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公司章程(精选6篇)
1.建筑企业公司章程 篇一
黄梅县虹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章
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黄梅县虹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三、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
主营:室内外装修工程
兼营:建筑工程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公司严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生产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并在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文明经营、开拓创新、以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公司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
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姓名
第九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姓名、住所及认缴出资额 姓名:胡洋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2、杨震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3、蔡刚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胡正新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陈成
住所: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
认缴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股东的认缴时间:均为2015年6月17日已缴清。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条
出资人以货币或实物认缴出资额均可。以实物认缴出资额的应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其他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拆算人民币,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2015年6月20日缴足认资额。第十二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经工商部门登记后,公司对五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的出资,一般不得抽走,但可以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额。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3/5以上股东讨论通过。
股东转让出资不应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在公司内享有发言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本人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缴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九、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胡洋、杨震、蔡刚、胡正新、陈成。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董事、监事、经理。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作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设置;
12、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列情况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十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5-第二十条
股东会因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议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金;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所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向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经公司首届股东会议选举,公司执行董事为柴家友。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并检查股东决议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公司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注
-6-册资本增减方案、解散方案;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签署出资证书;
6、草拟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三)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经济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首届股东会选举耿梅为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7-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现任经理由柴正忠担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它管理人员。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赌赂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
-8-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定,不得超越股东会的授权,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3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30天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胡洋
十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9-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于终后50天内送各股东,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以及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二、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定解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项规定的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申报者,下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11-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仅人进行清偿,但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五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后)验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宣告公司终止。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2.建筑企业公司章程 篇二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价值体现为:
第一, 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经公司发起人签署并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使之具有公众开示性和公信力。因此, 公司章程可以作为确保交易安全的信誉证明。
第二,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首先,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次, 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 由公司自行执行, 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予以了列举, 从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廓定了范围, 为公司机构的构成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定等事项提供了依据, 对于规范公司的行为提供了准则。
第四, 公司章程赋予公司选择适用治理规则的权利, 充分扩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 可以提高公司的自治能力, 提高市场效率, 促进公司法立法目标的有效实现。
二、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的几种立法模式
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关系适用关系的立法模式有以下几种:
( 一) “由章程规定模式”。该种模式公司法未对有关内容作出规定, 而是由公司章程自主对有关内容进行规范。而根据法律授权的程度不同, 又可将该种模式分为完全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和原则上由章程自主决定但公司法设定了一定的限制两种类型。完全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的法律规范有: 第12 条、第45 条、第51 条。
( 二)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公司章程必须对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但是法律允许章程在公司法限定范围内进行选择, 并依照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公司有关事务。“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律规范有: 第13 条、第16 条第1 款、第40 条、第166 条、第170 条。
(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或其他情形) ”模式。该种立法模式, 法律对有关事项给予了具体的列举, 但是均给章程留下了自治的空间, 赋予章程对法律进行补充的权利。属于该种模式的法律规范有第38 条、第47 条、第54条、第101 条以及第142 条第二款。
( 四)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中, 法律予以了示范或者给予公司明确的选择, 但是保留了公司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选择的权利。具体又可以分为法律示范型和法律给予是与否的选择权型。前者法律只是根据一般情况给予的一个示范, 公司章程可以做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规定; 后者则是一般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但是, 保留章程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选择的权利。法律给予示范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为第42 条。法律给予是与否的选择权型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有: 第43 条、第76 条、第167 条。
( 五)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公司法的规定优先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法有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只有在公司法没做规定的情况下, 才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属于该种立法模式的法律规范有: 第44 条、第49 条、第56 条、第120 条。
( 六)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模式。这种模式是不是能够单独作为一种处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立法模式, 其实不无疑问。有学者将其归入“另有规定”的立法模式中, 也就是包括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而不是将“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作为一种单独的立法模式来解释。但是, 笔者认为, “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的模式在处理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适用关系上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不一样的, 因为后者只有在章程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 有关事项才依章程的规定; 然而, 前者则即包括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的补充的情形, 也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公司章程作出对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一样的规定, 因此, 后者中章程自治的范围更加宽泛。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博弈
从上文中的立法模式中可以看出,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较为广阔的自治空间。由于公司法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公司章程得变更公司法的规定的立法模式, 这些规范的大量存在极大的体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普遍性和公司自治的广阔空间, 也正因为如此, 能够极大的激发公司的创造力和积极性, 体现不同公司的独特性和效率性, 但同时, 这些任意性规范的存在又很容易被公司大股东所利用, 为其故意规避公司法的适用埋下了伏笔, 因此, 很有可能损害了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 又不得不考虑对公司自治的适当限制的问题。这正体现出公司自治与公司法强制性之间的一种博弈的关系。
参考文献
3.合伙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篇三
来源:作者:日期:11-11-13
合伙企业公司章程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公司章程范本
1.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2.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______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广东省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
3.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6.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二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7.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
______,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8.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9.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______,出资_____万元,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______,工
业产权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3.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4.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确需要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______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_________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
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股东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4.2017年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篇四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托合提库尔班·阿布力孜一人出资设立莎车县海肯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莎车县海肯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
公司住所:莎车县米夏镇塔瓦克其拉社区(永安驾校对面)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0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1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股东规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向股东汇报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5.(三)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指引 篇五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缴付期限。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及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对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内容。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应明确管理构架和投资决策程序;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其资产的,还应当明确托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选任程序、更换的条件及程序。
七、股权投资企业的收益与分配。
八、股权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九、股权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6.公司章程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篇六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作为法律拟制的人, 公司权利能力的获取、行为能力范围的界定及独立人格的成就无不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 章程之于公司类似于宪法之于国家。
当今公司章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理论研究层面。由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引发了理论界对公司法及相关规范的高度关注。但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自治、公司治理结构等相关领域, 对具有基础性课题意义的章程的研究却有所不足和遗漏。
第二, 立法层面。首先, 公司法就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如, 我国公司法关于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中, 以“应该记载的事项”统领了“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及“任意记载的事项”而未进行类型化的区分。这就容易导致公权力介入私人意思自治力度与程度的模糊, 既不利于降低公权力管控的盲目性, 又不利于提高公司自治的自由度。其次, 立法体系中相关规定的协调性不足。如,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未有效涉及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三者效力冲突的问题。再次, 与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契合度有待改善。如,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无效的救济以行政和刑事方式为主要手段, 与民商领域提倡的自由自治及市场经济的规律背道而驰。
第三, 实践层面。章程作为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奠基石涵盖公司的设立、运营及解散三大方面, 对内体现并保障了公司自治的实现, 对外披露了公司的实力与资信, 成为国家管控、服务的依据及第三人获取信息的主渠道。然而, 实践中却出现了公司章程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泛化趋势。上述问题的存在, 导致公司章程无法有效起到与其地位、性质、功能相匹配的作用, 既不利于公权力的适当介入, 也不利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充分实现。
二、改善上述问题的思路
(一) 准确厘清公司章程性质的定位
关于章程性质的界定存在着契约说、自治法说、宪章说、权力法定说、规章说、秩序说等论点。其中, 以契约说、自治法说和宪章说最具影响力。契约说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公司契约理论, 它强调了公司发起者、股东之间的“契约束”, 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但该论点却无法对一人公司章程进行解释, 也无法解释公司章程的要式性、公开性与对外性, 同时也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宪章说侧重强调公司章程的至高地位, 严格限制章程的修改。该论点带有浓厚的公权力介入色彩, 留给股东的自由空间过于狭窄, 与市场经济规律不兼容。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一般意思对个别意思进行拘束的表现和依据, 对公司内部具有普遍的效力。该论点类似于“凯尔森的次级秩序理论”, 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契约说和宪章说的缺陷, 但在逻辑关系上却引发了法律确认章程效力与章程自身即产生效力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其本质而言, 章程性质之争涉及到了公司法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分配方面的价值取向问题。公司章程本身具有的混合性属性决定了契约说与自治法说的融合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实践中, 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公司法关于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共同组成的规定就有力地作出了佐证。这一趋势为我们启迪了新的思路。
(二) 全面、及时把握章程功能发展的新动向
一般来讲, 在公司设立之前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在公司成立后, 对内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石、股东控制权的依据及经营者的行动指南。对外章程起到公示披露、预测经营、防范风险及处置纠纷的作用。随着公司章程中目的条款的泛化、资产条款的虚化及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缩小与任意性规范的扩张, 公司章程的功能也出现了“内强外弱”的新趋势。全面、及时把握公司章程功能发展的新动向, 相应调整公司法关于名称条款、资本条款、财产责任条款、治理结构条款、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规定, 从而赋予公司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及独立人格以新的生命力。
(三) 根据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要求, 调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 规范公权力的介入与公司自治的保障
首先, 减少或消灭笼统性规定, 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公权力干涉私人意思自治的力度与程度, 降低公权力管控的盲目性, 提高公司自治的自由度。其次, 完善立法体系中相关规定的协调性, 强化体系性, 实现一体化。再次, 体现救济或保障方式的市场经济性, 减少或降低行政和刑事手段, 提倡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的自由自治。
摘要:现代经济活动中公司已成为市场上最为活跃的元素, 以至于现代市场经济被称为“公司经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及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石,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然而当今公司章程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章程性质、章程功能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探讨, 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公司章程,性质,功能,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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