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4-08-07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共8篇)

1.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课题)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存在第二十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2.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二

一、规范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背景和意义

加强财政支出的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完善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在整个财政支出中, 专项经费支出的管理尤为重要。因此, 规范单位的专项经费核算, 对于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防范审计风险,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经费的概念、特点和管理环节

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说, 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 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 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 专项经费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以及单位自筹部分;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

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以来, 对资金使用单位来说, 规范的专项经费的管理环节应包括:1.专项经费的预算环节。包括将专项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获得财政拨款;对未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通过追加申请的方式争取财政专项。2.专项经费的使用环节。包括资金授权审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3.专项结束后的项目决算。包括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等。4.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

三、目前有关单位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通过细致的访谈和交流, 了解到目前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预算难做、支出随意、决算和绩效评价缺失等问题, 具体如下:

存在的问题

(一)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意识薄弱, 财务角色被弱化

通过沟通了解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多数单位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 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了解的并不多, 也即财会人员对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辅助控制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财务人员因而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二) 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的方法之一, 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事前的预测对未来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 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 将钱用在刀刃上, 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三) 资金支出环节管理薄弱

1.预算资金支出进度与事业开展进度项目进程难以保持一致

这几乎是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财政拨款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的不一致性, 导致项目资金跟不上项目进展, 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甚至会导致资金管理失控。缺乏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两者的进度一致。

2.专项资金支出缺乏硬约束

我们了解到有的单位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手段, 各项费用基本上是实报实销, 经办人员没有控制意识, 这在预算不够细化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合法浪费”的现象。

3.缺乏项目决算环节

据调查了解到有的单位没有专项资金使用的正式详细的费用预算以及结算, 仅仅是在项目完成后由财务人员加总项目总支出。如果能够通过费用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支出控制, 并且对资金使用结余或者超支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的话, 更有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 制度缺乏或执行不力

制度“挂在墙上, 写在纸上”却缺乏执行力, 调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制度操作起来麻烦或者不符合单位实际情况, 不好操作, 因此他们都是根据习惯性做法在做事。如何制定切合符合单位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也是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尤其是在普遍实行资金信息化管理的今天。

四、对策与建议

(一) 强化财务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 将财务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与控制。要对财务室内部进行合理规范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界定以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 财务人员应该参与到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对于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 根据“资金流到哪, 管理管到哪”的思想, 尤其是要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 保证资金使用的高效率。如让财务人员能及时了解项目进度, 据此有效的进行付款安排, 当然这需要整个单位提高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配合。

(二) 建立科学的预算编制体系。首先应当建立预算编制制度并统一预算编制表格和编制程序;其次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确定来年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据此编制下年度预算;三应明确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分清轻重缓急, 优先考虑必须必要的项目, 科学合理的在预算中列示项目。

(三) 完善整套的项目管理体制

1.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立项、筛选、论证制度, 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 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

2.各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开展之前应制定尽量详尽的费用预算,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尽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

3.注意信息传递。各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加强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 使财务人员及时了解项目进度, 及时安排项目资金。各财政部门也应奉公执法, 不能无故滞留专项资金, 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4.在项目完成后业务经办人员及时进行项目报销工作, 并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 形成专门项目决算, 阐明形成预算和决算差异的原因, 便于准确向财政部门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将项目结余资返还财政, 不能私自挪作他用。

(四) 进行项目绩效评价来控制专项资金支出。财政部门应通过绩效评价机制调动各资金使用单位节约资金的积极性。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设立不同的评价指标, 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奖惩。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审批的依据。

(五) 建立切实有效项目管理制度, 并从流程上规范化。制度的作用在于指导实践, 各资金使用单位通过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从资金的申请、下发、使用、报销结算的全过程进行制度规范, 并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此外针对各单位制度执行力普遍较弱的现象, 各单位也可以通过建立考核和奖惩机制来鼓励大家遵照制度的要求执行, 当然其前提是制度的制定应科学合理。

通过了解国家现行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以及目前有关单位的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状况后, 研究探索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1.各项目承担部门按项目计划 (合同) 组织实施, 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更改资金使用范围, 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或更改资金使用范围的, 要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2.专项资金开支必须与专项业务有关, 不得报销与专项项目无关的费用。各有关部门应了解专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不得超范围使用, 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3.财务部门负责经费开支的复核, 对明显不符合项目预算和合同规定的费用或超限额费用, 不予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5.专项经费实行按项目核算。项目预算下达后, 财务部门根据专项项目名称设立项目明细账, 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6.专项项目结束后或年度终了, 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对专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各专项的管理水平、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估。

7.各有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严格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3.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探讨 篇三

摘 要 修缮专项经费是高校年度预算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且随着近年高校规模的逐步加大,每年安排的修缮专项经费也逐年提高,加强此项经费的管理是高校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 修缮专项经费 立项论证 预算控制

修缮专项经费是指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修缮的专项资金。修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房屋、道路、围墙、沟涵、水、电、暖、气、通讯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和大、中修,以及校园绿化美化等。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许多高校校园面积逐步扩大,在基本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对校园、校舍和校内水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要求不断提高,与此相应的修缮专项经费也逐年增加。如何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修缮工程的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摆在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加强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必要性

1.由于修缮专项经费所安排的项目都与学校师生的工作、生活、学习息息相关,是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基础,因此加强修缮专项经费管理,发挥修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2.由于学校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着正常的损耗、磨损,会出现使用功能的降低或丧失,因此修缮专项经费是学校每年必须安排的,对于规模大的高校来说,每年的修缮经费支出也是巨大的,管好修缮专项经费是当务之急。

3.随着高校校园的扩大及新校区的建设,高校基础设施也逐步增加,修缮经费也相应的在不断增长,在高校预算中如何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修缮需要增长是摆在高校的重要课题。

二、目前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修缮专项经费缺乏统筹安排,没有必要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出现“修缮项目一大堆,重要项目未安排”的情况,有时还发生项目设计不合理,重复投入的情况,如中水站处理能力设计不足,电力供应满足不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要求等。

2.对修缮项目预算的控制作用重视不够。高校修缮工程暑假期间临时上马和赶进度的情况非常普遍,任务重,时间紧,很多工程项目根本无预算,出现了很多“边干、边看、边改”的三边工程,即使有预算,也由于高校修缮预算不是专业人员编制,也是按粗略的草图估算,经常会出现工程内容缺项、漏项,工程量测量偏差较大、重复计算等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频繁,影响了预算的约束力及预算对工程实施的控制。

3.修缮工程决算准确性差。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存在定额套用模糊、高套定额,多计工程量,虚构工序,假造工程量,用料名不副实和吃价差,借材料的季节变化,利用施工与决算的时间差,套取价差等现象,高校如果不加强进度付款和决算审计等管理,必将遭受损失。

三、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措施

1.加强高校修缮专项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由于修缮专项经费管理涉及部门较多,有后勤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招标部门等,因此必须通过建立规范的校内管理制度,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设计适应本校实际情况的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使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即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

2.加强修缮工程的立项论证,加强修缮经费投入效益。高校应注重修缮经费投入前的项目论证工作,对学校的修缮需求应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组织必要性论证,将学校有限的修缮经费投入到重要、必须的项目上去。对项目的实施也应提供可供选择的两套以上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论证,选择最优方案,达到既能满足需要,有能节约资金的目的。

3.借助外部专业设计、咨询、监理机构,加强修缮专项经费使用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借助社會专业机构,使其为高校提供专业服务,这样不但可以解决高校自身人员配备不足、不专业的问题,而且外部专业机构可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提供更科学的设计、实施方案和监理服务,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加强经费使用效果。

4.加强对修缮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管理。修缮项目预算是以具体修缮项目作为预算编制对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所做的计划,是控制项目成本、衡量项目管理成绩和效果的依据。修缮项目预算编制应当科学、细致、可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就应当严格执行。遇到确实需要变更预算的情况,应当实行变更联签制度。

5.加强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认真对待每一期进度款的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基础。支付时应当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先由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再由后勤部门总工程师复核工程量和合同支付条件,符合支付条件总工程师和后勤部门领导签字后,附承包方开具的发票交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付款,严格避免“超付”情况的发生。

4.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篇四

为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司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科研部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科研部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财务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二、科技项目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编报虚假预算。

三、按项目申报规定应自筹配套资金的科技项目,必须先落实配套资金。其配套资金一般来源于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开支范围应与项目申报的预算一致。

四、需要转拨经费给协作单位的,除在科技项目预算书中注明协作单位及联系人、任务分解、转拨金额、测算依据等相关内容外,必要时还应与协作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的管理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科技项目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各项支出均不能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挤占挪用科技项目经费。如确因实际操作中研发工作的需要,各费用之间需要调整,须有各课题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由首席科学家批准,方可按调整后的预算支出。

第七条

项目专项经费外拨的管理要求

科技项目拨款包括国家拨款及企业自筹经费两项。对于应拨付给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外拨单位名称及账号必须与预算列示单位或协议签订单位相符,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专项经费的拨付将按各课题组科研项目各阶段的研究目标的进度及完成的质量,分期分批拨付专项经费,如合作单位未能按期如约完成课题科研任务目标,项目承担单位有权不拨付专项经费,待合作单位完成课题目标后再行拨付。

第八条 科技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间接费用。提取的间接费用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建账,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发生的资源占用费,按照企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缴纳。

二、研究生经费以及研究生助研津贴,在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科技项目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开支。研究生助研津贴采取研究生个人领取,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三、科技项目评审、鉴定专家酬金按评审、鉴定部门会议通知(邀请函件)的人数支付,一般不得向其他参会人员支付补助等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五、科技项目耗用的水电费计入燃料动力费成本,由所在单位集中缴纳。各课题可对科技项目耗用的水电实行按表计量收费或按适当比例折算用量收费,由所在单位制表,课题负责人签字,财务部从其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科技项目设备采购由科研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采购 部门负责采购。

七、对于中央及地方财政拨款的科技项目,其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及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均属于财政净结余资金,将一律收回。财务处应定期核对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与结余情况,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八、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金融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科研业务经费开支的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用于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及其他福利性消费支出(含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二、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费用。

三、不得开支非企业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规费支出。

四、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五、不得开支项目合同约定以外,且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的具体要求与资金验批权限,按照本企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科技项目经费中的大型设备(单台五万元以上)购置费、代委托方购买的设备购置费由首席科学家审批。

二、科技人员连续出差外地一个月以上的差旅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三、除各类正式会议开支的会议费、评审鉴定费及专家酬金(含咨询费)凭企业科研部门的会议通知(邀请函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其他参会人员支付的补助费用或其它非正式评审、咨询会议开支的专家酬金(含咨询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四、科技项目经费用于实验室维修时应注明原因,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五、科研项目奖励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批。

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如有变动,需课题组提出申请,经首席科学家批准。

七、科技项目若中途变更项目经费负责人,须经首席科学家批准。

八、科技项目原则上不得购置汽车等交通工具,如因项目合同规定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科研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执行。

九、对外协作需要转拨经费,凭相关任务批件或合同以及协作单位的合法财务票据办理,涉密项目由科研部门审批。

十,其他用于科技项目研究的耗材、测试、加工以及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等成本性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除科技项目合同中注明代为购置、自制或组装形成的资产需移交委托方外,应按照企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手续。项目完成后,其固定资产应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规范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以及科技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组自制或组装属于企业资产的设备,规企业管理,并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验收不合格或自制失败的,应办理销账手续,其回收残值归企业所有。

第十六条 凡科技项目自制、组装设备后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并在其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购买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名称、数量、估。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为维护双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因科技项目研究需要而发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测试与加工、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其中:测试与加工合同由科研部审核盖章;设备购置、材料采购部采购。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涉及收入的税费缴纳与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缴纳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它税费,课题组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协作单位协商税费的分担问题,纳入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结账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为:

一、科技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财务部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的15个工作日前完成清理收支账目,编制决算报表工作。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必须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二、科技项目通过评审(鉴定)或验收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凭科技项目结题证明和项目结账单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结余分配:

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可留用部分,转入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启动费,参照在研项目的劳务费、业务费范围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XXX有限公司

5.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五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关爱员工活动,进一步提高团队执行力,提升企业凝聚力,使关爱工作达到标准化、经常化、制度化,根据集团关爱员工、创建和谐企业的要求,制定关爱员工专项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目的

1、集团设立关爱员工专项活动经费,使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重视。

2、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加强部门、车间内部沟通交流,增强员工凝聚力,发挥团队协作精神,构建和谐企业。

二、活动内容

各部门、车间依据工作实际,结合员工爱好,原则上每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员工活动。

1、沟通联谊活动。

各部门、车间可采用座谈会、茶话会、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加强思想沟通交流,消除工作和生活上的意见和疑虑。

2、体育趣味活动。

以部门、车间为单位,结合全民健身活动,通过组织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类等体育比赛,增强员工体质,增进团结友谊,陶冶员工思想情操。

3、文艺表演活动。

各部门、车间可采用演讲比赛、卡拉0K、文艺晚会等形式,充分展示员工才华。

4、外出郊游活动。

按照就近活动原则,以分工会为组织单位,组织一次当地县级市范围内的活动(时间一天),如野炊、烧烤、聚餐、游园等,在紧张工作之余,让员工充分感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5、知识竞赛活动。

各部门可采用技术比武、知识竞赛等形式,或购买学习资料,增强员工知识,努力创建学习型企业。

6、其它健康有益活动。

三、费用标准

1、各部门、车间按150元/人次,分上、下半年进行申报,要求当年度内开展活动。

2、单项活动以活动方案预算为准进行申报。

四、审批流程

1、根据“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原则,公司工会牵头,工会小组具体负责。活动计划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确定后,由专人填报《关爱活动经费审批表》,均需说明活动负责人、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名单及费用开支项目。

2、上报《关爱活动经费审批表》,由行政人事部门核对活动人数;由公司工会核实、统计活动费用。

3、活动必须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实施,其中:生产线报生产副总审批;管理线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活动结束后按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要求提供正式发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人核对、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报销。

五、注意事项

1、提前做好准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活动。

2、加强活动组织,确保安全。各部门、车间要认真组织关爱员工活动,外出活动加强组织纪律,确保人身安全,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各部门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和信息报导,提供2-5张活动照片送交本公司工会。

4、各分工会活动费用按人数实报实销,不得虚报、不得截留。如经发现查明,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6.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3日 财行[2005]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和财政部《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和促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装备、信息化建设等补助支出。补助范围如下:

(一)行政执法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更新行政执法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交通工具、执法通讯工具、取证工具等必备装备。

(二)技术装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技术机构需配备的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室等。

(三)信息化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和更新信息化设备、维护信息系统及培训信息化工作人员等。

(四)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按照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因素法”为主进行分配。具体依据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财力状况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构成情况,包括编制内实有人数、行政执法机构及技术机构实有数量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二)业务因素,是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业务、执法办案等工作情况,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三)政策因素,是指国家对一些地区实施特殊的经济政策,包括照顾贫困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总额的30%;

(四)其他因素,是指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一般占分配总额的10%。

计算专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专项补助经费,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

(二)经过充分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八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条 申请专项补助经费,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经费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共同确定对各地专项补助经费数额,并于8月31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分配通知后,应会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应建立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需将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报表报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项目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当经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应于当年完成。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当年不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专项补助经费,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审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材料,上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对不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暂缓专项补助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对违反专项补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7.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七

一、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抽验专项经费管理现状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抽验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食品药品抽验经费以及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抽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抽验专项经费的投入尤其是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拨付缓解了困扰多年基础抽验经费短缺的难题, 但与实际需要依然差距较大, 以致在食品药品抽验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力不从心。食品药品安全依然处于矛盾凸显期和风险高发期, 特别是农村地区, 监管面广、任务重与人手少的矛盾突出, 如何有效加强抽验专项经费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构筑饮食用药安全防线, 让百姓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是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着力探索和实践。

二、现阶段抽验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的不同步。

在实际操作中, 各级检验机构均存在着抽验专项经费在预算支出进度与专项开展进度、专项实施进程严重脱节的问题, 特别是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一般在每年年中才能拨付, 资金到位较迟, 导致项目年初甚至上半年度工作的开展因无款项到位势必挤占单位经常性公用经费, 有的项目可能无法在当年按时完成。即使款项到位, 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压力增大, 进而转移到其他项目或年底突击花钱造成浪费现象严重, 影响资金效益的发挥, 给抽验专项经费核算带来困难, 也极大地削弱了预算编制的控制作用。

(二) 存在挤占、挪用抽验专项经费现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检验工作的需要, 食品药品技术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日趋明显, 由于人员编制所限, 各级检验机构普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优秀院校毕业生充实到检验一线。由于各地财政预算供给普遍实行的是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因无编制问题财政政策不安排供给, 导致挤占抽验专项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等非直接检验成本性支出问题。少数检验机构存在未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用款随意性较大。如将一些应属于公用经费支出范围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列入抽验专项经费, 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三) 抽验专项经费财务管理不够规范。

抽验专项经费明确规定仅用于与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实施的项目, 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规范。有些检验机构“专款专用”意识不强, 会计核算混乱。有的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 与基本支出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科目, 但未具体到什么项目;有的在报账程序上、内容上、手续上不严谨, 无法准确界定支出是否真正用到项目上及哪一个项目上。在接受某项检查、审计时, 就临时突击对其分“项”或项目之间随意“调账”。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 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反映了项目论证、会计基础、项目管理等工作的缺失。

三、抽验专项经费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 加强抽验专项经费拨付管理。

抽验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运行管理机制, 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年初各级检验机构应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 积极争取抽验专项经费预拨款, 根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 科学提出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尽力做到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的协调,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对预算执行进度采取适时信息的财务报告制度, 以便领导者掌握项目实施推进过程。对中央转移支付专项资金未到位情况下, 项目前期经费如有发生, 建议通过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方式支付并挂账反映, 表明占用了经常性公用经费或其他经费, 并按要求办理经常性公用经费或其他经费调入项目经费使用手续, 待资金到位后, 再相应办理调出手续。

(二) 加强抽验专项经费财务管理。

抽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核算原则, 在划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算基础上, 实行辅助账核算制度, 即拨付多少项抽验专项经费就建立多少个辅助账。对每笔涉及抽验专项经费的开支都要分项目进行单独明细核算, 对具体内容要分别列相应的项目支出科目, 确保专款专用, 不得混淆。对存在公用经费、能源耗用、设备维修等界限区分不清等问题, 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合理分摊, 保证抽验专项经费支出结构比例合理;有效控制或尽量减少抽验专项经费中人员经费的比重, 对新增劳务派遣人员积极争取财政支持, 申请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使专项经费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及结构, 从而杜绝挤占、挪用抽验专项经费现象。

(三)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长效机制

8.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经费管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5-59-2

0 引言

在中国科技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高校的规模也不断扩大,高校的科研实力也在不断升级,2009年高校到位经费超过10个亿的高校就有10多所,清华大学的到校经费在35亿元左右,高校科研工作和成果取得长足发展和重大的突破,研究水平实现质的飞跃,有很多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现实生产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高校规模和质量同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就成了高等院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 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问题是高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于普通存在经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不规范,预算不准确,导致高校资产流失严重等,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问题。

1.1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违纪现象较严重

长期以来很多高校为了提高高校声誉,高校各级领导、科研人员存在些偏见,工作项目管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认为科研经费管理是实行项目负责制,科研的经费使用完全就是科研项目组的事,学校其他人员无权过问,造成经费开支的随意性。高校有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申报、使用、管理过程监控不严格,经费开支方面的数据也不真实,擅自挪用的现象经常发生[1]。在对各高校科研经费的审批过程中,就发现很多高校拼凑发票报销的情况,使用票据不规范,或者虚开发票来套取科研经费,挪用、套用或者脱离学校财务管理的现象较普遍,有的高校科研费用管理相当混乱,导致一些虚假名单套领劳务费,逃避个人所得税,有些科研人员甚至拿着经费报销家庭日常开支和子女学费等。

1.2 预算不准确、科研经费支出不严格

在经费收支的过程中,有的预算不准确,有的浪费经费,有的使用低效等现象。目前经费审核预算使用管理主要由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财务部门只负责费用收支记账,与项目主持人对账结账,财务对科研费开支惯例是见票即付。有的项目负责人经费申报时宽打预算,加大开支额度,有些项目负责人认为项目是自己争取来的,享有自主分配权和所有权,不遵守经费的管理规定,把经费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2]。高校的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在使用上还存在着一些违法行为,没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公款违纪消费吃喝等,支出的金额超过预算的标准及范围。报销个人用车的燃油费、礼品等个人支出。还有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假发票上,用假身份证套取经费劳务费,用假身份证将到账的研究经费转到和自己有关的人或者以采购的名义拨到自己或以亲属名义开立的公司账上去套现,这些现象主要是因为预算不精准,经费支出审核程序不严格所导致,所以科研经费预算开支不当,项目结算时支出的经费与预算的差距较大,造成高校财务信息不真实。

1.3 核算不精确、经费使用的效率不高

高校教学和科研是高校教师的两条腿,两腿都要硬,才能正常发挥作用。教师有的奖金和补贴有一部分在这些经费里支出,高校中的各项公共资源,例如,图书科研情报信息资料、体育馆、研究实验室、网络中心、测试中心、实验设备等都无偿对各类科学研究提供支持,高校所有设备的更新都是由经费中预支的,图书馆和相应的研究用房都是无偿使用的,造成高等教育的用房需求无限扩大,其他科学院所经常为实验用房争论不休。高校大部分科研经费的支出过程都是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直接申请开支,出现教师财务报销不分材料消耗和设备购置,有的设备列耗材,没有经过入库验收入库和出库登记,有的也只是应付,只签票据不验实物,项目负责也不过问经费的主要用途,使科研项目的成本难以真实反映,只管把费用花完而不管费用支出与取得成果是否相关和配比。从而影响经费的使用效率。

2 经费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对于高校经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但有财务上管理的问题,而且在思想上也存在问题,同时科研管理体制和机制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2.1 对科研经费管理的认识不足

高校科研经费的争取除了高校学研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水平外,还有学校学科团队的整体科研水平,主要影响力是学校声誉和资源,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在申报的项目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跑项目跑经费跑合作单位,不仅增加学校的收入还提高了学校的声誉;名校负责人也认为凭自己能力能增加学校声誉[3]。学术名气和个人人际关系等争取得到的额外收入,所以,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使用和支配权应属于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通过立项后,所取得的经费由负责人说了算。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招聘、岗位升级、年度考核等,科研项目的级别和成果的确认起到关键作用。科研项目做的越好,项目级别越高,作用越大,同时普遍存在一些误区鼓励,在这种误区下对科研经费管理采取的政策相对宽松,不利于经费的有效管理。

2.2 对科研经费管理方法简单

高校经费的来源渠道很多,但是在如何规范管理上还有很多不足。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有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两大类,纵向经费是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要求,横向单位是指由合作单位所研究的项目,虽然有些制度但是约束不严,监控不力。高校对于横向来源费用管理原则不强,灵活有余,使经费管理缺少科学性,对纵向管理的方法也带有随意性。一些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不单独专人管理核算,由校财务处管理,尽管一些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研究能力很强,但是科研经费管理经验不足,造成有的项目已经结束了但还要很多经费结余,有的项目正好相反,财务部门对这方面的进展和结果情况并不了解,所以很难形成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这就是产生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支出不一致。

2.3 对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不健全

科研经费至今没有完成有条理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制度,就高校而言,难以建立系统的、规范的、完整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操作过程中项目人员随意性比较很大,财务的核算也无章可循,所以财务和项目人员也经常发生意见分歧,就是管理的缺失和不完善,让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显得很无奈。

3 解决问题的措施

3.1 强化管理意识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高校管人管财意识,为全面提高办学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提供人力和财力的保障。必须规范管理科研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检查,努力提高学校科研能力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科学的评价科研经费水平,既要充分考虑科研的自主性,又要严格按照科研法规办事,把科研经费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仅要看科研项目的数量,如论文类,获奖类杂志的检索数,而且要考核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制定科学的科研立项经费评价审批制度,建立合理可行经费开支控制办法,规范严格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审批程序,确保高校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3.2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为了保证科学研究顺利进行,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切实加强监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的管理制度要科学,经费的使用要合理,确保科研项目有成效。尽可能的避免经费管理上的鼓励奖励误区,把学校拥有的一切设备由学校统一管理、调配和使用,严格执行设备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管理、报废等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避免重复购置、闲置科研资源造成的浪费,增强科研团队的协作能力,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4 结语

在高水平的研究活动下科研的成果也提高了,避免科研上去了,人才下来了。在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有效地利用科研经费、有效地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横向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的人财资源作用,在实现科研快速发展的同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高效科研事业和教学质量同步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校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 余永恒.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1(03):27-29.

[2] 吴秀梅,翟慧霞.高校科研经费支出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8,03(04):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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