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2024-06-29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9篇)

1.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一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

脱钩工作的意见

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党政机关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央决定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现就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脱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结合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党政机关职能,解除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今后市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做好这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二是市级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后,市财政对党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障;三是对脱钩企业的人员要予以妥善安置;四是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依法办事,严明纪律;六是保持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脱钩工作范围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本市市级党政机关企业脱钩工作的范围是:市级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政协机关及所属单位。

鉴于全市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已经结束,市级政法机关不再纳入此次脱钩工作范围。

(一)脱钩企业的范围

1.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3.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所办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各类咨询公司。

4.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所办企业。

5.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办企业。

6.市级党政机关主办的社团法人所办企业。

7.挂靠在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

经批准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市级党政机关,其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的脱钩工作,可与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工作一并进行。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脱钩工作,由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暂不脱钩企业

1.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服务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包括:机关服务中心、未成立机关服务中心的党政机关的类似职能部门(如办公室、行政处等)开办的、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服务的房屋物业维修管理、汽车运输和维修、服务接待(如招待所、小卖部、洗衣、理发、订票)、餐厅食堂、文印等,暂不与党政机关脱钩。福利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延伸办企业,已办的企业根据本意见予以处理。

2.市级党政机关所属不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老干部活动站、退休职工活动站等单位所办企业,暂不纳入这次脱钩企业的范围,待以后事业单位改革中统一考虑。

3.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培训中心要加强管理并实行总量控制,已办培训中心的党政机关只能保留一个培训中心。培训中心不得延伸办企业,已办的企业根据本意见予以处理。

三、脱钩企业的分类处理

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都必须进行分类处理审批。对应予审批而瞒报漏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企业分类处理分为撤销、移交、解除挂靠和暂不脱钩四类。根据脱钩范围和企业分类处理的原则,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制定企业脱钩分类处理方案,经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脱钩办)审核后,报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分类处理批复。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按市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实施。

(一)撤销企业的处理

列入脱钩范围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

4.主管部门认为应予撤销的企业。

企业撤销可以采取关闭、兼并、破产等形式。撤销企业的撤销工作,由市级党政机关负责。

撤销企业要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或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企业净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收回。撤销企业拟申请破产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撤销企业要到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撤销企业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报市脱钩办备案。企业撤销工作于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撤销企业的具体撤销程序由市脱钩办制定。

(二)移交企业的处理

为做好移交企业的交接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北京市党政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接办)。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市级党政机关企业交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也要相应成立交接工作办公室或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移交企业的接收、清理和处理工作。

按照“先交接、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企业移交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集体资产变更主管部门,债权债务、劳动关系、党的关系以及工会、共青团的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党政机关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产权,按移交方式处理。

1.移交方式

移交企业原则上按属地进行移交,即:将移交企业移交给该企业注册所在区县,由区县负责安排接收单位。

对经批准组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部门,其所有应予移交的企业可作为一个整体移交给新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所有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办的出租汽车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移交。

2.移交步骤

准备阶段。2000年10月20日前,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对所属拟移交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清理造册,并制定移交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移交和接收阶段。2000年11月20日前,按照市领导小组的批复,市交接办对移交企业进行分类汇总,移交给区县交接办或其他接收单位。区县交接办或其他接收单位确定移交企业的具体接收单位。

2000年12月20日前,市级党政机关、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正式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成前,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移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交接手续完成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

清理和处理阶段。接收单位组织对所接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搞好移交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并办理劳动关系、党的关系及工会、共青团、财务、资产、税务、工商等关系的划转或变更手续。

(三)挂靠企业的处理

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既无实际出资,又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与企业有书面协议,在名义上作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按协议收取管理费,这类企业视为挂靠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与所挂靠的企业脱钩,解除挂靠关系。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挂靠。

(四)暂不脱钩企业的管理

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暂不脱钩的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不得利用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影响从事经商活动。暂不脱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暂不脱钩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在暂不脱钩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头。

四、人员安置

(一)撤销企业人员安置

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员,企业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撤销企业的退休人员,主办单位如无法安置,可参照本市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人员安置办法中的规定,足额提取各项费用上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按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工伤人员加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撤销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企业撤销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移交企业人员安置

移交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 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企业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党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随企业移交。

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保险项目并补缴有关费用。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有关脱钩企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出资各方和债权银行派员组成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小组,进行审计、清产核资,涉及资产转让的,要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收回净资产和债权,对企业的债务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偿还。撤销企业所欠银行呆坏帐由撤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偿。

(二)移交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移交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集体资产采取变更主管部门的方式,企业的债权债务随同企业资产一并移交。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经审计的199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

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补缴。其中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提取的不再提取。

移交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又转贷给企业的,由企业与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

原担保单位属此次移交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企业的,按原担保条款继续提供担保;原担保单位属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由借款企业另选经债权人认可的单位担保,原担保合同不再履行。

移交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移交企业的债务,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担保合同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挂靠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原接受挂靠单位负责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债权债务由挂靠企业自行处理。对产权关系清晰的,接受挂靠单位应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由接受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提请产权界定申请,报市财政局进行产权界定,然后再解除挂靠关系。

有关脱钩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党政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保证

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和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保证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党政机关的经费投入,改善机关工作条件,提高机关干部待遇。

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应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对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经费,要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按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考虑的原则予以安排;对市级党政机关所需专项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实行专项报批,予以专项安排;对市级党政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收支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维护稳定,严明纪律

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切实负起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特事特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这项工作按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如期完成。

在脱钩工作中,要始终把维护稳定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稳定、企业职工稳定和社会稳定。

在脱钩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对属于脱钩范围的企业,不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准隐匿、转移、抽逃企业资产,不准涂改、转移或销毁帐目;不准借企业脱钩之机突击花钱,私分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

2.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刷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环保。印刷费支出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

第二章 印刷活动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节俭、环保意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印刷项目,严格控制印刷品数量,抵制铺张浪费。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系统内部或单位之间汇报、交流、使用的书籍、材料、报表,以实用、节俭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单色、简装为普遍适用标准,提倡使用再生纸张。

第六条

限制高档纸张、套色印刷、精美装潢的使用。对涉外宣传或印刷品本身对印刷工艺有特殊需求的印刷活动,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明确项目用途、申报理由及印刷相关需求,由一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第三章 印刷品的分类

第七条

为方便、规范预算单位印刷项目预算的填报与实施,将印刷对象分为六类。

(一)证照类。指各证照管理、颁发部门印制的各类证照。

(二)票据类。指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票据。

(三)报表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印制的各类统一格式的报表。

(四)书刊、培训资料类。主要指预算单位因工作需求印制的书籍、培训资料、汇报材料等印刷品。

(五)宣传用品类。指有关预算单位开展专项或组织大型活动印制的宣传用印刷品。

(六)其他类。指预算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能而印制的上述分类未包含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章 印刷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第九条

市财政局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总合同》(以下简称《印刷总合同》),确定其为印刷定点供应商。

第五章 印刷费预算的编制与审定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历年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完整申报下一印刷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印刷类项目预算时,按其支出性质选择“经常性印刷类项目”或“一次性印刷类项目”,并结合印刷品分类将印制内容细化到明细项目。其他类别项目中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活动,应单独设明细项目体现。印刷项目全部选择“印刷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二条

印刷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为便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印刷类项目预算编制时应正确选择对应的“政府采购品目”并填报采购数量及需求时间。印刷品的采购需求、数量单位及其它项目申报信息应在项目库“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资料”中明确体现。

第十三条

一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印刷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 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项目预算申请数;准备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所需的相关项目资料。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综合考虑事业发展目标、部门工作任务、单位工作重点,结合财力状况安排印刷费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印刷费的管理。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印刷项目预算实施印刷活动,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各项采购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单独实施。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预算单位依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印刷定点供应商,与之签订《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定点印刷分合同》(以下简称《印刷分合同》),实施印刷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外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

第十七条 印刷定点供应商负责按照《印刷总合同》、《印刷分合同》的有关条款,为预算单位及时保质地提供报价、设计、印刷、装订、配送等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第七章 资金的支付

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印刷项目全部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并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简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问题处理

预算单位与中标印刷机构签订的《印刷分合同》不得超出《印刷总合同》的范围,《印刷分合同》如有违背《印刷总合同》相关条款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支付该合同的采购金额,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签订《印刷分合同》的双方承担。

第二十条

印刷定点供应商有权利拒绝超出印刷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印刷业务。印刷定点供应商因提供印刷合同以外的印刷业务而产生的费用,由印刷定点供应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有权利对印刷定点供应商的印刷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投诉。对定点供应商不能全面、充分地履行印刷合同给预算单位造成损失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将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定点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印刷行业管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印刷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对各部门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所属未独立核算的印刷机构,由专业机构根据其设备条件和印制规模确定其可印制的印刷品种类,实施本部门该种类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必须在项目编制时说明理由。

(一)法律、法规或中央部委、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印刷;

(二)涉密印刷品的印刷;

(三)在本部门未独立核算印刷机构的印刷。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3.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三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3]3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的支付业务。

第二章 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预算已安排和用款计划已下达的情况下,预算单位符合下列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以提取和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三)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且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500元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的公务支出。

(四)签证费、出租车费、停车费、举报奖励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等。

第四条 预算单位现金提取和使用规模实行总额控制。基本经费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现金提取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预算安排总额的10%;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独立项目总额的5%。

第五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六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向个人发放津贴补贴、取暖费、离(退)休费、购房补贴、助学金等,应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发放,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 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是指预算单位从代理银行单笔提取达到一定标准的现金数额。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大额现金使用的范围是指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和支付遗属的抚恤金、救济费、救助金及慰问金等支出。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建立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内部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单笔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取现金达到大额现金标准的,须履行预算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提现证明或说明(含提取现金的时间、金额及用途的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内容),同现金支票及电子授权支付凭证一同提交代理银行。第十条代理银行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报北京市财政局国库处备案),认真审核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代理银行应为预算单位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经审核存在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代理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办理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动态监控机制,代理银行应将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及时上传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当日累计提取现金达到大额现金标准的,预算单位必须履行大额现金提取审批程序。预算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拆分现金金额和笔数进行支付,逃避监管。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使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要从严从紧控制现金提取,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单位内部现金提取和使用审批程序,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

(一)预算单位应建立内部现金管理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强化日常现金管理。

(二)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规范保管、合法使用现金。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三)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事项的管理,在不具备刷公务卡条件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要求报销申请人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加强对预算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大额现金提取频繁、现金使用量大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现金提取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经过核实确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预算单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的大额现金提取和使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支付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违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对该预算单位授权用款计划的审批,直至整改落实。对停止授权计划审批期间影响预算单位正常业务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通报预算单位不规范支付行为,责令限期整改。

(一)预算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违规提取大额现金的。

(二)预算单位超范围、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三)预算单位未按审批内容提取现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根据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予以核减代理银行考核相应分值或约谈代理银行。

(一)代理银行违规为预算单位办理未经审批的大额现金业务。

(二)代理银行未执行分级审批程序,越权为预算单位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法监督、检查代理银行大额现金提取业务办理情况,对代理银行违反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现金提取审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区县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4.南京市市级机关领导班子介绍 篇四

1.1.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周金良:主持住建委全面工作。陈雷:主持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钱平桃:负责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

郭宏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工作、全委信息化建设,协助主任做好住房保障推进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分管产权市场监管处、机关党委、电子政务办、政务大厅、市房屋安全鉴定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产权监理处)。

傅阳:负责建筑节能、科研和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抗震减灾、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建设和建筑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等工作,协调勘察设计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参与城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抗震办)、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赵正嘉:负责城市道路、隧桥等项目的建设管理、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过程协调、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联系铁路、机场、电力、交通、消防等建设项目,参与南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市建设处、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徐巍:参与河西指挥部工作。

朱俊基:负责公用事业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保障供应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数字化建设工作。分管公用事业处、市燃气管理处、市供节水管理处。

王薇: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研究、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区域合作、对口联系和支援、对外经济联络、项目招商等工作,牵头协调处理城建改革改制,参与土地储备和出让、麒麟科技创新园(生态科技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城乡建设与发展研究室、房地产开发管理处、《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黄长安: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费用补偿审核及裁定、城建工程拆迁协调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出新等工作。分管征收拆迁管理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丁恒才:负责装饰装修工作,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分管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吴春华:负责建筑市场监管、建筑行业管理、民工权益保障管理和清欠、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等工作。分管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发展处)、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园林工程管理处(市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汪熙: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执法查处、城乡统筹、村镇建设、帮扶等工作,协调养护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村镇建设处、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市房产监察大队。

梅国强: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及本委纪检监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督查、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分管住建纪工委、监察室。

毛龙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工作。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李真:负责房改、危旧房改造、公有住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私房政策等工作。分管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办 公室。

陆建陵: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创业和再就业、墙体材料革新等工作。分管组织人事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汪建生:负责双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沿江环境整治、权力阳光运行、“12345”政府服务呼叫中心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协助郭宏定同志做好信息化建设,参与秦淮新河?土城头百里风光带建设指挥部工作。联系市沿江办。

刘红流:负责城建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文明创建、文化建设、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新闻中心。

张铭山:负责维护稳定、综合治理、职工技能培训教育等工作,协调处理原建工系统企业改革改制,参与下关滨江开发改造指挥部工作。分管市建设工委党校、市建筑职工大学、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

毛鸽球: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经济开发园区服务和老干部工作。分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处、离退休干部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张定一:协调原房产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协助赵正嘉同志做好重点市政工程协调推进工作,参与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分管市住建公司。

黄辉:负责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委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工程概算审查、项目前期储备工作。分管综合计划处(审计处)、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处、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

朱家祥:负责机关办公协调管理、信访、保密、档案、机关工会、政务公开,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市规划建设展览馆。

何金雪:负责城市环境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环卫、防汛排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分管环境建设处、市市政管理处(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潘文辉:负责公房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工作,协助郭宏定同志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权产籍管理。分管房屋和物业管理处、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市公房管理中心。

1.2.南京市规划局领导介绍

2010年11月11日

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文秘、财务等工作及重大行政、技术问题的协调、决策。分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张际宁(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分管局党组工作,负责选址用地、重大项目管理及河西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用地规划处、河西直属分局。

周一鸣(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城东、城南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城东直属分局、城南直属分局。

叶斌(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规划编制及江宁、溧水、高淳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划编制处、城乡统筹处、江宁直属分局、编研中心。

刘青昊(副局长、总建筑师、党组成员):负责专家会议的组织及城中地区的规划和建筑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委办(总工办)、城中直属分局。

丁海洋(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分管监察室、城建档案馆。

汤伯贤(副巡视员):负责技术法规、规划监察及浦口、六合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法规与监督处、浦口直属分局、六合直属分局、规划监察大队。

方文斌(副巡视员):协助分管机关后勤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孙银根(副巡视员):负责党建、宣传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党培(局长助理):负责测绘工作。分管测绘管理处(市测管办)、地下管线管理中心。刘颖(局长助理):负责交通市政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审批日常运转协调、窗口及信息化等工作。分管市政规划处、综合管理处。

1.3.市交通局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娄学全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处。

许宏党委书记:负责局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党建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市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南京交通技师学院)。

郑永亮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应急保障,负责全市客运、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协调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抗震防灾等工作。分管:安全科技处(交通应急办公室)、公共交通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李颜平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交通建设综合工作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及农路工作,负责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和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分管:综合规划处,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市公路建设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罗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纪委和机关党委工作,协助做好党建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党风、政风、行风、作风、廉政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离退休干部管理和群团工作,负责交通行业与产业招投标活动管理。分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交通运输工会、团委,市交通招标投标办公室。

乔海滨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货物运输和交通运输领域物流业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地方航空运输的产业协调发展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经济、交通法制和科技进步,负责重大交通运输综合枢纽建设和交通资产管理等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货运发展处(铁路航空产业办公室)、安全科技处(科技方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市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市交通规费征收处、市交通信息中心。

张小琴副局长、党委委员:负责全市水运业和南京港口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组织编制,负责全市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协调,负责港口水运建设市场综合管理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修造、检验和防污染工作等工作。分管:港航发展处,市地方海事局(市船舶检验局)、市航运管理处(市港政管理处)。

蔡陆军副局长(正局级)、党委委员:负责全市国防交通战备动员、战备运输保障和双拥等工作。分管:交通战备办公室。

迟陆军副巡视员:负责全市交通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交通协会、学会等社团方面工作。分管:市航道管理处,联系交通各行业协会、学会。

徐卫国副巡视员:责维稳、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板桥汽渡运营和安全管理,负责南京交通大厦的管理和交通运输行业爱国卫生等工作。分管:交通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市板桥汽渡管理处。

1.4.市国税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龚祖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3 3 沈中立,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规划核算处工作,联系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7 许庭新,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直属税务分局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9 沈中立,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规划核算处工作,联系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办公电话:

陈修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待定。办公电话:84570636 王国良,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管理处、信息中心、市局基建工作。办公电话:84570651 林岗,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车购税分局。办公电话:84570641 杨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教育处、培训中心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2 沈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分管征管科技处、纳税服务处工作。办公电话:84570640 1.5.市国土局领导分工

陈光,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江苏海门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分工:主持全局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

王军,男,1954年5月出生,江苏赣榆人,1969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工:分管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助陈光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丁和庚,男,1962年8月出生,江苏丹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分管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矿产市场管理办公室,联系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高新区分局、化工园分局工作。

许明,男,1966年1月出生,江苏建湖人,1989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工:分管规划科技处、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处、执法监察支队、地产发展中心,联系江宁、浦口、六合分局和溧水、高淳县局工作。

冯昌中,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69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工:负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全面工作。

王晓庆,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南京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巡视员。分工:分管矿产资源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处、信访办,负责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基建工作。

1.6.市工商局领导工作分工

各分局、区县工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因人事变动,现将调整后的市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局长、党组书记马和欣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审计处);联系雨花台分局、六合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卓兆彭同志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离退休干部、工商信息化建设、咨询服务工作;分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企业注册分局、老干部处、4 工商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处(审计处);

联系玄武分局、江宁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陆广陵同志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和企业监督管理、私营党建、开发区、民营经济协会工作;分管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企业联合党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栖霞分局、浦口区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刘森同志负责办公室、法制、公平交易、机关党建、学会工作;分管办公室、法制处、公平交易监督局(经济监督检查支队)、机关党委;

联系鼓楼分局、高淳县工商局。

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陈锡进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商标、广告、信用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作风办)、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联系建邺分局、溧水县工商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王之熙同志负责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处(专业市场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联系秦淮分局、白下分局、下关分局。副巡视员施靖鸣同志分管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协助分管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党委。

副巡视员蒋静同志分管消费者协会、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协助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副巡视员孙建和同志分管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协助分管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1.7.市园林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经南京市旅游园林局党委会研究,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党委书记、局长汪振和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党委委员、副局长金卫东同志:负责旅游市场开发、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市场促进处、机关党总支、旅游信息中心,协助分管局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工作。

党委委员、副局长赵永艳同志:负责综合法规、园林管理工作。分管综合法规处、园林管理处、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市园林绿化宣传教育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郑晓明同志:负责旅游产业运行、规划发展、旅游项目推进工作。分管产业运行处(城乡特色旅游协调处)、规划发展处,联系市旅游学会工作。

副局长王善坤同志:负责旅游市场管理监督工作。分管旅游质量管理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联系市旅游协会工作。

巡视员金承云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副巡视员刘瑜同志:负责机关作风建设、老干部、工会工作。分管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协助分管旅游市场开发、机关党总支工作。

副巡视员杨胜春同志:负责宣传教育工作。分管宣传教育处,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副巡视员张农同志:协助分管旅游产业运行、规划发展、旅游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旅游总公司及总公司的资本运作工作。分管市旅游总公司。

王加亮同志: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处、幕燕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市园林实业总公司。

罗昌茂同志:协助分管旅游市场管理监督工作。

1.8.南京市环保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韦昌明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市环保局党委,市环保全面工作。包洪新党委委员、副局长

协助韦昌明同志负责全局环保综合业务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事项落实,上级部门检查考核,全市环保规划计划的研究制订,重点污染防治计划和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具体负责城市“三个提升”,实施蓝天清水行动等工作;

叶曦露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协助韦昌明同志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负责处理党员干部来信来访等;

张颖党委委员、副局长

协助韦昌明同志抓好机关行政及人事工作,具体负责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机构编制,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等以及局党总支的工作;

刘久根党委委员、副局长

具体负责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等工作; 方贵平副局长

协助包洪新同志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等工作,分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等工作; 周斌副巡视员

协助韦昌明同志抓好经费审批及财务管理工作。张丹宁局长助理

协助分管局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技方面工作。主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

1.9.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管委会领导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成玉祥:男,工委书记主持工委全面工作;分管干部、组织、机构编制及体制改革工作;分管党群工作局。

陈勇:男,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管委会全面工作。

胡洪:男,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园区运行、招商引资、园区规划建设与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财务、国资管理及审计工作;管理协调市有关部门派驻机构工作;分管办公室(工委宣传处、审计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城街道;联系驻区各机构。

谢传娟:女,管委会副主任分管经济发展、科技、统计、安全生产及节能减排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局和科技局。

张建华:男,管委会副主任分管招商引资和外事工作;分管投资促进局。

李华:男,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城市管理、直属单位管理工作;分管城市管理局。

施则荣:男,纪工委书记主持纪工委工作;分管宣传工作、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工作督察、工会和共青团工作;协助分管党群工作局。

1.10.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工作分工

陈光亚:局长,局党委副书记,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何亦农:局党委书记,主持局党委全面工作,分管党建宣传、组织人事工作、政策法规、机关党建工作

徐开利:副局长,分管专业艺术、文化市场管理、改革改制工作 李俊才:副局长,分管广电技术管理、社会管理和科技管理工作 吴秀亮:副局长,分管文物、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彭年龙:副局长,分管科技与产业、基本建设、计划财务工作 谢山:副局长,分管社会文化工作

顾小荣:副局长,分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马献庭: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施坚:副巡视员,分管办公室、广电宣传工作

1.11.关于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因人事变动,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对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作如下调整: 姬桂玲(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刘贵春(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信息处、流动人口管理处、机关党总支。

王安琴(副主任),分管宣传教育处、科学技术处、药具管理站。朱淮扬(副巡视员),分管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李培生(副巡视员),负责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室、协会秘书处。陈新林(副巡视员),分管人教处。

1.12.南京市财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局长、党组书记储永宏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预算审核中心)、人事教育处。副局长、党组成员徐俊同志分管办公室、行政政法处、社会保障处、绩效管理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计算中心、财会学会。

副局长、党组成员钱建宁同志分管税政处(法规处)、企业处、外经金融处、教科文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

副局长、党组成员芦明同志协助分管预算处,分管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农村财政管理处。

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唐迪建同志分管国库处(财政结算中心)、会计处、监督检查局、财会教育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珠算协会。

副巡视员丁志坚同志分管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律检查组、市监察局驻市财政局监察室。副巡视员钟浩同志分管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中心。

1.13.南京市规划局领导介绍

2009年03月05日来源:人事教育处 赵晶夫(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局行政工作。负责干部、文秘、财务等工作及重大行政、技术问题的协调、决策。分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教育处。

张嵩年(党组书记、副局长):主持局党组工作。负责法规政策、应诉复议、测绘、窗口运转等工作。分管技术法规处、综合处、测绘信息处。

张际宁(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选址用地、重大项目管理、交通市政规划管理及河西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选址用地处、交通市政处、河西直属分局。

汤伯贤(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监察、信访及浦口、六合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监察室、浦口直属分局、六合直属分局、城建档案馆。

周一鸣(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城东、城南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城东直属分局、城南直属分局。

叶斌(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规划编制、信息化及江宁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划编制处、江宁直属分局、编研中心。

刘青昊(副局长、总建筑师、党组成员):负责专家会议的组织及城中地区的规划和建筑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委办、城中直属分局。

方文斌(副巡视员):负责违法建设查处、验线验收等工作。分管监督处、规划监察大队。

孙银根(副巡视员):负责党建、宣传、后勤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协助分管办公室。党培(局长助理):负责溧水、高淳地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协助分管法规政策、应诉复议、测绘、窗口运转等工作。协助分管技术法规处、综合处、测绘信息处。

刘颖(局长助理):协助分管交通市政规划管理工作,并协助分管交通市政处。

1.14.中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分工

林克勤同志,主持党组和市局全面工作。

杨华同志,负责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群团工作,分管人事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干部培训中心。

郑良同志,负责税收计划,政务、财务管理,税务学会工作,分管计财处、办公室。左明同志,负责政策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稽查局。唐跃同志,负责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分管征管处、纳税服务中心。刘军辉同志,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监察室。

王超同志,负责税收政策工作,分管税政一、二、三处。

陈奇同志,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事务管理工作,协助郑良同志分管税收计划管理工作,分管信息处、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

1.15.市环保局机构领导及分工

韦昌明:党委书记、局长主持市环保局全面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包洪新: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污染控制、总量减排、生态创建、政策法规、环境监察方面工作。协管外事外经工作、环境规划工作。分管污控处(减排办)、生态办、政策法规处、化工园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叶曦露: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主持市环保局纪委工作,分管监察、阳光工程工作。分管监察室,联系市环保总公司。

张颖: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行政管理、环境信息化、农村生态保护、机关党群方面工作。协管组织人事工作。分管办公室(信息中心)、自然生态保护处、机关党总支、机关工会。协管组织人事处。

刘久根: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技方面工作。分管开发建设环境管理处、监测科技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保科研院。

朱琦琦:巡视员分管固体废物、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工作。分管固废处(核与辐射监管处)。

周斌:副巡视员分管环境宣教教育、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

张丹宁:局长助理协助分管局长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科技方面工作。主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

1.16.交通集团领导成员职务及工作分工

冯宝椿:董事长、党委副书记,领导集团全面工作,主持集团办公会;研究决定集团重大事项;主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等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集团董事会,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孙福平:党委书记、副董事长,主持集团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处理集团本部及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关系;主管集团组织人事、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和制度建设。

曹路宝:党委委员、总经理,主持集团经营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集团重大项目、土地运作及房地产开发;主管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交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集团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联系长江四桥建设协调指挥部和南京长江隧道有限责任公司。

曹建霞: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抓好集团投资发展、资产经营管理、审计、财务管理以及开放型经济、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集团计划财务部,分管集团资产经营管理部、投资发展部、审计部等部门工作;分管南京王家湾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王家湾丁家庄物流基地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南京地铁建设指挥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龙潭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盛钧: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做好党委日常工作;负责集团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分管集团党群工作部、监察室、人才培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协助分管集团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以及集团本部日常管理等工作;联系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王正文: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和土地收储工作,分管集团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分管集团总工程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主持南京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工作。

徐小琴: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协助总经理抓好计划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负责集团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管理与协调工作;协助分管集团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分管南京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交通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南京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杨民:总经理助理,协助集团主要领导做好对外联络协调工作,协助总经理做好集团土地储备和房地产开发工作;协助分管南京交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京交通产业有限公司工作;负责集团董事会日常工作。

1.17.市国资委领导及分工

黄玉银——主任、党委副书记 分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曾建华——党委书记、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傅刚——副主任、党委委员 分管产权与收益管理处、审计处 唐文彬——副主任、党委委员

分管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董事监事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周宜荣——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分管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信访)

5.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五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本通知施行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单位按照因工负伤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6.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六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一、日常办公设备范围

本标准所指日常办公设备为满足基本行政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设备。

二、具体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

1.复印机:复印机(不含速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不含配件)最高限价35000元。

2.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20%的标准配置。激光和喷墨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针式打印机A3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A4幅面每台最高限价2000元。

3.传真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元。

4.一体机:单位如配备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3幅面最高限价30000元,一体机A4幅面最高限价3500元。

5.照相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8%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6.摄像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10000元。

7.电视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4000元。

8.投影仪: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3%的标准配置,每台最高限价25000元。

9.计算机:台式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配置,每台台式计算机最高限价6000元;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标准: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员15%的标准配置,每台便携式计算机最高限价11000元。

(二)办公辅助设备 1.办公家具:按在职干部相应级别配备,可在总额范围内合理配置。局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5000元;每人一组沙发(一大两小)及一张茶几,每组沙发最高限价4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四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张床(含床垫),最高限价1500元。处级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3000元;每人两个单人沙发及一张茶几,每个沙发最高限价1000元,茶几最高限价500元;每人两组文件柜,每组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特殊情况需要配床的,按每张床(含床垫)配置,最高限价1000元。

科级及以下干部配备标准: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最高限价2000元;每人一组文件柜,最高限价1000元;每人一组更衣柜,最高限价1000元。

2.会议室桌椅:按会议室面积配备相应大小的会议桌,最高限价按桌面周长每延长米1500元;超过80平方米会议室配备会议条桌,每延长米最高限价700元。会议室椅子每把最高限价500元。

3.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确实需要配置多媒体显示系统的会议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配置。

4.空调:每房间按相应面积配置相应匹数空调,分体壁挂式空调最高限价3500元,分体柜式空调最高限价8000元。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执行。

三、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在职人数计算达不到配置1台标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1台相应的设备。

7.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市委员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以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内出差,执行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级和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内出差,执行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的,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等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应强化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 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到**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按正常出差对待,依据出差目的地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在规定标准内,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区行署财政处《关于**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武地财行发〔1997〕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表

8.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八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8号)规定,本次就重新核算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分为两部分进行调整

一、对老办法养老待遇增加工资增长率

根据28号文件规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计发标准=(A×M+B+C)×

n2015(1GNn1)公式中的Gn-1为参考第n-

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根据日前下发的《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及《关于公布2017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6号),G2015为6%,G2016为4.5%,因此2016年1月后退休人员应按照上述工资增长率重新核定老办法养老待遇标准,并自待遇开始时间进行补支付。

“考虑工资增长率因素后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计算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老办法养老待遇重新计算

1、人群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2、老办法养老待遇计算办法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提升人员,在计算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时,先根据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Q。再按照本人2014年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M+B+C,按照本人提升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出A1×M+B1+C1,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职务提升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连续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即为职务提升人员退休时最终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降低人员,根据28号文件规定,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的工资、补贴等标准计算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3、需报材料及具体经办

对于本单位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退休,在此期间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人员,参保单位逐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附表1),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社保分中心。

分中心按照参保单位报送的《信息采集表》进行录入,生成《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后升(降)职人员退休月待遇重算名册》(以下简称《升(降)职名册》(见附表2)并自动计算补支付,单位核对无误后在《升(降)职名册》上标注“核实无误”,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反馈回分中心。“考虑升(降)职因素后的月养老待遇”为退休人员按上述政策规定计算出的月养老待遇,结果见分进元。

附表

1、《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升(降)职人员信息采集表》 附表

9.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篇九

节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节约理念,不仅仅是一种生存智慧,更成为一种传统美德与道德提醒。我局作为六安市市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一,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养成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滴油、一张纸、一分钱的良好习惯对创建节约型机关尤为重要。所以自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省管局、省直工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皖管〔2007〕67号)的要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立以“全方位节约”为基本指导思想,以完善制度、更新观念为切入点,以改进管理办法、更新硬件设施为主要手段,以节电、节水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了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

一、教育引导,更新观念

今年是六安市市直机关迁入新行政中心办公的第一年,对做好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既是机遇更是挑战。为此,我局从教育引导,更新观念着手,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节约意识。积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xxx省、市委及省管局有关文件,结合个人工作、生活实际,认真开展构建节约型机关的讨论活动。以市委、市政府提出开展创建“三型机关”活动为契机,在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的专题教育活动,让大家从理论和实践中清醒的认识到,节约对全社会、对我们国家和对后勤工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二)开展局情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多年来,机关开支已经形成了惯性,似乎凡是因公消耗资源都是正当的,没有节能动力和自觉性,机关的浪费现象也就随处可见。在教育中,让大家了解到虽然市财政局每年都要拨付给我局专项经费达千万元,但都是专款专用,多处存在资金缺口,节约意识一点也不能松懈。通过教育,使大家深刻体会到平日所说的“以后勤为家,以节约为目的”,绝不是一句空话、大话,而是和单位形象、节约意识以及社会责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三)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指导思想。我局一直把节约当做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逢会必讲,平时布置任务、研究问题、总结工作都把节约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使节约的观念深入到后勤工作的方方面面,并形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在行政中心的公共设施旁,我局张贴了节约宣传口号、标语以及节能小提示,多种形式宣传、引导广大机关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节约意识,发挥政府机关的表率作用,并形式浓厚的资源节约氛围。

二、严抓细管,重点突破

水电管理是后勤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电费用支出在经费支出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加强水

电管理,节约水电开支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中之重。但是,我局在对市政中心办公区日常安检中经常发现这样的现象:有的办公室人下班了,灯开着,甚至门开着;在夏冬季用电紧张的高峰期,经常有人下班以后任凭空调运转;上下班时让电脑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查找问题、研究对策。

(一)使用节能低耗的水电器具。在市新行政中心建设中,我局严把设备采购关,在多方比较各种产品价格、性能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绿色、环保、节能产品。行政中心所有的卫生间都采用压阀式冲刷,进一步避免了长流水现象,办公室及办公区路灯一律采用节能灯。加强水电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及维护工作,杜绝浪费。

(二)着力降低用电消耗。在节约用电方面,我局安排专人管理中央空调,在夏天气温不高于30℃、冬季不低于10℃时,不开空调主机,如果必须开机,也视情况,尽量少开机组,并要求合理设置室内温度,夏季空调控温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非特殊情况,节假日、双休日不准开空调;光线够的情况下绝对不允许开路灯、走廊灯及车库灯,严格开灯时间,夜晚无人时杜绝开“长明灯”;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在办公室安装使用各种大功率、高耗电电器;要求机关办公室白天光线强的情况下,不开启照明灯,养成随手关灯的良好习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时要养成随手关空调、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器的良好习惯,并尽量做到关机后拔离电源插座。

(三)认真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在节约用水方面,我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现象;要求行政中心各单位工作人员如发现长流水情况,及时通知我局进行维护或更换设施;除特殊需要,喷泉不随意开放;绿地、苗圃、花坛等用水严格管理,使用节水灌溉设施,绿化浇水杜绝漫灌式浇水;办公区内人工塘严禁游泳、垂钓、洗涤,以保护现有水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蓄水设施,精心搞好雨水的收集利用,千方百计减少弃水,增加有效水源,提高雨沥水的利用率。为了加强管理,我局及时请示市政府批转印发了《市行政中心办公区管理有关规定》,对水电运行和中央空调的使用做了特别规定,主动统计水、电费用数据,在汇总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关费用的定额和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消耗,减少支出,节约经费。

三、多管齐下,全方位节约

除水电之外,我局还多方位着手进行节约型机关的创建活动。一是严格控制办公费支出。对电

话费、差旅费、会议费、报刊杂志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二是严格物资采购。对所采购的物资、车辆保险、维修费等,一律通过政府采购办招标采购,对不通过政府采购的水电材料、零配件、小规模办公用品,坚持“货比三家”原则,精挑细选,决不多花一分冤枉钱,增加了经费支出透明度。三是加强内部接待管理。按标准按规定接待,严格登记、报批、签字制度,注重热情服务,注意成本节约,不敞开口子花钱。四是加强办公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公文处理系统、局域网等网络资源,逐步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信息资源数字化、工作流程网络化。五是加强细节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决不”原则,即:能控制的环节决不铺张,能节省的费用决不浪费,能坚持使用的物品决不舍弃,能不更新的物品决不更新。

四、加强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上一篇:教育劳动合同下一篇:切实服务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