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

2024-08-30

厦门市公安局(精选4篇)

1.厦门市公安局 篇一

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1-11-25 字号:大、中、小

厦公综〔2007〕76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支队、处室:

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厦门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印章刻制核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上级机关相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对印章管理的办法,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受理申请印章刻制的单位和范围

(一)厦门市公安局印章审核室:受理设在思明区、湖里区和海沧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厦门市公安局新华路45号、电话:2262451。

(二)集美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集美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集美区文华路33号、电话:6077549。

(三)同安公安分局印章审核受理窗口:受理设在同安区、翔安区辖内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各类印章。地址:同安区银湖路179号、电话:7366126。

二、申请刻制印章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驻厦部队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厦门市公安局刻制公章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区)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新成立的国内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由法人代表或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2.个体、私营小商店、餐厅、经营部、加工厂等,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

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委托相关人员(相关承办人须持委托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业成立一个月内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办理。

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国内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刻制中英文专用章的,须持贸易发展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刻制法人代表人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行政公章。

(三)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此机构仅批准刻制行政公章,并在公章上注明年限。

2.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民政局社团办的批复原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局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政局社团办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卫生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5.记者站、报社等新闻单位(含编辑部),须持省或市宣传部(或新闻出版局)的批复,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6.外地政府机关、企业驻厦办事处须持驻厦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企业驻厦代表处、办事处须持工商局核发的《注册证》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企业机构设立办事机构申报表〈表

一、表二〉、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业主委员会须持《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8.律师事务所须持福建省司法厅的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厦门市司法局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9.单位刻制党组织、纪检部门、工会、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表”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四)公章、财务章遗失、被盗需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

1.在《厦门日报》上刊登声明该印章作废,登报三天后,无任何疑义的,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

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

3.主管部门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⒍印章被盗窃的,必须到属地派出所报案,持派出所报案回执。

(五)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申请表”上加盖原企业行政公章办理审核手续。行政公章、财务章须一并变更,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六)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准刻手续,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

(七)上述涉及在“申请表”签署的意见均须加盖批准单位的行政公章。

(八)上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用于公安机关存档。

(九)严禁代办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十)申请刻制印章的单位或个人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的公章,由公安机关销毁。

三、查询印章、印鉴资料要求

(一)受理印章、印鉴档案查询的年限为公安机关核准印章刻制时间起五年之内。

(二)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级以上单位证明到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查询。

(三)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它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须由该单位委托的律师持介绍证明、律师证等相关资料,到市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查询。

(四)公安机关不受理单位或个人非公务查询印鉴资料事宜

2.厦门市公安局 篇二

为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非灭火战斗减员和装备物资的损坏、丢失,对于保持旺盛的士气,巩固和提高消防部队的战斗力,加强作风纪律建设,保持部队稳定,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安全防事故教育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群策群防、齐抓共管、统一领导、分级教育”的原则,搞好本的安全防事故教育工作,做到“教育、组织、制度、措施”四落实,确保队伍高度稳定,全市消防部队全年达到“三无”要求。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安全防事故教育工作的落实,大队成立安全防事故领导机构安全委员会,由黄宁宇大队长、代艳艳教导员任主任,梁怀杰副大队长为副主任,成员有:陈云伟 张勇 符明亮 任国福。大队安全防事故工作黄宁宇大队长负总责,安全委员会成员协助正副主任工作,具体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大队安全防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队伍安全稳定。1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保证教育落实

1、加强对各级人员进行有关政策规定、安全规程、安全责任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各自的职责,掌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各项标准要求。

2、抓好入伍新兵的教育。对新到部队的新战士进行驻地社情教育、部队器材装备基本特点和安全要求的教育,帮助新战士建立好安全工作的第一印象,增强其安全意识,逐渐养成时时处处讲安全、大事小事保安全的良好习惯。

3、抓好经常性安全教育。主要是进行训练前后、灭火救援作战的安全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季节性安全教育,特殊情况下的安全教育。

4、利用事故教训抓好安全教育。对本单位或上级通报已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及时组织官兵进行学习,具体分析,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教育和制定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安全组织,保证组织落实

为有效预防事故,搞好教育,提高自觉性,使安全从组织上得到保证,各大中队要成立安全领导机构,由主官任组长,其他干部为成员;班设安全员,由班长(副班长)或责任心强的战士担任。各级安全人员要按规章制度,经常对所属人员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为支队领

导提供安全信息,当好参谋。

(三)完善安全责任制,保证制度落实

1、定期召开安全防事故会议,研究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积极主动地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2、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教育,针对不同任务、不同阶段、不同季节、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安全防事故意识。

3、进行纪律作风整顿。根据上级指示和支队实际,及时组织以查思想、查纪律、查落实、查事故苗头,堵塞漏洞为内容的安全整顿,防患于未然。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扬,对各种事故及苗头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5、事故发生后要及时上报,特别是对因管理不严,工作失职,不遵守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支队将迅速查明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开展各种活动,保证措施落实

1、开展预想活动。在各项工作开展前,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思想、气候环境等方面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想,然后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下达执行。

2、开展检查活动。经常对制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设施完好状况,以及对车辆器材装备和危险品进行检查,确保落实。

3、开展评比活动。结合上级的组织和根据我市的实际开展安全评比竞赛活动,对竞赛开展情况进行讲评,做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开展参观活动。组织官兵参观地方的法纪教育展览,参观重大事故现场以及参观公判大会,达到警醒教育作用。

四、教育重点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安全防事故组织网络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中队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预防行政责任事故

1、车辆安全方面

(1)中队车辆管理制度;

(2)车辆派遣制度;

(3)车辆检查保养制度;

(4)驾驶员选拔使用制度;

(5)车辆安全奖惩制度;

2、执勤训练方面

(1)执勤训练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2)安全训练制度;

(3)执勤训练安全奖惩制度;

3、器材装备方面

(1)器材装备采购管理制度;

(2)器材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3)器材装备安全奖惩制度;

4、饮食安全方面

(1)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管理制度;

(2)饮食安全奖惩制度;

5、营区安全方面

(1)营区安全管理制度;

(2)预防煤气、液化气中毒事故制度;

(3)预防中暑事故制度;

(4)营区安全奖惩制度;

(二)预防违纪事件和案件

1、预防违纪事件和案件教育学习制度;

2、预防行政责任事故工作制度;

3、中队预防行政责任事故工作制度;

4、行政责任事故的区分标准;

5、行政责任事故的奖惩制度;

五、教育步骤和教育内容

1、一月至二月,主要结合总队开展的公安信息网络自查自检工作,开展《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查处管理办法》以及

严禁“一机两用”等相关规定学习;结合冬季寒冷气候的特点,教育战士如何在执勤训练和日常生活中,防止冻伤事故。

2、三至四月,主要开展日常生活中和执勤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相关方面的教育,例如煤气、液化气和训练摔伤、撞伤以及救援时炸伤、烧伤、中毒等等。

3、五月至七月,主要学习公安消防部队有关安全工作的一些规章制度,重点学习一些车辆亡人和跳楼自杀事件,通过案件,警醒官兵。

4、八月至十月,主要学习如何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官兵学习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开展安全应急训练。重点是以做好大运会期间,训练、执勤、灭火救援中应严防人员和车辆事故,以及中秋、国庆期间人员和车辆安全工作。

5、十一月至十二月,重点以做好老兵退伍工作为主,防止退伍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积极抓好士官选取及年终评先评优工作,预防因思想问题出现事故。

江门市新会区公安消防大队

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篇三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的通知

厦科联[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 监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第七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理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一般项目每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

(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

(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配合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权要求监理机构就出具的监理意见进行说明;

(四)对监理机构违反纪律的行为有义务向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由委托方根据规定条件共同指定监理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费用标准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监理费用标准参照公开招标确定的同档次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从厦门市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

第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负责制,总监理行使合同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任务下达时,委托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工作人员在监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一)干预正常项目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三)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和泄露有关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

(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坚持诚信、中立的立场,廉洁自律,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委托方根据情况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减少监理任务、追回项目监理费用、终止监理委托的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消极应付,影响监理质量;

(二)未经委托方允许擅自转让或转包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在项目承担单位兼职或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人员有利益关系的;

(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

(五)监理工作过程中,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办公、通讯、生活设施等从而增加承担单位负担的;

(七)侵害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

(八)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若有以下行为之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的;

(二)无故阻挠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的;

(四)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条 对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且实施情况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市科学技术局对其后期申报项目将优先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实行监理考核制度。由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组织、监理质量、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下监理任务下达指标进行调整,评估未通过的监理机构原则上暂停一个监理任务安排,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监理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厦门市公安局 篇四

还记得我吗?七年前第一次见到你时大喊:“大海,我爱你!”的傻孩子。还记得我吗?那个曾经坐在海边独自偷偷哭泣的小女孩。还记得我吗?常常在清风拂面的夜晚在海边吟诵着一首首诗的那个小“文人”。在我远离家乡独自来到这里求学的日子里,多少个日日夜夜,是你陪伴着我走过,大海,我知心的朋友!

当我三年级踏上这片陌生的土地时,孤独和恐惧笼罩在心中,挥之不去。还记得那晚,我坐在你身边,凝望着对岸的万家灯火,却怎么也望不到属于我的那一盏灯,我悄悄地落泪了。那个时候,我多想长出一对翅膀,回到千里之外的温暖的家。是你,阻断了我回家的路!当时的我无知地这样认为。看着你不断涌上来的浪花,我以为你在得意地笑着,我赌气地离开了。而如今,再想起从前的那一幕,我终于明白,你是在用你轻柔的手,安抚着我思乡的心啊!

大海,我的朋友。谢谢你!

亲爱的大海,你一定记得,我被习题弄得心烦意乱来到你这“心灵诊所”宣泄时的样子。那时,我常常在皓月当空的夜晚,在你身边吟诵着那千古不朽的诗句,让浮躁的心宁静下来。我吟着“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你映着那玉盘清幽的影子;我思着“海誓山盟何足凭,爱到无心见真心”,你用雪白的浪习惯地抚慰着我;我颂着“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你兴奋地拍击着岸和礁石,为我鼓掌加油„„

大海,我的朋友,谢谢你!

亲爱的大海呀,你可知道,你不仅是我的益友,更是我的良师。

从当年因想家而哭泣的孩子,到现在依偎在你身边享受“为赋新词强说愁”滋味的孩子,我学会了坚强和成长。我曾气急败坏地捡起沙滩上的石头,狠狠地扔向你,你无言,在沉默中教会了我容忍;你敞开胸襟,迎接天上雨、江河水,让我明白“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你付出良多,却对自己的功劳只字不提,让我学会了无私,学会了深沉。

大海啊,你让我敬佩!

冰心说:“诗人啊,缄默吧!写不出来的,是真正的美。”也许,我确实应该停下手中的笔,因为我笨拙的笔写下的文字是那样无力,根本不足以表达我心中的你。但,我还是想悄悄告诉你我的心事,我的愿望:

我希望能有一座小房子,面朝大海,春暖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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