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道路专项规划(精选4篇)
1.东莞道路专项规划 篇一
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为推进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东莞市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是指针对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示范工程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
第二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组织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政府主动组织方式,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推进实施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项目,培育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转型。
第三条
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坚持“重组织、重设计、重管理、重绩效”的原则和“大科技、大开放、大投入、大带动”的思路。在项目申报方面更加注重主动组织,在项目评审方面更加注重综合评议,在支持力度方面更加注重集中力量,在项目管理方面更加注重全程监管。
第四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从国内相关单位中挑选技术、管理、金融、政策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咨询专家组,协助专项实施的方案制定、项目论证、管理监督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范围
第五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联合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科技局负责专项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核立项、监理验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是指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原材料及标本购买费、仪器设备购臵费及相关业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宣传交流费主要是指举办重大项目推广交流活动和重大行动的相关支出;组织管理费主要是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战略研究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宣传交流费和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3%以内,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科技局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资助对象分为两类:提升现有产业类和培育新兴产业类。具体资助内容:
(一)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三)重大战略产品开发;
(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任务。
第八条
申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升现有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范围,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拥有主导和拳头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3、申报联合体中应至少具备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4、企业具备的项目启动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上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第一承担单位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或中级职称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获得硕士学位2年以上或初级职称4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二)培育新兴产业类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产业范围,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较大;
3、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基础,特别是拥有该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比较好,具备的项目启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实施地必须在东莞市境内。
4、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或中级职称3年以上人员不低于10%,具有中级职称、获得硕士学位2年以上或初级职称4年以上人员不低于30%。
第九条 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实行总额控制、主动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资金的拨付采取分两批拨付的方式,在项目取得立项后,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总额的70%,市财政拨付资助金额的70%;企业投入资金达到项目总额的100%且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财政再向企业拨付资助金额余下的30%,以便于对企业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总体协调,以子课题为单位制定资金分配拨付计划。对绩效评价优秀或超额完成任务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奖励或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等政策。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批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总额。提升现有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创新难易程度和投入总额确定,且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申报联合体须有3:1以上资金配套;培育新兴产业类项目市财政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0%。
第五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组织与资助申请审批
(一)总体设计。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面向社会征集和部门、镇街推荐,组织专家广泛调研,优选主题,编制实施方案,做好顶层设计。
(二)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实施方案和专项目标要求,发布《××××年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内容、目标、资金、时间、方式、承担单位等具体要求。
(三)材料受理。承担单位登陆http://,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助(立项)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东莞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上有说服力的相关材料,如项目查新报告、财务报告、资质证明以及合作协议等;
3、承担单位上一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四)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专家对项目的内容、技术、效益、管理、资金、风险、考核指标等进行分析与论证,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
专家组将按主要技术领域方向进行分组,专家组应由在同行中学术造诣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技术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价分析能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并从事实际工作的专家组成。内容相近的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初审。为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个专家组有不少于5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综合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答辩两个阶段进行。
1、书面评审阶段。评审专家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然后各专家将评审结果提交专家组进行讨论,由专家组组长对本组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答辩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审定。
2、现场考察答辩阶段。邀请5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列入现场考察答辩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在实地考察和听取申请单位答辩基础上,提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立项建议,对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设计的项目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六)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根据综合评议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并登陆http://,进入申报系统重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镇街科技办审核盖章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七)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论证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及额度。
(八)项目审批。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时限。项目实施期满半年内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验收申请与审批。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
(二)组织验收。经批复同意验收的,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八条
延期验收。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科技局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条
重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实施、验收的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主要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将按合同约定,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七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大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东莞道路专项规划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推动企业建立自我改造、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创新资金”)是指市财政在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技改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并具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企业。
(三)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
(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贸局根据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提出技改创新资金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技改创新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技改创新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技改创新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镇(街)经贸办负责组织镇(街)所属企业申报技改创新资金,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协助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镇(街)所属企业的财务条件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获得技改创新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技改创新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所发生的有关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等。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技改创新资金列支,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条 技改创新资金对企业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
(一)我市支柱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三)运用相关技术,实现有效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的项目;
(四)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
(五)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化项目;
(六)配套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技改创新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直接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
1.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
3.企业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缴纳各项税金(含减免税和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部分)占销售收入不低于5%。
(二)资助标准:
根据评审结果分成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5%、12%和10%给予资助,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2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对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资助规定给予资助。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市经贸局每年公布技改创新资金的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技改创新资金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其中: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其他企业的资助项目申请,需先报送所在地镇(街)经贸办和财政分局,由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
第十七条 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财政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环评报告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需要在截止受理企业申报资料日期前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
(三)经评审,拟纳入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企业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技改创新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一)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本规程规定的资助比例分两期核拨资助资金,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
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
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市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
(二)市直属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其他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凡获得技改创新资金资助且未经市经贸局验收的项目,项目企业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镇(街)经贸办详细报告本企业上技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抄报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经贸办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贸局。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并由企业如数退回未使用的技改创新资金,上缴市财政。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会市经贸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技改创新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创新资金,截留、挪用技改创新资金,不按规定使用技改创新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改创新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东莞道路专项规划 篇三
2013-08-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电商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电商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电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等。
(一)对园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一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电子商务服务收入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园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应用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级认证和信用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一)对在松山湖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松山湖设立总部型国家级认证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和信用评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结算中心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分别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额度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一)人才安家补贴,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第一至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二)人才资助与奖励,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第十条“加大人才激励强度”、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组织员工参加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的园区企业,给予企业缴纳培训费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一条 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房屋租金、网络租赁费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网络租赁和贷款协议,不得将房屋、网络和贷款作为其他用途。
(一)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最高2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最高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四)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补贴,第一年补贴网络租赁总费用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经管委会核实贷款用途为开展项目技术研发和扩大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可享受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楼宇业主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运营。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或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松山湖纳税总额(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
(一)对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电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由松山湖电商资金办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商资金办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管委会负责公布。
本办法与松山湖高新区其它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商资金办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八条 电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4.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画册规划文案 篇四
一本展示医院的画册,对于患者来说,希望看到的是医院的软硬件实力:环境、设备、医护人员素质;对于东莞市妇幼保健院这样一家有着60年历史的老牌市立医院来说,能够展示的除了这些基本面之外,还有60年来市民交口称赞的良好口碑、市立唯一妇幼保健机构的荣耀、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中心的骄傲。
因此,这本画册除了介绍医院崭新的优美环境、先进的新兴设施、高水平的医护团队之外,更加着重强调本院60年历史的品牌特色专科、科学的管理架构设置、对我市母婴保健所做的社会贡献以及医疗科研方面的优秀成果,以展示本院区别于其他同类医院的优秀特质。
封面: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
母婴平安爱心天使
扉页:
空白页
形象页:2P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母婴平安首选市属专业医院
第一章:2P
解读·市妇幼保健院(暂用)
东莞妇幼保健院始建于1951年,是全市唯一的市属妇幼保健机构,也是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着全市广大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任务。
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是一所已有51年历史的二级甲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介绍历史背景),她在职能上区别于其它普通医院的特殊卫生机构,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服务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二、“以保健为中心,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
方 针;三是“为保障广大妇女及儿童的身心健康而服务”的社会宗旨。正是由于东莞市妇幼保健院身为一间特殊的卫生保健机构所具备的 这些特色,以及五十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使之成为东莞市在妇女儿童领域中,开展以保健服务、疾病治疗、科学研究、基础教学为一体的具有保健特色的机构。
配图:医院鸟瞰图
第二章:2P
超前·人性化现代医院(暂用)
我院新院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投资共2.55亿元,以“参照三甲医院建设标准,以三十年不落后”为目标。新院一期占地面积50795.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5000平方米,包括门急诊、医技、住院、保健、辅助配套设施、生活区等功能区,新院一期规模为800张床位,日门诊可接纳2500人次。共设停车位430个,新院设计理念上做到了布局设计超前性,内部空间独特性,建筑造型标志性,体现了妇幼保健院个性特征,并为医院日后发展预留了宽敞用地,确保可持续发展;新院功能分区明确,建筑布局合理,医院环境优美,设施先进齐全,将向群众展现出一所“花园式、人性化、现代化医院建筑”,使病人充分感受到大自然的勃勃生机。
配图:新院室外环境图、雕塑、病房及各科室照片
第三章:4P
专业·高素质医护团队(略)
配图:骨干、团队照片
第四章:8P
科学·民主化管理部门设置
办公室职能(略)
医院管理委员会职能(略)医务股职能(略)配图:会议、实验室
第五章:10P
五大品牌特色专科 产科监护病区(略)儿童重症监护病区(略)新生儿科(略)
小儿神经康复科(略)耳鼻喉头颈外科(略)
第六章:20P
十一大专业临床专科 妇科(略)
产科(略)
儿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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