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2024-10-24

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共10篇)

1.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篇一

供电所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我所工作效率和报务质量,防止办事拖拉、推诿,特制定有关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法律、法规、文件有 规定时限或客户办理事项属于供电服务承诺中有办结时限 要求的,按照其办结时限的规定或承诺要求办理。

二、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批办文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 批办时间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同级单位送我所会签等文件,如无不同意见,在两 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所内部业务在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篇二

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承办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八)局机关领导班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各负责人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三)本局限时办结事项:

1、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机关报告。

4、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举报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

(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

(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组织、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3.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篇三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树立“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二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工作职能要求,以形成各种配套制度的方式,对行政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工作职能和相关要求,对法制监督工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服务承诺的事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公示:

(一)采取印发通知、公告、承诺书等形式向社会公示;(二)通过印发服务承诺办事指南及办事导示图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力戒服务忌语,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达到“四个好 ”(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的服务目标。

第六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按规定应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七条 永仁县烟草专卖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 2 通过电话或到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咨询、办理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导到相关科室的制度。

第八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全体工作人员。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科室其他人员或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帮助联系承办科室或人员,并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十条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提供咨询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员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一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答复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或咨询相关科室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答复的问题,要向咨询办事人耐心地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咨询办事人所陈述的重要事 项,应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咨询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和要求,以备查询。

第十四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局局机关相关科室职责的,首问接待人要负责引导到相关科室的承办人员。若经办人不在,该科室其他人员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第十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永仁县烟草专卖局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或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六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局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来信来访、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投诉案件、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办理时限另行规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事项,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约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科人员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于执行不力、违反“三项制度”的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4.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篇四

你不会叠衣服一边呆着去!以后我来叠!

我一定要给你幸福,谁也别想拦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

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 实 施 细 则

总 则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红河州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按照州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州林业局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为保障本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州林业局从监察室、办公室抽调人员,成立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转办、答复社会对我局服务不满意的投诉,以及对本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事件调查和考评工作。服务投诉受理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873)3732332 3732336 3632337 传真:(0873)3632337 电子信箱:lyjbgs@21cn.com

四、对违反本细则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罚,可以取消考核优秀等次及其他先进评选的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项 服务承诺

一、遵守的办事原则

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二、提高服务效能的工作目标

(一)州林业局提高服务效能的总体工作目标是“树立五个理念,做到八个不让,落实六项机制”。

1.树立“五个理念”,即:加快发展的理念;服务至上的理念;讲求效率的理念;依法行政的理念;争先创优的理念。2.做到“八个不让”,即: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3.落实“六项机制”,即:以岗位责任制规定工作职责;以首问责任制体现服务态度;以服务承诺制加强社会监督;以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以效能考评制评判工作实绩,以责任追究制惩戒违纪违规行为。

(二)州林业局的提高服务效能的具体工作目标分为战略目标(《十一五规划》、2008-2010年工作计划)、目标、重点工作等。

(三)工作目标的制定。分别于年初、年中制定,报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州林业局总体目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并报州林业局审核确认后发布、实施。

三、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对具体事项的资格要求、必备材料、办理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公告》(红河州林业局2008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1.省属农垦企业和州属国营林场林木采伐许可; 2.州属国营林场林木运输许可;

3.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的批准;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5.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6.一般野生树木移植审核、审批;7.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8.经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批准;9.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10.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11.省外单位到我州收购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批准、审核; 12.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审核、批准;13.出口云南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审查; 14.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 15.审核、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按照我局《马上就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1.上级领导批办的文件、交办的事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即刻办理,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2.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送来的督办文件,即到即办,作出认真负责的情况汇报; 3.下级上报的请示,有时限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答复;需要向上级转报的请示,按职责范围,经有关科室审查,符合实际情况和行文要求的即刻转报; 4.下级来办理有关事项,能当天办理的,当天办理完毕;

5.州级有关部门的来函,需要协办或答复的,不需讨论、调研的即刻答复,需讨论、调研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

6.群众来信来访,分轻重缓急,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四、落实措施

(一)对各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党员、群众提出的各种建议、意见、提(议)案、批评、申诉等及其他来信、来访问题,不推诿、不压置、不敷衍、不拖延,能办的事情即刻办理;需要请示后才能办理的问题及时请示;需要调查评估、专家论证、上报批复的问题,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落实。

(二)全体干部职工做到“四个一”和“四个声”的工作要求,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满腔热情地为基层单位、部门、干部、群众排忧解难,实实在在为他们办好事、做实事。

(三)设立公告(示)栏,政务公开,对重大事项和工作进行公示(告);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佩带工作证上班;各科室在办公室门口悬挂工作人员去向牌,明确本科室人员姓名、职务、去向,接受群众监督。

(四)自觉做到不吃请,不索要好处,不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以权谋私。做到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廉洁勤政,不损形象。

第二项 首问责任

一、遵循的原则

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要办理的事项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部门办理。

二、实现的目标

方便服务对象办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

第一位接待服务对象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不含机关工勤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四、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经办人处或有关经办科室,经办人不在或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人员或科室的联系方式,或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及时告知经办科室;

(三)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局办公室。

五、办事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文明用语规范”的要求,要“您好”先行,严禁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生硬语言回绝,对来信、来电、来访的群众给予热情接待。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和重要事项来访记录,或群众反复上访久而未决的事项,局主管领导亲自签发处置意见、亲自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对较为重大的事项,局领导亲自接待、亲自办理。

六、落实措施

(一)局领导及各科室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各办公室门口挂人员去向牌,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二)局办公室及各科室设置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专用接待记录本(内容包括来信、来电、来访时间、姓名、来访事项,联系电话,接待人姓名、处理办法、意见、办理结果)。

(三)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首问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而不认真答询、处理和解决的;

(二)不属于自己职责或工作范围,没有将当事人引导给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没有认真向当事人解释清楚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没有及时上报的;

(三)接听电话咨询不耐烦,语言不文明,拒绝提供相关部门电话的;

(四)处理解决问题推诿扯皮有意刁难或故意躲避的;

(五)接待外来人员时仪表不整或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第三项 限时办结

一、遵循的原则

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实现的目标

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对涉及由我局办理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相关科室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请求的事项。

三、责任人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责任人。

四、限时办结的事项及期限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限时办结事项,尽快办结,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及时报告局纪检组,同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办理的理由: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

我局受理的十五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我局的行政许可公告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尽快办结,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及其他办理事项

有时限要求的,在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无时限要求的,1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备案、报告事项 1个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办理事项

一般性来信、来访,事实清楚、无需调查了解、取证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调查取证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立案查处的,待案件查处后答复;

(五)领导交办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即办事项及时办理,其他事项3个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落实措施

(一)认真执行《红河州林业局AB岗工作制度》,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

(二)对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监察室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局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七、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请求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限时办结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予以及时办理,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的;

(二)不按照办结时限办理,造成服务对象损失的;

(三)办理事项过程中有不文明言行、服务态度不好的;

(四)不积极办理限时办结责任人工作责任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而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第四项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十一)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二)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四)被投诉的科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五)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

(七)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八)免职或者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前款第(九)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视情节,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免职或者辞退的方式问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三)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落实措施

局监察室负责上述问责情形规定的投诉问责的办理:

(一)对当面或电话投诉: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问清情况,如实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投诉;

(二)对通过信函进行的投诉:应逐件认真登记,确定是否受理。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投诉者该投诉已被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根据投诉问题的性质、内容和管辖权限,及时交办、转办或明确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者;

(三)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问责;

(四)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六、投诉事项的办理

(一)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时,有权依法要求被投诉人的单位或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事项进行举证。

(三)投诉人、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监察室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州监察局提出申诉。

附 则

一、本细则由州林业局负责解释,我局原来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报请州政府批准、在州政府网站公示后施行。

5.农机监理限时办结制度 篇五

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服务,农机监理站向您承诺:

一、保证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办公,为您服务。

二、能一次办理的手续,绝不让您跑二次。

三、对业务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决不敷衍推诿。

四、及时办理证件,使证件按时发到您的手中。

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农机监理站限时办结制度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初次申领:申请人预约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

补、换证:提交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受理后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完毕,发放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检验合格后,当日签注证件,发放检验标志。

6.区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 篇六

壹、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科(室)、所、中心工作人员依据财政法规有关规定,对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贰、办结时限。

1、人大、政协的“两会议案”,必须在当年四月底前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2、单位领用票据,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当日内办结。特殊情况3日内办结。

3、单位报账,手续齐全,符合财经法规的,应予当日内办结,特殊情况7日内办结。

4、政府采购,经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采购法》和其它相关财经法规的,应予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个月内办结。

5、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办证、年检,手续齐全的,应予2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0日办结。

6、对各类社会保障人员的工资拨付事项,经审查,手续齐全的,资金应予当月3日前拨出。

7、对全额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拨付事项,应予当月2日前拨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拨付的应予以说明。

8、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审批,在预算指标内的,应予3日内审批,不予审批的应于7日内向单位说明理由,对超预算指标的,应于2日内报局长酌情处理。

9、单位交纳税(费)经审查无误的,应予当日内办结。

10、对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10日内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11、对基层的请示报告,7日内给予答复,30日内办结。

7.发改局限时办结制度总结报告 篇七

第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我局把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会议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发改局的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局加强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建设,所有服务项目均进入大厅统一办理,对大厅窗口充分授权、规范管理,真正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规范了办理流程,极大地了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二,注重加强教育,切实增强职工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我局注重加强干部职工对限时办理制度认识的教育,通过分组讨论、进行考核等形式,切实增强干部和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按照制度要求,坚持原则办理事项。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全局干部职工按照限时办理制度要求,坚持依法行

政、廉洁奉公、勤政高效,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办理事项做到随到随办,对特殊情况的事项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路远的服务对象做到优先办理,对承诺过的有时限办结规定的事项从未出现超限时办结现象,都能做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8.食药监局限时办结实施细则 篇八

实施细则

为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好限时办结制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通过限时办结制的贯彻实施,要实现五大目标:一是机关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要有明显好转;二是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有明显提高;三是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水平要有较大提高;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诚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有较大提高;五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要有较大提升。

二、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1.限时办结制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2.限时办结范围:群众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初审

3.限时办结的要求

(1)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审批事项,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经办人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的时限内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做到即时受理,限时审核,自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2)处理行政事项时,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3)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4)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岗工作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4.违反《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处理措施: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不按承诺时限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调离工作岗位,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我局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9.后勤管理处限时办结制 篇九

(试行)

为提高教育局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育局行政机关各股室办理时限制度。

(一)上级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二)各股室在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要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三)各股室上报的各项统计报表、材料等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四)对群众来访,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研究决定的,一周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五)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责任人对各自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股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单位领导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须说明原因,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廷期。

第六条

10.医院限时办结制度 篇十

为提高工作效能,形成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及时、方便地为患者和职工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本院职工职责职权范围内,根据医院相关规定能够做到的事项按时限时办结。

第三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患者来院就诊、治疗、挂号、交费、拿药等候时间;对病情诊断、检查、会诊、治疗、治疗费用结果等候时间;群众来信、来访、外单位、个人来院办事时间;上级领导交办事项时限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限要求

(一)根据医院和科室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运行和管理机制,保证在各类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足够的卫生力量,迅速果断处理事件。

(二)医务部工作人员在收到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急救、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报告时以及重要会议通知时,要迅速记录并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负责人要迅速组织卫生力量按时赶赴指定地点,按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迅速开展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五条 医疗工作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总值班接到上级指令或“120”求救电话,10分钟内组织相关人员出诊。

(二)门诊挂号、交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普通X线、B超、内镜、血尿常规检查,60分钟内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四)大型精密医疗设备检查:CT、生化等检查,当天内出具检查报告。

(五)急重病人会诊,30分钟内举行;普通病人会诊,按要求当日内举行。

(六)患者治疗费用清单按照患者家属要求提供。

第六条 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及案件处置时限要求

(一)医院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投诉信件或举报投诉电话后,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的举报投诉信件、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案件,负责承办的科室应按院领导批示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上报院领导。

(二)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的,相关科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方案的,应当在l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并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院委会决定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按照院委会和院领导规定的时限完成。

第七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告示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八条 服务对象认为医院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有违反医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医院医务部或医院医务科投诉。

第九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规章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医院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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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医院领导、职能部门或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卫生信访事项(包括医疗纠纷、投诉的信访)办理依照卫生部颁发的`《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院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有关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具体的办结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

四、院长对本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医院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医院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六、需要办理的收文,由院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明确办结时限;各承办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院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应由院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七、本院所受理的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特别紧急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院领导应当亲自督办。“批办件”、“督办件”应当按照来文要求的时间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将拟办意见送交承办科室或领导。

八、临床医技科室的请示应根据具体内容首先提交给直接承办的职能科室,不能解决的呈交主管院领导。各职能部门接到办公室送交的办理事项或接到临床医技科室上报的请示件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请示件要立即办理。如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说明原因,经同意并明确延长办结时限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前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溃

九、对提交院领导办理的事项,主管院领导应在接到办理事项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急办理事项要立即办理。对需提交院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如因特殊情况院办公会不能按时召开的,办结时间应往后顺延。如收到特急请示件又遇主管院领导出差,有关科室应将请示件交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提交院长或在家主管全面工作的院领导办理。

十、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中,需要有关科室会签的,会签部门收到拟定公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院领导签发后的公文,院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

十一、在业务工作中发现违法或违纪行为举报的,由监察室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需要立案的,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对违法或违纪行为在调查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处理意见建议,报院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十二、上级机关或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按《卫生信访工作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

十三、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十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列入工作日之内。符合办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十五、办理的事项需要经过调查、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上报审批或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办事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十六、由于具体承办人员出差或参加会议等原因不在院内上班,而其它人员不了解情况无法代理的非紧急办理事项,其办结时间往后顺延。

十七、因医院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

十八、服务对象因自身责任,不按医院告知的时间到相关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十九、医院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服务对象认为承办科室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监察室投诉。

二十、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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