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社会工作

2024-06-27

社区戒毒社会工作(共7篇)

1.社区戒毒社会工作 篇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

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

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

督促报到

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2 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签订协议书

1、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2、与其签订戒毒协议

3、落实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定期检测

(一)应由派出所具有吸毒检测资质的民警担任此项工作

1、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检测第一年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22次。

2、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第一年每2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二年每3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第三年每6个月检测不少于1次,共计12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填写《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吸毒检测记录表》。

(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检测次数内进行不定期抽检。定期帮教、劝诫

1、由专职戒毒工作人员和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定期在社区开展面向社会和社区戒毒人员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发现社区戒毒人员有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其他轻微违法行为、有复吸毒品倾向时,及时予以劝诫,这是预防社区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有效手段。在开展帮教、劝诫工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对戒毒人员及家庭的隐私保护。

3、每月开展一次,对及时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帮教、劝诫。

4、形成帮教记录。戒毒知识辅导及心理疏导

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社区医务人员承担。戒毒知识的的辅导主要是向社区戒毒人员传授戒毒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坚定戒毒的信心,提高对戒毒治疗的依从性,主动配合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定期家访(谈话)

1、主要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承担此项工作。

2、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家访)不少于1次。

3、目的是要及时掌握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工作及戒毒等情况,要根据国家政策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4、家访不仅限于对戒毒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走访,同时可对其邻居、村社干部进行走访。

5、填写家访(谈话)表。帮扶保障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落实帮扶保障措施。

基本的原则:贯彻《禁毒法》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

1、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开展职业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采取集中安臵、分散安臵、提供公益性岗位、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实现就业。

2、按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补贴。

3、按规定将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定期报告

1、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报告戒毒情况1次;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报告1次。

2、报告的内容应涉及戒毒情况,生产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

3、报告内容要书面形式记录,可折合见面访谈次数。定期评估鉴定

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每个季度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评估鉴定,每年要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评估鉴定。三年总的次数应为16次。

2、评估内容包括配合程度,表现情况等为内容,康复的情况,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

3、填写鉴定评估表。告诫

1、告诫的情形: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

2、填写《告诫书》

正确使用、规范填写《告诫书》是认定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协议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其他戒毒措施的运用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吸食阿片类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本人丧失戒毒信心的戒毒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监督其赴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见附件)

2、自愿戒毒:对吸毒成瘾且经济条件允许的社区戒毒人员,在其自愿的前提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动员其到正规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见附件)

3、戒毒康复场所:对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可以动员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见附件)

戒毒地点变更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审批表》,并提供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街道、乡镇一级)同意接收的证明,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后,报县级禁毒部门审批。审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的管理。

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出具之日起15日内前往接收地街道、乡镇报到。接收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应当按规定重新签定社区戒 毒(社区康复)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社区戒毒(康复)的中止

社区戒毒措施中止的情形,即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此处所规定的“拘留”,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此处所规定的“逮捕”,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强制措施。对在社区戒毒期间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措施中止,期间需要戒毒治疗的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其释放时,到原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继续执行社区戒毒剩余的期限。

社区戒毒(康复)的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此处规定的“收监执行刑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由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及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拘役所中执行刑罚的,也属于“收监执行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是劳动教养。社区戒毒(康复)终止无需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

请假外出程序

1、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8 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区、县(市)3日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返回销假。

外出期间,需要进行定期检测的,要按协议规定,凭《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主动到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检测,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检测结果证明。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期满,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相关材料,由当地派出所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将解除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同时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本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通知书复印件交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存档备查。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制作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1、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登记表

3、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4、社区戒毒(康复)计划

5、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6、定期见面/谈话、家访记录

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检测记录

9、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

10、请假审批表

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戒毒地点审批表

12、季度、现实表现评价

13、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

2.社区戒毒社会工作 篇二

一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机制构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戒人员的再社会化

对强戒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监禁式”强制隔离戒毒, 可有效地戒除其毒瘾, 但也存在弊端, 由于长时间封闭, 强制隔离容易使强戒人员受场所内大量吸毒人员所形成的“群体亚文化意识”影响, 易形成交叉感染, 从而加重了他们反社会的不良心理及不良社会认知的形成。而采取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式戒毒机制, 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不良问题, 进而可以有效利用亲情交流及社会交流, 发挥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 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促使戒毒者最终能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融入社会。

2.有利于体现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社区矫正可充分体现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进行, 可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发挥社会资源优势, 让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彻底摆脱不良的生活习惯, 顺利回归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 我国的毒品问题日益突出, 成为危害国人健康、破坏社会安全稳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戒毒工作已成为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 也是我党维持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强戒人员社区矫正使戒毒人员由被动强戒到主动自觉远离毒品, 重新过正常人的生活,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进而实现“中国梦”。

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及程序

对强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必须依法进行, 依据《禁毒法》的规定: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 (1) 期限要求。必须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达一年半以上。 (2) 考评级别。经所内综合评估各方面情况达到优秀等次。 (3) 担保条件。家庭健全, 有固定居所, 且家人有能力和条件进行担保。 (4) 社区组织健全。当地社区组织健全, 且已经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5) 无犯罪记录。个人无其他犯罪记录, 且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累计在3次以下的。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 对于因病所外就医、有强烈戒毒意愿、自愿戒毒的戒毒人员、其他适用非监禁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2.法定审批程序

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实行法定审批程序: (1) 确定适用对象。强戒场所对符合强戒人员社区矫正条件人员进行确定。 (2) 书面申请。强戒场所在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后, 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实行社区矫正的书面申请, 并附社区矫正对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综合评估报告。 (3) 审核批复。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在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4) 移交。公安机关做出批复后, 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社区相关组织部门和个人, 并确定移交日期和地点, 同时, 强戒场所应派管理人员在规定日期将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达规定的地点进行交接, 交接完成后,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出具接收回执。

3.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依据《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及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矫正期间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打击;对不服社区管理、重新吸毒的及时通知原强戒场所, 收回矫正对象, 并做出是否延长强戒期限的决定。 (2)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好日常社区矫正工作, 做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核、奖惩审报、评估工作。 (3) 强戒所负责做好定期回访及跟踪教育引导工作, 并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矫正对象相关矫正技术资源, 提出合理化建议, 定期收集整理好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 (4)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区提供司法社工服务, 包括心理咨询、就业培训及咨询、困难家庭社会保障等服务。 (5) 居民委员会及村委会负责协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做好日常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并协助矫正对象家庭做好帮教工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后, 戒毒所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和建议, 结合在所期间的评估报告, 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决定是否提出提前或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的实现途径

第一, 加强宣传引导, 争取社会支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性活动, 而这项活动是一项比较新的活动, 社会各界对它不了解, 这就需要我们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引导。要拓宽宣传方式、方法, 多利用新型媒介如官方微博、互联网等做好正面宣传。如果宣传不到位, 那么在后续开展工作中就一定会举步维艰, 最终不了了之。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领导干部多下基层、多和群众交流“问计于民”, 将我们和老百姓之间的那层纸捅破, 只有宣传到位才会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 才会使社区矫正越做越顺。

第二, 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操作的指导性文件, 用其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的完善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一部法规的出台可能在当时是符合社情、国情,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就可能存在法律的滞后, 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随时洞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三, 做好分类管理。将吸食不同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吸食毒品种类的分类管理教育, 针对不同的戒毒者开展不同的社区活动、技能培训。

第四, 指导人员要本着“以人为本, 人文关怀”的原则, 对于矫正对象要充满爱。要以德服人、以德管人, 在做好教育矫正的基础上争取社会上的认可, 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项工作。

第五, 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加强人才储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技术性的工作, 没有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就没法很好地开展工作。

第六, 对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强化管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 需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动态管理及监测, 这既是巩固前期强戒成果的需要, 也是进行回归社会后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 健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就业体系。强戒人员回归社会是否能得到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 这是确定其能否在社会立足、顺利融入社会的稳定剂。如果长期失业, 生活无保障, 就容易对自身失去信心, 极易产生消极思想, “破罐子破摔”, 为此, 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广泛的职业技术教育, 提高技能素质。如通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戒毒回归人员;利用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引导戒毒回归人员到社区服务, 对公益性岗位实行财政支持;非公益岗位采取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为戒毒回归人员提供帮助, 促进其及时就业。

四结束语

3.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 篇三

关键词禁毒法;社区禁毒;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6.8文献标识码A

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由原来的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改变成有社区戒毒、有强制隔离戒毒、有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还有其他的像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等多种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提出,是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并加以固定。

社区戒毒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对些许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社区戒毒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长期以来,鉴于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司法部门的劳教戒毒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很多政法部门同志认为,理所当然延续下来二者整合而成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戒毒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实以往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降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降低发案率,减少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教育、挽救了部分吸毒人员,也对吸毒者的警示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等很多学者认为:“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禁毒法》视野下的社区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好这个定位。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社区戒毒工作作为措施之一,若为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它属于“龙头”引领的基础地位。从禁毒法看,社区戒毒是整个戒毒体系的基石,尤其是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性戒毒的四个基本条件都是以社区戒毒为前提的,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在重构戒毒体系后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

二、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

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的暇疵。《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

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目前社区戒毒协议书并没有规范样本。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其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两方面综合起来,仅仅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和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社区戒毒也被尖锐地批评为“纸上谈兵”。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是哪一级公安机关有权行使社区戒毒,是派出所还是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可惜的是,我国《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没有作出太多规定,也没有规定在社区戒毒中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实际上同时也是对社区戒毒决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日后必将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审批的随意性,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大开方便之门。

三、执行中的薄弱环节

《禁毒法》贯彻实施以来,各地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试以上海市为例做一简要论述:

一是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偏差。少数地区和部门领导对社区戒毒以人为本的理念认识不深,部分禁毒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打击惩罚为主的思想。另外确实由于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措施落实难度增大,实际操作中对社区戒毒采取从严把握,从严控制的原则。6月1日至9月21日,社区戒毒仅66例,而9月一个月强制隔离戒毒1000余例。

二是戒毒工作力量薄弱。在区县层面上,以2008年3月统计的数字看,全市19个区县、224个街道乡镇共有禁毒工作人员398人,其中专职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115名,全市还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500余名禁毒社会工作者。目前上海禁毒形势非常严峻,现有吸毒人员达3.5万,15个区县吸毒人数超过千人。2005年以来,平均每年新发现吸毒人员5000人、新滋生吸毒人员近千人。但基层禁毒工作力量未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得到合理的加强。《禁毒法》实施以后,市委政法部门从退居二线的政法干警中选调近100名干部作为街镇禁毒专职干部,各街镇也都成立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基层戒毒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但对于严峻禁毒形势,数量急剧攀升的戒毒人员来说,仍然总量不足,且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执法过程不规范。虽然结合《禁毒法》和实际情况,上海制定了暂行办法,确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决定执行和脱毒治疗和期限计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吸毒成瘾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条件标准等,理解上的不相同导致采取决定的戒毒措施也不一样。少部分戒毒决定书开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的迟缓,戒毒协议书的填写,帮教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都还有待规范。

四是跟踪帮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去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承担社会监控、帮教的工作力量不落实,成为长期困扰戒毒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责,动辄伸手要人要钱,社区帮教网络不健全。还受人力、财力的局限,戒毒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动员和帮教的专业化程度、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等相关因素,帮教仍有很多不落实的地方。社会对戒毒人员的容忍、接纳程度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五是戒毒经费的短缺。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戒毒工作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经费保障是年初预算的,当时《禁毒法》还未正式实施,社区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戒治措施、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因受场所设施欠缺、经费匮乏,而难以正常开展。

四、建议

与其他重大法典的制定不同,禁毒法的出台并没有经过长期和扎实的学理论证。在正式提出禁毒法立法设想到启动立法程序之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对这部法律作深入探讨。《禁毒法》将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但具体的规定却不多,专门规定仅有三条,而且较为笼统、原则。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禁毒法》进行补充,更一步加强其操作性:

1明确成瘾标准。在社区戒毒的规定中多次提到吸毒成瘾严重的字样,作为可排除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何为成瘾严重,应有具体的表述。已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后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且具有操作性。这里提供上海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供参考。吸食、注射鸦片、杜冷丁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吸食、注射“摇头丸”、冰毒或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一年以内第二次以上,或者三年以内累计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

2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要件。注重特殊对象的治疗处理,关注与自愿戒毒措施和强制戒毒相关措施的衔接。笔者认为,适用条件为:吸毒成瘾被初次查获或者从未经过强制性戒除毒瘾,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需在外救治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规定适用程序。第一,决定执行。社区戒毒由公安派出所或同级公安禁毒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3日内审查决定。决定社区戒毒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家属,承办单位并负责移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或移交给接受地公安机关,由接受地公安机关按照社区戒毒程序通知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与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告知其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禁毒办审批后,予以批准解除。第三,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自行中止。第四,期限计算。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与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

4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健全社区戒毒帮教网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牵头,吸收社区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保人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参加。志愿者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毒瘾治疗和回归社会帮教服务应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替代治疗、戒毒康复和心理矫正等服务。

4.社区戒毒社会工作 篇四

2014年以来,龙城街道按照上级禁毒委要求,以创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为契机,采取‚创建结合、边建边创‛方式,突出抓好组织建设、宣传发动、帮教服务、机制完善等工作,不断夯实戒毒康复工作基础,努力探索戒毒康复工作模式,全面推进戒毒康复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龙城街道连续8年在全区禁毒工作考评中名列第一,被市禁毒委确定为全市唯一创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街道。

一、基本情况

龙城街道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与东莞、惠州接壤,是龙岗区委、区政府所在地,也是深圳东部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辖区总面积为75.94平方公里,现辖13个社区,四个派出所。辖区常住人口约50万,其中户籍人口10.18万人,非户籍人员近40万人。据统计,目前街道共有户籍吸毒史人员66人,男性64人,女性2人,辖区未发现18岁以下吸毒人员。目前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有7人,参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有59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率达83%,复吸率低于10%。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抓好创建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工作,龙城街道成立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社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副书记、综治办主任负责具体创建工作。同时,各社区也 1 相应成立了由社区书记担任组长,社区副书记和社区警长担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制定了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各社区创建工作责任,并组织工作人员到浙江省学习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点创建经验,确保创建工作水平和质量。省、市、区领导对我街道创建工作高度重视,省政法委副书记叶敏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钱伟、市禁毒支队队长邓广生、龙岗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熊国伟,以及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华振强同志先后到我街道调研指导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高度重视,保障到位。街道领导高度重视,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创建平安龙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次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创建工作,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到位。在经费保障方面,街道财政安排了专项创建资金,并积极争取区禁毒办的支持和社区的投入,街道已投入创建专项经费300多万元,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在场所保障方面,街道在办公场所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4个房间(面积400平方米),用于创建工作办公、康复活动、宣传教育、心理辅导等功能场所的建设。在人员保障方面,街道着力抓好‚三支队伍‛建设,即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禁毒社工、禁毒志愿者。目前我街道已拥有14名专职禁毒工作人员、13名禁毒社工与170名禁毒志愿者。

三是完善设施,夯实基础。在创建过程中,龙城街道注重加强阵地建设,按照系统性和专业化原则,配置好办公和活动设施,大力推进 ‚两室两站两基地‛建设,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两室‛即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和康复活动室,‚两站‛即禁毒 2 社工站与心理辅导站,‚两基地‛即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和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创建氛围

在创建工作中,龙城街道创新禁毒宣传工作方法,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创建氛围。

一是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近两年我街道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开展了以‚远离合成毒品,共建平安深圳——关爱来深建设者,防范合成毒品危害‛为主题的大型禁毒宣传活动,及中小学生禁毒漫画比赛。此外还开展了‚预防滥药,从我做起‛、‚不让毒品进我家‛、‚工厂拒毒‘零’计划‛等主题宣传活动,有效拓宽了禁毒宣传的受益面。

二是推广‚三式‛宣传模式(‚三式‛分别是:寓乐式、体验式、联动式)。寓乐式就是通过禁毒游戏、禁毒文艺活动等形式寓教于乐让市民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接受禁毒教育,去年以来,共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寓乐式禁毒宣传活动150多场次;体验式就是通过开发设计毒途大冒险、禁毒‚毒‛屋等体验性质的活动,让市民在参与体验的过程中以一种更直观的方式接受禁毒教育,其中‚禁毒毒屋‛活动作为我街道首创的特色禁毒宣传模式,被省市多家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得到市、区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与好评;联动式就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形成宣传合力。先后联合了街道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食安办、市监所等多部门,在大型超市、公园、广场、工业区等重点地段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活动共计26场次。

三是开展常态化宣传活动。为丰富禁毒宣传内容,我街道共制作了13种禁毒宣传折页,并印制10万余册发放给社会大众,在工厂、娱乐场所、网吧等重点区域张贴禁毒宣传海报30000余份,在重点地段悬挂禁毒宣传横幅1000多条;在辖区内的各个社区设置13个固定禁毒宣传栏和13处永久性禁毒宣传标识,通过车站电子屏幕、广场电视屏、公交车站台广告牌、禁毒宣传横幅等进行常态化禁毒宣传,并利用禁毒宣传车在辖区内开展巡回禁毒宣传活动共计52场次。

(三)落实‚五字诀‛,深化戒毒康复工作

龙城街道强化戒毒康复工作措施落实,狠抓实打,努力在‚教、帮、戒、管、打‛五字诀上下功夫, 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新举措。

一是‚教‛。街道在禁毒教育工作中以在校师生、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禁毒一线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突出现场教育、网络教育、业务教育。现场教育,我街道通过组织不同社会群体到街道综合性禁毒教育‚基地‛开展毒品警示教育活动,邀请禁毒专家、老师,以及戒毒成功人员现场说法等形式让参与人员获得现场禁毒教育,目前已接待参访的各界社会人士500余人次。网络教育,街道利用博客、微博等潮流信息传播平台发布禁毒知识、毒品危害、防毒技巧等禁毒资讯,对青少年及在校学生进行毒品预防教育,目前已发布各类禁毒资讯1000余篇次。业务教育,街道组织禁毒一线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定期集中培训、座谈交流、参与学习等教育形式,提高禁毒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二是‚帮‛。街道对每名社区户籍吸毒史人员落实‚一人一档‛工作,并成立了‚五帮一‛(即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禁毒社工、戒毒康复人员家属及禁毒志愿者)的帮教小组,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疏导与帮扶救助服务。帮思想提升,在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方面,除了经常性接触教育之外,坚持‚四必谈‛的工作原则,即帮教对象思想波动时必谈,对工作不满意时必谈、身体有病时必谈、家庭出现变故时必谈,通过细致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和意志,防止复吸。帮就业安置,在就业扶持上,我街道根据‚分散就业、自主创业为主,公益岗位就业为辅‛的就业安置方针,扎实做好户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举办‚社区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结对帮扶‛招聘会,为他们打造专场招聘平台,同时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目前,我街道已有50名戒毒康复人员通过不同的安置形式走上工作岗位,就业安置率达83%。帮困难救助,对生活确实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街道积极为他们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组织开展针对困难戒毒康复人员家庭的慰问关怀活动,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去年以来街道共组织总工会、妇联、社区对9户困难戒毒康复人员家庭进行慰问。

三是‚戒‛。街道以戒治相辅为准则,坚持‚两个强化‛。即强化强制隔离戒毒,街道辖区各派出所严把收戒关,严格按照要求,凡是符合收戒条件的一律收戒,目前我街道共有7名户籍人员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街道定期组织禁毒社工入所开展戒毒辅导服务,有效提高了在所人员的戒断率;强化 5 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街道充分发挥戒毒治疗的资源优势,在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中设立帮教室与康复活动室,为接受社区戒毒治疗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积极鼓励和动员社区吸毒人员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科学戒除毒瘾,目前我街道共有6人正在参加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四是‚管‛。街道严格落实‚管防‛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检查管理力度。组织派出所、工商等部门,严查校园周边药店的违禁药品,防止‚三品‛非法流入市场;组织出租屋综管员开展出租屋信息登记排查行动,建立重点人员信息台账,做好对涉毒重点人员的管控;组织文体服务中心、派出所对娱乐场所、网吧进行专项排除整治,净化娱乐环境。组织派出所加强对汽车总站、学校、大型商场和快递行业的监管,通过组织开展一系列‚管防‛专项行动,起到了良好的防范效果,构筑了一套社会面的禁毒管控网。

五是‚打‛。街道对毒品犯罪始终采取高压打击态势,深入开展‚大查控‛、‚大搜捕‛等专项打击行动,今年以来共查处涉毒案件287宗,抓获犯罪嫌疑人530人,缴获海洛因、大麻、冰毒、麻古等各类毒品共计5245.92克,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建立长效机制,固化戒毒成果

一是制订戒毒康复工作十项制度。街道通过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区禁毒经验,从本街道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信息登记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室管理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谈话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尿检 6 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培训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申请社区救助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考核登记制度》、《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康复活动室管理制度》等10项制度,并在街道、社区工作办公室与康复活动室统一上墙,进一步规范了戒毒康复工作。

二是建立‚网格化、功能化‛管理机制。街道充分考虑地理布局和行政划分等多种因素,按照规模适度原则,将社区划分为多个‚网格‛,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行网格化、功能化管理。同时在社区成立帮教谈话、帮扶救助、信息宣传和打击管控等4个功能小组,功能网格与功能小组有机结合,以网格为单位,以功能小组为基础,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三是规范‚双八‛禁毒台帐。为了规范禁毒工作标准,统一禁毒工作要求,街道结合实际,建立以八大工作本与八大归档标准为内容的‚双八‛禁毒台帐。(八大工作本包括禁毒工作会议记录本、禁毒工作记录本、户籍历史吸毒人员名册、本新滋生吸毒人员名册、帮教记录本、尿检记录(尿检记录表)、毒品问题重点部位整治情况本、查处涉毒案件情况本等一套工作台账;八大归档标准包含了组织领导、户籍吸毒人员情况、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社区管控及帮教工作、禁毒宣传工作、禁毒文件、自愿戒毒、暂住非户籍吸毒人员等八大项内容。)禁毒工作台帐的统一规范有力促进了禁毒工作系统化建设,有效提升了禁毒工作效率。

目前,龙城街道创有 ‚无毒社区‛11个、毒品预防示范学 7 校8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分别为83%;复吸率低于10%,连续三年无新增户籍吸毒史人员;有7篇戒毒成功典型案例与工作经验文章在国家、市、区等重要刊物上发表;有2个戒毒康复公益项目获中国公益电视大赛100强奖;截止目前,我街道共承接市内外各类业务学习交流10场次,在互动交流中,分享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虽然我街道的戒毒康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下一步,我街道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设施,创新工作做法,不断推进我街道戒毒康复工作再上新台阶。

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座谈会简报 篇五

会议传达了全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现场会议暨贵阳会议精神,充分肯定了各镇、社区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会上,各镇、社区禁毒工作负责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一是要深刻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各镇、社区及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着力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要主动查找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各单位要认真查找影响制约本单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抓紧理清思路,加以解决。三是要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可持续性。各单位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全力解决人、才、物等重大问题。四是明确任务分共,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责明晰、问责有人的责任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协同责任明确,监督责任到位。五是要示范先行,深化改革创新,各单位禁毒工作主管领导要做好表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改革方式方法,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举措。

6.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方案 篇六

各村(社区)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全面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实施,建立“社区戒毒”的模式和工作机制,根据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沙禁毒办200*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结合实际,制定**镇社区戒毒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镇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镇长、镇禁毒委主任)

副主任:。(综治副书记、镇禁毒委副主任)

。(副镇长)

成员:。(派出所所长)。(综治办主任)

。(司法所所长)。(卫生院院长)

。(社会事务办主任)。(财政所所长)

。(团委书记)。(沙县二中校长)

。(妇联负责人)。(派出所禁毒民警)

28个村(社区)党支部书记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禁毒办,由洪华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贤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二、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200*年6月1日开始,对具备条件的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二)范围:从6月中旬开始,全镇28个村(社区)全面铺开。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

(二)组织协调辖区派出所、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就医、就业、就学、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生活保障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支持。

(三)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村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以村为基础、以村戒毒专职人员为主干、以吸毒成瘾人员个人及家庭为主要工作对象,帮助和监督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网络。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村(居)必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按照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沙禁毒办200*1号)文件要求,我镇需招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按适合社区戒毒(康复)吸毒人员每20名配置1名社区专职人员的比例配置,社区戒毒监护小组由社区戒毒专职人员、治保主任、社区医生、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和戒毒人员的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招录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工作完成后,由镇党委、政府同意分配到各村(社区)与监护小组一道开展戒毒(康复)工作,并(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承担社区主要负责人职责,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成立社区戒毒监护小组。

2、明确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7.团体心理咨询在社区戒毒中的运用 篇七

中图分类号:R971+.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533(2012)10-0016-04

吸毒在当今社会中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个体问题,据公安部禁毒局的统计,2008年5月我国累计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有104.01万人,其中上海有29 842人[1],而2009年3月我国累计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上升至133.50万人,其中上海有32 255人,吸毒人员增长迅速且有年轻化趋势[2]。另据统计,吸毒人员的犯罪率高达80.0%,这对社会稳定与和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3],可见吸毒已逐步发展成为一个较为棘手的社会问题。

为了有效开展禁毒工作,促进吸毒人员的戒毒与康复,上海于2003年将戒毒禁毒引入了社会工作机制。所谓社区戒毒指的是对于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满足特定条件(如怀孕、哺乳期、未满十六周岁)者,先不进行强制戒毒,而是在社区专业人员的监督、教育和指导帮助下,戒毒并康复的过程与措施[4]。经过数年的工作,目前社区戒毒工作模式已逐步规范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戒毒康复成效,但工作中也逐步呈现出一些令人困扰的难题,从而影响了社区戒毒的实际效果。

1社区戒毒人员面临的共同困境

1.1社区戒毒人员存在共性心理困扰

1.1.1意志衰退

个人的意志力在毒品的诱惑下不断磨损消耗。通常戒毒人员明知吸毒的危害,却由于对毒品存在依赖,形成两难的处境[5]。在反复冲突后往往难以摆脱毒品的诱惑,长此以往造成自身意志力逐步减退,最终沦陷至自暴自弃、不断复吸的境地而不可自拔[6]。

1.1.2人格改变

吸毒会对吸毒者的人格造成不良影响。朱丽娅[7]调查表明,大部分吸毒人员在吸毒后会引起不同程度的人格改变,尤其是长期吸毒者会逐渐变得凶暴、自卑、压抑、自暴自弃等,从而失去朋友、亲人的支持,只能依赖毒品寻找慰藉。

1.1.3焦虑抑郁

戒毒人员普遍存在焦虑、抑郁的情绪。刘惠珍[8]开展的针对戒毒人员心理测试的研究,结果显示,吸毒者普遍存在心理偏差,其中即包括焦虑、抑郁等情绪困绕的问题。戒毒人员长期处于焦虑抑郁情绪下会引起情绪波动、易激惹,倾向悲观,严重者可能对家庭、社会存在敌意与攻击性倾向[9]。

1.1.4自我封闭和抵触情绪

由于吸毒者的人格改变,同时又时常受到社会家庭的排挤、歧视,故大部分人员存在封闭、敏感、不轻易信任他人等抵触情绪[10],这对于开展个体社区戒毒工作带来了难度,以致影响社区戒毒康复的效果。

上述各类心理困扰并非特例或个案,而普遍存在于各类戒毒人员之中,也是影响戒毒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如何有效改善这类心理问题也是社区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1.2社区戒毒人员存在的共性社会困境

1.2.1家庭与社会带来的歧视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较难融入社会生活。现今社会由于对吸毒所带来的负面危害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以致非吸毒者对吸毒者心存芥蒂,甚至通过社会隔离、社会排斥来孤立和疏远吸毒者。同时由于吸毒对家庭带来的毁灭性打击,故部分家人也可能将吸毒者拒之门外[11]。社会家庭双方面带来的歧视足以使戒毒人员丧失信心,甚至萌发仇恨与报复的念头。

1.2.2难以被人们尊重与接纳

由于毒品对正常生活的破坏性与社会家庭的歧视,使得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更渴望得到作为人所应享受的基本尊重。他们不仅希望获得更多来自于社会保障机制的帮助,更希望通过就业来提高自身生活质量,获得最起码的尊重[12]。同时对于逐步稳定的戒毒康复人员来说,家庭社会的接纳、包容、支持是其未来持续远离毒品、健康生活的有利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此类需求很难得到他人的认可。

1.2.3再就业困难

就业是稳定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这对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尤为重要。根据南京市秦淮社区2011年的调查显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中52.9%的人表示“过去一年到现在,自己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工作”[13]。可见就业问题是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一致关注又较难解决的问题。由于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失去基本生活收入来源,致使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使其就业信心降低,诱发情绪不稳,进一步减少成功就业的可能性。

1.2.4不良社交圈的影响

吸毒人员常常是因受某些社会群体的亚文化影响而开始其吸毒行为,这种行为得到该社群小圈子成员的相互认可甚至赞许,逐渐陷入毒瘾。对于戒毒人员来说即使成功戒除了对毒品的生理、心理依赖,但在社区戒毒康复过程中,常会经不起“朋辈”好友的教唆而复吸[14]。可见不良的社交圈也是导致戒毒失败的重要原因。

2团体心理咨询的特点优势

团体心理咨询(group counseling)是在团体情景下进行的一种心理咨询形式。通过团体内的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以发展良好适应的助人过程[15]。

2.1团体心理咨询特点

2.1.1较强的感染力激发个体改变

根据团体动力理论,团体中的群体互相作用促进了信息的传递和自主激发。在团体中团体动力对于团体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团体成员也是依靠动力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解决自身困扰[16]。同时团体成员的共同困扰与处境更能在团体活动中营造出安全、理解和接纳的氛围,进而形成团体归属感,这促进了团体成员心理困扰的暴露与改变。

2.1.2提升咨询效率、充分利用资源

相对于个体咨询中一次解决一位来访者的心理困扰,团体心理咨询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协助小群体解决共同的心理困扰,这有效提升了咨询效率。同时需要心理帮助的来访者所存在的心理困扰往往具有共性,团体心理咨询通过针对某一共性问题的探讨、交流,成员相互支持集思广益,能更有效的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17]。

2.1.3咨询效果较易巩固

团体活动创造出一个类似现实社会生活的情境,增强了实践作用,拉近了咨询与生活的差距,更易将咨询中的感悟和应对投入到日常生活中去[18]。即使在活动结束后,成员也可依靠在团体中习得的经验在现实生活中发掘出类似的团体情境,以持续促进自身良性改变,从而体现出咨询的长期效应。

2.2团体心理咨询在社区禁毒工作中的优势

2.2.1提升戒毒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益

由于团体心理咨询具有的高感染力、高咨询效率、高巩固性等特点,故可在同一段时间内为约15人的团体开展心理咨询,从而一对多的起到提供心理支持、解决心理困扰、激发生活动力等咨询效益。这相对于一对一的个体咨询较大幅度的提升了工作效益,有助于缓解目前社区戒毒工作人员较少、工作压力较强、社区戒毒康复服务需求较大的供需矛盾。

2.2.2更利于获得归属感及平复心理困扰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彼此拥有相近的经历与共同的需求,形成同质性团体后彼此间不存在歧视,团体成员之间更容易相互信任坦诚以待,从而形成信任感、归属感,迅速产生团体凝聚力。依靠团体的力量集思广益、出谋划策增强应对自身心理困扰的勇气,有助于从心理困扰的泥沼中走出来。同时还能逐步习得应对常见心理困扰的方法,从而获得信心。

2.2.3营造积极心态利于自信心的提升

团体成员在团体活动中可以彼此鼓励,在个体意志力薄弱时相互督促彼此监督,适度弥补自身意志衰退的弱点。同时也可以发挥成功戒毒的榜样作用,彼此交流戒毒经验,营造出积极康复的氛围,逐步树立起对戒毒的信心。最终达到共同勉励携手脱离吸毒带来的阴影,融入社区生活的理想目标。

2.2.4增强抗压能力

团体咨询可以营造平等的交流平台,缓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自卑心理,从而激发出团体成员的就业欲望。通过发掘自身的兴趣与特长,树立就业信心,也可针对面试技巧与压力、尝试挫折与信心缺失等问题进行应对探讨,相互鼓励、坚持尝试。从而达到终止自卑-面试失败-进一步自卑的恶性循环。

2.2.5打破不良社交圈的影响

在咨询师的指导下形成良性互动的小社交圈,这与日常生活中的社交圈相似,同时在其中可以获得通常生活中较难获得的尊重、认同、信任等归属感。这可以通过竞争归属感的方式而非惩罚批判的传统方式引导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融入社会常态生活,逐步替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原先沉迷的吸毒社交圈,弱化不良影响,提升成功戒断毒品的可能。

2.3团体心理咨询在社区禁毒工作中运用的基本架构

团体心理咨询开展的具体方式与活动内容虽然千差万别,但根据团体心理咨询的理念,结合社区戒毒工作的特点,开展社区戒毒团体心理咨询的主要架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以下各步骤可以独立为单次团体心理咨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解为多次团体心理咨询过程)

1)根据团体成员意愿确定团体活动的总体期望,拟定团体活动目标,并讨论制定团体契约,如准时出席、保护隐私、咨询活动内容不可外泄、团体成员互相尊重等。通过以上过程,初步形成团体归属感、认同感以及团体凝聚力。

2)通过各团体成员分享共同的心理困扰,增进成员彼此的了解,并依靠团体力量共同探讨应对的方法技巧,从而提升团体成员间的归属感、认同感,增强团体凝聚力。

3)针对团体成员可能存在的情绪困扰提供专业心理知识,如理性情绪疗法、自我情绪管理等,让学员了解情绪产生的原因并掌握情绪疏泄技巧,减少团体成员情绪困扰的不良影响。(以上仅以情绪管理为例,若存在较多心理困扰,可相应增加团体咨询的次数)

4)团体成员交流分享戒毒经验,通过邀请戒毒成功人士树立戒毒榜样、参观禁毒展馆等方式增加戒毒知识,树立戒毒信心。

5)团体成员分享共同的生活困扰并鼓励成员集思广益、交流应对技巧,提升成员生活信心,同时通过开展立志团体活动、观看立志影像资料等形式进一步增强成员的生活信心。

6)团体成员分享交流社区生活保障的信息,提供社区多元化支持资源信息,掌握如何申请利用资源的步骤,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与手续、申请生活补助的部门及方法等。

7)讨论成员就业期望,交流就业期望与就业条件的差别,调整认知状态,合理定位,激发就业信心。(以上仅以就业问题为例,若存在其他问题可增加团体咨询次数进行应对方案讨论)

8)成员交流分享就业面试的经验,增强就业意愿。同时提供就业面试技巧,通过面试情景模拟、邀请成功就业成员分享感受,提升就业成功概率。(以上仅以就业问题为例,若存在其他问题可增加团体咨询次数进行应对方案讨论)

9)团体成员回顾团体咨询历程、分享活动经验、团体指导者总结咨询的经验教训,团体心理咨询收尾,同时可考虑进一步跟进个案管理工作等强化团体心理咨询效果。

3团体心理咨询的局限与思考

3.1团体心理咨询的局限性

虽然团体心理咨询具有其特有的特点与优势,但也有其限制。团体咨询重在解决团体成员共同的心理困扰、满足团体成员共同的需求,而无法兼顾到每位成员的个性化需求;且团体心理咨询交流大多停留在简单的心理问题,对严重的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阳性症状(幻觉、妄想)则较难有干预效果;同时团体心理咨询需要成员自愿参与各项活动,所以对极度内向、高度阻抗、拒绝交流者较难发挥其作用。

3.2应对团体心理咨询局限性的思考

为了补足团体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可尝试采用多重干预方法。具体方法包括:1)个体心理咨询,较适合于复杂性的心理问题,可针对个性化需求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帮助,对严重的心理障碍也可及时转介积极治疗。2)药物干预治疗,针对存在严重心理疾病、精神疾病阳性症状(幻觉、妄想)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至精神专科医院进行相应的药物治疗,缓解其精神科症状。当症状稳定后可考虑再参与团体或个体心理咨询。3)个案管理工作,这是一种适用于同时具有多重困难,且自身无法有效向外求助的戒毒康复人员的整合性服务工作模式[19]。其优势在于整合资源、同时有效解决多个复杂问题,并具有控制服务成本的特点[20]。

有研究表明多种干预方式相结合的干预方法,可兼顾到干预对象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并能获得更理想的干预效果[21]。可见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若能以团体心理咨询结合个体心理咨询、个案管理工作、药物干预治疗等工作方式,应能发挥各方法所长,相互促进、取长补短,为处于各种不同情况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有效干预,从而较全面的提升社区戒毒康复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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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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