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2024-08-02

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精选6篇)

1.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一

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之出口货运代理公司税收检查要点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承接出口货物的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货代公司)被列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出口在我国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带来出口代理行业蓬勃发展。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前,出口货代公司在地税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出口货代公司在国税缴纳增值税,2013年试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检查应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国税局来实行,但显而易见的是,十几年来,出口货代公司一直由地税局管理,国税局管理尚不到一年,企业的经营特点、财务核算、涉税风险并不熟悉。一些出口货代公司正好利用这段时间,从事税收违法活动,偷逃国家税款,因此应当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2013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也提出要重点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征管风险防范工作。为了更好地了解出口货代公司,笔者对其相关情况及税收风险予以介绍。

一、行业基本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发货人(货主)与承运人提供居间服务,从中赚取差价或佣金。货物运输根据距离远近一般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根据运输工具不同可以分为海运、空运、联运等。本文重点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一)业务流程

1、国际海运代理

海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客户(货主),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业务量;而承运人(船东)方面是一个信息比较公开的市场,根据客户需求寻找合适的承运人是比较容易的。业务流程为发货人提出运输需求,海运代理公司根据已掌握的承运人信息向发货人报价,双方均同意后签订合同,海运代理再与船东签订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交由海运代理公司办理装船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海运代理公司也会承接零散客户的海运业务。

2、国际空运代理

与海运代理不同,空运代理公司一般需要有稳定的承运人(航空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提供相对充足的舱位;需要航运的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寻找具有一类货运资质的空运代理公司。业务流程为空运代理公司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租用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舱位,发货人或二级代理人找到空运代理公司,签订航运合同。发货人于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至指定机场,交由货运代理公司办理装机等一系列手续,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此项代理业务完成。空运代理公司也会临时租赁其他航空公司的航位,但价格较高。

(二)盈利模式

出口货代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为赚取差价。

赚取差价是指发货人与承运人并不直接接触,由出口货代公司分别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代理合同价格高于运输合同价格的差额为代理收入。由于此种模式下出口货代公司成为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除赚取差价外,货运代理业还有佣金收入和咨询收入。

二、财务核算情况

出口货代公司虽然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同,但财务核算大致相同。下面就货运代理业“营改增”前后会计处理的差异加以说明。

例:某货运代理公司,分别与发货人和承运人签订合同,完成代理业务,收取发货人120万元,支付承运人100万元,取得代理业务收入20万元。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营改增”之前

1、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

贷:应付账款 1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其中应收账款120万元核算的是收取发货人的全部价款,应付账款100万元核算的是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20万元就是货运代理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收入。

2、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实行差额征税,全部营业额中可以扣减支付给承运人、港口、检验检疫、海关等所有费用,差额为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为5%。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发货人开具营业税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承运人收取营业税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20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1万元营业税填入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第2行“营业成本”为零。

(二)“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

借:应收账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79

(2)支付运费(假设100万元中有80万元取得试点地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贷:应付账款 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13

贷:应付账款 20

其中113.21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收入,90.94(72.07+18.87)万元,是出口货代公司的代理业务成本,差额22.27万元就是出口货代公司赚取的代理业务利润。

2、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改增”有关规定,“营改增”之后货运代理业仍实行差额征税,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取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抵减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3、发票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向境内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发货人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发货人开具形式发票;向境内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内非试点地区承运人收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境外承运人收取形式发票。

4、企业所得税处理

出口货代公司将113.21万元代理业务收填入年度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94.37万代理业务成本填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为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出口货代公司“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一)应税扣除项目多

出口货代公司在营业税中实行差额征税,“营改增”之后继续实行差额征税,即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没有专用发票控制,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可能会扩大应税扣除项目金额,而什么项目能扣除,什么项目不能扣除,国税人员并不熟悉。

1、扣除项目范围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税人员在对一些海运出口货代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还包括了检验检疫费、保险费等不在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列举之内的费用,而国税函〔2006〕1312号文件的列举并没有“等”。企业解释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地税局是允许的,导致国税人员难以判断其是否超范围扣除。

另外,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有的出口货代公司对政策不熟悉,将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一并在销售额中扣除。

2、支付境外费用真实性

由于出口货代公司的很多运输费用是支付给外国运输企业,其申报的扣除项目中包括大量境外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难以判断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出口货代公司有大量非英文合同、发票,税务人员识别困难,形式发票是否真实、境外业务是否真实、支付境外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转移利润的行为也难以查证。因此如何判断支付境外费用的真实性是税收检查的难点。建议税务机关可对可疑的大额支付进行情报交换。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虚开)是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随着“营改增”范围扩大至全国,出口货代公司虚开的可能性也在加大。以前增值税企业都是货物企业,传统应对虚开的手段是票、款、物三结合,而货物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没有货物的流转很可能就涉及虚开,但现在出口货代公司恰恰没有货物,导致链条断裂,查找虚开行为困难。而且目前各地政府对“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企业实施财政补贴,这便增加了企业虚开的“动力”。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探索“营改增”后应对虚开的方法,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总结劳务企业虚开的应对方法,以加强税收检查力度。

“营改增”后,出口货代公司适用6%税率,运输企业适用11%税率,因此可以说出口货代公司销项小进项大,税负大幅下降。但由于全国尚未全面实行“营改增”,大量运输企业处于非试点地区,因此“找票”抵扣就成为出口货代公司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应对大额的抵扣发票进行核查,防止出口货代公司与运输企业勾结,切断其利益链。

2.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二

一、混凝土行业的特点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 加强监管等一系列措施, 对混凝土行业的税收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管制作用, 但是由于混凝土行业自身的特点, 导致了税收漏洞的产生。混凝土行业的特点归结起来有以下三点:

首先, 投资大, 混凝土行业涉及到很多个方面, 原材料、设备的购进资金需求大, 成本相对其它行业较高;

其次, 在建筑领域中, 混凝土行业的施工流程相对较简单, 主要以大型机械操作为主, 产量大;

最后, 风险大, 一方面, 国家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要求高, 报废产量不能再利用, 而由于该行业规范性不够, 供应商良莠不齐, 加大了该行业的运营风险;另一个方面, 该行业返利周期长, 初期资金投入大, 下游客户货款拖欠现象较普遍, 使得企业在资金方面运作困难, 也增加了经营风险。

二、混凝土行业税收漏洞

混凝土这一大型建筑行业存在严重的税收漏洞,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行业临界于营业税行业与增值税行业之间, 受制约程度相对小, 纳税人有可能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购进产品与销售产品这两大环节间操纵利润。具体来讲, 由于该行业销售对象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多缺乏自律性, 经常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有一些由于拖欠资金, 使得混凝土企业实现销售后, 经常不按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在材料购进环节, 由于供应商有些为外地小石料厂等, 发票管理相对不规范, 因而不能排除混凝土企业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可能, 另外由于材料中运费一块占用成本较大, 一些企业采用两票制结算方式, 运费和货款分开开具发票, 而运费发票, 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 混凝土企业的税收风险也由此产生。

该行业可能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存在虚报的情况, 如上文所述, 混凝土行业界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 企业可能对已销售产品数量瞒报、少报, 或是对已销售产品延迟申报, 可能导致税款流失。另外, 很多混凝土企业和建筑企业通常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因此有很多企业不按实向有关部门申报部分自用产品, 或是谎报自用产品的价格。这一系列企业非法行为, 都会导致混凝土行业在产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上减少相关赋税。

混凝土行业非法减少应缴赋税的另一种手段是在卖家支付资金时期, 部分卖家通常不会支付全部应付资金, 而是用其它可抵押债款的实物偿还给该企业, 而这部分实物则被企业负责人有意瞒报逃避相关税款。

由于混凝土行业自身的特点, 其返利周期长, 企业在前期设备投入巨大, 无法在短时间内偿清贷款, 使得企业运营周转相对困难, 从而企业负责人会想方设法拖欠和少缴各项税款, 一方面对应缴纳的税款不及时上报和支付, 从而使得部分应缴税款无限期拖延以致最后无形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对前期投入的各项大型设备如泵车、搅拌车等人为定性为运输工具, 从而缩短折旧年限, 大量增加前期折旧费用, 从而降低利润或增加亏损, 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实际上,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该类设备应归属于专用设备33类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按不低于十年进行折旧。

部分企业负责人严重缺乏自觉纳税、缴税意识, 可能通过账外经营方式瞒报收入, 将其入账年收入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因为国家对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为百分之六, 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仅为百分之三, 企业负责人通过该种方法少履行其纳税义务, 这也使得国家的税收收入被削减。

三、混凝土行业税收专项审计技巧

税收专项审计应当具有公正性、独立性, 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业务素质。基于以上所述混凝土行业所具有的特点以及存在的行业税收漏洞, 从本人实践出发, 为相关部门对该行业的专项审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开展前应当充分了解被调查企业的实际情况, 可以通过资料调查, 与被调查企业的工作人员或是附近居民展开访谈的方法, 了解被调查企业的具体环境、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情况, 只有掌握真实的资料才能结合审计结果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调查。

第二, 加强监管。首先, 针对混凝土行业由于资金紧张引发的拖欠赋税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实行定期的汇报工作, 如按月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生产情况、收入情况以及缴税情况, 从而保证审计机关获得连续、相对较准确的数据, 防止企业拖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次, 可以从企业的发票获取与开出情况对税源进行控制, 基于上面谈到的, 企业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操作漏洞逃税的情况, 税收审计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要求相关企业对发票及生产记录的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并汇报, 严禁企业瞒报、谎报。

第三, 认真细致的分析审计数据,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从其细枝末节处发现问题, 不能大意敷衍了事, 比如要仔细观察企业提供的账本, 字迹是否有异样, 仔细核对总账, 是否存在错误。除了最基本简单的数据统计, 工作人员应该对已得数据进行一定的测算工作, 如企业收入的变动率问题, 首先通过对该行业各个企业收入变动的统计测算, 设定一个正常变动范围, 当变动率超过了这个范围, 工作人员必须引起重视, 进一步对该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展开调查;再如, 该行业产品 (不同标号) 中各类原材料占比量一般都是既定的, 可以通过统计数据进一步验算成本是否准确, 结合实际库存和理论耗用量验算材料入库数量和成本的准确性, 并与实际取得的发票进行比对发现材料购入环节的问题。

第四, 深入基层, 认真展开实践调查。审计人员应当走访企业生产车间, 对各车间的生产原料、设备进行了解、记录, 合理考虑企业理论生产能力和设备利用率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的损耗, 并且与企业的账目进行对比统计, 这样才能合理正确的对企业税收审计结果做出判断、发现问题。另一个方面, 除了对生产设备的了解, 调查组还可以对基层工作人员展开访问, 访谈内容可以巧妙的从各个方面入手, 从而从工作人员口中获得最真实的情况。

第五, 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如: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获取被审计企业在质量监督部门的报备量, 与企业实际财务数据进行比对, 确定销售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可通过供电部门的供电量和企业能耗来推算企业的实际生产量, 因为行业特点, 该类企业一般没有产成品库存, 实际生产量应该和销售量相近或相等, 这样来确定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的准确程度, 由于关联企业的存在, 还要注意是否存在与其他单位共用电力没有进行分割从而虚增成本的问题;还有, 可以通过网上报价平台查询相同时期产品价格, 从而发现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定价过低的问题。

总而言之, 国家的长足发展需要所有公民共同维护, 混凝土行业作为建设行业的中坚力量应当起到表率作用, 审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企业加强监管, 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国家的纳税义务, 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 要学会改革创新, 为税收审计工作提供更多科学、合理的建议与意见。相关企业负责人需要认识到, 只有国家的繁荣昌盛才能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 无视国家税法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 阻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 本文强烈呼吁税收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上把好关, 尽职尽责, 维护好国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持续进行, 混凝土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国家建设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 该行业在税收上出现的巨大漏洞也不容忽视。本文首先介绍了混凝土行业的发展特点, 如产量大、返利周期长, 以及该行业产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 如部分企业瞒报收入, 账外经营以及逃税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研究, 本文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 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并且呼吁相关企业自觉履行国家纳税义务, 共同维护国家的利益。

关键词:混凝土行业,税收问题,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孟广娟.对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 2005, (11) :49-50.

3.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篇三

总结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湖地税发[2011]45号要求和部署,我所在辖区范围内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保障我所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打下良好基础。现将今年来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为切实抓好2011年专项检查工作,我所高度重视,成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把专项检查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开展工作。认真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计划与工作方案,对选定的行业和乡镇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及要求。同时,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法,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对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结合湖地税发[2011]45号文件的要求,专项检查小城镇开发项目。对湖南*****镇、***镇、***乡集镇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由于这些工程刚刚启动,我所只是对工程项目负责单位进行了纳税辅导并其完善各种税务征管资料。

(二)对建筑安装业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重点工程和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掌握开工企业土建项目的发包、施工、竣工和投产情况,重点了解建安工程已经竣工投产但尚未开具发票入账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提供的安装工作成本是否真实是否采用推迟决算的形式拖延结转应税收入,人为操纵利润等问题。经查,我所辖区内重点工程和项目竣工投产后均已结算开具正式发票,无欠税行为。

(三)对广告业的专项检查。经对我所辖区内的***广告文化传播公司进行专项检查,该单位按照业务开展情况均已到我所开具正式发票,无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三、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我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专项检查,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比对核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本着“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原则,我所分阶段开展该项工作。一是组织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自查,二是对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进行纳税辅导。经查有少数单位存在少量白条充账、工程上用材料发票充当工程发票现象。我所对此类情况

进行了及时纠正,并要求其进行补税、补票、换票。四.存在问题

(一)小城镇开发项目工程资料不完善,各乡镇为了完成招商引资出政绩,与乡镇共同开发,开发商手续不完善,主体不明确。

(二)税务干部业务有待加强,对于未涉及到的征税领域如房地产税收政策不大熟悉和掌握,业务知识培训有待加强。

湖南*****税务所

4.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四

国税发[20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

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附件:1.《2002年上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2年下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

2002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3.检查要求

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及时限。1999年以来新建的所有加油站。

2.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2)是否按规定报送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

(3)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进行偷税的问题。

(4)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进销存账户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5)加油站收购业务中,单位和个人因出售加油站涉及各税的缴纳情况。

(三)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2.检查内容。

(1)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纳税情况;

(2)分支机构应税收入是否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

(四)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企业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

(3)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4)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和申报情况,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划分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情况。

3.检查要求

事业单位主要检查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检查面不低于80%。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2.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

3.检查要求。对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的检查面为100%,对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检查面不低于50%。

(六)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

(1)房地产行业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承包商、建筑商及其他地产、房产转让人;(2)餐饮业、娱乐业;

(3)中石油、中石化公司收购加油站业务;

2.检查内容

(1)房地产行业:

①是否隐瞒销售收入;

②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向购房者收取的并要转交给有关部门的各种价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③是否虚增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

④预收销售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⑤房地产正常销售与合作建房业务是否正确划分并进行税务处理;

⑥以商品房投资或抵债是否并入销售纳税;

⑦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是否缴纳房产税;

(2)餐饮业、娱乐业:

①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②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

二、检查

除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外,一般检查2001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

三、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7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9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集贸市场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征收管理司、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

一、表二),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所得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

三、表四),对房地产行业、餐饮业、娱乐业、收购加油站业务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含表五),同时附送房地产业典型案例。

附件2:

2002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四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进出口税收

1.检查对象

(1)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

(2)列名钢铁企业,使用“以产项进”钢材的出口加工企业;

(3)“以产项进”棉花的“出口商”,加工出口企业;

(4)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油的炼油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6)采购国产设备且准予退还设备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

2.检查内容

(1)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手续;是否存在免税购进卷烟出口后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情况;出口企业提供用于卷烟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是否真实有效,与其相关的电子信息对审是否一致;有无超计划免税出口或无计划免税出口情况,是否存在在非指定口岸出口卷烟并办理免税的情况。

(2)列名钢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超计划销售“以产顶进”的情况;出口企业与列名钢铁企业购销业务是否正常,有无货款资金往来,实际购进钢材数量、金额、税额与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以产项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按时核销;是否存在购进“以产项进”钢材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情况;对未出口或在国内销售的钢材是否及时足额补税并予以处理。

(3)炼油厂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免税供应油品,有无超计划免税情况;对已免税情况是否进行了核销;超出免税数量的是否已经补足税款。

(4)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仓的“以产项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加工出口企业使用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

(5)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办理退税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齐全。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3.检查

2000年至2001年。

(二)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1.检查对象 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检查内容

(1)享受优惠政策福利企业是否为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

(2)“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的计算比例是否正确,有无非“四残”人员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废渣的掺加比例(30%);

3.检查:1999年至2001年。

(三)消费税

1.检查对象

所有卷烟企业、白酒及啤酒类企业。

2.检查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见财税字[2001]84号、9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1)计算卷烟类产品消费税时,卷烟计税价格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的计税价格执行,当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价格时,是否按实际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是否按文件规定的公式确定计税价格。(3)烟、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后,企业是否按新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

(4)烟、酒类产品消费税欠税情况,其中在政策调整前的欠税和调整后的欠税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缓缴消费税的手续。

(5)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以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及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的政策后,企业执行该项政策是否到位。

(6)确定啤酒的适用税率时,其销售价格是否包括包装物押金。

3.检查

卷烟企业为2001年6月以来;酒类企业为2001年5月以来。

(四)涉外税收

1.检查对象

外商投资经营的大型零售企业、百货商场,包括自行经营、出租经营的。

2.检查内容

(1)经营零售企业是否如实申报收入,收银记载收入是否正确,进项税额的申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票货是否一致。

(2)零售企业其他收入是否全部如实申报,包括为其他商家促销或提供其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各类会员费用收入、各种折扣、折让等。

(3)零售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包括企业内部核算是否健全,各项成本摊销是否准确、费用扣除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一致等。

(4)租赁经营的零售企业、百货商场的出租方的收入申报是否准确,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5)承租方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包括纳税办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销售收入申报是否完整准确,进项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各种折扣、折让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

3.检查

2001年以来的纳税情况。

二、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各地应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进行总结,于10月底以前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具体报送要求是:对进出口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各一份,对增值税及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消费税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同时附送消费税典型案例,对涉外税收的专项检查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国际税务司各一份。

5.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五

2006年,全国共有67个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了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专题总结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概况

(一)行业现状

房地产企业,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其开发业务的运作,一般需经过土地或房产的获取、筹资、规划设计、开发、销售策划、预售销售、房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出租出借、商品房的自用、商品房的售后回租、项目成本清算及所得税计算环节。而建筑安装业,则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不同。其

一、它们是不同的产业:房地产属于第三产业,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其

二、是流动性差异大:房地产公司绝大多数为项目公司,依附在所开发的土地上。即开发一块土地成立一个项目法人公司,项目结束公司也就注销。而建筑公司由于有跨省经营、施工地点变化多,造成流动性大。其

三、是承担的任务与人员结构不同:房地产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办理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职工人数少,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大,主要承担房产建造过程中的管理、协调与房产建成后的营销工作。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担对建设项目的工程作业,职工人数多,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小。其

四、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自有资金少,借款多,开发手续繁,风险大,利润高,属于资金密集性企业。建筑公司竞争激烈,属于劳动力密集性企业。这两个行业的紧密联系的方面是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一般都交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二)税收征管现状

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税收,除2002年以来的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基本上都属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另外,建筑安装业还有两个特殊情况:其

一、其外出经营施工业务需缴纳的流转税由劳务发生地负责征收;其

二、有分包业务的,总承包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分包公司营业税的义务。

从征收方式上看,房地产公司一般都是实行查帐征收,建筑公司既有核定征收又有查账征收。

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上看,房地产公司既有清算又有项目清算,而建筑公司一般只有清算。

二、2006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情况

(一)检查概况

2006年,全国共有67个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了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共检查纳税人51390户,检查有问题26197户,问题率为50.98%;查补收入807349.46万元(其中,查补税款708879.12万元、加收滞纳金25977.63

万元、处以罚款72492.72万元),处罚率为10.23%;入库收入552913.49万元,入库率为68.49%;共调减亏损企业申报亏损额

81955.65万元。国地税分项情况见下表:

2006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国、地税情况表

单位:户、万元

项目国税系统地税系统

开展单位数33个34个

检查总户数16160户 35230户

检查有问题户数7065户19132户

问题率43.72%54.31%

查补收入合计268380.53万元538968.93万元

其中,查补税款241886.43万元466992.69万元

加收滞纳金7204.66万元18772.97万元

处以罚款19289.45万元53203.27万元

处罚率7.97%11.39%

入库收入合计180437.26万元372476.23万元

入库率67.23%69.11%

调减亏损企业申

报亏损额

70127.92万元

11827.73万元

(二)相关数据分析

1.查补总量分析。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查补收入占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收入总额的42.51%;户均查补收入(查补收入数/有问题户数)30.82万元,是总体户均查补收入的4.37倍;问题率为50.98%,高于全国平均问题率(38.64%)12.34个百分点。这说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仍将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2.税种分析。从查补各税的组成上看,查补的营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占本项检查查补收入的72.78%。其中,营业税212809.07万元,占27.8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362726.12万元,占44.93%。这说明营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行业主体税种是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稽查重点。

三、检查发现的征管漏洞及改进建议

(一)房地产业

1.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征管漏洞。一些征管人员不认真分析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不认真分析税金增减情况及产生的原因,企业申报多少就征收多少,对企业申报中涉及的重大涉税事项、重大涉税金额不能及时与其他资料进行核对,也不到企业去与财务帐册进行核对,造成了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如广州国税在检查中发现有企业将合同金额中已预提但未付的款项以及按合同金额的1%预提的不可预见费用,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涉及金额4577万元。另有广州某房地产企业预提了还没有发生的开发成本,初步查明涉及金额约3000多万元。又如2005年广西南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原收购的佳园房地产40%股权转让给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转让收益1360.6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又如海南金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转让某房地产项目,把经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以此结转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按税法相关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1.2万元;2005年转让某房地产项目,把经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以此结转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5万元;2004~2005年海南在建项目金鼎中心商厦,把经评估增值的土地成本105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中。

改进建议:鉴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具有特殊性,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建议实施专业化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要对税收管理员有针对性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其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2.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与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检查发现,税务部门未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地征收的原则,定期主动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索取开发项目的预售证书、产证等资料及办理情况,据此督促房地产企业及时对预售收入交纳预征所得税、对竣工项目及时结转收入以纳入所得税清算。如桂林桂加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年年末“预收帐款”余额达2340万元,未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又如海南金手指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开发几个项目,已陆续完工并入住,但一直未按规定对完工的项目进行结转缴纳企业所得税。

改进建议: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施工、房屋销售和物业管理等,在每一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与政府、地税、计划管理,国土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定期主动向相关部门索取房地产业的涉税资料,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进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情况和纳税异常情况,项目竣工结算要由税务师事务所提供审核报告,通过借助外部力量来共同把关,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国税机关对房地产业的日常管理缺乏力度。目前,国税部门普遍存在“重增值税,轻所得税”的管理理念;对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数据、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计算方法的政策准确性更缺少有效的日常监督,企业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并由此造成了房地产业偷逃税款的大量存在。

改进建议:将房地产企业作为重点税源管理对象进行监控。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都将房地产行业做为检查的重点,从该行业的户均查补数看也应作为税收征管部门的重点征管对象。各级征管部门应该在所管房地产公司建立一整套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偷税现象的发生。通过健全制度、夯实基础、跟踪监控、落实责任,实行精细化管理。从制度入手,从基础着眼,按户和单项工程项目建立房地产行业纳税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对房产开发项目实行“栋号管理”,按施工栋号或商品房销售的栋号登记台账,全面掌握每一栋号的成本、核算和销售情况,把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纳入税源监控,不断地改善和创新管理方式,并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这是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虽然因为会计核算复杂,有其征管的难度,但它相比其它工商业,也有它好管理的一面:一是它所开发的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不动产,不能转移也不能隐藏;二是它的许多信息,都可以通过调查进行比对核实;三是从立项施工到销售,它都有一定的程序,并要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只要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就能牵住牛鼻子,把不好管的税收管好。

4.部分税务机关内控管理薄弱。河北国税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力,存在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在完成税收计划的情况下,人为控制税收入库进度,将税源留在企业,有税不征、违规缓征,甚至违规退库或利用税款过渡户人为调节收入。

改进建议:要严肃税收征管纪律,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按时、足额把税款解缴入库。

5.企业所得税的现行管辖体制存在不足。一是由于目前发票的管辖权是按照流转税分别进行划分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地税分别管理的纳税人,在现在国、地税征管信息没有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纳税人少记、漏记应税收入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是以企业所得税企业成立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广西国税在稽查中反映,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管理机关分离,造成了同一纳税人国地税都管或都不管的现象。

改进建议:必须加强国、地税务机关之间的配合与信息沟通;尽快构建国地税一体化的信息平台。

(二)建筑安装业

1.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目前,对于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不完善等原因,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不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因此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情况时有发生,工程税收监控、税款流失或滞后缴纳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浙江地税检查的某建筑公司接受一项目经理(某房地产公司的在职管理人员)挂靠承建一商住两用楼,合同金额600多万元(不含附属工程款),同时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先支付给建筑公司,项目所涉及税费由建筑公司缴纳后将工程余款返还给该项目经理。但实际操作中,仅有28万元工程款通过挂靠单位支付给该建筑公司,其余700多万元(含附属工程款及工程量增加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经理,未在该建筑公司账面上反映施工收入,而工程竣工验收后,又因其他原因未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结果造成未入账的700多万元工程款迟迟未申报纳税达2年之久。改进建议:对建安企业实行工程施工备案制。加强工程监督,严格规范总承包人的纳税申报,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每项工程动工之前,将承接工程的施工合同或协议复印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各个建筑项目实行一人一个或多个实施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此外,统一按照工程进度征税,根据规定提供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并对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实行全程监控。

2.外出经营项目的税收管理亟待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跨省经营的情况较多,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其发票开具情况,如果纳税人在经营地取得的收入不记帐,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又不能及时提供纳税人经营情况的信息,那么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发现不了纳税人的偷税嫌疑,待发现时还须跨地区调查,耗时费力,增加税收成本。

改进建议: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要严格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重点解决税款征收和税源监管问题。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按工程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持纳税申报表、《已完工程项目明细表》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纳税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验证并作纳税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进行已完工程结算时,必须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建设单位在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结算或支付凭证。建筑业专用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保管,实行监管代开制度。如此一来,既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的连续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筑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管住建筑业税收的源头。

3.税务部门未对连续亏损申报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如云南雅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怒江、大理等地的工程收入未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账务处理也未按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1995年至2004年共收取工程款5015.78万元,其中挂“应付账款“1519.27万元未结转收入,而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多年来申报企业所得税一直为亏损,以此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改进建议:税务部门要根据规定对企业的亏损额进行实地审核或进行纳税评估。同时,总局应专门下文明确: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评估的亏损,企业不得在以后的税前弥补。

4.部分查帐征收企业税前利润向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转移。如宁波国税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核定征收”上做文章,将税前利润从查帐征收企业转移到核定征收企业。

改进建议:尽管由于客观上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在税收制度安排上存在差异,使企业具备利益输送的条件,但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利润转移也不会产生。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如果与关联企业有经济业务的往来,则税务征管部门应该要求这些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明示。

四、检查发现的政策缺陷及改进建议

1.非关联企业间的民间融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现行《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不允许民间融资。但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向非关联企业间融资的现象,税收政策认可民间融资行为,并对其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l项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第6条第2款1项的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了困惑。

改进建议:总局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尽快明确民间融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2.广告费税前列支的政策规定不一致。湖北国税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8条第2款第l0项规定,“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售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规定标准扣除,结转期最长不超三个纳税。”这就是说,在预售期间至完工之前,即使这三项费用进入当期损益,也要进行纳税调整,如三个内还未完工,意味着这三项费用不能进入计税成本,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

改进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结转期期是否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3.房地产企业在内外资政策规定上的不统一。湖北国税反映,国税发[2006131号文件第6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外资房产企业所得税政策上没有明确视同销售的规定。

改进建议: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在现有所得税政策上存在着一定尚未明确的方面应作进一步的明确与解释。

五、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检查技巧

(一)房地产企业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违法问题:①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②将预收房款作为购房定金或其他垫付款项,不结转收入。③以收抵支,巧立门目,通过“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直接拨付工程款等。④分开开票,一部分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将另一部分开具收据货款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

检查技巧:

1、了解企业预售房款从收取到记账的程序及相关记录,将记录内容和发票、明细账、总账报表相核对,看金额是否一致;

2、到地税部门核对企业开具预收房款的发票金额与申报的预售房款是否一致;

3、查看建设部门批准的预售房许可证,看企业可预售的房屋的位置、地点、面积售价等;

4、查看预售房合同,核对与客户进行商品房交接记录,确认已交接商品房收取货款是否与开票数一致。

2、故意隐匿商品房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不作收入。

违法问题:

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长期挂在“预收款”账上,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只计商品房收入,车库销售不计收入;

3、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即开发商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

4、先租后售的收取的租金不记收入;

5、以开发的房屋向建筑商抵账等债务重组业务中,不进行收入的确认;

6、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不作收入处理;

7、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不作收入处理;

8、视同销售产品不记收入;

9、视同销售商品价格偏低;

10、价外费用(如代物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管道安装费、防盗门、封闭阳台等)不记收入;

11、与关联方之间的出售、出租业务,或挂往来、或随意作价;l2、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按合同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不作收入处理;

13、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入;l4、其他收入如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不入“营业外收入’’核算。l

5、开发企业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往来账户。

检查技巧:

1、收集企业资料,查看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立项审批表、房屋开发规划书、预售许可证、土地转让合同、项目建筑平面图、竣工验收单等资料,了解企业开发项目及进度情况;

2、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收集各项目建筑面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以确定可销售面积;

3、审查企业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看有无特殊事项发生(如抵债、赠送等);

4、到销售部门实地查看销售合同、统计数据、售房发票、收款收据等资料,并将结果与账载记录相核对,以确认收入准确性、及时性;

5、根据未售房屋明细表,并到实地核对,确认未售房数量、面积;

6、根据发票开具情况,抽查部分用户进行核对,看开票金额与收取货款金额是否一致。

7、应检查“银行存款,明细账及“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间接费用等科目,看企业收到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费用后是否挂往来,是否进营业外收入,是否冲减期间费用。

3.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算

违法问题:

1、企业将用于办公的电子设备及汽车、用于宣传音像设备等记入销售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在税前扣除。

2、企业将开发产品作为售楼部,或提供给职工使用且已办理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为本企业),未将此部分成本从可售总成本中结转至“固定资产"。

检查技巧:

1、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实相关情况。

2、检查企业办理产权情况,凡将开发产品产权为本企业的应当作相应税务处理。

4.成本划分不清

违法问题:

1、不按规定计算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擅自扩大期间费用;

2、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

3、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转经营成本;

3、在未取得建筑商合法凭证的前提下,将预计建筑成本转为销售成本;

4、返还给建筑商的货款未冲减销售成本;

5、立项作为经营资产的项目不及时结转,或并入可售面积计算销售成本;

6、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

7、建筑成本重复入账,在取得建筑发票结转完工成本入账的同时,又签订虚假单项合同,或者将建材发票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检查技巧:

1、检查企业销售成本明细账,将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户数、面积和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

2、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计算当期成本费用,审查申报数据是.否准确;

3、检查企业开发产品成本明细账,看所列成本是否有合法凭证入账;

4、查看企业立项报告书和竣工验收单,了解公用设施、配套设施和经营资产的处理情况;

5、看往来款项科目,看是否有返还建筑商或其他供应商资金而未冲减成本情况。

5.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规范

违法问题:

1、将利息支出全额在“财务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2、向关联企业借款全额在税前列支;

3、借款给关联企业长期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务,不按照独立企业往来结算应收利息;

4、通过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在“财务费用”列支。

检查技巧:

1、检查企业“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账”,了解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费用”等科目,看企业列支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3、检查企业资金往来科目,看是否有长期挂账情况,分清是借入资金还是借出资金,是否属关联企业。

(二)建筑安装业

违法问题:

1、混淆税目,采取低税率代替高税率的手法偷漏税款。企业对其应按5%申报纳税的设计与建筑装饰收入全部按建筑安装收入3%税率申报纳税,造成营业税流失。

2、总承包人对其分包业务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某些建安企业承包工程后,按项目部分对外分包,承包企业只就本身收入部分申报纳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分包人既无资质又无证件,也不申报纳税。工程总承包人是外地的,分包工程由外地和本地的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协议将工程款分别支付给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按规定让总承包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部分建筑企业向个人移包工程,与个人在订立分包合同时,没有对个人分包工程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分包.现象的普遍存在使税务机关对建安企业的员工情况很难监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3、农村建安企业税收秩序混乱。农村建安企业在内部管理、工程款结算、纳税秩序上混乱。公司对各施工小分队包而不管,只为其在建筑合同或银行贷款书上盖章,而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他一概不管。偷税行为表现在:私结工程款存入个人存款账户,隐匿工程收入进行偷税;开票不入账,少提或漏提税金,结算不开票,转移工程款项,逃避纳税。

4、挂靠企业财务制度混乱。工程收支采取往来结算,对工程成本不作真实完整的反映,不建账或建账不规范,增加了对企业建筑安装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的难度。企业通常是先向挂靠方(个人或企业)收取标书制作费,如果投标成功,再按照挂靠方工程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但在缴纳税款时,企业很少将标书制作费作为收入进行纳税,而管理费也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挂靠双方在资金往来、款项支付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操作,而是相互交叉摊计费用,在税收上,瞒报项目、隐瞒收入等。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对挂靠方取得的工程收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

5、建安企业被拖久工程款,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首先,企业的收入与成本费用不配比,对某项工程,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下,企业只确认部分收入,却将全部工程成本计入同期,造成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税款递延以及国家税款被占用;其次,建安企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营业收入,而不将企业应收未收账款确认为应收账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6、建筑安装行业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工程竣工只列预收账款,不作工程结算收入,企业在工程未全部结算前,对取得的部分工程收入款长期在预收账款中挂帐,只在结转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纳税,使税款出现滞后现象。第二、有的企业将工程收款部分记入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纳税,而一部分记入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第三是建设单位自备主要材料,建安企业提供辅助材料,在申报纳税时只按取得的工程入进行申报纳税。第四,建安企业与建设单位实行以物抵账和应收应付账款互抵等方式压低工程造价.甚至对某些建筑项目收入不入账,从而形成偷税。第五、项目完工后由于各种原因迟迟不结算,或以未结算为由,不将预收账款转账。

7、建筑安装企业所需用的建筑材料缺乏原始单据,以白条、收据入账,账务不健全,造成建筑安装企业和货物销货方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建筑材料的供货商供货不出具正规发票,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应缴纳的增值税。

检查技巧:

1、将“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的记账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单”上标明的结算时间及合同规定的结算时间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推后或提前记录“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账户的情况。

2、将建筑安装企业损益表中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项目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及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数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3、将“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与“工程价款结算单”、“承包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进度计划”、“已完工程月报表”等有关会计凭证相对照,检查企业应税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漏记工程收入的情况。特别要检查纳税人向发包单位收取前述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全部入账。

4、检查核对企业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合理。一般情况下,“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的借方对应账户应该是“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账户的贷方,检查时,如果发现对应账户为“工程施工”、“库存材料”、“营业外收入”、“应付福利费”等账户,则更要注意纳税人是否存在将应税收人直接冲减工程成本及转入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费等分解、转移工程价款的情况。

5、检查“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同时核对有关会计凭证,是否存在将已结算的工程价款长期挂账的现象。特别是“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账户,如果该账户期末仍有贷方余额,很可能是已实现的工程收入未及时结算转账;可结合检查“工程施工”及工程合同,核实工程进度和结算办法.查实其营业额。

6、账内检查与账外检查相结合。首先应向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了解当年开工项目及未完工程数和各项工程的具体位置,并与“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程施工”等明细账户名称相核对,企业是否存在少报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不入账的问题;其次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切实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企业是否存在将已完工程作为未完工程而导致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7、建筑安装企业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应首先向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调查了解分包、转包工程情况,然后将“应付账款”等账户与分包转包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进行核对,检查分包转包工程的营业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与“应付账款”账户,企业是否按时、足额计算应扣缴的营业税。

8、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应首先分析“工程施工”账户反映的支出结构.判断建筑安装企业有无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对于“工程施工”账户中没有或很少反映材料物资和动力耗费的工程项目,则应调阅合同、施工图、预算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核实工程耗用但未列工程成本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总额并视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计算营业税。

9、检查纳税人自建自用建筑物中的自建行为是否视同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交纳营业税。具体可通过检查“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判断分析。特别要注意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独立核算的自营施工单位为所在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工程,且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10、对于纳税人兼营的其他应纳营业税项目,可重点检查是否列入帐外,并检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并同时核对纳税申报表,是否如实申报纳税。

六、检查工作建议

(一)通过对房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对这两个行业存在的属于税务机关调控税收入库进度,违规缓征等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向被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稽查建议,从而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二)对于在稽查过程中查处的无视税收法律,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虚列成本、做假账等来偷逃税收的行为,稽查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该立案的立案,该移交的移交,不能以罚代刑。

(三)在对房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的检查中较多地存在收受虚假普通发票入账的情况,因此,除了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外,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其取得的虚假发票进行深入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发票的开具。

(四)在对于房地产业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应按照规定进行查补预缴税款,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房产销售后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的,但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而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

(五)稽查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的检查,发现其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国税总局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核定标准的,应当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取消该企业核定征收,恢复查帐征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六)要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市经营的检查力度,通过税务征收机关获取企业外出经营的相关资料和申报纳税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异地经营所取得收入不入账,不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意逃避纳税的偷税行为。

6.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篇六

7月22日上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对百胜餐饮 (沈阳) 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国商餐饮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要求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对省内各自旗下的肯德基、麦当劳等门店进行认真自查, 全面筛查食品原料进货渠道, 积极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工作。

截止7月22日11时, 百胜餐饮 (沈阳) 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旗下必胜客门店自查发现涉及上海福喜食品公司的半成品996袋, 长春国商餐饮有限公司旗下麦当劳门店自查发现涉及上海福喜食品公司的半成品134袋 (其中:猪肉饼94袋、火腿扒40袋) , 已全部通过配送物流返回沈阳配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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