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24-10-06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精选8篇)

1.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一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视频、音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相关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看、复制、调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使用、传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

(二)隐匿、删改、毁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违法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单位,督促其限期安装;对已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督促其建立日常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和使用、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制度,并对安装、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公布下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信息:

(一)取得生产、安装、运营服务许可企业和销售备案企业名录;

(二)检测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信息;

(三)从业单位以及个人的相关奖励和处罚情况;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不得有偿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服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备案,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不符合法定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许可的,撤销登记或者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登记或者许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审核的;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拆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并且没有委托运营服务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单位,有偿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信息的;

(四)滥用审批权限的;

(五)罚没款物未出具正式票据的;

(六)泄漏、传播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立明显标识而未设立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安全和利益的单位或者场所,国家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选择、使用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服务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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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高校,计算机,安全问题,防范措施

一、现状

高校中公共计算机常见场合, 除多媒体教室之外, 最为多见的就是文印店。本校的教学用机多为Dr.com校园网拨号上网方式, 教师授课时多为脱机状态, 而文印店为打印网络资料的需要, 默认情况下均连接至外网。观察发现文印店中计算机常见的防护策略是安装冰点还原精灵, 机器未安装任何防毒软件。教学用机则安装有360杀毒与安全卫士, 因长期不联网, 病毒库陈旧。

二、存在问题

文印店中所安装的冰点还原软件可将系统恢复至备份时的状态, 但并不具备防毒杀毒的功能。07年的机器狗病毒如今许多人仍记忆犹新。熟悉还原卡和Windows内核机制的编写者, 利用ring0级的驱动程序可通过物理直接读写方式绕过还原卡的监控, 感染Windows系统核心文件, 从而造成普通还原卡 (相对蓝芯防毒卡而言) 失效, 轻松穿透冰点更是不在话下。硬防尚且如此, 软防的可靠性就不言而喻了。

多媒体教室的教师用机上, 病毒库陈旧的杀毒软件对于做过针对性免杀的病毒或是部分病毒新变种很可能没有丝毫防护能力。这对于通过U盘传播的Autorun病毒来说, 无疑是高校公用计算机安全的软肋。

多媒体教学和Office办公软件的普遍化, 使U盘成为我们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移动存储设备。综合上述情况我们不难这样的感染渠道:

“文印店 (网络感染) →U盘 (载体) →教学用机或个人PC”

因此, 做好文印店的网络防御与Autorun病毒防御是重中之重。

三、样本分析与应对策略

从校内文印店、第十教学楼、综合楼各提取一个Autorun病毒样本进行分析。取样对象为可自动复制、自动传播至移动存储设备的病毒。取样结果显示文印店与教学用机样本相同, 综合楼计算机样本不同。在XP32位系统下进行简单测试。

3.1 样本分析一

从受感染的U盘中提取到一个“somkernl.dll”文件, 使用PEID侦壳结果为“Microsoft Visual C++6.0DLL”, 将其载入Olly DBG并观察入口附近代码基本断定程序未经过伪装处理, 为C++无壳程序。随后载入C32asm, 拖动后在十进制栏看到了一些明文的信息, 如下:

显然该病毒所释放的路径和文件名没有经过加密处理, 看来“360U盘安全保护”才是我们本次主角的名字。百度之, 病毒特性一览无遗。典型的感染型木马, 带有360官方的数字签名, 将移动存储设备中的所有文件拷贝至一个隐藏的文件夹中, 通过带有欺骗性的EXE程序来打开该隐藏文件夹。至此, 师生们为上课所准备的电子资料不翼而飞之谜就水落石出了。

3.2 样本分析二

在本校综合楼某机房提取到是一个主体名为“gjdu.pif”的病毒。各大搜索引擎中查不到与名字相关的信息, 上传至世界杀毒网, 病毒名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为“Sality”。在虚拟机中运行木马辅助查找器, 监视系统盘C盘, 随后运行该pif病毒。不出所料, 运行后C盘中System32目录下多处文件被修改, 所有分区出现Autorun.inf和vagp.exe文件。同时发现inf文件中的路径名称大小写异常, 推测作者曾对其进行过字符串免杀处理。C盘根目录中出现的pif文件名也变成bgqpx.pif。原来设置的显示隐藏文件也被还原成不显示隐藏文件。从观察的结果不难推测该病毒具有在传播过程中随机生成新文件名的功能, 其它特性较为常见不再赘述。

伪装性强、隐蔽性强、寄生能力强和免杀更新频繁是此类校园爆发型病毒的最显著特征。

3.3 应对策略

对于配置不高并且长期联网的校园公共计算机, 可安装轻量级的防毒软件;长期不联网、不更新病毒库的机器, 应使用在主动防御、启发式方面较强的安全软件, 以增强对病毒新变种、未知病毒的防毒能力, 或是使用针对性强的USB病毒防御软件;同时, 关闭系统的自动运行功能。

显示隐藏文件以及系统文件, 辅以文字提示, 让侥幸逃过查杀的病毒在人为操作中无机可乘。

查错、手工杀毒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比之下能在一两分钟内恢复至原始备份状态的一键还原功能效率更高。因此, 维护人员做好系统的镜像备份并设置好傻瓜化的一键还原, 也就至关重要了。

善于使用小程序也能提高安全性和维护效率。如在桌面建立带有“startD:”等简单命令的批处理程序, 实现一键安全打开磁盘, 或是使用带有“attrib-s-h/s/d”的程序实现一键恢复被隐藏的数据。

结论

3.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图书馆法 地方法规

中图分类号:G2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4-075-004

Survey on the Effec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Liu Lidong(Hangzhou Library, Hangzhou , Zhejiang,310016)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and cont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Then it is a comparison of data about Government investment, utility scale, personnel, basic servic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other aspects in the past seven years. The paper affirms the measures and also points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Key words: Management Measures of Zhejiang Public Library; the library law; local regulations

CLC number:G259.20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6938(2010)04-075-004

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颁布7年来,浙江省公共图书馆发展状况所作的调查、分析,阐述了地方法规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及还需不断完善的必要性。

1 公共图书馆法及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

1.1图书馆法

图书馆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它是建立与管理图书馆,制定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依据,是调节国家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与其它组织之间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等在图书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领导、组织和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稳定性等特点。[1 ]

1.2我国图书馆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按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法。我国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图书馆领域方面的仅出台了一部,即国务院制定通过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2]以及一些中央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政策和部门规章,如文化部颁发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 [3]、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 [4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 [5 ]、中国科学院颁发的《中国科学院图书情报工作暂行条例》等。[6 ]

我国地方性的图书馆立法工作走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目前已制定《公共图书馆条例》的有四个,已制定《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也有四个,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1997),《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2000),《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01),《北京市图书馆条例》(2002),《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2),《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7 ]这些地方性的公共图书馆法规、政府规章,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概况和特点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8月6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61号令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属地方政府规章,适用于公共图书馆。《办法》共分七大章共三十四条,针对我省各地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主要对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建设与经费、服务与读者权益、文献信息资源、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着力解决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经费保障、文献信息应用、读者服务以及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等问题。

2.1 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质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第2条)。

2.2 规定了机构设置和主要经费来源

《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区)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第9条);“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第11条)。

2.3 设定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规范

《办法》要求:(1)开放时间:“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第16条);(2)对残疾人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第18条);(3)多元服务和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4)信息服务:“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第20条)等。

2.4 对资源建设、人员素质提出了要求

《办法》对图书馆的书目数据库建设、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第17条、第22条)。同时,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浙江实际,对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的资格作了规范:“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第27条、第28条)。

2.5 规定了处罚标准

《办法》针对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范要求设定了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并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处罚标准:一是对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不按照规定时间开放,擅自封存文献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的(第30条);二是对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不按规定送缴样本的(第31条);三是对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第32条)。

3 《办法》的实施效果调查

《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将近七年的时间里,在保障民众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3.1 《办法》实施前后的有关数据变化

在本次调查过程中,笔者查找了大量公开发布的有关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数据,以此来佐证《办法》在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见表1)。

从以上的数据看出,《办法》实施以来,浙江省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无论从经费投入、事业规模还是从业人员数量和素质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公共图书馆向更多的人群提供了更为丰富多彩、切合需求的服务,同时,公共图书馆向着更为现代化、信息化的方向迈进。

3.2 《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实例

除了数据搜集之外,在此次调查过程中,笔者还寻访了不少浙江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亲历者和建设者,他们从两个方面,感受到法规给图书馆事业带来的变化。

(1)图书馆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向政府要求经费没有以前那么困难了,图书馆的基础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能够向读者提供更好更多的服务了,而且,图书馆自身的工作条件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员工对职业有了更多的信心和更大的期待,也吸引了不少高学历、高水平的人才来图书馆就业。

其中,杭州图书馆经历的一件事颇有意思:杭州市政府在筹建西湖博物馆时,为丰富馆藏,指示杭州图书馆将所有有关西湖的古文献调配给西湖博物馆。为使这些得之不易的馆藏继续在图书馆的服务中发挥作用,杭州图书馆根据《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政府陈述了不宜调配原件的理由。《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第24条)。并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第13条)。正是因为有了这个《办法》,市领导同意杭州图书馆将这些古文献的复印件送给西湖博物馆,原件依然保存在杭州图书馆。

(2)图书馆人的法规意识增强了。《办法》在为我浙江公共图书馆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也约束了图书馆人的行为。《办法》让图书馆加强了用法律规范自身服务的观念。让图书馆在争取政府支持的同时也花了更多的精力去为读者服务。 因此可以说,近年来浙江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是在《办法》的保障下,在图书馆人不断地转变观念,不断地努力下实现的。

4 《办法》显现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

浙江省在制定地方公共图书馆法规方面是走在前面的,《办法》颁布后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但是,另一方面,《办法》带有一些先天的缺陷,不断发展的图书馆事业更使得《办法》逐渐显现出来一些不足之处。《办法》已公布了将近七年,在这七年中,浙江省的公共图书馆事业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客观环境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重视,浙江省新建的公共图书馆数量逐年递增,技术管理手段也大步跃进。从《办法》的实际内容来看有些方面已显得有些陈旧,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与当前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的前进步伐已不协调,需要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

4.1 约束力不强

《办法》是浙江省的政府规章,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立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时常发生,这时法律效力的不同就可能影响各地图书馆法的实行。

4.2 政府职责不明晰

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发展,政府的作用发挥很重要,因此必须厘清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若干职责。政府部门是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和发展最权威的部门,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如何,也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对图书馆人、财、物投入的决心与大小,取决于政府部门对《办法》的贯彻执行与严格监督。所以,《办法》应明确规定,当地政府为当地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当地文化部门为当地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县(市)、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图书馆(室)进行逐级对应管理,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时,将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责任主体的综合考评体系。

4.3 图书馆建设指标不明确

《办法》第10条中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具体建设标准一直未能出台,因此对馆舍面积、阅览坐席数量设置等均未有任何适合浙江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指标标准,存在立法疏漏。对各级政府来讲也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缺乏约束力。

2008年,我国颁布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已经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各项建设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文化部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公共图书馆评估也制定有一定的评估标准,但其制定的都是对全国普遍使用的数量指标,浙江省作为国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有必要在不违反上述标准以及相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某些数量指标作出修订,提高一定的下限标准,以适应浙江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譬如,在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指标中,对地市级图书馆面积的要求是不少于1万平方米。作为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浙江省在修订《办法》的时候,可以要求区级公共图书馆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修改内容依此类推。

另外,《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并没有具体说明乡镇及村级公共图书馆(室)的建设标准,浙江省作为乡镇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办法》有必要对乡镇、村的公共图书馆(室)建设标准作出规定,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实现文化平等。

4.4 经费保障缺位

《办法》对政府应该给公共图书馆投入的购书经费等事业经费未作相应规定,图书馆没有向政府申请购书经费的有力依据。建议可以通过确定图书馆的年入藏量、地区人均藏书量等以保障购书经费。馆藏资源是公共图书馆开展各种服务的基础。事业经费是图书馆顺利运转的重要条件,没有文献资源作为保障,图书馆事业就很难发展。公共图书馆作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的绝大部分应该来自政府。考虑到浙江省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办馆条件不一等因素,可在有关章节增加补充确定各级公共图书馆相应年度购书经费数额的相关条款。为了使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也为了使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图书价格的上涨幅度,建议可以通过确定图书馆的年入藏量以保障购书经费。

4.5 人员配置未作详细规定

《办法》对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人员配置标准也未作详细规定,导致队伍建设不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如果在有关章节增加补充确定各级公共图书馆相应人员配置的标准,《办法》将更具操作性,更有约束力。考虑到浙江省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主要应从辖区人口的密疏来充分考虑,按人均增长的相关比例较适宜地确定其人员编制的多少。

同时,还应明确图书馆员工选调或录用方法的条款。图书馆队伍建设的好坏,是否有优秀人才的组合,直接关系到图书馆各项业务的开展,以往一些领导把图书馆当作是安排老弱病者的理想单位,占用了相关指标,使得图书馆一些深层次的业务工作无人去开展。如果用相关的法规条例加以限制,譬如:增加年龄、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年限(不含应届毕业生)、考试、考核、具备图书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条件,以此提高进入图书馆队伍的门槛,基本上能限制老弱病者和不才人士的轻易进入。

4.6 缺少社会力量办图书馆的鼓励措施

文化事业的发展趋势和西方国家的先进成功经验都说明了公共图书馆和社会诸多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合作的可能性。多元的社会资金是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投入的有力补充,可以给公共图书馆事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对促进图书馆用户服务的丰富、文化活动的多样性以及对创新活动的响应等方面都显示出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办法》虽然鼓励私人投资建设图书馆,但对私人图书馆的设立条件、程序、设置标准、服务范围等大都没有涉及,这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或者不能体现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质,造成相反的效果。另外,《办法》也未出台对私人投资建设图书馆具体的鼓励措施,无法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5 结语

修改补充《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办法》的核心是要规范政府、图书馆和读者三者之间的权利、职责与义务;明确政府为公共图书馆要做好哪些保障,尤其是人、财、物的保障;图书馆要发挥好哪些作用,做好哪些事情;读者拥有哪些权利,如监督图书馆执行《办法》,维护国家财产的义务等。浙江省以及我国其他地区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探索,将是未来我国图书馆立法的试金石,对我国图书馆的立法工作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情报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422.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EB/OL].[2010-02-10].www.jiaodong.net/news/system.

[3]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EB/OL].[2010-02-12].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2/2.

[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EB/OL].[2010-01-14].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08/info37108.htm.

[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EB/OL].[2009-12-10].http://www.jledu.gov.cn/dd/

wxzl/jyb/2003/0327/2589.html.

[6]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暂行条例[EB/OL].[2010-

12-10].http://emuch.net/journal/article.php?id=CJFDTotal-

TSQB198702012.

[7]朱荀,魏成刚.我国地方性图书馆法立法内容与效果研究[J].图书馆建设,2008,(7):18-23.

4.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篇四

发布时间:20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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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 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 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四章 技防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内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

省外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需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境外企业不需此项)和有关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资格验证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

外商独资企业承接技防设施的范围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的资格范围分为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等。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包括其相关的通讯、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等子系统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银行柜员制系统。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分为三级:

(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级工程。

(二)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为二级工程。

(三)三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为三级工程。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资额划分标准也分为三级。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不分级。

第十四条 从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其《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从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其《资格证书》不分级别,在“资格等级”栏注明为“专项资格”。专项资格只能承接《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内的技防设施。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皖)、资格等级代号(1或2或

3、专项资格为0)、两位单位所在地区代码编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申请《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申请一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二)申请二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1人和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1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三)申请三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总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5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四)申请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专项《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

2、取得《合格证》的技术、安装人员5人;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4、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

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本省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其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新办、年检、换证、升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人员的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六)有关技防设施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

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的审核材料后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无《资格证书》的本省单位新申请时,在满足相应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资格证书》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最高可申请二级。

第十九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应提前1个月申请换发。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至年检结束之日(12月31日)领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

年检时持证单位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当承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和竣工登记表。年检主要检查持证单位当技防设施承接情况和是否存在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年检由持证单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审。年检通过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通过或逾期未年检的,其《资格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的调整:

(一)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承接其《资格证书》规定可以承接的最高级别的技防设施4个以上并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的不予计算),并具备上一级别《资格证书》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办理上一级别的《资格证书》。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年检或换证时降低其《资格证书》级别(对三级或专项资格单位则取消其《资格证书》):

1、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备案和技防设施竣工检测和验收的;

2、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和资格等级承接技防设施的;

3、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1次(含)以上3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3次(含)以上5次以下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4、不按规定办理换证的。

(三)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所对应的基本条件时,在年检或换证时根据其基本条件将其《资格证书》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进行相应降低直至取消。

(四)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书》;被取消《资格证书》的单位自被取消之日起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1、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

2、出租、出借、转让、非法买卖、涂改《资格证书》的;

3、设计、安装、维修技防设施时采用无证或有质量问题的技防产品的;

4、技防设施因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设计、安装、维修中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5、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3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不通过”或5次(含)以上技防设施验收为“基本通过”的。

第二十三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对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和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技防设施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二、三级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类技防设施由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技防设施安装前其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1994)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建设单位应将经过论证的方案要报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备案,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

第二十六条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及《安全防范系统检验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221)检测合格。具体检验部门另文通知。

建设单位建设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技防设施时,应将检测费用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技防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08-2001)。

技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设计、安装单位要将验收表格、检测报告和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复印件报送相应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办理竣工登记手续,并填写《安徽省技防设施竣工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城市联网报警系统的建设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划和管理。其设计方案论证、竣工检测、验收参照技防设施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在每年底对本辖区内的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技防设施,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技防设施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而不按要求采取的;

(二)不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组织技防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规定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的;

(四)技防设施竣工后不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第三十一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无《合格证》人员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二)泄露技防设施秘密的;

(三)超越《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资格范围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

(四)不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要求办理技防设施竣工登记手续的;

(五)不按照有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二条 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无《资格证书》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公安厅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5.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四川省公安厅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下设四川省公安厅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各市、地、州公安局(处)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

(二)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防范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

(三)管理全省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

(四)负责对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登记;

(五)负责对全省重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

(六)对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防范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七)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地、州、县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其本地区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防范产品包括:

(一)入侵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

(三)报警信号传输设备;

(四)电视防范监控设备;

(五)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锁,防盗保险箱、柜,防弹复合玻璃;

(六)防弹衣、防刺背心、防爆毯等;

(七)安全检查设备;

(八)出入口控制设备;

(九)车辆防盗、防劫设备;

(十)周界报警设备;

(十一)其它技术防范产品。

安全防范工程包括:

(一)电视监控系统;

(二)防盗报警系统;

(三)出入口控制及门禁系统;

(四)保安人员巡查系统;

(五)访客警示系统;

(六)车辆防盗抢安全管理系统;

(七)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八)安全信息广播系统;

(九)安全检查系统;

(十)其它用于安全防范的系统。

第六条凡在我省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登记,办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生产、销售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防范产品(如防弹复合玻璃、运钞车、防弹衣、警用特种防伪技术产品等)的单位;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作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在川、外省驻川、省级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其余单位由各市、地、州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准产、准销证》。各地不再重复发证。

第八条申办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须报送

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该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复印件,如无此经营范围的,须向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增项或列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

(三)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四)产品的执行标准、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材料。

第九条省外来.川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的介绍信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到省公安厅技防办登记,方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技术防范经营业务。

第十条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管理:

(一)凡在我省生产、销售的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公安部北京、上海质检中心型式检验合格或经过省公安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认证并授权的质检站进行型式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合格。

(二)质检站应严格执行省公安厅技防办安排的技术防范产品检验任务;已经授权质检单位检验合格、省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省外来川的技术防范产品,质检站不得进行重复检测。

(三)未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对技术防范产品进行评优、定点检验和从事监管、监制等活动。

进口技术防范产品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技术防范产品的开发、生产、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专家审查,审批、备案生效后发布实施。第十二条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行业监

督抽查和重点查处工作。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撤销其技术防范产品准产、准销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省公安厅技防办对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办《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央在川、外省驻川、省级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核发证。其余单位由各市、地、州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发证的初审工作,合格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统一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资格证》。各地不再重复发证。

申办《资格证》时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复印件,如无此经营范围的,须向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增项或列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场地使用证明;

(四)施工设备和测试仪器情况;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材料。

对第一次申请办理《资格证》的单位,省公安厅技防办根据工程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实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临时资格证管理制度。省外单位来川承接安全防范I程设计、施工业务的,适用此项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防范工程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凡从事安女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公安厅技防办定期举办的专业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者,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4—9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0—94《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等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安全防范工程实施分级管理。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安全防范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管理。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由各市、地、州

公安机关技防办管理(成都市可适当放宽至概算为50万的安全防范工程)。个别二级工程可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视其具体情况委托各市、地、州技防办管理。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重要单位的安全防范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管理。

国家、政府对涉外宾馆、饭店电视监控部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安全防范工程,其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正式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省公安厅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进行方案论证。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将方案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设计文件,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查后方能正式施工。

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设计单位须将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八条重要安全防范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凡一级风险等级的工程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须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竣工时,监理方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卞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需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至少一个月。建设单位应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根据行业标准的有关规

定写出试运行报告;

(二)安全防范工程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可,由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写出初验报告和验收申请;

(三)三级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根据竣工报告组织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技防办发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二级以上工程在正式验收前,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二级以上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进行。根据工程规模,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工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组成,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CA/T75—94标准所要求的验收内容,对照系统检测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从工程的系统技术、施工质量和

文件资料等三方面进行验收与审查,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对已正式验收的安全防范工程,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按分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责成整改。

6.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六

省政府令第163号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技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公共技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公共技防工作。

第七条公共技防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技防行业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第八条对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细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四)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以及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七)广播、电视、通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

(九)机场、大型客运站、重点码头、地铁、特长隧道、大型桥梁与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居民小区。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

第十条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调试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三)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应当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经费保障,并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信息共享、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及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平台。

公安机关应当整合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合理利用社会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源。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图像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企业生产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安装涉及公共安全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论证,并在论证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对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已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技防系统采集的信息;

(五)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六)利用技防产品或者系统侵犯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其他危害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技防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做好技防系统的维护工作,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合格技术评定;

(二)规范技防系统操作规程,加强对技防系统使用者的管理和培训;

(三)对接到的报警信息予以核实,确认为警情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技防系统建设、施工、维护、使用和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对知密人员、知密范围、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信息。查看、复制、使用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

(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公共技防宣传教育,开展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公共技防隐患。公共技防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技防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统安装义务的情况;

(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制度的情况;

(三)技防产品生产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工程检验、验收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核查技防从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检查,也可以对技防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公共技防从业单位、技防系统建设和使用单位、中介组织及运营服务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一)应当安装技防系统而未安装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的;

(三)危害技防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共技防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公共技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接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二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篇七

据介绍,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识别对组织的潜在威胁以及这些威胁一旦发生可能对业务运行带来的影响的一整套管理过程。该过程为组织建立有效应对威胁的自我恢复能力提供了框架, 以保护关键相关方的利益、声誉、品牌和创造价值的活动。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邢立强介绍, 《GB/ T 30146-2013公共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要求》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共安全研究所重点工作项目, 这一国家标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不但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空白, 还为业务连续性管理理念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此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22301:2012, 目的是推动我国组织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国际接轨, 符合国际标准要求, 为我国组织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获得国际广泛认可提供保障。

据了解, 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发, 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企业的业务不断深化、企业间关系更加紧密、业务相互依赖性逐渐增强, 这也就使得企业面对的导致企业业务中断的事件越来越多, 中断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部主任杨泽世在发言时指出:“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基石,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据统计, 我国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 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夺去了数十万人的生命、造成近百万人的伤残, 影响非常大。公共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影响到我们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标准是不可或缺的东西, 因此标准化对推进公共安全事业的发展和公共安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业务连续性管理作为组织、应对突发事件, 能够有效的提升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是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手段之一, 特别是随着突发事件的频发, 业务连发性管理作为保障其业务连续的有效方法, 在全球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组织付诸实践, 并且随着全球对组织业务连续性管理关注和重视程度的日益加深, 业务连续性管理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管理趋势。”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书记王金玉在发言时表示, 近几年在国家标准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 公共安全标准化有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11月成立了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351) , 使我们拥有了从事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活动平台。目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全国公共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将围绕“在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面组建BCM推进工作组”;“成套化完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相关标准”;“针对公共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要求, 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宣贯教材, 对标准广泛的进行宣传推广”3个方面展开, 这些工作将为我国的业务连续性工作的开展起到推动性作用。

其实, 早在业务连续性管理国际标准ISO 22301发布之前,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基于一些国家的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如英国BS 25999-2开展认证业务。我国认证管理机构也高度重视该动向, 积极推动基于我国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的认证业务,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有关专家也在此次论坛上针对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认证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在行业层面, 银行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 (银监会104号文) , 各类银行在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和成效, 此次论坛邀请了银监会的有关领导以及股份制银行、中小型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方面的有关专家对监管政策进行解读、对业务连续性管理建设经验进行分享。同时, 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 使得供应链上下游关系更加紧密, 供应链上各环节企业对其供应商的业务连续性要求不断提高, 国内部分制造业企业正逐步建立本企业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 该论坛也请行业知名专家就供应链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的建设进行了经验分享。

8.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探讨 篇八

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电子商务;防范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6-0000-01

网络信息的高效性、稳定性与安全性成为了目前网络数据研究的重要方向,提高信息技术的安全性,不仅对软件质量与开发效率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对于使用软件、维护软件同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主要因素

网络安全指的是计算机内部的安全保护,对计算机的数据资源、软件、硬盘等各个方面,保持正常的网络服务运行。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病毒侵袭,计算机病毒是一种被植入的程序代码或指令,有着强大的自我复制功能,对计算机内的数据造成极大的损坏,进而影响系统运行的正常进行。这种病毒有着强大的破坏力,而且披着安全的外衣不容易被发现。这是对网络安全最大的风险,传播速度快、种类繁多。

(二)盗用IP地址,盗用IP地址的情况时常会发生,自己的IP被盗用,导致无法正常的进行网络连接。一般情况下,这些IP的权限都非常高,盗窃者通过盗用进而扰乱其正常的网络运行,不仅严重侵犯了用户的权益,给用户带来的严重的影响,而且,给网络的安全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三)黑客攻击和威胁,黑客攻击和威胁对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危害非常大,其一般通过破坏性工艺和非破坏性攻击两种进攻方式进行。前者网络黑客会破坏用户的电脑系统,盗取保密性的材料和数据,一般通过寻找漏洞,木马,电子邮件以及口令的方式攻击计算机系统。后者一般不会出现数据资料的窃取,主要是阻碍网络的正常运行,一般通过信息炸弹和拒绝服务的方式攻击系统。

(四)泛滥的垃圾邮件。在现今社会垃圾邮件越来越泛滥,不仅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而且随着垃圾邮件的数量增多,会占用客户邮箱、侵犯其隐私,进一步降低系统的运行速度。

(五)缺乏网络安全管理,现阶段,缺乏对网络安全的有效管理。比如说,分工不明确、缺乏对密码权限的管理等等,这些都会严重威胁着网络的安全性。这些危险因素的存在以及用户自身的疏忽大意,这些都会导致风险的加剧,成为黑客、病毒入侵的源头和导火索。

二、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防范措施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依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互联网的交互性完成的商务活动。有着效率高、成本低、全球性、开放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的运作完全依赖于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上述危险因素的存在以及用户自身的疏忽大意,这些都会导致风险的加剧,成为黑客、病毒入侵的源头和导火索。要想保障网络的顺畅以及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必须探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加强IP地址的科学性管理

加强IP地址的科学性管理,是进行局域网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在进行局域网网络地址分配时,可以将划分的地址段与VLAN相互对应,与此同时,将设备MAC地址与网络节点IP地址进行绑定。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大幅度提升流量控制的规则性以及局域网的安全性,大大方便了系统管理员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完善全方位的网络安全体系

网络软件资源、硬件资源、系统资源以及在传输过程中的数据信息,都是网络数据库需要保护的对象,为了避免非法用于进入局域网,预防他人窃听以及对对方真实身份的验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预防抵赖等,必须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的有效性。第一,防火墙技术。在外部网络与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防火墙,能够起到有效的安全保护作用,是一种控制访问机制,由硬件与软件两方面组成,有效保护服务器免受外来非法用户的袭击,进一步达到屏蔽作用。第二,部署入侵检测系统。通过部署入侵检测系统,能够有效弥补防火墙的缺点与不足,能够为网络安全提供全方面的入侵检测,并积极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说,对证据信息的记录,从而用于网络的断开、恢复与跟踪等。防病毒技术,因为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方式有多种且不容易被发展,因此,一定要提高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意识。安装相应的杀毒软件,并且通过定期的系统升级降低病毒对于网络的入侵。对于病毒的防范,这是进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系统管理员和用户都应该提高重视度。熟练掌握各种杀毒软件的使用,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检测,一旦出现病毒应该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病毒查杀和系统数据恢复。

(三)自动化数据备份

系统的安全性不管得到了何种程度的保障,都不能疏忽数据备份的重要性。加强数据备份,是有效提高系统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一旦网络出现故障,能迅速恢复相关数据,使损失达到最小。数据备份是一个机械化、程序化过程,进行人工操作会带来一定的失误或潜在威胁。所以说,应积极采用自动化的数据备份系统,对服务器中的重要数据、信息、软件等进行备份。如果存储设备或操作系统发生损坏,可以直接通过备份文件恢复相关数据,进一步提升网络服务的可靠性与可用性。

(四)服务器系统的安全访问

加强重要设备的记录与控制情况,保证各项操作的有据可查,能进一步提高网络管理的安全性。新形势下,通过安全访问控制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加强对网络用户的身份控制、授权控制以及审计控制,进一步预防非网络人员对网络的操作。另外,还可以结合不同的管理角色,分配其不同的管理权限,与此同时,加强管理人员的网络操作控制与审核,进一步提高故障发现速度与故障解决速度,加强了网络设计的集中管理。通过服务系统的安全访问,能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的维护效率,降低管理人员的工作量,进而提升网络安全性能。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威胁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无处不在,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结合各种不同的影响因素,针对性采取解决对策,进一步提升网络信息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文华.分析计算机网络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32).

[2]魏英韬.浅析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4).

[3]常江.李卫民.匡小飞.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及其防范措施[J].中国科技纵横,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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