品出口的重要枢纽,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增长极和重要节点。
北京是京津冀最重要的经济腹地,其货物进出口岸的选择与港口功能和定位紧密相关。天津港是京津冀乃至整个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散杂货和集装箱吞吐量都相当可观,国际航运和流通加工能力强,更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及保税港政策等优越条件,是北京最为理想的物流口岸。秦皇岛、黄骅、曹妃甸都各有特色,在能源、矿石等大宗原燃料的专业集疏运港方面亦有各自的优势。交通部《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已对京津冀各港口功能做了明确说明,未来天津港仍将是北京最重要的出海口。
中国储运:从去年各方面报道来看,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的交通屡屡出现问题。再加上运输税负的不变和油料涨价的影响,您觉得眼下的合作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才好?
刘秉镰:从城市经济学的角度,城市集聚产生外部规模经济,并通过因果累积效应对城市规模发挥正反馈作用,而城市人口的增加与土地资源有限形成了鲜明矛盾,产生了以交通拥堵为代表的城市病。结合中国国情,城市化进程速度快且结构失衡,片面的大城市化加剧了交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对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交通拥挤问题的处理要标本兼治,一方面通过限购、征税、提高汽车营运费用等行政和财政手段控制汽车需求总量,通过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发展公共交通等手段提高交通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大城市产业转移,产业转移必然伴随着人口迁移,大城市应力争形成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附加值的集聚经济,同时也要注重调整城市空间布局,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科学规划城市各功能区,避免城市内部大规模人口流动。
中国储运:协议规定了三地物流协会信息共享,网站互联;在培训、资格认证、师资、客户交流、物流领域的管理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实现合作。目前在上述诸方面有没有障碍?
刘秉镰:《协议》对信息资源共享、物流人才培训、管理技术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做了明确规定,对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上述方面重大体制性障碍已基本消除,并且已取得开拓性进展,如三地物流协会已实现网站互联,并能与全国各地物流协会、大型物流集团、著名物流研究机构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有效地发挥了物流知识技术扩散溢出效应,为提升京津冀物流产业整体竞争力发挥了基础和支撑作用。三地物流企业合作程度日益加深,伴随而来的第三方人才培训、资格认证等工作已较为成熟;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已从传统的企业内部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准时化生产、动态采购、越库配送等先进生产方式和流通方式应用普遍,企业间信息化合作程度不断深化。
3.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三
[关键词] 欠发达省份;师资博士后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12-0011-03
一 欠发达省份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困境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施博士后制度以来,博士后就成为高校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为更好地利用博士后政策,为高校培养高水平师资服务,2005年4月1日,《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浙大发人[2005]15号)实施,浙江大学在全国高校率先推出师资博士后政策。政策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新教师选聘中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新补充的青年教师在知识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交叉学科知识欠缺,视野不够开阔,教学和科研的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还显不足;二是尽管学校对新进人员实行了人事代理合同制管理方式,但是“能进不能出”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人才流转机制并未有效建立起来。[1]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全国共有37所高校实行了师资博士后政策。[2]师资博士后政策打破了高校单一的选聘模式,增强了高校教师聘用制度的灵活性,优化了师资队伍结构,促进了人才流动,降低了人才选拔和使用的风险,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省于1998年获批第一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01年获批第一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到2014年,我省共获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63个,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8个,博士后工作对学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可以说,我省博士后事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走出了一条符合江西实际快速发展之路。但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仍面临不少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受到学科门类不全的制约。从目前实施师资博士后政策高校的层次分析,“985工程”高校和“211工程”高校占绝大多数。其中“985工程”高校14所,占37.8%;“211工程”高校18所,占48.6%;地方大学5所,占13.5%。[3]这些“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学科门类相对比较齐全,学校及学科影响力较大,在推行师资博士后制度上具有比较优势。而处于欠发达省份的江西高校,学科门类相对不齐全,学校及学科影响力相对较小,博士后站较少。截止到2014年底,我省博士后流动站占全国总数的0.86%,博士后工作站占全国总数的2.3%,当年进站人数占全国总数的0.59%。因此,我省的学科状况难以为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提供学科支撑条件,难以为博士后提供高水平跨学科科学研究的平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博士后的招收及博士后人才引进。
二是没有形成比较优势。“根据全国博管会对博士毕业生和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者的动机调查结果,博士毕业后愿意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首先考虑的是好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其次是能跟从著名专家从事科学研究,然后分别是进入好城市、好单位、夫妻团聚等目的”[4]。欠发达地区的地理位置、经济水平、科研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相比均差距大,客观上限制了博士后的招收。发达地区户籍含金量大、优势明显;优质教育资源丰富,可以较好地解决子女上学问题;科研平台层次高、条件成熟、经费充足;学术资源丰富、合作导师力量强大;就业选择余地大、发展机会多。因此,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没有比较优势,博士后向发达地区聚集也成为了常态。
二 欠发达省份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重要作用
1 契合了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为了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而建立的一种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用人机制。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有计划、有目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制度。现行的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没有真正建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不能很好地从制度层面解决教师出口通道问题。而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博士后和教师培养对象的双重身份,出站时博士后可以重新选择工作岗位,达到了各项考核要求也可以选择留校任教。这样既促进了人才流动,又有效降低了人才使用风险,有效解决现行人事管理体制中人员难以流动、退出机制不完善的弊端。
2 成为高校补充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
《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博士后研究人员成为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师资和科研人员的重要来源。到2015年,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引进教师和科研人员时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人员的比例达到30%,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比例达到10%。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提出:到2020年,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有明显提高。而目前我省高校师资队伍及科研团队中的博士后人员比例不高,且大部分高校都没有单独设置博士后教师招聘启事,进人计划中也没有明确博士后需求岗位。目前,国家启动高校“双一流”建设战略,在此背景下,我省高校对师资的渴求越发突出。博士后作为青年人才的优秀代表,必将成为高校补充师资队伍的重要来源。
3 可以改善高校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
近年来,“学术近亲繁殖”成为了高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研究表明76所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师资的“学术近亲繁殖率”在50%以上。高校师资队伍中的“学术近亲繁殖”现象已严重阻碍了我国大学的创新能力。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出,要大力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学缘结构,逐步减少和消除“学术近亲繁殖”现象;鼓励高等学校大幅度减少或者不从本校毕业生中直接聘任新教师,并逐步形成制度规范。我国博士后跨学科的招收要求,对于人才的成长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跨学科的招收模式从制度层面规避了“学术近亲繁殖”,保证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领域。无论是从学校学科建设的角度,还是从博士后个人今后成长发展的角度,都比毕业后直接留校任教更为有利。所以高校在引进博士后师资的同时,也在改善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
三 欠发达省份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对策思路
1 以特色学科为重点,实施有限的师资博士后制度
浙江大学师资博士后的做法是除个别专业外,应届优秀博士毕业生(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者除外)或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应聘教师岗位,应先经选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培养管理。而我省高校虽然在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上有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受到整体综合实力不足的限制,根本不可能参照浙江大学等“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的做法。学科是博士后制度的基础和支撑。我省高校只能在体现核心竞争力的特色学科、优势学科上做文章,实施有限的师资博士后制度。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许多高校的博士后流动站不仅数量少,还分布不均衡,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学科点,满足不了学校多个学科的整体师资发展需求,机械地将原本没有什么学科关联的拟聘专任教师纳入博士后流动站,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南辕北辙的效果;二是从吸引人才的现实性角度出发,由于多数博士毕业生更加倾向于比较有保障的高校事业编制教师,如果统一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可能会限制很多优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前来应聘。”[5]还有就是因为特色学科办学历史长、学科实力强,人才集聚效应明显,在吸引人才上有优势,完全具备招收师资博士后的条件,而一些非特色学科要引进博士都难,实施师资博士后那可谓是难上加难。因此,在一些特色学科率先实施师资博士后政策是一种理性选择。我省高校要坚持以特色学科为重点,打破传统观念,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每年单独设置师资博士后招聘启事或将其纳入人才引进计划,对特色学科拟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都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对象。
2 以培养质量为根本,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与其他博士后不同,师资博士后是按照专任教师岗位的要求进行定向培养的,在站期间不仅要从事科学研究,而且要适当承担教学任务、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学生管理工作等。因此,师资博士后的培养要适应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能力素质要求和学科建设与发展要求,坚持以培养质量为根本,强化绩效考核评价。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避免考核标准过度量化,以免诱导部分博士后为一味达到考核要求而忽视了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同时考核评价标准的难度要适中、符合实际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类别间考核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建议由学校与各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共同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学校制定最低考核评价标准,要求各学科、博士后流动站结合自身实际,在学校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学科的标准,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目标、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并纳入协议。这样就有效解决了针对不同学科类别制定科学考核指标的问题。“不合理的和过高的学术要求将部分优秀博士阻挡在师资博士后的门外,或者进站后因考核达不到要求而不能留校工作”。[6]其次要规范考核评价管理,做到全过程监督。严把入口关,并重视博士后进站遴选、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环节。要求合作导师和所在学科积极鼓励、创造机会让博士后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学科团队,真正体现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最后要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严格按照师资博士后协议来进行考核管理,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示警谈话,分析原因,限期改进,或者退出师资博士后培养对象;对期满考核不合格者,按一般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或者作退站处理。对期满考核合格者,接受师资博士后留校任教。考核结果作为奖优汰劣的依据,好的要表彰、奖励、增加资助,差的要受到惩罚。
3 以提升服务为核心,增强从事师资博士后的吸引力
有学者总结了师资博士后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保障问题。国内博士后薪酬待遇普遍偏低,甚至低于学校讲师待遇,社会保障措施不健全,使他们陷入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评职称难的困境。有些高校确定一大批博士后为师资博士后,但最后留下的人却很少,也使博士后们缺少职业安全感。二是身份管理问题。师资博士后的身份既有别于单位固定在职职工,也不同于一般博士后或研究生,身份较为特殊,往往由于工作的流动性质,相当多的高校、院系仍习惯上将他们同一般博士后一起视为“在岗不在编人员”,让他们感觉到地位尴尬,找不到归属感。[7]要改变师资博士后的这种弱势地位,就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充分体现师资博士后的相对优越性。一是要加大投入。长期以来,制约博士后制度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投入不够。我省高校只有尽可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切实解决好师资博士后的薪酬待遇、住房等问题,才能优化博士后生源。二是要转变思想观念,找准师资博士后定位。从思想认识上切实改变师资博士后“在岗不在编”的定位,要从体制机制、制度政策上确保师资博士后进得去、出得来、留得住,不断加强博士后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能力提升。三是同时抓好硬服务、软服务。一方面在科研平台使用、学科团队融入等方面帮助解决博士后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尽力解决博士后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问题,为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提供有力支持与相应倾斜。只有多管齐下、多部门联动、多元激励,才能提升博士后的单位归宿感、职业安全感、工作成就感,切实增强从事师资博士后吸引力。
参考文献
[1]刘继荣.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2007(06).
[2][3][5]许士荣.我国高校师资博士后政策的十年回顾与展望[J].高校教育管理,2015(04).
[4]刘丹华,王晓芳.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视角下博士后招聘与甄选研究——以中西部为例[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申请资格
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的选拔
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第五条 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⑧《项目立项表》
⑨《博士后科研共走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⑩三方合作培养协议书
3、进站材料经基地综合部审核后,深圳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批准后,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向本人提供《录用通知书》等进站材料。
5、博士后工作站必须与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共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基地已与北京大学签订了合作协议。若实验室或企业单位要招收与其他高校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培养的博士后,需提前说明,并自行联系相关专业的合作老师,基地负责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主要包括基地、流动站和企业三方签定的合作协议)。第六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
1、批准进站者应按“博士后进站报到程序”逐项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和“博士后岗位目标责任书”,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手续转入基地。
2、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按时出站。
2、如科研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后,由博士后办公室审批是否延期。但在站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期满出站。
3、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八条 博士后考核工作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进站满一年时,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深港产学研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其中获得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3、进站第23个月末,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同时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敬业精神、科研能力、完成科研工作等情况作全面评定。评审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不发博士后证书。
4、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基地及所在研究单位所有。
5、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①违反学术纪律;
②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③因病连续请假3个月或无故旷工15天以上; ④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 ⑤中期考核不合格;
⑥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以及出站科研工作评审不合格; ⑦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
⑧其它。
凡退站处理的人员,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予享受博士后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
1、深圳市政府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深圳市财政局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十万元,该经费用于补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费用。
2、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1000元。
3、实验室或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博士后发放奖金等其他补贴。
4、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归基地财务部负责,由各实验室及企业单位会计负责报账。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1、基地的博士后公寓仅提供给基地实验室招收的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博士后进站时与基地签订《租赁契约》后,方可入住。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对逾期不交还者,将严格按照《租赁契约》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公寓内配备家具、天然气炉灶、热水器、排油烟机等,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基地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高新办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基地协助办理。
4、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基地正式员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由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交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科研工作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为鼓励博士后专心工作,多出成果,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做博士后或短期合作科研。
2、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逾期一个月未归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3、因出国退站,个人必须偿还已使用的日常经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并办理离校手续,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
4、出站后拟出国者,进站第21个月前邀请信已到,按自费出国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等经费申请
1、基地应用研究部负责博士后科研经费、科学基金等申报工作,包括:
① 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② 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③ 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深圳市科协)④ 科技三项经费(深圳市科技局)
2、博士后科学基金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上报基金申请材料,基地负责组织申请,统一支付评审费。
博士后科学基金获得者可根据《条例》自主使用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学术会议及计算费用等。
资助金获得者出站前,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第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管理
1、博士后期满出站,工作安置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由所在基地博士后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博士后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做出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3、办理出站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① 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② 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④《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审表》; 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⑥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4、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五条 博士后职称评审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审职称。
2、申请材料由本人直接交基地综合部。按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扩大基地的影响,鼓励确有条件的实验室和单位招收外籍博士后。
2、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条件和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应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博士后管理机构
1、基地设立博士后领导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日常工作。
2、各实验室或企业单位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为该单位负责人,下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事务。
3、基地综合部负责博士后工资及福利待遇、人事档案、出国手续、博士后公寓、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应用研究部负责相关科研经费的申报工作。
5.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篇五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月2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月3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一、论文封面要求
要求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
二、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和意义,论文摘要应尽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的创新性和新见解。
1.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8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1500字;
2.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另设一页;
(1)在“论文摘要”(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内容开头之前空二格,其标点符号占一格。
(2)在写完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填写“关键词”(四号宋体加黑),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关键词的字数不超过6个。
三、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
1.英文摘要另设一页;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四、目录
1.“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和页码。
2.每章的标题为三号宋体加黑,每节的标题为四号宋体加黑,小节的标题为小四号宋体加黑。
五、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始,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结果。
六、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七、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总结,要求观点明确、精练、完整。认真阐述自己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八、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表示。
2.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注明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例:
[1]朱亚杰,李锦堂.太阳能与可再生能源[J]太阳能,1995,4:2-6.3.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九、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按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作准备,也可以不休会);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委员要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8、答辩秘书应详细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9、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评阅意见书的内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保密,有关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
10、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六章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读学位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70分以上),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辨。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
4、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在学期间有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在CN号刑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由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权威学术期刊(由各导师组指定5-8种)。如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中英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翻译。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提供10位校外送审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职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五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没有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由研究生处增补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如下: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结束后,委员们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须获2/3以上票数方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最终审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决定;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论文的组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
2、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二十条 答辩经费
6.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六
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博士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
我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点,已有三届以上毕业博士生,本学科有三位以 上正在招生的博士导师和相应梯队,有专人负责、有条件、有力量开展本项工作的,可以接受以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二、申请人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于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已获硕士学位所在专业与所申请学位专业应在相同的一级 学科内,否则按跨学科申请对待。申请人也可以是已获得博士学位,并于获得博士学 位后工作5年以上,现跨一级学科申请第二博士学位者。
3.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作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
领域,理工科应以第一作者 发表4篇以上被sci(或EI)收录的文章,人文社科应以第 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8篇以上文章(或出版过专著)。同时,申请人的科研成 果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排名前3名)。4.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者,还须先通过所申请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基础理论和专业 课的课程考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学位人员可在每年3月和9月的第三周到校学位办公室提 出申请。
2.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大学学位申请表》;
(2)《北京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审核表》;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的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信(推荐信要密 封传递,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专业的在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人应充分了解申请人 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
(4)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和摘要各15份;
(5)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各一份,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 一份复印件;
(6)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函件及介绍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传递);(8)交纳手续费400元。跨学科申请的人员还须交纳参加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 业课课程考试的考试费,每学分250元。
3.在接受申请后,校学位办公室及有关院(系、所、中心)负责人及专家,根据申 请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以及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审查与认定。审查后,将是否接受申请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所在单位及本人。
四、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要参加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其考试科目
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完全一致。主要有:(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3)学科综合考试(4学分);(4)两门外国语(第二外国语经批准可免试,但外语类各 专业除本语种外,还需考一门外国语)(每门4学分)。课程考试应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课程考试的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综合考试成绩达到优良方为合格。课程考试费为每学分300元。
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需要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考试,其考试科目参照我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考试成绩 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上述全部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未通 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五.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
1.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及时到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并 交纳论文答辩费9000元。此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2.学位论文的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具有创
造性的研究成果,应能表明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博士学位论文分量和学术水平的 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同时,应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合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原论文、著作等。
(2)
申请人送交学位论文时,还应同时附送对该项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使用部门意见等的复印件,作为评阅该学位论文水平的依据。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 写作,有关论文及其摘要的书写格式、打印、装订等按《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 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的规定办理。
(3)为了考察申请人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在收到
接受申请的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到校,在学校为其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至少三 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按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的规定交纳实验费、资料费等。在校工作期间申请人应在有关教研室(研究室)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3、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我校有关院(系、所、中心)将按规定对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专家评阅,并公开 举行答辩(有保密内容的论文除外)。
六、博士学位的授予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七、其他说明
1、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人如曾有本校博士研究生学历,又重新提出申请学位,须按本办法办理。所修 课程5年内有效。
4、以下情况发生时,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时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所提 交的材料,所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a)
跨学科申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未通过硕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 b)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举行论文答辩: c)
论文经答辩未获通过;
d)
答辩虽获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5、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毕业博士生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均参考本办法办理。可 不参加政治理论课的考试,但汉语为非母语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 试。
6.本办法所涉及收费,以当年标准计。
7.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七
光在不同介质中的传播速度不一样。当一束光从空气中斜射向水中, 光束的传播方向会发生改变, 这就是所谓的折射现象。它的准确表述即折射定律是很多年前由物理学家斯涅尔、数学家笛卡尔以及费马确立的。这一定律表明, 光线在界面的折射角仅由光在两种物质中的传播速度决定。而早在古希腊时期由欧几里德发现的反射定律更简单:光的反射角等于入射角。
经典的反射和折射定律都很自然地认为一个界面仅仅是区分两种物质的理想边界, 换句话说, 是两种介质而不是它们的截面影响了光的传播。哈佛大学研究人员的创新在于意识到界面可以成为决定光的传播的因素。他们的实验表明, 精巧设计的界面能够干预光的传播。
研究人员利用硅片和空气界面处一层薄薄的金属阵列来演示一系列违背经典反射和折射定律的现象。这个阵列中的每个组成单元都类似微小的英文字母“V”, 其大小和间距都远小于光的波长以及入射光束横截面的尺寸。这些“V”字形的单元的大小、夹角和朝向都不同, 这样设计是为了控制光波和不同单元的相互作用时间:每个金属“V”都类似一个光的陷阱, 能够将光波“囚禁”一段时间再释放出来。
阵列的设计使得这个“囚禁”时间沿界面从右向左线性增加, 这样即使垂直入射, 光束不同部分经历不同的时间延迟, 透射以及反射光束就不再沿着垂直于界面的方向传播了。而当光以倾斜的角度入射, 按不同的“界面”设计, 反射和折射光可以被操纵朝向任何方向。反射角不一定等于入射角, 反射光甚至可以被“反弹”回光源方向, 而不是像一般情况那样折向远离光源方向。这就是平面镜可以有哈哈镜的效果的原因。
8.芝加哥大学这样培养博士 篇八
在前三年,委员会的众多教授为学生提供了内容十分广泛而庞杂的课程、讲座、阅读课等,对学生进行通识教育。社会思想委员会的教授们开设有“雅典悲剧和政治理论”、“海德格尔的《存在与时间》”、“莎士比亚悲剧研究”、“普鲁斯特的《追忆似水年华》”、“伦理学基础”、“现代性和后现代性的争论”等课程,甚至还有余国藩教授开设的“中国古典田园诗歌”、“《红楼梦》研究”等课程,可谓贯穿古今“美”外。
资格考试由委员会的成员命题,分成文学、哲学和社会科学三个部分,每个部分两道题目。学生必须分别从这三部分中各挑选出一道,并保证一道是和现代相关的,一道处理前现代的学术问题。考试针对每个学生单独进行,选择了题目之后,学生有5天的时间准备,可以查阅任何资料,撰写一篇论文。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教授会审查该论文,给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分。不合格的即不能进行博士论文写作。
然而,通过了资格考试并不意味着就有资格撰写博士论文,还必须通过该校的外语考试。学生通常被要求掌握3-5门语言,包括英语、德语、法语、汉语、俄语等,如果学的是神学或者古希腊哲学,则必须要掌握拉丁文和希腊语。同时通过了资格考试和外语考试之后,就可以为毕业做准备了。
撰写论文之前,必须提交一个2500-5000字的论文提要,证明该题目的重要性,同时还要求列出相应的参考文献,以便教授们考察前期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论文提要只有得到教授的同意,学生才可以着手写作。该委员会学生撰写的论文多成为经典之作,如艾兰·布鲁姆的《伊索克拉底的政治哲学》等。
(摘自《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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