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自查报告

2024-07-22

“两票制”自查报告(10篇)

1.“两票制”自查报告 篇一

福建中标药品配送“两票制”的情况介绍

在药界曾经的一片热议和质疑声中,福建省率先强推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已满基药第七标、非基药第八标两个标期,“两票制”已然成为了福建药品招标工作的一大“亮点”。

福建“两票制”的推行过程

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其中关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明确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该《意见》为福建“两票制”制定的国家政策依据;

2009年9月30日,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简称“三个管理办法”),为福建“两票制”执行的具体政策措施。三个管理办法规定:

1、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或委托片区内有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

2、配送企业必须承担片区内所有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的配送任务,不得跨片区配送(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全省划分为10片区,及省属医疗机构单独一个片区、9个设区市分别为1个片区);

3、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只能从委托的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中标品种,非特殊情况,未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从其他药品流通企业(含生产企业所属的流通企业)购进;

4、配送企业的配送费为药品中标价格的5%~8%,超过8%,取消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中标和配送资格,列入黑名单,取消下两个轮次的药品投标、配送资格。

2010年5月,福建省基药第七标药品集中采购正式执行“两票制”至今; 2012年3月,福建省非基药第八标药品集中采购继续执行“两票制”至今。福建“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主要监督管理办法

1、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药品集中采购网上进行中标药品的采购;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网监督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

2、规定配送企业采购的中标药品与非标药品分开入库,其进销存电脑上单独建帐备查;

3、药监部门每年数次对配送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标配送药品购进过程中的货单票同行的执行情况即采购入库的药品品名、规格、剂型、数量、价格、金额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开具的销售清单、销售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是否完全一致;重点抽查销售环节中某一同批号药品的销售票据的对应情况;重点检查库存药品的进销存情况、仓库库存数量和电脑库存数量对应情况等。

福建“两票制”实施后对药品生产企业产生的影响

1、“两票制”推行后,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杜绝了挂靠、走票等违规行为,颠覆了药品个人代理商和没有配送资质的药品代理公司的原有操作模式,为中标生产企业重新整合市场,调整销售布局,完善销售网络建设,加强市场销售监管提供了良机;有强势品种或市场垄断地位的生产企业趁势实行了区域市场保证金、预付货款发货和现款发货制度。

2、“两票制”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片区商业的市场角色发生转变,销售数据下降,原分销和中转库功能丧失,只能代表生产企业做中标产品的各种商务工作,不利于片区发展。“两票制”实行后,中标生产企业的销售数据急剧攀升,账面利润增加,纳税负担增大,如何处理好市场销售费用的返现问题,成为生产企业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难题。生产企业的返现能力对中标产品特别是非基药产品的实际销量影响巨大。(现在是否都是公司销售公司直接高开给福建片区客户,然后福建片区再和销售公司来结算?)

3、“两票制”执行后,医院拖欠配送企业药款的情况没有改变,配送企业的回款周期变长。一般情况,一批次药品销完后配送商业应安排回款,但很多时候回款时也会考虑医院的回款情况。因此生产企业应收货款的资金沉淀会增大,风险也相应增加。比如我片区的欠款大户几乎都是各配送企业。另部分低价的基药、非基药医院采购后退货频繁,迫使生产企业承担损失。()

4、生产企业的物流成本增加。全省配送分10个片区,配送商业多而且分散在各地;每个片区的销售情况不一样,大多数中标药品临床使用量小难以做到批量采购和集中采购,因此配送企业的采购计划频次多、数量少、金额低,导致生产企业发货的物流成本增加。

5、对生产企业各部门的保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生产部门必须保质保量的保证中标药品的生产;其次是后勤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安全地运输药品,销售清单、厂检随货同行,避免发货差错,减少运输破损,降低配送商业拒收及退货的风险;质管部门需保证电子监管码的及时上传及问题码的及时处理;最后,财务部门及时开具销售发票并及时传递销售发票。

福建推行“两票制”已经满四年时间,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产生的影响有限,对生产企业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需要企业在许多方面做出相应调整才能保证销售业务顺利开展。

2.两票制购销合同 篇二

合同编号:

甲方(销售方-药品生产企业): 乙方(采购方-药品配送企业):

为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质量,向临床医疗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主体资格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应各向对方提供以下有效的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其他_________。第二条

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至少_____年以上。第三条

标的

1.双方依据《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竞价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共同制定乙方《药品采购供应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药品品种、规格、产地、剂型、中标价、零售价、供货单位等信息。《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交易内容与《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内容不符的,以时间在后的确定的内容为准。3.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品名、规格、产地、价格、数量等,由乙方在合同期内发出订单信息经甲方确认后为准。第四条

货款结算、对账

1.甲方应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2.超出资信限额部分,乙方应在___日内以第种(1、电汇

2、银行转账

3、其他________)形式支付甲方货款,甲方不接受现金款项或空头支票。

3.甲方根据乙方历年的购货量,资信等级及本年度签订的协议金额给予乙方相应的资信限额,甲方允许乙方赊销额度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万(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当乙方赊购超过上述资信限额或超出第2款支付期限仍未回款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付货款后再恢复供货,同时甲方有权据此调整乙方的资信限额。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有关人员定期(如每季度)或不定期核对往来账目,明确应付账款余额。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发对账函,乙方应及时核对后将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对账函邮寄送回至甲方财务部。若有需要,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往来业务明细;如甲方发出对账函后30日内未予回复,则自动视为乙方认可此对账函。

6.甲方将货物发出后,向乙方开出发票。乙方按发票金额付款,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在货款中自行扣减货款或其他费用。第五条

交货

甲方通过第___种(1、汽车

2、火车

3、轮船

4、飞机

5、快递)运输方式负责将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如无指定地点,则默认将货物运输至乙方证照仓库所在地,如法律法规等有相关规定的,则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甲方不负责向任何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地点运送。第六条

验收

1.甲方按约定运输方式送货至约定或规定地点后,乙方应组织人员当场验收,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或盖章确认(乙方工作人员签字验收的视为乙方验收合格,格式见附件,如有变更,以甲方同意版本为准);如乙方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验收,自验收期限届满,视为乙方已经对甲方产品验收并合格。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后即视为交付。2.乙方验收货物时要当场点清件数,检查包装外形是否完整,封箱胶带有无启封痕迹等。如发现药品名称不符、零货数量短少、整件数目不符、封箱胶带开启、包装破损或异形等,要当面取证,如确认存在损坏,应当面拒收此件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并在承运商送货单据上注明,由承运商确认后留档备查。同时应取得详细货运记录或承运人证明副本,在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若超过

小时,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3.因乙方未尽及时验收等合同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验收入库、造成货物损失的,甲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担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退货

1.甲方承担所提供产品的质量责任,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同时乙方必须在药监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产品质量问题预先书面告知甲方,凡未提前告知而擅自交纳罚款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单价在_____元以上的贵重药品、需特殊储藏保管的商品(如:冷藏性生物制剂)、乙方预定或甲方专门为乙方采购的商品、二类精神药品、季节性用药较强的药品、损坏原包装甲方不能再次销售的药品不得退货。如遇国家政策要求停售的商品,按国家政策执行。

3.甲方原则上不接受非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特殊原因由乙方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退回。乙方不能随意退回,更不能将非甲方所供商品退回给甲方。

4.乙方应按相关产品的储藏标准储存产品,因乙方自身储存条件而导致产品质量发生改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5.对于经甲方同意退回的商品,以及所发生的短少、破损,甲方经确认后及时将相应费用在货款中减除。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保证其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法定质量标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全部质量责任(以质量保证协议书为准)。2.如甲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名称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须于情况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重新向乙方提供以上所有证件。若未及时通知,而又继续销售产品,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甲方负责。

3.如乙方未尽合同义务,甲方可随时停止履行供货等相关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行为造成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4.如乙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或本协议第一条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丧失履行协议或可能丧失履行协议的基础条件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协议,直到该情况排除而恢复履行能力,如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排除而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

1.如乙方出现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注销、撤销、名称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须于情况发生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重新向甲方提供以上所有证件。若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又继续购买甲方产品,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对错发、错运、错收商品和残损商品要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第九条

保密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商务、财务、产品信息等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条

不可抗力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同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附则

1.双方授权的业务员需在授权期限内,根据其授权委托书权限开展业务相关活动,无权对协议之外的订货协议、变更回款方式周期、更改支付方式、追加额外返利等作出承诺,双方相互协议约定,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甲方授权的业务员不得收取现金或空头支票,不得自行送货、收取退货、调货、借货等,否则产生后果由乙方承担。2.本协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变化加以补充或修改,任何原因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方能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4.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日期:

3.关于两票制销售处理 篇三

医药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是中央深改组和国务院会议通过的决议,从2016年起就逐步实施。截止2017年底“两票制”全国各地的两票制已经基本实施,这是国家层面的决策,企业只有被动适应,“适者生存”是永恒不变的主题。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确保产品的生存与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在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处理措施及建议。

一、两票制对生产厂家的利弊

1、两票制的实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处理得当,销售额可能会逐步增长,但是在处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挑战,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同时需要生产企业多部门协调,更考验生产企业、经销商、医药代表等多环节的协调配合度。

2、两票制的实施可以增加我公司的税收和销售规模,甚至是就业人数,这对我们公司来讲是有利的一面,可以打造厂家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我公司在当地政府的话语权,不利面是在一定时期内会增加我公司账面应收,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

二、两票制背景下的理论销售模式

从理论上讲,实行两票制,销售是生产企业给配送公司直接发货,医院给配送公司回款,配送公司再给厂家回款。在这个流程中,强势的是医院、其次是配送公司,医院需要3个月到12个月(大部分是6-12个月)才会给配送企业回款,这样就会形成配送公司在账面上欠厂家货款。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会先付底价货款,这样衍生的问题是底价货款和税金如何支付?厂家如何记账的问题?同时,经销商(医药代表)不仅要先支付底价货款、高开部分的税金,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支付促销费用,而这些资金均需要在配送公司给厂家回款后,才能够返给经销商(医药代表)。因此,经销商需要垫资12个月左右才能够拿到现金,经销商更为担心是厂家是否会及时返回相应的款项。所以,厂家的承诺与信誉是经销商能够安心销售产品的关键,一旦厂家信誉良好,配合到位,两票制对厂家来说也是提高销量的机会之一。

三、两票制下生产企业的应对方案

在过去传统的医药营销经营中,底价代理、佣金结算、高开高返、自营营销等,几乎均需通过外部的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过票公司)完成市场推广资金费用的循环,而在医改推行“两票制”和税改实施“营改增”的新环境下,过去的诸多做法行不通了。那么,增加税费如何分摊降低企业税负、传统营销模式下的大量佣金如何兑付、如何解决可以抵扣的合法合规票据?药企营销模式亟待转型!药企找票冲账等于寻死路?

A.营销模式的转变

过去传统上的代理商进行角色转变,变为我公司的产品推广经理,这样每月以工资表的形式对其发放工资,可以抵扣一部分的佣金;

A.1高开高返

高开高返可实行以下方式: 销售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包括广告费、会议费、咨询费、运费运杂费、办公费、租赁费、差旅费;

1.1广告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

1.2会议费: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1.3咨询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1.4运费、运杂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1.5办公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时,需附税控系统中开出的销售清单明细;1.6租赁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对方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1.7差旅费差旅费包括:机票、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过路过桥票、油料费、住宿费、出差城市的出租车费、区间差旅行程表等。其中,住宿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1.8工资抵扣

由于市场拓展、销售规模扩大,企业人员会相应增加,所以可以适当增加人员工资的形式冲抵差额,该处理方式的好处一是增加了账面就业人数,增加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有利于改善企业在当地政府的形象;再者医药代表几乎都是医药相关专业中的大专以上的人员,可以改善企业学历结构,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的申报与复审;其次,只要原因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额度没有限制。

缺点是大部分人不可能都缴纳社保,因此,必须要求每个人写原因或者承诺;另外一种形式就是采用非全日制员工的形式发放工资,这样就可以规避社保等问题。B、股份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确需增加一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后,在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公示。

此外,以下这些情况可视为生产企业或多开“一票”: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为生产企业;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视为生产企业; 3.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以及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此种操作方式能免去了票据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的难度非常大,不方便实施,财务成本剧增。

C、产品虚拟股份

根据何总建议,以产品虚拟股份采取分红的形式规避两票制运营形式,经反复协商讨论认为:

1.由于各省中标价和推广费用不一致,无法统一确定股份份额;

2.由于公立医疗机构压款(6-12个月结款),导致超过原来三倍以上资金压力,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作方都无法承受;

4.药品配送两票制承诺书 篇四

根据国家及上海药品配送“两票制”相关通知规定,我公司经认真研读并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承担社会责任。

2、如本企业有违反药品采购“两票制”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

5.医药行业的“两票制”涉税解析 篇五

4月26日,国务院关于今年医改的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并且积极鼓励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消息一出,再次引发行业热议。

“两票制”实行以后,广东将有将近七成的经销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对此,一些中型经销商开始扩充场地和设备,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而一些小型经销商,已经开始着手转行了。

据CFDA官网显示,4月15日,CFDA和国税总局签署了《信用互动合作框架协议》,将互认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联合打击,实现1+1>2的效果。药监联手税务:从严审查严重失信企业,”挂靠走票“要当心了。

根据协议,CFDA和税务部门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管理规定条件下,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充分共享双方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共同建立信用互动机制,在本部门信用评价信息中记录对方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加以应用。会议费项目

情况一:“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最近在中国税务报发表了,题为《餐桌上“吃出”亿元会议费》,文中描述如下:

“在企业日常的费用支出中,会议费是一项常见支出。可是,你听说过哪家企业常年在餐桌上边吃饭边开会,单凭餐饮发票就列支巨额的会议费吗?听起来难以置信,但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却发现某大型药企G公司在餐桌上竟吃出了1亿元的“会议费”!

检查组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G公司仅凭餐费发票就直接按会议费入账核算并申报扣除,难以让人信服。”

这个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是“体育老师写的、音乐老师负责执行的”吗?,为什么不寻求专业的支持和帮助呢?企业为此会付出几千万的代价,并可能因此上了税务“黑名单”,被公布于众。情况二:营改增了,会议费以后大多要开增值税专用票了。以下是河北国税局下发的相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以后药企通过这条传统的管道“套现和公关”,看来不行了!如果还“顶风作案”,那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通过税收返还

这条路,也很难走下去了!因为,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完善,靠返还来解决“那些问题”,可不行了。通过劳务公司

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收入营改增后,劳务公司还敢“虚开”吗?这条路,也行不通了。通过个人银行卡来收取、支付相关费用

在这个节点上,我重点讲解了即将在我国实行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一些专业的应对建议。规定如下: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单次给付现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于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上述规定的执行,对于相关药企,才是致命的。所以,做好准备,拟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才是药企需要认真思考的。

6.“两票制”自查报告 篇六

对于两票制,大家不要再心存侥幸,大面积的全面推广,是医改中的一步,但对于行业来说,无疑将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

对于这么一个棘手的问题,大多数企业在焦头烂额的同时也在寻找解决办法,目前而言,合理有效的办法也就是寻找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这样一来,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成为了很多医药企业的首选。

“两票制”推行以来,对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代理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两票制”就是说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目的就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价。

两票制+营改增+流通行业自查等多项政策的综合推进,使以小规模市场代理业务为主的企业无以为继。

大批药品配送商倒闭歇业,经济持续下滑,成本上扬,业务量不断减少使得他们不得不宣布解散。

主营业务为“倒票”的上千家医药商业企业面临关门倒闭,医药商业领域的并购重组浪潮正风起云涌。

(经办人189)解决(9629)方案(3588):

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模式,可以为医药企业提供了完美的解决方案。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

1增值税3%(享受地方留存的50%-70%)

2个人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五级累进制0.5%-3.1%的税率 3附加税0.36%

虚拟地址注册,无需医药代表长途奔波,也无需花费太多时间操心工商和财税事宜; 根据医药代表无法清晰核算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7.“两票制”自查报告 篇七

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 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根据有关新规定,适时完善“两票制”界定和推行政策措施。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为保障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有效供应,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 现行规定执行。

(五)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先行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实施两票制的 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要求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由公立医疗机构留存备查。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的真实性由提供发票的流通企业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落实“两票制”要求。属于按照本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2、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流通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安全、及时配送。

3、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 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第三方医药物流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三)违规行为处理

1、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纳入医药购销不良记录管理,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江西省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购配送申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

2、对公立医疗机构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由辖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联动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两票制”与相关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指导,考核问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并将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部门责任和协调配合

1、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指导全省推行“两票制”工作,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抽查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两票制”情况,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引导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妥善应对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政策顺利实施。

2、各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 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两票制”实施。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购销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从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2、各地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两票制”自查报告 篇八

营改增已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并将于5月1日起全面推行,而两票制则是在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上明确提出的。两者同时推行将严重影响药品的营销生态,但可以确定这些改变将有两大受益人:大型医药商业公司和医药自然人!

一、医药商业环境的改变

首先来看医药商业环境的变化。做药品营销的人都知道,两票制推行后,对于做临床产品分销业务的商业来说,中间多余的商业都将被压缩掉,包括过票商业和二级及以下商业,只会剩下一级商业。药品的发票流将简化为:厂家->商业->医院。

商业环境的变化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强者愈强、弱者消亡!具体有以下三点:

1、商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大型医药商业将变得更大

2、过票商业必然因无票可过而消亡

3、二级及以下商业将有三种结果:最好的选择是被大型商业收购成为其子公司,其次是变成物流公司,利用原有的基础继续接受储运业务、不涉及药品发票,最后是没有业务自动消失。

二、采用代理模式药企的营销组织结构将改变

发票流的改变将导致资金流的改变。资金流将变为:医院->商业->厂家。资金流给药企带来的最大变化是:以前由很多的代理商与厂家结算变为由一级商业直接与厂家结算。商业集中后,厂家应建立自己的商务队伍来处理发货、发票和回款(即物流、票流、资金流三流)任务,原因有:

1、如果继续由代理商来处理,那么归并到同一商业但属于不同代理商的销售业绩存在三流确认问题:每一笔货的三流如何确认到某个代理商名下?

2、如果同一商业的三流也归并到某一个代理商负责,那么不属于该代理商的三流职责存在如何补偿负责商业的该代理商的问题

三、区域总代将面临身份的转变 代理商队伍将发生巨大改变!

首先,区域总代的职能将由原来负责三流以及终端推广等复杂身份变为纯粹的终端推广职能。

区域总代将面临处理大额佣金、提供大量冲账发票的问题,他们可能:

1、如果能解决冲账发票问题,可以继续保留区域总代地位

2、如果不能解决冲账发票问题,拥有终端资源的区域总代将变为自然人

3、不能解决冲账发票问题又没有终端资源的,要不消失,要不到厂家去谋一份区域管理的工作

四、自然人将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机!

自然人消失了或者会消失吗?自然人的消失意味着厂家损失销量、自然人损失收入,这是一个双输的结果。自然人的优势是拥有终端资源,只要终端需要人去推广,自然人就有自己的市场地位,除此之外,自然人还有以下优势:

1、由于处理佣金的金额小,发票问题容易解决

2、有一定财务处理能力还可以设立公司来更好的解决发票问题 不仅如此,自然人队伍还将扩大:

1、首先,采用代理制的企业如果将代理商变为员工实行自营,将带来巨大的管理风险,包括管理队伍的建设、管理成本的增加等等,而且同样面临冲账发票问题

2、其次,为确保市场稳定,厂家和自然人短期内都会争取保持现状,把冲账发票作为唯一的问题来共同面对和解决,因此自然人队伍会保持不变

3、没有发票处理能力的区域总代或中小代理商将自然转为自然人

4、国家推行的工商注册新的办法更有利于自然人设立公司来合法解决发票问题,而营改增后的环环抵扣更会降低厂家与自然人之间的合法交易成本

5、某些自营队伍的销售代表可能因能够处理发票问题而加入自然人行列

五、自营药企销售队伍的影响

上述第5点提示了建立自营队伍的药企要考虑自己销售队伍的可能变化:

1、自建队伍的销售代表同样面临发票冲账问题

2、代表兼职是一个永远的话题,能够解决发票问题的代表可能更愿意变为自然人,接受更多厂家的产品

3、由于销售代表作为员工设立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风险,有些厂家更愿意将销售代表变为自然人去设立公司来继续合作推广公司的产品【行业生态的变化】

【对厂家的好处】两票制的实施,对于底价开票的厂家来说,最大的好处莫过于销售收入成倍增加,并且由于收入的增加及主要纳税在当地完成,因此很多厂家或许摇身一变成为当地的纳税大户而备受地方政府青睐。此外,厂家也或许由此而与市场一线的客户直接交易,绕过不具备终端资源的代理商,从营销角度来说,这是一个收编下家的大好时机。【对厂家不利方面】但棘手的问题是需要解决高开票,事实上,大多数厂家没有相应的财务处理、商务管理能力,表面上看是开票方式发生变化,但牵一发而动全身,厂家面临整个经营体系的调整,风险成倍加大,这无异于动大手术。如果强制推行,很有可能因处理不当发生财务风险,甚至导致价格崩盘的最坏后果。

此外,由于厂家财务处理能力、资金、信誉等方面参差不齐,对于下游代理商的返款是个大问题。之前流传“过票过成股东”的情况很有可能变成厂家的“股东”。如果这个问题成为普遍现象,那么这将是全国代理商的噩梦。【代理商的未来】返款的账务处理方式需要合规,从厂家到代理商这个过程,由于代理商身份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假如代理商是公司,那么需要代理商开出发票到厂家而获得返款;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寻找发票来冲销,但营改增以后,这个问题变得麻烦。那么,或许会逼迫大量的自然人转型为公司,以咨询公司或广告公司的身份从事合规的推广、学术活动。

当然,代理商的身份也很有可能因此而转变为厂家的员工或成为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而厂家原来的招商、销售人员也在此情况下受到代理商的挤压而丢掉饭碗。

下面,我就从厂家、全国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地级代理商、商业公司、小包商等等环节来具体分析两票制对各自的影响。从目前的现状来看,80%以上的国内厂家采用底价开票,不到20%的采用高开票模式(含佣金制、自营),这就要分开谈。

【底价开票的厂家】这部分厂家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小企业,各方面的实力都不强,产品力有限、销售能力匮乏,财务处理能力更是令人堪忧。如果实施两票制,首先就不知道如何处理财税。

这其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税务问题,按章纳税,需要考虑高开部分17%的增值税,以及25%的企业所得税。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负; 二是高开以后,大量的销售费用需要报账结算,但问题是营改增以后,去哪里找费用票来冲账?当然,这是需要下游的客户来完成这一环节,但更为关键的是,这部分费用即便到了代理商的账上,依然存在如何提现的问题。

【高开票的厂家】别以为早采用高开模式的厂家就没有影响,如果不能真正能做到体内循环,那么,同样也面临自己要解决所有问题,随着过票遭遇各方面的整治、营改增的实施,都加大了高开票的难度。

【过票公司】两票制的实施,意味着厂家自己解决高开问题,没有过票公司什么事了。这还不用说流通领域里打击过票、挂靠行为,税务机关清查虚开发票而带来的危机,光此一项,大量靠过票生存的公司会纷纷倒闭。因此,合法合规经营才是正道。从业务形态上看,由于两票制压缩了中间环节,那么,各级代理商的生存也面临一定的挑战。从全国代理大包商到省级、地市级、县级、小包商(医院代理商)受到的冲击依次递减,冲击力度取决于该环节是否需要高开、能否解决高开以及是否掌握终端资源。

【全国代理商】之前,俨然是“第二厂家”的身份出场,但几乎没有高开发票,绝大多数是采用底价向全国发货。如果两票制实施,全国总代首先就因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而因此丧失代理的地位,下游客户会纷纷绕过它而从厂家直接拿货和开票。此外,由于没有直接掌握终端资源,被市场替换的可能性成倍加大。

【省级代理商】这要结合当地的省情来看,例如福建,是唯一实施两票制的省份,药品采购政策也是承诺单一货源,在这样的环境下,需要有超强政府事务的省代来完成诸如省级采购目录、地市级采购目录以及确标工作,这一点单靠厂家无法落地,省代的地位还是依靠政务事务运营能力确保不会丧失。

因此,只要是承诺单一货源,势必会形成唯一代理商来解决市场准入问题,没有这样实力的代理商只能依附在省代或者厂家下面,形成雇佣关系或是紧密的合作关系。但药品招标告一段落以后,是否会产生变化,待观察。

不承诺单一货源的省份则另当别论(比如江苏,可以几个品种中标),省代除了要有较强政府事务能力,还有成熟的销售网络和终端资源,否则也会被冲击淘汰。

【市级代理商】两票制实施以后,市级代理商将成为代理体系的中间力量,这是因为厂家高开对象以333个地级市(商业)来管理的话,还尚处于能够管理的范畴,且销售管理的半径也能覆盖到地市一级。以每个城市大约20家公立医院来计算的话,市级代理商也能管理好下游更小的客户。【县级代理商】底价开票的厂家,在过去很难覆盖到县级代理商,一般由地级代理商来行使管理职能,两票制以后,同样如此。何况在分级诊疗和低价药采购方式下(基层机构以县为单位统一与厂家议价)县级代理商的价值更加凸显。但不管是市级还是县级代理商,如果遇上医院被托管的情况,那么自己的处境就变得艰难了,一方面厂家返佣存在时间和资金风险,另一方面,托管的商业配送费居高不下,两头夹击,估计很多人明明是大环境有利于自身的情况下,却由于当地的商业环境导致自身不利。

【小包商及医药代表(枪手)】几乎没影响,从前不用考虑商务问题,现在同样轮不到。由于掌握着终端资源,未来还更为抢手,随着带量采购的深入,这一群体很有可能演变为“推广服务商”,假如具备专业化推广能力,再加上团队化运作的话,发展为终端外包商,即第三方推广公司也不是没有可能。

【商业公司】主流、合规的商业公司是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于一身的药品分发平台,不管实施两票制与否,这样的公司一般来说都是接受高开来的发票,按中标价格销售给医疗机构,影响不大。

9.“两票制”自查报告 篇九

27省市出台“两票制”实施方案 普遍设置过渡期 下半年密集落地

药品采购“两票制”正在加快落地。据统计,目前已有27个省市出台了“两票制”整体实施方案。各地普遍设置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并集中在下半年全面落地。

如广西省明确,柳州、玉林、桂林、百色以及防城港市5个试点城市从9月1日起率先实施“两票制”,9月1日前为过渡期。其他区市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不再设立过渡期。黑龙江5月17日起执行,8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辽宁省明确2017年6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2017年9月1日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此外,湖南省2017年4月11日实施,设置5个月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山西省2017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陕西省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设置半年过渡期,过渡期不得超过2017年6月30日。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作为药品购销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实施“两票制”是为了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并为下一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留出空间。据了解,“两票制”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减少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卫计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表示,“两票制”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的可追溯,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企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药价虚高的问题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顽疾,利益链条又长又大。如果按公立医院总药品使用量来进行计算,我觉得它的虚高水分大约在30%左右。”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表示,“现在我们就是要让医者回归看病的角色,药品回归治病的功能,所以实行‘两票制’,不仅仅是一个手段,也是为社会担当的好政策。”

不过,也有专家表示,破解药品销售乱象、挤出药价虚高水分仍任重道远,需要多方监管以确保政策成效,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合拳共同实施。

10.包头药品采购两票制承诺书 篇十

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公司经认真研读《包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两票制”实施方案),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将严格执行《“两票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证药品质量、承担社会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二、我公司保证配送的所有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发票不超2次,提供明确对应关系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和随货同行单。

三、我公司保证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过票洗钱”和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我公司保证履行上述承诺,对违反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公司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书自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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