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读后感(精选10篇)
1.法律常识读后感 篇一
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杰米里。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2.法律书籍读后感 篇二
——读《罗马法》有感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法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和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分为: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这与我们现在发展的物权法相比,已经是相当充分了。
《罗马法》中的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包括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其中公诉是指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罗马法》的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纵览全书,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也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3.《法律读本》读后感 篇三
这一个例子令我恍然大悟。这一课,说到了,因为我们还是未成年人,我们不知道自己买了正品还是次品,这就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还教会了我们面对侵权行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了《小学生法律读本》后,我发现当我们这些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商户已触犯了法律。他们侵犯了我们这些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一群人的知情权了。他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我学会了面对消费侵权的行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同商户协商解决、向媒体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根据与商户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我听了老师详细的解释后,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了新的了解了。
4.国学常识读后感 篇四
说实话,《国学常识》一书并没有看完,里面的东西太多,包含的知识太杂,可以说是中国的一本百科全书,也可以说是一本十万个为什么。书中讲到了很多典故,习俗的来源,每个里面都包含这中国上下五千年中的博大精深的文化,它包含了职官典制、法律文化、民生礼俗、衣食住行、体育娱乐、哲学宗教、语言文学、书画艺术、戏曲曲艺、建筑园林、中华医药等方面,可以说涵盖了生活中得方方面面,好多问题可以毫不费力的在其中找到答案。
但是,我想说的却是,这些文化,现在知道的人又有几个呢,有几个人会关注呢,社会是进步了,我们的知识面再不断扩展,不断的在接受新的知识,可是对于我们的传统,我们却一直在忽视,茶道起源于中国,而现在却流行于日本,韩国也在申请中秋节,而中国人在干什么,在过圣诞,过2・14,我并不反对洋节,但是在过洋节的时候,我们自己的传统节日难道就要丢掉吗,你问问现在的80,90后,100%知道2月14情人节,但对于七夕知道的就估计不多了吧。当然这好像与本书无关,但至少从这个例子,我们能看出国人对于自己国家的知识是很缺乏的,是该补补的时候了。
5.《法律之门》读后感 篇五
当阅读了一本名著后,大家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不能光会读哦,写一篇读后感吧。是不是无从下笔、没有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之门》读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之门》读后感1刚开始研读《法律之门》时,第一感觉就是法律之门一直敞开,而我却在门外。大学你可以读很多书,但《法律之门》是非读不可的。它内容涉及广泛,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它不是像教科书那样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以法力陈述为根本,教会我们思考并提出问题,授予我们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读博西格诺先生的《法律之门》,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领悟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读后有如下感想,希望能共勉。
法律把自己打扮成理性的化身,而它的功效是依靠于暴力的。这句话摘录于《法律之门》,它的一方面提及法律的理性,另一方面又提及法律的强制性。
首先,法律是由人创造出来的,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随着社会关系逐渐=变得复杂和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现象逐渐多样化,法律制度顺应历史的潮流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但是无论怎样绞尽脑汁,人对社会事实的认识依然有一定的限度,“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律师是有偿的职业,他们是站在其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的。他们有时会觉得他们是为其当事人争取最佳的判决结果,而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
他们的技巧,专业知识,影响等等都是为了出租”,这句话说的很有道理。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可能不惜一切代价去伪造证据,教其当事人说谎。这是人的欲望在作怪,是很难避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的法律制度的漏洞,就会被一些居心叵测的律师利用,因此造成很多的冤案,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法律之门》说,立法是有分层的。有钱有势的人除了会阻碍有些令他们利益受损的法律制度的颁布外,还会利用他们的权势和财力聘请高级的律师为他们逃脱他们应要负的责任。
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什么应被认可、保障,什么应被否认、拒斥的关系。
然后,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国家强制力的来实施的。一般人面对法律处罚时,是不会轻易接受的。因为这些法律处罚是会损害他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且有时候还会是生命的利益。鉴于法律处罚对人们利益的损害,法律处罚所作出的过程和结果是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只有这样才能令所有人心服口服,包括接受处罚者。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枉无罪的人,真正的让有罪者受到法律的惩罚,彰显法律的权威。尽管我们传统的司法模式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在其前行的每一步都没有把贪污视为理所当然之事。
《法律之门》的理论体现为一种面向民众的说理,虽没有文艺书的浪漫和天马行空的想象,却有着古罗马演说家的激情和雄辩。通过研读,我仿佛从门外走进另一世界。
《法律之门》读后感2《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长久以来,不断有人提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尽管人们在理论上为法律定制了各种答案,但是实践中的法律却往往不以人的观念为转移。其实,法律存在于社会各种力量的较量当中,每种力量都承载着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而每一种需求在不同的情景和观点下都有其应被满足的理由和价值。读《法律之门》,也许能够解答各种关于法律的困惑。
这是一本不同凡响的书,它提出诸多开放式的话题,意在鼓励读者独立思考。它的设计让法律人不能单纯为学法律而学法律,而是要把法律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旨在鼓励以多种方法研究法律:政治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历史学的、文学的和哲学的。所以,书中每一个论题都可以作为一个开端,并导出其他的阅读材料,让读者能够多角度思考“法律是什么”。这些材料的编排总是能在文化和历史的广阔背景下启发你对法律的思考和讨论。
孟德斯鸠说,法是一种理性存在。在西方哲学史上,理性主义与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守法行为与其说是因为受到法律理性的召唤,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背后所依仗的暴力所驱使。尽管法律暴力一向遭受人们的质疑,但是没有暴力支撑的法律,就失去了保障。因此,法律暴力“不是对它力量的颂扬,而只是不得不予以容忍的一个因素,一个难以解说的因素。
6.《管理的常识》读后感 篇六
在今年7月下旬本人有幸拜读了公司下发的由《华尔街日报》的副总编艾伦·默里著作的《管理的常识:<华尔街日报>萃取全球120年管理思想精粹》一书,作者从现存的管理知识、研究和实践中提炼出精华,按照管理者们最常提出的问题组织主题并给予解答,以简单明晰和较为实用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以故事以及其他类似故事里的经验教训,将其中最重要的经验教训整合起来,毫无保留的呈现给我们读者。这本书分为十二章,分别就管理的基本概念、领导力、激励、员工、战略、执行、团队、变革、财务常识、走向全球化、道德、管理你自己等方面,叙述这些方面最具活力和实用性的管理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我对各章节的体会如下
第1章——管理。管理无非是四件事:计划、组织、指导、监管,想在管理岗位上取得成功,你就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对于什么(what)、何时(when)、怎样(how)、为什么(why)四个问题,都不能掉以轻心。这一章多个实例说明:好的管理者必须同时是好的领导者。
第2章——领导力。愿景式(Visionary)、辅导式(Coaching)、亲和式(Affiliative)、民主式(Democratic)、标杆式(Pacesetting)、命令式(Commanding)六种不同类型的领导力,最优秀的领导者不会总是选择某一种方式,而是会在几种方式之间来回游移。哪种最能满足当下的需要,他们就采用哪种方式。成就卓越企业的领导者是谦逊的人格与专业化的个人意志的矛盾混合体,更像是林肯和苏格拉底,而非巴顿或者凯撒。
第3章——激励。卓越的领导者必须了解自己的追随者。什么能对他们产生激励?他们想得到什么?害怕什么?什么让他们坚定不移?你怎样做才能让他们为了事业竭尽全力?要搞清楚这一点,就要回到管理学研究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上来:人们究竟为什么工作?你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你的管理风格。若想当好一位领导者和管理者,你心中对这个问题最好有个清晰的答案
第4章——员工。招聘共有三个决定性测试,分别考察人的诚实度、智慧和成熟度。“诚实的人会讲真话并信守诺言。”于智慧,他清晰地表示自己看重的并不一定是教育程度,而是“一种强烈的、带有智慧的好奇心,还有广博的知识,从而具有在复杂的世界中领导其他聪明人或与其他聪明人共处的能力”。至于成熟度,韦尔奇认为这与人的年龄毫无关系,而是“一种感觉,看一个人能否承受压力、挫折或者走上歧路的风险,能否同样欢喜和谦卑地享受成功”。业绩评估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对话。评估者必须承认,老板在员工的表现中也发挥着巨大作用。
第5章——战略。一位管理者最重要的责任:找到你前进的方向,以及你达到目标的方式。管理者要确保团队明确自己的战略、任务以及沿途必须达到的短期目标。
第6章——执行。将你的愿景、战略以及目标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让公司沿着预先设定的路走下去,中途不偏离方向、不停滞不前。
第7章——团队。团队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单元。现代世界的复杂性意味着需要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作为一位管理者,你经常会发现,如果没有那些不直接向你负责汇报的员工的帮助,你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宏伟目标。
第8章——变革。对快速变化的环境所带来的挑战——这是现代管理无法逃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展望了管理的未来,以及管理不得不努力适应那些快速变化的个中缘由。
第9章——财务常识。管理者需要用到一些财务工具并掌握使用。如果你不掌握这些财务工具,你就会反过来受制于它们。
第10章——走向全球化。现代管理者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会面临某些独特的挑战,需要具有全球视野。
第11章——道德。强调做正确的事情和把事情做好一样重要。
第12章——管理你自己。现代公司组织早已不再是终身制、家长制了,管理者要认识到,自己可能不会在同一家公司度过整个职业生涯。这就让管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你的个人品牌变得异常重要。
作为管理者,该如何有效的制定工作计划,如何帮助下属制定工作计划,如何进行计划管理,如何根据计划有效的进行管理的督导和过程执行。管理者,计划一定要依据目标制定,必须要几大要素:工作内容,工作实现,约束条件,步骤,达到的目标等。制定的计划要有可行性,计划不是拿来交差的,而是用来执行的。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没有很好的制定有效的计划。
如何激励下属也是当今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最头疼的问题,很多员工离职往往和这有关系,在具体的激励过程中,往往业绩好的没有被激励,激励了态度好,但业绩一般的员工。在激励过程是,由于企业在设定激励制度是没有与被激励对象深度沟通,导致激励的力度没有效果,无论是正激励还是负激励。例外激励的不是员工想要的,比如员工看重的是精神激励,管理者却用金钱激励,方法不妥。在激励理论是,目标期望激励理论我认为对企业管理者来讲是最有指导意义的。也能够充分的体现管理本质的意义,即把个人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结合起来,良性发展。
7.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篇七
法律小故事读后感
塘厦第一小学 五(2)班 洪旭丽
第一个故事写了一个年岁已高的老爷爷骑单车不小心压了别人的狗,牵狗的人却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爷赔偿。其实也没什么问题。张女士看到了就给牵狗人讲了法律道理。牵狗人也自己觉得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第二小故事写了王先生的父亲和二叔由于不和,二人打架。王先生知道了立刻用法律来解决,读后感《法律小故事读后感》。从此父亲和二叔就和好了。后来父亲对法律越来越有兴趣。村子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第三个故事写了小翼老师考上汽车驾照后,每天以车代步。有一天,小翼老师没开车。这天下午小翼老师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放在家里了。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小翼老师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找了半天才记起来自己今天没开车来学校。这时小翼老师发现一台汽车的钥匙交给学校的保安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心想借车一用,就开起车走了。开到半路就碰上了警察检查。警察要求检查驾照。没有驾照的小翼老师,向警察解释。可是警察不相信。并把小翼老师送上法庭上。法官判了小翼老师普通盗窃罪。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以免惹祸上身却不知。
8.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篇八
法律与道德是支撑这个社会的柱子。破坏这根柱子同时,也在破坏你自己的未来。或许你觉得你自己在遵守法律,但是,在你殴打同学时,已经触犯法律了。虽不满十六周岁不用服刑事责任,但也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时,你不仅为你所做的事而受到处罚,还牵连到你的家人。为你的未来添上了阴影,让人们为你的道德而感到鄙视。后悔已成了触犯法律者的代名词。要想让你的世界充满色彩,就要加强自己的“柱子”
法律是人定的,它说不可拆除他人信件阅读,那么你就安静的看自己的信件。它说不可带匕首等利器到公共场所,那么你就带上你的书去公园看。它说不可进入舞厅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那么就到操场上活动身体。在你遵守的同时,你的道德也在提升。道德能使一个人的未来显得跟美好,要知道“无才有德,可以培养;有才无德,坚决不用。”而那道德的源头也就是法律。
9.《管理的常识》读后感 篇九
每一个人都有优点和弱点,而我们不要把注意力只集中在改变人的弱点上,应该发现他们的优点并使其发挥到最好。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来限制人的不良倾向,又通过培训来教人掌握各种技能。但要知道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都完成。所以与其把时间精力用于改造一个人,还不如顺应人的天性,尊重人与人天性的差异,让其发挥各自独特的优势,让合适的人才在合适的岗位上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目标明确,与之沟通
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没有方向,目标不一定要多远大,只要够明确就可以了。把一个大目标分化成一个个小目标,一个一个的去完成,那样可以激发员工的兴趣,从而工作更加有效率。完成目标后会有一定的成就感,而使员工更加积极的去完成其他的目标。所以目标必须存在的。是可以衡量的,是可以判断的。
管人重在沟通,沟通可以消除隔阂,沟通可以激发积极性,沟通可以提高效率。沃尔玛公司总裁沃尔顿曾说过:“如果必须将管理体制浓缩成一种思想,那就是沟通。”只有通过沟通才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沟通去传递信息,增进相互交流,了解真实情况。如果你不与员工沟通,又怎么能发现其中是否有什么问题?没有发现又如何来解决?
三、化解问题,培养干将
无论是哪里有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需要我们灵活化解的。就比如同事之间的冲突问题,你要怎么办?你能怎么做?这些都是有一定的技巧:暗中解决矛盾,原则和灵活相结合,有些矛盾不解决比解决好,不是工作矛盾不要轻易介入,对恶意制造矛盾者绝不手软。
10.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篇十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