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2011年森林抚育工作实施方案

2024-06-20

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2011年森林抚育工作实施方案

1.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2011年森林抚育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川林造函[2011]850号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切实

抓好2011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省长江、大渡河造林局:

今年,我省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抚育补贴试点150.3万亩,其中国有林115.3万亩,集体林35万亩(省财政厅以川财农[2011]245号下达了2011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40%部分)。为切实抓好2011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

2011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对集中原则。试点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国有林抚育任务应由林业职工完成,重点帮助解决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三)公开公正原则。各试点县(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林场)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安排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监督。

二、试点抚育对象

2011年我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对象限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内的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和集体、个人所有公益 林中的人工林。公益林抚育对象按《GB/T18337.3-2001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限于开展割灌、修枝,以及采伐胸径5cm以下的透光伐、生态疏伐。《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国家法律规定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三、试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一)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资金用于中幼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理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抚育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抚育施工合同的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

(二)补贴资金的拨付: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先拨付补贴资金的40%;经省林业厅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补贴资金的60%。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补贴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管理。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试点单位要与承担抚育任务的施工作业单位签订责任书,施工作业单位要与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职工签订抚育施工作业合同,明确抚育面积、范围、完成时间、补助标准、抚育要求等。

(二)认真编报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各试点县(单位)根据省下达的森林抚育试点计划任务抓紧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县级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目标、任务,依据本地实际,细化补贴标准,提出试点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2011年国有林抚育试点县(单位)实施方案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林抚育试点县和省直属单位的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厅审批,县级实施方案审批工作要求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

各试点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森林抚育规程》、《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编制作业设计,确定科学的抚育措施,将试点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林班、小班和山头地块,做到文件、具体任务和图表相一致。各试点县(含扩权试点县、市)的作业设计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须抄报我厅),省直属单位的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检查验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 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森林抚育试点作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作业期间加强督促检查和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确保试点工作安全、可控,不出现乱砍滥伐。抚育任务完成后,试点县(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对核查和抽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要逐级落实调控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搞好科技支撑和成效监测与评估。试点单位在森林抚育试点工作中,要积极推广应用现有森林经营成果。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和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定期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五)落实采伐指标和监管措施。试点县(单位)可优先使用商品林抚育间伐限额指标,不足部分可用商品林主伐指标,若上述指标均不能满足商品林森林抚育试点任务需要,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预留采伐指标中解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大林木采伐管理力度,坚持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采伐公示制度。实施采伐前,将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方式等内容进行3至5天公示,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明确和落实采伐监管责任,强化伐区设计、伐区拨交、现场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森林抚育设计人员、采伐人员及监管人员的培训,严防不按作业设计要求和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等现象发生,及时制止、查处和打击乱砍滥伐林木行为。

(六)加强动态管理与信息反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与动态信息,搞好试点工作情况总结与分析。各市(州)林业局和省直属单位应于2012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职工就业安排情况、试点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联系人:造林绿化管理处 张成 电 话:028-83364026 Email:Zc6828@163.com

附件:2011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分配表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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