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2024-09-20

医院医师约谈制度(精选10篇)

1.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篇一

问题约谈制度

一、根据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制止不良倾向或苗头等问题。

三、廉政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情形。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

(九)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

(十)医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廉政约谈由医院党支部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廉政约谈,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组织进行。廉政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七、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且提醒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廉政约谈后不改正错误或整改问题的,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绩效工资30%,3次以上约谈后仍不整改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七、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2.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篇二

1、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学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参加培训轮转,保证出勤。

2、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外,全年各类休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全年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5天者,培训时间顺延。休假要服从培训基地工作安排。

3、请病假要有本院的休假证明。原则上不准请事假,不准电话请假。遇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请假3天以内的,由各科主任或基地主管审批,超过3天的到科教部请假备案。

3.医院医师约谈制度 篇三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聊城市执业医师考核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并设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赵培祥

副主任:李维华马伊敏刘新

委员:袁云成周金风赵永华郭金涛刘晓菊于爱华姜庆荣

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数据汇总,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三)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一般在本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至注册机关,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

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医院医务科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以及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等。

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标准: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与考核医师上一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2、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具体要求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标准进行。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一)考核实施前

1、考核办公室于考核日前60日将考核事宜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同时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2、医师注册机关在接到上述报告1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供名单内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二)考核实施

考核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对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所在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由人事科进行复核,报院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2、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科室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人事科复核;复核合格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实施后

1、考核办公室考核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反馈考核委员会,并通知医师本人;同时按要求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考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五、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一)考核办公室要为被考核医师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按《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填表及归档说明建立医师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的管理由医院医务科负责。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二)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院考核办公室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监督管理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考核办公室的考核工作,在考核办公室考核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医师定期考核的资料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办公室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4.廉政约谈制度 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建立廉政约谈制度。

一、廉政约谈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约请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方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以增强约谈对象的廉政意识、提高约谈对象的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资金安全、服务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为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廉政约谈对象

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科职(含)及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延伸到一般工作人员。

三、廉政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提醒约谈和专项约谈;组织者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中心纪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例行约谈。每个月约谈2~3个管理部(科室)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或者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时进行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三)专项约谈。党员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或者出差执行任务,或者负责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约谈,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廉政约谈内容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二十条意见”、市“三十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等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五)组织推进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等;

(六)廉政约谈需要的其它情况。

五、廉政约谈程序

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与约谈对象签字。

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廉政提醒约谈后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廉政约谈纪律

(一)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三)要做好廉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5.廉洁约谈制度1 篇五

实行约谈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

(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

(四)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

给予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方式:

(一)提醒约谈。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醒约谈。

(二)履职约谈。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

(三)点题约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

(四)函询约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

(五)诫勉约谈。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现场约谈。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照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

(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约谈参与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泄露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

(四)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现约谈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

6.细胞创建约谈制度(暂行)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文明细胞创建工作的开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科学化、有序化,根据创建文明科室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未履行创建职责,未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文明科室负责人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进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能较好履行文明科室创建目标责任,对创建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政安排的文明科室创建的整体安排部署以及督查整改事项执行不力的;

(三)对实施事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未能做到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在创建工作中不能较好把握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引发重大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约谈由学校文明办及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学校文明办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科室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听取被约谈人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科室人员构成、创建责任、管理规章、创建安排、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等情况。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科室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约谈小组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小组。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影响街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程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校学生会约谈制度 篇七

为加强校学生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严格校学生会成员教育、行为管理规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保障正常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原则

按照“立足育人、着眼防范;加强沟通、严格要求”的原则进行约谈。

二、约谈程序

自律委员会副部及以上可约谈各部门部员;

自律委员会副部及以上可约谈各部门副部;

自律委员会主任及以上可约谈各部门部长;

注:

1、约谈采用面谈形式;

2、约谈时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需做好相关记录,约谈结束后约

谈人和被约谈人都应在记录上签字;

2、约谈时需保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自委会成员在场;

3、约谈常委需其余所有常委参与,由所在校区常委主谈,其他常委给予辅助意见和建议。

三、约谈内容

1、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2、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3、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4、在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约谈处理

约谈后应及时整改,并制定出整改措施及办法,改正期一个月,查看期两个月,自律委员会将进行全程监督,若改正期到期仍未改正或查看期内故态复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劝退等处分并在整个学生会内公示一周(具体处分由全体常委及指导老师讨论决定),受到处分的成员当将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8.南庄九年制学校教师约谈制度 篇八

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强化我校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长约谈制度。校长约谈制度是指校长(包括政教主任)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严重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已给学校造成或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区分层次和问题由校长或政教主任进行诫勉谈话的一项制度。一般教职工的问题由政教主任约谈,有突出问题、政教主任约谈无效的教职工、学校班子成员则由校长亲自约谈。

第二条 政教主任负责的约谈。下列情形由政教主任负责进行约谈:

(一)个人违规有偿补课,学生、家长反响严重的;

(二)违规向学生推荐或征订教辅资料,学生、家长反响严重的;

(三)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不参加教研活动,无故旷课的;

(四)教育教学马虎,质量低下,学生、家长反映严重的;

(五)违反《教师十条禁令》之一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第三条 校长负责的约谈。下列情形由校长负责进行约谈:

(一)校委会、教研组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严重失职,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及上级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两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度缓慢的;

(四)发生较大校方责任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乱定教辅资料、违规收费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约谈程序。约谈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存入被约谈对象业务档案;约谈后,被约谈对象在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约谈结果的运用。

(一)对个人年内出现一次约谈的,年级组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年终考核扣1分;对个人年内出现两次约谈的,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300元,年终考核 扣3分;对个人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约谈的,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等行政处分。

(二)凡出现被约谈的个人,当年不能评先选优。第六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9.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10.家长约谈制度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协调学校与家庭的教育步调,统一学校与家庭教育对学生的要求,改家访、电访为家长约谈,真正与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约谈制度。

一、约谈形式:邀请家长来校座谈

二、约谈内容:

1、了解学生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及在家的思想状况与表现、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个性特征。

2、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及在校表现,指导家长转变教育观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与家长共商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措施、方法和手段,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

3、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对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双向沟通家校在教育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形式以及总结推荐其成功的经验,争取家长的理解与配合。

5、协调学生与家长的关系。

6、征求家长对学校及教育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约谈原则

约谈必须分层次进行,不得只进行后进生的家长约谈,其中应包括中、上等学生的家长约谈。重点是学有潜力的学生、特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学困学生、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心理和情绪不稳定的学生等。

四、约谈要求

1、班主任每一学期与家长约谈必须达到全班学生总数的1/5,科任老师密切配合,每学期必须约谈4-6人,各班每学年必须遍访学生

家庭一次。

2、学生因病、事假或有突出成绩,或发生问题,应及时约谈。

3、约谈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明确谈话中心。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纪律、品德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采用适当的方式告诉家长,让家长真正了解学生在校的表现。同时及时了解学生在家表现,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4、约谈时,谈话的态度要诚恳、耐心,形成和谐融洽的气氛,要使家长感到教师对学生的爱护和关怀。

5、约谈时要注意其家庭环境、家长心情、学生在场与否,酌情采取恰当的谈话方式。

6、班主任(教师)和家长应互相留下联系方式,及时通报双方各自情况。

7、在规定的时间内约谈学生家庭是硬性指标,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

8、做好约谈记录,并做好谈后分析。

五、家访注意事项

1、约谈中,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忌片面孤立地看问题。

2、约谈时,学生、学生家长都应在场,个别问题可要求学生回避。

3、注意交流方式方法,切忌告状式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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