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2024-08-27

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共10篇)

1.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篇一

关于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

说明

本公司养殖场因以下原因,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因新建、扩建养殖场,未办理农用设施用地备案审批手续。

□2.因缺少资金,无法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办证要求建设防疫设施。

□3.因公司不开展相关的养殖业务。□4.因养殖场建设达不到环保要求。

□5.因养殖场选址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标准。□6.因养殖场整体布局,防疫围墙、消毒室、消毒池、隔离设施、清洁道、污染道等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7.因养殖场设施设备,消毒设备、采光、通风设备、兽医室、无害化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独立的引入、患病动物隔离舍等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8.因无提供技术服务的合格兽医人员。□9.没有建立相关动物防疫制度。其他:

法人代表签字:2016年 月 日

2.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篇二

1 存在的问题

1.1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的规模标准过高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的办证规模在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直到2012年9月贵州省农委发布了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才有了一个界定标准, 其规模条件是: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常年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常年存栏3000羽以上;蛋禽常年存栏2000羽以上;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蜂常年养殖30箱以上。笔者所在贵州百里杜鹃共有动物饲养场60余户, 但只有3个肉鸡、3个蛋鸡饲养场, 3个养羊场共9个达到规模条件, 但勉强能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条件的就只有1个鸡场和1个羊场并已办证。其它50多家饲养场达不到办证规模, 但有的业主也申请办证再到工商登记才能申请微型企业补助。笔者认为只要达到防疫合格条件, 也可以办证。

1.2 虽有处罚规定, 但实际操作很难

《动物防疫法》第19条、第20条规定, 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第77条规定, 未取得该证而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的, 可以责令改正或处罚。养殖业近几年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 饲养规模由小到大, 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办理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部门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是否行政许可并出具相关文字材料。畜牧部门如果经审查对应当办理而不愿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标准又很难整改达标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特别在选址上) 进行处罚或强行取缔, 势必法不责众, 影响畜牧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1.3 办证在前, 建场在后, 监管困难

主要出现在上级领导打招呼或地方政府为了扶持养殖业的发展, 放宽条件给予事先出证, 一旦建场不合条件, 很难监管;还有一种情况是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 再进一步套取养殖补助或贷款, 而不是为了养殖。

1.4 随意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1条规定, 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 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的,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同时交回原证, 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但没有明确规定重新申请办证的期限。这给部分养殖业主借口拖延不办新证或以原证擅自改变防疫条件可乘之机。

1.5 饲养员患人畜共患病不明确

《办法》第八条规定饲养员不应患的人畜共患病病种不明确。出具从业人员健康证只有县级疾控中心有资质, 但其出具的健康证是针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为目的者做出检测化验报告后出具的, 没有进行相应的人畜共患病的检测化验。笔者认为最低要求不能患有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 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6 一个场内饲养多种动物

个别饲养场在办理《合格证》后, 又在场内饲养了另外种类动物。但合格证上的代码编号涉及到畜禽种类, 只能写一种。如某野山鸡养殖基地在办理了合格证后又在鸡场内养猪。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可以但又没有相关法规依据。

1.7 养殖合作社的办证问题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民间组织, 不是动物养殖场所和养殖小区, 不属于《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合格证办证范围, 但有的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又以合作社名义从事动物饲养且具一定规模, 又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办理合格证。对此笔者认为只要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可以用“×××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的名义为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但又于法无据。

1.8 养殖场不执行年终报告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33条规定, 动物养殖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对此, 很多养殖场很难做到, 发证机关多次催要也无可奈何。

2 建议

2.1将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的规模标准规定为大中家畜年存栏50头以上, 家禽1000羽以上为宜, 或将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按养殖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 这样比较结合养殖业欠发达地区的养殖实际, 又利于办证操作和监督管理。

2.2规定不同畜别的养殖场或小区的饲养员不能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具体病名。

2.3规定注销《合格证》条件2.3.1对已经办理合格证却迟迟不养殖或停业超过30日又不交回合格证的企业, 应由原发证机关直接注销其《合格证》, 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工商登记。

2.3.2变更地址和经营范围, 不重新申请办理合格证、同时又不交回原《合格证》的,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 15日后不申请变更《合格证》的, 由原发证机关直接予以注销。

2.3.3对《合格证》将年报告制改为年审制。到期前一个月由业主申请, 执法人员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 贴上年审标识, 业主到时未申请年审和合格证上没有年审标识的合格证到期自然失效, 因为养殖企业的防疫条件会经常发生变化, 不能实行终身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废声明 篇三

为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惠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我县已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及个人(2009年7月1日—2017年3月31日)进行了专项梳理整治工作,现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已过期失效的单位及个人名称进行公布告知(见附件),其拥有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效作废,特此声明。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过期失效单位及个人名单(193个)。

惠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4.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 篇四

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申请人,金仁木,现在西埠镇鸡笼山行政村上王自然村投资兴办一座中型规模化养猪场,总占地面积8亩,土地来源合理,手续完备,设施、设备配套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请审核。

如无不妥,请予办理。

申请人:金仁木

2011年12月7日

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 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 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 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 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 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 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 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 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 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 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 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 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 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养殖场设施设备清单

1、消毒池、消毒间、紫外线消毒灯等

2、无害化处理池一个

3、冰箱一台

4、办公室、药房、仓库

5.动物防疫合格证预先核准通知书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经现场勘查你申请办理的场所坐落于 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的养殖条件,周围有消纳排泄物面积亩,适合建设养殖场,养殖规模头(羽),凭此通知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养殖场及排泄物相关设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成竣工,经验收合格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件》。

6.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篇六

1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五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 并报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 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二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 完善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

养殖专业合作社除需具备以上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四方面的条件外, 按照《中华人民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还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然而大部分成立的养殖合作社还没完全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资格。所以, 完善养殖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成了目前的主要任务。

3 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条件

养殖专业合作社按照养殖场所类别来看归属于动物养殖小区, 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 选址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500米以上; (2)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 (3) 距离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4)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5)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6) 动物养殖场 (养殖小区) 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7)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8)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500米以上; (9)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2 布局

(1)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 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4)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 (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室; (6) 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8)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

3.3 设施设备

(1)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 以便清洗消毒; (4) 配备疫苗冷冻 (冷藏) 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5)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7)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 (8) 有相对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舍。

3.4 人员

(1)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2)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3.5 制度

包括: (1) 免疫制度; (2) 用药制度; (3) 检疫申报制度; (4) 疫情报告制度; (5) 消毒制度; (6) 无害化处理制度; (7) 畜禽标识制度; (8) 养殖档案。

7.动物防疫条件自查材料 篇七

一.选址与布局方面:

(一)选址

场址东临沙塘川河,南依兰家村林地,西望宁互高速公路

1.5公里,北靠威远镇兰家村800米,再加之周围无污染源、无养殖场及畜产品加工厂,基本上形成了得天独厚的天然防疫屏障体系。

(二).布局:

1.我场主要以生活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大部分组成,是严格按照养殖场规划标准设计建设,是从人畜安全卫生角度出发,建立了最佳生产联系,依照卫生防疫条件,进行南北向建设。生活区位于总场北端,在全场地势较高的上风地段,距生产区400米,中间有绿色植被隔离带,并在两区通道处设有消毒池一个,人员进出紫外线消毒室一间,全自动喷雾消毒室一间,严格有效的控制了两区的各类疫病传播途径。

2.我场生产区内把母猪生产区、仔猪保育区、育肥猪生长区及引种隔离观察区、病猪隔离治疗区严格划区分开。

3.生产区内道路建设不仅关系到生产区内饲料、猪只等运输和人员往来,也具有重要的卫生意义。因此,我场养猪区净污二道划分明确,净道居中,猪舍位于两侧的科学规范建设,净道专供运输饲料、工作人员走动等无疫病传染源的 1

主干道;污道建于猪舍东南西三周,专供运厩粪便、死尸运输及猪只赶走等的通道。

4.病死猪处理场地位于场区东南角,场地面积为 120㎡,距离生产区300m,为避免病死猪尸体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采用先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先将病死猪的尸体用少量汽油焚烧,仅将其表皮烧黑(这样即不会产生大量的臭气污染环境,而且消耗燃料少,处理成本低),然后将烧黑的尸体放入事先挖好的深坑中,坑深

1.5m,宽1m,其底部铺10cm厚的生石灰后,再放入尸体,在尸体上均匀撒上10cm厚的生石灰,再埋50cm厚的土,再继续铺10cm厚的生石灰,最后盖土掩埋,掩埋过后表面铺10cm厚的生石灰。这样可杀灭死尸体上的病菌又不会污染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达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二.设施设备方面的防疫条件:

1.生活区与生产区间有占地550㎡浓密的绿色植被隔离带,且建有栏舍,消毒池一个,紫外线消毒室两间,隔离区为防止疫病蔓延,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口于地势较低处,保持有300m的卫生距离,四周有天然的隔离屏障,有单独的通道与出入口。

2.我场具有健全的消毒设施。场区入口有车辆专用消毒池,池长10m,宽5m,高20cm,消毒池内放有96%的片状氢氧化钠并将池内注满水,供车辆出入场区时使用,以

避免车辆外出或归来时将场内或场外得病毒与细菌带入场外或场内,如有外来车辆入内还将会有专人对整个车体进行喷雾消毒。另外在生产区入口还设有人员消毒室和更衣消毒室,可以供场内工作人员及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人员消毒室采用的是先进的自动喷雾消毒系统,消毒室面积为30㎡,一次可容纳15~20人,地面设有脚踏消毒毯每天更换消毒药可使喷雾消毒涉及不到的脚底也能得到充分的杀菌消毒,此消毒设施可以杀灭身体露在表面的每个部位的细菌做到全面的消毒。更衣消毒室内墙壁四周均设有紫外消毒灯及消毒衣橱,场内工作人员每次使用完的工作服、浴巾等都将放入紫外消毒衣橱中进行消毒,以供下次使用。

3.对外销售的出猪台位于场区西墙,占地面积70㎡,距生产区12m,有对内对外两个门。朝向生产区的门只在出售猪时对场内开放,朝向生产区外的门只对场外开放,两门之间由出猪台隔开,出猪台长5m,宽约0.5m,由对内的门开始呈上坡向外延伸直对外的门,延伸的最高处达2.5米,猪只只能通过此通道向外出售。通道狭窄,两门之间距离较长且距生产区有一定距离,使出猪台与场区保持了严格的隔离状态,控制病菌向场内蔓延。

4.我公司采用综合的方法预防与杜绝鼠害。健全灭鼠制度,根据猪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灭鼠制度,每月三次大普查,每周一次小普查,员工不定时进行巡查,一经

发现,及时进行灭鼠,还根据场内情况,建立健全的奖励政策,发挥员工的灭鼠积极性,实现全员灭鼠,将猪场的鼠害降低到最低甚至杜绝鼠害的发生;建筑防鼠,从猪场建筑和卫生着手控制鼠类的繁殖和活动,把鼠类在各种场所的生存空间限制到最低限度,使他们难以找到食物和藏身之所,要求猪舍及周围环境干净整齐,及时清除残留的饲料和生活垃圾,猪舍建筑如墙基,地面,门窗等方面进行了加固,一旦发现漏洞及时进行封堵;器械灭鼠,根据当地的鼠情和鼠种,选择合适的诱饵,且在适当的时间更换诱饵,捕鼠器放在鼠洞,鼠道等鼠经常行走的地方对个别鼠进行消灭;化学药物灭鼠,在选择对人畜安全的低毒灭鼠药的基础上,根据鼠种的不同生活习性,有针对性的选择鼠洞,鼠道,设置专人负责鼠药的撒布,鼠尸的及时捡收及无害化处理。

三.无害化处理:

病死猪处理场地位于场区东南角,场地面积为120㎡,距离生产区300m,为避免病死猪尸体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采用先焚烧后深埋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是;先将病死猪的尸体用少量汽油焚烧,仅将其表皮烧黑(这样即不会产生大量的臭气污染环境,而且消耗燃料少,处理成本低),然后将烧黑的尸体放入事先挖好的深坑中,坑深1.5m,宽1m,其底部铺10cm厚的生石灰后,再放入尸体,在尸体上均匀撒上10cm厚的生石灰,再埋50cm厚的土,再继续

铺10cm厚的生石灰,最后盖土掩埋,掩埋过后表面铺10cm厚的生石灰。这样可杀灭死尸体上的病菌又不会污染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达到事半功倍之功效。

四.环境卫生:

生活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主要以定位垃圾箱人为投放堆积处理,大环境卫生划区包片给各办公室,由各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生产区所产生的粪便垃圾,从猪舍直接运到距场区100m外的粪水池;病死猪进行科学合理的无公害处理;饲养员生活垃圾在净道放有能容100公斤左右的垃圾箱处理;污道与净道、上猪台、饲料加工车间等区域亦实行划区包片制。

8.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办事指南 篇八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修定,2007年8月30日)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二、申请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

4、为其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5、场内动物防疫制度及管理制度;

6、养殖场(屠宰场)平面图;

7、屠宰场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四、办理程序

五、办理时限

自正式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9.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条件 篇九

我场成立于***年,位于***县**镇**村*组。自***年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休药期制度,确保我场的牲猪养殖安全。为规范我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我场制定了各种防疫制度,建立了养殖档案,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对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选址布局合理科学

1、场址选择合理。我场建场时进行严格考察,选址远离居民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具有天然的防疫屏障和隔离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我场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有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大门口还有人员消毒通道;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有围墙分开;生产区入口处置有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与污染道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有隔离设施。

.二、生产设施设备齐全

1、每栋栏舍安装有通风设备(换风扇)、配有照明设施。圈舍地面和墙壁用水泥混凝土,以便清洗消毒;设有兽医室及配备有相应的防疫设备;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工作有镇兽医站为场提供相应服务。

2、进入场区门口设有消毒池,场区内设有消毒器械1台、有更衣消毒室,每栋栏舍之间设有消毒垫,同时库存消毒药2件。

3、在场区的下风口处设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如:有一片空地用于深埋病死畜禽;同时还建有一个80立方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沼气池)。

4、在场区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栏舍和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栏舍。

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场建立有饲养管理制度、销售购买生猪管理制度、使用饲料管理制度、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及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2、建立养殖档案。做好日常生产记录,生产养殖过程中,按要求做好检疫申报、饲养、兽药的购进与使用、免疫、检测、消毒、解剖、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四、相关人员符合要求

我场的工作人员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现有聘有镇兽医站技术人.员1人,有职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饲养员1人,并且经过培训后上岗,经体检合格并持有健康证,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上述是我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自查情况,经过自查发现我场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检疫申报、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需进一步完善,但自我认为基本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要求,现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报,望请主管部门及时给予现场审核。

***合作社

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篇十

有关防疫条件要求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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