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管理员职责

2024-10-12

劳工管理员职责(精选9篇)

1.劳工管理员职责 篇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修正)法規名稱 :

第一 章 總則

第1 條本細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 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

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3 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

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所稱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

所中,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第4 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

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第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各業之定義,依附表之規定。

第6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特殊機械、設備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或器具。

二、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具有危隩性之機械或設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設備。

第二 章 安全衛生措施

第7 條雇主設置下列機械、器具,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輪。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第8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之作業場所如下:

一、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坑內作業場所。

三、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四、下列作業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高溫作業場所。

(二)粉塵作業場所。

(三)鉛作業場所。

(四)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五)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六)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五、其他之作業場所。

第9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標示之危隩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

性氣體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10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予標示之有害物,係指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及其他之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11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隩性之機械,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定容量以上之下列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隩性之機械。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隩性之設備,係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 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一、鍋爐。

二、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高壓氣體容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隩性之設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 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

八、變更檢查。本法第十條所稱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時,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隩物或有害物,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

危隩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

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

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

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立即發生爆炸、火災危隩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

換氣裝置故障或作業場所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致有立即

發生有機溶劑中毒危隩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隩作業,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隩之虞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時之情形。

第15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

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第16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係指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

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所稱定期健康檢查,係指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

健康檢查;所稱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係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

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

第17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如下:

一、高溫作業。

二、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

一、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18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勞工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

第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19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20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第21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勞工

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第二款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單位內

審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

第22條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

綜理;由事業各部門主管負執行之責。

第2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

作成紀錄。

第24條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

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第25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 第26條

第27條

第28條 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四、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隩作業之管制。

五、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六、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七、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八、變更管理事項。

九、劃一危隩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一○、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一

一、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 之方式為之。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

一、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設備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急救及搶救。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七、事故通報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

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備查。

第29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

舉之;無工會者,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第四 章 監督及檢查

第3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檢查機構應將其實施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與

檢查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1條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得要求

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件或說明。

第32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係

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

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

第33條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檢查機

構函知者。

前項第二款之指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檢查機構為之。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33-1 條 勞 工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五 章 附則

第34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情系劳工促和谐 篇二

哈拉沟煤矿车队作者:李庚胡学东

为倾听劳务工心声,更好地为劳务工解难题办实事,把广大劳务工的力量凝聚到生产工

作中,哈矿车队于2月23日在车队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劳务工座谈会,全车队各个队干和四

个班组全体劳务工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座谈会有车队书记李锁成主持。座谈会上,李锁成书记讲述了2011年劳务工在生产中做出的重要贡献,肯定了他们认

真负责的工作精神,赞扬了他们勤劳朴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随后大家就关心的人资薪

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下一年劳务用工等内容畅所欲言,踊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徐有平队长说到2012是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也是劳务工转正的大好时机。张

子飞董事长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尤其是对劳务工转正,薪酬待遇都有很大的提高。我们每一

位劳务工要抓住机会,在新的一年里有自己的人生职业规划。有时间就学习,努力学习知识,在机会到来的时候抓住机会。“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拼搏上进。徐

队设身处地为员工设想的行动鼓舞着我们的员工,也说到了每一位员工的心坎里,会场掌声

不断。徐队还强调我们出来挣钱不容易,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字字吐露着劳务工兄弟的心声,纷纷表示一定为车队的安全尽力,为全矿的安全生产作出自己的贡献。徐队表示车队就好像

是一台汽车,不管劳务工还是正式工都是汽车上零件,希望每一位员工都尽心尽力做好每一

个“零件”的职责,让车辆安全的跑起来。李庚副队长就劳务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记录,每听取一名员工反映的问题后,都会

对大家的问题作出详尽的解答,座谈会始终在互动亲切,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广大员工

带着问题,带着满意和笑容而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此次座谈会,拉近各个队干和每一位员工的距离,增进了感情。劳务工纷纷表示通

过和队干们交谈,说说心里话,确实感受到了公司的关怀和体贴他们,确实为他们提供了和

谐稳定舒心的工作环境。在新的一年里,将会更加热爱工作、热爱车队,并积极参与各项降

本增效的活动。自己将全身心地融入哈矿车队中,为哈矿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海上劳工读后感 篇三

海上劳工读后感

今天终于把《海上劳工》看完了,感受颇深,可是自己的文笔有限,所以在网上找了一篇与自己心境差不多的读后感,特来分享。 轩凡快充:xuanfan1993.taobao.com 感受别样的人生 ――《海上劳工》读后感 暑假前打算精读周国平先生的《善良丰富高贵》一书,却因了题材及内容的重复只略览了一遍了事。从网上给儿子购置的《海上劳工》却以极丰富的内涵与强大的故事场景吸引了我的眼球:这是一部震撼人心灵的巨著,这是一篇描写命运与自然抗争的力作,同时它又能让我们从中领略到十九世纪一段别样的人生经历。 该书是法国最伟大的浪漫主义作家雨果创作的。正如作者在序中所言:宗教、社会、自然,是人类的三种斗争的对象,这三者同时也是人类的三种需要。要满足这三种需要,就包含着三种斗争,人生神秘的苦难便源自所有这三种斗争。三重沉重的命运压在我们身上,亦即教理的命运、法律的命运和自然的命运。在《巴黎圣母院》一书中揭示了第一种命运,在《悲惨世界》中指出了第二种命运,在该书中笔者阐释了第三种命运。在桎梏着人类的这三重命运之中,又交织着内心的命运这一最沉重的枷锁,亦即人类的心灵。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该书在作者心中的地位,以及它在文学史上的地位。雨果先生在用心灵书写着主人公的内心挣扎,也在极力的抒发着主人公丰富的内心世界,别样的人生追求。 小说着力描写的是主人公吉利亚特对勒蒂埃利大师傅的养女戴吕谢特的纯洁的爱。吉利亚特在根西岛上是特立独行的,但就因在雪后的草地上,戴吕谢特写下了“吉利亚特”的名字,并对他莞尔一笑,吉利亚特便笃定终生:为了心爱的人,他可以牺牲一切。他经常踯躅于布拉维宅的花园墙根下,远眺着心上人的一颦一笑,春潮荡漾;他也会不知疲倦的吹着同一首风笛与风雨中徘徊,但,他却从未与心爱的姑娘说一句话,直至迪朗德号的失事。勒蒂埃利被骗走了所有的积蓄,他终生的寄托――迪朗德号也遇难于海上,戴吕谢特为拯救养父,顺嘴说出“谁救回迪朗德号,我就嫁给他”。 吉利亚特的机会来了,他不可思议的驾着他的凸肚形帆船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了,他变成了地道的海上劳工,他开始了无休止的与大自然的抗争。 他与狂风斗争。海水翻腾,冲向天空,这是海风的力量;乌云笼罩,随心所欲,推波助澜,激怒波涛,这亦是海风的力量;空中气流翻滚,海里浪沫飞溅,苍穹不知所措,茫无目的地打起响雷,这更是海风的力量。他注定要与这海风为伍,干脆他就沉湎于此,争斗着,乐此不彼。他与怒涛作战,他与海鸟为伴,他与食人章鱼殊死搏斗,他迎接“瀑布式闪电”的到来,他驯服桀骜的浪潮……在天翻地覆中,他的斧击声铿然;在昏天黑地里,他拯救机器不知疲倦;在风暴已经晕头转向时,他则更加清醒、坚强、凛然。这场动人心弦的战斗中,一方是无休无止的风暴,一方是永不疲倦的劳工。在这种斗争中,显示了人类无穷的力量,但这种力量,不是愚昧的蛮力,而是理性和毅力以及牺牲的勇气,它包含了人对于他人的爱,若没有这种爱,又怎能承担起牺牲的风险呢? 吉利亚特赢了,他战胜了自然,带着对幸福的憧憬又蜷缩于心爱故娘的窗前。但命运却捉弄了他,他发现,戴吕谢特已委身于年轻英俊而又富有的神甫埃伯内齐尔。劳工吉利亚特面色苍白,衣衫褴褛,遍体鳞伤,他有与天斗与地斗的勇气与胆魄,但在心爱的姑娘面前他却选择了退却、缄默、消失,以成就幸福人儿的永远未来。 读到这儿,我心绪复杂,暗自流泪:吉利亚特的命运竟是如此的多舛,他的心灵竟又是如此的善良,不管是在海上搏斗,还是在选定人生时,他竟然都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我的心被深深震撼,震撼不仅是他那两次牺牲,而是他那高贵的心灵!与背信弃义的朗泰纳与狡猾阴险而又作恶多端的克吕班相比,他真的具有一番别样的精神追求,一种牺牲小我而成就他人的英雄主义人生。 在雨果看来,“人体完全有可能只是一层外表。它遮掩了我们的真相,扩大了我们的光明或我们的黑暗。而真相,则是心灵。从绝对意义上讲,我们的面孔是一张面具,真正的人,是处在人的外表之下的部分。倘若人们能够发现潜藏、蜷缩在被称为肉体的这一遮屏后面的人,那定会惊愕不已。人们犯有普遍的错误,那就是把外表的人当做真正的人。”是的.,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带着面具生存,我们也常常会被面具所迷惑、上当或受骗。此时我却明白了,要体味真正的人生、认识真正的人性得需要心的呼吸、心灵的交融方可实现。 吉利亚特是勇者的化身,但他更是真、善的写照;他的一生是贫寒交加的,但他又是精神追求的富足者;他是自然斗争的胜利者,但他却又是命运的屈服者。读罢此书,我感觉领略了一番别样的人生,是我所追求?不全是。但吉利亚特的执着、坚韧、勇敢、善良却深入脑际:他能岿然面对穷凶极恶的海上风暴,我们生活中的沟沟坎坎又算得了什么?他能两次拯救情敌――神甫埃伯内齐尔,并把永远的祝福送给他,我们又为何不能心底坦然的面对各种竞争的对手?大爱不言谢,在吉利亚特的身上表现得是何等的明了,乃至为爱可牺牲一切,哪像我们总不忘“奉献与回报”的无休止辩论? 《海上劳工》,让我饱赏了一段凄美的爱情故事,让我认识了一个叫吉利亚特的勇士,让我领略了一种别样的人生,更让我从中明白了一个人生的哲理。 文章录入:心静1责任编辑:wzgly  李镇西十大经典教育语录 下一篇文章: 《论语》读后感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4.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筹资筹劳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村级“一事一议”,加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快发展,加速率先实现“建小康、进百强”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为指导,以解决“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为重点,通过集中宣传教育,集中开展议事活动,建立推进村级“一事一议”运行的有效机制,引导村级“一事一议”加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二、议事范围

“以奖代补”范围:只限于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村、屯自来水工程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井配套和防灾、救灾等公益事业。①集体农田水利建设:是指由农民筹资或用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打抗旱水井、防洪、排涝如农田排水渠等水利工程支出。②植树造林:是指由农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进行的用于购买苗木、造林整地等,并且林权及收益归村集体所有的造林支出,列入“以奖代补”范围;林权归个人所有、或由农民出工进行的植树造林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③修建村、屯道路:是由村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进行的修砖路、砂石路、土路等材料费、工程费现金支出部分,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由农民出工或其他通过捐赠进行的道路修建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④村屯自来水工程建设:是由农民筹资或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户外工程设施等现金支出部分,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⑤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是由农民筹资或由村集体积累支出的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以奖代补”范围。⑥其他由农民筹资或村集体积累进行的村级公益事业,如文化基础建设、人畜饮水井配套和防灾、救灾等公益事业,列入“以奖代补”范围。

三、议事程序

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可采取集中议与随时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年利用2、3月春节农闲季节进行集中议事,对于突发一些事情也可以采取随时议的方式。一事一议大体可分以下几个程序:

一是筛选项目。从现在开始至6月末前,各村要深入农户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将本要兴办的集体公益事业如实统计,然后根据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对急需兴办的项目进行筛选,初步确定议事项目。

5.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篇五

【颁布时间】 2002-04-10 【正

文】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或残废给付。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 3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请领身体障害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七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 4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二参加政府机关主办、委讬或政府立案之训练机构之养成训练或转业训练,每月总训练时数逾一百二十小时。

三训练期间未领取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前二条规定之生活津贴。

第 5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请领器具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身体遗存障害,经医师诊断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辅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器具补助者。

第 6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请领看护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终身不能从事工作,经常需医疗护理及专人周密监护或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需人扶助。

二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精神神经障害系列、胸腹部脏器障害系列及身体皮肤排汗功能丧失第一等级及第二等级障害标准之规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有关补助。

第 7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请领家属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灾害劳工死亡,遗有受其扶养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劳工因职业灾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 8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生活津贴,仅得择一请领。

第 9 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于本法施行后离职退保,经医师诊断为职业疾病,且系保险有效期间所致。

二经医师诊断身体遗存障害,不能继续从事工作。

三未请领同一疾病之残废给付。

第 10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二千元。

四职业疾病尚未成残或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一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职业疾病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1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身体障害生活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身体障害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2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八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前项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自申请人初次参加训练之日起五年内,合计以发给二十四个月为限。满五年后,停止发给。

请领第一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经职业训练机构证明之职业训练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三职业疾病诊断书或职业灾害相关证明文件。

四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五未请领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生活津贴之声明书。

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自受训之日起算,中途离训或经训练单位退训者,训练单位应即通知劳保局停止发放。

第 13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之器具补助,其辅助器具类别、补助金额、使用年限及补助对象如附表。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器具补助申请书。

二六个月内之身心障碍鉴定医疗机构之医师出具需装配生活辅具或复健辅具之文件,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就业辅具之证明。

三六个月内之统一发票正本或收据正本。

四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五未依其他法令规定请领该项器具补助之声明书。

前项第二款规定就业辅助器具之申请,必要时,劳保局得送请相关专业人员审核后决定之。

第 14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之看护补助,每月发给新台币八千元。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看护补助申请书。

二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三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四未依其他法令规定请领看护补助之声明书。

第 15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家属补助,发给新台币十万元。

得受领前项补助之家属顺位及发放事宜,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请领第一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家属补助申请书。

二乡、镇、市(区)公所或村、里长出具之家境清寒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死亡诊断书或检察官相验尸体证明书。

五载有死亡日期之全户户籍誊本,请领人

与死亡者非属同一户籍者,应同时提出各该户籍誊本。

第 16 条

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二千元。

四职业疾病尚未成残或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一千元。

请领前项补助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职业疾病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职业疾病诊断书。

三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四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五职历报告书(载明离职前担任之工作性质内容、期间及暴露于何种作业环境或何种有害物等作业经历)。

六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 17 条

职业灾害劳工请领各项津贴及补助,应向劳保局提出申请,由劳保局直接拨入申请人帐户。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申请手续完备经审查完竣,保险人应于十日内发给之。

第 18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二项规定之补助,自劳保局受理申 请当月起按月发给,请领期间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第 19 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二项规定之补助,应于每届满一年之日前,检具三个月内之劳工保险残废诊断书送劳保局办理续领。

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劳保局不予续发。

第 20 条

按月发给之津贴或补助,于受补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发给。

申请人或其家属应于受补助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劳保局。

第 21 条

有前条溢领津贴或补助之情形者,劳保局于核发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家属补助时,应予扣除。

第 22 条

不符本办法资格而领取各种津贴或补助者,劳保局应通知本人或其家属自接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缴还;逾期未缴还者,应依法强制执行。

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申请或领取补助者,并就其涉及刑责部分,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 23 条

本法第九条规定未加入劳工保险之劳工申请各项补助时,除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检附职业灾害相关证明、受雇单位之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相关基本资料。

前项之劳工请领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贴,不受本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订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之条件限制。

第 24 条

6.劳工管理员职责 篇六

人大法学院与国际劳工组织成功举办“国际劳工标准和工作中的平等”法官

和仲裁员研讨会

10月24日、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合作举办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工作中的平等”法官和仲裁员研讨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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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的逻辑方法。他论述了平等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一项原则,如何在就业招聘中的各方面具体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在报告中解构了中国目前关于就业反歧视的立法框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他提出了中国目前反歧视立法相当不足,没有统一协调的制度,大多是各部门的规章,且杂乱无章,法规冲突不少,而且立法多具有宣誓意义,没有具体落实的制度,惩罚性措施缺位。这些都造成了目前对就业歧视规制不足。

7.劳工管理员职责 篇七

● 《公约》的立法依据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ILO的8个核心公约;

● ILO倡导体面劳动的原则,海员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基于航运全球性的特点,海员需要特殊的保护;

● 《公约》同IMO关于船舶安全、人员安全、船舶管理的标准以及海员培训和资质等要求相关联;

● 《公约》同其他的国际劳工标准一样,仅阐明最低的国际标准,其实施不能影响海员通过相关的法律、判决、惯例或协议,得到优于《公约》所规定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 应确保《公约》能被广泛地接受,且易于更新和被有效地实施。

2、ILO的核心公约是指哪些?

《公约》序言中列出了ILO 的核心公约,共有8个:

《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1948年自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

《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 号);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 号);

《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上述公约是ILO劳工标准中最重要的文件,阐述了ILO 有关劳工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公约》中,没有要求批准《2006年海事劳公约》的ILO成员国执行核心公约,但在《公约》第三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贯彻《公约》法律或条例时,自行确认、尊重了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

3、《公约》条款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公约》条款一共有16条:一般义务、定义和适用范围、基本权利和原则、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实施和执行责任、规则以及守则之A部分和B部分、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生效、退出、生效的影响、保存人职责、三方专门委员会、本《公约》的修正案、对守则的修正案、作准语言等。《公约》条款列明了海员的基本权利、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约》生效和今后对《公约》修订的规定等。

4、“本《公约》要求”系指哪些规定?

指《公约》的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是强制性实施的标准,不包括《公约》守则B部分导则的要求。

5、《公约》要求适用于哪些船舶?

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6、《公约》要求不适用于哪些船舶?

● 专门在内河航行的船舶;

● 在港口规定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 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航行的船舶;

● 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

● 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 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7、《公约》要求是否仅适用于新建船舶?

不是。《公约》要求既适用于新建船舶,也适用于现有船舶: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新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

● 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之前已营运的船舶或正在建造、已铺设了龙骨的船舶,除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以外,现有船舶应符合的《公约》要求同新建船舶。对于现有船舶的海员起居舱室、娱乐设施等船舶硬件设施,应符合船旗国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在适用的范围内继续符合《1949 年船员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号)和《1970 年船员舱室设备(补充规定)公约》(第133 号)的规定。

8、《公约》要求是否适用于非自航船舶?

适用。《公约》适用的船舶应该包括自航船舶和非自航船舶(《公约》没有规定仅适用于自航船舶)。在《公约》对船旗国生效日及以后,非自航船舶同自航船舶一样,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的措施。

如果新建一艘非自航船舶,船东考虑该船舶平时在国内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但也考虑在需要时,该船舶能被拖航至其他国家沿海港口航行或作业。对此情况,该船舶从设计、建造阶段起,就应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的法定要求。

9、“海员”系指哪些人员? 《公约》中所述的海员,系指《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公约》对于海员的定义不同于其它国际公约或规则,海员不仅系指船上同船舶航行、安全操作和服务有关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了船东雇用在船上从业或工作的其他人员,例如在工程船舶上承担海上施工的作业人员。

10、《公约》中所指的船东是否包括船公司?

是的,《公约》中所定义的船东,系指承担《公约》规定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的船公司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等,这些船公司或个人承担了《公约》所规定的船东的职责和责任。

11、什么是“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证书”系指船旗国主管当局或正式授权的认可组织,经对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后签发的证书(在《公约》附录A5-II列出“海事劳工证书”的范本)。该证书证明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经检查已符合并将持续符合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哪些船舶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成员国生效以后,悬挂该成员国国旗的以下船舶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 5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 500总吨及以上悬挂一成员国旗帜而在另一成员国港口及港口外航行的船舶;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船舶。

对于一些在国内沿海航行或作业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当这些船舶被拖航至其他国家,在其他国家港口间航行或作业,也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13、什么是“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一份综合性文件,由两部分组成。第I部分由船旗国主管当局编制,陈述在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应实施贯彻《公约》要求的国家规定,包括对具体船舶的要求,对《公约》有关要求的等效免除等;第II部分由船东编制,列明了为符合贯彻《公约》要求的船旗国规定,对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的持续符合、不断改进。

14、船舶获取证书必须符合哪些方面的规定?

船舶获取证书,必须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以下14个方面的规定:

● 最低年龄

● 体检证书

● 海员资格

● 海员就业协议

●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船舶配员水平

● 起居舱室

● 船上娱乐设施

● 食品和膳食服务

● 健康和安全及事故预防

● 船上医疗

● 船上投诉程序

● 工资支付

船舶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之外,还应满足船旗国贯彻《公约》要求的其他方面的规定。

15、实施《公约》要求碰到疑问时,由谁作决定?

当某一类人员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的海员,或对某一船舶或某一类船舶是否可被视为《公约》所指船舶而存在疑问时,可反映至有关ILO成员国的主管当局,由主管当局会同有关船东组织、海员组织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

16、《公约》明确了哪些基本权利?

在《公约》条款第三条中,明确了ILO有关劳工的基本权利:(a)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b)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c)有效废除童工劳动;

(d)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体现了ILO核心公约的原则。《公约》没有对每项基本权利都列有具体的规定,如对于结社自由,《公约》中没有如何具体实施的要求,但《公约》要求ILO各成员国应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条例尊重了这些基本权利。

17、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哪些方面?

《公约》条款第四条概述了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涉及以下4个方面:

(1)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2)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3)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4)每一海员均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在《公约》条款、标题一至标题四的规则和守则中列有要求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海员就业和社会权利的要求要得到充分的实施。实施方式可具有灵活性,ILO各成员国可通过本国的法律或条例、或通过集体谈判协议、或通过其他措施、或通过实践来执行这些要求。

18、ILO成员国实施《公约》该承担哪些责任?

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公约》条款第五条规定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 根据《公约》有关船舶和海员方面要求,制定国家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并予以实施;

● 通过建立遵守《公约》的制度,对悬挂本国旗帜的船舶,按照本国贯彻《公约》要求的法律或条例、或其他措施实施检查,包括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定期的发证检查,以确保适用的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实施检查,确定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的要求;

● 对在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 对违反《公约》要求的行为应予以阻止,根据本国法律所采取的处罚或要求改正的措施,应足以阻止此种违反的行为。

19、什么是《公约》的无优惠原则? 《公约》条款中第V条第7款指出了不优惠的原则。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对于到港的悬挂其他国家旗帜的船舶按《公约》的要求实施检查。对于悬挂未批准《公约》国家旗帜的到港船舶,成员国港口授权的官员对该船舶仍然要按照《公约》条款、规则及守则A部分的要求实施检查,没有任何的优惠。20、是否可采用等效《公约》的规定? 可以。《公约》条款第六条指出,ILO成员国如果不按照守则A部分规定的方式,可在自行确认的情况下,采用实质上等效于A部分要求的法律、条例、集体谈判协议或其他措施作为履约的方式(不包括标题五要求)。由成员国自行确认实质上等效《公约》要求的原则,体现了《公约》要求实施的灵活性。

21、《公约》生效时,是否所有适用船舶都要持证?

《公约》条款第八条规定,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在此日12个月后《公约》生效。

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的同时,在ILO第9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17号决议。该决议作了说明: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时,即《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此时已批准《公约》的成员国主管当局应制定计划,确保在此后一年之内,至少完成对其散货船和客船的评估、检查和发证。在《公约》生效时国际航行的散货船和客船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一年以后,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在《公约》生效日至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尽管没有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持证,但所有船舶应符合《公约》的要求。

22、《公约》生效以后,现有的ILO海事公约是否还有效?

《公约》条款第10条,列出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纳入了所修订的、ILO现有的36个海事公约。当《公约》生效以后,对于批准《公约》的成员国,这些有关的海事公约将逐步废止,但有一个过渡期,将存在《公约》和部分现有的海事公约同时有效的情况。

批准《公约》的国家,当《公约》对其生效后将不受有关的现有海事公约的约束。对于没有批准《公约》的国家,已批准的ILO现有的海事公约对于这些国家仍有约束力。《公约》生效后,ILO将停止接受对于现有有关海事公约的批准。

23、《公约》规定的两套修正案程序有什么区别?

《公约》条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通过《公约》修正案的程序,这两套修正案程序主要不同在于:

● 第十四条适用于整个公约要求的修订,包括《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第十五条仅适用于守则的修订,并说明了对于守则部分的修订,可以按照条款第十四条的程序,也可按照条款第十五条的程序。

● 不同的批准程序: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公约》条款、规则和守则的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要在合计占有世界船舶总吨位33%、至少有30个成员国批准《公约》修正案后,通过明示批准的方式接受修正案;第十五条规定守则修正案在大会通在后,修正案以默认的方式得到批准,一般在二年内未收到超过40%批准《公约》成员国的不同意见、且这些成员国所拥有不少于批准《公约》成员国船舶总吨位的40%,守则修正案被视为接受。

●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详述了当修正案已被接受,修正案对ILO成员国生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具体的规定。

8.劳工管理员职责 篇八

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国际劳工标准和工作中的平等”法官和劳动仲裁员研讨

10月24-25日,由我院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合作举办的“国际劳工标准和工作中的平等”法官和劳动仲裁员研讨会,在河北省香河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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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报告了中国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框架;中国政法大学刘小楠副教授的报告则针对国内就业歧视现状,向参会嘉宾讲述了不同形式的歧视案例,包括她的亲身经历,并提出了识别就业歧视的两个步骤;中华女子学院刘明辉教授集中论述了性别歧视问题,列举了种种任职条件对女性的歧视,包括怀孕、身高、婚姻等方面。另外,她还介绍了职场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及分类,论述了如何认定性骚扰等实务问题,对我国性骚扰立法提出了期待。

在议程的最后,由参会的法官和仲裁员代表分组进行了案例讨论。四个小组分别围绕“生理歧视”、“性别歧视”、“农民工有关的歧视”、“民族宗教歧视”四方面主题选取了案例,由每组推选代表分享讨论结果和观点,嘉宾间自由发言交流,最后由与会专家进行点评。讨论环节气氛热烈,身处劳动案件审判仲裁一线的嘉宾,纷纷结合自身实务踊跃发言,碰撞出了许多智慧火花。

最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副局长管静和进行了总结发言,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的成功。她表示这次会议是国际劳工组织在中国境内参与举办的最有理论和实践高度的一次研讨会,这首先要感谢作为主办方的人大法学院和林教授的鼎力支持。会议分享了很多不可多得的理论思想和实务经验,丰富了实务界对职业歧视和就业平等的认知和理解,对进一步提高国内劳动平等的保障水平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

9.职业安全卫生国际劳工公约介绍 篇九

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 可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公约

第一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 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这类公约的标准主要包括:

1、职业安全卫生公约,1981(No 155)该公约要求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 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 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协调管理, 要素之间的关系, 培训、交流与合作, 以及工人及其代表遵照方针, 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 采取恰当的行动获取保护。N0.164 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2、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N0.161)主要内容是关于使用具有必要的预

防功能的设施和负责向雇主、工人和员工代表就履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和使工作适合于人员的能力方面提供咨询服务。该公约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 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卫生设施的方针, 该方针要看眼于为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的工人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样的设施。NO.171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1993.(N0174)主要目的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在内的重大工业事故和限制该类事故后果。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控制重大事故风险, 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的方针。实施该方针的国家标准的细则必须符合本公约条款的要求。NO.181 建议书是

1/4

对该公约的补充。

第二类公约

该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主要包括:

1、石棉公约,1986.(N0.162)应用于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批

准该公约的成员国有责任为预防、控制和保护工人免受由于接触石棉所导致的健康危害而规定必须采取的措施。NO.172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2、苯公约,1971.(N0.136)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取措施, 取代、禁止

或控制苯在工作场所中的使用。NO.144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职业癌症公约,1974.(N0.139)责成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定期地确定致癌

物并对其暴露浓度加以限制。对这些致癌物,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必须规定为保护暴露于这些物质中的工人应采取的措施, 保存适宜的记录, 为工人提供医疗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评估, 掌握工人的暴露程度和健康状态。NO.147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4、辐射保护公约,1960.(NO.115)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取一切适宜的措施有效地防止离子辐射对工人构成的安全和健康威胁。此类措施必须包括将工人的暴露限定在最低水平, 收集必要的数据, 确定最大容许辐射暴露剂量, 告知工人所面临的辐射危险, 提供适宜的医疗监测。NO.114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5、化学品公约,1990.(N0.170)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 按照本国的条件

和惯例并在协商最具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一个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方针。该方针应明确诸如标签和标识, 供应商和雇主的责任, 化学品的转移, 暴露、操作控制, 废弃, 信息和培训,工人的职责,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以及出口国的责任。NO.177 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6、机械防护公约,1963.(NO.119)建立了保护工人免受工作场所机械运行所

带来的伤害风险的标准。该标准涉及到了机械销售、租用、运输等环节及在这些环节中的风险。NO.118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7、(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1929.(N0.27)要求准备航运的任何大于等于

一吨的包装或物体必须标明其毛重。

8、最大重量公约,1967.(NO.127)责成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对单人一次人工

搬运的重量作出上限规定。任何工人都不能被强求或容许从事人工搬运这样的重物, 即由于其重量的原因, 可能危及该搬运工人的安全与健康。NO.128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9、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1977.(NO.148)要求批准该公

约的成员国规定应采取的措施, 预防、控制和保护工作环境中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所带来的职业危害。措施的开发必须考虑本公约的要求。NO.156 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第三类公约

本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 如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主要包括:

1、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1964.(NO.120)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

用并保持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按照本公约的要求, 确保在商业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NO.120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2、职业安全卫生(码头工作)公约,1979.(N0.152)覆盖了所有的船舶装卸

工作及相关工作。NO.160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3、建筑安全卫生公约,1988.(NO.167)要求批准该公约的成员国采用并保持

法律法规的强制手段, 按照本公约的要求, 确保在建筑行业工作的工人的安全与健康。NO.175建议书是对该公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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